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含义范例6篇

税收筹划含义

税收筹划含义范文1

税收自古至今都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纳税义务人。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本文主要利用纳税平衡法,紧密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充分学习和吸收优秀成果,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首先阐述纳税筹划的理论知识;继而分析企业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应用不同渠道的纳税筹划方案,对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并最终提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键词】

纳税平衡法,纳税筹划,应用

一、纳税筹划与纳税平衡法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界定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或税收策划,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决策,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纳税筹划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纳税筹划方案也在不断的增加。

(二)纳税平衡法的含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选择和决策,寻求企业纳税平衡点,即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者按更高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的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特定方法,即纳税平衡法,当纳税人在面临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中体现于寻求纳税平衡点上,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的方案,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其中增值税是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货渠道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通过对酒类税率以及卷烟调拨价的选择进行纳税安排;企业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寻求平衡点,确定经济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常见误区

由于目前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实施,因而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下面对其中几个典型税种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

第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企业内部人员不能正确的认知纳税筹划的含义,不能从本质上认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多数企业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税,未进行适当地调整。

第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策略的多样性,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而纳税筹划目标决定了如何选择纳税方案。现在中小企业将纳税筹划的目标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收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平衡法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税平衡法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其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就导致二者存在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转换,这就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除了必须考虑税收负担以外,还必须考虑会计成本,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会增加会计成本。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从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增值率来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M×3%,另两者的税负相等,则有M×A×17%=M×3%,则A=17.65%。通过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纳税人纳税筹划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17.65%(基本税率)或23.08%(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2.选择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进货额占销售额比重的判别法,由于增值税税收存在多种税率,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假定该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进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X×17%=A×3%,即X=82.35%,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纳税人纳税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82.35%(基本税率)或76.92(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与增值率指标相反,当该指标大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当该指标小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二)纳税平衡法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三类方法。从销售额方面考虑消费税纳税筹划,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少计销售额,寻找纳税平衡点,实现利润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烟为例进行分析。

1.酒类税率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费税按下列规定执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针对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啤酒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利用纳税平衡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此纳税临界点进行纳税安排,从整体出发,是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卷烟调拨价的纳税筹划

国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针对国家对卷烟税率的具体规定,各大企业可以利用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寻找纳税平衡点。调拨价格为70元时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提价的不可行区域或纳税。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内时,应该采取降价的措施,使售价摆脱纳税之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外时,售价越高,获得利益最大。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卷烟调拨价之外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

三、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业务在各地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纳税人片面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问题,结果导致许多纳税筹划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掌握纳税筹划风险,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一)纳税筹划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存在的重要意义,企业开始注重财会人员的培养,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如果纳税筹划只是停留在具体技术方法的介绍上,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的指导,那么纳税筹划可能会误入歧途,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通过应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第一,违法违规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表现为由于纳税人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有些违法违规风险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造成的,而部分纳税人借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恶意避税或者偷税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是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值得广大企业去认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风险。片面性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开纳税筹划,导致纳税筹划隐藏着失败的风险。首先,纳税人只关注一种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负担的降低,忽视对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考虑;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注意到自身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却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最后,有些企业虽然考虑到纳税筹划给本身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该方案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选择风险。方案选择风险是指当纳税人选择一种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所存在的风险。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规的差异和弹性,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判断,选择更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方案选择的风险。

第四,政策变动风险。纳税筹划是以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当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筹划方案的失败,即政策变动风险。就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于税收政策法规中缺陷和漏洞,政府会不断地对税收法律进行修订,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上文中主要讨论纳税筹划风险,是为了认识和熟悉其存在和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规避和降低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努力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风险观。首先,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而且纳税筹划风险是有害的。其次,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业重视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和纳税筹划风险运行的一般规律,在事先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坚持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了解政策法规出台背景,准确地分析判断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意图,着重把握好纳税筹划的度,认清纳税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第三,总揽全局综合考虑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门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高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不仅仅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全局考虑纳税筹划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应对措施。企业在努力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并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工作,通过事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部分税种,详细地阐述了相关纳税筹划的操作策略及应用,不但要求企业做到事前筹划、事中协调及事后管理,同样也要求企业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税种进行专项分析,做到内外兼顾,宏观调控,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纳税筹划流程。文章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着重举例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选择最佳的筹划渠道,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每项业务活动中,都应该分析、比较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更新纳税观念,正确寻求纳税平衡点,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成熟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马潇潇.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的应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2(14)

税收筹划含义范文2

Abstract: The colle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ceives much concern from the whole society. Based on the current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the paper illustrates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planning by two typical cases, hoping to make people understand and comply with duty to pay taxes, and safeguard individual rights by using reasonable planning.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Key words: individual income tax;pay tax;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128-01

0 引言

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获得应税所得,必须缴纳个所得税,这意味着,获得非应税所得,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引出税收筹划的概念。

1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1.1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1.2 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热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3 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优惠政策。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2 经典案例分析

2.1 收入发放方式的筹划

【例】张某是某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部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公司计划对其给予50万元的年收入,那么这50万怎样发放才能节税呢?

分析:有五种发放方案:

方案一:以奖金的形式发放。月工资1600元,年终奖498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498400-2000)×45%-15375=208725(元)

方案二:实行年薪制,年薪50万元(不包括其他福利)。

根据实行年薪制的有关规定,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0÷12-2000)×30%-3375】×12≈103740(元)

方案三:做股息、红利分配。将这498400做股息、红利的形式发放。

应纳个人所得税=498400×20%=99680(元)

方案四:月工资为3万元,年工资为36万元(社会平均工资为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即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20%)、2.16万元、1.8万元、0.216万元,年终奖金8.624万元。

根据工资福利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个人每月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为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8%、0.5%缴纳,此四项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500-600-4800-300-2000)×25%-1375】×12+86240×40%-10375=70021(元)

如果对上述四种激励方式的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做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四种激励方式中以奖励福利最优。

2.2 企业发放奖金的筹划

【例】某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00元,5700÷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00÷(1-5%)=6000,6000÷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仍为0,应纳税额为6000×5%=300(元)。

分析: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企业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薪金制,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则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5700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6000元,税前利润相差300元/人。假设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多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元/人。如果该企业员工为100人,则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元。

以上假设条件不变,再考虑一下还原为含税奖金收入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设该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57元,5757÷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57÷(1-5%)=6060(元),500﹤(6060÷12)﹤20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6060×10%-25=581(元)。

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338元(5757+581),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338×10%-25=608.8,员工税后收益为6338-608.8=5729.2,低于5757元。

是不是可以由此推断:在还原为含税奖金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下,发放不含税奖金划算呢?其实不然,企业还多缴企业所得税608.8×25%=152.2元/人。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490.2元(5757+581+152.2),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490.2×10%-25=624,员工税后收益为6490.2-624=5866.2﹥5757,仍是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这里只是比较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与否两种方式的区别。实际上,在接近税率临界点时,企业的筹划通常为避开高税率。如上例,企业可以发放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另外490.2元作为月奖发放,可以大大减轻税负,使员工获取更多税后收入。

总而言之,发放奖金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税后收益也不划算。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收筹划,我们必须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缴纳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才能运用法律和优惠政策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佐著.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税收筹划含义范文3

【关键词】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通知别指出,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虽然,伴随着最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高校教师的整体收入水平与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相比,并不能说是一个高收入人群。因此,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地方高校的教师实际收入情况,就高校如何从单位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作一探讨。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 源于英文的“tax-planning”,它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中,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 既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法规, 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 又能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降低高校整体税负, 增强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为广大高校教职工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长远来看,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

(一)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

提起纳税筹划,一般人会单纯地认为就是少交税,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野蛮者抗税,无知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即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是合理合法的。

(二)对高校纳税筹划部门的误解

许多教职工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有个误解,认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所以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来承担,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高校的各项收入发放标准是由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来制定,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作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证分析

例1,张教授每月固定应税收入3514元,其中:工资应税收入3414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伙食补贴100元。2011年3月取得2010―2011年第二学期绩效奖励4500元,2010―2011第二学期超课时酬金600元;2011年4月取得2010年度科研奖励78 000元。张教授每月固定支出:交通费200元,电话费200元,校内食堂就餐100元,健身费300元,图书资料费300元。2011年计划购入笔记本电脑一台8 000元,科研会务费10 000元。未做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张教授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3 514-2 000)×10%-25=126.4元

固定收入全年应纳个税=126.4×12=1 516.8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应纳个税=(3514+4 500+600-2 000)

×20%-375-126.4=821.4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3 514+78 000-2 000)×35%-6 375

-126.4=21 328.5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1 516.8+821.4+21 328.5

=23 666.7元

方案一:单纯对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针对张教授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津贴,4月所取得前一年度科研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在计征时应当把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结合高校学期制的特点,通过测算,作出如下筹划方案:

1.将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850元(4 500/6+600/6);

2.将4月所取得的前一年度科研奖励分为两部分,60 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4月发放,18 000元分至4―12月9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2 000元(18 000/9)。

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126.4元,全年共计1 516.8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每月应纳个税=(3 514+850-2 000)×15%-125-126.4=103.2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共计应纳个税=103.2×6=619.2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60 000×15%-125

=8 875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4―8月)=(3 514+850+2 000-2000)×15%

-125-126.4-103.2=300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9―12月)=(3 514+2 000-2 000)×15%

-125-126.4=275.7元

科研奖励共计应纳个税=8 875+300×5+275.7×4=11 477.8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1 516.8+619.2+11 477.8=13613.8元

通过筹划2011年共计节税=23 666.7-13 613.8=10 052.9元,其中,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节税=821.4-619.2=202.2元,科研奖励节税=21 328.5-11 477.8=9 850.7元。

方案二:选择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结合张教授的支出情况,通过测算作出如下筹划方案:

1.将伙食补贴直接拨给学校食堂,每日免费为教职工提供午餐,免费向教职工开放学校体育馆、活动中心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在限额内为教职工报销交通费、电话费、图书资料费,每月应税工资下调至2 414元。

2.将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850元(4 500/6+600/6);

3.将2010年度科研奖励分为三部分发放:学校为张教授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供其无偿使用,5年后学校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将所有权转移给个人;限额内为张教授报销其科研会务费;现金发放科研奖励60 000元,其中24 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4月发放,36 000分至4―12月9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4 000元(36 000/9)。

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2 414-2 000)×5%=20.7元

固定收入全年应纳个税=20.7×12=248.4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每月应纳个税=(2 414+850-2 000)×10%

-25-20.7=80.7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共计应纳个税=80.7×6=484.2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24 000×10%-25

=2 375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4―8月)=(2 414+850+4 000-2 000)×20%

-375-20.7-80.7=576.4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9―12月)=(2 414+4 000-2 000)×15%

-125-20.7=516.4元

科研奖励共计应纳个税=2 375+576.4×5+516.4×4=7 322.6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248.4+484.2+7 322.6=8 055.2元

通过筹划2011年共计节税=23 666.7-8 055.2=15 611.5元,其中,工资等固定收入节税=1 516.8-248.4=1 268.4元,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节税=821.4-484.2=337.2元,科研奖励节税=21 328.5

-7 322.6=14 005.9元

例2,市艺术馆李老师为音乐系外聘教师,2011年3月学校决定为其发放2010―2011年第二学期课时酬金5 400元。

因李老师为该高校外聘教师,此酬金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

未做纳税筹划,直接发放应纳个税=5 400×(1-20%)×20%=864元。

根据劳务报酬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结合高校学期制的特点,作出如下筹划方案:将李老师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发放,每月发放900元,该酬金应纳个税=(900-800)×20%×6=120元。

通过筹划李老师上学期课时酬金共节税=864-120=744元

四、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总结

(一)工资选择多种支付方式

高校可以将工资一部分转化为福利发放,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增加教师的税后实际可支配收入。解决教师生活必需问题。例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 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提供免费工作餐;为新教师提供周转房;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通讯费、图书资料费;将学校体育场馆、活动中心免费为教师开放等。改善教师办公条件,配备办公设备及用品。例如为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等,但办公设备要入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资产注销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

(二)酬金、奖励合理设计发放方案

对于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科研奖励等集中发放的项目,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科研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事先沟通,整体统筹,通过测算,采取分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等多种发放方案相结合。但是要注意,根据国税法[2005]9 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以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就使全年一次性奖金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 个速算扣除数, 与理论算法相差11个速算扣除数, 就会导致存在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从而形成在两个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临界点附近,应税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大幅减少的不合理现象。通过测算,以下区间为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6 000(不含)―6 305.56,24 001(不含)―25 294.12,60 001(不含)―63 437.5,240 001(不含)―254 666.67,480 001(不含)―511 428.57,720 001(不含)―770 769.23,960 001(不含)―1 033 333.33,1 200 001(不含)―1 300 000,在设计发放方案时要注意避开这些“无效空间”。

(三)劳务报酬、稿酬分次发放

劳务报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来说, 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 而采取分多次发放,就能多次扣除费用,税负便会相应地减轻。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筹划方法, 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发放。同样, 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稿酬所得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著作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以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

[1]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税收筹划含义范文4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增值税 纳税人

Abstract :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of VAT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ks the VAT will be implemented in the nation-wide. The new regulations will also cause the change of VAT tax planning problems. This paper anlyzes how the enterprise VAT makes tax planning.

1.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一般来讲,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差异。

1.1增值率判别

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M*3%。令二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M*A*17%= M*3%,解得:A=17.65%。也就是说,当增值率为17.65%时,企业无论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是相等的;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相反。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考虑的仅仅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不包括其他因素。因此,决定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不能仅仅以增值率为标准,还需要考虑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其他因素。

1.2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

假定某工业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地,则:A*17%- AX*17%= A*3%,解得X=82.35%。也就是说,当企业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二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等; 当比重小于82.3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相反。

1.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

假设Y为含税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额的购货额,且二者均为同期。令二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Y/(1+17%)-X/(1+17%)]*17%=Y/(1+3%)*3%,解得:X/Y=79.97%。可见,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79.97%时,二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79.97%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相反。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其自身的税负,并根据对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2.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3.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3.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3.2兼营销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分别核算和不分别核算所导致税法上的结果是不同,而且这种是否分别核算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因此,这里面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根据对兼营行为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首先界定什么是兼营行为。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兼营,还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兼营,都没必须分开核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轻企业税负。

3.3混合销售行为

税收筹划含义范文5

关键词:水泥行业;财务管理;税务筹划

据我国社会经济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来看,税务筹划是必然会出现的产物,而且,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了各大企业的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也越来越好,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得到了充足的动力,作为建筑行业合作的水泥行业,自然也受到的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为了能够使行业发展的更好,就需要将税务筹划充分的利用到财务管理中。

一、水泥行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意义

1、含义

对于税务筹划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解释,比如印度的税务专家就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还有我国的学者认为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等事项的事先安排以及策划,尽可能的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这两种解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从这些解释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纳税人才是税务筹划的主体,而其目的则是减轻纳税的负担,并且使用的手段是被法律允许的。所以说,税务筹划并不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在我国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它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的利益,还损害了纳税人自身的形象,因此,偷税漏税的行为是被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而避税在某种程度上和偷税漏税一样,所以,也是被打击的对象之一。因此,水泥行业想要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一定要通过我国法律允许的税务筹划的方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务筹划不仅不违法,还会使得纳税人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税务筹划迅速的成为了各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2、特征

1)合法性。上述中说过,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不同,它是被法律允许的,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再通过对税收法规以及其他经济制度相比后,选择出最合理的纳税方案,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这也是和偷税、漏税以及避税本质上的区别。2)超前性。因为税务筹划是在企业开始经营等工作之前就会决定的,然后,企业在根据选定的纳税方案来进行投资、经营等。可以说企业主是在开始经营前,提前将自己的纳税方式以及纳税的数量安排妥当了后,再以此为目标开展工作。3)目的性。税务筹划本身的目的就是帮助纳税人减轻税负压力,所以,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能够将自己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将节水的潜力进行挖掘。4)综合性。税务筹划是包含了整个企业所接触的税种的,而不是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税种,是全面的减轻企业的税负,所以,税务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方案有很多,是由企业自己进行选择,选择最优化的,税后利润最大的纳税方案的。所以,税务筹划是具有综合性的。

3、意义

上文中提到过,税务筹划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目的是帮助我国各大企业减轻税负负担的。但,这一切都需要以市场经济条件为基础,因为,市场的主体就是企业,它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是独立的,并且我国法律法规中也给予了它一定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企业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税务筹划的各方面发展的必然前提,而税务筹划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我国所有企业的最终目的都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如果是相同的资本投入,成本越低则收益越高,如果是运营成本相等,则成本越高,利润就越低。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因素非常的多,其中之一就是税收。据调查显示,全球使用最广泛的税收方式就是复税制,而能够直接影响到营业成本的是流转税,投资成本则受到所得税的影响。

二、税务筹划方法

水泥行业的税务筹划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规避。这个方法是指,水泥行业的纳税人在投资的时候,尽量选择不负担税收或者轻税的地区、产业等,如此,就能够使得其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占据一定的优势,通过这个方法将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从而获取到更高的资本回报等。如何才能够做到税收负担的规避?需要水泥行业的纳税人熟知我国的各项减免、优惠税的规定等,然后在将其与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结合,最后选择制定出最合理的方案。2)转换。这个方法一般是指水泥行业中同一种经营的手段等,税务筹划能够提供多种纳税方案时,水泥行业纳税人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从而获得节税的利益。还有,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计税所得,来获取节税的利益,但纳税人要注意调整计税所得的渠道有很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够获取到最大的节税利益。3)滞延。这个方法是指,水泥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纳税的期限往后延迟,而且,在这个期间纳税人还需要取得与税款相同的政府的无息贷款,这样能够帮助企业进行资金的周转,同时还能节约纳税人的利息支出。如果说,延迟的阶段正好处于通货膨胀的时期,那么延期缴纳的税款币值相比于正常的时期要低一些,就意味着所缴纳的税款降低了。据调查显示,某一部分国家的税法中,特别指出了延期纳税的规定等,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纳税人平衡纳税的负担,因为,纳税的税种较多,水泥行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也不会固定,所以,某一时期可能税负会很高,这个时候纳税人就可以选择延期纳税,将税款平均的分散到以后的纳税中。除此之外,延期纳税还是政府调节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手段之一。就比如,政府部门允许纳税人将自己的资产快速折旧,目的是促进投资,但通过这样的方式方法,能够降低高折旧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帮助纳税人做延期的纳税。而且,我国的《税法》中如果没有制定相关的支付条款等,那么纳税人则直接利用其本身的条款进行延期纳税。总之,水泥行业以及其他的行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将自己的纳税支出降低,提高自己的净收益。所以,水泥行业可以通过上述的三种方式来获取节税的利益。

三、总结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的产物,我国的水泥行业以及其他的行业都能够通过它,来实现降低税负压力,提高经济利益的目的。本文主要阐述了税务筹划的基本意义,以及帮助水泥行业的纳税人分析了最有效的税务筹划的方式方法,水泥行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上的三种税务筹划的方式来挖掘自己的节税潜力,从而获取更多的节税利益,进而达到降低税负压力的目标。同样,我国的政府也能够通过税务筹划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够更加平稳健康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人民生活以及社会发展创造出更多的机会。

参考文献

[1]刘早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问题研究[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23-26.

[2]沈金花.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探讨[D].新疆大学,2010.

税收筹划含义范文6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将更加开放,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同时我国逐步走向法治国家,税收体系也日趋完善。在商场如战场的激烈竞争中,在日益规范的市场游戏规则里,如何不违反规则而又能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税负,这已成为纳税人迫切希望得到回答的问题。因而,税务筹划开始在中国经济的大舞台上崭露头角,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采用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税务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的有力措施之一。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国内国外有关书刊的解释都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编著的《国际税收辞汇》中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美国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少纳税和递延纳税是税务筹划的目的所在。”另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纳税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税务筹划。”

(三)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在《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全国著名税务筹划专家贺志东将纳税筹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狭义的纳税筹划包括节税筹划、税负转嫁筹划和避税筹划。”

通过上述论述,笔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本质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税收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为了准确把握税务筹划的概念,必须明确指出,税务筹划的手段是合法的而不是违法,税务筹划的结果是税款的节省,税务筹划的时间必须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操作而不是之后操作。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分析

除了税务筹划自身的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与税法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因素都紧密联系,但笔者认为,现阶段导致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甚至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的记录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也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二)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做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

税务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务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税收筹划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其中显性成本是指开展该项税收筹划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成本费用,它已在税收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隐含成本也称为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利益。例如企业由于采用获得税收利益的方案而致使资金占用量增加,资金占用量的增加导致投资机会的丧失,这就是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企业常常会忽视这样的机会成本,从而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

(四)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即使税务筹划本身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企业税收筹划而言,防范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利润的上升过多地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并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又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能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同。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避免无效筹划,这是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企业要防止对“协调与沟通”的曲解,即认为“协调”就是与税务机关的个人搞关系,并不惜对其进行贿赂,让少数不称职的税务干部在处理税收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达到不补税或少缴税,不处罚或轻处罚的目的。当前,随着税务机关稽查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国家反腐败和对经济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帮助企业少缴税,反而会加大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