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环境治理范例6篇

工地环境治理

工地环境治理范文1

(河北省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保定 071051)

(Baoding Geology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Institute Hebei Province,Baoding 071051,China)

摘要: 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内容一般涉及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矿山地质、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由于施工技术与管理的复杂、多样性,多采用工程监理制。本文根据工程实践,对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分析和阐述,与业内同行进行探讨。

Abstract: The mine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project content of Beijing-Kunming Highway (Baoding section) usually related to th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ining geology,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landscaping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system is usually used due to the complexity and diversity of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expounds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ining geology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project along Beijing-Kunming Highway (Baoding section), and which is discussed with the industry peers.

关键词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

Key words: mining geology;environmental treatment;project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D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4-0122-02

作者简介:赵灏(1963-),男,河北清苑人,现从事水工环、岩土、物探工作。

0 引言

为改善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周边矿山环境,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后组织实施了系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其工作内容一般涉及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矿山地质、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鉴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的复杂、多样性,为保证工程质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多采用工程监理制,以对工程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本文根据工程实践,对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分析和阐述,与业内同行进行探讨。

1 监理工作的依据

顾名思义,监理就是监控和管理的意思,监理的任务就是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对工程项目进行“三”控制“一”管理。“三”控制就是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一”管理就是依据合同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工作采用的主要依据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2 监理工作的性质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服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保质、按时完成好建设工程。因此,实施监理工作时,不仅要挑毛病、找问题,同时也要出主意、提建议。一是要及时提醒甲方在工程各阶段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另一方面督促施工单位弥补工作中的不足、帮助施工单位排忧解难。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尽量在事前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及早预测、发现、反馈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在工作中要发挥监理表率作用,凡要求施工单位做到的事自己要首先做到。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对建设单位负责,相互沟通、遇事商量、坦诚相待、共同提高。

3 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监理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中扮演着监督、管理、服务、协调、参谋等多重角色。为了保证完成好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各种形式、多方面的培训,使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专业知识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及良好的体魄。监理工作必须做到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严格标准、严厉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4 施工质量监理

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最首要的任务,为了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切实完成好质量控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4.1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细则的目的是明确监理依据、职责、工作内容等,阐述监理步骤、工作方法、技术手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使监理人员有一个操作性强的工作准则。

4.2 组建强有力的监理组。监理的各项任务是要靠监理组全体人员艰苦努力、团结协作才能够完成的。因此,监理组必须选择那些具备监理素质要求的人员来组成,其中监理组长的选择更为重要,应具备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筑工程技术、园林绿化等各方面的知识,并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管理协调能力。

4.3 加强监理组的内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涉及多专业、多工序的复杂工程,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权威性,监理组的人员应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建筑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要想使监理的控制、管理、服务任务完成得好,监理组内部首先就要进行很好地管理。除了依靠监理组长有效的安排、管理、协调外,还应该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如例会制度、汇报制度、日记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简报制度、签字制度、计划要求、监理纪律要求、监理日常工作要求等。

4.4 建立规范有效的沟通协调制度。通过例会、周报或月报制度,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并向业主汇报,做到有效沟通,及时控制工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4.5 督促施工队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首先是施工队伍通过自身的努力干出来的,监理是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者,不能扮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的角色。因此,在监理工作中督促施工队伍建立起“自检、互检、交接检”三级质量管理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工程中,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建立起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组则更有必要对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的各种资源的数量、质量、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严格核查,对各工序、各环节的质检工作进行监督,要求施工单位切实实行三级质量检查制度,并认真审查其各阶段的质检报告。

4.6 督促施工单位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为标准,制订各专业工程质量分解目标。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确保分部工程质量。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与设计要求进行控制,确保单位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4.7 由于工程的特殊性,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大部分项目承包单位与当地村民进行了劳务合作,给承包单位带来了施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施工工期短、专业性强、需要熟练工种的大型项目中更为显现,监理工作要紧紧抓住有资质的承包单位,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加强旁站监理的力度,不怕辛苦。

4.8 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般含土石方工程、砌体工程和植树绿化工程等,在实施监理工作时应准确把握各专业工程监理要点。土石方工程一般包含掌子面危岩清理、种植台阶开凿、种植沟槽开挖、削坡填坡、回填碎石、回填土方等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点是:掌子面危岩清理应完全、彻底消除掌子面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种植台阶开凿、种植沟槽开挖轴线位置、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削坡填坡后的边坡角度必须控制在设计允许值及以下;回填碎石用料颗粒级配、单次回填最大厚度、碾压遍数、回填整体坡度等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回填土厚度应满足或优于设计要求。砌体工程一般含浆砌石档墙和蓄水池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点是:严把原材料进料关和检验、试验关,块石(砖)强度、沙浆配合比、沙浆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槽开挖尺寸、高程、坡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墙体砌筑应做到灰逢饱满、上下错逢、内外搭砌、外表匀称美观。植树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点是:树种、树高、胸径、株行距应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并适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未成活树木的补种、补栽情况。

5 施工进度监理

进度控制的要点是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工期目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对关键线路的施工控制点、分包工程控制点、供货控制点、设计保证控制点的管理,使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并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有序进行,确保总工期的实现。

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般分工程治理措施和生物治理措施两大类,且生物治理措施一般必须在完成工程治理措施后方能实施,如安排不当,很可能造成工程治理措施完成后已错过生物治理措施最佳时间(北方地区最佳植树季节为3-5月,部分树种也可在10-11月种植)的情况,进而造成整体工期的延误。因此,在施工之初,监理组即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科学、缜密、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使工程生物治理措施得以在当年年度内实施。

6 工程费用监理

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多为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实行额度控制,结余资金上缴财政,超支部分自行解决。项目的工程计量、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直接影响项目完成质量和预算执行水平。治理工程预算控制标准为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以工程施工中标的单价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为依据,项目决算以获得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很多不可预见因素,设计变更在所难免。因此,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费用控制的重点是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一般要求设计变更前后治理费用不增减。

7 安全施工监理

安全施工监理工作首先应根据工程特点与施工单位共同分析确定项目危险源(项目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般涉及爆破作业、高陡边坡危岩清理、种植沟槽开挖、高空建筑物拆除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害等根源,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因此,施工之初监理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爆破工程安全技术措施”、“高陡边坡危岩清理、种植沟槽开挖、高空建筑物拆除安全技术措施”、“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运输与临时防护安全技术措施”、“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监理组还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责令整改。

8 结语

总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中除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外,还应强化服务意识,为业主和施工单位排忧解难,敢于承担责任,在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最终圆满实现工程治理目标。

参考文献:

[1]DZ/T0222-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S].

工地环境治理范文2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加强

正文: 经济 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对矿物的需求与消耗,这也为我国矿产开采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矿业企业不断应用新的开采技术进行矿山开采,加快开采进度.这使得原本就不注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情况更加严重。近年来各矿业企业由于地质环境保护不力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矿山地质环境没有进行保护与治理,造成矿山地质情况发生变化,而企业对于地址情况的勘探不及时造成的。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对于矿业企业安全生产.我国地质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分析

由我国国土资源部部署牵头,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综合研究与成果集成》经历了五年的时间,通过全国3 1个地质环境监测站的汇总与评价,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由于长时间、高强度的矿山开采.造成了我国大量土地荒废,生态环境恶化。在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已经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的地质灾害。至200 5年底,由于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1 2379起,死亡4250多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60多亿元。由于采矿活动造成地面塌陷面积达3 5.22万公顷,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 43.9万公顷。而且由于建矿、采矿强制性抽排地下水以及采空区上部塌陷使地下水、地表水渗漏,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环境,导致采矿区域及周边出现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加上采矿废水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使得矿区周边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针对这样的情况,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已经势在必行。自2 0 0 6年开始我国已经开始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加大的管理力度。

2 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

2.1 矿山废弃物处理——地质环境治理基础

矿山废渣、废石、弃土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废弃物的堆积造成矿山周边占压土地、植被破坏,影响了原有地貌环境以及水文环境。其中还有重金属的废弃物长期受阳光、雨水、空气的析出,对矿山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合理利用废弃矿物进行矿坑回填可以极大的降低矿坑回填资金使用。通过废弃矿石与砂石的合理配比进行回填,一方面减少了回填使用材料带来的资金与物质浪费,另一方面也对废弃矿物有了很好的处理。并且这样的回填在压实度、以及地质原有情况复原上也有着一定帮助。

2.2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由于传统矿山开采很少进行矿坑回填,造成地质塌陷等情况极易发生。按照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快慢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突变性地质灾害,如地震、泥石流、崩塌、滑坡、水土流失等。另一类为缓变性地质灾害,如沙漠化、荒漠化、地面沉降等。由于矿山开采对于矿山周边水资源的污染影响了植被的生长,造成矿山地质出现松散,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岩石的应力发生改变,以前的岩石应力均衡被破坏,以及矿石废渣的乱堆乱放,易造成边坡的不稳固,在外力诱发下,极易产生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灾害。

针对这样的情况,矿山地质治理首先要从水资源治理开始,加快矿山矿物制备过程中水处理设备的投入,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再行排放。同时加快矿山植被的恢复,通过树木种植、草皮移植等方式恢复矿山植被,防止滑坡、泥石流的发生。

土地荒漠化也可以算矿山地质环境的一种,由于矿山生产运行中地下水的过度开采,造成水资源的减少,河流的干涸,植被的消失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但矿山的不合理开采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某些矿山由于排水,疏干了附近的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长期得不到补充恢复,影响植物生长,破坏了周围的生态环境,最终使矿区土地石化和沙化。这种情况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通过上面论述的水资源治理、植被治理等方式,慢慢恢复矿山周边土壤水分以及植被,恢复土地含水量是治理矿山土地荒漠化的唯一方式。

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

近几十年的矿业开采虽然对我国 经济 发展 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对矿山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针对我国矿山环境现状,加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通过复合治理方式、拦、排、护、整、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加快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对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加强矿业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

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通过对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矿山化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职能、国土资源部具体环保工作的实施共同来履行我国地质环境保护与监督的工作,促进我国矿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同时加强有关法规与制度的建设,从 法律 立法的角度,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3.2 加快我国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

矿山环境治理必须应用先进的 科学 技术来实施。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问题,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另外还要通过高等 教育 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对在职人员的再培训等方式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

3.3 加快矿业“三废”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于“三废”的回收、利用,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通过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技术,提高矿山资源利用率,对于加快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4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防护的分析

工地环境治理范文3

关键词: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充填法

内蒙古草原地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保障区域,也是重要的矿产、能源供应基地,承担着保障全国“生态安全”与“能源安全”的双重角色[1]。近年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草原的经济和社会繁荣发展,但同时也给草原带来的水土流失、植被退化等一系列负面的生态环境效应。为了缓减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 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8°56′39″―118°58′14″,北纬45°15′19″―45°16′07″。属于典型的干旱半干旱中温带气候。多年平均降水量375.1mm,年内降水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6月~8月,占全年降水量的80%以上;年均蒸发量1714.7mm;区内多以西北风为主,最大风速31m/s;全年无霜期108天。矿区土壤类型主要为栗钙土,有机质含量1%~2%,有机质层厚度为40cm~60cm,下部有钙积层。矿区土壤中有机质、氮、磷含量均比较高,养分条件较好,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接近同类土壤中有机质含量的上限。植被为典型的草原植被,以贝加尔针茅(Stipa baicalensis)+羊草(Aneurotepidimu chinense)为主要建群种,草优良牧草的比重为30%~40%。草地等级以Ⅱ等2级为主,草地营养类型以碳氮――氮碳型居多。

2. 项目区地质环境与土地利用现状

2.1 地质环境现状

矿区于2002年投产,经过十多年的开发,现已经形成了大面积采空区。但未发生地面塌陷、裂缝、地面沉陷地质灾害。

采区工业场地、新尾矿库、选矿区、办公区、储矿场、渣石排放场及矿区道路等建设在平缓地带,工程开挖量小,无高陡边坡,不存在崩塌、滑坡情况。

旧尾矿库地处低洼地带,存放大量尾矿,由于汇水面积小且现已停用,现状条件下,泥石流地质灾害不发育。

2.2 土地利用现状

矿区于2002年投产,矿区开发前土地利用类型为天然牧草地,开发后土地类型变更为采矿用地。开发过程中新尾矿库、旧尾矿库、选矿区、办公区、储矿场、渣石排放场这些功能区对原有地表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较大;由于该矿区为地下开采故工业场地对原有环境破坏较小。

3. 项目区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具体措施

根据《西乌珠穆沁旗土地总体利用规划(2009年~2020年)》项目区在利用功能上属于一般农业、林业、牧业用地。遵循因地制宜、治理复垦后土地可持续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根据项目地质环境及土地利用现状,科学合理分析未来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风险,并结合土地可持续利用发展思路,初步确定项目区地质环境治理后土地复垦为草地。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管护措施,积极有效地推进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

3.1 工程措施

由于矿山开采多年,地下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地表旧尾矿库内也存放了大量尾砂,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渣石排放也将占用大面积的土地资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采用尾砂回采――采空区充填――尾矿库治理三步走战略。

与矿山设计院合作,进行尾砂有害成分浸出、尾砂水泥配比强度、流体力学等实验,采用全尾砂结构流体胶结充填法对矿区已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充填。具体流程为:将旧尾矿库中的尾砂进行回采,采出的尾砂经过粒径分选后与水泥进行科学配比,通过充填系统直接将砂浆充填于采空区中,对新产生的空区和历年所遗留的空区进行胶结充填。高质量的充填体可对围岩提供良好的支撑,不但可消除塌陷、裂缝、沉陷等地质灾害,减少旧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及环境风险;还可保护矿区地表景观,提高矿石资源回收率,产生经济效益。

由尾砂采出形成的采坑,可用渣石进行回填、平整、覆土并进行复垦。由于旧尾矿库在设计时就采用了防渗技术,堆放渣石可以减少渣石存放过程中雨水冲刷浸出物对环境影响,也可以减少渣石堆放占用土地资源。对旧尾矿库覆土要求:覆土厚度为0.3m沉实土壤,覆土的土壤pH值在当地范围内,有机质含量不能低于当地土壤的含量;覆盖后的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坡度一般不超过35°,可用作牧业生产。

3.2 生物措施

在办公楼、选矿厂周边及道路两边种植丁香树、榆叶梅等景观树种,为了提高植被成活率及遵循自然选择规律,在复垦区内主要以种植牧草为主,草种选择遵守以下原则:

(1)选择抗旱、抗贫瘠优良草种,多种草类混合种植(例如:草木犀+沙打旺);

(2)用于复垦牧草种子必须是一级种,并且要有“一签、三证”,即要有标签、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和检疫证;

(3)有防治病、虫害措施和退化措施;

(4)三年后牧草覆盖率达30%,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500kg/hm2。

(5)撒播技术要点:沙打旺+草木犀比例2∶3,播种量40kg/hm2,播种时间一般选择在夏初,播种深度1.5cm~2.0cm,播后随即镇压l~2次。

根据《中国主要作物需水量与灌溉》中西部干旱地区天然牧草需水量150mm~720mm,故项目区恢复的植被可以依靠自然降雨量维持生产。但是考虑到复垦区区春秋季节干旱少雨为尽快恢复土地生产力,复垦方案设计对复垦后的土地每年春季返青期及秋季进行2次灌溉,每公顷每次灌溉用水500m3,年灌溉用水量2030m3,共管护3年,总用水量6090m3。所需水源来自矿区水源井。

3.3 监测与管护措施

(1)植被恢复效果监测

植被恢复效果监测指植被恢复质量监测。为尽快恢复土地的生产力,保证植被恢复质量,拟采用随机调查样方的方法对植被恢复效果进行监测,主要参数见下表。

(2)管护措施

由于治理区范围大、分布较广,管护难度较大。治理后的草地应进行人工管理,防止牲畜对恢复植被的损害,牧草稀疏的地方应在第二年雨季前及时补播。严格执行禁放牧、禁开荒、禁采石、禁狩猎、禁用火,要及时防治虫害、抚育,搞好防火等工作。对复垦后的土地加强灌溉,及时进行浇水,既可促进新播牧草生长,也为优良的原有牧草种子成熟或营养繁殖创造条件。每年春、秋两季灌水,以提高草的成活率和生长速度。加强播种草地的管理,是播种成功的关键环节。

4. 结语

在矿山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要本着“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思路,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原则,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新模式,加强政府政策引导与社会资金整合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性,不断探索利用新技术对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环境与土地利用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在开发“金山银山”的同时,也要保护“绿水青山”,建立环境友好型矿区,为建设祖国北疆生态屏障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白淑英,吴奇,沈渭寿,等.内蒙古草原矿区土地退化特征[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6,32(2):178-186.

工地环境治理范文4

针对繁昌县峨山头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特点,结合实例对高次团粒喷播技术的特点、方案措施、施工工序等进行介绍,并对其效果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关键词:高次团粒 地质环境 灾害治理

中图分类号:P62文献标识码: A

一、概述

繁昌县峨山头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位于安徽省繁昌县城东峨山镇省道S216西侧和芜大高速北侧,项目区由原繁昌县四个露采废弃矿山组成,过去因长期开采造成大面积裸岩,存在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和视觉污染。高边坡的稳定问题不仅涉及工程本身的安全,同时也涉及整体环境的安全,岩石高边坡的失稳破坏不仅会直接摧毁工程建设本身,而且也会通过环境灾害对工程和人居环境带来间接的影响和灾害 [1]。该工程主要采用高次团粒喷播技术,通过对露采边坡清除危岩、削坡挂设防护网后进行高次团粒喷播复绿。通过治理,将彻底消除区域内边坡的地质灾害隐患和视觉污染,明显改善区域周边的环境。

本文将结合繁昌县峨山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经验,重点论述高次团粒喷播技术在高边坡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的应用。

二、高次团粒技术的特点

高次团粒技术喷播,运用种植土掺搅有机质麦糠,加保湿剂、粘和剂等化学材料,通过高压手段喷至山体,厚度5~10厘米,通过后期养护,一般一年后被破坏的山体就恢复了自然植被。其中一个主要特征是喷播时发生“团粒化”反应,以便形成具有“团粒结构”的基盘,经专用施工设备喷播形成的基盘应具有良好的团粒结构“坍落度”试验的数值应控制在3cm以内。团粒喷播制备的土壤培养基具有理想的土壤团粒结构和良好的水土保持能力,可以为植物生长提供充足的肥力营养与适宜的生存环境【2】。高次团粒技术采用“湿式喷播”方法进行施工,在植物群落建植方面始终强调并追求“森林化”效果,即建植乔、灌、草相结合的木本植物群落。一般情况下,喷播一年后应形成以木本为主的植物群落。当以形成木本植物群落为植被恢复设计绿化目标时,喷播后经植物适合生长期3个月后,草本植物覆盖率必须严格控制在15%以下。植物经过一个完整的生长周期后,除遇到特殊持续性干旱天气外,一般不需浇水养护(严重的病虫害防治除外)。

三、繁昌县峨山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特点及地质条件

(一) 项目区分为两个独立的采石场,分别形成高陡露采边坡及废弃地,边坡岩体主要为较坚硬~坚硬的层状碳酸盐岩岩组。

(二) 工程位于城镇,对景观、绿化要求高。施工工期短,边坡面积较大,应尽量降低成本,节约投资。

(三) 项目区为低山丘陵地貌单元,原始山体坡度20°~30°,原始山体海拔一般10~170米。当前地形地貌变化很大,高陡边坡耸立,坡度50°~70°,底部一般海拔40~50米,坡高一般10~110米。

(四) 项目区及周边主要赋存两类地下水,即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大气降水是当地地下水的主要补给类型。排泄方式主要分为地表径流及裂隙渗透。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四、高次团粒技术边坡绿化的方法及措施

本工程的综合治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坡体加固治理,二个是边坡复绿。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山体加固方案:对不稳定的岩体采取爆破作业的方式进行削坡减载,坡脚加载,修筑挡土墙。边坡复绿采用高次团粒喷播技术,通过清理危岩、挂网、喷播等工序,实现边坡绿化恢复治理。

(一)爆破工程

1.爆破工程施工方法:

采用浅孔爆破的方法进行爆破作业。爆破点的炸药较为分散,单次起爆的药量控制良好,能够很好地控制飞石。同时采用“台阶式”的爆破方法,有利于控制边坡的坡形。

2.爆破参数

钻孔由外向里每进1米,孔深减少1米。不涉及到边坡的孔超深0.3~ 0.5米,涉及到爆破边坡的孔,超深控制在0.2米以内。布孔要根据最小抵抗线不超过1.5米的原则,呈“梅花形”布孔。具体装药量可根据试爆后的结果做适当的调整。

3.起爆网络:

起爆网络采用导爆管分段、孔外微差起爆的爆破网络。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3】。

(二)挡土墙砌筑工程

挡土墙采用毛石混凝土挡墙,挡土墙总高3米,地面上高度为2米,基础埋深1米,上宽1米,下宽1.5米。

(三)喷播工程

1.喷播施工技术概要:

此喷播施工法是针对岩石界面、硬质土、砂质土、贫瘠地、酸性土壤、水土流失严重的坡面或回填土坡面,但绿化期望值很高的裸地坡面等绿化较为困难的坡面为施工对象,使用富含有机质和粘土的客土材料在喷播瞬间与团粒剂混合,并在空气的作用下,诱发团粒反应,形成与自然表土具有相同高次团粒结构的人造绿化基盘,由于喷播瞬间发生疏水反应,粘结力极强的绿化基盘牢固地吸附于坡面上,即使受雨水的冲刷也不会脱落【4】。

2.喷播特点:

喷播后形成的基盘具有最优良的土壤结构,可充分抵抗强降雨的侵蚀和风蚀,有效地抑制了水土流失,对坡面起一定的防护作用;采用木本植物护坡,形成木本植物(树木)群落并保证植物多样化,与周围原有的植被环境协调一致;用生态环保材料,所用材料均可自然降解,对环境无污染。

(四)“高次团粒”配比材料

1.客土材料:粘土、砂、有机质土、物理和化学的安定性好的改良土壤。经团粒反应后可以确保表土质量。

2.养生材:添加了最适合植物生长的缓释肥,为了延长并加强肥效,加入了植物性纤维。

3.安定剂:由天然植物性油脂的诱导体构成,施工时对团粒反应起促进作用,制成安定的植生基盘。

4.团粒剂:线状有机高分子,是再现最理想土壤形态的线状有机高分子材料。

5.连续纤维:植物性连续纤维,吸水性优异,添加后使土壤粒子的连接作用更加紧密,对人造绿化基盘起加固作用。

6.种子:根据不同的绿化目标,选择抗性强对环境恢复能力强的乡土木本种子。本工程采用刺槐、臭椿、火炬等,以灌木和乔木为主。

(五)喷播设备

为此喷播方法的专用喷播机。能使具有流动性的泥状基材从喷枪喷出的瞬间与团粒剂混合,发生团粒反应,然后喷播在坡面上,它能瞬间制造吸附性、安定性优异的表土。设备由2个罐体组成,容量为5.0m3,水平送液压能力为300~400m,垂直送液压能力为80m【5】。

(六)喷播工序

“高次团粒”喷播工程施工顺序:

清理坡面---去除浮石、危石---铺设金属网---打锚固件固定---喷播---完工清理---养护

五、工程效果及经济、社会效益

(一) 由于施工机械化程度高,高次团粒喷播可迅速完成,从而大大降低成本。

(二) 高次团粒所用附加材料大多数为易分解材料,对环境无污染;

(三) 高次团粒喷播在坡面平整后即可进行,施工简便、速度快、劳动强度低,所需施工人员大大降低。

(四) 在施工后3~5 d即可陆续发芽,在良好的保湿条件下,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形成较稳定的生物群落,大大提高了边坡的稳定性,确保施工工期,且后期维护工作量小。

(五)彻底消除区域内边坡的地质灾害隐患和视觉污染,明显改善区域周边的环境。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次团粒技术是一种有效的边坡防护方法,在繁昌县峨山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应用良好,在高边坡防护工程、堤防工程、滑坡治理工程等地灾治理工程中都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黄润秋.岩石高边坡稳定性工程地质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1.

【2】青岛高次团粒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一种植物生长土壤培养基及其制备方法:中国,CN200910215993.3[P].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爆破安全规程[Z]2003-09-12.

【4】和月霞,王中生.焦作市缝山公园山体喷播绿化――高次团粒技术应用[J].园林绿化,2006,2:61-62.

【5】李春林,许剑平,吴刚.团粒喷播在废弃采石场生态恢复方面的应用[J].环境工程,2011,29:278-281.

Application of higher order aggregate technology in th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project of e’shan, fanchang county

GAO Bo

(Hong Da Guo Yuan (WuHu)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Management Co., LTD, Wuhu, Anhui 241200, 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project of e’shan, fanchang county, with example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eeding technology, measures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higher order aggregate technology to introduce , and to evaluate its effect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工地环境治理范文5

这次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场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回顾总结近几年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等一会,王厅长还要给我们作重要的讲话。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开创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讲两点意见:

一、开拓创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进入新世纪,我们针对浙江非金属矿山多,露采矿山多,小矿山多,矿产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并确立了“确保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阶段性目标。五年多来,这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兄弟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厅已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一)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矿山生态环境如何做到“确保不欠新账”,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新机制入手,只有建立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账”不欠的问题。**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自**年以来,省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发出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同时,我厅为贯彻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权人领取、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责任书,收取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到**年底,全省已有3424个矿山交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累计金额49735万元,有251个持证矿山,投入9402万元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累计治理面积达1867万平方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形成了以规划统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格局。作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于**年施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市、县两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实施规划,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目标。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着重推进了城镇周边、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其它重要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规划确定的17个重点治理工程完成了治理任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有力地引导促进了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新成效。如何治理大量的废弃矿山,使之恢复自然生态,充分利用废弃矿地,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也是能否“逐步还清老账”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提出了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从**年到2007年,全省整治100个左右的重点废弃矿山,率先搞好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使之成为全省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简称“百矿示范”工程);除“百矿示范”工程外,各地依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全省1000多个亟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简称“千矿整治”工程)。各市、县(市、区)根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除“百矿示范”工程项目外,全部纳入到“千矿整治”活动之中,“千矿整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到**年底,全省已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41个,2007年又批准“百矿示范”项目40个,已完成“百矿示范”项目93个。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6200万元,1603个需治理废弃矿山已经完成治理923个,治理率为57%。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矿山生态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探索了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了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程。绿色矿山就是“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矿山。省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了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规定获得省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市县在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年至**年,省厅分两批先后确定了20家矿山企业为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湖州市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浙江遂昌金矿等8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已经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考核验收,本月底之前我们还将组织专家对另2个试点矿山进行考核验收。此外,各地也积极行动,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绿色矿山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创建标准、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等。绿色矿山的创建试点为在全省推广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的新体系。为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年起,省政府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考核内容,要求各市、县每年至少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数的15%以上,到2007年全省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的60%。此项工作也列入省厅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我厅在近两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得到较高评价。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责任制,并将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考核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中将是否实现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最佳资源效益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还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主体:因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六)取得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的新成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力求科研先行,以指导和帮助市、县扎实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案》、《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矿山人工植被后续养护管理技术研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指南(新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调查研究课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废弃矿山治理中复垦还绿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三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筹措还有一定的难度;四是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到位等等。

二、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开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以深入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基础,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为重点,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为动力,以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技术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继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省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更加完善,绿色矿山的创建率达到6%以上。

(一)要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修改完善、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施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就本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回顾本市、县(市、区)第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吸取哪些有益的经验。二是要全面调查分析本市、县(市、区)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这种调整变化对矿山布局以及废弃矿山景观带来的影响。三是根据以上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研究决定本市、县(市、区)新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问题。布局变化大的,可考虑规划修编,布局变化不大的,可考虑规划调整。因为全省各市、县(区)现有的开采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情况差异太大。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有的县(市、区)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还有一定的治理任务,有的今后几年可能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省厅对新一轮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统一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论是修编或调整,都要按照省厅有关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办事,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二)要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确保不欠新账”,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在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年,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虽然在规范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办法》的一些不足。因此,要在总结全省5年多来备用金收取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办法。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怎样切实做到不低于治理费用,使每一个矿山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额等于或略大于矿山歇业后的治理费用,进而使每一个矿山企业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问题,进而让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同时需要完善的还有备用金的收取方法,备用金的返还程序,以及对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管等等。省厅已就完善这一《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意见。近几年,各地已就上述完善备用金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创新,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大家继续就这一问题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使备用金制度尽快完善起来。

(三)要深入推进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对已经列入省厅“百矿示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其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百矿示范”项目到今年告一段落,明年起不再安排。虽然“百矿示范”告一段落,但是全省废弃矿山的治理还将继续,“千矿整治”活动还要深入推进。到今年底,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将超过60%,这样还有近40%的废弃矿山需要我们去继续抓好治理,我们的目标是,再经过三年的努力,也就是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需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各地要继续以“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一是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厅的总体目标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对今后三年辖区内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作出安排,明确今后三年治理废弃矿山的目标任务,并分年度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废弃矿山治理要与矿地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我省废弃矿山治理大致是5种类型: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各地要因矿制宜,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鉴于我省目前土地供求的紧张矛盾,以及露采矿多、非金属矿多,矿地开发利用存在较大潜力的客观实际,在新一轮的废弃矿山治理中,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与矿地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废弃矿山治理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废弃矿山治理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以往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认真学习其他地区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使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尤其是生态恢复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四是要加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75号)的要求,加大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的创建工程建设。创建绿色矿山是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开发利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后一个时期,要通过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全省矿产开发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一是要认真总结两年多来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面上推开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二是精心谋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及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亮点。三是要深入开展与绿色矿山相关的课题研究。如绿色矿山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绿色矿山创建的激励措施、技术支撑、方法手段等等,为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五)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确定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我们将提请省生态办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继续纳入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与此同时,省厅将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市将有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三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的分解要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标责任考核要动真格,不能搞形式。

(六)要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制度。为了与新一轮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相适应,从明年开始,我厅将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政策,为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政策支持。对列入“千矿整治”及“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的项目,经考核验收,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可以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申请。这个“以奖代补”的具体办法正在征求各市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

工地环境治理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