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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
(一)施工单位水平渔目混珠
特别是有些以街道为业主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的项目,不实行招、投标,或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根本不同一家,这就折射出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了收取管理费,允许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其名下,以他的名义承揽工程,但事实上这些施工单位没有技术和资质,其管理水平也很低,是有名无实、虚有其表的伪施工企业。这些管理问题都是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也给工程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建筑材料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材料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钢材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一方面是钢材本身材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没有严把质量检验关。(2)半成品或成品材料质量不稳定。拿桥梁橡胶支座为例,有一省道工程交工验收时,竞然有超过60%的桥梁橡胶支座不合格。(3)机械设备包括设计设施、施工机具、检测设备等,这些设备是现代化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设施。但在施工中未进行动态管理,未及时更新和检修设备,定期校核计量用具、机械设备故障,这也给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二、提高公路工程监管的几点建议
针对公路工程中存在的种种监管问题和不足,为了提高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效益,保证施工中的安全监管和建成公路的使用质量,在施工中必须要要对工程施工进行合理、科学的监管,从而保障道路工程的正常使用。其在施工中常见的加强措施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章
2012年,随着省政府300号令的颁布,省厅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这些都为我们以后在工程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制度应跟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更新,我们盼望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是集工程开发、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三种管理方法之优点,能实现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各阶段各自职能与其参建施工单位之间的内部联系并行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其能在工程管理和施工管理中互相配合和互相传递信息,从保证工程整体最佳效益出发,在施工准备、建材采购、工序控制、检验试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产品保护等各质量环节中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和指导作用[1]。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暂行规定》、《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严格监管施工现场,加强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特别是一线班组人员的安全交底程度等,规范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监理应严格审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不走过场,从源头把关。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提供了负责安全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得力;施工安全标志标牌准备是否规范齐全等,对准备不充分,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不予审批。充分发挥企业自查和安全监督的作用。
(三)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及时调整思路,省政府300号令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工程交(竣)工验收阶段引入了检测数据市场化,重要部位的检测数据交由中介机构来完成。突出建设单位是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作合格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调控目的。
(四)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公路施工的安全问题“无时不在”,施工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只有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及全部施工人员都把安全意识彻底落实到自身身上,才能有效的杜绝道路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路政大队应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会,组织施工单位学习公路施工作业环境的特点、违章施工作业的危害性以及《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施工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规程。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求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时刻紧绷安全弦,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化、经常化[2]。(五)加强质监机构的力量从事公路工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同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理论知识,要有工程一线施工经验,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我省县级质监督机构起步晚,力量弱,加强人才引进和提高专业水平是今后发展的重点。
三、结束语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范文2
程中的实用状况,对常用安全评价方法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加以分析。同时对我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技术发展趋势给以展望。
关键词: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评价;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些年, 随着我国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迅速发展。由于交通建设项目具有线长点多,工种复杂,构造物形式多样,易受到地质条件、地形地貌及气候冷暖、洪水、雨雪、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特点,尤其是随着我国公路建设逐渐由平原区向山岭重丘区延伸,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大量增加,水运工程向大型化发展, 向深水、远离岸线区域转移,施工难度更大,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安全问题将更显突出。
本文详细介绍了交通建设工程常用的安全评价方法,综述了国内外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技术研究及技术应用现状,并且指出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技术的研发趋势和前景。
一、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常用安全评价方法
当前, 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使用的安全评价方法,主要以定性安全评价方法为主,如专家论证法、安全检查表法及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
(一)专家论证法(评议法)。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建设工程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来保障安全生产。专家评议法是一种吸收专家参加,根据事物的过去、现在及发展趋势,进行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对事物的未来进行分析、预测的方法。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比较客观,利用所请专家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相关经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综合、归纳,尤其专家质疑过程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探讨,便于进行科学决策。
(二)安全检查表法。当前, 我国许多省份制定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其依托当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环境、施工机具、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广泛应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线,来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表法是将一系列分析项目列出检查表进行分析,以确定系统的状态稳定性,包括设备、设施、艺、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安全检查表的应用贯穿于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个阶段。这也是一种基于经验的方法, 要求编制的安全检查表选择合适的内容(如来自内部标准、规范、行业指南等), 要求实施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
(三)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不论隧道工程还是码头工程的危险源辨识文档中都经常出现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表, 说明这种评价方法已经得到广泛使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将作业条件的危险性(D)作因变量,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概率(E)及危险严重程度(C)为自变量, 建立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D =L×E×C ), 按照作业环境的情况, 给出自变量的数值,通过函数关系计算因变量,从而完成作业环境的危险性评价。要求根据经验给出3个自变量在各种不同情况的分数值,计算其危险性分数值,再依托经验制定的危险程度等级表查出危险程度。该方法主要依靠经验来确定3个因素的分数值及划分危险程度等级,对于评价人员的专业知识及背景要求较高,虽然便于执行,但具有一定局限性。
二、国内外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技术研究现状
(一)国外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技术研究现状
安全评价(风险评价)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保险业,各国已经开发了很多定性、定量评价方法, 以预防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事故为主, 并在许多行业得到广泛使用。在整个世界范围内, 建设工程行业都是高危行业之一, 作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关键环节, 安全评价技术已成为研究热点。各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多是从影响施工的要素分析入手, 应用灰色关联度等理论分析、总结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应用层次分析方法、模糊综合评判、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实现评价。随着信息技术和事故预防技术的进步, 新型实用的评价软件相继得到研发进入市场。
另外, 在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制度方面, 美国颁布制定了较完善的法律制度, 美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局( OSHA )给出了一系列安全量化评估指标,以评价施工企业安全业绩,包括: 经验调整系数(EMR)、伤害事故率(RIR)、损失时间事故率(LTR)、劳工索赔率(WCCFI)等。日本在2005年修改的5劳动安全卫生法6中强调, 将推行施工安全风险分析, 从而有效推进劳动灾害防止活动。
(二)国内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技术研究现状
随着20世纪80年代, 安全系统工程引入我国,受到许多大中型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由于建筑业是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 在应用现有安全评价方法的基础上, 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 建设工程领域的专家也进行了一些探讨。
我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的展望
安全评价已成为安全管理和决策科学化的基础, 是依靠现代科学技术预防事故的具体体现。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交通建设项目的特点, 展望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安全评价技术的发展趋势, 以下几个方面应受到关注:
1,由于安全评价具有行业特殊性, 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 交通建设项目要特别关注其线长点多、工种复杂、构造物形式多样、人员素质状况复杂及易受自然环境的影响等特点, 因此, 安全评价方法及内容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内在及外在因素的影响。
2,应避免侧重工程要素的单一方面,去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或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 而应充分考虑交通建设项目涉及的人、物、环境及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因素, 开展可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安全评价, 尽量实现量化评价, 只有明确可量度的指标才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3,要考虑安全评价所需资料的可获取性, 及潜在使用者的素质和能力, 本着简单实用的原则, 注重其可操作性。在一定积累的基础上, 可以开发方便实用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软件。为了更好发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的作用,加强安全评价技术的推广, 迫切需求交通建设行业制定相应的安全评价规范, 以规范安全评价工作。
参考文献
[1]交通部.关于2006年全国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R],2007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安全管理 不足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各种精、尖、钻建筑拔地而起。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先后出台,极大地促进了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工地的事故发生率、人员受伤率都有了明显下降。但是,依然有些工地不按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不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要求投入安全资金、不按为施工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据国家安监总局调度统计:仅2011年全国就发生各类事故347728起,造成75572人死亡。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伤害事故经常发生呢,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避免这些事故发生呢?
二、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缺陷和应对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资金投入不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够、未按要求为一线工人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等,都是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主要缺陷。另外,安全管理力度不足、安全管理不规范也间接导致现场的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1、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加大现场安全管理难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但许多施工工地并未按照此要求进行配备,或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使得安全管理过程不能顾及到所有安全隐患,对这些安全隐患也不可能做到时时控制,这样安全管理工作往往是说得多,而做得少,甚至有些要求仅仅停留在会议上,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极易引起事故的发生。还有些施工工地存在大量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做本职工作的同时,兼顾安全工作,但当安全与他们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忽视安全工作,甚至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针对安全管理人中配备不足的现象,首先建筑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他们是否常驻工地进行安全管理,其次施工单位要按规定配备安全员,不要认为增加安全员会加大成本,而认识到安全投入是最大的成本节约,同时质监站、安监局等政府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于安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予以行政处理。
2、安全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现场安全防护和其他安全投入不够
财政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出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提安全费用。但在资金投入过程中,有些工地并未能按比例进行投入,致使本应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主要表现为没有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用品配备不足、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等。
因此,建筑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除了把安全费用单独支付外,还应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把这笔钱投入到施工现场中,并审查安全费用是否切实可靠地使用,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挪作他用或克扣行为,不仅及时没收克扣的款项,还要进行追加处罚。同时政府行政部门也要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通过各级监督加强管控,使安全费用得到有效利用。
3、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为现场安全隐患埋下祸根
建筑工地大部分施工人员都是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从没有经过系统的建筑工地安全培训,对现场的安全隐患一无所知,不能辨别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甚至有些人未经过三级教育就匆匆上岗,无法完全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如有些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部分人员不戴安全帽,当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教育时,他们不以为然,反而拿自己施工几十年未出事故做借口继续违章。
因此,建筑工地要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通过安全宣传,提高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才能从根源消除安全隐患。要让施工人员清楚安全工作不仅仅是管理人员的事情,而是真真切切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是真正保护自己生命、财产的一项工作。
4、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够,施工一线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能提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许多建筑工地均建立了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但我们在现场管理过程中发现这些制度多流于形式,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有些工地的安全培训教育仅停留在纸上,并未教育到班组和作业人中手中,只是为了应付上级安全检查,并没有真正起到安全教育和安全警示的目的。
那么,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人员应真正履行安全培训教育的职责,对进场施工及转岗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并在日常安全巡查、检查中对工人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再教育,对屡教不改的人员和行为可予以处罚。
5、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不能切实保护一线工人
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都是工人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最后一道安全保护,如果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就起不到这层保护作用。例如,安全帽不合格,高处坠落物体时会打破安全帽伤害到工人头部,安全带不合格断裂就会导致人员坠落。
因此,建筑工地在采购安全防护用品时,不能有投机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标准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由多人进行验收,由专人进行保管,作业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防护用品失效或损坏时,要及时进行更换。
三、结束语
安全管理的核心是人,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到一线工人,任何一个人忽视安全工作,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贯穿到施工生产全过程,是做好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前提。参与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一线施工人员,要组织一个严密的安全组织机构,有效投入安全费用,层层监督、层层落实,一定能有效预防控制现场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工地人员、设备安全。
安全管理工作是长期的、艰巨的和复杂的,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全程中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新峰,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之我见,建筑安全,2015年01期.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范文4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范文5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采取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构建安全、和谐、高效、便捷的现代交通综合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使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达到如下目标: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数据库。摸清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底数,建立安全生产数据库,实现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三)各类事故明显下降。重大以上事故明显下降,到2015年,营运车辆万车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3%;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水上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百亿元投资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
(四)推进企业全面达标。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力争从事客运、危运等重点运输企业在2012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达标。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处,王村任办公室主任。
组长:
成员:
联络员:
四、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从事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普货和危运)、汽车维修、汽车驾培、出租客运、水路运输、公路水路工程施工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五、管理分工
交通运输部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具体由部负责一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二级、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向上级申报工作。
市公路局负责其直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向上级申报工作。
市交通工程质监站负责全市公路水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向上级申报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及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向上级申报工作。
市运管处负责市区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向上级申报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向上级申报工作。
六、主要内容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确定标准化示范企业名单,确保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
(二)建立制度标准。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评级程序和达标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标准化建设。
(三)确定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根据交通运输部《方案》规定,部负责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资质确定工作,省厅主要负责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资质确定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四)先进典型带动。交通运输部、省厅将分别确定在港口、航运、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各选择1至2家作为示范单位,以总结经验、深入推广。市交通运输局将积极开展示范推广工作,力争多达标、快达标。
七、工作步骤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发动阶段(2011年9月—12月)。从现在起到12月底,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作出部署。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市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专题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为全面实施该项工作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局安监处。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2015年)。2012年起开始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完善有关制度、装备、人员、档案等资料,总结阶段性工作经验;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日常检查和评估,协调和指导企业完善标准化工作,同时收集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合格一批、公告一批”的原则,全面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申报和公告工作,积极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加大对工作突出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确保2015年底以前实现既定目标。请各单位、各部门于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局安监处。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也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体现,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推进,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范文6
严格执法求实自律干干净净做人
无私奉献热情服务踏踏实实工作
他是在安监工作中成长起来的业务骨干,他是事故处理工作的行家,他在安全监察岗位默默无闻的工作了7年,他的身影经常出现在建筑工地、生产车间和事故现场,他曾经10余次获得市安全生产、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市建设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先进个人称号,提起他的名字,各个部门和各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都非常熟悉,他就是市安监局工商贸监管科科长__。
工商贸监管科主要负责全市机械、轻工、纺织、电力、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指导、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这个科室的工作,存在着内容杂、任务重、工作累、危险多的实际情况。__同志担任科长后,能自觉克服科室人员少的实际困难,本着“想事、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态度,积极学习,积极探索,在局领导及省局相关处室的指导和帮助下,研究出一系列的工商贸企业管理办法,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了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有效控制了事故的发生。
,局领导的指导、各科室的支持、科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积极主动开展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工作。全年转发或下发各类文件7个,制定并使用管理表格8个,迎接省局各项检查5次,完成省局交办工作11项,检查工商贸企业68个,参加安全宣传活动2次,参加各类督查4次,完成“三同时”审查11项,并圆满完成了百日督查、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的一系列安全监察和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通过他的精心筹划和勤奋工作,使我市工商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有序进行,在全省工商贸监管工作中站到了排头位置。
提起事故现场的勘查和事故处理,人人都知道存在着很大的危险性,有些现场容易发生二次爆炸、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等次生事故。每次事故发生后,他都能克服人手少、路途远、情况杂、任务重的实际困难,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冒着严寒酷暑,在雨里、在泥里和危险环境下开展现场勘查、测量、照相、调查取证等工作,为了能细致的查找事故有关的线索,及时掌握事故基本情况,断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他经常登到高处弄一身土,站在雨里淋一身湿,仔细勘察弄一身泥。,他带领( )相关人员调查处理12起生产亡人事故、参与调查8起交通事故和3起火灾事故,调查取证120余人次,制作调查笔录130余份,对56名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