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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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1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 困境 措施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一)处于初创期,行业异化严重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融资担保业还处在初创阶段,相关立法还不完备,行业监管也还存在一些漏洞,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打球的情况。这种公司可以向普通的公司那样进行工商注册,尽管从事的是金融业但却游离在银监会的监管之外。这个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低,甚至有了“注册担保公司比开餐馆还容易”的说法。

(二)公司规模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众所周知,金融行业是一个非常依赖资本的行业,特别是融资担保业。通常来说,资金的多少就能够决定企业的业务规模以及风险的抵御能力。据统计,广西省在2010年经工信厅批准的担保机构已有1160家,总资本达到397亿元,注册资本在1亿以上和5000万以下的的分别占到总量的5.6%和73%。而由于监管的缺失,违法出资、虚假注资、抽逃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是屡见不鲜。

(三)主业收益低,超范围经营普遍

根据当前我国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最大可以放到注册资本的5-10倍,一旦出现了经营问题,就很容易出现坏账与死账。再加上服务对象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艰难、信用也较差,这样就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经营风险,降低了企业利润。使得银行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同其合作。这样就使得,一些担保公司转向民间收益较高的非融资担保业务。

(四)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力差

很多中小规模的担保公司由于自身资金、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风险甄别和分析系统,往往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主要来自业务员的主观判断,这样就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在实际的操作中,也没有按要求提取尚未到期的风险准备金好责任准备金。同时,担保公司还缺少完善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摊措施,这样绝大多数的担保公司就只能依靠报废来进行资金的补充。客户集中度过高和银保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从而使担保公司无法真正弄清企业的真实情况,压力也空前加大。

(五)担保公司人才匮乏

融资担保是一项非常专业的行业,涉及面也相当广泛,往往需要一些既具担保专业只是又具信贷管理只是的复合型人才,对担保业务种类的开发设计以及担保风险的控制,也都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队伍来实现。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也要靠专业技术和专家队伍来实现。但由于当前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公司通常会聘用几个有一些金融企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为企业骨干,再聘请几个非专业人士,显然这是不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也就不可避免地为担保公司带来人为风险。

(六)公司内部管理松弛,各种制度不健全

一些担保公司还未形成良好的内控制度,法人治理结构非常混乱,企业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一些规章制度不到位,各种应公布的信息不透明,相关的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也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度设计的措施和对策

(一)明确和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

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的业务目标定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改善其融资环境,使其走出当前的融资困境,这也是政府制定相关扶植担保行业发展的措施的本意。其次,进一步规范业务的操作流程。就当前反映最为强烈的业务收费问题而言,大型的或者国有的担保公司收费要更加规范,一般只是简单收取担保费,而中小型的担保公司则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立法规范。明确这类企业应当从事哪种营业进行明确的立法。一般来说应当包含五个方面的业务内容:主要是现有《合同法》《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业务、诉讼保函业务、相关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自有资金的投资以及合作担保业务等。

(二)银企合作,建立风险联动机制

依据市场的公平与诚信原则,通过市场这个大平台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银行与担保企业共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在不断的墨盒中,不断创新相互之间的合作方式,推出更多的适合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项目。

(三)加强企业人才建设

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都要依赖于人才,融资担保作为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大量的高素质的技术从业人员是企业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条件。

(四)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依法监督

当前我国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这样就使得市场蛋糕分的非常细致,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利用好手中的权力,恰当进行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完善具体的监管细则,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创制一系列制度,建立一些行业自律组织,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与行业的自律协作作用。

当然,我国当前的担保行业规范大多都是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普遍性较差,立法水平低,制度的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缺少了法律法规应有的效力和权威,不足以发挥出本应有的规范调整市场的作用。因而,立法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担保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使国家的监管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张玲.浅析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之若干条款[J].法制与社会,2010(04).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2

【关键词】融资性 担保 贷款 管理 问题 对策 思考

一、银担合作面临的问题及困境

(一)担保机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缺失。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担保贷款逾期和转化为不良的压力较大,担保公司代偿的压力也较大,这对担保公司的资金能力是巨大的考验。

(二)经营管理不规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正常操作收益不高。因此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规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从事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等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造成资本金过度流动。部分担保机构存在截留并占用客户资金情况,如使用客户资金作为缴存银行的保证金,甚至还有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风险的情况。这些违法违规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公司治理水平较低。商业性担保公司多数由民间资本出资成立,在形式上虽为公司制,但大部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多为关联人或家族企业,缺乏内部有效制衡。多数担保机构未能建立有效的集体审核、风险内控、运行监测、代偿和债务追偿等制度,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内部控制与管理水平较低。

(四)担保人才匮乏。由于融资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担保行业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进行担保业务的设计、开发以及担保风险的控制。但目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多数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仅具有公司财务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极少。这种从业素质显然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担保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五)银担合作认识存在误区。部分银行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存在“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的思想,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而放松了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管控,对贷款“三查”不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第二还款来源前置现象,这也导致了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的传导和转移。

(六)信息不对称。一是银行无法准确、及时地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信息。在实践操作中,银行往往只能通过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来了解,但是信用报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更新不及时,录入不正确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审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二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代偿信息。银行对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及不良资产信息的了解,只能由担保机构提供,如担保机构故意隐瞒,就会误导银行的判断和决策。至于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私下为民间借贷活动担保、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与银行从业人员进行不正常合作等行为,则更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担保机构往往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掩盖,不为银行所知,风险难以事先预防。

二、发展银担合作的举措及政策建议

(一)增强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及奖励力度 。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在不扩大奖励面的情况下,将各种补贴集中,作为对这种“政策性担保、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资扩股。这样,政策性担保机构便没有了来自企业或投资型大股东对资本回报要求的营利压力,但同时,又因为有这样的企业参与其中,使得它又有营利要求,从而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科学的准入机制

虽然目前担保机构普遍反映银行的合作准入门槛高,但银行对担保机构的准入管理仍是必须的,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因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和诚信问题影响贷款安全。关健是银行的准入管理不但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一些定量数据的考核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管理能力等的研判上。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对拟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其业务合规情况、资本金充足及运用情况、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情况,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外部审计报告及有公信力的评级公司评级报告,并结合内部评级作为合作准入标准。对股东背景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准入核准时要审慎。银行对核准准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实行名单制管理并纳入统一授信,同时要严格控制担保业务合作范围。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3

[关键词] 融资 现代企业制度 担保 融资租赁

民营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已超过1000万家,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到70%和45%,为社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与大型企业相比,民营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压力、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却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而融资难是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在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进入增长发展阶段、急需通过外部融资发展壮大的今天,如何改善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其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民营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大多是以家族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许多民营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单一,资金规模小,负债多、积累少,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规范,经营行为短期化,投资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低,容易遭到市场的淘汰。据调查,有80%的民营中小企业会计报表不真实或没有会计报表。此外,由于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存在逃避银行债务、多头抵押等不良行为,资信等级普遍不高,银行对其缺乏足够的信心。为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降低信贷风险,提高整体经济效益,银行不愿意冒风险向民营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2.国有银行惜贷严重。国有银行惜贷的原因,可以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确定性,借款人拥有信息优势,贷款人很难收集到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或者收集、鉴别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巨额成本。民营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不仅数量多、规模小,而且单个企业需要资金量少、财务管理透明度差,造成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普遍较低。此外,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处于竞争性领域,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淘汰率高,融资风险大,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可能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而民营中小企业也不愿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信息。银行由于缺乏有关中小企业客户风险的足够信息,不能做出适宜的风险评价。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银行必须大规模搜集民营中小企业信息,导致银行贷款成本和监督成本上升。此外,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以及银行追求规模效应等原因,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资金需求量小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自1998年开始。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360多个,省市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和商业但保机构覆盖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个地方,已成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100多亿元。我国的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体,以政府出资为主,民间资本介入很少。政策性担保机构追求的是社会效益,无需自负盈亏,不符合担保的高风险性质,有可能使担保规模过大,使担保变为福利。银行考虑到有可能出现的代偿额过大或集中代偿风险及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不愿意向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此外,民营中小企业规模小,可抵押物少,但现行的金融制度对信贷抵押物的折扣率规定过高,命名得许多民营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信贷资金。

4.中小企业板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作用有限。《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此精神的指导下,2004年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交所正式启动。建立中小企业板,可以避免中小企业过度依敕银行贷款,为中小企业创造了直接融资方式,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是,一些经济学家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中小企业板固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途径,但并不会成为上千万家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指出,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实际上只能部分解决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我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资源禀赋结构的特点都将是资本相对稀缺、劳动力相对丰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将始终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占据主要部分。但是,由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多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很难像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那样成为高收益、高成长型的企业,因此,通过资本市场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方案,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是没有太大帮助的。

二、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建立和完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必须引入系统的观念,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多侧面融资体系,以内源融资为基础,建立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结合的融资体系,优化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改善政府政策支持体系,深化金融改革,为广大民营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1.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融资能力。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差,与民营中小企业自身治理结构不完善、整体信用水平低关系密切。民营中小企业要提高融资能力,必须走产权多元他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消除民营中小企业投资者独断专行的弊端,降低民营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同时,民营中小企业还应注重培育自身信用,因为企业要长期发展下去,就必须与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打交道,在经济往来中,诚信永远是第一位的。企业应维护自身形象,不断提高企业信誉,提高自身资信程度。虽然能上市的民营中小企业只是少数,但如果通过努力得到政府的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上市也并非高不可攀,这样,企业就可以借上市面上提高知名度,进行增发、配股或债转股,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都将得到增强。

2.完善信用担保机制。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也是指担保难。因此,解决担保问题也是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主要突破口。在现有的信用担保体系基础上,可考虑设立资本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的中小企业使用担保基金或国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主要省市地区设立地方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进一步加强担保机构对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随着民营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担保公司所能提供的业务如果不能满足民营中小企业的需要,政府可考虑成立更多的担保公司,试点将担保化为股权的市场化形式,将担保风险化为直接投资风险,把担保公司和企业捆绑在一起,担保公司在这里就扮演着类似于风险投资者的角色。为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应当建立再担保机构和坏账准备金制度。再担保机构由国家财政出资组建,其业务是对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提供再担保,目的在于鼓励风险投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担保风险给担保公司造成的损失,政府还可同时建立担保坏账准备金制度,由政府财政对担保公司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为防范信用担保风险,应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现实中常有被评为优等信用级别的企业在短期内破产的报道,这表明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企业信用级别可信度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水平外,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不力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为了防止信用评级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采取措施让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如对造假信用评级机构吊销营业资格或进行高额罚款等。

3.发展融资租赁融资。融资租赁融资的优点在于:(1)限制条件少。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能迅速形成现实的生产力;能使民营中小企业保持技术及设备的先进性,提高产品竞争力;与发展股票、债券或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相比,受到体制、企业规模、信用等级、负债比率、担保条件等方面的限制较少。(2)融资风险小。民营中小企业有权选择自已最需要的设备,掌握设备及时更新的主动权。由于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购买或归还租赁设备的选择权,设备过时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能够有效规避设备的无形损耗风险。民营中小企业出现经营不善无力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只能收回设备。与债务融资下的破产清算相比,融资租赁的财务风险更小。(3)保持资本结构的合理性与资金的安全性。融资租赁能使企业有效避免流动资金一次性过多占用,增强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与股权融资相比,融资租赁可避免对股权的稀释。(4)节税效应。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租赁设备的折旧由承租人提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所包含的利息和手续费均可从税前扣除,从而使承租人得到了减税的好处。

4.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差,难以吸引长期性资本,因而需要政府适当的扶持。(1)要培育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这不仅有利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2)应面向民营中小企业设立有别于风险投资的发展与创业基金,对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看好的民营中小企业和高技术、高成长性民营中小企业,直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3)在税收、利率浮动幅度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民营中小企业发放贷款。(4)构筑民营中小企业网络信用平台,形成公开、有效、共享的信用资源,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5)为中小企业营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民间融资,政府应采取积极引导的策略,通过加强立法来保护融资契约的履行,严厉打击融资中的欺诈行为,而不要一味打击和取缔,使借贷方式灵活、信息沟通便利的民间融资在一定范围和特定条件下,成为民营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一个补充渠道。

参考文献:

[1]杨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考》,《现代审计》2007.1

[2]纪敏:《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体系完善》,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

[3]吴松荣:《化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考》,《企业经济》,2006.12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4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多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中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如何解决融资困难关系着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和农村经济发展。本文分析影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的因素,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问题

农业产业化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途径,当前河北省处于农业产业化高速发展时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这类企业不仅是农业产业化的尖兵,也是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于其规模实力和“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了区域农村主导产业的发展,对农民增收有带动作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成败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当前,很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经营中面临资金困难,基于农业生产周期长、产品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影响大等因素的影响,融资难一直是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

根据现有数据,近年来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稳步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达到6,666.1亿元,农业产业化经营率达到64.2%,石家庄、唐山、邯郸和沧州四个市的产业化经营总量均超过700亿元,保定和邢台两市产业化经营总量超过600亿元。全省龙头经营组织总数达到1,974个,其中龙头企业(集团)达到1,703个,涉及粮食、蔬菜、肉类、蛋类、奶类等行业。当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销售额3,158.4亿元,带动农户数1,101.9万户,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发展到1,363个,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578个,获得省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龙头企业发展到526个,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发展壮大。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影响因素分析

(一)有利因素一是相对于中小型农业企业,龙头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信誉较好,这是企业取得外部融资的有利条件。根据《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产规模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二是农业龙头企业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多年实践表明,龙头企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主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关键。因此,农业龙头企业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提出目标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同年河北省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0号),提出了包括投资、税收、用地、融资在内的一系列扶持措施,其中在融资方面指出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当前河北省农业龙头企业多是区域性企业,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本地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这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不利因素一是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身实力有待提升。龙头企业相对于中小型农业企业在规模实力上占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相对于投资动辄数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工商企业而言,无论营业收入或是利润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这也是长期以来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不受资本青睐的原因。河北省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很多农业龙头企业都是近些年来新设立的企业,缺乏资本和技术的积累,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财务制度有待完善,信誉观念有待加强。2014年,河北省1,703家农业龙头企业中,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只有3.1%,30亿元以上的只占0.5%。从企业发展质量看,整体产品档次偏低,名牌产品少,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全部龙头企业中,只有17.8%的龙头企业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只占2.3%。无论是龙头企业整体规模还是发展质量都与国内先进省份存在着较大差距。二是融资渠道单一。整体来看,目前河北省农业龙头企业依然采用传统的融资渠道。内源融资主要来自企业原始投资及经营积累,个别企业采用以较高利息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外源融资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及政府的投资,也有部分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资本融资。通过资本市场以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形式融资的企业很少,目前全省1,700多家龙头企业中只有32家是上市企业,上市率只有1.9%。这与多数农业龙头企业实力不强以及我国企业上市融资条件设置比较高有关系。受到生产周期的影响,农业企业对资金的占用时间较长,但是出于风险的考虑,多数金融企业仅提供短期贷款,导致农业企业经常面临资金周转问题,提高了融资成本。三是农业企业缺乏有效担保,导致贷款困难。农业企业相对于工商企业而言,建筑物、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比较少,银行通常不认可牲畜、林木、粮食、蔬菜等农作物作为抵押物,造成融资困难。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地方政府组建了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化解农业企业的贷款担保困难发挥了作用。但是目前很多市县级农业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经营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一定的政府行为,尚未真正实现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同时,一些农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较少,对于贷款担保的范围、金额和主体都有很多限制,使其作用大打折扣。

三、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提升龙头企业自身实力。企业自身实力是对外融资的信用保证,针对目前农业龙头企业整体实力偏弱的问题,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一是提高企业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农业龙头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股权比较集中,投资者个人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前景。不少企业主是农业技术出身,缺乏企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具有丰富市场经验的新一代农民企业家是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关键;二是建立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度是目前最为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特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农业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规范财务在内的各项制度。同时,采用公司形式不仅可以方便农户投资入股,也是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前提;三是注重科技与人才。鼓励企业与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合作,通过建立合作实验室、学生实践基地等方式,帮助企业引进最新的技术和品种,同时也可以解决农业企业高端人才缺乏的问题。

(二)政府需要加大扶持力度。首先,政府投资是农业产业化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应当多渠道整合和统筹财政支农资金,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切实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其次,政府应当为农业企业融资发挥引导作用。通过招商引资,有针对性的从国内外引入资金,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提升其规模实力。同时,政府应当改善农业企业的融资环境,为双方提供信息沟通,为银企对接创造条件,帮助农业龙头企业了解银行的信贷政策,使银行充分了解农业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鼓励金融企业向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贷款,对涉农贷款采取税收减免措施,促进贷款资金向农业企业流动。

(三)充分发挥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农业融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作为第三方对农业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行为。农业融资担保解决了农业企业缺乏有效贷款抵押物的问题,同时也帮助金融企业降低了贷款风险,是一项有助于农业企业提升贷款通过率的措施。一方面农业龙头企业应当主动积极的与担保公司建立联系,争取担保服务;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自身职能,与银行合作建立农业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风险共御机制帮助农业企业降低融资难度。

主要参考文献:

[1]罗哲,曲玮.促进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的问题与建议[J].开发研究,2011.6.

[2]李婵,刘小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3.3.

[3]温海涛,明月.黑龙江省农业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创新研究[J].商业经济,2013.14.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5

1、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向大企业倾斜,尽管近年来,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筹划推出中小创业板、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规模、财政支持担保机构建设、采取了差别利率、两免三减或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和措施在实际当中往往无法实现,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不足的问题。

2、金融体系不健全

(1)缺乏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的银行组织体系中,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2)国有银行惜贷严重。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数量多,规模小,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淘汰率高,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导致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及违约率均高于一般企业的平均水平。而作为银监会评价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是不良率的高低。致使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更加谨慎,也使得中小企业贷款成本的增加,贷款更是难上加难。

(3)缺乏健全的直接融资渠道。虽然中小企业创业板早在筹划之中,却迟迟没有推出,而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证券交易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尚未列上议事日程.这类小型资本市场的缺乏,使中小企业失去了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

(4)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发展担保业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促进作用,但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少,多数民营担保机构没有得到财政支持。此外,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协调难,一方面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与银行一样,担保机构也要面对甄别客户信用风险、贷款定价等问题,结果增加了融资环节和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企业的审查苛刻。由于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苛刻条件,使较多的中小企业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许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同样无法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实际上中小企业常常因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担保者而逼迫放弃贷款.

3、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1)中小企业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大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底子薄,规模较小,自有资本偏小,基础比较差,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且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经不起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经营风险大,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贷款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2)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据调查,我国有50%以上的中小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低,缺乏管理知识,治理混乱,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财务报告不真实,通常是上报主管部门一套,税务部门一套,银行的又是一套,常常令专门搞企业财务的信贷员也难识“庐山真面目”,增加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1、充分发挥政府的的作用。中小企业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融资难,因而需要政府适当的扶持。(1)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政府应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中小企业贷款的法律或规定,通过立法为解决融资难题提供法律上的支持。(2)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优化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完善我国对中小企业资金的扶持政策。政府部门主要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等方式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2、完善信用担保机制。(1)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制度,加强抵押物市场建设。(2)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允许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抵押;建立政府贷款担保基金,为经过其评估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担保;建立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基金,由政府加以引导,从而可以调剂各企业间的担保资源。(3)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制。担保信用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规模扩张起到积极作用。但为了防范信用担保风险,应强化信用评估机制,一方面应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防止信用评估机构监督不力;另一方面应对中小企业进行约束,可以建立中小企业资信档案,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个人行为信用进行追踪分析。

3、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1)积极推出“中小企业板”。(2)完善风险投资体系。(3)发展融资租赁。(4)改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

4、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素质。中小企业要想得到银行和社会的支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实践当中应做到:(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消除中小企业投资者独断专行的弊端,降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2)规范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做假帐,保证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3)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建立一整套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和指标,构筑信用体系,杜绝不良信用记录,提高企业还款的信誉程度,解决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利益难以保障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陈玮,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03).

[2]陈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五点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06).

[3]刘淑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06(5下).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6

内容摘要:本文从对互助融资理论意义探讨出发分析其作用,并从模式选择、外部环境建设和互助组织内部管理着手探索中小企业互助融资机制的中国模式。

关键词:中小企业 互助融资 促进作用 融资机制

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主要是由于:一是中小企业自身风险过大而又不具备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达不到银行要求;二是信息在资金需求和供给方之间的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获取信息不符合成本效益观;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意识不强。互助融资是意大利金融界和中小企业紧密合作用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大创举,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努力建立起“互助担保社团”,为其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搭建了一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平台。中小企业通过加入互助联合体获得集体对其贷款的共同担保,有效增强了银行的贷款意愿。

互助融资对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

(一)提高银行放贷意愿

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一般多要求其提供担保。中小企业又缺乏可抵押资产,导致其无法从银行融资。互助融资模式可以很好地减少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根据集团行为理论,合格的互助组织出于对自身风险和长期发展的考虑会设定准入制度对其成员进行严格的选择,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加入组织。其在对融资项目进行担保时又进行了二次筛选,有效引导银行资金资源流向优质企业。同时,互助组织以组织自有资金或全部成员资产为组织内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在严格控制担保杠杆倍数的条件下除发生系统风险的情况外都可以很好地补偿银行未来的风险。通过互助融资的运用,在企业之间形成了协同效应,企业的贷款能力显著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也明显减少,有效的提高银行放贷意愿。

(二)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风险的必要报酬率决定了中小企业贷款需要承担比大型企业更高的利率。既便如此,中小企业也无法在必要报酬利率水平下获取所需贷款。互助融资使企业间产生经营协同的效果,通过降低贷款风险、提供有效担保的方式提高了互助组织内企业的资信等级,降低其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互助组织的非盈利性可以降低企业获取担保的成本,与从外部市场获取担保相比减少了融资过程中的额外付出。

(三)减少信息不对称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不需要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银行只能从企业报送材料中获取所需信息。银行通过聘请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审计又不符合成本效益观,先天性的信息不对称很难得到缓解。互助融资的运用可以有效减少中小企业信息在企业和银行间的不对称程度。由于互助组织多为产业集群,具有地缘性或行业性的特点,企业之间相互了解程度高。互助组织比银行更加容易获取真实信息,也可以更好的辨别信息的真伪。组织对成员和担保项目的选取向银行传递了企业和项目是否值得贷款的信息,降低了银行获取信息的成本并提高了信息的准确度。

(四)遏制企业违约行为

现实中国内一些企业为获取贷款和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甚至与银行所聘请监督机构“合谋”。互助融资在针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后续违约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排除恶意骗贷行为,中小企业融资多为多次博弈,而不是一次,其考虑的是长远经济利益。违约行为不仅影响未来融资能力,还会对其在行业内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企业的不良行为很难在互助组织内隐瞒,缺乏诚信将会使其未来交易变得困难,甚至难以在业内立足。信息的协同效应使得企业的违约成本因为信息的快速传递而增加,从而减少了其融资违约意愿并遏制了违约行为的发生。

我国中小企业互助融资机制探索

互助融资虽然是意大利金融业的一项创新之举,但是其在我国的运用却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银监会和农业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更是为其扫清了制度障碍。虽然国内对于中小企业互助融资尚没有相类似的政策,但是并没有影响到其在国内的开展,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非常明显:互助融资在国内并不普遍,在中西部地区很少见到其存在,即便是在沿海地区其作用发挥的也不够明显,仅处于初创期;互助融资虽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但是在法律和国家层面并没有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很容易造成“合法”与“非法”的模棱两可,不利于该模式的大范围推广;现有的互助融资组织规模较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没有形成,其未来发展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此,需要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互助融资机制出发引导组织行为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互助模式的选择

“互助融资”不仅仅是一种新型融资方法或融资产品,而是一套融资体系。在这套新型融资体系中包含了许多互助模式,而选取不同的模式所导致的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就目前国内外的发展而言,互助融资模式主要有:协会类互助、公司类互助、基金类互助、非正式组织类互助和信用促进类互助。这些模式在国内都已被采用,结合制度安排以及各类模式的运行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以信用促进为基础的公司制中小企业融资互助模式更加适合于我国国情。公司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最为有效的一种组织形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互助公司与其他模式相比具备以下优势:对组织内成员的约束能力强。公司成员受到公司法的严格约束,其行为易于被预测或控制,而会员制组织多依靠“软约束”,不确定性较强,非正式组织的协议也容易被打破。互助公司股东可以更好地参与公司管理。由于股东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股东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具有投票权和监督权。而协会中会员权利由会员章程确定,法律并没有进行严格限定;基金会的出资人不能实际控制其出资,只能对其运作进行外部监督。公司为盈利性组织,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创造收益或弥补担保亏损,促进担保的持续开展。法人制的公司受到破产制度的保护,在未来资不抵债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避免其他形式组织经营不善时的恶性循环。公司制互助组织的优越性使其能够更好的满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需要,结合信用促进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等级,前段所述互助融资的各项促进作用必能更好地体现。

(二)互助融资的外部环境建设

当前国内由于并未对互助融资产生足够的认识,也并没有大范围的推广互助融资模式,因此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政策多是围绕中小企业传统融资方式制定,尚未专门为其进行配套环境建设。需要从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市场层面出发完善互助融资的外部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是现代国家的经济命脉,出于对金融安全乃至经济安全的考虑,我国对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由于法律的天然滞后性和非全面性导致其不能囊括所有现实情形,在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该缺陷尤为突出。中小企业互助融资这一创新之举即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在一些地区由于金融法规的限制而未推广,在放宽监管的地区有可能向非法融资转化。即便是合法的公司制互助模式也存在法律困境。由于被担保人都为公司股东,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对其股东担保的严格程序要求和担保额度限制制约了互助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创新和发展。互助融资的法律环境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善:确立互助融资的合法地位,解决市场的后顾之忧;对互助融资的新模式进行合法与非法的界定给市场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严格监管借互助融资之名的非法行为;将互助担保公司对股东的担保作为例外情形考虑,为其提供更高的自由度。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中小企业互助融资的开展并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2.加强政府扶持力度。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例如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税收减免、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但是由于财政资金有限,这些扶持政策的效果并不明显。互助融资为这些扶持政策提供了释放杠杆效应的平台。政府对互助组织的注资或拨款可以吸引大量中小企业的资金注入,而贷款额度又对担保资金产生了成倍的放大效应,可以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出最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政府的扶持政策应该向互助融资方面倾斜,从而撬动更大的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所属企业对互助担保组织注资或者以财政补贴的方式直接对其拨付,带动中小企业加入到互助融资组织中来。同时可以对互助公司或者互助组织贷款银行的税收进行减免,激励互助融资模式的开展。

3.提供金融支持。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导致金融市场存在资金供不应求的局面,银行处于卖方市场的有利地位。虽然互助融资模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运用可以降低其贷款风险并提高其资信水平,但却不能保证银行会因此改变其放贷策略。防范风险是银行业的基本法则,但是有些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却因此形成了因噎废食的不良局面。只有从根本上改变银行内部人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认识,才能保证互助融资的实施。金融机构追求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但是其更应承担国家金融调控的职责,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便是其中之一。互助融资为银行解决了贷款风险的后顾之忧,其应在同等条件下偏向于对中小企业贷款。宁波银行的“互助融”业务就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互助融资的创新性金融产品,是金融市场对互助融资模式的相互兼容。未来的金融创新应该为互助融资的开展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互助组织的内部管理

互助融资应该形成一套长效机制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长期服务,因此对互助组织进行内部管理显得刻不容缓。集团的行为只有在有效管理之下才能保持与集团目标相一致。本文从管理结构、风险防范、资本运营出发探讨互助融资组织的内部管理。

1.健全管理结构。互助组织不是一个虚拟化中小企业联盟。而是常设性的独立组织。只有健全其内部管理结构使之满足互助组织各项业务活动需要,才能促进其持续经营,完成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这一根本使命。互助组织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管理结构应该包含三个层级:成员大会(公司制互助组织为股东会),由参加互助组织的全体中小企业组成的成员大会是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与监督委员会(公司制对应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组织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对各项活动的监督;内设专业性机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专业性机构应该包含日常管理机构、风险评价机构、担保业务机构和投资机构。通过权力的制衡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使组织内部产生良好的管理环境,保证组织效率。

2.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融资担保原本就是一项高风险业务,而互助融资的特殊性使得风险更加加剧。经营情况好、融资能力强、资信等级高的中小企业一般可以依靠自身力量满足资金需求,而不会加入互助融资组织。而加入组织的往往是一些条件差、信誉低、风险大的企业,其发生经营风险或道德风险的概率较大,由此带来了互助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必须从提升其风险防范能力着手保证互助融资机制的长久有效。其风险具体存在于对成员的选取、对担保项目的选取以及投资业务等三项活动之中,互助组织必须从制定严格标准出发对目标成员或业务进行选择,控制初始风险。同时还要建立后续的风险跟进制度,定期对组织内成员、担保项目、投资业务风险进行评价,剔除其中不符合风险要求的部分。

3.提高资本运营水平。由中小企业投资注入到互助组织中的资本总是有限的,担保风险的实际发生将使有限的资本变得更加薄弱,限制了其担保能力。互助组织开展相关的资本运营活动是促进资本保值增值、提升担保能力的必要途径。互助组织的特殊使命决定了其不能开展实体性经营活动,而只能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投资能力成为其资本运营水平的决定性因素。规模较大的互助组织可以组成内部投资部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资本投资,其管理标准可以参照社保基金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具备资金规模效应的小型互助组织,应当委托外部投资机构进行资产管理。

综上,我国具备开展中小企业互助融资业务的基本条件,市场也存在对互助融资机制的强烈需求。因此,通过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互助融资必将对我国中小企业乃至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日新.企业互助担保与中小企业集群融资―基于关系嵌入视角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9(6)

2.姜长云等.中国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发展与前景[J].经济研究参考,20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