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办法范例6篇

人事管理办法

人事管理办法范文1

一、干部职工的调配和录用

(一)调配和录用的原则

1、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因事择人,优化结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严格按照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进行有计划的调配,超编单位一律不得调入人员。

3、局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录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工勤人员的补充,应在工勤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事和编制部门批准后调入。

4、不准随意调工人到干部岗位上工作,搞新的以工代干。

5、凡上级下达的选调干部通知,属指令性调配,各单位要按时完成。

(二)审批权限及调配程序

1、局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及调出机关,由人事处提出方案,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2、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调配,由人事处提出方案,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3、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入调出,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局人事处审核(对调入的干部,局人事处要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调动人员,应由调入调出双方单位进行商洽。干部(工人)调动表要如实填写,调入单位要认真审阅被调人员档案,并经组织考察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5、局机关各处(室)一般不得随意外借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用人处(室)写出专题报告,注明事由、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人事处协调办理。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回原单位工作。

二、干部的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和在编制职数范围内选任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民主推荐一般应有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时,应向参加推荐的人员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局人事处向局务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预告。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人事处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3、任前考察。考察工作由局人事处派出两名以上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全面考察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缺点和不足。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数一般应在15-20人,谈话的对象应包括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部门领导、部门同事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写出考察报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

4、酝酿。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

5、讨论决定。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向局务会汇报考察情况,提出干部拟任初步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6、任职。对拟任的领导干部,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结束后,局务会议最后议定任免意见,人事处履行任免手续。

(三)局机关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根据局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和干部队伍结构,由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局属单位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在科级干部职数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向局人事处写出任免请示,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任免文件。

要进一步加强对局属单位科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可采取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多种形式了解科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工作实绩方面的情况,为干部的任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三、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工作包括工资普调、晋升职务后工资变动、调入人员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工种变更、津贴、补贴发放以及保险金的缴纳管理等。

(一)局级以上干部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二)局机关处以下干部、工人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三)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手续,由本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人事处审核后自行办理。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数据提供由人事处负责,各项保险金的缴纳由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

四、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的原则和学用结合、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局里统一安排。

(一)局系统处级干部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党务方面的学习培训由机关党委提出意见,并分别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

(二)局机关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干部职工,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报考院校、专业、费用及学习年限,经处(室)领导及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报考人数及各处(室)报考人员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办理报考手续。

凡经局里同意参加专科和本科学习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全部学费;报考在职研究生班者,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30%的学费。其报销程序是:报考者持报考院校出具的学费发票,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处(室)领导在报帐单上签字后,由人事处核定报销金额,到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报领。

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局人事处审核并办理报考手续,其学费报销比例参照局机关规定执行。

五、干部职工的奖惩

(一)奖励。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行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条件之一者,应予以奖励。除国家规定的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外,还根据年内评选、争先创优等活动,对评选的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处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当年不能评奖、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工人聘干等。

六、干部职工的退休

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应当退休。

(一)退休条件

1、公务员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局属单位干部退休

局属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退休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办理程序

1、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退休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或以书面报告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局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2、局属单位科以下干部职工的退休,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报局人事处审批。

人事管理办法范文2

人事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人事用工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员工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人事用工管理权,制定统一的政策规范和指导性文件。第三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是人事用工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人事用工政策;编制或审核人事用工计划;履行公司人事用工情况的检查和办理招聘、录用、劳动合同、保险、福利、内部调动、解聘、辞退等人事用工手续。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人才市场)作为人才培养和储备的基地,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提高培训、富余人员的适岗培训、新招人员的岗前培训;负责组织各类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负责组织培训合格者竞争上岗。第五条人事用工计划管理一、人事用工计划应与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相适应。集团人事劳资部负责集团公司的计划编制。二、人事用工计划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部门职能;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编制;招聘计划(含岗位、编制、应聘人员技能和素质要求);培训培养计划;精简压缩计划及方案等。三、人事用工计划的形式包括: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计划、临时增补计划(零星计划)等。四、长期规划由集团公司统一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其它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五、年度计划由人事劳资部在每年年底根据各部门用人需求及次年方针目标,综合平衡后编制并报董事长批准;零星计划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QG/YT01.04----20__视生产经营的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第六条人员的招聘录用一、人员的招聘录用依据经批准的招聘计划及条件,由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组织招聘,其它部门不得擅自招聘。二、招聘的程序为:公开招聘信息——报名登记和初审——组织考试考评——组织体检——岗前培训——上岗和签订劳动合同——考核鉴定——正式聘用1、招聘信息:招聘信息由集团公司统一公开,但招聘信息必须说明抬聘的岗位、条件、报酬、用工性质等相关事项。2、报名登记和初审:按照招聘条件由人事劳资部接受报名并初审,报名者应提交学历证书、技能(职称)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和个人照片,报名应聘营销岗位的还需提供介绍人或担保人资料,不符合招聘简章要求的不接收报名。3、考试考评:考试考评方案和内容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制定,人事劳资部组织审定的实施。4、体检:人事劳资部联合医务室组织考试考评合格人员到市级医院体检,体检分常规检查(含肝功能检查)和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对象为特殊工种(如电焊、油漆、喷涂、餐饮人员等)和常规检查中有疑问的人员。5、岗前培训:人事劳资部将考试考评和体检合格人员提交总经理审批后,由培训中心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中心对培训结果负责,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用人部门,由部门在合格人员中择优选用。6、经批准上岗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鉴证(具体办法参见第七条),对初次进公司工作的人员合同中应包含试用期。7、考核鉴定:试用期满前半个月由试用者本人总结和报告,用人部门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内容包括试用者的政治素质(事业心、责任心、团队精神、职业道德等)、业务水平、劳动技能、工作能力、工作成绩(成果和质量)、劳动纪律、体质体能等;考核形式包括对平时工作量和质的统QG/YT01.04----20__计结果、群众座谈、部门负责人意见和必要的考试,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部备案。8、对试用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用人部门书面通知其办理交接手续后由人事劳资部予以终止劳动合同。三、各部门因生产 经营需要招聘季节工的,必须明确季节工的使用期限,招聘程序相同,但签订的季节工合同不报劳动部门鉴证,到期必须辞退。四、上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退伍转业军人、转业干部家属、支边援边人员或家属、知识分子家属、残疾人福利性安置、征用土地安置等),由人事劳资部根据岗位余缺情况进行安排并报请董事长批准。五、除招聘人员的岗前培训外,各部门不接受和安排社会青年进行各种操作培训或收费培训。第七条劳动合同及管理一、公司用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论员工的原身份(指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或聘用人员),不论员工的来源(指原企业职工、招收的待业或失业人员、引进的大中专毕业生、聘用的各层次人才和政策性安置人员)。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法律法规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1、新进本公司人员除引进人才在引进时具体协商外,其余一律签订一年期,其中包括试用期。原本公司临时工、季节工和聘用人员改办为合同制工人时一律按新进公司处理。2、本公司工龄10年以内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二年。3、在本公司工龄超过10年的;复员、转业军人政策性安置在本公司就业的和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也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三、首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合同中明确试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QG/YT01.04----20__对特殊需求的熟练人员可确定为三个月。引进和聘用的人才可不确定试用期。四、劳动合同为劳动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必须填全,且需包括:1、按照公司的生产经营特性,从保护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出发,员工的具体岗位是技术、经营和管理及其它涉及企业秘密的,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2、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赔偿责任,标准视岗位不同最低20__元(生产、服务等岗位),最高20__0元(经营、技术、高层管理等岗位)。3、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作岗位调整、工作报酬变化员工应予服从;合同内容有其它重大变化,涉及双方较大利益的可另行协商。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终止合同的条件。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给予开除和除名):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企业无其它岗位安排的。3、职工不能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或合同约定的工作),或经过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4、订立劳动合同时或招聘、调进、录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变更和协商一致的。5、因公司改革或经济结构调整,精简人员的。6、因公司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7、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公司招录用条件的。8、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9、失职、营私舞弊及其它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10、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治安责任的。QG/YT01.04----20__上述第2、3、4条原因解除合同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个人;上述第5、6条原因解除合同的,公司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属第6条原因的还需报市劳动部门;上述第1、7、8、9、10条原因解除合同的随时执行。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3、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员工认为需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员工解除合同属第4条原因的,应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七、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各部门按第六条第二—7款对到期者进行考核,决定续签与否,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部。不予续签的由公司书面通知到个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意续签的应予以续签,并到劳动部门鉴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和个人任何一方不愿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九、集团公司实行未位淘汰制,按照考核结果,公司每年至少淘汰3的人员。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赔偿,依照公司《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办法》执行。十一、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在公司有集资的在办理完工作、工具或办公用品交接,清理完个人往来后予以退还,持有公司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办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管理中有关概念的界定一、因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一定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不解除合同。医疗期根据职工工龄和在本公司QG/YT01.04----20__工龄为3-24个月:工龄10年以下10年以上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1010-1515-2020年以上医疗期三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不能胜任工作,指合同期内或一年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正常工时定额下(即大多数人能完成的定额下),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2、因技术水平不高,不能完成质量指标,或经常(三次以上,下同)、或批量产生报废的。3、不能完成正常设计任务或经常出现常识性设计差错,或经常重复出现设计差错的(包括重复出现他人发生的设计差错)。4、营销人员试用期或长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或个人经办的应收货款余额较多(四笔以上或10万元以上,除质保金)且超一年时间的。5、业务水平不高,管理能力不强、协调水平不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经常需要公司调查处理;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纠正,导致蔓延的;或帐务不清、帐物不符,出现重大差错(盘盈额超过五万元,盘亏额超过三万元)或经常出现差错的(连续三次检查均有差错)。6、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关培训考试不合格的。7、二个以上部门认为不胜任工作的。8、个人事务较多,经常(每月三次以上)或长期(三个月以上)请QG/YT01.04----20__假而影响工作的。9、其它经群众评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三、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符合“企业员工奖惩条例”中开除、辞退、除名条件的,公司给予开除、辞退和除名的处理。四、损害公司利益指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或本人过失给企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企业形象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人身身体伤害等。企业形象损失视社会反映和用户意见确认。第九条加强对非生产岗位人员编制的控制,提高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比重,充实营销和 销售技术服务队伍。注重管理骨干力量的配备。各部门非生产岗位增人在编制内且从公司内部调整的可报人事劳资部,由人事劳资部按程序调整;在编制外的需预先申报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增加,或实行增一减一。第十条公司内部的人员流动在不增加非生产岗位编制或增编经过批准的,流动人员填写流动审批表,调进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人事劳资部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调动,特殊岗位、关键岗位的报董事长批准。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工会设立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履行对内、病退,放假待岗和正式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1.今后不再办理长期放假(连续放假三个月以上)和停薪留职手续,但对女年龄超45周岁,男年龄超55周岁或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内退手续。2、各公司对不适应人员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可报人事劳资部,由人事劳资部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推荐,对半个月仍无岗位安排的转至退管中心作内部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由本人继续选岗、竞岗,从人事劳资部移交退管中心三个月内仍无岗位安排的予以辞退。第十二条责任1、公司纪委、监事会对人事用工制度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办人员循私舞弊的可提交公司给予处分,对中层以上干部违规违纪的报请总经理或董事长处分,并可责成退回录用的不合格人员、退回超编人员、退回不符合内部调动程序和要求的人员。2、人事劳资部对公司人事用工管理工作负总责,出现下列情况视情节QG/YT01.04----20__对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予以罚款:无计划招聘录用和招聘录用不合格人员;擅自调整人员造成二三线人员严重超编;对公司人员调整不监控造成私招乱雇和二三线超编且不予制止纠正的;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签订、鉴证、管理、解除等手续的。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人事用工管理负责,出现下列情况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予以罚款:对人员到期不考核上报的(除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考核等);对人员违纪行为不处理,不上报甚至隐瞒包庇的;对人员调整不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的;4、各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对不符合人事用工管理规定和人员编制计划的仍进行审批的由集团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1、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和职代会审议后执行。2、本办法由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

人事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以钱养事”岗位和阶段性中心工作或项目管理期间所必需使用的临时人员,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制、人事计划总量控制外确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临时人员。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理由和数额,报市编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聘用。具体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由市编办会同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用工单位依据批准的数额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条件,委托依法设立的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下称派遣机构)选派。

(三)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就临时聘用人员的派遣岗位、人数、派遣期限、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派遣机构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派遣机构将临时聘用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派遣机构负责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派遣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求,招聘临时聘用人员,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时发放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时为每一位被派遣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三)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收集、整理并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临时聘用人员档案资料,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五)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用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二)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培训。

(三)协助派遣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被派遣人员工伤等事宜。

(四)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材料按时移交给派遣机构。

(五)按协议规定向派遣机构划拨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派遣机构的派遣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派遣机构同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确需留用,要按照襄政办发[**]89号文件规定,先与现有人员办理解除用人关系手续,属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使用岗位的,再办理派遣手续。

第七条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属市政府批准的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钱养事”岗位或者其它临时性岗位聘用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计划核拨人员经费(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经费由单位自理。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假加班等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1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按照临时聘用人员或派遣机构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人事。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并实行人事的,今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临时聘用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进入市场自谋职业。

人事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人事管理办法范文5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残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保障妇女育龄期间的医疗需要,根据国家关于工伤、生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为经办机构。

第二章、医疗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筹管理。由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审核支付,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统筹费管理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由单位以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按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原资金渠道,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清偿其欠缴的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的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新成立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三章、工伤医疗费管理

第八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

(四)、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

(五)、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役或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七)、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由于本人有药物依赖,行为失控造成伤害的。

第十条、因工负伤职工应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下列工伤医疗待遇:

(一)、报销与工伤治疗相关的工伤医疗费。职工工伤治疗中相关诊疗项目、药品使用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现行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急救除外)、。职业病用药根据治疗需要由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参加工作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安装假肢、假牙、假眼、配置轮椅等康复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支付所需费用。

(三)、确定为因工负伤的职工如果获得第三责任赔偿的,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赔偿医疗费金额高于工伤医疗待遇的,不再支付工伤医疗费;赔偿医疗费金额低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报销差额部分。

(四)、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已获第三责任赔偿的工伤职工,赔偿医疗费金额高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报销90%。

第十一条、单位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效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持有革命军人伤残等级证明和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证明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证》,持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章、生育医疗费管理

第十三条、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结扎和复通、人流、皮埋、引产)、,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职工按照“节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享受下列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包干医疗待遇,标准为:

(一)、生育医疗费:

1.顺产2500元;

2.难产2800元;

3.剖宫产3200元;

4.多胞胎在上述基础上,每多产一人增加500元;

5.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的,按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

2.皮埋150元;

3.女扎1500元、复通2000元,男扎1000元、复通1500元;

4.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人流400元,再次人流200元。

医学禁忌不能人流而施行引产的1000元。

(三)、未生育,持有生育证,怀孕后习惯流产的每次400元。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引起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人事管理办法范文6

摘要:在新时期要想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仔细研究,着重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对工作方法进行创新,以保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适应时代的发展。

关键词 :人事档案管理 问题 解决方法

一、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存在“多头共管”的问题。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人口的流动性大大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多方共管,一方面人事档案隶属混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劳动部门多方参与;另一方面人事档案的保存混乱,有的在用人单位,有的在人才市场,有的甚至在个人手中。这种分散管理的情况,降低了人事档案管理的权威性和可信性,档案编写时会掺杂个人感情和意向,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意篡改人事档案内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乱加评论的情况层出不穷;这样也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一些单位抓着职工的人事档案不放,阻碍职工的正常流动和个人发展。

2.人事档案内容单一,信息量不足。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还依据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思路,其对信息内容的编排非常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的需要,内容非常单一,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充足的信息量,使得人事档案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现在的人事档案大多对个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政治状况有着详细的记录,但是现在的用人单位更多地是希望了解一个人的素质能力、诚信品质,但是人事档案对这一块记录不足,且资料老旧、内容空洞,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充足的信息,对用人单位来说人事档案的意义较小。

3.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低。当前许多单位的人事档案都挂靠在人事部门或者劳动部门上,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人事档案进行统一的保管和整理,更不对人事档案进行定期更新,而且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人事档案也没有做严格的鉴定和检查,导致人事档案内容虚假,档案丢失、内容混乱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出现的原因

1.当前人们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有些人认为人事档案的存在是“组织上”任用人才或者是政治运动整人的依据,认为人事档案的重要性只存在于政治运动中,而在市场经济之中没有用处。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对人事档案资料的整理只注重人员的政治状况、家庭背景,忽视对个人能力素质、品质道德的归档,导致内容的不全面;有些人为了给自己的档案“更好看”而伪造材料,没有按照规定严格记录个人情况,导致人事档案内容的不真实。而且人们不重视人事档案在市场经济之中的地位,也就导致对其处理非常随便,为某些人弄虚作假提供契机,而这些弄虚作假的行为又加剧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混乱。

2.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足够的培训,对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也不清楚,使之没有能力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还有就是对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到位,导致人事档案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企业单位都不设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去整理、保存人事档案,当人员流动时人事档案也无法及时调整,使得人事档案成为人员流动的绊脚石。

三、人事档案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1.建立系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所有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的档案管理,要在省市县等不同层级设立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所辖区域内的人事档案整理、保管、更新和流动工作,国家要建设统一的人事档案信息网络,对所有的人事档案进行统一归档。系统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统一的人事档案信息网络将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2.创新人事档案内容。我们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人事档案的内容。计划经济时代人事档案更重视一个人的政治性档案,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档案要更多地注重一个人的能力素质、品质道德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社会实际重新对人事档案的收集范围和收集标准进行评定,要由专门的部门对人事档案的准确性进行核对校准,尤其是对个人的诚信进行详细记录。

3.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无论是建立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还是由企业单位自行整理档案内容,都需要由专业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每一名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都要有高尚的思想品格和政治素养,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有严谨的组织原则,把好人事档案关,要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诱惑,确保人事档案的准确和完整。

在当今信息社会,信息就是一种资本,人事档案记录着每一个人的各项信息,对于每一名社会成员都有着巨大意义,这也要求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好。

参考文献

[1]仇鲁川.浅谈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青海国土经略,2007(1):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