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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精神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称《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实施。此法立法内容涉及面广,其中部分法律条文对非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做出新规定。
外科治疗需过伦理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精神障碍患者因普通伤病如需进行类似“子宫切除、截肢、恶性肿瘤根治”等手术治疗,必然造成器官功能的破坏。基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保护,法律对以上种类手术的实施条件制定了强制性法律规范。
以上法律规定中“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指患者因精神障碍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个人意愿无法律效力者;或虽患有某些轻症精神障碍疾病但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却因昏迷等疾病影响,无法正常表达个人意愿者。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对于以上两类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不仅如此,对于急症手术,伦理委员会需实施“紧急召集会议和审查批准”,这种应急的紧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是医院伦理委员会既往未涉及的工作内容。如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急症手术不因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而延误,又能保障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工作符合法律规定?需医院提前做好相关工作预案。
受试者界定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所有精神障碍类疾病患者均列为法定临床实验受试者的排除群体。”
既往遴选药品或器械类临床实验的受试者,在排除人群中往往只将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作为受试审查内容。而此次新规,意在指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遴选为非精神障碍类临床医学实验的受试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常易于被认知发现,但某些常见精神障碍疾病的表现与诊断,往往不被非精神专科医师所熟悉,或出现受试者的误选。
为了在临床试验方面切实有效地遵守《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在组织实施临床试验时,需熟悉了解障碍疾病类别及临床表现;向受试者和近亲属共同进行书面病史信息调查,排除精神障碍既往病史和现病史;必要时邀请精神专科医师参与受试者的遴选。
保障人格人身权益
《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精神卫生法》第五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精神障碍患者因疾病所致,其个人权利保护能力往往较为脆弱。《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隐私权,用列举的方式做了比其他法律更为细致的保护规定,需要医疗机构掌握执行。
医院赋保护性措施权利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医疗机构对有自伤或伤人危险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身体约束是否合法,一直是医疗活动中的敏感问题。设有精神专科的综合医院,既往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实施非精神障碍的治疗时,发生自伤或伤人行为难以处理。《精神卫生法》对此明确赋予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对患者采取约束、隔离的保护性措施权利。
为有效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综合医院应建立相关组织,配置符合医学规范的约束和隔离器具,组织相关人员提前学习演练并熟练掌握相关技术,保障在必要时能快速有效地实施约束隔离,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
开肤心理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第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惠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精神心理医疗工作不再是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专职任务,综合医院也应按照规定,配置人员设施,开展精神心理医疗业务。同时在日常综合医疗业务活动中,依法对普通疾病患者提供精神和心理健康服务。
然而,《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科和心理门诊的业务分类提出特别限制性要求。《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提供外科治疗。”
外科治疗精神障碍受限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患者指的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通过外科手术方法治疗精神障碍,一直是医学领域探索的课题。目前仍有医疗机构采取脑立体定向手术等,通过局部组织结构破坏或植入人工材料的方式,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治疗。但这些手术的效果与安全性一直存在争议。
医疗卫生精神范文2
今天,省、市残联在我县举办xx省暨xx市残联第十三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启动仪式。在此,我代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向参加这次启动仪式的省、市残联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关心、支持我县残疾人事业的省、市残联表示衷心的感谢。
县总人口29万余人,其中有各类残疾人15095人,其中精神病患者2063人。是xx市实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的首家试点县。
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不仅是人是群众生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还是我们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一直以来,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精神病防治工作,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救助一人,平安一家,稳定一片”观念,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文明、科学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管理方式,有效遏制了精神病上升趋势。
医疗卫生精神范文3
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意,决定选择行政处理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只能选择一个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
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是民事救济的最终手段。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当事人都必须履行。
医疗卫生精神范文4
90年代中期,因行政区划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万源市共设置了5所县级综合性医院,即原市人民医院更名为市中心医院;原白沙工农区人民医院更名为市第二人民医院,2011年加挂白沙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原达川地区青花钢铁厂职工医院移交地方管理,更名为市第三人民医院,加挂市精神病医院、青花中心卫生院两块牌子;原达川地区万福钢铁厂职工医院移交地方管理,更名为市第四人民医院,加挂沙滩中心卫生院牌子;原城守医院与太平镇卫生院合并成立市第五人民医院,2011年加挂太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
二、存在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按照《四川省2008-2020年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第八条规定:“人口10万人以上的县(市)设置一所综合医院,原则上每个县设置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80万人以上县允许设置三级综合医院。”而万源作为县级市,因历史原因设置综合医院达5所,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这种设置体制,既不符合上级的相关政策规定,也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更不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
(二)公益类别不明晰。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要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一类和承担非营利医疗服务的公益二类,对于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事业单位,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确定其类别,具备条件的,可先行剥离职能,再进行类别划分。上述医疗卫生单位,如市二、三、五人民医院存在一院身兼多项职能,既承担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又从事非营利医疗服务,公益类别界定不清。
(三)职责履行不到位。上述医疗卫生单位因挂牌较多,身兼多项职能,往往更偏重于非营利医疗服务,而忽视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如市复康医院,还存在工作任务减少、职责与疾控中心职责相同相近的情况。
(四)编制使用不规范。如二、三、四、五医院均存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事业编制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事业编制、基层医疗机构事业编制混合使用,导致人员混岗使用,身份不明晰,管理不规范,增加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难度。
(五)编制需求呼声高。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卫生单位对人员编制需求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甚至通过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形式要求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力量。
三、对策实践
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医疗卫生单位,就办院规模、床位数、年均诊疗数、职责履行、功能发挥等情况,实地开展全面调研摸底,准确掌握基本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经市委编委会研究,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构建起资源配置合理、公益属性明晰、服务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规范设置机构,整合卫生资源。按照《四川省2008-2020年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第八条“人口l0万以上的县(市)设置一所综合医院……对精神病防治任务重,所属市(州)区域内精神专科床位设置总量缺口较大的,可设置一所精神卫生机构”的规定和中央、省、市关于“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地不得突破总量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确属需要加强的公益服务事业,要在本地现有事业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的要求,在全市事业机构总量内,撤销市第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和卫生复康医院,规范设置1所综合医院―市中心医院、1所专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太平镇、白沙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个乡镇卫生服务机构―青花、沙滩中心卫生院。将市二人民医院整体并入市中心医院,将市卫生复康医院职责划入市疾控中心。通过规范设置机构,使各医疗卫生单位找准定位,明确职责,不错位,不越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配置编制,强化公益职能。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四川省先后出台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编制配备标准,但中央、省一直未出台公立医院编制配备标准,对公立医院编制没有核定的政策依据。为了保证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针对市中心医院创建三乙医院和市中医院综合大楼建成投入使用的实际,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四川省2008-2020年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在涉改医疗卫生单位编制总量内,对调整后的医疗卫生单位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重点保证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等医疗任务繁重和服务功能增加单位的编制需求,确保医疗卫生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
医疗卫生精神范文5
关键词:民族精神;和谐;医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3(c)-0095-01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社会的基础。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史积淀了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灿烂文化,这种文化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伦理构架、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注重“贵和尚中”团结协调的人际关系、追求“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其实践目标就是和谐,实质上“和谐”既是一种调和文化。
就“和谐”自身而言,既是和睦,和衷共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精神文明发展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了,就能够“齐心合力,同心同德”继而能够凝聚力,形成强大的民族精神。这既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民族精神的重要意义已被经历的实践证明,它是一个民族的脊梁,是一个民族信心和力量的源泉。
医疗卫生行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担负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是医疗行业的基本任务,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危。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在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建立起来的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积极与治疗疾病的诚信关系,建立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对于推进卫生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卫生具有不同替代的作用,也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医疗卫生行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医疗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和行业素质建设年:活动”和“民风民俗教育活动”作为重要载体,强化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注重构建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真正把构建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作为发展卫生事业、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卫生的重要基础夯牢夯实,为增进和保障人民的健康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实践证明,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既是医疗卫生人员诊治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患者疾病得以及时诊断、恰当治疗和康复的保证,医患关系不仅与医患双方的经济利益相关,而且与人们的文化取向密切相连,它对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卫生的作用更明显、更广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生命与健康,医患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灵武医疗行业在开展“医疗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设年活动”和“民风民族教育活动”中,群众反映一些医务人员医德素质不高,服务态度差,存在“生、冷、硬、顶、收”“红包”“回扣”等现象,医务人员反映一部分患者缺乏良好的公民道德和依法就医意识,遇有医患纠分不能依法来处理,殴打医务人员,在医院闹事,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从而加剧了医患矛盾。医患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医患关系中不稳定和谐因素影响着和谐社会,和谐卫生的构建,如不引起足够重视,有时矛盾可能会扩大,甚至引起群众性事件,因此,妥善解决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消除医患关系中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卫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法律法律,理顺体制,健全机制。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已比较多,但仍不健全。例如,发生医疗事故时,患方和法院多不理睬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用《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对医院来说有失公允。公安部、卫生部曾联合下发有关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却很少能有效地制止“医闹”事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应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在实践中,因为其医疗机构主管部门的身份,使调解角色存在诸多的缺陷。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调解体制,健全调解机制。
其次,加大政府投入,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深化的医改,势必要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加强医院的全方位管理,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同时,政府要加大投入,解决医院因经费不足而通过药品、检查收费弥补的问题;要统一组织、设计、协作、建立符合实际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城乡医疗保障覆盖面,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再次,加强学习,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加强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深与患者的沟通和舆论导向的沟通。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而以“仁义礼智信”为代表的传统美德本身,突出的就是群众和谐精神,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仁义礼智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是社会矛盾的精神化解剂,是社会和谐的精神催化剂。医务工作者要自觉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用医德修养,真正地做到能让患者和社会放心。由于医疗卫生行业的高风险和未能预知的现象时常都会发生,医学科学技术至今未达到至善至美、万无一失的境界,所以,患者的理解,正确的社会论导向和政府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构建和谐社会、改善医患关系,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需要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更快、更健康地发展。培育民族精神应该从大小环境做起,大小年龄进行普及教育。大的环境,国家应该倡导,鼓励这种精神,使国民具备这种精神,并使其变为热爱祖国,建设祖国的动力。而从小的方面来说,应该在各类教育中渗透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大力发展教育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教养。
医疗卫生精神范文6
我院在演出同时鼎力鼓吹了妇幼保健工作。
运动一
孕13周前为孕妇树立《母子康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反省。
1.进行孕早期康健教导和指导。
2.孕13周前由孕妇栖身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办事中心树立《母子康健手册》。
3.孕妇康健状况评估:扣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察观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反省和血老例、尿老例、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排泄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反省。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法、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分外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见告和督匆匆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依据反省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反省办事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实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运动二
1.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康健教导和指导。
2.孕妇康健状况评估:通过扣问、察观、一般体格反省、产科反省、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康健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辨认必要做产前诊断和必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明非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法、心理、活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见告和督匆匆孕妇进行预防诞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发明有非常的孕妇,要实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呈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急速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运动三
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康健教导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措施、匆匆进自然临蓐、母乳豢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