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工作方案范例6篇

融资工作方案

融资工作方案范文1

工 作 方 案

 

为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整合升级工作,提高平台公司市场化投融资能力,有效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平台公司融资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影响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转型后平台公司综合竞争力,更好服务于定边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市县融资平台公司整合升级推动市场化投融资的意见》(陕发改投资〔2020〕14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融资平台整合升级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施策、资源整合、统筹兼顾、一体推进、市场引领、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以资产重组整合为核心,以管理体制革新为动力,通过依法注销、清理整合,将现有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权属清晰、多元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综合性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使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工作目标

融资平台整合升级后,将其打造成为定边县政府谋划实施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预计转型后的平台公司主体评级达AA及以上,总资产达到80-100亿元,净资产达到50亿元以上,年底市场化投融资工作特别是债券融资规模扩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工作程序

(一)资产清查阶段

对全县范围内全部资产、负债进行摸底调研,做到资产明晰、权属清晰、全面彻底、没有遗漏。形成最终的资产、资源、债务清单。

1. 由县政府办牵头,清查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房产、土地和土地开发项目、公租房、廉租房、在建项目等资产。

2. 由县发改科技局牵头,收集县属国有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受托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明细、无形资产等。

(二)制定整合方案阶段

为提高目标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规模质量、核心竞争力、信用等级和抗风险能力,在前期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筛选一批估值高、权属清、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主要包括不动产、动产、权益性投资及经营性资产,提出融资平台整合实施方案。

1. 按照省融资平台整合指导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意见,聘请相关专家团队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修改完善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 将修改完善后的融资平台公司整合方案报政府审定后,并以文件印发执行。

(三)整合实施阶段

按照整合实施方案,完成相关经营性资产确权、转性、注入等工作;对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自建、购置、划拨房屋土地资产,办理权证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转性为商住用途注入;对矿产、林地等自然资源资产办理相关确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完成战略性整合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评估,出具相关报告,推进融资平台公司主体的公开评级。

(四)市场运营阶段

整合完成后,平台公司要坚持市场化运营模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积极主动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建设,稳步成为地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发改科技、财政、资源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融资平台整合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科技局,负责整合升级的日常工作。

(二)健全管理机制

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台账,紧盯任务节点。健全评估考核制度,对融资平台整合升级工作相关主体设置奖惩办法,确保整合工作如期完成。对转型完成后融资平台的投资行为和融资举债加强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坚决遏制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三)发挥专业力量

成立由长安银行、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等组成的金融专家组,开展专业培训,帮助摸底调研,出具整合方案。为平台公司整合升级暨市场化运行提供专业的意见与建议。

(四)严肃工作纪律

融资平台整合重组工作涉及部门数量多、工作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工作内容敏感,在转型过程中,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做好过渡期的稳定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转型。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法院,检察院。

融资工作方案范文2

受省政府委托,我对《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金融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民间融资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密切相关,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因此,开展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已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2012年4月,夏宝龙书记在温州金改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温州民间融资立法工作。2012年9月,我省正式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草案最早基础稿由温州市政府为主起草。温州市在理论和专项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制度建设需求、立项论证评审、阶段性成果论证评审等各种意见征求会,广泛征集主管部门、融资参与主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草案初稿提交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收到文稿后,迅速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此项目,并邀请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相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同步参与,多次召集省级相关部门和经济学界、法学界、资产管理机构等参与讨论和论证,两次征求14个省级部门和各市金融办的意见,数次闭门集中修改文稿,于4月底正式向省政府提交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快速启动相应程序,赴温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专家意见,按立法要求再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单位以及设区的市特别是温州市政府的意见,组织召开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向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沟通,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7月17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

整个草案起草过程,始终得到省人大、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悉心指导。李强省长于5月3日就做好该项立法工作、加快立法进程专门作出批示。省人大冯明副主任、王永昌副主任等领导分别带领相关同志专程赴温州开展民间融资立法调研。朱从玖副省长多次听取汇报,提出针对性、专业性很强的指导意见,并带领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省金融办有关负责同志专题赴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汇报我省民间融资立法情况,并在京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根据朱从玖副省长的要求,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前,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再次赴京进行专题汇报和听取意见。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草案共7章49条,分别为总则、民间融资服务、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的民间融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草案主要规范三大类主流民间融资行为: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

(二)关于民间借贷。草案重点调整资金借款人行为,同时兼顾调整出借人行为。民间借贷规范涉及借贷主体、借贷金额和人数、借贷利率、资金使用等问题。

1.草案主要规范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民间资金借贷活动。小额及日常性消费借贷不纳入立法调整范围。

2.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民间借贷运行在地下,政府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多数情况下是出了事之后才介入,这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对于小额的民间融资、一般互及生活消费类借贷,不要求备案。只有当融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才要求备案。融资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虽然推动民间融资备案难度很大,但从长远看,这一制度对于规范民间融资十分重要。草案规定:借款人一次借款额度或者累计借款额度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涉及的出借人达到规定数额,借款人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见草案第13条)

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草案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正向鼓励包括:(1)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2)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3)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特别是税收补偿政策,以消除参与主体民间融资阳光化后的税负顾虑。反向约束主要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见草案第29、40条)

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目前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一项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草案准备过程中,我们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这在我省民间金融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求,且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会作出新的规定,草案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见草案第14条)

(三)关于企业及项目的直接融资。草案针对温州市民间融资实际情况,根据温州金改方案有关设想,设计了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其合格投资者比《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低,以便让更多的具有一定资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能够参与投资。同时,草案明确要求融资方要及时按约定的时间与方式披露相关信息。

草案规定的定向融资包括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融资,作为今后中小企业融资的两种重要方式。与民间借贷相比,定向非公开融资更需要加强融资前后的指导和管理,在扩展企业融资自和有效防范潜在风险上取得更好的平衡。

1.企业定向债券融资。本草案的定向债券融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规定发行主体为温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规定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二百人,并与企业公开发行债券区别开来。三是规定企业融资具体条件,且融资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百分之七十,以保障企业债券发行质量和偿债能力。四是规定融资前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登记。五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见草案第16、17、18条)

2.定向集合资金。主要为小资金对接投资项目而设计。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专业资产管理能力的管理人。二是非公开发行,每期募集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二百人。三是规定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四是每期定向集合资金中管理人应当有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出资,募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是规定募集前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登记。六是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闲置资金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拆借,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是每期定向集合资金独立核算,各自承担风险,实行风险隔离。(见草案第19、20、21、22条)

(四)关于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草案主要设定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

1.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并管理的专业机构。通过其专业经营管理,将分散的民间资金聚集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企业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由于该机构从事社会资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公众性和风险性,从审慎性原则出发,草案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对该类机构注册资本、管理资金规模、投资方向等作出明确规定。(见草案第6、7、19、20、21、38条)

2.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辖区内开展供求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融资中介服务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运作不规范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和投融资风险。草案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提出了相应规范要求。(见草案第8、9条)

3.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是指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行业服务,并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及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统计民间融资活动信息并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对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进行分析,受理民间借贷备案等事项的机构。(见草案第11条)

(五)关于民间融资监管机构。根据目前温州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已设立金融办的实际,草案将金融办定位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并赋予相应的监管权限和措施。(见草案第5章)

融资工作方案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消极影响。2005-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1944起,涉案金额1354亿元,银监会表示全国29个省区市都存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也愈演愈烈,如浙江丽水杜益敏案、浙江东阳吴英案、上海汇乐集资诈骗案、哈尔滨圣瑞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金额高达45.78亿元,涉及全国12个省)等。豍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量攀升、涉案金额不断上涨,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成因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因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典型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民间融资刑事案件产生原因包括:

(一)民间资本充裕与企业资本匮乏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积聚了数额巨大的民间资本,受我国金融机制的影响,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在目前股市楼市震荡、金融市场投资风险加大、银行存款利率不高等因素影响下,社会闲散资金越积越多,投资缺乏有效合理的途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和入市门槛限制,造成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而作为非正规的体制外的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等自身优势,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对象。以浙江为例,根据工信部调查显示,浙江约90%的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约80%的小型微型企业靠民间借贷来维持融资需求。豎基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合法集资途径有限,大量合理的资金需求无法通过合法集资途径满足,才不得不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

(二)宣传普法力度不够和案件本身特性

对非法融资案件的宣传力度和普法力度不够,普通公众对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不清晰,对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吸资人受法不责众思想影响,明知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仍然从事该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甚至在形式上很多呈现合法状态,尤其是初期阶段投资人和吸资人处于双赢局面,再加上我国的登记和检测制度的不完善,诸多隐蔽的违法行为使监管部门无法知晓;现行举报制度不够完善,刑事案件的凸显一般出现在非法集资的资金链断裂之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浮出水面,呈现出巨大社会危害性。

(三)投资人趋利急富和吸资人利润有限的矛盾

投资人受高额利息的吸引和趋利急富的心理驱动,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呈现复杂性,资本的趋利性难免会催生各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加之媒体、政府官员等因素的推动,投资人对吸资人的资质和信用判断能力不够,对预期的风险认知不足,片面相信吸资人的偿还能力,再加之投资人间的口啤相传和中介及熟人积极介绍,导致吸资人在短时间内吸收资金数量急剧膨胀;吸资人所吸纳的资金所涉猎的领域广泛、其中相当比例投入到房地产甚至高利贷领域,受实体经济回报率和特定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制约,高利息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费用,加大了经营风险,吸资人很难达到理想的利润,吸资人在支付初期利息之后,难以支付后期巨额利息,直至资金链断裂诱发刑事案件。同时,部分企业受我国经济大环境影响,还贷能力降低,而金融机构在紧缩贷款的同时,加大了对违约企业债权清收力度。银根紧缩的现状导致民间融资在大范围迅速增加,民间融资形成一定规模后,部分演化为非法集资。

(四)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缺少对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间融资的保护、规范等方面尚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民间融资的成长。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肯定了“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仍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范融资活动,只是散见在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中,尚未将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立法研究》课题组曾调研建议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其为主导的《贷款通则》修订稿首次纳入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并力图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国务院法制办也曾就《借贷人条例》进行现场研讨,但遗憾的是立法建设并没有实质上进展,民间融资的立法仍然任重道远。

二、审理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集资如何与合法借贷、合法融资进行区别,有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界限问题;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金融诈骗、票据诈骗等罪名认定的理清等等;扩大的司法解释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如原来政策允许的林地投资,吸资当初并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关犯罪数额的认定,例如吸资人本人的投资资金可否累加到犯罪数额;个人吸资账目不清,数额和归还情况难以认定问题;关于死刑刑罚可否运用问题;有关责令退赔等后续问题的解决等诸多问题,考量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审判效果。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合法财产受保护,《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的所有人享有对财产的处分、受益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合法的民间融资是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的。

非法民间融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扰乱金融秩序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8种,最常见的主要是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吸收公共存款罪。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行为认定,为有力打击非法民间融资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如前面所述,非法融资有诸多行为方式,在我国《刑法》第160条、179条、176条、192条规定了不同情形的认定。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规定较模糊,特别是两者量刑差异较大,非吸罪最高仅为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罪最高可为死刑,在各个案中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属上升趋势,对非法集资诈骗行为呈现从严打击的趋势。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主观认定标准过于粗糙,客观推定过度的趋向,也呈现出进一步弱化非法占有主观认定的趋势,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更加白热化。

三、关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对策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严厉的刑法规制,还不足以完全预防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发生。民间融资转化为犯罪行为并不单纯是利益驱动机制所致,还与我国目前经济结构、金融结构以及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只有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才可能预防民间融资进一步演变为犯罪行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民间融资制度。

第一,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加大金融体制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规范民间融资业务的开展,完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和监测制度。满足民间资金市场化的刚性需求,我们应畅通投资渠道,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资渠道;其次,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创新、完善金融制度,采取综合治理策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第二,制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制度的定位,吸收借鉴国内部分省市较成熟的立法和制度,合理借鉴国外有关民间融资的规定,有效衔接民间融资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发挥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功能作用,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

第三,发挥各级法院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加强民间融资刑事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探索集中审理制度,完善统一协调机制;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发挥审判导向作用;积累典型案例,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融资工作方案范文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80)

【摘要】2014 年3 月21 日,证监会正式颁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与之前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其较大的变化是限制上市公司(商业银行除外)发行优先股时设置可转股条款。文章认为优先股的可转股条款对优先股的发行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优先股转股制度对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经营业绩改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文章建议保留优先股可转股制度。

【关键词】优先股 上证50 非商业银行成分股 可转股制度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①。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范围小等特征,其与普通股、债券等其他证券在资本属性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从发行人的角度综合来看,与债券相比,优先股具有不需偿还本金的优势,但融资成本较高;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可防止公司控制权分散的优势,但定期支付股息将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

国务院于2013年11月30日国发〔2013〕46号《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证监会于2013年12月13日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3月21日颁布正式稿(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与此同时,2014年3月17日,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统一规范,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铺平了财会方面的道路。

一、限制优先股转股的负面效应分析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试点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对转换条款的限制,从而使优先股相比债务融资工具不再具有优势。笔者认为,限制优先股转股,具有以下负面效应。

(一)无法优化资本结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优先股转股条款的限制将使公司仅负有“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②,在此情况下,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在会计报表列报中将作为金融负债。与债务融资相比,同样无法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

(二)融资成本上升

由于转换条款的设置,赋予优先股股东可将所持有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使其能够获取普通股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因此,是否含转股条款将对优先股的股息率产生重要影响。《试点管理办法》限制上市公司发行带有转换条款的优先股,将导致股息率的明显上升,而股息率的上升将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是否选择采用优先股这种创新的融资方式。特别是对于一些财务状况较好的上市公司,因其信用级别相对较高、市场融资渠道多样,可以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获得对公司更为有利且成本更低的资金。

二、上证50 非商业银行成分股缺乏发行优先股的内在驱动力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其普通股为上证50 指数成分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由于后面两种情况为非经常情形,笔者重点对上证50 成分股③ 进行了研究。这50 家上市公司中有10 家上市公司为商业银行,剔除这些上市银行外还有40 家上市公司,这些公司遍布有色、机械、能源、交通、地产等传统行业。经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上证50 非商业银行成分股的资产负债率中位数为58.29%,净资产收益率中位数为11.80%。

由于这40 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中位数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如果发行不能转股的优先股,则需全额确认金融负债,和债务融资相比,没有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势。

根据对美国优先股股息率的统计分析①(见图1),不含转股权的优先股股息率基本在6% ~ 8% 的区间波动,故预计国内发行的不含转股权优先股的股息率较高。同时,从这40 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位数来看,净资产收益率与优先股的股息率差额较小,所以对于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中位数的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收益贡献有限。由于无法优化资本结构,股息率水平较高导致融资成本上升,这40 家上市公司发行不含转股条款优先股的驱动力不足。

三、优先股转股的模拟案例分析假定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A 公司,假设其2013 年主要财务数据如表1 所示。

现假设不考虑2013 年普通股股利分配,且2014 年A 公司原有经营项目情况不变。

A 公司2014 年拟公开发行100 亿元优先股用于某重大项目,在不考虑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假设该项目的年收益率为15%,即2014 年预计收益15 亿元。现分别根据是否含可转股条款设计两套发行方案。

(一)发行方案1——不可转股

公开发行100 亿元无固定期限优先股,股息强制分配,固定股息率7%(同期同等条件下发行的永续债利率为7%),股息可累积,不可转换普通股。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A 公司没有赎回本金的义务,但在有可供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采用固定股息率且股息可累积,即发行人负有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因此该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A 公司在发行时需将未来偿付金额的现值确认为负债,后续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并按实际利率进行摊销。由于该优先股股息率与同期同等条件下发行的永续债利率相等,因此优先股发行时的现值为100 亿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亿元)。

A.优先股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付债券——优先股 100

B.每年股息分配(100×7%=7 亿元):

借:财务费用 7

贷:银行存款 7

(二)发行方案2——可转股

公开发行100 亿元无固定期限优先股,股息强制分配,固定股息率4%,股息可累积,可转换为普通股(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同期同等条件下发行的永续债利率为7%)。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本方案与方案1 相比,由于设置了转换普通股的条款,且满足“固定换固定”(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因此该转股权应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本方案下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属于复合金融工具。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科目。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亿元)。

A.优先股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应付债券—— 优先股( 利息调整)(100-100×4%÷7%) 42.85

贷: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 100.00

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 42.85

B. 每年股息分配[(100-42.85)×7%=4]:

借:财务费用 4

贷:银行存款 4

(三)优先股发行对A 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对比分析

在两种发行方案下,A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表2 所示。

说明

(1)方案1 :资产总额1 008 亿元= 发行前资产900 亿元+ 发行的优先股100 亿元+(项目收益15 亿元- 财务费用7 亿元)

(2)方案2 :资产总额1 011 亿元= 发行前资产900 亿元+ 发行的优先股100 亿元+(项目收益15 亿元- 财务费用4 亿元)

(3)方案1 :权益合计408 亿元= 发行前权益400 亿元+(项目收益15 亿元- 财务费用7 亿元)

(4)方案2 :权益合计453.85 亿元= 发行前权益400 亿元+ 优先股权益价值42.85 亿元+(项目收益15 亿元- 财务费用4 亿元)

(5)方案1 :负债合计600 亿元= 发行前负债500 亿元+ 发行的优先股100 亿元

(6)方案2 :负债合计557.15 亿元= 发行前负债500 亿元+ 优先股负债价值57.15 亿元

通过上表对比,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方案1、方案2 与发行前相比。

(1)从资产负债率来看,发行方案1,即不含转股条款的情况下将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明显上升;而方案2,即含有转股条款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略有下降,因此含有转股条款将更好地发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作用。

(2)从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来看,无论发行方案1 和发行方案2,这三个指标都较发行前有一定上升,因此在项目净收益率大于股息率的情况下发行优先股将提升公司的价值。

2.方案1 和方案2 相比。从净利润和每股收益来看,方案2 较方案1 的上升幅度更大,因此方案2 对公司的价值推升力更大;同时方案2 的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低于方案1,因此转股条款对净资产收益率有摊薄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要提高优先股作为融资工具的应用范围,需保留优先股的可转股制度,不能简单予以限制。笔者对优先股未来试点结束后正式推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放开对转股条款限制。《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更多地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及维护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在试点期过后,如何在正式管理办法中兼顾发行人的利益,将关系到优先股是否能真正推广出去,特别是放开对转换普通股条款的限制。对于可转股制度对净资产收益率的摊薄影响,应通过其他的制度安排来进行抵销。

2.优先股属于股债连接产品,可以作为现有股票和债券之外的重要直接融资工具。作为资本,可以降低企业整体负债率;作为负债,可以增加长期资金来源,缓解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对于部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大型企业,不具备发债的条件,继续发行普通股融资可能稀释持股比例,优先股可以在保持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同时提供股权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由于优先股设计比较灵活,可以满足投融资双方的特殊需求,从而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融资工作方案范文5

Abstract: Considering the reform and practice for the course of engineering project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in applied undergradu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s well as the major existing problems in this course, we take Huanghuai University for example and carry out a serious of studies by concerning the content of course,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means, evaluation system and practical teaching meantime. We promote teaching through innovation to benefit both teaching and learning so as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efficiency of this course.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教学实践;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

Key words: applied undergraduate;teaching practice;engineering project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3-0152-03

0 引言

应用型本科与研究型本科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应用型为办学定位,而后者以科研为办学定位。应用型本科所培养的应用型人才指的是将成熟的技术和理论应用到实际的生产、生活中的专业技能型人才,其具体内涵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这种人才的知识体系和能力目标体系主要围绕一线生产和实践来构建,注重对基本知识的熟练掌握和灵活应用,而对该学科领域的研发和探索没有更高的要求[1]。

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是应用型本科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其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分析,并获得日后在工程投融资管理工作中操作项目投融资实务的能力[2]。这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学习这门课之前需要具备工程经济学、财务管理、金融学、经济法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作为支撑。同时,这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若重理论轻实践,则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最终将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这门课的教学实践中要结合学生的特点不断进行探索、进行改革,促使教学相长,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1 《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教材问题

目前,不同版本的《项目融资》教材相对较多,而《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教材相对较少。只有少数教材的内容和知识体系基本能够满足教学要求,大部分教材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对于工程项目投资部分,教材的内容与工程管理专业的其他课程内容重复,有的教材相应部分重复的还比较多,如项目的投资估算、财务评价、不确定性与风险分析与《工程经济学》课程的内容重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投资控制与《工程项目管理》课程的内容重复。《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可以让学生更系统地学习工程项目投资的内容,但作为教材在编写时应把握好与其他课程内容重复的度,这样学生学习起来才会有新意。二是对于项目融资部分,教材内容大多以文字叙述为主,理论知识虽然较充实,但缺少相关的案例分析。有些虽然有案例,但大多是国外的且是上个世纪的实例,缺少我国的以及最新的案例。国外的案例有些虽然比较经典,但依据的主要是国外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定适合我国国内项目的应用。三是随着项目融资的快速发展,教材的更新速度存在滞后性,使得有些内容和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相符。

1.2 教学方法单一

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在内容方面以理论知识为主,讲授起来较为枯燥,假如教学方法仅仅以教师讲授为主,那么很难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的兴趣。虽然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增加了一些案例,但大多案例为国际案例或者我国早期的案例,这些案例的背景等相关资料不充分,学生对投融资项目所在国的政策法规也不熟悉,不利于对课程内容的深入理解,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另外,在应用型本科教育中强调案例教学的方法,仅仅以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在讲授过程中增加些案例来讲授是很片面的,案例教学法如何实施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大多在探索阶段。

1.3 部分学生重视程度不高

项目融资是国际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生普遍认为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与工程管理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估价等其他核心课程相比,更侧重于经济和金融方面,与自己将来的就业岗位关联性较小。准备考研的学生对项目投资部分相对比较重视,因为这部分内容与考研专业课的内容关联性较大。部分学生认为项目融资这种新兴的筹资方式主要在大型项目中应用,但就业后接触到的更多是中小型项目,觉得项目融资的实用性和普遍性不强,从而学习这门课的兴趣也不高。

1.4 考核方式单一

目前,在黄淮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中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根据培养方案所制定的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学生的总成绩由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其中,平时成绩至少由出勤和作业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即为试卷的卷面成绩。就目前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总成绩的比例而言,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过大,这样就会出现平时成绩好的学生因期末考试试卷没做好而成绩较低,而平时成绩差的学生因考前加班加点突击复习而成绩较高的现象。虽然,这样的现象只存在于少数的学生中,但也反映出主要以期末考试试卷来进行考核本门课程的弊端,同时也不能很好体现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所以考核方式需要进行改革。

1.5 实践教学不足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3]。然而很多院校没有为该课程设置实践环节,有些院校虽然安排了一些实践学时,但实践学时的比例较低,且有些实践过程往往走马观花,达不到预期的实践教学效果。所以实践教学有待加强。

2 《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教学实践与探索

2.1 教学内容逐步优化

在设计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的教学内容时,教师不能拘泥于某一本教材,要综合多种教材和资料,使教学内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所以,要关注国家最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对于工程项目投资部分,针对教材内容与工程管理专业其他课程内容重复的问题,教师可以通过与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相互沟通来解决。这样既避免对同一内容重复讲授或者以为对方会讲授结果造成都没有讲授现象的发生,又可以根据课程的先后关系,先讲者侧重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后讲者侧重应用以及理论的深化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项目融资部分,案例分析的资料要准备充分,尽可能多找我国的最新的经典案例,成功的案例也好,失败的案例也好,都有学习之处,学习前者成功的经验,学习后者失败的教训。工程建设领域的执业资格考试很多,与本课程相关的主要有注册咨询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在设计本课程教学内容的时候,也要紧密结合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以及资料中的案例分析,这样学生从就业后未来发展的角度考虑,会促使其增强学习这门课的兴趣的。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对本门课程的教学经验,将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的内容体系构建如表1所示。

2.2 教学方法灵活运用

教学方法有很多种,如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探究式教学、分组讨论式教学、任务驱动式教学等等。在应用型本科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教学过程中,应以案例式教学为主,每个模块的不同单元都应配备紧密相关的案例分析或应用题,其他教学方式兼顾,这样让学生觉得教学方法有新鲜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案例式教学方法,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同一个案例讲解的方式也有多种,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如边讲解本单元的相关理论知识,边举例说明其如何应用;或者在讲解相关理论知识之前,先给出引例和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学知识,边学边思考,最后可以提问学生来回答之前的问题;或者在讲完相关理论知识之后,将案例分析作为作业来布置,促使学生课后进行复习并收集相关资料来完成,再根据学生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来讲解等等。

选择使用哪种教学方法后,还要合理设计教学过程,如选择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可以设计如图1所示的教学过程。首先,依托具体实际项目背景,布置任务,列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将本单元所涉及到的课程资源共享给学生,让他们在本课程基本资源和拓展资源的基础上再收集资料、信息来分组完成所布置的任务;再次,教师讲解相关理论和知识,让学生分组以PPT、板书等形式来展示各组的解决方案;最后,各组之间相互找出对方的不足之处,教师作出最终点评总结。这种教学过程的设计既考虑了“教学做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又兼顾了对大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学为中心,将“教学做一体化”转变成“学做教一体化”,既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3 教学手段现代化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教学手段仅采用传统的板书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的,所以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但是要用辩证的思想来看待这两种教学手段,它们均有利有弊,应该扬其长、避其短,使二者有机结合,发挥出各自优势,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有利于增大课堂的教学信息量,也可以使原来抽象、枯燥的学习内容通过图表、动画等表现形式变得更加形象直观,从而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然而,多媒体毕竟是工具、手段,教师可以使用、但不能依赖,更不能在上课中突然断电用不成多媒体的时候不知所措。教师要掌控多媒体,而不是由多媒体来掌控教师。使用多媒体时,最好同时使用激光笔,教师不能把自己定位到电脑前,要注重与学生的互动、交流,注重学生上课的反应。在课件制作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字体颜色的对比度要明显,字号不能太小;二是尽可能将课件内容精简,绝不能上课基本完全照着课件念,这样的教学效果会很差的;三是多以图形、表格、动画等表现形式来展示所要讲解的内容,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除了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之外,还可以使用网络来辅助教学。黄淮学院积极鼓励任课教师对所担任的课程进行课程资源开发,全面推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所开发的资源主要包括十个方面:课程概况、基本资源、教学视频、拓展资源、案例库、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在线自测、考试考核、网上交流,每一方面又由几小项组成,如课程概况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本课程所开发的资源均共享给学生,学生在课下自学过程中有问题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

2.4 考核方式多元化

考核方式很多,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可以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综合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来考核学生的学习成效。具体要求如表2所示。

通过表2中的形式性考核和综合性考核的比例可以看出,相对之前适当加大了形式性考核的比例,而减小了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这样使学生更加注重学习的过程,而不仅仅注重期末考试。另外,要不断完善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资源开发网站中考试考核部分的试题库和试卷库,课程负责人对试题库和试卷库的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参照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探讨,力争使试题内容覆盖教学大纲要求的90%以上。就期末考试试卷的命题而言,在遵循学校考试命题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注重考题对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紧扣课程教学大纲,分值分布合理,着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相应的综合素质。

2.5 加强实践教学

针对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加强实践教学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为期1周的课程设计,重点包括具体项目融资方案的设计,经济评价与风险分析;二是通过工程管理专业的实习周,或者本课程的实践学时,或者第二课堂,或者暑期社会实践等,让学生到项目实施一线中去,在实践中了解项目的概况、投融资历程、资金来源、资金结构及该项目的主要风险和担保方式[4];三是依托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来加强本课程的实践应用,如依托“黄淮学院BIM技术研究中心”(BIM,即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培养学生如何将BIM技术应用于投融资项目中,尤其是公共项目,如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项目。

3 结语

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2014年国家财政部力推PPP为城镇化融资,地方政府也不断规范发展投融资平台,创新融资工具,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这对工程项目投融资人才素质和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对于学生就业面的拓宽、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有重要意义。应以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为目标,结合社会需求,在教学实践中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不断进行改革,真正提高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课程的教学效果,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陈玉琢.创新型人才培养与应用型本科院校教育改革[J].榆林学院学报,2016(2):97-99.

[2]汤伟钢,李丽红.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融资工作方案范文6

近年来,各种名目的民间金融野蛮生长,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网络借贷迅猛发展,规模迅速扩张,各种因素交互作用,致使非法集资形势日益严峻,案件高发势头不减,已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那么,当前非法集资的形势究竟如何、相关权威机构都开展了哪些治理工作?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重,监管及相关法律有哪些针对性的跟进?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权威部门都有哪些具体的工作部署?日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并对上述问题一一予以解答。

《中国农村金融》:刘主任,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

刘张君: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渐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农村金融》: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请您谈谈最新工作进展情况。

刘张君: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研究完善司法政策,起草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和“社会公众”的认定以及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跨区域案件的管辖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又一个重要司法文件。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三是大力协调、督导和推动一些重大跨省案件的查处,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案件处理方面,全国公安机关2013年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余元,一批重大跨省案件得到有力查处。

《中国农村金融》:随着互联网金融“龙卷风”渐起,P2P网络借贷乘势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以开展P2P网络借贷等众筹融资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造成大量投资者的财产损失。请您谈谈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

刘张君:目前P2P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频现,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以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有的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形成借款标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中国农村金融》:对于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存在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高度重视,目前,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牵头监管P2P网贷平台,同时两院一部最新下发的《意见》也已绷紧了法律“红线”。请您谈谈其别具有针对性的内容。 刘张君:最近,一些P2P公司出现贷款坏账,甚至发生案件,暴露出P2P模式的风险。网络借贷带来效率,将来仍会有发展,但它不可能脱离金融的本质。目前由银监会牵头的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经开始。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解释》列举的途径包括“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意见》则强调“各种途径”,这就意味着,互联网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司法机关注意到,互联网已成为非法集资案爆发的新的集中领域,《意见》出台的针对性很强。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把握非法集资特点,有利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工作,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遏制非法集资犯罪蔓延势头、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均将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农村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众筹融资如何尽可能减少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刘张君:众筹融资作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对经济增长和金融创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积极开放、鼓励发展的态度,但任何创新都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我国众筹刚刚起步,由于初期没有监管,以至于行业发展门槛较低,只能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而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征,必然要受到现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规定的约束。由于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如债权类众筹中典型的P2P模式,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合理设定业务的边界,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直接吸收公众资金,不提供担保,不建立资金池等等,这样才能有效远离非法集资风险。另外如股权类众筹、回报类众筹等业务都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只要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就能减少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等的法律风险。

《中国农村金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对于2014年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何具体安排?

刘张君: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2014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强化大要案处置,通过多层面、全方位的工作,多渠道、立体化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地级市及以下建立健全处非工作机制。二是加强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督促、指导和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三是全面启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继续组织各省(区、市)于5月份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于8月至10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更加注重面向基层、突出重点,更加注重以查促整、协同联动,全面推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发展。四是加大打击、整治及处置工作力度,及时推动查处一批重大案件,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创新;与案件高发重点地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积极促进地区整治工作;推动稳妥高效处置相关案件,积极回应群众挽损诉求;组织各省(区、市)和重点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积极推动防范和化解风险。

《中国农村金融》:民间集资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有些是合法的,有些则属非法。对各种社会融资行为应如何进行规范管理?

刘张君: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非法集资必须坚决打击,在这方面我们的态度是鲜明的。对合理合法的融资行为我们要进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使其在阳光下运行。社会集资管理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方面的工作,也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简单地一蹴而就。全社会要加大对打击非法集资以及社会集资管理政策的宣传,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非法集资,国家将从严坚决进行打击。

刘张君

当前,非法集资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渐凸显。

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积极开放、鼓励发展的态度,但任何创新都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征,必然要受到现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规定的约束。

链接

NO.1: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及要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N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