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调查范例6篇

市场经济调查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1

目前,地摊经济的管理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我国的地摊经济市场也将越来越规范正式。而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营销广阔的经营空间、全天候的经营时间、无店铺的经营模式、成本低廉的竞争策略等优点日益突出,尤其是微信营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微时代的到来、地摊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地摊经济也将跟上时代的步伐,营销方式也将从原来的单一、传统化得到逐渐改善,适应时代的变化,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2市场调查与结果分析

2.1基本信息

此调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地摊经营者而言,另一部分是针对消费者而言。此次调查最终收获有效问卷496份,其中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的有效问卷收获数为265份,针对消费者部分的问卷231份。虽然调研样本未达到预期数量,但数据的真实使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问卷中,男性占了48.04%,女性占了51.9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5岁以下占了0%,15-25岁占了26.47%,25-35岁占了32.35%,35-45岁占了23.53%,45岁以上占了17.65%;被调研对象的学历中,小学文凭的占了21.57%,初中文凭的占了26.47%,高中文凭的占了24.51%,专科文凭的占了14.71%,本科及本科以上文凭的占了12.74%。针对消费者部分问卷,男性占了43.14%,女性占了58.8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0-19岁占了15.69%,20-29岁占了41.18%,30-39岁占了23.53%,40-49岁占了7.84%,50岁以上占了11.76%。

2.2研究结果和分析

2.2.1地摊经营者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地摊经营者中已使用了微信营销的占了19.18%,未使用微信营销的占了80.82%。而未使用的原因主要是对微信营销的具体操作不太了解(占了49.40%),认知不足。但若教于期使用发放,愿意尝试使用微信营销的程度都比较强(占了60.67%)。因此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发展的空间较大,只要人们掌握了微信营销的技术,大部分地摊经营者都愿意尝试使用。同时,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随着学历的升高,地摊经营者对微信营销的了解程度也会随之加深,对微信营销的使用率也逐渐增加。对于地摊经营者而言,特别是中等学历及中等学历以上的经营者,他们大多数倾向于经营方式的创新,愿意尝试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

2.2.2消费者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购买地摊物品的仅占27.45%,因此地摊在人们的生活中占了较大的比重。同时对消费者年龄进行分析发现多数为年轻者,地摊经济消费者中10-39岁的占58.63%,10-50岁以上的占41.37%。在“消费者对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方式的认可度”调查中显示,大部分消费者接受并认可此创新方式,同时年龄也营销者人们的看法,如表2所示,较为年轻的消费者大多数认可并接受将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的方式,而地摊经济中的消费者大多数又都是年轻者,因此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营销是可行并且能被接受的方式。

2.3建议

针对地摊经济而言,网络营销模式的选择也需要切合地摊经济的特点、产品的特质。以微信营销为例,内容如下:

(1)查找附近的人:地摊经营者可建立微信号,备注自己的摊名、产品等资料。消费者便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发现身边的地摊商家,并了解一定的商家信息,也可以通过“打招呼”向商家询问更多详细的产品信息,之后选择是否购买产品。由于地摊的信用相对较低,大体上应以线下购买为主,可前往商家摊位购买也可线上预定货到时线下支付。同时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向消费者推荐自己的产品,宣传产品,虽然效率有限,但也可行且有效的方式。当然如果微信扫一扫中添加周边小摊美食等栏目效果会更佳。

(2)扫一扫:利用特定的活动,使消费者通过“扫一扫”关注地摊者账号,从而锁定一定的消费者,针对性较强。采用这种方法可定时向消费者推送自己的产品。这要求产品有一定的吸引性,对质量稍有要求。

(3)微信公众平台:此方法可推送的信息量较大,比较实用,但建议同一区域的地摊者互相合作,建立共同的公众平台,一同交给第三方管理,日常推送产品更新、产品活动等,可加入小故事,笑话之类的内容。主要以周边的居民等消费者为主进行宣传。

3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意义

地摊经济虽然简单,但是它同样也需要营销手段。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消费者和地摊经营者对地摊营销方式的创新都有一定的需求,消费者想要更便利,提前或及时了解商家产品及位置,提前预定;而经营者想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及回头客。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是一种需求,一种创新。

(1)社会意义:地摊经济在方便居民生活、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不仅能适应变化的消费者消费方式,也将有利于提升地摊经济经营者的自信心,改善地摊经济经营者的生活质量,适当减缓就业压力、生活压力。

(2)经济意义:地摊经济是城市里的一种边缘经济,收益性小,但是地摊经济的市场却也十分庞大。庞大的摊贩群体,在城市中从事着“衣食住行”中的各种行业,深刻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在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将有利于地摊经济的发展,提高摊主的收入,利于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经过30年的深入探索和不懈努力,中国成功地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推动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模式”、“中国经验”、“中国道路”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那么,什么是中国的经济改革模式?它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经验是什么?答案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改革的模式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和主线

改革的过程与改革的目标是分不开的。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布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引导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支配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过分集中的经济体制,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1982年中共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进一步提出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进一步确认了市场机制作用的中枢地位。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确认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性飞跃。1993年12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心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阐明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和具体任务。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和具体部署。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着力构建布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支配中国经济改革历史进程的一条主线。

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如何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非凡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核心和要害,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要害。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经提出,“增强企业的活力,非凡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四大以来中心的许多重要文献对这一问题有更明确的论述。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并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自觉遵循客观规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十七大报告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时,将“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当作重要的经验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它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本质区别。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社会主义”这几个字“画龙点睛”,点明了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造性和特色。

中国的经济体制模式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

经过30年的深入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这一体制模式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其主要特点有:

1、以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结合。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中国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一方面,要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对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的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总体上看,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既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又要充分体现市场机制的要求,把计划与市场、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有机结合,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其主导作用。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3

关键词:市场调查;中国市场调查行业;发展现状;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3

市场信息调查业的界定为: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市场信息调查的研究公司或单位,包括市场调查和社会经济咨询两大行业公司或单位。按此界定,市场调查行业是市场信息调查业两大主体中的一个主体,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指市场调查/研究行业。①

市场调查行业主要是向企业、政府、媒体等具有市场信息需求的组织为实现其经营、管理、决策目标而承担信息收集、整理及分析工作。市场调查行业的发展现状对于各个行业的信息资源获取、经营管理、战略决策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是否成熟、发达的标志之一。

一、我国市场调查行业发展现状

1.整体发展迅猛,规模增长显著

我国市场调查/研究行业自80年末期诞生开始,24年来行业整体发展十分迅猛。到2011年,我国以市场调查/研究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与机构已超过2500 家,行业营业总额已超过80亿元。②中国内地市场调查/研究行业营业额总量从诞生初期在全球排在倒数几位,到现阶段大致已经排在第7 位,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此增长速度在全球调查/研究行业里实属罕见。如表1所示。

2.地域分布呈现集中性,市场份额向规模大、业内声誉高的企业集中

受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直接影响,从市场调查/研究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地域分布上看,北京、上海、广东三地集中了全国60%以上的市场调查/研究企业;从市场调查/研究企业规模与市场调查/研究行业总营业额的分布上看,2003年以后,年营业额千万元以上的市场调查/研究企业总数约占行业总体的33%左右,年营业额占据了全行业营业额的90%以上,已呈现企业规模效益的特点。如表2所示。

3.三类市场调查/研究企业构成行业主体规模,现三足鼎立之势

第一阵营:居于世界行业领导地位的外资独资或合资企业,代表企业有:ACNielsen(AC尼尔森)、RI(华南国际)、I P S O S (益普索)、盖洛普等等。

第二阵营:国内规模领先的企业或合资企业,代表企业有:CTR(央视市场研究)、CSM(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TNS(特恩斯)、新生代、MSI、思维等

第三阵营:实力强劲的国内民营企业:北京零点、新华信、慧聪、城予、勺海、赛立信等。⑤

4.现阶段已开始步入成熟期,市场细分与行业分工已较为明晰

(1)行业营业总额增长率趋于平稳

1998年至2007年,我国市场调查/研究行业营业额增长率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行业新增企业数量较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至2006年间相对稳定,行业营业额增长率一直在20%—25%之间,行业新增企业数量也处于较低的水平; 2007年增长率开始低于20%(见表1),这表明市场调查/研究行业的增长速度放缓,行业已发展了一定的规模,行业营业总额增长率趋于平稳。如图1如示。

(2)市场竞争已开始加剧,使行业产生较为合理的分工

近些年来行业相对低速增长导致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市场调查/市场研究公司更加专业化,市场逐步细分,行业分工已较为明晰。一方面,实力较强的大企业成长为专业的市场研究公司;实力弱小的小企业则演变为专业的调查执行公司或地方公司,成为主要服务于专业市场研究公司的下游企业。另一方面,专业的市场研究公司已初步完成市场细分,专攻于自己的目标市场。例如AC 尼尔森、GfK等公司主要侧重零售研究;央视市场研究、新生代等公司则以媒介研究为其主营业务;CSM、Agb-Nielsen 等主攻收视率研究等。

(3)行业已基本完成洗牌,处在行业上游的市场调查/研究企业均致力于寻求竞争优势,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空间

一方面,我国市场调查/研究行业的竞争已经趋向国际化,大多数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采取和本土企业合资或者兼并、收购本土企业的方式以获取竞争优势:国外丰富的经验及研究能力与本土实际相结合。目前行业排名前几大的综合市场调查/研究公司均是以合资的形式开展经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信息需求的持续升级,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研究业务也开始升级,通过向客户提供独特的、高附加值的服务来获取竞争优势:市场研究向咨询升级,提供高附加值的研究咨询服务。

(4)行业业务领域涉及面已较为广阔,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地推动下,各行业的信息需求不断升级,我国市场调查/研究行业的业务领域已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个层面。

企业经营管理层面:消费者需求研究、消费者购买行为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行业研究、投资决策研究、市场环境研究、市场营销研究、竞争研究、媒体研究、企业研究等方面;

政府管理决策层面:国民经济研究、政策研究、政府职能研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城市建设研究、居民生活水平研究、社会热点测评、民意测评等。

市场调查/研究行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更多的是通过其服务的主体表现为一种间接的贡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幕后推动力。我国市场信息调查/研究行业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4

[关键词]市场调查 准备 实施 分析

市场调查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企业经营者素质的提高及WTO的需要,市场调查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日渐突出,绝大多数企业都在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做好市场调查,可以使企业始终处于激烈竞争的前列,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市场调查可以按照准备工作、实施与控制和分析与总结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 准备工作

市场调查的准备工作阶段是一个事关市场调查成功与否、质量高低重要步骤,准备工作做的充分,可以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否则,会严重影响调查的总体质量,甚至夭折。

1、确定好调查主题

市场调查的目的是给宏观的市场控制、管理或微观的企业市场营销活动提供决策的依据。供求关系经常变化,供求矛盾在宏观与微观的经济活动中都有反映,不过有的表现显著,有的表现不显著。那么,调查前首先要搞清“要调查什么问题”,明确目标,不能无的放矢,同时资料和信息的来源要有一定的科学性,要多方搜集信息,进行系统的分类和全面的分析,才能使调查目标更加真实和科学,如:市场的占有率、价格、效益等分析。

2、总体环境的分析

总体环境的分析是宏观环境的分析研究,任何市场都受周围总体环境的影响与制约。首先是一定时期国家的政策,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政策。国家政策对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在一定时期的变化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企业是国家经济主体的一部分,与国家的整体经济密不可分,所以要研究政策。例如现在国家积极提倡产品环保,在开发和生产新产品时,就得时刻有环保方面意识,这既符合国家的政策,同时也顺应了消费者的环保趋向。

其次是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速度,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城乡居民的收入,个人消费占收入比例等,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整个社会经济的现状,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八十年代中期,电视机成为城乡居民的消费热点,几乎每个省市都相继投入了几个电视机生产厂,结果是重复建设,科技含量低,技术落后,形成不了规模生产,没有真正的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总是在组装和拼凑,得以生存的为数不多。这是企业对国家的产业结构缺乏认识,有许多投资领域需要投入,为什么都往一个点上挤呢?还有制药业的维生素C案例,也是类似经历,再有汽车、VCD等等。

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的发展对企业的生产、工艺、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企业如果不注重科技的研发和对科技上的投入,势必在发展过程中被淘汰。青岛海尔的成功,在科技上投入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还有就是研究国家的法律及地方法规,这些法规会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

二、调查的实施与控制

经过调查的准备阶段,确定调查的课题后,就要拟定调查的方案和计划,建立机构,选配人员,收集信息和资料。

1、方案的拟定

为了使调查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调查前应制定周密的方案。首先明确调查的目的,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不同时期的发展计划及一定时期内市场管理或企业营销的目标而确定。如:消费者不同的群体消费结构,某产品所处的商品生命周期等等。其次是确定调查对象和单位,总体是对象,个体是单位,科学地限定总体界限,以保证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再次确定好调查的内容,是从调查目的出发,提出具体的调查项目,一般是通过调查表反映出来。还有就是规定好调查的时间与期限,市场现象是极为复杂的而且变动性大,规定资料所反映的时间范围,有利于分析与研究一定时间内的市场现象。

2、组建机构,选配人员

当前,我国除少数经济管理部门和大型集团公司设有常设的调查预测机构外,大都临时组建,机构的大小要根据任务和范围而定。人员的选配也十分关键,人员的素质、来源、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等方面都具备一定的要求,而且还要经过市场调研的系统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3、信息的收集

信息和资料的收集力求全面、准确、科学,要想得到第一手资料,必须亲自进行调查,同时对于已经有的二手资料要充分利用,以便节约时间,提高信息的收集速度。

三、分析与总结

经过调查取得的信息和资料是比较零散的,有时还有可能是片面的,只能是感性认识,不能上升到理性,必须要进行系统的分类,科学的加工整理,要求及时、准确、适用、系统。

资料的处理首先要进行检验与编校,检验数据及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准确度如何,资料的可比性怎样,时效性是否真实。第二步进行数据资料的统计分类,把不同性质的事物区分开,把性质相同的事物联系起来,划分市场现象的类型,说明市场现象的内部联系,分析市场现象的依存关系。

资料经过系统的加工整理后,要筛选、判断、分析研究,得出结论,以报告的形式形成书面文字,要求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准确无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层次分明。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5

关键词:印度;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待遇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1)03-0003-11

印度对外反倾销的法律基础是《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9A、9B和9C条,《1995年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及其损害的确定、评估及征收反倾销税)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依据WTO《反倾销协定》对之作了补充。此后,该条例以非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为核心经历了4次调整。1999年纳入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2001年界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开列了包括中国和俄罗斯等17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同时确立了涉案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4个判断标准;2002年删除了上述17国名单,同时规定,反倾销调查前3年被印度或任何WT0成员调查当局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均假定为此类国家;2003年,该条例又增补一条,对被WTO成员认定为市场经济的国家,调查当局将给予同等待遇。

根据WTO统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印度共发起596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涉及中国的案件有131起。而印度反倾销调查当局商工部网站显示了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外反倾销246起案情的详细资料,其中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145起,涉及中国的有128起,包括1994年1月7日发起的对华首起反倾销案――异丁基苯(Isobutyl Benzene)案。此外,通过中方资料另获6起涉华案情。

在上述134起涉华案件中,有15起因以下原因终止调查:申诉方撤诉9起、申诉方不合作l起、申诉企业不具备代表国内产业资格2起、“微量不计”2起、申诉方不能证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1起,其余119起案件中,有13起案件中的部分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按印度商工部划分,这些案件分布在纺织、制药、化工、钢铁冶金、消费品和其他6个行业,其中,化工和制药是印度对华反倾销的两个主要行业(表1)。本文拟从这6个行业对134起案件中国企业的应诉状况和非市场经济待遇进行统计分析。

一,纺织业

2002年生丝案是印度对华纺织品发起的首起反倾销调查,至2009年底,该行业遭受印度反倾销调查9起,中国企业参与了其中5起案件的应诉(表2)。由于印度调查当局总体上认定中国纺织业依然是一国有企业主导产业,存在政府实质性干预和转制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延续的重大扭曲,因此,所有应诉企业均未获市场经济待遇(表2)。其中,调查当局在绸缎案(DGAD,2006)中对中国涉案产业和企业的调查分析最为周详,得出的结论在同类案件中也最具代表性。

在丝绸生产的宏观和中观层面,调查当局基于下述理由认定存在政府干预:

首先,主要原材料蚕茧的收购流通存在政府干预。尽管自200l和2002年中国政府颁布《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后,国家放松蚕茧收购,不再统一规定蚕丝价格,但鲜茧收购和干茧供应依然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调查期(2003年4月1日~2004年9月30日)内,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在《关于做好2004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继续按照上述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市场和价格管理,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对蚕茧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其次,养蚕业土地要素价格扭曲。尽管中国的蚕农和桑农均为家庭经营,但土地为国家所有,桑农在向地方政府获得使用权或租赁权时成本偏低,从而大大降低了蚕茧的生产成本。

在丝绸生产和贸易的微观层面,调查当局认为,中国丝绸生产企业大多从地方政府所有的乡镇企业转制而来,丝绸出口企业则由国营外贸公司转制而来。两类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资产和债务评估和转制程序大多不透明,且非市场驱动,生产企业从原国有企业收购的旧厂房和设备均不反映市场价值,资本和财务成本极低。如被抽样调查的浙江凯喜雅(Cathaya)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由以浙江丝绸集团为主的国有企业出资组建,董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上述企业,本案涉及的该出口企业关联生产商均从乡镇企业转制而来。另一家抽样调查出口商四川丝绸进出口集团由四川华神集团(Sichuan Hoist)控股,后者虽经多次股权结构调整,政府依然是最大股东,四川丝绸董事长和经理董事均来自四川华神,本案涉及的关联生产商在国营转民营过程,交易不透明或因原国企亏损负债而未支付转让金。

二,制药业

截至2009年底,印度对华药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4起,其中,5起(1998年氯喹磷酸盐案、2001年异丁基苯案、2006年盘尼西林案、2007年维生素B案、2008年青霉素案)撤诉。其余19起案件中,有18家中国企业参与了7起案件的应诉,有4家获市场经济待遇(表3)。在7起应诉案件中,2007年头孢三嗪钠案(DGAD,2008)和2009年青霉素G钾盐和6氨基青霉烷酸案(DGAD,2011)最具代表性。

头孢三嗪钠案是在中方企业充分应诉前提下印度当局调查分析最为周详的一起案件。该案有6家企业应诉:福建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制药集团、河北石家庄制药集团中润制药有限公司、苏州东瑞(D aWnrays)制药公司、珠海联邦制药(unitedLaboratories)股份有限公司和珠海丽珠合成制药(Livzon Synthpharm)有限公司。前3家为国有股份制企业,其中哈尔滨制药集团因提交错误信息且拒绝现场核查而被认定为非合作出口商,后3家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

对于2家合作中资企业,当局主要调查股权结构演变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是否存在计划经济体制延续的重大扭曲。对福抗药业,调查当局基于以下3方面理由认定存在政府干预。首先,其前身为1958年建立的国有福州抗菌素厂,1996年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转制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次,第一股东中国国际投资信托公司(CITIC)为政府全资控股企业,15名董事会成员中有9名来自该公司;第三,转制过程中净资产价格低估,延续了前国有企业的政府扭曲。对于石药集团中润制药,当局的调查结论是:首先,该企业由石家庄制药集团、中国制药集团和天伦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出资成

立,其中,中国制药集团是天伦投资的主要股东,也是石药集团在香港上市的控股子公司(正由于此,中润制药自称中外合资企业,且是“中国国内制药业外资投资额最大的公司”);其次,石药集团是隶属石家庄国资委的国有企业;第三,中润制药在河北省政府和国家商务部指导下兼并了多家国有企业,但兼并方法和被并企业资产债务评估价值不得而知。

对于3家外资企业,调查当局主要考察以下两方面:股权结构演变和原材料、土地、电力等主要投入成本。股权结构方面,当局的结论是:苏州东瑞尽管最初是由苏州第6制药厂参股的大陆香港合资企业,但2001年后已成为港商独资企业;珠海联邦制药最初由国有珠海制药公司与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但企业经多次重组,港资已占主导地位;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则是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后者由3家大陆国有企业与澳门企业合资组建,企业同样经多次重组,但政府通过光大集团依然持有一定股份。主要投入成本方面,当局认定,3家企业均从大陆国有企业采购原材料,其中包括本案涉案企业中润制药,电力等公用事业服务也由国有企业提供,合资过程中从政府获得土地成本也未反映市场价值。因此,尽管苏州东瑞和珠海联邦制药已不存在政府参股,但依然未获市场经济待遇。

但是,在青霉素G钾盐和6-氨基青霉烷酸案中,调查当局却得出相反结论,给予4家外商合资、独资企业市场经济待遇,使之成为首起中国制药企业获此待遇的案件。这4家企业分别是:张家口吉斯特一布罗卡德斯(Gist Brocades)制药有限公司、张家口帝哈(DHA)制药有限公司、帝斯曼(DSM)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Aurobindo Datong Bio-Pharma)有限公司。调查同样主要围绕股权结构和原材料、土地、公用事业服务等主要投入成本。

股权结构方面,与前一案例的中外合资企业相比,4企业的状况较为清晰。前3家均为中荷合资企业,荷方母公司同为阿姆斯特丹证交所上市公司皇家帝斯曼集团(Royal DSM),外方股份分别占80%、74%和100%,3公司董事会成员多数或全部来自荷兰。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则是印度阿拉宾度制药(Aurobindo Pharma)有限公司在华独资公司,且为绿地投资项目,董事会成员无中国政府官员担任。

主要投入成本方面,吉斯特一布罗卡德斯和帝哈均从关联或无关联企业采购原材料,阿拉宾度的供货商均非关联企业或国有企业,发票、订单等证据表明3企业采购价格符合市场条件;燃料煤由私有企业按国内市场价格提供,水和电从国有企业购买,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阿拉宾度在企业兴建过程中,土地以适当补偿金向当地政府购买,厂房设备在中国采购或从国外进口。

此外,当局认为,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帝哈和阿拉宾度3企业的财务状况均经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符合国际公认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

三,化工业

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最密集的行业是化工业,截至2009年底,共立案57起。其中,3起(1999年聚苯乙烯案、2001年异丙醇案、2009年亚硝酸钠案)终止调查,中国企业应诉案件33起,其中,4起案件中的6家企业获市场经济待遇。印度调查当局对中方应诉30起非市场经济待遇案件的审查可分为3个阶段(表4)。

第一阶段为1998年至2002年,有9起案件。该阶段当局给予非市场经济待遇的主要理由是应诉企业提供的信息缺乏完整性、一致性和可信度。第二阶段为2003年至2007年,有13起案件。该阶段调查当局对应诉企业的审点是股权结构,尤其关注是否含国有股份、转制企业转制程序和资产债务评估透明度。只要认为产权关系不清晰、存在国有股份,即以不能排除国家实质性干预为由拒绝市场经济待遇。

2008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共有案件8起。除上述原因外,调查当局进一步考察应诉企业的原材料投入是否反映市场价值或国际市场价格。此类问题涉及面广,标准模糊。调查对象不仅包括涉案企业本身,还涉及上游企业,而是否符合(国际)市场价格须由应诉方举证,调查当局并无明确判定标准,若应诉企业不举证,即作否定认定。该阶段8起案件有5起涉及该问题,典型案例是2008年12月26日发起的碳黑案(DGAD,2009)。该案中,涉诉企业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海关统计的中国向日本、台湾地区、韩国、蒙古等地煤焦油出口数量和价格,建议调查当局以此作为确定计算倾销幅度基准的依据,但却被作为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并认定所有涉案企业价格不符合市场价值。。此外,另一涉案企业河北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从国有企业采购原材料,也被作为认定其原材料价格不反映市场价值的依据。

四,日用品和冶金行业

印度对华日用消费品行业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共计16起,其中,2起(2000年玩具案和2007年9月彩色显象管案)终止调查,中国企业应诉案件6起(不包括终止调查案件),住3起案件中,有7家企业获市场经济待遇(表5)。

在此类案件中,印度给予中国应诉企业非市场经济待遇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国有企业存在政府干预,二是私有企业未提供充分、正确信息(表5)。与纺织、制药、化工业案件不同的是,调查基本不涉及原材料、土地、公用事业服务等主要投入成本,因此,审查相对宽松,获市场经济待遇企业也相对较多。

印度对华冶金行业共发起反倾销案9起,其中,1起(2008年热轧钢案)终止调查。中国7家企业参与了4起案件的应诉,其中2起案件中有2家企业获市场经济待遇(表5)。此类应诉案件的典型案例是2006年2月发起、2007年8月终裁的铸铁管案(DGAD,2007b),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是该案唯一涉案和应诉企业。当局对其的调查在同类案件中最为周详,非市场经济待遇的最主要依据是政府实质性干预,表现在以下3方面:

首先,尽管该公司是上市股份公司,但调查期(2005年4月1日~12月31日)内50%以上股份由新兴铸管集团持有,后者为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对于应诉企业认为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控股母公司对其影响受证交所规则、公司章程限制的申辩,当局认为,从上述暂行条例将“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看,应诉企业显然是国有企业。而且,该条例的众多条款均表明,应诉企业无法摆脱政府控制。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第17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其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22条)等。

其次,董事会成员的产生程序不透明。尽管董事会成员由全体股东大会选举,9名董事中,3名由新兴铸管集团推荐、3名来自公众、3名为独立董事。但2000~2006年间,3名公众董事始终未发生变动。从公司年报看,多名董事同时兼任集团、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官员,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集团董事担任。

第三,根据公司2005年报,全资子公司芜湖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得到当地政府出口补贴,研发大口径无缝钢管。

五,其他行业

在其他行业中,印度对华共发起19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终止调查4起,分别为1998年缝纫机针案、2003年珠光颜料案、2004年压缩机案和2008年汽车动力转向系统案。其余15起案件中,36家中国企业参与了其中11起案件的应诉,有3家企业获市场经济待遇(表6)。

在这些案件中,2009年的数字传输设备案(DGAD,2010)最受国内关注。该案有烽火通信科技、中兴通讯、华为技术、深圳海思半导体、上海贝尔(Alcatel-Lucent ShanghaiBell)和杭州依赛通信(Hangzhou ECI Telecommunication)等6家企业应诉,国有、私有和中外合资各2家,最终仅有杭州依赛通信获市场经济待遇。除深圳海思和华为技术未有效应诉外,当局对其余4家企业的调点是所有权和董事会成员结构。

烽火通信科技控股股东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后者直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正副董事长、总裁、监事会主席均来自控股股东。

中兴通讯控股股东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由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深圳航天广宇工业集团、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3方合资组建。前两者分属国有科研事业单位中国航天电子技术研究院和国有独资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34%、17%股权,另一出资方为民营企业,占49%股份。公司9名董事在3家出资方的名额分配为3:2:4,国有股份占控制地位。

上海贝尔虽为外方控股,阿尔卡特公司持有50%加一股,中方持剩余股份,但同样隶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任董事长由国家人事部于2004年初任命,总裁由外方任命。

杭州依赛通信有限公司由以色列最大通信公司之一依赛电信(ECI)与中国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Eastern Communications)于1995年合资组建,后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控股中央企业。但中方27.61%股权依据2006年7月12日四届三次临时董事会关于《出售杭州依赛通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已于当年通过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以2893万元价格转让给外方。因此,调查期内该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

六,结语

印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始于1999年,且完全以美国和欧盟为模板,但印度已超过美国和欧盟成为对外反倾销和对华反倾销第一大国,1995~2009年,立案数分别为596起和131起,而美国为440起和99起,欧盟则为406起和9l起。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印度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总计应为135起,本文对其中可获详情的134起案件的中国企业应诉和非市场经济待遇状况进行了分行业统计分析,基本结论如下:

首先,中国企业的案件应诉率低、市场经济待遇率低。在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119起案件(即剔除15起终止调查案件)中,中方参与应诉案件为66起,案件应诉率55%。其中,制药行业应诉率最低,为37%,其他类行业最高,为73%。在参与终裁应诉的224家企业中,仅有22家获市场经济待遇,获得率为9.8%。其中,日用品和冶金是该比率最高的两个行业,分别为32%和29%,而纺织业则是唯一无企业获市场经济待遇的行业。

其次,当局确定中国应诉企业非市场经济待遇的具体依据主要有4个。一是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和拒绝实地核查;二是转制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不清晰、转让程序和资产债务评估不透明;三是股份制企业的国家参股、控股乃至独股和董事会主要成员的政府或上级控股国企任命;四是要素和主要原料投入不反映市场价值。4个依据分别针对中国涉案企业的如下4个问题:非有效应诉、转制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延续的扭曲、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政府控制、涉案企业上游产品和要素市场的政府干预。在对华反倾销16年历史中,当局的调点逐步由前两者向后两者转移,化工业是该趋势下市场经济待遇审查标准不断提高的典型行业。

第三,政府参股是企业非市场经济待遇的最主要原因。尽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占全部应诉企业的50%,但在22家市场经济待遇企业中,仅有2002年苛性钠和硼砂十水化合物两案中的上海氯碱、大连凯美2家是国有(股份)企业,而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却多达16家。国有(股份)企业难获市场经济待遇的原因在于印度调查当局对政府实质性干预的界定宽松而模糊,只要认定存在国有股份,甚至不对股权结构作详细调查,即以无法排除政府干预的可能性为由给予相应企业非市场经济待遇。这种做法同样适用合资企业,如2005年尼龙长丝案中的济南聚大纤维有限公司、2006年悬浮级聚氯乙烯案中的宜昌宜化Pacific Cogen有限公司、2007年头孢三嗪钠案中的珠海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2007年硫化黑案中的大连绿蜂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和2009年同步数字传输设备案中的阿尔卡特一朗讯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外合资企业均因此被判非市场经济待遇。而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外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外商独资或控股、董事会外方主导、股权结构清晰。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6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地位 反补贴 影响

由于西方国家大多都有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传统,多年来,中国也一直游离于反补贴调查之外,以至于许多人都错误地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虽然使中国陷入了反倾销调查的深渊,却也使中国免受反补贴调查之害。然而,这个“美梦”已经被打得支离破碎。

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文简称GATT)第6条、第16条、第23条以及东京回合《补贴与反补贴守则》、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文简称SCM)的相关规定,反补贴法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做出排除,这也成为近年来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纷纷改变其以往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运用反补贴措施这一行政惯例的法律基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运用反补贴措施并不违反GATT/WTO的反补贴法。

中国与WTO签署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对补贴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a)款的标题为“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可以推知反补贴对我国适用的可能性。另外,从15条(a)款的具体内容来看,中国承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明确了对华反倾销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第15条(b)款并未涉及“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仅规定其他WTO成员在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在遇到特殊困难时“可以使用不依据中国企业国内价格严格比较的方法”来计算补贴数额,但并不排除SCM协定的适用。

据此,提出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可以采用其他替代的方法来计算补贴数额。然而,他们法律规定的用以替代的方法往往没有量化的标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在具体实践中,反补贴行政当局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中国企业在被提起反补贴调查时可能遭受与反倾销调查时同样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使其更容易被裁定存在补贴或征收更高的反补贴税,无疑大大增加了中国企业遭受反补贴调查的概率,使中国成为世界反补贴调查的“靶心”。

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实践

2004年6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修改了《特别进口措施法》中的第20节,改变了其以往对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态度,规定在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及其复审中,将首先推定被调查的中国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但与此同时,为了弥补因替代国方法不能在反倾销案中适用可能带来的“损失”,加拿大创造性地、接连4次对中国发起了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这使得中国长久以来一直担心面临的反补贴调查从风险转变为现实的威胁。从此,“非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是中国免受反补贴调查的“保护伞”,相反,它使中国企业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更为被动。

加拿大法律的改变及其在反补贴领域的对华“创新”很快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效仿,其潜在的示范效应到今天仍在释放。各国纷纷借鉴加拿大合并进行“双反”调查的成功经验,首先修订法律、去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制度障碍,然后就大张旗鼓地对来自中国的产品不断运用“双反”措施进行打击。就连一直未对中国采用反补贴措施的欧盟今年4月也紧随美国之后,对华铜板纸启动了“双反”调查,自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双反”调查的“星星之火”引发了“燎原之势”。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企业应诉反补贴的影响

反补贴调查极具歧视性,企业败诉率更高。近年来,西方国家频频对华同时提起“双反”调查,对其进行双重歧视,这成为企业连连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双反”调查要求应诉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同时提供两份资料,应对两种程序,而且所用的相关信息、资料、证据等还需互相印证,这基本上“保证”了应诉企业的败诉结局。由此又导致同时对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两种高额税率,应诉企业在双重惩罚面前,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除了退出已经开辟的市场别无选择。涉案企业的屡屡败诉也在客观上鼓励了外国企业继续向中国竞争对手不断发起反补贴调查申请,进一步使反补贴日益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摩擦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中国的出口企业因此深受反倾销、反补贴双重贸易保护威胁。

反补贴调查极具传染性,影响的是整个行业。反补贴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政府的补贴行为,涉及到政府的宏观决策,因而,其影响不仅仅限于某个涉案的特定产品,其危害将会很快漫延到整个行业。比如,某项针对基础生产资料的特定补贴可能会涉及到一家或数家企业及其下游厂家,假如其中一个企业的某种产品被裁定存在补贴、征收反补贴税,则其证据就会被用到其它相关产品上,其下游产业的出口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很快整个行业都可能受到反补贴调查,进而使出口全部受阻。因而,反补贴调查打击的目标更广,它不仅波及到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会传染到整个产业链条。

更为严重的是,单个反补贴调查案件的影响又往往超过其本身,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蝴蝶效应。在信息高速传播的今天,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都建立了贸易救济预警系统,一种产品被一个国家提起了反补贴调查之后,其他国家的贸易救济部门很快就会得到这个信息,并针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采取保护措施。诚然,其中一个有效防止随之而来的贸易转移对其不利影响的可能选择就是也对该产品运用贸易保护手段。这样,被课以高额反补贴税率的企业不但可能被迫退出调查国市场,其他国家也可能竞相效仿,紧跟其后连锁进行反补贴调查,从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被调查的企业在各国反补贴大棒的围追堵截之下,很快就被从国际市场赶回其本国市场,这必然又使其本国市场相关产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引起国内产能过剩、企业开工率下滑、行业整体利润被摊薄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反补贴调查涉及到宏观经济决策,影响着整个国家。由于事先假定“非市场经济国家”补贴无处不在,西方国家在对其出口企业进行反补贴调查时,被调查企业所在国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也是反补贴调查当局调查评估的重点目标,由于“有罪假定”在先,他们很容易得出补贴成立的结论。

近年来,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的重重影响和财政赤字等国内局势的诸多压力之下,还不断向中国政府施压,宣称即将对人民币征收反补贴税。2005年,“舒默法案”的发起人就曾威胁,如果人民币不升值,将对所有进入美国的中国商品加征27.5%的汇率税。2010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中国输美铜版纸“双反”案的涉诉企业征收4%~17%不等的反补贴关税。之后,其新闻发言人还宣称,“正在考虑将‘人民币汇率被低估的部分’视为补贴”,“正在考虑将人民币汇率操纵列入反补贴调查”。如果真对汇率偏差征收反补贴税,将人民币汇率视作补贴,其后果将不堪设想,这将适用于未来所有反补贴案件,中国的出口企业将无一逃脱被征收反补贴税的厄运。

反补贴措施的不断滥用,必将导致被调查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受到他国干涉,国家行使调控的手段将会受到限制,这涉及到被调查国的经济问题。涉案国家的产业安全及国家整体利益必被提到一个政治高度,国际贸易磨擦可能随之升级。

数量迅速膨胀,中国已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靶心”。自从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中国企业提起反补贴调查以来,截至2008年,中国先后被启动24起反补贴调查,占同期全球反补贴调查总数(47起)的51.1%,居WTO各成员之首。2009年,中国又遭受13起反补贴调查,创历史之最,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冶金、化工、纺织、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领域。其中,美国启动10起,高居榜首,占比高达 76.9%;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各启动1起。进入2010年以来,欧盟又一改不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已对来自中国的铜板纸提起了“双反”调查,其影响不可预见。中国已连续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美国已成为对华反补贴最主要的发起者,自其2006年对中国铜板纸发起第一起“双反”调查以来,已先后对华发起23起“双反”调查,占中国企业遭受全部“双反”调查的六成之多。中国已成为遭遇“双反”调查最多的WTO成员,是全球贸易保护措施的第一目标国和最大受害国。

总之,国外对华反补贴的热潮才刚刚开始,新近又有欧盟的加入,中国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反补贴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