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范例6篇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1

 

关键词:信托;税收;重复征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在五年多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而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从而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因此,本文对我国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只能用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丰富多彩的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信托课税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一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一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这就造成了对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税负与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产生的税负相重复。这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 

2、税负不公。证券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而且还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同时由于信托税制的缺位,实际上就造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既然属于信托活动,给予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资金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 

3、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从营业税角度看,目前税法对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对信托业务对未做任何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11个税目,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收益这一类所得属于哪一种具体征收范围。虽然信托收益的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种类繁多的信托业务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收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极个别信托公司对信托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信托收益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名义运用信托财产对外拥有的债权、股权,并非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个人拥有的只是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4、信托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冲突。目前,信托公司在税务机关只能有唯一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如果以受托人(既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则受托人只能以信托公司自有的唯一纳税登记号进行纳税申报,税款也要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冲突。 

综上,由于上述税收的种种问题,我国目前信托业存在税负过重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只有建立与税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才能避免纳税人的不合理税负,扩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意见 

 

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规律,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原则: 

1、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指一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向其征税。 

2、实际受益人负担原则。这是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业界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方案:一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家,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显,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提供保护;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收成本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按照洗脱实质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为征税。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2

摘要:在世界性税改政策及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发挥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作用、税收的征管模式与手段、税源监控及税收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已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须认真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具体对策。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Abstract:Intheworldwidebasistaxreformpolicyandthedomesticmacroeconomicenvironmentchangesunderthecondition,atpresentOurcountryEnterpriseincometax''''staxrevenuecollectionsystem,ismanifestingthetaxrevenuefairlywiththeefficiency,thedisplaytaxrevenuetoeconomicstructureaspectsandsooncontrolaction,taxrevenuecollectionpatternandmethod,taxsourcemonitoringandtaxrevenueservicesstructurehasmanyproblems,adapted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objectiverequestnotcompletely,mustanalyzethequestionwhichearnestlythe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aspectexists,andexplorestheconcretecountermeasurewhichpositivelythe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reforms.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management;Reformcountermeasure前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2)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3)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4)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5)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3)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第二,“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第三,“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参考文献:[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4]赵景华,杜萌昆整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6]郝东。对地方税收服务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4,(10):54~55[7]杨智勇。关于完善税收服务体系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4,(8):58~59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3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4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贸易形式,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电子商务活动虽然使现行税法中的某些规定不能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但是,其并未对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应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设计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新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向;和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和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非凡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向,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征。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把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和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目前状况,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功能,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新问题的探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和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办法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新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新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新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续,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和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和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目前状况,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新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美施奈德.电子商务[M.成栋,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美特班,等.电子商务管理视角[M.严建援,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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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5

【关键词】中国德国财务会计比较研究

国际经贸关系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经济信息的交流,财务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则是经济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然而,财务会计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密切依存于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国家由于它们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甚至语言的、宗教的、民族特性的、地理的环境差别,财务会计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财务会计的国家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际经济信息的交流,于是,财务会计的国际比较研究与协调成了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德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两国的经济制度除了本质区别以外,较多地存在着相似之处,因此,财务会计也更具有可比性。本文从会计环境出发,对中德财务会计若干重要理论与实务问题作一比较研究。

一、关于会计目标的总体定位

会计目标是会计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具体是指会计活动所要达到的境地或结果。

鉴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规范,两权分离尚欠彻底,我国的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受托责任观”[1]。德国会计文献中一般并不直接使用“会计目标”一词,更多使用的是“会计的任务”(Aufgaben)。德国著名经济学家韦赫(Woehe)认为,财务会计具有“保护的任务和信息的任务”(Schutz-undInformationaufgaben)。所谓“保护”就是要求财务会计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计量和反映要求去记帐和报告,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企业对债权人等的利益侵害;所谓“信息”,就是要求财务会计提供全面而又充分的会计信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2]。可见,德国会计目标的总体定位实际上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综合。谢尔德巴赫(Schildbach)在他的《商法年终决算》一书中则更明确地表达了这一思想,他将商法报表的任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划分职责的职能;二是提供信息的职能[3]。显然,前者是指受托责任信息,后者则是一般的决策有用信息。德国对会计目标的定位与其经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德国一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其规模与其国民经济总体相比又欠发达,同时也存在着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多种企业形式,在这一会计环境下,选择一种会计目标模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关于会计信息使用者

中德会计信息使用者,从形式上看差别不大。例如,我国葛家澍教授认为包括投资人、债权人、企业职工在内的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同企业物质利益息息相关的所谓“外部集团”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4]。德国韦赫教授也认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是这样的一个集团,即“他们在企业中或有契约规定的权益、或有与企业盈利相联系的权益,并且他们要从企业年度报表中获取信息,以便得知企业活动怎样和在多大的程度上影响他们在企业中的权益以及未来可能的影响”[5]。然而,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本质定位上中德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区别的。我国一般认为投资者总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不管是大投资者还是小投资者。而德国则认为,投资者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大投资者或大股东,他们往往是企业的直接领导,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他们可以直接从企业取得比企业对外财务报告更为可靠详细的信息,因而不是企业对外财务报告的主要服务对象;另一类是小股东,他们尽管也是企业的主人,但由于股份或投资比例小,以至无权或根本不愿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完全是“局外人”,这些小股东以及处于与小股东同样地位的债权人才是对外财务报告的主要服务对象。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德国会计信息使用者一般定位于债权人和小股东,从而使德国会计纳入了“债权人保护模式”。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人的结构看,我国应借鉴德国经验,重视对中小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会计规范制定者

我国会计规范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德国会计规范则由联邦司法部负责制定,因此,两国会计规范制定者是相同的———均是政府机构,这与两国经济制度的共同点———强调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干预经济不无关系。然而,同样是政府制定,他们所持的立场却存在较大差别。德国会计规范制定者(也称为立法者)的任务是制定出满足下列要求的会计规范:①会计规范应该使企业不能作出一项有利于一定的利益集团而不利于另一利益集团的决定;②会计规范应该使企业不能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错误的或不完整的会计信息,以至他们基于这种信息作出错误决策,引起资产损失。[6]从第一项任务看,德国立法者的目的是要会计规范能在各个利益团体之间起到“公正”作用。显然,德国会计立法者要实现会计规范的绝对“公正性”是不可能的,他们自身也感到实现这一目标的困难。其最大的困难是,会计计量并不是精确的,存在着许多估计因素,必须允许企业有所选择。同时,政策过分的“标准化”(zurstarreNormierung)会限制企业领导人对经济决策的弹性,使他们无法利用财务会计作为财务政策的调节工具。[7]在不能真正“公正”的情况下怎样维持公正?这就要求会计信息提供者充分揭示会计信息,于是德国会计立法者就不得不站在“真正的外部信息使用者”立场来制定财务会计规范,从而使德国的会计规范纳入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模式。再看德国会计立法者的第二项任务,其目的是要通过规范会计信息给有关利益各方一种“保护”,使他们免遭错误会计信息的误导。但财务报告如何才能表达“正确的”和“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德国立法者原先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是“合规性”和“清晰与明了性”,而且要求“尽可能可靠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与收益状况”(1965年股份法第149条)。在1985年德国会计法规按欧共体第四号指令调整后,德国立法者承认接受了英国的“真实与公允”的观点。但在修订后的商法中,德国对真实与公允的理解是“在符合合规的会计原则的前提下,能给出符合企业资产、财务、收益状况实际关系的图景”,其实质内容仍然是“合规性”。为什么德国没有直接引用“真实与公允”?除了语言文化问题之外,其他原因可能只有德国立法者清楚。实际上,允许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政策上有较大的选择权,就难以实现真实与公允。不过,德国会计立法者的立场与其推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倒是一脉相承的,社会市场经济要求国家制定竞争规则而不是直接干预,要求国家维持公平,保护弱者、保护获得企业有限信息的债权人等等,这些思想在立法者的立场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我国会计规范制定者在制定会计准则时的立场是什么?我国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第一条规定,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第十一条又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在这些规定中,暂不论作为财务会计准则是否能够满足企业内部会计信息使用的需要,但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却明显是我国会计规范制定者的一个出发点。企业无论对外还是对内提供会计信息,都须首先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也就是把国家信息需求或国家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这与德国会计立法者的立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四、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根据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我国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特征最主要的是“真实性”与“相关性”,此外还有可比性、一致性、及时

性、明晰性等次要质量特征。笔者未见到德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直接论述①,但根据德国商法和公司法中关于会计原则的规定以及我国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认定方法,德国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特征,对所有企业而言是“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资本性公司而言是“真实与公允性”,此外也有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等次要质量特征。德国之所以要分别规定一般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质量特征与资本性公司的真实与公允质量特征,一方面是为了符合欧共体第4号指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性公司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进一步要求,因为真实与公允中的真实性(tatsaechlich/实际的或事实的)与一般规定中的真实性(Wahrheit)还是有显著区别的。前者是指事实上的、实际发生的或可以验证的,而后者则是一般意义上的“真实”,是一个努力达到但不可能完全达到的目标。从真实性到实际性或事实性的转变,看似对真实性要求的降低,实质上是德国财务会计在真实性问题上的进步,也是德国财务会计国际化的结果。由此可见,在次要质量特征上中德两国基本一致,但在主要质量特征上,我国强调真实(或可靠)与相关,而德国强调真实(事实)与公允、真实与合规。作为会计信息重要质量特征之一的相关性为什么没有被列入德国会计信息质量,这是耐人寻味的!这可能既与英国会计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有关,也与德国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关。德国证券市场规范但相对其经济而言并不发达,小股东一般并不直接参与股票的交易,其股票一般委托银行代管,在这样的情况下,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对信息相关性的关注程度自然也不可能高。同时,德国始终强调会计的国家特征,没有采用美国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成果,这些因素综合使德国财务会计忽视了“相关性”特征。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讨论自己的会计信息质量时,曾经也有很多学者提出应将“合法性”或“合规性”作为我国自己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这与德国的合规性特征不谋而合,但后来在制定基本准则时可能受美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强烈影响而未被列入。另外,尽管德国为了执行欧共体理事会的第4号指令而将真实与公允列入了质量特征,但人们仍然怀疑它在德国的实际执行情况,英国学者C.W诺比斯认为,德国对此是“无视指令”的,也无法确定它是否仅仅是一种引起注意的条款[8]。

五、关于会计规范体系

我国财务会计规范主要由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构成,德国会计规范则主要由《商法》、《公开法》、《公司法》组成。纵观中德两国的基本会计规范,在规范的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国规范均对簿记义务人、簿记原则与要求、会计报告原则与要求、会计报告的审计与公布、会计资料的保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然而,从比较的角度看,两国会计规范体系无论是在规定方式还是内容上仍有相当的差异。

1会计规范方式不同。德国财务会计用法律规范、而我国则法律与准则、制度并举,这是最易观察到的差异。当然,德国也有类似的规章、指南等不属于法律范畴的规范,但这些大都是对法律的进一步解释与应用的说明,而我国会计法与准则之间,并不是法律与实施细则的关系,它们分别规范了不同的内容。我国采用法律、准则、制度的“混合”方式,既照顾到了会计规范的“稳定性”,同时又考虑到了会计规范的“灵活性”。相对而言,德国一切以法律来规范则难免显得“保守”和“不具灵活性”。规范方式上的差异,主要还是来源于不同的会计环境。中德均是成文法国家,都重视法律的作用,故会计规范都具有立法的特征。但毕竟我国法制建设与德国相比尚有一定的距离,毕竟我国会计思想受到美国的强烈影响,因此,我国具体会计业务的规范方式还是采用了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的会计准则形式,受之于我国会计规范的习惯和会计人员素质,以准则为依据的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也在所难免。

2会计规范的侧重点不同。我国会计规范内容除会计准则之外,都侧重于对会计人员职责与权利的规定(即侧重于对“人”的规范),会计人员始终以代表国家利益的身份出现,于是在描述方式上,以技术、方法性论述为主,结果性论述(指会计事项处理欲要达到的结果)不多,着重规范会计人员应该应用什么方法、应该如何去做。德国会计规范则侧重于对会计事项“事”的规定,很少以“人”为规定对象,于是,在描述方式上,结果性论述多,技术、方法性论述少,着重规范会计工作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结果。例如,德国关于会计记录变动(错帐更正应属于此列)的规定是:“记录或描述不应该用一种不能确定其原来内容的方式变动。也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变动,即变动的性质使得不能区分其是原来的还是后来所做的”。这里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而是规定了所要达到的结果。又如,关于会计数据登记介质与保管的规定,德国强调“必须使得会计记录在保管期内的任何时候,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成为可读”。基于胶片介质或数据储存器基础的资料,“则该商人就具有以其自己的成本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使其基础资料可以阅读的责任;必要时,该商人必须以其自己的成本打印出基础资料或提供无须辅助设备即可阅读的复制件”。

3会计规范的全面性与集中度不同。从会计规范适用范围和总体内容上看,我国会计规范是最全面的,一方面既适用于企业又适用于机关团体(指会计法);另一方面既包括了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又包括了对会计事项处理的规范,而德国会计规范(就《公司法》、《商法》、《公开法》而言,并不排除德国以其他规范规定政府会计)仅仅适用于商人,且主要是对会计事项处理的规范。然而,从规范的具体内容上看,德国会计规范不仅集中而且全面,而我国虽全面但较为分散。例如,德国商法集中对企业会计的各个方面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不仅包括了财务会计基本原则,还包括了簿记、审计要求、会计资料保管、会计资料的法律应用要求等。我国会计规范不仅对会计事项,而且对会计人员作出了规定,是较为全面的,但却分散在各种规章之中。例如,《会计法》着重对企业领导、会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进行规定,会计准则和制度着重对会计事项的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则注重对各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定。此外,还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资料保管、销毁作出了规定。众多的规定不仅分散,而且也存在着“整合”和“补充”的必要。例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尚不适用于外资、股份制和私营企业,关于簿记的全面、正确、序时、分类核算这一重要原则、关于企业盘点方法等,在各种规范中尚缺乏明确规定。

六、关于会计基本假设与原则

我国的会计基本假设与基本原则,在1993年7月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四大基本假设和十二条基本原则。德国财务会计中一般并不明确区分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本原则,而是统称为“原则(Grundsaetze)”。但从我国对会计基本假设内容的认识和表达方式看,德国商法中还是存在类似于我国的基本假设的内容。

德国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德国财务会计并没有直接指明货币计量单位假设,该假设隐含于取得成本原则之中,而将持续经营假设则作为一般的会计原则对待。德国商法规定了十四条基本原则,它们包括:(1)关于报表编制的一般性原则,包括合规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明晰性原则(Klarkeit)、及时性原则(EinhaltungderAufstellungsfristen)②;(2)关于报表要素确认的基本原则,包括报表同一性原则(Bilanzidentitaet)、全面性原则(Vollstaendigkeit)、禁止抵消原则(Verrechnungsverbot或称轧差禁止原则/Saldierungsverbot、总额原则/Bruttoprinzip)、反映一致性原则(Darstellungsstedigkeit,或称形式上的报表连续性/formellebilanzkontinuitaet);(3)关于报表要素计量的基本原则,包括持续经营原则(Unternehmensfortfuehrung)、逐项计价原则(Einzelbewertung)、谨慎原则(Vorsichtsprinzip)、取得成本原则(Anschaffungskostenprinzip,或称名义资本保持原则/PrinzipdernominellenKapitalerhaltung)、期间划分原则(Priodenabgrenzung可意译为权责发生制原则)、计价一致性原则(Bewertungsstigkeit,或称实质上的报表一致性/materielleBilanzkontinuitaet)。

中德会计假设与会计原则相比较,具有下列七种情况:

①名称相同,内容也基本相同或相近。如两国均承认持续经营、真实性、及时性、明晰性、历史成本或取得成本等,而且在内容规定上也基本一致。

②名称相同,但内容有较大差异。如中德都有谨慎原则,但德国谨慎原则不仅包括了“实现原则”与“不对称原则”,而且,在谨慎程度上与我国也相差甚远。例如,按不对称原则,德国财务会计对外币应收帐款的折算应运用“入帐汇率与期末汇率孰低”原则,对外币应付帐款的折算则应运用“入帐汇率与期末汇率孰高”原则,而我国则一律采用期末汇率折算。又如,德国的一致性原则,既包括了“计价一致性”原则,又包括了“反映一致性”原则,前者相当于我国的“一致性”原则,而后者则又相当于我国的“可比性”原则。

③名称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如德国的期间划分原则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德国的反映一致性原则相当于与我国的可比性原则。

④中国作为会计基本假设或原则,从德国商法内容看也已包含了这样的内容,只是德国会计学者未将其称之为假设或原则。如由我国会计学者概括的,并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写明的会计主体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等,虽然德国商法中包含了这样的含义,但在商法和其他会计文献中却没有明确作为假设或原则。

⑤中国作为假设或原则,但德国商法未涉及。如相关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配比原则、重要(大)性原则等。相关性是德国财务会计所忽视的一个问题,而对于其他三个原则,虽然德国商法没有规定,但在其他会计文献中却包含了类似的内容。

⑥德国作为会计基本原则,从我国会计准则看也已包含了这样的内容,但我国会计学者未将其称之为假设或原则。如德国的全面性原则(报表应反映会计规范规定的所有项目,不得遗漏)、禁止抵消原则(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不能抵消反映)、合规性原则等。

⑦我国会计准则未涉及的会计原则。如逐项计价原则、报表同一性原则。逐项计价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各个资产负债表项目必须逐项单独地计价,不考虑资产之间可能存在的协同作用,各项资产单独计价结果的总和即是整个企业的价值,外购商誉的存在被认为是对逐项计价原则的违背[9]。报表同一性主要是指期初报表与上期期末报表的等同性,这在我国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德国商法却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

七、关于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即财务会计要素,它们不仅是财务会计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同时也是构成财务会计报表框架的基本要素,因此,也称为财务会计报表要素。

从构成财务会计报表的基本构成要素看,德国财务会计基本要素与我国相近,均有资产、自有资本(业益)、外部资本(负债)、总收益(收入)、总费用(费用)、总成果(利润)构成。

例如,对于德国资产负债表由下列恒等式成立:

资产(Vermoegen)=资本(Kapital)或者,

资产(Vermoegen)=自有资本(Eigenkapital)+外部资本(Fremdkapital)

对于德国损益表,利润往往称为“总成果”,总成果定义为由总收益和总费用之差,即:

总收益(Gesamtertrag)-总费用(Gesamtaufwand)=总成果(Gesamterfolg)

(总收益>总费用=报表利润;总收益<总费用=报表损失)

尽管在形式上,中德会计要素基本相近,但在定义方式和内涵上,中德之间仍存在差异。

从会计要素的定义方式上看,我国会计要素定义是从资产定义出发的,资产要素是整个会计要素的基础。例如,资产从经济学角度定义为“经济资源”或“未来经济利益”,这样,“负债”即是“经济利益的未来流出”,是“负资产”,业益是“净资产”;同样,动态的会计要素也从资产这一静态要素中导出,收入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或收益即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即净资产的增加。在德国会计学教材和著作中,一般很少使用“会计要素”一词,一般也不直接将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损益称之为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相反,有时却称“收款”、“收入”、“付款”、“支出”等名词为会计学的“基本概念”[10]。从德国对报表要素的界定情况看,德国会计要素是从资金运动这一角度来定义的,资产是资金或资本的运用(Kapital-Verwendung),资本则是资金的来源(Kapital-Herkunft),资金来源再分为自有资本(Eigenkapital)和外部资本(Fremdkapital),自有资本即是业益,外部资本即是负债(Schulden)。德国静态会计要素的这种定义方式实际上与我国会计改革之前非常类似!可以讲是典型的“资金运动论”。德国动态会计要素也是从资产概念出发的,货币性净资产的“增加”(“减少”)称为“收入”(“支出”),净资产的“增加”(“减少”)称为“收益”(“费用”)。在动态会计要素中,“收入”与“支出”相对应,“收益”与“费用”相对应。

从会计要素的内涵上看,中德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收入”和“收益”概念上。我国资产的内涵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生着变化,从“资金占用”、“财产物资与权利”、直到目前的“经济资源”和“未来经济利益”,而德国则相对滞后,仍然停留在资金运动阶段,这多少有点出乎意料,但却是事实!这说明德国会计较为保守,在国际化过程中比较强调国家化特征,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会计在改革中的进步。在“收入”概念上,德国的“收入”表示的是一个“结算过程”,是对“收款”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扩展,它既包括了货币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已实现的收款),也包括了应收款的增加(可能的收款),其对应的概念是“支出”,而不是通常的“费用”。我国的收入则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属于“收益的一个方面”。德国的“收益”,尽管也定义为“净资产的增加”,类似于我国的“收益”,但实质上仅相当于我国的“收入”,两者的差别体现在:①我国“收入”强调销售成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而德国“收益”强调生产成果,不仅包括销售商品收入,还包括库存生产成果的增加和自制固定资产成果,是一种“总收益”观念;②我国“收入”概念是基于“资产”理论的,与资产的联系较为紧密,德国“收益”则是基于“资金运动”理论的,与德国的“收款”、“收入”概念关系较为密切。诚然,为了适应欧盟一体化进程,德国会计法对“收益”概念也作了适当的“修正”,如规定损益表也可以采用国际上较为普遍的“销售成本法”,但“总收益”观念在会计实务界仍有相当的地位,大多数企业仍乐于采用以“总收益”观念为基础的“总费用法”编制损益表。

八、关于会计信息披露

财务会计的基本目的是提供财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披露也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德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是:信息披露从保护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出发,按区别对待、分层披露的原则进行。其主要手段有:①运用会计报表结构与项目分类控制关键信息的披露。如损益表采用总费用式结构,外界就无法得知销售成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关键会计信息;允许中小型企业采用简化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大大减少了会计信息细节的披露。②运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不同要求调节附注披露的信息量,资本的公开性越大,规模越大,则附注披露越多。因此,资本性公司比人合公司附注披露要求多,股份公司比非股份公司附注披露要求多,规模大的公司比规模小的公司附注披露要求多。③运用对审计的不同要求改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有的企业财务报告需要审计,有的则不要求;应审计的企业中,有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而有的仅要求宣誓审计师审计。显然,有无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还是宣誓审计师审计,其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是不一样的,会计报表信息可信度的降低也能起到减少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④运用财务报告公开的不同方式和时间要求影响会计信息的传播。德国对某些企业不要求公开财务报告,而对要求公开的企业,又区别为在商业登记簿上公开或既在商业登记簿上公开又在联邦司法部公告上公开,时间上又区分在九个月内公告或是在12个月内公告。企业规模越大其公开要求越广、时间越快。德国通过以上途径,构建了层次丰富的会计信息披露结构,既满足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又保护了商业机密,保护了中小企业,有效防止了“不当竞争”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垄断的形成。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规范的重点尚集中在上市公司,主要特点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要求在大众媒体上公开,非上市公司则仅要求对股东和国家有关部门定向公开;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分企业规模,比较强调披露上的一致性。相对而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层次性,难于处理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与保密的关系。

两国会计信息披露上的差异,其起源还是在于两国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德国实行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它既强调保护私人经济利益、保护弱者,又强调市场的公开和公平竞争。保护私人利益和弱者,则要求一定程度的会计信息保密,而市场经济的公开和公平竞争则又要求企业会计信息的广泛公开,两者权衡的结果形成了目前德国的会计信息披露上的多层次性。我国则是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换过来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受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思想、政企不分的体制的束缚,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面向政府,内容简单,也无须保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日益完善,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这种状况正逐步得到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已经建立起了初步的规范,也为其他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确立了蓝本,尽管如此,德国关于会计信息的多层次披露方式,仍值得我们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1葛家澍市场经济下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89-90

2WoeheEinfuehrungindieAllgemeineBetriebswirtschaftslehre18Auflage,VerlagVahlen,1993S.997

3SchildbachDerhandelsrechtlicheJahresabschluss5Auflage,Verlagnwb,1997S.32-71

4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5

5GuenterWoeheBilanzierungundBilanzpolitik9.Auflage,VerlagVahlen,1997,S.41

6GuenterWoeheBilanzierungundBilanzpolitik9.Auflage,VerlagVahlen,1997,P42

7同上,P42

8吴俊洁(英)等“真实与公允”观念在欧洲协调的障碍及其启示会计研究1995;6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6

20__年是“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其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作用十分突出,作为地税部门,规划好20__年税收工作,对于地方政府实现“十一·五”计划目标起好步、开好局,促进经济税收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为此,分局结合工作实际,确立20__年工作思路如下:

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保持地方税收收入与经济的协调增长;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建立并不断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经济全球化需要的科学征管格局;坚持科技加效率,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水平;健全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地税社会形象,推动岳麓地税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根据这一工作要求,分局20__年将围绕一个中心,采取两个措施,增强三个意识,实现四个目标,把握五个原则的思路开展工作。

一、一个中心

(一)大力组织收入,严格依法征收

1、合理安排收入计划。牢固树立组织收入是第一要务的思想,及时做好与各级地方政府的任务衔接,努力使税收计划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源状况相适应,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力求实现税收计划的最大合理化。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不断强化税收分析和预测工作,提高税收分析质量和税收预测的准确性,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翔实的参考依据。

2、加强收入任务考核。层层分解落实收入目标,严格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组织收入“一票否决制”。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做好税收进度协调,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足额入库,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二)强化税源监控,加强税收管理

1、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结合分局税源的实际状况,在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税源监控范围,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2、加强核定征收管理,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工作。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要求,加强对两个所得税及个体税收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在做好核定征收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纳税评估,重点搞好企业相关数据资料的搜集整理,充分利用现有的涉税信息,加强分析比对,丰富完善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建立规范的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积极探索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工作模式,最终形成“征收”、“纳税评估”和“检查”三位一体疏而不漏的全面监控机制,逐渐实现通过评估工作促进纳税人实现如实申报,替代大面积的简单核定工作。

3、继续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认真落实部门配合、强化税源控管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重点抓好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反馈、利用,通过对涉税信息的分析运用,促进税源监控水平和征管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1、强化税务登记管理。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结合换发税务登记工作,开展一次纳税人户籍清理,通过户籍信息的核查和漏征漏管户的实地清理,摸清底数,依靠信息化技术的支持,优化办证工作流程,规范征管基础资料采集和共享,健全纳税人户籍档案,巩固税务管理基础工作。

2、加强发票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强化发票使用监管,从发票计划、入库、领购、发售、审核、查询、销号等各环节,划分权限,分级管理,实现发票管理的分级监控,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发票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发票违章处理力度,积极探索“以票管税和源头控税”的新途径。

3、加强征管质量考核,提高征管水平。继续加强税收“八率”考核,把登记率、信息录入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和纳税服务满意率等“八率”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单位征管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计算机自动生成考核指标,自动进行考核评价。

(四)强化税务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1、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欠税清缴活动,建立欠税档案,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加大清欠力度。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户,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欠税额较大、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偷、逃、欠税行为。同时严格规范减免税审批及其后续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2、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分解细化税收执法权,落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落实分局下发的《税务检查处理(处罚)操作规程》,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3、大力开展税务检查。以房地产、建筑安装、饮食娱乐等行业为重点,继续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活动,改善税收环境,努力实现由普遍检查向行业检查、重点检查的转变和由收入型检查向执法型检查的转变,加大检查深度和广度,大力开展延伸检查,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两个措施

(一)理顺征管体系,深化征管体制改革

1、按照新型征管模式,在征、管、查三大体系下科学分工,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发票管理、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管理;加强税源分析、预测和监控,增强征、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税收计划管理和收入目标责任制,加强对税收计划进度及征、管、查等税收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考核;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

执法,确保应收尽收。2、进一步调整、理顺和规范征、管、查之间的关系,建立征管资料电子档案库,实现资源共享,加强税源监控;实行以简便、快捷、自助报税为特征的现代化办税方式,逐步由单一的申报方式向多样式的纳税申报转变,提高电子纳税申报率;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征管手段,分解、制约税收执法权力,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推行纳税评估和纳税信用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实行专业管理与社会化办税有机结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1、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能级管理、责任制考核、轮岗交流、待岗培训等制度;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继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的监督;适应形势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干部的上岗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强地税干部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为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可靠的保证。

2、按照上级部门“统一规划,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地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立税源分析系统、税收收入分析系统、税收业务管理应用系统、经济与税收动态数据库及建立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税收管理电子化和现代化水平。

三、三个意识

(一)增强学习意识,创建学习型机关

着重树立现代学习理念、创造良好学习条件,形成全局上下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当“学习型个人”的氛围,以此推进地税改革与发展。加大学习、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切实增强干部学习积极性;创新形式,开展各种学教活动,继续支持干部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适时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对干部进行培训,并以此推进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增强廉洁意识,建立廉政型机关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等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进一步明确内部管理职能,为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规范权力运行监督。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筑反腐败防线,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倡导“一帮一”结对活动,切实预防干部违法乱纪的机率。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以教育的强化来提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增强服务意识,建立服务型机关

几年来,伴随着征管模式的不断转换及各地税务机关的积极探索,税收服务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服务形式由随意走向规范,但税收服务的观念、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针对这些问题,要在使纳税服务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及时解决其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建立税收服务标准,全面整合机关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四、四个目标

(一)组织收入实现各级税收任务全面完成

税收是国民经济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作为地税部门来说,确保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组织收入是第一要务的思想,在经济持续发展、税收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地方税收与经济的同步协调增长,努力克服一切困难,严格做到应收尽收,确保组织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为长沙市、岳麓区的经济发展和各项建设事业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二)征管格局实现严密、科学、规范化

进一步完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建立以专业化、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理顺征收、管理、检查“三大系列”的关系和职能,使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逐步形成严密控管税源、自觉纳税申报、征管手段先进、税收服务优良、稽查制约有力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实现税收征管的严密、科学、规范化。

(三)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精细化

精细化管理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以及服务质量的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它是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并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关键一步。根据精细化管理理念,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做到精确、细致、深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员管理机制和税收管理员激励机制,完善对管理员下户管理,健全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机制,如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机制、对税收管理员实行绩效考评。从长远来建立起两个有效机制:一是建立有效的税收管理员管户机制,解决税收管理员“淡化责任”,税务机关“疏于管理”的问题;二是对基层税务机关,直至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机制,解决基层税收管理员“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四)队伍管理实现和谐化文秘站版权所有

“人心齐,泰山移”,人的因素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各部门要大力倡导和弘扬充满活力、健康向上、团结和谐的湖南地税精神,用地税精神感召人,用团队精神凝聚人,提高地税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提高中层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中层干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实施干部素质工程,重点加强对干部的税收业务技能、计算机知识等经济形势方面的培训教育。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教育、时事政治教育、党风廉政教育、纪律教育、道

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五、五个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

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的根本基础,是税收征管的本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因此,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上,要遵循依法治税原则。无论是在对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还是对纳税主体的纳税人,衡量其权利、义务的运用及履行,都必须以税收法律作为基本标准。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工作流程的制定,岗责目标的确定,税收征管业务的重组,以及新的征收管理、稽查机构的设备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都应该遵守税法规定。

(二)精简高效原则。

精简原则是指按照征管集约化的要求,精简机构,压缩征管机构层次和数量,优化人员资源配置,简化工作程序,在准确把握和科学分解税收征管职能的基础上,对征、管、查职能和构架进行重新定位,优化组合。高效原则是指从征管工作实际出发,制定出一套科学、严密、职责分明的工作规程,使用先进科学方法进行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以人为本原则。

人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要高度重视税收队伍建设,使每一个税务人员都能够得到与其知识才能相适应的岗位,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能和潜能,达到人事相依、人尽其才的境界,从而使人才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四)稳中求进原则。

一方面抓好基础建设,在提高干部基本素质,健全各项制度,夯实征管基础等方面狠下功夫,为实现有效征收管理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周密安排,循序前进,把握好税收征管改革的节奏,对重大改革措施,一定要充分论证,先行试点,再实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