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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项目贷款;资本金;问题;建议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内经济下滑风险,国家出台了4万亿刺激经济的计划。随着项目纷纷上马,与之相配套的银行项目贷款也出现大规模增长。虽然总体上讲银行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资本金管理均较为重视,在项目资本金比例上也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执行,但项目资本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关注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银行存在超资本金到位比例放款情况
目前,各银行机构对项目资本金到位时间的要求上,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资本金到位额度与贷款到位比例保持一致;二是资本金在贷款之前全额到位。但在具体操作中,对“资本金和贷款发放同比例到位”这一要求的把握尺度不一。有的银行要求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达到多少,贷款才能按比例投放多少;有的银行则允许贷款可以先行投放,只要确保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资本金达到相应比例即可,其中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在项目无资本金的情况下,贷款已全额发放。虽然此类银行均表示,对项目贷款实行专户管理,通过支付审批控制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使用,但是资金账户的使用情况能否有效监控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资本金来源审查难度较大
在资本金来源与到位情况的真实性认定方面,有效信息资源匮乏,信息渠道单一,对有资质中介机构的有效信息无法全面掌握,较难确认资本金出资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和项目,资本金较大,资金往来频繁,资金来源渠道广且在账户间经常流转,致使在日常的项目审查中很难判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有多大比例来源于自有资金,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只能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和财务数据加以辅证。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管理的经验较少,行业信息的积累不足,专业的项目评估人才还很缺乏,项目贷款的评审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不高,在项目资本金来源审查和认定方面难度更大。
(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项目贷款管理水平较差
在项目贷款管理上,大型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相对较好,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信社管理比较混乱。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制定相关的项目贷款管理制度。对项目贷款管理缺乏认识,对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资本金到位时间、项目资本金来源认定以及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真实性认定方面没有明确要求。二是制度执行不力,管理混乱。部分中小银行虽然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但是没有按此办法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将项目贷款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三是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随意性较大。如某地方金融机构发放的公路改造项目,对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省级政府不低于10%,地(市)级不低于15%,县级不低于20%”要求,执行15%的资本金比例。但2009年国务院新调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中明确要求,公路项目贷款资本金比例要达到25%,因此存在10%的资本金缺口。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难度较大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决策,各级政府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引导下,进一步加大了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领域的投融资力度,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大量增加。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集中实施和进度加快,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需求也明显增加。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和预算内安排等方式增加资本金出资的情况下,资本金的需求仍存在缺口。因此,对部分银行支持的贷款项目在落实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相关规定上增加了难度,不仅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也不利于银行进行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同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关联方众多,资金裙带关系复杂,财务管理缺乏规范性、透明性,增加了对其授信评估以及贷后管理的难度。大部分政府平台类贷款企业采用多头融资形式,从多家金融机构及多级财政部门进行融资,银行只能对本行发放贷款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项目资本金投入的金额也只能依靠借款企业提供的资金投向单据进行判定,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的资本金性质确定和管理难度均很大。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占比较大,贷款大都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担保或融资平台公司互为担保,抵押物多为政府财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本身效益较低,还款来源依赖财政资金程度较高,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不容乐观。
二、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管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加强可操作的政策指导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自有资金做进一步界定;对通过理财信托、发行债券、大桥贷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应在制度上明确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对各行业、类型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进一步细化;对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的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监管部门应给予进一步明确等,以清除各银行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的模糊地带。
(二)各银行机构要不断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防范风险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对资本金进行有效监管。一是要对资本金的来源进行认真、审慎地调查和审验;二是加强对资本金比例的管理,严格执行资本金的最低比例要求,不得随意降低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三是加强对资本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在信贷资金投放的同时要确保项目资本金与信贷资金同时间同比例的投放到位;四是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真实性的核实,杜绝以“融资”替代“自有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特别是各地方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以及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尽快出台本行项目贷款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严格对项目贷款以及项目资本金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的风险防控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建立一套完备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做到真正了解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的对外融资情况,摸清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率、治理机制、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担保落实问题等。二是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各家银行掌握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防止过度授信、多头授信。三是积极推进银团贷款。建议监管部门对银行同业间的银团贷款和联合贷款业务加强指导,加强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实现同业间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分担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学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风险及其审查[J].中国房地产评估师,2004(5).
2、我国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资本金制度改革研究[J].新金融,2006(4).
3、肖耿,李金迎,王洋.采取组合措施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J].中国金融,2009(20).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范文2
纵观近年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资料,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的范畴主要有下列四种界定方法:
1、全部资产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编写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是目前最系统最权威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工具书。它对“开办资金”的定义是:“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主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②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③以人民币表示。其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也不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借入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2、事业单位申报说。2000年9月27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46号)规定:“开办资金由事业单位申报,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净资产,最低数额应以其取得本行业执业机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资产数额相一致”。
3、实收资本说。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会计科目设置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有很大差异,对其开办资金的范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参照工商企业登记验资,将“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作为“开办资金”予以验资并出具证明。
4、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资产说。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印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①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②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③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④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⑤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综观上述四种界定方法,笔者认为:
1、对于《须知》与《实施细则》中不一致的部分应以《实施细则》为准,不应继续采纳全部资产说。
2、北京市编办2000年的规定推出的背景不得而知,推测他们考虑了公司、企业法人及社团法人注册的相关规定,希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其取得某种程度的统一。但事业单位与公司、企业及社团在业务范围及行业资质认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事业单位的职能及业务范围大多在政府机关或各级编办批准设立时已经确定,各级事登局在为其办理设立登记时一般不会因为其开办资金数量的多少而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更改,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认定不宜盲目向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认定方法看齐。
3、实质上,实收资本说只是解决了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特殊问题,不能解决全部事业单位的问题,因此不能看做一种独立的核定方法。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经费类型一般为经费自理(自收自支),自身拥有很大的经营自,参与社会竞争性经济事务较多,其业务范围所在的领域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较强,该类事业单位从事经济业务时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多大区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标,这类事业单位以后转企改制的可能性较大。实收资本说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与工商企业“注册资金”同等看待,一方面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事业单位,特别是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后的“注册资金”衔接。同时,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比较稳定(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㈠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㈡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有助于事业单位履约,有助于社会诚信建设。
4、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说由于《实施细则》的权威性及在《实施细则》后中央编办没有更新的规定及解释,应是我们办理登记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人认为此说过于繁琐,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认为存在第五种认定方法:净资产-专用基金说。我们认为,该种观点持有者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业务本身了解不够:所谓的第五种方法与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说本是一体,《实施细则》的表述是原则,净资产-专用基金说是具体的操作,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别。
综上所述,关于开办资金的范畴在理论层面应该遵循《实施细则》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净资产-专用基金数认定开办资金;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实收资本数认定开办资金。
二、从会计实践角度看开办资金问题
(一)从会计实践角度看开办资金的构成
《实施细则》对开办资金的构成只是做了原则性描述,在实践中,这些内容的认定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密不可分。
由《实施细则》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开办资金=全部财产-规定扣除部分。通过分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各会计科目的定义及核算问题与《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规定扣除部分的第1、2、5项属于资产部类,我们称之为专用用途资产,第3项与第4项中的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共同组成了全部的负债部类,第4项中的职工福利费属于所有者权益类(即净资产部类)中专用基金。由开办资金构成公式及会计平衡等式可以推导:开办资金=全部财产-规定扣除部分=资产合计-(负债+专用基金+专用用途资产)=负债+净资产-负债-专用基金-专用用途资产=净资产-专用基金-专用用途资产。
因大多数事业单位并没有符合《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第1、2、5项规定的专用用途资产,一般情况下,开办资金=净资产-专用基金。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开办资金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2年对1997年制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老制度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根据要求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所以,在旧的制度中并没有设置累计折旧。这种制度设计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只要不报废就一直按账面价值核算,完全不考虑减值因素,造成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及净资产账面价值虚高。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角度来看,事业单位账面反映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被夸大,这容易增加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风险。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由于事业单位能够按规定计提累计折旧,其固定资产与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趋同,已经能够客观地反映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风险也大大降低。
经费类型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一般所拨经费只能维持日常运转,实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由于计提折旧的原因,如无专项拨款增加投入,其净资产规模呈逐年递减趋势。其他事业单位如经营管理不善,这一问题也会比较突出。事业单位净资产的减少即意味着开办资金的减少,对事业单位而言,随之而来的就是开办资金的变更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在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由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及开办资金的虚高问题,部分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开办资金增加超过60%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体现了登记管理机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在一定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由于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细分的各行业会计制度在计提折旧问题上存在差异,原有的区别对待的做法显得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故应加以改进:对于开始计提累计折旧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增减20%的标准;对于新会计制度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单位,仍然采用增加与减少区别对待的办法。形势的发展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工作人员除熟悉登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外,还应对与登记管理业务相关的知识进行学习,以期在制度设计时能够做到更加合理。
三、开办资金为零或负数时的处理
一种认识认为由于开办资金意义重大,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重要登记事项,不宜为零或负数。遇到此类情况,应由该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出资人为其注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确定其继续具备法人条件后,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不予注资,事业单位法人已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情况下,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不合格的决定。
一种认识认为开办资金为零或负数时不能年检的可操作性不强。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登记管理机关仅仅对事业单位作出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只是撇清了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而对事业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业务没有任何实质影响。登记管理机关本身的权威性不够,不能单独对事业单位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即使能够协调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由于事业单位是承担特定社会功能和工作职责的组织机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中止或暂停其履行社会活动必然会导致该地区这一特定社会功能缺失,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一种认识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建议引入担保机制:对于开办资金为负值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举办单位或有担保权的单位出具书面担保证明,即可视为单位重新具备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年检时应视情况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
笔者认为引入担保机制的建议看似两全齐美,但建议的提出者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国家机关就是事业单位,大多不具备担保权。如果由其他具有担保权的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则该经济组织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又容易引发人们有关权钱交易的猜疑。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担保机制的引入并不是灵丹妙药,很多情况下不能解决问题。
由于开办资金对于事业单位有着重要意义,不仅不能为零或负数,而且应该设定资金的最低限额。建议中央编办修改《实施细则》,对于开办资金为零或负数的单位,明确其举办单位或出资人的注资责任和义务;对拒不履行出注资义务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敦促其履行义务。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后,这一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四、开办资金最低限额问题
《须知》指出:开办资金作为非常重要的登记事项,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将事业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数额,确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并防止由国家连带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二)从法律上确认了事业单位法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和自有财产数额。
(三)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
尽管开办资金意义重大,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及年度预算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无法定依据可循,对认定开办资金额度是否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有一定的难度。实践中,事业单位的职能及业务范围大多在政府机关或各级编办批准设立时已经确定,各级事登局在为其办理设立登记时一般不会因为其开办资金数量的多少而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更改。
鉴于种种现状,笔者认为:
1.开办资金意义重大,有必要对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出台详细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范文3
【关键词】国企能源公司,财务战略管理,实施
A公司财务战略实施:
(一)预算及成本管理
在预算管理方面,公司制定了《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和五个实施细则,逐步建立了财务预算和业务预算相统一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从制度建设、流程设计等方面理顺预算管理流程,通过加强编制、下达、控制、调整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健全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风;建立了预算编制模板,体现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有机结合;建立了以主要生产经营计划、项目计划为基础的考核指标体系,预算制度的可操作性得到有效增强,预算考核的刚性进一步提高。在成本管理方面,公司制定了《成本管理办法》,树立大成本理念,推行全过程成本管理,在规划、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加强成本控制,努力降低各项成本开支。积极推广典型设计,努力降低建造成本,节省后续维修支出;实施集中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成本大幅降低;实行预算总额控制,严格可控费用管理,并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开展成本定额研究,制定了500千伏资产的标准成本定额,有效遏制了成本增长过快的势头。
(二)资金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制定已经建立,公司成立了资金结算中心,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营销账户己全部纳入财务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审批权限上收到公司本部,降低了银行账户风险。资金预算管理得到落实,公司按照年预算、季平衡、月计划、周调度统一安排,减少了资金沉淀,提高了归集力度。资金拨付制度进一步完善,资金划拨计划性、安全性和及时性得到保障。建立了可靠的资金保障体系,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加大了银企合作力度,深化了银企合作层面,建立了便捷的资金运用平台,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获得了充分的资金保障。充分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和结算优势,大力推广集中支付,提高资金周转速度,调整融资结构,加大以低利率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电费额度,降低财务费用的支出,拓展利润空间。债务结构优化取得初步进展,公司通过提前还贷、推迟借款,制定详细的年度融资方案,采取银团贷款、循环贷款和贷款置换等多种方式,调整公司融资的长短期结构和品种结构,通过合理确定借还款时间,“削峰填谷”降低资金存量,降低利息支出,提高利息资本化比率,结构优化出见成效。由于业务部门与财务在项目支出的详细信息的沟通渠道尚不畅通,财务部制定详细的资金计划和贷款计划与实际有所差异,资金计划的准确性需要提高。
(三)资产管理
公司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A电网有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暂行规定》,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得到了规范。开发并使用了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提高了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加强并规范了公司系统废旧物资管理。大力推行资产全寿命管理和标准成本定额管理,全过程资产管理推进了ERP与EAM整合,为司经营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奠定基础,努力实现对资产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直至退役等全过程的系统化、动态化的统筹管理,在确保安全性的条件下,使项目整体费用最优。通过开展“三清理一规范”、高分先投资调查和资产清理处置工作,进行不良资产清查,建立健全帐销案存制度,加大清欠追索力度,处理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资产结构不断优化,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围绕重组改制,贯彻公司资产经营战略,缩短产权管理链条,减少企业管理级次。规范多级企业管理,开展实业公司产权重新界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专项工作被国网公司评为系统内标杆单位。
(四)财务管理信息化
在财务管理信息化方面,公司在已投入使用的远光账务处理及报表管理、固定资产卡片管理、资金监控、现金流量及债务管理系统等的基础上,规划建设公司经营管理平台,将业务信息与财务结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平台以500千伏资产为核心的试点工作于2007年1月上线,旗下两个试点单位运行良好,为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各单位、各部门间信息北水平发展不均衡,信息资源利用率偏低,“信息孤岛”问题突出,财务与业务信息不完全匹配,相互集成困难,制约了对信息的有效利用。在加快公司经营管理平台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国网公司使用的远光财务管理系统与公司经营管理平台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公司财务管理的稳定。
(五)融资战略
A电网的融资战略应立足于满足公司投资战略产生的资金需求,维持公司正常生产活动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公司在此基础上注意公司的资本结构的优化,合理选择筹资的渠道和方式,降低资本成本和筹资风险。
参考文献:
[1]薛婷婷.浅谈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时代金融. 2011(21)
[2]尉丽峰.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J】.现代商业. 2011(26)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范文4
一、“营改增”对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从资产的角度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材料都需要从原始购买价款里扣除增值税金额,即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账面价值金额,而所交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金额计入应交税费的会计科目里,故固定资产的净值自然就会降低,相匹配的累计折旧也会降低。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大规模的购买各种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所以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受到的影响很大。
从负债的角度来看,在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和各种材料时,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企业一般会保留购销之间的债权关系,负债总额随之增加。还用“营改增”后,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降低企业税负,这就直接刺激了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资金投入,也就进一步刺激了企业贷款。同时,伴随着贷款增加的还有贷款的利息,而贷款利息是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这都大大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负债,这又再次促使了企业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的改变。
(二)对利润水平的影响
从收入的影响来看,在建筑施工企业仍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计税依据是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包含应缴的营业税金,一起计入营业收入中。然而,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计税依据变为将企业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扣除增值税税额后再计入营业收入。正是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性质不同,从而导致了营业收入较改革前降低。
从成本的影响来看,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成本为实际成本和所含营业税额;而改革以后,由于增值税本身的特点,企业生产成本中的税款因素被完全剥离出来。所以,理?上可以推出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成本是降低的。
二、对现金流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对收入的确认不同于其他行业,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确认计量。这种确认方法经常造成企业账面收入大于实际取得工程款的情况发生。而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甚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企业的工程款都不能及时支付,这些都会使得在某纳税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只能提前自行垫付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占用了资金,造成资金紧张。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加大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将造成企业可供使用现金量的减少。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缴纳方式主要是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而“营改增”以后建设单位将不能再采取以前代扣缴的方式,改为由下级施工单位按照当期验工进度自行缴纳,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必须当期缴纳,这样对于经常发生拖欠工程款、垫资施工等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讲营改增后原本就不富裕的现金流会变得更加紧张,无异于雪上加霜。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水平的影响
(一)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发票的管理在一个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营改增”后,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能否按照上游企业要求开具合规的销项发票等等,都取决于增值税发票的控制,因此要严格对此进行管理。这样,就对专业人员的会计核算水平提出了高要求,对于公司公务人员索要发票意识、对于“虚假发票”的杜绝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专业发票的管理力度,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很好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于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以及规范专业发票制度非常有利。同样,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也可以促进企业通过此种功能获得抵扣利益,可以将企业的税务负担与发票管理水平相关联,这样,也促进了企业发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对成本管理的影响
成本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同样促进了其的完善和发展。首先,基于建筑企业的成本构成较为繁杂的特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有效地完善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特别是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成本的管理。改革之后,企业成本可以按照两个不同部分进行区分,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及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成本。在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内,还需要细分为适用的税率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并且将每一笔成本的支出情况详细记录。这样,可以不断地提升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从而让增值税进税额抵扣制度在建筑企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对于任何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来讲都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工程收入的启示点都源自于施工合同的订立,在“营改增”前,合同的订立、预算的编制、投标价格的确定等只需要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等一些基本成本构成因素,但在改革之后,其合同的价格还需要考虑上增值税对其的影响,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制度。抵扣的多少以及可以抵扣的项目,还需要对签订合同的企业的税务资格进行仔细筛选鉴定,严格区分一般纳税人于小规模纳税人等。所以,对于合同的管理在改革后,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配合,同样,需要更加完善的成本以及合同细则的制定和规划。
四、结语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范文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力量。
根据国家统计局6月9日的数据,今年前5个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67743亿元,同比增长26.7%,高于同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6.6个百分点。在上一轮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之后,我国经济面临新一轮的转型调整,目前的经济发展结构已与3年前大不相同,民间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当前的方向是要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同鼓励民间投资结合起来。
据有关统计,自今年年初以来,已有工信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银监会、卫生部、证监会、国税总局等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继出台了40多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这些从各行业角度出台的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配套政策,表明了国家对发展民间资本的积极态度,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通知》指出,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通知》还明确了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了《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价格政策措施。主要是通过深化电力、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等领域价格改革,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保障性住房、铁路、医疗等公共事业实施支持性价格政策,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相关领域投资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规范金融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国民经济要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鉴于民间资本在既往的发展过程中与国有资本相比处于弱势,当前要着重发展民营经济。一系列落实“新36条”的配套实施细则密集出台,实际上是在为民间投资扫清障碍,有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力,说明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通过产业政策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种种迹象表明,政府推动型投资向民间自主投资的转变将进一步加快,民间投资正在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前景可期。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范文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包括利用外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简化高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和重点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省、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六)编报和审批开工报告;
(七)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后评估。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作适当合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咨询评估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统称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主管部门上报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按省规定权限分级审批。
第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计划(经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编报和下达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省级各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和行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和转发。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管理的角度,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提出预审意见,或受委托对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金融、统计、土管、环保、建设、规划、审计、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市(地)、行业的用地需求,提出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建议,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资金,应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其他出资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各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综合平衡的要求安排项目及投资。
第十四条 预算外建设资金及交通、电力、水利、邮电、教育等专项建设资金的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建议,财政部门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财政等部门相应下达资金计划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信贷资金、证券资金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衔接以及有关资金来源的项目审批管理。完善省建设资金联席会议制度,引导资金投向,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各方的资信、资金到位及贷款偿还的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机构担保项下的境外融资,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均应纳入计划。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资本金制度。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在落实资本金后才能进行建设。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有关规定出具出资证明。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出资承诺制,项目的各出资方经严密论证后作出出资承诺,建设中资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重大项目实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条 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咨询、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大中型工程以及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由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所有项目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落实质量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周期和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取费标准等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与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加强在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计划外投资项目,财政、金融、审计、土管、规划和建设、环保、消防、房管、工商等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的,除须由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外,还须补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或未列入相应投资计划的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地区,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暂停审批其投资项目,暂停下达该部门和地区的省级投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各市(地)、县(市、区)自行审批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影响全局综合平衡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上一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行使否决。被否决的项目,不得继续进行建设或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调整产品方案的,对尚未开工的项目,需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对已经开工的项目,应补办有关报批手续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设计、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批准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由省有关的部门暂停审批其编制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章程要求及时到位的,要限期到位;逾期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未按期偿还的市(地)、县(市、区),暂缓审批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