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范例6篇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范文1

关键词:税收征管;网络安全;法律;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已在我国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税收征管领域,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使我国的税收事业高速科学发展,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征管质量大幅提高,征管体系也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发生了翻天地覆的改革,但随着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税收征管的网络安全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漏洞,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窃取国家情报。因此我们要加大税收征管的网络安全建设,用法律手段对网络安全进行保护,以提高税收征管的安全性。

一、税收征管网络安全发展背景

1994 年,为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随着改革的进程税收征管业务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适应“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得到更深的应用。国家税务总局主导开发的金税工程一期全面启动,税收信息化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分税制的改革使得地税系统也进行相应的调整,推动着业务与管理的新变革,地税系统的内部网络建设也逐步开展,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对一些软件进行了开发。除国税系统的金税工程、CTAIS 系统外,地税系统的征管操作系统、双定户软件、稽查软件等也进行开发实施。

从 1998 年开始,税务系统积极进行征管、机构、人事制度三位一体的征管改革试点。针对软件多头开发、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以加快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深层次开发,税务系统加速金税工程二期建设与扩大全国统一征管软件 CTAIS 应用为核心。同时,税务系统把一些基层单位开发的可以在全省应用的业务软件也整合到征管操作软件中,进行了全面升级和融合,使税收征管业务网络化。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为全面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提供了技术保证。

二、税收征管网络安全存在的法律问题

信息安全工作在当今整个信息化社会建设中都是极为重要问题。同样的,税务系统的各种网络安全措施也不是很到位,人员的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地税的系统的绝大多数工作都是在本地区地税的内部网络中办理的。有部分工作人员在使用外来的移动存储的时候,怕麻烦从来不用杀毒软件进行扫描,觉得没什么关系,不会产生什么严重的问题。殊不知这种做法一旦有一台计算机感染病毒很可都会波及其他的机器,甚至可能出现大面积网络瘫痪等严重的后果。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工作人员私自将办公内网使用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认为有杀毒软件没什么事。地税各级信息管理部门均要求内网、外网物理隔离,而由于部分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的缺乏,很有可能给整个办公网络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更严重的可能造成纳税人的一些信息泄漏,被社会上的不法人员利用,给一些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那样对整个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税收征管网络安全法律问题深化措施

税收征管的网络安全运行是一个综合的系统,这涉及到了网络运行系统、安全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各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讲,加强网络信息的安全,不仅仅要设定于这个系统之上的法律法规,还要根据国税、地税两个系统各自的特色进行管理,因而,本文将主要针对从地税征管的网络安全管理展开论述。

(一)完善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与信息化建设配套的制度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只能对征管程序作基本规定,同时由于税收征管的涉及面很广,业务量很大,复杂程度高,因此明确规定有许多制度、办法需由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订。1、制定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2、制定税控装置推广办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以上这些配套制度、办法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到位所必备的,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这些配套制度、办法却不能满足落实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需求,迫切需要尽快制定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二)完善刑法惩罚危害税收征管网络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针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实际情况,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保障网络安全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七)对285条和286条进行了完善,扩大了打击面。上述这些法律,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保护我国网络信息安全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刑法网络安全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因此还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使其更能有效打击危害税收网络安全的网络犯罪行为。

(三)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明确规定对一些涉及税收征管网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重大过失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目前对网络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因此有必要增设法人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四)制定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在目前网络环境下,电子政务安全运行系数比较低。由于技术、政治、经济、法律政策和管理方面的原因,我国电子政务中的政府信息安全面临着偷窃和篡改、抵赖等多种方式的侵害。电子政务可以跨越时空的距离,使社会公众能充分地享用政府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来发展自己,通过电子政务的方式大大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改过去行政中被动的接受为现在主动的要求,使政府工作更加民主化、透明化和廉洁化。

四、小结

在信息技术告诉发展的时代,税收征管也必然会随着信息网络的开放性而日益优化。同时,我们在享受信息资源的开放与便捷时,也应该注意其网络的安全性,完善税收征管网络运行的法律问题无疑是为税收征管的网络安全工作做好了保障。

参考文献: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范文2

一、我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通化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到目前为止,已拥有标准局域网8个,全区已形成广域网环境,基本带宽8M,拥有计算机500多台(套),从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人员27人,占全局干部总数的3%,应用的范围有征管信息化、政务信息化、网络传输、专业软件等,征管信息化包括JTAIS2.0、征管信息分析系统;政务信息化包括公文处理、内外网站、政府网站;网络传输包括省、市局间使用FTP、市县(市)间使用地税信使;专业软件包括计会报表、人事档案、劳资报表、工资管理、征管报表等专业科室应用软件。

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模式

总体上讲,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应紧紧依靠税收征管改革模式,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依托覆盖全区的税收征管网络和互联网络为基础,建立税务系统的信息化高速公路为最终目标,以信息的集中处理为核心,以高速便捷的服务为根本出发点,提升税收征管及税收工作的计算机处理程度,全面实现税收征管及其相关工作的现代化。

以上模式只是对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总体概括,我们认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应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标,或者基本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必须建设成功覆盖全国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税务系统信息高速公路,并完成与国民经济信息化连接,逐步深入国际互联网的全球信息化轨道,这是进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我们认为,一是要建成总局到县市局的四级税收征管信息网络,并且是平等性能够互通的,用来保证信息的及时迅速传递;二是税收征管网络要能够与各银行、工商、企业、公安等部门以及政府网络实现互通,不然税收信息化只能是良好愿望、空中楼阁。

(二)必须对全部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相对集中的处理和分析。这包括所有税收征管信息都必须能够达到网上传递、加工、存储、处理和分析,所有信息能够达到一定层次的共享。

(三)税收征管及其相关税收工作都要通过网上运行。要能够达到通过网络实现网上异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征收税款,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网上办公的目的。

4()税收征管网络能够对税源情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控,要能够对税收征管的前期过程包括纳税人经营、资金运行和纳税等情况进行徽机监控,实现计算机网络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与经济的分析管理功能,同时也是配合新征管法规定的纳税评估约谈制度,从管理方法上要求税务机关不能象传统的方式直接向纳税人提取涉税信息,而是由纳税人主动提供涉税信息,这就要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有一条简捷快速的通道。

5、要真正让纳税人感动方便快捷。要能够让广大纳税人和单位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现有通讯网络,如电话、手机、互联网和媒体实现纳税申报和查询纳税情况。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思想认识、人员素质、硬软件建设、财税体制、法律支持和网络安全上存在诸多问题。

1、思想认识问题

目前,基层税收工作者对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尚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无为论,认为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能够完成和处理现阶段的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缺乏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化观念,认为税收征管信息化是无为劳动。二是失权论,普遍认为实行信息化管理后,税务部门和人员会失去特权,对企业和纳税人失去强有的控制力,只考虑到眼前利益没有顾及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和趋势。三是落后论,认为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国民综合素质较差,推行税收征管信息化不会取得好的效果,不如安于现状。四是目前的JTAIS软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开发商的服务不及时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利。

2、人员素质问题

从税务内部来讲,信息化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时展的要求和方向,科技加管理是对每个税务干部的要求,再好的设备和先进的信息库,也要高素质的人员去操作,但是目前的人员素质现状不容乐观。一是信息化素质普遍较低,税务机关已基本上对所有人员进行了计算机知识轮训,但是仍有相当人员不能操作计算机。二是缺少高精尖的系统管理人员,目前,每个县市区局只有1至2名能够进行数据库管理和网络维护的高层管理人员,一旦出现严重故障就会束手无策,难以就付。三是缺少信息化管理研究人员。从外部来讲,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了解只限于政府上网等方面,缺少对税务信息化管理的认识,我国国民素质和整体纳税意识不高,对税收信息化管理不理解,有抵触情绪,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发展。

3、软硬件问题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们全区在税收征管信息化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仍存在问题。一是硬件投入多利用率低,基层分局计算机只限于打字报表功能,大多用于征收大厅的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方面,许多功能没有得到全部的开发利用。二是网络功能不健全,由于税务部门与工商、公安、交通、银行的网络还未真正实现联通,制约了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作用的发挥,造成资源的浪费。

4、法制问题

税收征管信息化最大的特点是网上实现税收工作的计算机处理,有资料表明,到2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350000亿美元,将成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无界性、虚拟性和无纸化特点将使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面临挑战。而我们现在的状况,一是电子申报缺乏法律支撑,没有相配套的法律作保证,难以保证信息数据的合法化,现行的申报纳税是以纳税申报表为纳税的纸质依据,电子申报后难以界定其纳税申报的数据真实性和具有法律效应;二是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来明确规定其基本的电子合同、交易支持、企业帐本及其它电子文档的操作规范,使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其经济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上网信息管理缺少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对企业和银行其它部门的电子访问没有得到法律明文许可,阻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力度的加大。

5、安全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广域网和局域网安全性差,缺乏必要的安全软件保护,容易被非法用户侵入。二是网络安全技术落后,还没有真正开始研究税务机关与银地等政府部门网络以及因特网对接后的安全保护问题。三是存在泄密隐患。税务机关与政府、企业、银行等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如果缺乏必要的保护,开放性的电子信息和网络就会受到来自多方的恶意攻击和发生泄密现象。

(二)建议

1、提高认识,强化观念。必须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快和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已成为必然选择。领导干部首先要转变观念,把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高度来认识,敏锐把握信息革命发展的大趋势,创造性地把信息革命的成果运用于税收管理实践。

2、转变观念,加快人才培养,提高税务部门群体信息化管理素质。树立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理念,从我局的现状来看,应注重引导税务人员全员积极参与信息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加大对税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重点放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上,在普遍提高全体人员整体素质的同时,特别要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的配备和储备,使从事信息化管理的人员有轮训和再提高的时间和精力,向高层次发展,以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3、加大基层单位的硬件投入,树立一次性投入终身受益的指导思想。

4、加强信息中心建设,强化信息管理部门职能和作用。从实际工作上看,信息中心的职能和作用还远远未得到发挥和应用,要加快信息中心建设步伐,从总局到县市局的四级税收征管信息数据处理中心职能要进一步明确规范,赋予信息中心必要的职权,明确信息中心权威地位,全权负责各地的信息收集、加工、分析和处理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征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范文3

关键词:征信管理;征信系统;操作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7)-0090-03

征信系统作为维系现代社会信用关系的中介服务系统,是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工具,也是容易发生操作风险的业务领域。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金融市场的广泛应用,基层商业银行因操作风险引发的个人异议与风险案件不断增加,暴露出征信操作风险具有向信用风险转嫁与扩散的特点。如何健全基层征信系统防控机制,维护征信系统的稳健运行,引起了各级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

一、基层征信系统操作风险特点及表现形式

征信系统操作风险多发于经营服务主体与使用者在系统操作过程中不健全的内部控制、人员和系统以及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传输、整理、查询使用等环节。

(一)操作风险特点

可控性强。征信操作风险因素很大比例来源于业务操作,属于可控的内生风险。

覆盖面广。征信系统收录信息广、涉及全社会人数众多,操作风险发生会波及银行经营管理的信贷和信用卡等领域,甚至扰乱社会各行业经济活动秩序。

影响规模大。征信信息与个人借贷活动密切相关,涉及个人隐私保护,操作风险的发生将影响社会各界对征信产品的推广与正确判断,同时容易引发维权争议、法律诉讼以及社会信任危机。

(二)操作风险表现形式

制度风险。征信制度不健全、不合规和执行不到位引发的操作风险。一是用以规范征信系统运行的产品、活动、程序等制度不合规,以及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不健全引发的操作风险。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不稳定的内部程序控制、人员交接导致的制度不能落实到岗、责任不能落实到人,因信息使用、报送等违规操作引发的安全隐患。

信息泄露风险。征信人员受利益驱使、借职务之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如: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以及违反密码管理制度、设置“公共用户”违规查询和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导致的征信信息外泄。

信息失真风险。征信人员违反数据报送制度致使数据失真引发的风险。表现为数据迟报、漏报、错报和非法修改不良信用记录等不合规操作,造成的系统基本信息缺失、不准确、不完整,影响居民信用状况的真实反映与评定的风险。

维权争议风险。由于征信人员不当行为给信息主体造成麻烦与经济损失引发的异议风险。一是违反安全管理与查询管理制度规定,越权查询信用报告、设置公共用户等行为造成的对个人信用权的侵犯。二是部分商业银行对客户逾期还款信息,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如:银行系统升级、自动扣款账户发生变化、银行加息未及时通知客户而形成的逾期引发的维权。三是信贷人员违规发放贷款、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影响信息主体正常借贷,引发的维权争议或法律诉讼的风险。

二、基层征信系统操作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防控意识不强

基层商业银行征信人员存在明显的认识误区,在操作风险防控上,存在重信用风险管理、轻征信操作风险防控的现象,忽视了征信操作失误可能由此造成的系统信息失真等风险隐患。尤其是部分征信人员对征信制度不学习、不执行,凭主观意识随意操作,由此引发信用风险和法律诉讼等不良后果。

(二)内控制度管理不到位

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部分基层商业银行由于未按规定建立错误数据纠错机制、贷后风险管理的内部授权和查询管理程序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导致征信人员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得不到及时更正。二是制度管理不到位。一些基层商业银行无视征信系统制度规定,有章不循,对本机构征信制度疏于对照检查,使征信操作疏于管理。甚至一些基层征信人员缺乏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认识,不了解自己在维护征信系统安全、防范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导致一些风险苗头得不到及时遏制。

(三)征信防控机制不健全

征信操作风险配套制度不完善、滞后性是引发征信系统操作风险的原因之一。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不重视建立操作风险防控机制,使系统操作风险防控制度得不到及时完善,降低了征信系统中对产品、活动、程序中的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揭示力度,增加发生操作风险的概率。

(四)系统设置不完善

征信系统在技术层面上缺少操作性较强的风险防控程序来对风险进行识别与控制,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查询窗口设置的钥匙难以进行识别与管理,更多是通过制度层面对操作不当行为进行约束,难以满足不断暴露的风险防控需要,为外部欺诈、内部勾结泄露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等金融犯罪提供了空挡。如,设计系统时,没有建立个人信息识别系统,难以鉴别是否是当事人授权查询征信系统。

(五)征信文化建设滞后

受管理基础薄弱、对征信操作风险的关注时间较短因素制约,基层商业银行现有的征信合规文化建设难以促进操作人员道德、行为习惯、制度体系和合规价值观的形成。一是责任意识不强。表现在征信制度执行上,普遍存在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的现象。二是制度体系缺乏刚性约束。基层制度体系存在制度盲区,缺乏征信奖惩机制来强化对各种不良操作行为的纠正,以促进良好操作行为习惯的养成。尤其是部分基层征信操作风险管控很大部分停留在检查监督层面上,当发生重大事件时,更显得许多重要的防范制度形同虚设。三是缺乏核心价值观对管理理念的提炼,以影响征信人员的行为准则。表现为:缺乏对核心价值观提炼与价值判断,难以通过制定工作计划、进行业绩考核、评先选优上升到制度层面,促使核心价值观最终成为每个干部职工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也是导致征信操作风险长期存在,征信文化建设滞后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基层征信系统操作风险防控工作的措施

加强操作风险管控是征信系统全面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在征信操作风险防控中应坚持“制度先行、规范操作、强化内控、违规问责”的原则,即从制度、系统、内控、合规操作、责任落实与追究以及文化建设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征信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征信业务操作。

(一)重视风险管控平台建设

注重技术创新,通过对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操作风险管理工具的开发和运用,促进系统化的风险度量和管理工具的完善,使制度约束通过系统平台实现“程序化”,做实操作风险管理基础,减少人为操作的风险,实现对操作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报告,敏锐、准确地发现并防范风险苗头。

(二)强化操作风险的外部控制

一是加强外部监督和引导,通过建立征信操作风险的评价标准体系,强化对商业银行征信人员检查和评估的力度,对包括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内的各业务及管理层面的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方法、措施等提出明细化要求,切实提升征信人员的操作风险管控意识。二是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及时和经常地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可以提高市场约束力,促成更加有效地风险管理。因此,适度的信息披露,允许征信市场参与者评估征信系统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是强化操作风险外部控制,促进征信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的有效举措。

(三)建立有效执行操作风险的内部管理架构

针对当前基层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征信操作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控制的现状,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结构,制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步骤,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架构,促进银行在征信产品、活动、程序和系统中的操作风险管控。尤其是金融机构管理层应针对已识别出的风险,进一步强化操作风险评价、监督和整改机制,防止因制度设计缺陷而引发的征信操作风险。

(四)推进征信合规文化建设

引导商业银行通过优化结构、强化培训等手段,进行安全视角、典型案例、规章制度教育,通过传播征信操作风险管理的理念,增强征信人员对操作风险的了解、管理和识别能力,明确征信操作风险管理责任。同时,实施严格问责制度,通过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刚性约束,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自上而下的严格约束决策层与操作人员的行为。

(五)完善操作风险监测系统,增强风险识别与预警能力

一是提高征信系统用户认证的安全性,降低用户信息被盗用的风险。在系统设置中借鉴商业银行的主管分级授权制度,通过指纹识别技术对业务人员操作进行合规控制,确保基层商业银行征信查询主管授权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日志管理,做到用户操作有据可查。在查询端口中增加日志管理模块,对用户的操作和密码进行记录、识别和提示,补充完善密码提示功能。三是建立征信操作风险评估系统。对操作风险损失的相关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进行记录和存储,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及时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分析预测可能引发操作风险的概率,便于银行及时进行重点防范,降低操作风险损失。

参考文献

[1]陈勇,胡改琴,胡雪琴.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操作风险控制研究[J].现代经济,2008,(8):87-89。

[2]任征宇.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方法分析[EB/OL],2010-5-31.

[3]王文红,徐饶贵.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探讨[J].企业经济,2008,(2):169-171。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范文4

【关键词】金融系统;征信平台;构建

一、通过较高位阶法律文件,明确人民银行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对我国金融征信体制具有监管主体的职能,或是由其他部门或者政府机构进行单独或者公共监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有依可循。

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构建模式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所建立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行三会”组成的,并未设有总揽各类金融监管职能的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部门,相对而言,更能够站在宏观经济全局的高度,利用能掌握大量经济金融信息的优势,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评估,提出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对策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人民银行定位为我国金融征信体制的监管主体,较之选择其他机构或是另行成立专门的金融征信管理机构的做法、显得更为合理和具备可操作性。国务院新“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目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本身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组织的,所以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角度来看,让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金融征信体制中的监管主体,应当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

在实践中,在征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充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牵头部门所应具有的权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目前主要依靠部门之间的自主协调,尚未形成制度化的安排,各相关部门信息纳入统一征信平台进度快慢不一;二是没有明确人民银行与各参与方在金融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应当如何协调,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三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等非信用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尚无法解决数据割据难题。面对上述问题,建议下一步通过较高位阶法律文件,明确人民银行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地位,以协调各参与部门,加快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步伐。

维护和管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两个征信系统。

关伟在《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想》一文中提出了三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构建模式:一是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二是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子系统;三是建立一个全新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网络系统。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第一种模式都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基本覆盖全国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数据库的信息网络遍布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营业网点,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全国联网与应用。截至 2011年12月底,两个系统分别为约1800万户企业和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改善我国信用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如证监会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管理系统,无论从信息覆盖面、信息量还是应用方面,都无法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比拟。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是在确保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应用性基础上,建设速度最快、建设成本最低的模式选择。

从实践方面来看,目前,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已就参与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安排,采取的都是将银监会、证券会监管中产生的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模式。

三、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应分步骤在各参与部门采集、共享信息资源

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配合下,与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建设的统一征信平台。这里就涉及到统一征信平台信息的三个层次,即金融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诚信领域,其中,金融领域的征信是人民银行工作的重点。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的数据基本上还是信贷征信的范畴。

依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目前人民银行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就是征信系统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即致力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数据从金融领域向经济领域、社会诚信领域的扩充。但在基层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应行政权力,形成了主要依靠工作人员个人关系来开展此项工作的局面,导致全国各地区非银行信息采集结果存在较大诧异,数据分割现状难以打破。

建议统一征信平台在“先金融领域、再经济领域、最后社会诚信领域”的大方针下,分步采集和共享信息资源。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可以将具备负面信息的法律信息(如证监会诚信档案系统中的上市公司、外汇管理部门的企业和个人违规处罚信息等)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再逐步采集企业和个人的正面信息。信息共享方面,平台的信息披露范围目前主要供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待有关查询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后,再逐步拓展到其他各金融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开放。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风险管理;征信资源;信息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一、前言

1.背景

2013年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这一年,支付宝的余额宝打头阵,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开花。接着中国互联网另外两个巨头腾讯和百度也相继进入互联网金融,从理财、第三方支付到设立银行,互联网金融以势不可挡之势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然冲击传统金融领域,商业银行不得不触网,因为在大潮来临时,不前进就是后退。

“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传统商业银行向“互联网+银行”转型迈进的步伐正在加快,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需要适应"互联网+"所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变化。互联网是一个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将得到显著优化,提升企业业绩;反之则可能增加风险,降低利润。

2.互联网+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工具,对商业银行的内外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产生,客观促进了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的廉价资金大幅减少,存贷利差减少,成本增加。商业银行利润率降低,收入增长放缓,甚至减少。为了使商业银行利润实现持续增长,商业银行不得不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风险偏好,改变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的风险可能会因此增加,需要商业银行相应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二、互联网+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挑战

1.对互联网+条件下征信的挑战

互联网+条件下,消费者网上消费行为越来越多。2015年天猫双十一阿里巴巴天猫平台上的消费总额就达到了912.17亿。新的消费形态出现并迅速扩大,银行能记录的征信比例相对来说越来越少。

社会征信机构出现,能记录各自行业的消费者征信记录。支付宝有花呗,京东有白条,苏宁有任性付,这些和信用卡类似的消费商业银行也没有他们的记录,银行的征信范围不够广,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当前各个征信主体的征信记录被封闭起来,各行各业的征信记录被分别保存,没有互联互通,导致征信记录价值被严重缩小,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2.对信息安全的挑战

银行是影响最大的金融机构,如果信息安全做得不到位,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新闻里时常报道有人信息被泄露导致被诈骗账,接了个电话银行卡里的钱就被盗刷等事件,这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商业银行信息泄露远比个人信息泄露危害重大,一是企业信息泄露可能是存储在商业银行里的大量个人信息的泄露,二是商业银行本身信息泄露,会造成大量金融数据被盗取、修改等,面对的是大量客户造成的影响比个人信息泄露后果严重,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3.对商业银行传统运营模式的挑战

最近金融领域最火的当属互联网金融,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额迅速攀升,在抢着原本属于银行的业务。民营银行的建立,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普惠金融的出现等,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格局。以前银行靠很多活期存款获得了大量廉价资金,现在有了各种"宝宝"产品,银行廉价资金大量转移,增加了银行成本。这些现象说明互联网金融倒逼银行运营模式改革。

三、互联网+条件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优化建议

1.开放共享社会征信资源

在互联网+催生了共享经济,征信方面同样可以实现共享共赢。

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传统风险管理做得扎实,有多年的信用数据积累。社会征信机构优势在于在新时代里新的征信数据增长快,技术有一定程度领先。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由此产生的信息是商业银行没有的。商业银行和社会征信机构合作,整合全社会征信资源,建立开放共享征信机制,形成健全的征信体制,可以极大地促进征信信息的完善,降低相关信用风险。

2.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既要练好内功,又应该和各方面主体合作,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一方面,商业银行自身应加强安全体系建设,在制度上做到完备、在硬件设施水平上装备良好、在观念上做到对信息安全高度敏感、在执行上坚决果断。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该与互联网企业、第三方安全公司进行技术合作,多方面努力保信息安全。

3.加强创新管理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自身金融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产品开发的优势,增强渠道建设,就能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扬帆起航。

加强产品创新方面,互联网金融核心还是金融,只是创新了渠道,便捷了大众的购买。商业银行应把重点放在产品创新上,如果有了丰富的金融产品,就算互联网金融再如火如荼,也只是给商业银行销售而已。加强渠道建设方面,商业银行已经有了营业厅、自助服务终端,网上银行,移动银行等渠道。渠道已经不少,但关键是要形成合力,不能单打独斗,应该加强线上线下渠道整合,形成独有的渠道优势。

四、总结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互联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领域带来从观念意识,到征信、信息安全,运营模式等多个层面的全新挑战,但同时也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预测识别提供更多的有效数据,提升银行风险管理的效率,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机会。互联网+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工具,用好了就能变成商业银行减少风险,增加业绩的尚方宝剑。

参考文献: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理念,规范我市初级水产品生产行业管理秩序,逐步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培养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良好的信用意识,增强行业自律,全面提高我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从事海淡水捕捞、养殖的生产企业或个人。

三、工作任务

通过建立初级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初级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市初级水产品安全水平。

(一)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在初级水产品生产行业组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社会信用基础知识、质量管理基础知识以及水产品质量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和初级水产品安全信用管理水平。

(二)制定信用制度

逐步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制度,其中包括: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分类管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为实现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提供保障和依据。

1、制定初级水产品生产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为征集内容,依法初步制定较为完备的初级水产品生产行业安全信用征集制度。

信用信息征集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实施有关技术标准的情况、履行有关社会承诺的情况;消费者有关评价的情况;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内部经营档案的情况。

信用信息征集渠道:

(1)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由各相关监管部门提供。

(2)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实施有关技术标准的情况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录和提供。

(3)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履行有关社会承诺的情况由企业(个人)或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记录和提供。

(4)消费者有关评价的情况由所在乡(镇)或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记录和提供。

(5)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内部经营档案的情况由企业或个人直接提供。

2、制定水产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初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初级水产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是水产品安全信用最高的等级,综合评分应在90分以上;B级是水产品安全信用较高的等级,综合评分应在75分以上;C级是水产品安全信用一般的等级,综合评分应在60分以上;D级是水产品安全信用最差的等级,含有一项定性指标或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具体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表。

3、制定水产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

初级水产品安全信息披露应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水产质量安全方面被政府行政机关处罚过的不良行为记录;

(2)有关消费者投诉又经有关部门核实处理的行为记录;

(3)违反行业规章、标准被处理的行为记录;

(4)企业申请披露或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初级水产品安全信息的披露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披露:每年度末公布一次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信用推荐名单;

(2)不定期披露:根据初级水产品安全信用管理需要和消费者的要求,随时披露社会所需要的信息。

4、制定水产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1)对A、B级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宣传,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牌,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年检、抽检等方面给予不同的便利和支持。

(2)对C级企业或个人给予信用提示,帮助其提升安全信用管理水平,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法规指导和咨询服务。

(3)对D级企业或个人,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示、不良记录公示、限期召回产品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将有关责任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三)初步建立信用体系管理服务系统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服务系统,设立三个工作机构:

1、宣传培训组:主要负责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舆论宣传和业务培训,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提供人力支持。

2、制度建设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为该项工作提供管理规范。

3、信用评审组:主要负责了解企业或个人实际状况,对他们的生产经营提出意见,确定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等级。

三、实施步骤

*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年10月—20*年11月)

1、成立*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组织体系,确定工作方案,起草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制度,包括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落实工作启动经费,召开全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员大会。

2、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根据全国动员会议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专项具体部署。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年12月—20*年3月)

1、20*年12月—20*年5月,调查全市初级水产品生产行业基本情况,全面摸清我市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的状况,建立企业或个人的普查档案,档案形式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为全面开展全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2、20*年6月—20*年8月,收集有关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等资料,组织细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开始启动实施这项工作。

3、20*年9月—20*年3月,*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对全市各初级水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的各项水产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公布信用评价等级。向消费者推荐信用等级高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对信用不良的生产企业或个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帮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