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范例6篇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范文1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经济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82-01

1 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某些方面还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产业结构高度化不足。我国在产业结构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第二产业比重偏高,第三产业发展缓慢。第二产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在第二产业中,高耗能的重化工业发展迅速,比较具有高加工度特征的产业比重较低;使得我国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经济结构的“重型化”,制约了经济竞争力的提高,也使我国的资源不堪重负。与第二产业相比,发展第三产业对资源、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要求较低,吸纳的就业人数较多,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经济社会效益高的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平,也低于印度50%的水平。另外,许多产业投资过度,造成产能过剩,一些传统行业,如钢铁、水泥等产能大量过剩。

(2)现有的结构竞争能力不强。结构本身的层次还比较低,产业发展还是主要倚重低端制造,拥有高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创新驱动不足。从研发投入占GDP比重看,2008年是近年来最高的一年,也仅为1.01%,与全国平均水平1.54%有较大差距。从三次产业结构来看,服务业落后于工业发展速度,对新型工业化的推动和支撑不足。从主要工业产品看,高、精、尖、新产品十分有限,技术含量低的初级产品仍然比重较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小。从资源能耗看,粗放型增长模式还未得到根本转变。

(3)我国总需求结构失衡。我国总需求的失衡既表现为内需与外需的失衡,也表现为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的失衡,还表现为政府消费需求与居民消费需求增长的不协调。从内外需求的结构看,我国人口众多,潜在消费能力很大,但实际消费能力低下,消费率不高,国内消费市场相对狭小,大量投资带来的产能只能靠外部需求来消化。近年来,我国进出口总值占GDP的比重一直在60%以上,大大高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20%左右的水平。对外部需求依存度的提高导致我国国际收支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的顺差越来越大,巨额外汇储备使得人民币面临越来越大的升值压力。从外部需求的结构看,我国出口的迅速扩张是粗放式,虽然出口总值连年增长,出口商品数量跨越式提升,但出口商品结构和赢利能力却很不合理。

2 贸易自由化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作用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前所实行的是单边贸易自由化政策,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中国的商品贸易几乎完全由经济计划决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的进口计划决定了90%以上的进口商品。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逐步走上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贸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员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其实质就是在贸易领域或多或少地引入市场机制,使国内外市场力量直接联系并相互作用,一定程度上降低贸易保护的程度和范围,放弃贸易领域的政府干预。实行贸易自由化之后,国际市场的力量就会自动对国内市场发生作用,使市场竞争机制在国内充分展开,促使国内的经济结构在多方面得到调整。

(1)提高国内市场竞争度。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贸易潜在竞争效益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是进口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或者称之为进口依存度。除了进口以外,外国投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产品销售也促进了竞争。到2003年6月底,累计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了将近4800亿美元,在所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遥遥领先,其中超过半数的外商直接投资集中在对外国所有权限制很少的制造领域。外国投资企业的经济重要性主要用其占工业总产出的比重来衡量,在2002年这一指标几乎达到30%。外国投资企业并非仅仅将中国作为一个全球市场的制造基地,其总产出的60%都是在中国的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对没有外国所有权的中国企业来说,进口产品和外国投资企业生产却销售于国内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竞争效果是相似的。竞争的加剧对中国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了重大影响。

(2)丰富市场品牌,扩大消费者市场选择空间。贸易自由化将便利国外商品更自由地进入国内同类商品的市场,从而提高国内市场的商品品牌丰富程度,扩大消费者的市场选择空间。

(3)加快价格市场化进程。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商品市场价格结构存在严重扭曲。贸易自由化要求大幅削减关税等贸易壁垒,将降低商品的国内外差价,推动国内外价格水平接近。商品价格的变化进而会影响要素价格的变化,从而使整个国家的价格结构得到市场化的优化。

(4)提升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贸易自由化的直接效果之一,就是使大批新产品自由进入国内市场,逐步培育起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消费市场。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国内企业就可以进行模仿和跟进,利用我国的后发优势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原理,开发该产品,实现产品的更新和产业的升级。同时,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市场机制会自动淘汰部分不合市场要求的落后产业,加强部分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使产业结构调整更适应具体经济特点,更适应国际市场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要求。

(5)培育形成大企业集团。在促进市场结构和价格结构调整的同时,贸易自由化将加剧市场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从而对不具备规模优势、难以形成价格、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形成巨大的生存压力,推动企业兼并、联合,从而形成大的企业集团。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范文2

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两种公平,即“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

只有在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构

建和谐社会,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秩序;

由于社会政策对经济的内聚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应使社会政策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平衡。深刻认识这一问题,还需从市场经济本质的角度进行解读。

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商品价值的实现。而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变,单纯依靠市场的自由竞争、自动均衡很难实现,或者说这种实现是低效率的,是与市场经济追求效率这一特征相违背的。市场经济以竞争政策为核心,但这一核心是建立在市场每一个个体思想和行动充分自由和公平的基础之上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中的各个环节更有效率。哈耶克在关于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论述中就曾说到:“人们在市场上应当能够自由地按照能找到的交易对手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都能够应该自由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可能生产或出售的东西,重要的是从事各种行业的机会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下向一切人开放,任何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蔽的力量对此加以限制,均为法律所不许可。”从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对于公平的要求,公平是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

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同时,需要平衡两种公平,即“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这二者有助于推动社会生产总效率的提高。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初期,为促进经济发展,“市场内公平”即交易规则公平和交易机会平等受到极大的重视,政府由此出台一系列经济政策对其加以保护,加速刺激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但是,追求效率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拉大。按照凯恩斯的说法,收入越高者消费倾向越低,如果这种差距导致社会两极尖锐分化,最终结果是社会消费需求的急剧萎缩,经济效益的丧失。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还离不开“市场外公平”,即分配公平和社会福利公平的调解,这就需要社会政策来解决。正如克洛特·古特曼所说的那样,市场经济所创立的政策框架使得竞争过程得以产生,但是社会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应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尊重,因为“市场只能根据人们在市场中的表现来分配收入,还不能考虑到人的社会因素”,“这些社会政策是用来帮助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们,免受非他们自身的过错引起的生活窘迫”。也就是说,“市场外的公平”单靠市场本身是难以解决的,这种被称之为“市场失灵”的现象就需要政府在就业(最低工资和工作环境保障)、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制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政策来调解。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计划经济下的平均主义观念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打开了一个新的思维领域。当时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效率机制把社会财富的总量迅速积累起来,加速经济发展。但在市场发展的实践中,投机取巧、坑蒙拐骗、制造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粗放经营、破坏环境、地方保护等屡有发生,这实际上是对“市场内公平”的破坏。长期单一地追求效率还使得“场外不公平”变得更加严重。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1,中国学者估计为0.458。可见,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一直以来,在一些人的观念中都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单纯追求GDP的增长,从而给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诸多矛盾:资源和环境制约、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滞后、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等等。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范文3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理论研究部门,就已经将微观经济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的重点,提出了一些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重大宏观调控计划。由于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时下的市场化经济,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微观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在资源总量利用程度已经基本确定的条件之下,推行各种有效的资源配置计划,实现生产资料和资金流向的最优配置。由于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各种商品等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的调解来实现的,市场的调解是“一只无形的手”,它摸不着、看不见,却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市场条件下供求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平衡。

二、微观经济学统计工作的重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学研究,需要对市场中的额各种经济要素开展一系列有理有节的分析工作,经济学家主要针对市场经济中的“需求关系”、“供给关系”、“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进行深度调研和透彻分析,从而制定出符合市场需要的商品均衡指导价格。这些微观经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内容,和一系列市场经济逻辑分析,便是基本的微观经济学的结构。由于市场化经济基础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因此,需要国家的经济统计分析部门的高层领导者统筹兼顾,协调好市场内部的各项经济管理和调研工作。国家经济机关的执行单位层人员要全面处理好市场化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关系,在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之前要,通过进行精准的市场定位,初步厘清市场的产销动向。从而,生产出适销对路,通过向市场供应商业附加值大的产品,提升经济市场的经营效率。

三、微观经济学内容展示

经济自由度概念的产生与与人们进行抽样调查密不可分,在微观经济学的调研过程中,往往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而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能够解决全面调查无法解决或者较难解决的问题,然后对想要研究的市场竞争性对象进行调查。虽然在许多定律和假设条件中受到限制,为了降低判断微观经济学市场统计中的失误和调查不全面的情况,可以采取提高总体样本和抽样样本之间的相关性措施,在抽样样本数据的形成上必须慎重对待。基于满足总体和样本之间的约束原因,通过对部分变量和元素的调整以达到实现抽样调查的准确性的目的,因此竞争性市场效率分析的概念产生主要原因,就是样本在选择过程中的为满足相关条件进行的优化,从局部均衡达到一般均衡。

四、微观经济学的结构探讨和建设要求

(一)在微观统计学中的理论建设中,立足于《经济法》进行深入调查

国家经济部门事业单位的统筹管理人员,在立足于《经济法》进行微观经济学市场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将市场经济的配套管理与财务统计分析工作相结合,建立科学的经济内部分析和管理制度,形成一套高效的“经济风险测度”、“风险偏好”、“预期效用函数”、“风险的防范”、“风险资产”和“资产组合“的科学结构调查方式。微观经济学必须遵循从“局部”到“一般”的逻辑规律,通过深入论证“市场看不见的手”原理,体现微观经济学中竞争性市场的效率问题。

(二)重视市场需求曲线变化,科学控制经济“膨胀”和“通缩”节奏

在市场化经济的浪潮中,地方政府想要进行更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建设,本地商圈想要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微观经济学研究,开展市场经济的相关内部控制,将市场经济水平调控到合理的水平,科学控制经济膨胀和通缩节奏。因此,国家经济工作人员,在开展基础经济行为调研和市场量化管理工作时,应该将其当做一项比较严肃且重要的工作来抓。

(三)对经济统计工作的人员配比及处理方法进行细化

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统计工作的处理方法进行细化和明确,增强其市场调研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用严格高效的程序来避免部门统计操作人员的行为,影响了整套市场调研工作的有序展开,用制度的固定性来提高经济内控措施的力度。确保成本与效益达到合理比值,达到国有资产市场经营的最大化。

五、结束语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范文4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

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  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

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二)在西方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即商人和市民阶层。所谓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商人和市民阶层的利益要求。商人和市民阶层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进入市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大市场的规模,并且力图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解决随市场扩张而日益增多的纠纷。在市场经济发育守稆商人不仅形成了商业习惯法,而且建立了自己的法庭。可是,商人和市民阶层不仅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而且他们的法律活动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自于国家,即政府。这一点无疑是影响市场主体法律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古代,由于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第三等级”,商人即无动机也没有机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实行了高度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商人作为一个独立阶层基本消失,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完全丧失了独立经营的法律资格和能力。如果说在西欧封建自然经济中商人和市民阶层还可以有机会生成并逐步发展为启动市场经济的独立力量的话,那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任何来自于社会自身的启动高层经济的力量都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因此,当中国社会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大扶择时,却由于缺乏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而显得底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便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了。

由于市场之外的力量——国家来启动市场经济,从几方面影响了这一进程的法律要求:首先,法律要求受到市场主体状况的制约。西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在市场主体力量已相当强大之后出现的,前提在于市场主体必须有足够的力量和法律要求对国家干预进行控制。而我的市场主体从一开始就不得不由国家来培育。这一方式本身就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发展。企业自身不具备充分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它们或者依赖于政府的行政优惠,或者采取投机冒险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未形成自觉的法律求。其次,产生法律要求的利益主体在定意义上与其说是市场主体,不如说是政府。有些法律要求从名义上来看,似乎是以市场主体利益为基点,实现上是以国家或某个政府部门利益为基点的。可说,在独立的行为合法化的市场主体形成之前,很难产生真正体现市场主体利益的法律要求。再次,市场主体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不是由市场主体自身行动而是依靠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核心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而落实自主权的关键又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流行的公式充分说明了政府对市场主体法律要求实现程度的制约作用。

(三)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过程是一个自发的逐步过渡的过程。同样,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变化和完善的。起初,商人训试图同封建法律体系保持关系,在封建法律体系中为贸易的地位寻求法律依据。随着商人将其活动领域扩展至创立商业制度的城市、港口、商店、银行、工业等等时,他们开始与封建领主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发生正面的冲突。11世纪和12世纪的都市化运动创立了保护城市经济角色的新的法制制度,商人们开始要求立法权、司法权和控制一个经常性市场的权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游离干国家之外的,17、18世纪以后,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才完全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家的力量推动下,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发展时期。

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由政府直接启动,所以,这一进程一开始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特点,即国家有计划地设计和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这不仅表现在经济生活中,也反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从积极意义上说,由政府有计划地推进经济的发育,可以尽可能地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减少这一进程中的阻抗。但是,将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纳入政府的计划,又可能导致市场的非正常发展。政府的改革时间各很可能与市场经济发育的客观现状和要求不吻合。这一现象势必影响到以政府改革计划为依据而拟定的立法规划,将导致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因为,由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有计划地培育出来的市场会产生出某些虚幻的“法律需求”。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市场发育的方式制约引导法律发展的方式。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法律仍然被视为一种手段,而不具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70年代末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是,其中大多数法律并具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所要求的内容和品格。我们已经建立和健全了有关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还不能成为经济市场化的法律前提。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法制,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又严重地制约着法制的发展,这是一个不容问题。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还在于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发育模式,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定的基础,促进法律制度的变革。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比,其运行基础、作用媒介和运行规则是完全不同的,经济方法的任务必然发生根本的改变。实现这种转变,加快经济方法,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这就要求立法必须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及时用法律手段来确立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同时,大胆借鉴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及其经验,使立法更具科学性。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

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该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②  现代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综观历史,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不仅首先都尽快制定了经济法,而且很注重吸收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1804年实施的法国民法大典—拿破毛法典,就是“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③此后,各国相继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调整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美国在20世纪以前的民商法规范,几乎都是照搬和抄袭英国有关的规范。例如,美国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就与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雷同。日本1868年开始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就聘请法国专家着手起草民法典,初稿完全是按照法国氏法典的体系和内容  的,1881年日本又聘请德国专家起草商法典这两部法典于1890年通过,后因延期派的反对而未能实现。但,日本后来改由本国人起草并实施的日本氏法典和商法典,仍然完全是以法国和德国的法典为基础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及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标志着近代民商法制度和学说的形成。这两部法典对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及其立法影响很大。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国家,北美洲国家的许多地方的市场经济的法律,都受到了宅的巨大影响。除了雇佣契约外,这两部法典详细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

当然,近200年来,这两部法典也做了不少修改,各国民商法实际上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有关市场经济的基本规范没有什么变动。可以说,对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各国都应吸收借鉴。

西方国家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狭义地可分为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不论民法是否分立,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如所有权制度、制度、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等适用于商法。另一方面,商业交往没有国家、民族和地区限制,各国的商法虽然就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但有点商法制度和商品买卖制度的规范都相差不大。商法制度方面都有关于商人和商业行为,以及公司、票据、保险和海商等比较相同规范。商品买卖制度都规范了商品买卖及其相关的担保、质权、票据、权利证书等内容。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空前扩大。继30年代在票据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后,自60年代起可相继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航运、国际商业仲裁等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统一了商法实体规范。应该说,上述民法制度、商法制度、商品买卖制度以及国际商法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值得借鉴的。

目  录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①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79页。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范文5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二)在西方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即商人和市民阶层。所谓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商人和市民阶层的利益要求。商人和市民阶层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进入市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大市场的规模,并且力图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解决随市场扩张而日益增多的纠纷。在市场经济发育守稆商人不仅形成了商业习惯法,而且建立了自己的法庭。可是,商人和市民阶层不仅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而且他们的法律活动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自于国家,即政府。这一点无疑是影响市场主体法律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古代,由于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第三等级”,商人即无动机也没有机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实行了高度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商人作为一个独立阶层基本消失,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完全丧失了独立经营的法律资格和能力。如果说在西欧封建自然经济中商人和市民阶层还可以有机会生成并逐步发展为启动市场经济的独立力量的话,那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任何来自于社会自身的启动高层经济的力量都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因此,当中国社会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大扶择时,却由于缺乏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而显得底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便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了。

由于市场之外的力量——国家来启动市场经济,从几方面影响了这一进程的法律要求:首先,法律要求受到市场主体状况的制约。西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在市场主体力量已相当强大之后出现的,前提在于市场主体必须有足够的力量和法律要求对国家干预进行控制。而我的市场主体从一开始就不得不由国家来培育。这一方式本身就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发展。企业自身不具备充分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它们或者依赖于政府的行政优惠,或者采取投机冒险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未形成自觉的法律求。其次,产生法律要求的利益主体在定意义上与其说是市场主体,不如说是政府。有些法律要求从名义上来看,似乎是以市场主体利益为基点,实现上是以国家或某个政府部门利益为基点的。可说,在独立的行为合法化的市场主体形成之前,很难产生真正体现市场主体利益的法律要求。再次,市场主体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不是由市场主体自身行动而是依靠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核心是落实企业经营自,而落实自的关键又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流行的公式充分说明了政府对市场主体法律要求实现程度的制约作用。

(三)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过程是一个自发的逐步过渡的过程。同样,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变化和完善的。起初,商人训试图同封建法律体系保持关系,在封建法律体系中为贸易的地位寻求法律依据。随着商人将其活动领域扩展至创立商业制度的城市、港口、商店、银行、工业等等时,他们开始与封建领主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发生正面的冲突。11世纪和12世纪的都市化运动创立了保护城市经济角色的新的法制制度,商人们开始要求立法权、司法权和控制一个经常性市场的权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游离干国家之外的,17、18世纪以后,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才完全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家的力量推动下,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发展时期。

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由政府直接启动,所以,这一进程一开始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特点,即国家有计划地设计和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这不仅表现在经济生活中,也反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从积极意义上说,由政府有计划地推进经济的发育,可以尽可能地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减少这一进程中的阻抗。但是,将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纳入政府的计划,又可能导致市场的非正常发展。政府的改革时间各很可能与市场经济发育的客观现状和要求不吻合。这一现象势必影响到以政府改革计划为依据而拟定的立法规划,将导致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因为,由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有计划地培育出来的市场会产生出某些虚幻的“法律需求”。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市场发育的方式制约引导法律发展的方式。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法律仍然被视为一种手段,而不具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70年代末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是,其中大多数法律并具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所要求的内容和品格。我们已经建立和健全了有关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还不能成为经济市场化的法律前提。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法制,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又严重地制约着法制的发展,这是一个不容问题。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还在于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发育模式,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定的基础,促进法律制度的变革。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比,其运行基础、作用媒介和运行规则是完全不同的,经济方法的任务必然发生根本的改变。实现这种转变,加快经济方法,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这就要求立法必须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及时用法律手段来确立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同时,大胆借鉴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及其经验,使立法更具科学性。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该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②现代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综观历史,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不仅首先都尽快制定了经济法,而且很注重吸收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1804年实施的法国民法大典—拿破毛法典,就是“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③此后,各国相继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调整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美国在20世纪以前的民商法规范,几乎都是照搬和抄袭英国有关的规范。例如,美国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就与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雷同。日本1868年开始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就聘请法国专家着手起草民法典,初稿完全是按照法国氏法典的体系和内容的,1881年日本又聘请德国专家起草商法典这两部法典于1890年通过,后因延期派的反对而未能实现。但,日本后来改由本国人起草并实施的日本氏法典和商法典,仍然完全是以法国和德国的法典为基础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及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标志着近代民商法制度和学说的形成。这两部法典对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及其立法影响很大。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国家,北美洲国家的许多地方的市场经济的法律,都受到了宅的巨大影响。除了雇佣契约外,这两部法典详细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

当然,近200年来,这两部法典也做了不少修改,各国民商法实际上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有关市场经济的基本规范没有什么变动。可以说,对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各国都应吸收借鉴。

西方国家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狭义地可分为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不论民法是否分立,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如所有权制度、制度、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等适用于商法。另一方面,商业交往没有国家、民族和地区限制,各国的商法虽然就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但有点商法制度和商品买卖制度的规范都相差不大。商法制度方面都有关于商人和商业行为,以及公司、票据、保险和海商等比较相同规范。商品买卖制度都规范了商品买卖及其相关的担保、质权、票据、权利证书等内容。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空前扩大。继30年代在票据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后,自60年代起可相继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航运、国际商业仲裁等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统一了商法实体规范。应该说,上述民法制度、商法制度、商品买卖制度以及国际商法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值得借鉴的。

目录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①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79页。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范文6

一、政府对企业的制衡机制

(一)政府对企业制衡的特点

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行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在法律界定上,既作为公共权力主体享有国家的行政权,又作为私有权力主体代表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其基本的行为取向是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寻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政府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业的制衡特点表现为:

(1)政府不能直接干涉在公序良俗范围内运作的企业行为;(2)在“市场失灵”的情

况下,政府应该而且有可能依靠政府手段帮助市场回归平衡;(3)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主要是通过间接宏观调控得以实现;(4)政府对企业的制衡主要是通过对市场的调控来进行。

当然在分析政府对企业的制衡中,我们不能排除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量调控”,即政府直接面对企业。这种直接面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量调控”,一般要看企业是否严重违背了政府的宏观设计和合理的经济秩序,如果企业没有违背,也即企业仍在“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就只能允许认可,否则,政府就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最终必然导致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紊乱。

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企业既要接受政府的直接调控,又要面对其间接调控;既要承受着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面对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既要关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又要注重政府的微观调节政策。企业执行或顺应政府的相关政策,就会得到鼓励,取得收益,促进发展,如不执行或违背政府的相关政策,就会受到惩罚,丧失既得利益甚至失去生存权利。政府同企业的这种不平等关系的原因在于各自所拥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政府属于公权主体拥有行政权,可以代表国家行使社会管理权力;企业属于私权主体拥有商事权利,因而只能在民商法关系内从事商务活动。政府对企业的制衡是最强有力的。虽然政府与企业法律地位不平等,但两个法律主体在各自行使相应权利时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规、内容法定和发动程序法定原则。政府不能违法行政,脱法行政,无法行政,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企业只要遵守法律,遵守国家经济秩序,遵守民俗民德,就应该受到保护。从长远来看,政府对企业的依法制衡,实际上是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

(二)政府对企业的制衡作用

1.按法律给予企业应有的尊重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了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它给予企业在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利。政府对此只能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干涉和妨碍。这一精神是法律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在当前条件下,政府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从原来企业的“父母”角色,转变成了能够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由,并积极推动企业主体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的“长者”,这将使政府从原来直接硬性管制企业变为间接引导企业,完成政府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角色转换,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状况和国家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制衡角度看,强调企业自治,实现政企分开,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也即市场个体自我调节机制调整微观经济,将是政府对企业的最佳制衡方式。

2.保证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受干预的意思自治,随意的经营,并不能保证全部企业守法。在不良动机驱使下追求不法利益可导致假冒伪劣、限购排挤、贿赂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垄断的丑恶商事现象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不会有公平竞争和交易的市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公平竞争者利益的无法和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和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开放、诚实、公平有序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国家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按预定目标对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其调控的直接对象是市场而非企业,但对市场调控的结果必然对微观经济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所以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仍然是对企业的主要制衡手段。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方式主要有政策引导、经济杠杆引导、信息引导、市场准入规则的制定、行政指导、法律监督。这些宏观调控手段的使用不是互相孤立的,它们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协调、互相衔接地使用,使宏观调控成为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

4.保证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责任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果,这种促成和帮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为企业正常的并购、投资、融资等活动提供方便;清除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政府在帮助企业净化微观经济环境和创造优良条件方面有许多事情可做,但在执行时一定要掌握好尺度,不能越位干预。

5.向企业提供特殊经济政策

政府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性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落后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出口创汇、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等)而向相关企业提供政府补贴和奖励,这种奖励有出口补贴、退税、贴息、减税等等。政府还可以通过直接向企业提供政府订单,与企业签订政府订购合同等方式参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这种政府定价方式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国家干预市场活动的有效手段)。政府向企业提供的特殊利益实际上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企业实施的一种制衡措施,这种制衡只能在符合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时使用,不能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使用。

二、市场对企业的制衡机制

企业生存的环境是市场,市场的状态,市场的运行机制、市场的构架、市场的体系等都会对企业的生存、成长、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只有认识到市场对企业的制衡机制,才能正确地谋求企业的生存之道。

(一)市杨经济的特性及对企业的制衡

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的特性及对企业的制衡主要表现在:

1.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及对企业的制衡。市场主体是指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法人和自然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拥有独立的产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竞争主体。它们有独立的物质利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特点要求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建立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加强自我调节的能力。

2.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及对企业的制衡。参加市场交换活动的当事人在身份上是平等的,通过等价交换原则,享有平等发展的机会。反对任何行政的、宗法的、财产的特权。这种特性要求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同时也要求企业尊重消费者权益,合法经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

3.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及对企业的制衡。竞争是商品内在本质的外在表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竞争既是压力又是动力,对商品生产经营者起着激励和鞭策作用,给经济带来繁荣。这种特性要求企业具有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善抓机会,敢冒风险,不断创新,及时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竞争力。

4.市场发展的开放性及对企业的制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之间、国家之间互相开放,打破一切地区、所有制的割据和封锁,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这种特性要求企业放宽视野,走出区界、国界,熟悉各种市场环境,制定相应的经营策略。

5.市场运行的有序性及对企业的制衡。市场经济要求市场有一个正常运行的秩序,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证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止一切不法经济行为。这种特性要求企业了解和遵守市场规则,规范合理地经营,同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

(二)市场规则对企业的制衡

市场规则是每个市场主体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市场规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权威性、公开性、明确性、相对固定性。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市场进入规则,它回答公民和法人在具备什么条件下可以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其进入的基本原则是自由进入、机会均等。进入规则包括禁止人为垄断、禁止封锁市场、禁止拥有国家权力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入市场;二是市场交易的规则,它回答市场主体之间应该怎样进行交易,其基本原则是诚信无欺、信守合同。三是市场竞争的规则,它回答市场主体之间可以怎样开展竞争。竞争的规则包括禁止破坏竞争对手的贸易机会和禁止利用贸易条件增加自己的贸易机会两方面。上述三个方面的市场规则包涵着市场对企业的多方面具体约束,如垄断、封锁市场、哄抬物价、权力介入、权钱交易、欺行霸市、欺诈无信、制假贩假、泼皮耍赖、诋毁他人商誉、愚弄消费者等不法行为、不道德行为均会受到市场规则的制衡。健全的市场规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制衡因素。

(三)我国国有企业在适应市场制衡机制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在适应市场制衡机制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同其他一般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这种不适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从经营出发点看、一般企业生产经营的最基本动力和最主要的目标之一是追求利润,而大多数国有企业除了利润目标,还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目标,其生产经营的出发点不可能完全以利润的大小为转移。

2.从经营自主权看。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是,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必然会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干预。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往往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开明程度和授权大小。

3.从调节机制看。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因此企业必须要适应这种竞争机制,自我承担市场竞争的风险。但国有企业能否做到自负盈亏,怎样实现自负盈亏,在实践中还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如果国有企业发生亏损,仍然由国家来承担责任,市场经济事实上就不能构成对企业的压力。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就很难解决国有企业低效率的问题,市场调节和各种经济杠杆就可能失灵。

4.从资源分配看。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要求各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产权可以进

行交易和转移,国有企业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产权交易,存在一系列特殊的问题,我国目前还缺乏一套明确的规范的制度。如果国有企业的生产要素不能顺利流动和转移,产权交易存在障碍,就难以对国有资产存量进行有效的重组和调整,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我国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种种不适应都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矛盾的表现:第一类矛盾是与国有企业的数量及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大小有关的矛盾。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过多,经营范围过大,是与市场经济一个很现实的矛盾。第二类矛盾是与政府效率及政治体制有关的矛盾。如何改善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提高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效率,目前在我国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第三类矛盾是国有企业本身的机制或性质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上述矛盾的存在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缺乏效率。

(四)企业适应市场制衡机制的对策及生存之道

面对复杂的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企业管理者要睁大眼睛盯住市场,随时准备抓住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对外要勇敢地面对市场,对内要修炼内功。从企业的经营来看,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1.确定生存和发展的道路

怎样使自己生存和发展,也即企业的发展扩张问题。有两个途径可走,一是外部扩张。通过资产收购、并购、重组,将别的企业拿过来使自己迅速扩大起来。外部扩张目前在国际上是一种趋势,那些跨国集团动辄就拿出百亿或数百亿美元并购其他巨型同行企业,使重组后的企业迅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绝对制高点,扩大市场占有率,增长竞争优势,这种并购是大型企业扩张的一个捷径。但外部扩张不是每次都能成功,如果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水平、管理水平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不能扬长避短、互相融合,也即企业不能进行有效地整合,那么企业内耗会放大,轻则重新分手并购失败,重则拖垮核心企业,双双落败。兼并自然不会成功。二是内部扩张。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资产并购重组来扩张自己是比较困难的,市场机会远远少于大企业。那么长大的方法主要靠内部扩张,内部扩张是通过资本积累,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和管理优势,向相关产品、相关企业发展。这种扩张的速度可能快一些,但比较坚实稳固,一步一个脚印,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迟早会成为一个市场上不倒的巨人。这是我国大多数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2.确定回避市场风险的方式

一般来说,企业越大,抗风险能力越强;从资本经营的角度讲,大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经营风险,更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但企业达到一定程度会出现规模不经济问题;多元化经营也可能因战线拉得太长而疏于管理或各企业不精使市场竞争力下降,而企业不能够保持或不断提高竞争力才是面对市场的最大风险。企业要在多角化和专业化方面进行正确的战略选择,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市场,另一方面要不断地修炼内功,提高管理水平。

3.确定保持不断创新动力的途径。

市场环境经常发生变化,企业经营者必须深刻认识市场,随时掌握市场竞争的新动向,以此来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市场发生变化,企业就要跟着改变自己的经营战略,不能一味讲求单纯在产品经营上下功夫,忘记创新。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企业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策略,创新经营,这是一个企业保持不败的根本。企业家要用更完整、更全面、更深刻的思维方式来寻找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要使企业经营行为从原始的摸索状态变为首先就从理性上科学合理地构造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创新适用的管理方式。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不断创新的动力。

三、道德文化对企业的制衡机制

企业的生存发展,除了受制于政府和市场外,还有一个更为深层次的制衡因素,那就是道德文化。道德文化是与经济、政治并列的社会生活三大范畴之一,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支配供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复兴思潮开始改变了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的道德文化的人去作这个市场。市场经济中的道德文化问题在最近的几十年中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面之一。为了认识道德文化对企业的制衡作用,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内在作用方式和机理。 转贴于

(一)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美国伦理学家R·T·诺兰在《伦理学与现实生活》中曾指出: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至少有自己的道德含义。这种道德基础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既已形成,它相对于社会制度而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也就是说:无论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必须执行市场经济内在的道德文化标准。

我们知道,现代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一是依靠市场和价格的供求规律来分配资源和收入;二是经济利润作为生产和投资决策中的指导力量居支配地位。这就要求社会的产品、劳动、知识、资本和产权实现商品化,商品交换高度发达。而市场交换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等价交换原则,即在卖者与买主之间遵循有支出就有回报的等价补偿原则。第二,自然交换原则,即市场价格是在生产者、消费者、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等各方的意愿之下通过协商形成,任何商品交换和权力的让渡与转移,都不能出于交换各方的非自愿和被迫,这就要求经济行为主体必须把自身利益的愿望与交换另一方的利益结合起来,不但要关心自己的支出所得,还应该使他人的支出也得到相应的回报。同时,现代市场经济已完成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人们可以自愿、自由地选择进行市场交换的对象,消费者自觉咱主的消费意识业已形成,在这种条件下,谁要想通过市场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利益,就必须在更好地满足他人的需要上作出更大的努力,否则,自身的利益将难以实现、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并非以自私自利的极端利己主义为道德文化的基础,而是以自利与利他相结合的互利主义为道德文化基础。因而,权利平等、自由竞争、公平交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便构成了维系市场经济有序运作的基本道德文化观念。现代市场经济的这些内在的道德文化观念要求每个企业都要遵循这些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现代企业文明。

(二)企业道德的功能

企业道德作为市场经济道德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其他道德无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法律规范的权威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的历史条件下,充分运用企业道德的社会功能,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武器。

企业道德的社会功能大致有:

1.自律功能。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的约定俗成,并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它对于行为者来说是一种客观要求,道德要靠人们的自觉意志和自觉精神去实践。因此,道德既是一种他律,又是一种自律,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企业道德同样具有这一属性。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一种道德自律经济。如果社会的法律规章不能获得企业在道德上的认同,并渐渐变成企业的自律的选择,那么不论人们花费多大的成本来严肃法制,法律的实效也会削弱甚至消失。作为生产方的企业和作为直接使用者的消费者和间接使用者的社会一方,在信息占有上往往是不对称的。如果企业不能在不对称的信息占有方面坚持自律精神,也即企业没有良好的道德自律,就有可能隐瞒对消费者和社会生态环境不利的信息,隐瞒与现代法律规范相抵触的信息,将商品推向市场牟取暴利,从而最终对社会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伤害。

2.导向功能。道德现象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现象,就在于它是以利益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善恶关系。企业道德与其他道德一样,实质上是一种善的价值,它的另一项主要功能是对社会进行善的价值导向。现代传播手段的企业化和商业化,是其行为和产品能够对社会行为产生导向作用的主要原因。当企业产品通过现代传播手段介绍给公众时,也就是企业影响人们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的过程。这种导向对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道德在约束企业向社会提供真善美的价值导向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整合功能。企业道德能够提高企业对其成员的凝聚力,良好的企业道德能抑制个人主义对企业集体的离心倾向,增强人们的集体归属感和责任感,而全体成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就会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成为企业战无不胜的强大动力。企业道德对企业的整合功能还体现在“活血化瘀”之上。一般来说,企业组织内部人员众多,业务复杂,各式各样的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在所难免。企业若不能及时消除分歧,化解矛盾,问题就会越积越多,形成各种各样的“瘀肿”,最终致企业于死地。而企业道德正是企业“活血化瘀”的一剂良药。

4.激励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并非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唯一动力,崇高的道德理想是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和奋斗的重要动力。企业运用道德机制激励员工,更能引起人们心灵上的共鸣,从而产生出单纯物质刺激所不能产生的强烈效果。

5.造型功能、企业要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其关键在于企业有高水平的道德素质,在于企业能否创造出令人满意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信誉质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并不仅仅依赖于最现代化的生产设备和最精密的计量检测工具,更依赖于企业高水平的道德素质。这是企业对真善美的道德追求的具体体现。企业自身的道德境界越高,就越能向顾客提供更完美的产品。而这种包括伦理美在内的美的形象,才是永远有生命力的企业现象。从另一方面来看,与塑造良好的外部企业形象一样,塑造内部员工喜欢的企业形象同样需要良好的企业道德,正如美国管理学家托马斯·彼得斯所说:全体人员参与和没有对立情绪的合作关系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相互信任又只能在完全诚实的基础上实现。假若一个诺言没有得到信守,假如道德标准未能坚持,假如经理们出尔反尔,那么在今天为求生存所需要的战略简直就无法实施。所以,无论对企业的客户还是对企业的成员,企业道德都是企业形象的根本支柱。

(三)企业商事行为的生存基础——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能够长期推动本企业发展的群体意识,以及在这种群体意识的驱动下出现的企业一切行为和所创造的一切成果。企业文化强调要通过深层的精神力量和文化因素的作用来管理企业,通过优化企业员工的群体意识来发挥它的导向、约束、凝聚、激励作用。因此,一个企业在自己成长发展的漫长过程中,一旦形成一种优秀的企业文化,必将对企业内在因素、企业聚合的各种要素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

1.目标导向作用。组织文化的整体优势使得组织中的个体目标与组织的整体目标相一致,成为个体目标发展的导向。

2.团结凝聚作用。组织文化发展组织成员对组织的集体认同感,形成组织对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对组织的向心力,指导着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言谈举止的标准,是一种社会粘合剂,有巨大的内聚作用,把整个组织聚合起来。

3.激励振奋作用。组织文化建立了一种精神目标和支柱,可以激励全体成员自强自信,团结进取,形成组织成员对统一意志,这种意志形成了自身的发展机制,并产生激励效应。

4.约束教育作用。组织中成文不成文的法规和价值准则,引导和塑造员工的态度和行

为,对员工的思想、性格、情趣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作用比起权威、命令的效力更大。

5.适应和辐射作用。组织文化指导员工如何迅速地对顾客需求或竞争对手的行动作出反应,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以自己的方式作用于社会。

总之,市场经济运行除了依靠良好的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环境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与它相适应的道德文化基础。市场经济中的道德文化是控制市场的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它是市场运行的基础支持力量。企业运行于市场,自然要受这支手的控制。不讲道德的企业无法长久,没有文化的企业绝不会壮大,企业道德文化是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必备因素,企业的行为必然受到这只无形的手的制衡。

四、政府、市场、社会伦理对企业制衡的关系

(一)制衡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制衡是事物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的过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生存发展都少不了其他事物的制衡。而企业就其生存意义本身来说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能否适应市场环境的要求,追求到最大化的利润要受到市场多因素的制约,比如,企业赖以生存的市场是否够大,资源(包括人才、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是否充裕,市场规则是否公平。由于资源是稀缺的,而市场的狭小与广阔是相对的,市场的制度环境也是不断变化的。这些要素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压力,同时又给了企业无限生机,市场的竞争环境不断淘汰不适应的企业,同时又为能够生存的企业创造了发展条件。其次,由于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它不能保证每一个经济人都能公平地寻求“阳光下的利润”,因此,政府作为一种国家力量应该而且能够在制定市场规则、规范企业行为、为企业生存创造条件上有所作为。政府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直接而又强有力的制衡。例如,没有政府出面制定相应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少数实力雄厚的企业可能会垄断市场,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控制消费者并获取超额利润,这样会伤害其他企业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造成社会进步的停滞。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由此产生的对企业的制衡是广大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在寻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采取怎样的方式,走什么道路,制定什么方针战略是企业的自由。虽然企业会受到市场规则、社会资源、竞争环境的制约,但市场环境仍然会培育出拥有不同的企业文化、企业道德、企业哲学的经营者。纵观那些“百年企业”,那些能够在一方热土上根植于民众并不断成长、壮大起来的大型企业集团,哪一个不是通过合理的经济行为去实现自身的逐利欲望?哪一个不是将市场与环境的制约转化为企业的自律,形成良好的文化道德并使其融入企业经营活动,成为自身成长的精神力量?这种企业精神、文化和企业道德,是我们所追求的那种能够健康持续发展企业所必需的。

(二)三大制衡因素缺一不可

首先,企业逃避市场将无容身之地,故而市场对企业来说是其存在的基础,由此形成市场对企业的基础制衡作用。其次,企业躲避政府制衡,无异于躲避所有的法律法规限制。对于现代企业制度来说,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保持的必要条件。无法无规就不会有现代市场经济,也不会有企业的存在,因此政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同时也是必要的制衡力量。最后,企业受道德文化的制衡。企业失德运行必然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自愿交换原则,使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引出市场的第二只看不见的手——道德之手将其逐出市场。没有文化的企业无法生存,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就必然带有不可磨灭的文化观念,好的道德文化会引导企业从小到大茁壮成长,并帮助企业认识市场,适应市场;不好的文化思想会导致企业早衰夭折。因此我们说,道德文化的无处不在的特性决定了它成为企业最为深刻的制衡要素。

(三)三大制衡因素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