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例6篇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1

论文摘要:分析了WTO中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食品是我们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各大洲都曾卅现过一些因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食品安伞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由于食品贸易(比如说统一生产之后的异地销售),导致了食源性疾病更广泛的传播和暴发。另外,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也在客观上导致对食品的制作、运输、贮存提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食品安全与现代生活关系密切,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安全,是~个任何时代都会被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现代汉语词典》中,“安全”一词的含义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卅事故。孟德斯鸠在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讲到,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食品安全对人类而言,是一个|卜分重要的问题。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同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定义: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不同的研究领域有着不同的表述。从卫生角度而言,可以认为是食品应不包含有会引起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可表述为食品在各个环节(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符合周家所规定的标准或要求。由此可以看,食品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它既包括生产安全、销售安全、经营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等。毫无疑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属性是最明显的,而各国政府和同际社会对其进行规制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

二、《SPS协定》解析

由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科学认识的不断提高,国际问的食品贸易不断增长,导致了食品安全方面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WTO为了规制食品贸易壁垒,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规制国家间食品贸易的<<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一)《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sPs协定》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本国动植物的安全,对进口产品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措施。该议由引言、正文和附件二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全面阐述了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协议的宗旨,即:保证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背离现有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期望通过建立一个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各成员方对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正文共l4条46项,包括:总则、基本权利与义务、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使用地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CsPS协定》的正文中体现了其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制的主要内容。i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定义,规定了正文中所涉及的主要的关键词的定义解释。附件2: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透明度。附件3: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二)《sPs协定》的要点分析

1.“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此项规则并非是某个条款所规定的,它是相关联的若干条款一起组成的规则体系。(sPs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要保证任何相关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是不能实施有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或者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要停止实施。此规则还涉及fl~CsPS协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成员国要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是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处处体现了科学性。也就是说,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得科学的数据结果时,成员方是不应该采取相关措施的。但是,CsPs协定》中有一条是对第2条第2款的补充或者说是例外,即第5条第7款。此条款规定,各成员采用的维持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要遵循的条件是:第一,成员方是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第二,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第二,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第四,各成员方应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从中不难看出,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而且是同时被使用。也就是说,某一成员国要实施第5条第7款所规定的临时措施,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2.成员国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sPs协定》附件中对风险评估作了准确的定义: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人、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霉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植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协议第5条则列明了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应该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其次,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再次,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人、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1:3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总的来说,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在制定和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同时应确保此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

3.非歧视性原则

《sPs协定》序言第1段规定: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方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协议第2条基本权利与义务第3款规定:各成员方应不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非歧视原则没有在(sPs协定》的文本中以专章专节的形式规定,它散见于某些条款中,但是它的原则性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此项原则在WTO体制下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阻止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而食品贸易占国际贸易非常大的比重,所以在食品贸易领域实现非歧视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将大大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三、我国实施《sPs协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2

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__年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部署今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出席今天会议的领导同志有:县委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县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位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分管副镇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今天的会议的主要日程有三项:一是传达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县政府与各乡镇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三是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讲话。

这次会议时间紧、任务重,请同志们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注意维持会场秩序,聚精会神地把会议开好。

现在,我们开会。

会议进行第一项:

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同志传达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进行第二项: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定20__年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现在继续开会;

会议进行第三项:

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作重要讲话,请大家欢迎。

同志们:

以上传达学习了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定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赵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内涵深刻,指导性、针对性都很强,总结工作实事求是,任务安排措施具体,是今年全县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结合本系统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__年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印发了《沂南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与会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关于这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将这次会议精神抓紧向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研究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今年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措施,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牢记使命,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要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紧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措施,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切忌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进一步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础条件、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规范化建设工程,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办大案要案,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放心,推进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3

日本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形成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的法典,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和监控体系也是依据该法建立的。战后初期,日本粮食短缺,为应对粮食危机,日本开始大批从美国进口食品。为把好食品安全关,日本从1951年开始建立了食品监控体系。当时,日本主要对进口食品进行基本的安全与卫生的监控检查,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对食品安全没有过高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日本进口食品数量的增加,日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随之提高。由于日本国内、出口国家农业化学品管理体系不完善,农药使用要求不规范以及生产商使用未经登记的农药等原因,导致进口食品中不断出现农药残留限量超标或发现一些新的化学物质,引起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为了把好食品安全关,1994年日本完善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抽样分会提示的食品抽检比例,正式制定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开始在各检疫所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

2001年以来,日本国内相继发生的雪印牛乳事件、0157中毒事件、BSE(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消费者空前关注食品安全,加大了日本政府管理食品安全的压力,迫使日本政府食品管理机构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近年来,日本从调整机构、立法、规范农药管理体系和使用规则,完善检疫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先后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建立“肯定列表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了进口食品检疫制度,建立了以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为主要检验检疫形式,进口自肃和禁止进口为主要管理处罚措施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日本进口食品检疫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形成,在监控和管理进口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

严格意义上说,日本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在命令检查之后,制定了两种管理处罚措施,即进口自肃和禁止进口措施。

所谓“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通常日本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控检查,一般情况下,监控检查允许客户先办理通关手续,在少量抽查并确认货物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也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在货物上市后,从允许入境的货物中有计划的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分送到7个检疫所进行检疫。其间通过监控检查如发现违法货物,将采取措施进行退货或废弃处理。具体做法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与各地方政府,例如都、道、府、县联系进行召回。

所谓“命令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以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从命令检查到禁止进口,一般来说产品大致的违规率不能超过5%,如果超过5%,将有可能被启动禁止进口的程序,有可能将该进口商列为禁止进口的对象或停止营业的对象,就是否启动禁止进口程序进行研究,也进行相关的业务指导,要求不再违规。但也可能做出禁止进口以及停止营业的决定。日本类似的禁止进口或停止营业的有关处理指南,是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的内容所规定的。

处罚措施及主要内容进口自肃

所谓进口自肃,中文意思为进口自律或进口克制。一般是在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之后,对仍然被多次发现违规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种表面看来是具有劝告性质,但实际上是一种暂时的禁止进口措施。一般对某产品采取进口自肃措施,即意味着该产品被暂时禁止进口。进口自肃是相对的,在具体执行时体现出灵活性。被启动进口自肃的相关国家能提出整改措施,并接受日方提出的解除进口自肃的条件,日方会解除某个国家的某项产品的进口自肃措施。

但进口自肃措施会根据违规情况反复实施,如解除后该产品又多次发生违反案例,日本会再次实施进口自肃措施,如得到改善,日本又会再次解除进口自肃措施。这样,既可控制食品、农产品安全,也可督促出口国家进行改进,把进口食品的数量和安全置于可控的范围内,以免引发食品短缺。

禁止进口措施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规定,禁止进口是在实施进口自肃措施之后,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禁止进口的措施,如一旦被实施禁止进口措施,该国或者该产品将在短期内很难被解除禁止进口措施,甚至将永久性被禁止向日本出口食品。通常,禁止进口措施适用于发生重疫区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以及被进行经济制裁的国家。因此,禁止进口措施在实际使用时特别慎重。可以说进口自肃措施和禁止进口措施是有区别的,进口自肃措施达到了暂时禁止进口的目的,一旦改进措施到位,或者日本食品短缺,就可能被解除。禁止进口措施一旦被实施,虽然不排除被解除的可能性,但时间比较长,难度也更大一些。截至目前,日本只对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采取过禁止进口措施。例如,对美国牛肉(疯牛病疫区)以及亚洲国家的禽肉(禽流感疫区)等实施了禁止进口措施,对朝鲜采取禁止进口措施则是基于经济制裁的考虑。

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虽然日本食品卫生法赋予了厚生劳动大臣实施检查的权利,但食品卫生法中并未对检查方式和抽检比例做出明文规定。应该说监控检查、命令检查、进口自肃、禁止进口等措施是日本食品卫生法的派生,换言之,这些制度或措施是日本行政部门,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或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规则。

鉴于此,作为主要向日本出口食品的国家,我方应要求日本提供其在制定监控检查抽检比例时参考的,由WHO和FAO共同制定的进口食品抽检标准。以便中方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并探讨其合理性,提出相应建议,促使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和抽检比例合理化。

日本实施监控检查时,第二次发现违规就进入命令检查的规定不尽合理,其间的缓冲时间太短,往往出口国家的管理机构或出口商没有充足的反应时间,就被启动了命令检查程序,造成了出口国管理机构在管理方面的被动,也影响出口国的正常贸易。建议日方将启动命令检查的频次,调整为从第3次发现违规食品后再进人命令检查程序,即第一次发现违规时检查频率提高至50%,第二次仍然为50%,如第3次被发现违规,则进入命令检查程序。这样,以便出口国政府有充足的时间监控食品安全,出口商有充足的时间调整产品标准。

另外,日本监控检查的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伴随着“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日本大幅增加了进口食品的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的增加也意味着检验周期延长,而产品在口岸滞留时间越长越会增加不确定因素,将导致企业贻误商机。同时检测项目的增加也伴随着检测费用的增加,一旦进入命令检查程序,企业将负担因增加检测项目所伴随的检测费用,导致企业出口成本加大,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障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几乎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检测项目大约增加了5倍左右。例如,猪肉的检测项目从原来的25个,飙升至428个;茶叶的检测项目从89个增加到276个;大米从原来的129个检测项目增加到581项。应敦促日方接受我方提出的将大米的检测项目降低到250项左右的建议,也接受我方提出的降低其他产品检测项目的建议。以减少企业出口风险,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4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面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此背景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31日第98号令,公布并正式实施了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我国政府重视食品安全的又_项重要举措。但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对该规定的落实还有许多亟待改进和加强的地方。

关于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并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的制度。

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恶性事件的发生,先后建立了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特别是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已成为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以美国为例,食品召回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依照FSIS(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和FDA(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要求,依据《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等法律,来进行操作,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而没有代替企业做决策,很好地鼓励了企业的自律行为。落实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因为在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问题处理等环节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和地位的不对称,而由政府对缺陷食品召回进行管理具有社会成本低、主动性强、管理覆盖面广、介入时间快、方式灵活多样等特点,除行政惩戒外,还可起到监督、促进等作用。因此在缺陷食品的召回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的建设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判定是否是问题食品的依据。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是CAC它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对237种食品的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其中包括农药、兽药残留物限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各种污染物限量标准,辐照污染标准,感官、品质检验标准,检测分析方法标准,取制样技术设备标准,以及检验数据的处理准则等。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比较落后。发达国家标准平均3~5年修订一次,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平均标龄12年,二十几年没有修订的标准也有,标准老化问题突出。

建议由政府牵头对各部门已经制定的各种标准进行清理,在保证彼此协调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制定其负责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并根据食物系统的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不断调整标准体系。对食品中化学残留物的许可量、食品本身的标准、加工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检验性。同时加快采用国际质量标准体系的进程,缩短采标周期,努力建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协调,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的质量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测,投入巨资研制大型精密检测仪器,开发关键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方法,机构组织严密,手段先进,并且培养了大量具有很高专业技术水准的专家和检测人员。我国也应该增加财政拨款,培养专门人才,购置精密仪器,更新检测手段。同时还要通过责任制度保证检测和检查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保证食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

2、建立食品追溯制度

条码技术的发展为食品召回提供了技术基础,可以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环节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并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一旦食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记录的标识对具体实体的历史、应用或位置进行回溯,准确地缩小食品安全问题的查找范围。现在我国已经启动了中国商品条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对肉、蔬菜、水果、海产品等13个大类15万种产品信心进行了采集。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保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信息录入完整,不能因为某一个环节脱节而导致整个追溯体系的崩溃。这就需要政府强大的力量作保证。

3、食品召回的经费支持

食品召回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如告知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等等。产品召回一旦发生,生产商将承担巨额召回费用。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参考欧美国家的做法,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产品召回保险,使得卖方一—尤其是生产商在面对食品召回的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以正确的方式面对公众、政府乃至销售链中的各个环节,以最低的成本避免危机。

4、召回食品的无害化处理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处理进行记录,并上报市级质监部门。但经营者是否确实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是否对召回不安全食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这都缺乏更有力度的监督。因此建议对食品召回后的出路必须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改头换面后再次流入市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它无害化处理,而不能仅仅是上报一份处理记录。

5、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虽然对食品召回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规定还只是部门的规定,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位置,对不法厂商的惩罚力度也不够。比如,目前规定的最高惩罚额度为3万元,实践证明这种惩罚措施不能够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因此,建议加大对拒绝召回企业的惩处。召回制度应该有足够的威慑力使得食品企业选择自律。建议引入英美法体系中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其除了“自主召回”产品以外,没有更好的选择。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产品召回法》,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从法制层面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使食品召回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5

为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订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制度

(一)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职责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审议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要活动和专项整治;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辖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二)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督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专项督查;协调有关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重要事项;筹备组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

二、会议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审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工作协调会,研究协调专项工作。

(二)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为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科室负责人),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研究落实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监管中的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要上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上述两种会议均须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三、案件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认真记录,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员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处理。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协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及时做好组织和查处工作。

四、信息收集、及报告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成员单位传递。

(二)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专职食品安全信息员(信息员由本单位指定),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制订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工作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验计划及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必须单独报送一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和抽验结果等,信息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五、宣传培训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

主 任: 刘洪达

副主任: 程 悦

委 员: 刘宝军 张在营 段希运

牛 雍 马继艳 吴琳U

郝长城 杜正磊 牛庆军

石立宝 韩 国 窦伟谭

刘 洋 张玉霞 张 波

于然龙 孟海鹏 铁新泉

王 磊 王 迪 田成友

段培公 公丽萍 王文田

王 伟 闵祥东 孔令军

韩 燕 武玉波 李秀杰

庄宿顺 江海洋 武善勇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6

6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会议指出,制定和完善职责、机构和编制的“三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三定”工作的主要特点:一是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取消、下放或移交了一些不该管的事项,加强了能源管理、环境保护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二是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能分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解决了一些长期存在的职责交叉问题;对确需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赋予部门职能的同时,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为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强责任追究提供必要的依据。四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会议强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在改善宏观调控、强化公共服务等方面还有大量繁重的工作,国际国内形势出现不少新的复杂因素,政府工作面临不少新的严峻挑战,需要我们全面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各部门要尽快按照新的“三定”规定运转起来,提高国务院工作整体效能,确保全面完成各方面任务,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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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总体规划》。

会议指出,粮食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当前我国粮食安全总体形势是好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食物供给日益丰富,供需基本平衡。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等因素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我国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保障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会议强调,必须立足于基本靠国内保障供给,加大政策和投入的支持力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要通过实施《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使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201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2020年达到10800亿斤以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下大的决心,有大的举措:(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耕地,不能有丝毫松懈。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亿亩,基本农田不低于15.6亿亩。(三)下大力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稳步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和产出能力。(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支出重点向农村倾斜,逐步理顺粮食价格,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的种粮补贴。(五)强化科技支撑,大力推进农业关键技术研究,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力争有大的突破。(六)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七)完善粮食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健全储备粮调控机制。(八)健全农业服务体系,加大金融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九)引导科学、节约用粮,在全社会形成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会议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形成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体系,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不断完善政策,进一步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会议指出,吉林是我国粮食主产省之一,也是粮食增产潜力较大的重点区域。组织实施《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总体规划》,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吉林省粮食生产能力提高100亿斤以上,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实施这一《规划》,要坚持内涵式开发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增产粮食的品种结构。加强水资源论证和节水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吉林省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会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粮食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增加粮食生产的规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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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和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

会议指出,我国改革开放走过了30年的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坚持以改革推动经济发展,以改革推进改善民生,以改革促进社会和谐,以改革解决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按照“十一五”规划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具体任务,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牵头负责部门和实施步骤。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统筹部署;突出重点,力求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督促落实,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会议认为,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对于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生物育种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实施这一重大专项的目标,是要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培育一批抗病虫、抗逆、优质、高产、高效的重大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提高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产业化整体水平,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会议指出,专项实施方案经过科学、民主、严格的论证,已基本成熟,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重大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完善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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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审议并原则通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草案)》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能源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浪费现象,节约潜力很大。解决我国能源问题,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会议强调,要突出重点,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领域,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一要抓好汽车节油。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对节能环保型汽车实行消费税优惠政策,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二要抓好锅炉节油。把关停燃油发电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三要抓好电机系统节电。制定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加快淘汰进度。鼓励使用节能专用设备,实施节能改造。四要抓好空调节电。实行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的财税政策。五要抓好照明节电。加大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力度,今明两年大中城市政府机关、城市道路照明、宾馆饭店、公共场所等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六要抓好办公节能。会议要求,要突出抓好重点用电用油单位的节能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依法查处各种浪费石油和电力的行为,保证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

会议强调,节约能源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全民节能行动,主要包括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每周少开一天车、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减少电梯使用、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普及使用节能产品、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培养良好节约习惯等10项举措。要通过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增强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型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会议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增进全社会节能意识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意义。为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草案明确了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在节能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纠正能源浪费现象,并接受社会监督。

2007年6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要求、范围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的程序和要求,强调国家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高耗能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