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论文范例6篇

绿色保险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1

【关键词】绿色保险 承保方式 费率厘定 再保险

2010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绿色保险与可持续发展(曹妃甸)”论坛在“渤海明珠”唐山市曹妃甸举行。本次论坛对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绿色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借助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契机,探讨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相关问题。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绿色保险有利于预防环境损害发生

绿色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有利于引进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为潜在的环境侵权提供风险监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现状,最终减少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绿色保险有利于强化受害人的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补偿损失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赔偿,或者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仅浪费了资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过错了最佳的救助时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定了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将个别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填补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绿色保险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发现环境的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保险有利于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在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保险业客观上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来调整险种结构。而绿色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特殊险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能够扩宽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公司经营中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探讨

(一)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方式的确立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后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既有立即显现的,比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积的环境污染事件,因而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有时难以判断,正因为如此,建议绿色保险产品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

1.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五点才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绿色保险如果能够包含所有的污染损害风险,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然而这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绿色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总之,绿色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应该因地制宜。范围过宽或是过窄都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责任范围过窄,企业就没有投保绿色保险的积极性。相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来看,也不能因为要扩大绿色保险市场而急于扩大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吸引相关企业投保绿色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极有可能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无力赔偿。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问题

从长远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累积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但是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加上累积性环境责任保险对事故的认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发展可以进行承保的突发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绿色保险发展相对成熟和健全的时候,再对累积性环境损害风险进行承保。

3.绿色保险产品的具体承保范围

通过对国内外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归纳,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部分: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清理费用及其他。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损失。对这种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人身损害包括人身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健康伤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当这些方面受到侵害时,一般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清理费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业自身的损失,但是如果不对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清理,除了企业自身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理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当地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将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也纳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

4.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

一般的保险产品设计中都会涉及相应的除外责任。国际上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石棉、传染性疾病、合同责任、形式罚金和处罚、雇主责任、技术缺陷、敌对行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故意行为等。

(三)绿色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的系数等级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就需将不同企业自身影响环境风险系数大小的因素通通纳入考察的范围,包括企业的资产状况、业绩水平、技术能力、环保措施、环保力度、环境污染记录等。此外,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等因素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可以尝试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评估他们造成污染的风险高低,将它们划为不同的级别,区别对待,可对划分为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污染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费率。

其次,绿色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具体的,被保险的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绿色保险产品的责任限额的确定

绿色保险制度实行责任限额赔偿的意义:首先,对于承保人来说,实行保险责任限额是绿色保险承保人有持续赔偿能力、能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其次,实行绿色保险责任限额,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再次,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来说,一方面能及时地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能促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继续扩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防范发生赔偿额过于巨大而导致保险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设定绿色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具体的,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签订的绿色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险人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五)绿色保险产品索赔时效的确定

由于环境侵权事故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该类风险时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对绿色保险的索赔时效进行必要的限定的话,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在保险单中使用的“日落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值得我们借鉴。也就是说,在此有效的期间内,发生的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必须赔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险人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了。

(六)绿色保险的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由此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途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因此,绿色保险制度中,再保险的运营必不可少。

三、结语

绿色保险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一途径在我国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或障碍。我们要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保险模式。因此,我国保险公司科学合理的设计绿色保险产品,对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并大力推行这项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真正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绿色保险制度,才能极大的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环境、经济、社会、人类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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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范文2

关键词:循环经济; 绿色保险;体系;构建。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 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 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2008)。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2009)。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

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六)建立再保险制度,确保稳健经营。

在绿色保险的实践中,再保险制度已经被利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组织的再保险联盟,再保险联盟在分散危险、减轻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环境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再保险通过“分保”,保证了原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再保险将原本由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危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再行分散,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危险过度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另一方面,再保险为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条件。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并因此能承保更多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获得了提高。在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初期,实行再保险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提供有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承保机构的积极参与(尹璇,2009)。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会对投保者的投保信心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调动环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任辉电子邮箱:xjrenhui@tom.com)参考文献:

蒋旭成,梁才。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广西金融研究 (8)。

李华友,冯东方。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环境经济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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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伟。 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陶卫东。 2009.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王颖,何宏飞。2008.我国环境污染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2)。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3

(一)财务“绿化”是我国环境现状的迫切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污水废气的肆意排放,环境污染的日益恶化,使得环保工作的开展越来越难。作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务应在环境开发、利用、平衡以及提高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其积极协调作用。

(二)绿色财务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环境对企业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环保责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与自然、社会的和谐,也要兼顾到环境资源和社会效益等要求,从而探索实现途径,制定长远发展目标。

(三)绿色财务使企业得到政府的鼓励与支持

日益加剧的环境恶化问题,使更多的人深刻认识到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打破传统经济模式建立新的经济模式,而绿色财务能使新的经济模式获得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想持续经营下去,就必须获得政府的承认,而绿色财务正是实现该目标的有效途径,它是企业对政府工作的积极响应,企业再通过采取相关措施,使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同时又能保护生态平衡,因此能够得到政府方面的鼓励和支持。

(四)绿色财务是正确衡量国民生产总值与计算企业生产成本的基础

将环境资源列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能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防止虚夸的税收虚增了国家财政收入。计算企业生产成本时,将自然成本纳入其中,能有效防止企业短视行为,保护社会环境资源。

二、绿色财务的供给分析

(一)政府角度

主要表现在:(1)支持与监管力度不够。实施绿色财务的企业很可能遭遇筹资困境:贷款受限,风险大、利率高,政府补贴少。不实施绿色财务的企业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受到的处罚也只是行政处罚,这给这类企业带来了片面追求高利润的机会,忽略了破坏环境的惩罚成本。(2)绿色财务的理论与实务跟不上。绿色财务理论是对传统财务理论的挑战和发展,由于绿色财务的概念提出较晚,其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还需要较长时间。同时,生态环境资源产权的难以界定必将导致企业对产权模糊的公共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的成效不理想。加之环境效益较难计量,若想将环境效益的计量方式统一量化到可衡量经济效益的货币计量方式上,现阶段不仅较难实现而且较为繁琐。

(二)企业角度

主要表现在:(1)传统财务的旧观念阻碍财务“绿化”的发展。长期以来形成的环保意识淡薄的观念和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陈旧意识成为企业实施绿色财务的强大阻力。(2)绿色财务的实施增加了企业成本,但相应的环境效益较难弥补相应的企业成本。特别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可预见的期限内,其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甚至面临减少的势头,如果实施绿色财务,那么企业很有可能将环境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必将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执法惩处力度小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绿色投资。绿色融资也较为困难,实施绿色财务体系困难重重。(3)绿色财务由生物学、环境学和财务学等多门学科交叉形成,绿色财务的实施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掌握比较全面的知识,他们不但要熟悉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对环境学、生物学等方面有深入研究。

三、绿色财务变迁路径———基于制度需求与供给分析

(一)制度需求变迁路径

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财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绿色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资源环境意识,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绿色财务的实施和宣传力度,使公众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自身、企业以及社会的重要性,促使绿色财务进一步完善。(2)优化企业行为。企业要清醒认识到自身的发展与环境的发展紧密相连,切实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承担起社会责任。企业应将社会责任目标加入到财务目标中,可设立一套专门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财务指标体系,如资源利用率、环境贡献率等;二是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意识。在绿色财务环境下,企业不仅要处理日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还要面对环境风险及社会责任风险,企业一定要正视这些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获得更高的风险投资收益;三是建立以IS014000认证为目标的绿色管理体系。企业如果取得该认证,就相当于拿到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即企业的绿色管理质量得到了国际的认可,从而企业产品就能够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四是培养企业“绿色”理念。和谐的生态价值观是“绿色”理念的核心,全社会都应对其广泛宣传。企业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企业的“绿色”宣言,树立企业的“绿色”文化,制定企业的“绿色”战略,将“绿色”意识和理念深入到企业内部,形成共同观念。

(二)供给主导型变迁路径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4

一、“绿色信贷”概念产生的国内外背景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便已对环境问题开始给予关注并逐步将其融入业务流程中,“绿色金融”的概念开始萌芽。本世纪初以来,随着数起大型项目对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案例的发生,给予这些项目融资的国外大型银行受到了众多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批评和抗议。在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强大压力推动下,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相关政策纳入金融业已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历史性潮流。各金融机构纷纷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把潜在的环境影响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列入考虑中,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融合进日常业务中。我国政府一贯重视环境保护和强调可持续发展。早在1995年2月,央行便下发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在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改扩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要依照国家环保法规,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把企业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促进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一)推动绿色信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绿色信贷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相比罚款或限期整改等环保行政处罚措施,将大幅增加违法排污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能从源头上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有力地遏制其投资冲动,是解决我国诸多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剂良药。

(二)推动绿色信贷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更好地支持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避免银行信贷资金向污染严重行业和项目投放。从商业银行本身的角度看,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信贷政策同样必须实现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所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推动绿色信贷是风险防范的需要

从全球范围看,能够成功经营的商业银行,都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高度关注环境和社会保障。在实行绿色信贷政策中,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推动绿色信贷是把握商业机会的需要

推行绿色信贷政策是科学发展,是大势所趋,“绿色信贷”对银行业是考验,更是机遇。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财政税收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项措施加大对节能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

三、当前实施“绿色信贷”面临的困难

(一)绿色信贷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行内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制约了绿色信贷深入开展。“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例如,节能减排技术的专业性较强,在执行“绿色信贷”过程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银行难以执行。

(二)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无论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制环境的成熟,还是金融机构自身的意识和已采取的措施上,都有相当一段的差距。与国际水平相比,金融工具还十分有限,对环境风险、环境价值的认识还不足。

(三)信息渠道有限,不尽透明。“绿色信贷”对信息渠道的建设有较高的要求。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直接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

(四)绿色信贷执行及监管实施难度较大。一方面,受专业人才和技术限制,银行的信贷准入和审批主要依据环评结果,但环评报告可能受地方政府保护或其它因素制约,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环保要求;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设施形同虚设,只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而建,即便已获得环保许可或批文,但为控制生产成本在实际生产中并不运行环保设备,银行难以控制其运行风险并真正履行环保监督责任及义务。

(五)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加之节能减排技术的复杂性,信贷人员难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盈利性和风险做出准确判断,增加了执行绿色信贷的难度。

四、对于实施“绿色信贷”的建议

(一)设定“绿色信贷”的行业标准。现行的绿色信贷政策只是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需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指引,包括绿色信贷的行业指导目录,企业的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污染行业信贷指南,以加强对分行“绿色信贷”的全局性指导。

(二)加快“绿色信贷”的信息渠道建设。建议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方便金融机构查询,也将使得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时更容易操作,进而让政策的执行落到实处。

(三)建立“绿色信贷”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制定整体的信贷投放政策;对绿色信贷实施的前、中、后建立一套完整的准入、评估、反馈机制;建立更有针对性的绿色信贷考核机制等。

(四)培养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家队伍,组建专门团队,专门负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项目的环境保护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问题的研究和论证。

(五)进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完善金融市场建设。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推进“绿色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五、结论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为抓手,标志着环境保护正在融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主流之中。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是一个重要标志。商业银行要认识到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所具有的降低银行本身的环境风险和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切实贯彻三部委《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发展,展现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对于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要本着既要鼓励环保事业,也要控制非环保事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王利.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前景探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7—81.

[2]亚夫.“低碳经济”将正面冲击两大行业[N].上海证券报,2009—09—24(12)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绿色金融;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1-0107-03

[作者简介]于岩熙(198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王吉恒(1964-),男,山东沾化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政与金融。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科项目“基于金融模块化构建黑龙江省金融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4B074。目前,从经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倡导节能减排成为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在此背景下,绿色金融应运而生。绿色金融来源于绿色文明(王军华,2000)。自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被提出以来,绿色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人们对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思考,国内外专家、学者经过深入研究形成共识:绿色金融是推动低碳经济的重要工具,也是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途径。绿色金融是国外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中国化。

一、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一)绿色金融

1概念及内涵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也称为环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这一概念最早源于《金融业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UNEPFI,1997),引申为低碳金融,是指金融部门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自己的一项政策,通过金融业务活动与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强化节能减排有机结合起来,以确保能源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高建良,2009)。绿色金融运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以及生态保险的方式,为合理利用能源、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服务,是实现节能、减排、降耗的金融业务,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以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王顺庆,2010)。

2功能与特点

绿色金融具有融资服务、中介的基本功能;具有合理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和调节经济结构、规避风险的市场功能;具有风险交易、信息传达、消费引导、区域协调、财富分配的金融衍生功能。绿色金融的特点是注重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利益,将生态因素纳入金融业的核算和决算体系;关注环保产业、生态产业等长远利益。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1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核心思想是以牺牲最小的环境为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发展(马传栋,2002)。

2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会上提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1987年,以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制定了2000年乃至下半个世纪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1992年,在巴西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国家首脑大会,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全球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

3可持续发展理论在金融业的实践

可持续发展追求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经济、生态、自然、环境、资源和生产等方面,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国外对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自身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强调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倡导银行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国外金融业将企业竞争力和改善环境联系在一起。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署发表了《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有100个机构和团体签了字,由此创立了金融自律组织(UNEPFI),该组织从实践和理论上不断探讨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国际金融公司联合荷兰银行于2002年10月在伦敦召开“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问题”会议,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及西德意志银行等九家银行参会。会议制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即赤道原则),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对融资项目涉及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核调查。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前,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交对社会和环境负责任的证明。全球已有60多家金融机构实行了“赤道原则”,其业务范围扩展到全球100多个国家,在全球项目融资市场上的份额达到85%以上。

二、绿色金融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商业银行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提供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具有调节经济的特殊功能:通过信用中介活动来调节社会不同行业的资金流动。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作为资金融通的枢纽,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促进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在社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推行绿色金融,重视环境问题,为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发展机遇。商业银行通过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品,可减少有害物资的排放,从而减少商业银行自身的运营成本;商业银行推行绿色金融,承担社会责任,对影响环保的项目不予贷款,能够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环境风险为商业银行扩大了产品经营范围,减排费用、环境友好技术的投资需求等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融资机会;通过提供绿色投资产品,可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在资金融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86年第一家交通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兴起,实现了由单一银行垄断体制向以中央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多种金融体制的过渡。四大国有银行通过完成股份制改革,已形成了全方位的商业银行发展模式。

(一)我国商业银行对“赤道原则”的践行

在“赤道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商业银行用具体行动来践行绿色金融宗旨。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5家大型银行共发放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贷款10634亿元,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贷款3878亿元,节能减排技改贷款20941亿元,收回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企业贷款3934亿元。中国工商银行提出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议的意见》,建立了信贷的“环保一票否决制”;中国建设银行组建了“赤道原则”研究团队,推进信贷政策与国际行业“赤道原则”接轨;中国农业银行推出了以CDM机制项下“经核证的减排量”收入为质押的节能减排融资;浦东发展银行推出了《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开展了挂钩海外碳排放权期货价格的金融理财产品服务;兴业银行在经营理念、运行效率及公司治理方面显示出绿色金融发展的优势,成为我国唯一的“赤道银行”。

(二)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传统的金融活动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商业银行内部对绿色金融的规律和知识掌握不足,绿色金融服务工具和人才相对缺乏;绿色金融具有公共品属性,绿色金融创新性强,风险相对比较高;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扶植和激励措施不够完善等,致使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资源、环境、生态因素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是没有形成完善的绿色信贷激励机制。在金融产品创新及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较高的风险,影响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主动性;二是缺乏有效的绿色信贷信息供享机制。缺少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合作交流机制,主要表现为相关环保部门信息、技术标准化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沟通交流渠道不畅通;金融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不同步,风险防范能力有限;三是创新能力不足。由于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创新能力有限,对于科技含量较高、建设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的项目,传统的金融产品无法满足其有效的需求。

四、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相关政策和机制

绿色金融具有政策金融性质,需要政策引导,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商业银行只有依据国家有关发展绿

色经济的政策和制度,才能有效地制订自身的绿色金融服务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建立政府监管机制,政府部门通过绿色金融对企业实施监管,使绿色金融成为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约束力量;建立企业信息平台、环保信用信息数据库及银行和企业的借贷信用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项目投融资专家评估系统,绿色金融项目目前处于探索和创新阶段,风险管理难度较大,通过评估系统来规避投资风险。

(二)建立建全银行内部治理机制

一是商业银行在建立内部治理机制中,融入绿色金融的理念,将绿色金融作为考核投资项目的重要指标。不仅在资金供给上要向实体经济倾斜,而且要实现资源配置的社会效应;二是商业银行应当在“赤道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在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活动中,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在融资过程中资金的安全。

(三)大力建设低碳银行

商业银行应遵循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绿色发展的基本要求,将绿色金融作为银行自身发展的特殊运作方式,将社会责任与银行核心业务高度契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碳金融为商业银行促进经营转型带来巨大商机,包括低碳产业项目的投融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等。要加强“低碳银行”的基本建设,从人才培养入手,借鉴国外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经验,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团队;科学设置机构,完善系统配置和网络建设等。浦发银行2011年率先提出打造中国金融业“低碳银行”的目标,倡导环保经营方式,号召全员将节能环保理念融入工作中去,探索低碳银行建设经营模式转型路径,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参考文献]

[1]杜莉,张鑫绿色金融、社会责任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行为选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5)

[2]朱惠低碳经济发展与商业银行绿色金融支持[J] 现代金融,2010(9)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绿色金融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由于半个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一味地追求GDP从而导致产能过剩、环境污染,这直接表现为西部地区沙漠化土地不断扩张,东部某些城市雾霾天气也已成为常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绿色金融应我国发展绿色经济政策的提出而生,将作为国民经济大脑的金融行业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引导资金从污染性行业转向绿色环保行业,促进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增长,最终实现绿色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绿色金融又称可持续金融、环境金融,它是将金融业务的开展与保护环境相结合,既是一种保护环境的措施,又是一种新的金融资产业务。要求金融机构以保护环境为基本原则,在进行有关投融资决策时充分考虑到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评估项目造成的资源的消耗以及后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从而调整投资的方向和力度。通过实行绿色金融,不仅可以优化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还能实现环保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经济面临着结构升级调整和转型的重要任务,绿色经济的兴起刺激着传统金融业的改造需求。这让绿色金融成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下一步发展的重要趋势。目前看来,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以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仍处于探索阶段。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一)绿色金融风险较大

一方面,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时必须像一般信贷业务那样具有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只有对放款企业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降低银行发放贷款时的风险。由于当下关于企业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不完善,环境评估标准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突出,致使银行、环保部门与企业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配合关系。另一方面,为了对环境不进行污染和破坏,企业需要高端的环保机器和设备,而一些小企业由于资金有限难以承受,加上企业自身规模较小难以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更不愿意向其提供资金支持。

(二)绿色金融发展内部动力不足

第一,由于我国绿色金融刚刚起步,目前主要靠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外部推动。而作为绿色金融内部推动力的主体,多数工商企业和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并未全面的真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第二,要想开展好绿色金融业务,从业人员则需要十分专业的绿色金融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目前我国具备这些条件的金融人才极为缺乏。

(三)绿色金融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目前在绿色金融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市场对绿色金融的需求,对应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加上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绿色金融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障和约束,因此参与的积极性不强。其次,在政策支持上,金融主管部门没有对绿色金融这一概念进行全面传播和引导,也缺乏外部激励机制,而且出台的一些意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举措并没有很好的针对性以及操作性,远远不能满足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

(四)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绿色金融产品种类较少,产品创新程度较低。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仅局限于原生性绿色金融产品,衍生性绿色金融产品还属于空白[1]。在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和推动主要是通过银行,而其他的金融机构参与意愿和程度较低。这直接导致我国绿色金融是以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为代表的间接金融为主,而绿色证券等直接金融所占份额十分有限。

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弱化绿色金融业务风险

首先,加强金融机构和环保机构等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金融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绿色环保方面的各种信息添加到征信系统中来,让金融机构在进行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活动中快速掌握相关企业的各种信息。其次,金融机构要针对那些对生态环境、资源做出一定贡献的企业适度倾斜,无论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来间接融资,还是在证券市场上IPO来直接融资,都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从而降低中小企业从事绿色生产活动的成本和风险。

(二)提倡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相统一,积极培养人才

第一,要提倡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完美结合。第二,积极培养和引进绿色金融人才。首先,金融机构应着手安排现有职员进行有关绿色金融知识和业务的学习。其次,可以联合教育部门、金融主管部门在高校开设相关的专业,完善绿色金融人才的培养机制。最后,可以引进熟悉国际绿色金融相关知识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学习国外绿色金融的经验,发展我国绿色金融。

(三)健全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体系

一方面,在法治建设上,司法部门、金融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借鉴绿色金融的国际发展经验,制定并完善绿色金融的法律保障体系。比如可以在更多的领域要求企业购买强制性的绿色保险,为企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时提供修复资金。另一方面,在政策支持上,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扶持力度,制定符合当前经济环境的配套措施,从而为绿色金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2]。

(四)完善绿色金融市场

由于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建设相对落后,设计绿色金融产品还应坚持从简单到复杂、从原生性到衍生性的原则。一方面,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产品的设计经验,着力于创新绿色金融的衍生类产品[3]。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绿色信贷产品的创新,推广以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为代表的直接绿色金融。从而设计出种类丰富的绿色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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