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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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合同

法律咨询合同范文1

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旺盛的生命力决定了其必然存在于广泛的行政治理领域。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两大基本要素,行政性与契约性的良性互动是行政合同的生命意义之所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治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尽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是,现代行政治理需要行政合同,且行政实践中大量行政合同被广泛应用,并对各国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一、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的转变

任何行政合同的内容都必然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行政合同不论是在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所属机构、工作职员之间,还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时,均显示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合同行为时享有一定的优益权,这一现象学理上称之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特权。法国行政法视行政性为行政合同的第一内在属性,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单方特权,这种特权的行使无需向行政法院申请判决,更无需同相对方协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观判定上即可。

英国20世纪70年代推行的欧洲最为激进的政府改革,改变了阶层官僚管制方式,将政府合同作为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普遍方式和管制职能的重要手段,从所谓的“行政国”转型为“合同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可称是从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转变的过程,并广泛使用“承包”或“责任制”作为行政合同的表达方式。承包或责任制不仅限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和城市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扩展到国民经济治理以外的其他行政治理领域,如行政机构使用协议方式治理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安治理等。政府出让行政特许权、出让国有资产使用权,还有已被纳进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普遍采用了合同方式。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广泛渗透与推行,必然对在社会生活中确立私法观念和合同精神产生影响。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保障了当事人以合同形式从事各种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以对抗国家权力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同等、自愿、老实信用等契约精神。在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与意思自治是并行不悖的。

我国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行政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公道性: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接收一些不公道的条件,特别是在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承包关系中,企业的义务多得超乎异常。更有甚者,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特权或侵害相对方的个体利益;混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以自身利益取代公共利益。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契约性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透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确当事人。行政主体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是作为一种上风地位确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机关法人即同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而行政主体的上风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职权确当事人,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终是与行政职权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加以变更或解除,但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和解除权,这就是“行政优益权”,它也体现了行政合同强烈的行政性。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赋予行政机关很多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确执行。行政优益权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于法有据,不能违法越权行使此种权力;其次,必须有合乎合同原则的理由、情况出现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公道的赔偿。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是实现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形式。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治理之需要,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订立行政合同围绕的目的始终是如何实现行政治理的目标,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法律关系是他们订立行政合同的基础。行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要受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制约,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就会有什么性质的行政合同。如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可能签订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间就不可能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不仅表现在合同与赖以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上,还表现在行政合同是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具体化、特定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和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终极实现行政目的。

第四,行政合同是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行政合同总是与它在整个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标相适应的,它必须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律规则而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的兴起是政府治理方式从“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转变的重要标志,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治理的目标。行政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治理行为,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泛泛意义上的行政治理。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契约性之上,这也是行政合同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相互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行政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固定化、法制化,并用合同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行政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确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选择了契约的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契约就应当成为规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对于双方确当事人来说就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处于上风地位的行政主体固然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能被滥用,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不能随意违反合同,应该恪守诚信原则。

第二,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经典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行政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的条款、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原则上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当事人。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个人利益和与行政职权相关的利益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当事人当然可以自主选择,题目主要在于对后者来说,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权益可否进行协商。笔者以为,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就其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来说,在

——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就给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可见,从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看,固然有些条款会受到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三、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思考

1.建议正在酝酿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行政合同

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应当涵盖下列内容:行政合同的含义、原则、成立要件、行政合同的无效、行政主体在合同中的地位、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补偿、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的处理等八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的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职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治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学术界的通说是:行政合同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双方行为。不知立法者是无意的,还是确实不知道,而把“行政合同”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之外,乃至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立法上的错误轻易造成理论的混乱和无谓之争。现在有的学者已就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展开了质疑研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笔者以为这个定义下得比较科学宽泛,不会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裹足不前。

2.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可鉴戒国外的一些经验。法国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德国在联邦和州设立行政法院,在《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联邦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制度;英国通过普通法院和各种行政裁判所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这是由于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则,包括答应行政机关的条件、调解原则、举证责任、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对合同责任处理的判决形式等,这些要与酝酿中的《行政程序法》中的规定相一致。

3.加强预防行政合同订立及实施中的***

目前,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三种:招标、拍卖、直接磋商。这几种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弊病,在实施中一定要留意预防***。建议逐渐取消直接磋商,由于缺乏透明度,任意性太大。重点运用招标、拍卖的方式,但也必须加强监控。行政主体若在招标时泄露秘密、触犯刑律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参考文献:

刘志坚,程雁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法律咨询合同范文2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全市行政村(居)法律顾问。

一、考核内容:

(一)提供法律咨询

1.参与重大议事会议,为所议事项把关,提供法律意见

2.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为基层组织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4.为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5.参与基层环境保护、乡村治理、扫黑除恶工作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2.为村干部、村民及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上法治课等活动,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3.配合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指导村(居)委员会建立法治宣传栏。

(三)合同审查

招商引资、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拆迁等工作中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参与相关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

1.义务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做到边解答边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帮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五)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处化解

参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纠纷工作,对法律关系复杂、疑难、重大等案件的调处提供调前法律咨询或直接参与调解。

(六)工作日志等材料详实齐全

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服务村(居)走访一次,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有专门的工作台账,能够全面反映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量,相关材料详实齐全。

二、考核方法:

(一)先由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要求自评。

(二)各村(居)对法律顾问工作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指导村(居)组织、人大代表、相关企事业、群众代表进行测评,并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司法局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确定等级。

(五)司法局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回访,并将回访结果运用到年度综合考评中。

三、工作要求

1.各司法所要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向村(居)干部宣传驻村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督促法律顾问工作,使村(居)顾问在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法律咨询合同范文3

“您好,请问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昨天下午,我正在律所参加一个培训。微信推送一个新好友添加提醒,对方说是同学介绍过来的,我就同意了。他没说自己的姓名,直接发来一条消息:“您好,请问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我不知道该如何回应。不回答,显得自己很高冷;回答,自己还要专门查一下。具体数字我也不清楚,我只知道从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能够查到。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能轻易从网上或书籍中得到专业权威的答案。

能百度的问题,百度一下;能谷歌的问题,尽量不要问人。自己能轻易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问律师。

2休息时间问的问题

“深夜打扰了,我能咨询您个问题吗?”

审查完一份合同,已经凌晨了。刚躺在床上,手机响了,一个陌生的号码。对方介绍说自己是我某位朋友的朋友,希望能咨询我一个问题。我当时很累,就说了句:现在很晚了,明天早上你打过来吧。第二天整天对方都没有打过来,直到晚上十点多手机响了。我看是昨天的那个号码,直接挂掉了。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咨询的时间不合适。律师的工作强度大,时常需要加班到深夜。疲惫不堪的情况下,接到这种咨询电话,即使是顾问单位,多数律师的内心也是崩溃的。

你都知道是深夜了,还好意思打电话过来咨询问题。

3不尊重律师的问题

“我把我的问题说一下,劳烦您看下?”

上次参加读书会,认识了一些书友,相互加了微信。当天晚上,一个书友发来一条消息:我把我的问题说一下,劳烦您看下。我回复:好的。接下来,对方连续发过来十多条信息,还有三张合同的图片。我真想回复一句:你就不能把问题全部写好,一段话发过来吗?合同你就不能发个电子版吗?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刷屏,不尊重律师的时间。微信咨询最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当事人刷屏。对方的心情我完全可以理解,可能比较急切。无论如何,刷屏是不太合适的。此外,你如果需要律师帮你看份文件,发个电子版吧。你拍张图片过来,律师怎么给你认真修改。

法律咨询,拒绝刷屏,有话好好说。

4律师也不知道的问题

“老徐,你说在哪个地方买房子比较好?”

这是今天刚发生的事情,也是促使我写这篇文章的直接原因。一个初中同学,去年结的婚。孩子还没出生就开始考虑以后孩子上学的问题了,问我在哪里买房子对孩子以后上学比较好。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发财了吧,房价这么高你都考虑买学区房了。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律师也不知道。律师不是百事通,他们只是比较擅长法律问题。就算是法律问题,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专长,也有自己不了解的领域。你别指望从一个刑事律师那里得到公司上市法律问题的锦囊妙计,更何况是在哪里买房子的问题。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咨询律师,最好是法律问题。

5可能触犯法律的问题

“律师,能帮我起草一份文物买卖合同吗?”

这是一个我在律师论坛上看到的故事,我庆幸自己没有遇到这样的法律咨询。当事人要求律师为他起草一份买卖合同,律师满口答应。对于律师来说,起草合同是非常基本的技能,何况是比较常见的买卖合同。问到标的物的时候,当事人说是他从一个农民手里淘来的,找人鉴定后发现是国家二级文物。现在有买家想买,为了保险他想签订一个书面合同。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可能触犯法律。律师常和法律打交道,对这类问题极其敏感。曾经看到一个笑话说:“不知道如何赚钱?看看刑法。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法律咨询合同范文4

 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法律中心在诉讼案件、非诉业务、合同审查、纠纷防范以及制度建设和业务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至200*年12月1日共办理各类案件138件,其中诉讼案件62件,非诉案件76件;共审查起草各类法律文书185件;共清回欠款140余万元;根据集团实际需要依法出具各类法律建议书和法律意见书52份;根据集团内部“立法”要求代为起草规章制度8份;完成三项集团科研课题,发表业务研究类文章二十余篇;受理集团内外法律咨询数百起。

 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

法律咨询合同范文5

为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推动法治*建设,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市经贸委、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于近期联合组织了“送法律进企业”之企业法律咨询与风险防范系列活动:

一、企业的期盼

随着我国新的涉企法律不断出现,新的产业政策不断调整,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法律政策环境也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要更新知识、掌握本领,不断适应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新要求。因此,诸如《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众多涉企法律企业急需了解掌握。在此基础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与化解的机制建设,也是企业所迫切期盼的。

当前,我市企业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企业普遍缺乏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企业法律(顾问)专门人才,以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机制建设尚处于建立健全的初始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想用法制护航自己的发展,就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来帮助服务。

我市大多数中小企业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务部门,1000多个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100户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对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与法律风险的防范的要求高,现有的法务人员队伍、制度机制建设也亟待建立健全和加强提高。企业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在要求与满足这种需求的服务同等迫切。

二、送法律进企业。

市经贸委、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解放思想,创新服务,组织长期从事企业法律实务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走进企业,开展企业法律咨询与风险防范推介活动。

(一)走进企业,举办企业现场法律咨询。

从3月22日开始,到目前为止,企业法律实务咨询宣讲团,深入金湖、盱眙、涟水、楚州等县区企业以及市属重点企业开展咨询宣讲活动20多场。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就企业各个管理岗位上所涉及到的普遍关心的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进行咨询,咨询采用一对一的互动形式,释疑解难,介绍实务操作的经验,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安邦集团、*电信公司、华能电厂、金湖输油泵有限公司、市井神盐业有限公司等我市50多家大中型企业围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在经营管理中常遇到的法律进行了咨询。如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违章操作导致的工伤如何处理?约定仲裁可否?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力?还有格式合同、承揽合同、业务外包以及知识产权、民事法律等等约100余条问题,其中以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等热点问题居多。法律实务专家对企业提出的这些问题都一一作了精辟的解答,并提出合理建议。

企业普遍认为通过咨询会,得到了启发和提高,解决了他们工作实践中的难题,提高了他们依法经营工作的能力。

(二)宣传和推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是企业管理的系统工程。“送法律进企业”活动每到一处,都通过案例对企业风险控制业务流程进行实务讲解,使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者开阔了视野,增强了防范意识,促进了他们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共宣讲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讲座20多场,听课人数累计400多人。有的企业深受启发,正在建章立制,推动企业长效管理。

三、成效明显,企业与社会双赢。

这次活动从企业层面上看:一是增强和提高了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二是推动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与化解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从根本上保证了企业发展的“固本强基”;三是直接服务、解决了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实际问题,推动了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咨询合同范文6

(一)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充分。制定印发了《关于成立县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依法防控病毒感染肺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方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点,转发了《市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6月16日召开了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依法治县工作要点、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了全县第二批县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向依法治市办上报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报、依法治国办对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查反馈问题县整改报告和法治建设调研报告。邀请省委党校教授以民法典为内容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辅导讲座。联合县融媒体中心制作了《疫情防控攻坚、方言神曲》微视频,得到上级部门认可,被省委依法治省办采用并报送至中央依法治国办。

(二)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3次。协助县编办对拟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和县档案馆、社保中心等21个涉改参公事业单位重新认定进行法制审核。对县机要和保密局、档案局、交警大队、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等16个部门和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制定下发《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对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公布第一批13个单位46项、第二批10个单位38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行政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部门对照省上公布的行政裁决清单,及时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机制,审核《关于全面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7份、通告6份、协议3份。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拟定的《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等11份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组织各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评查范围、标准、方式、步骤及时限要求,对案卷评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疫情期间,《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要求,并将联系电话、邮寄地址进行了公布。开展行政复议调研,下发《关于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截止目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份。对各部门、单位2019年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统计,并督促在行政执法公示系统公布2019年度数据及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制定《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县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等4个办法,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行制度规范,召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推进会议,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公告,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情形,并对全县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进行了公布,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6月12日圆满完成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单项示范创建项目评审。

(三)“七五”普法扎实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渠道,广泛开展各类普法学习宣传活动。印发了《关于在肺炎疫情防控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县“七五”普法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赶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星期五活动的通知》,开展了覆盖8个乡镇、65个部门单位的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工作,拍摄“七五”普法专题片一部。6月16日成功迎接了全市“七五”普法终期检查验收。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发挥“司法”公众平台作用等形式,充分利用“学雷锋志愿服务月”“国家安全教育日”“进村入户走访帮扶”“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了宪法、疫情防控、宗教事务条例以及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参加了6月5日全县举行的环保集中宣传活动,印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单行本5000册。至目前,共组织法治宣传教育活动30余次,设立法律咨询点70多个,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00多人(次),印发疫情防控宣传资料20000余份,其他各类宣传资料7000余份,在“司法”微信公众平台各类信息、资讯240余篇,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育才中学新建法治文化走廊1处,设立了法治文化奇石9块、法治宣传牌和法治展板23块。

(四)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紧盯“四个突出”,积极化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农业农村、复工复产等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开展法治扶贫专项行动,深入贫困村、贫困户摸排矛盾纠纷。按照“普法+调解”的模式,积极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截止目前,共受理矛盾纠纷562件,成功调处544件,调解成功率96.8%。

(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三中心一网格”建设实施意见》,制定下发了《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资源,升级改造建成了集公共法律服务、乡镇便民服务事项为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便民服务中心,实现让群众只进“一扇门”、办理“所有事”的目标。持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下大力气解决了清泉、陈户、大马营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问题,为司法所改善了办公环境,统一了标识和内部设置,司法所规范化标准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积极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截止目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8件,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接待来访来电法律咨询310人次,提供法律意见210余条。

(六)特殊人群管控得力。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职能,及时督促各司法所落实“双八任务”,提升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治和帮扶成效。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电子监管,实现了在册列管90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1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腕带定位”,1名精神病患者社区矫正对象未进行电子监管。利用“法律八进”等载体,大力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工作,发放《社区矫正法》宣传彩页1000份。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社区矫正法》10场次,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全覆盖。今年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5人,撤销缓刑1人。严格落实“七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动向,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刑满释放人员摸排全覆盖,真正做到了情况明、底数清。2020年以来,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74人。

(七)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监管得力。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律师依法依规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落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五项制度》。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企业律师服务团为民营企业开展了一次免费全面法治体检,举办法治讲座1场/次,提供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意见建议18条,为企业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1人/次,办理案件2件。深入县矿山企业、工业企业、农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和体检档案,并帮助用工企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10余份。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县117个村实现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了126个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推送消息200余条。2020年以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案件585件,解答法律咨询860人次。

(八)公证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公证社会服务能力,及时公布《关于县公证处暂时停止现场业务办理的通告》,引导群众通过电话、微信、QQ等“不见面”方式咨询、预约公证业务,确定专人负责解答咨询,及时开通公证云在线申办系统,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开通公证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事项以及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军人、武警官兵、企业等的紧急需求,为其优先办理。助力脱贫攻坚,办理精准扶贫合同公证,为小微企业及时申请精准扶贫贷款提供便利。强力推进赋强公证办理,与人民法院、各商业银行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减轻法院受案压力。为破解银行催收难题,为农业银行甘州支行和民乐县支行办理了送达公证。截止目前,已办理公证案件423件,办理公证事项涉及金额1.2亿元,解答法律咨询1500人次,为经济困难群众减免办理公证33件,电话预约服务284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法治政府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四是法律服务规范化服务水平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