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例6篇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1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信息

一、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具有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的特点,再加上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而数次调整,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及专栏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与原规定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已显繁琐复杂。因此,从会计核算的简便性原则出发,有必要尽快对现有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制定一个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从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科目设置、核算内容、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到账簿设置、会计报表的填报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重新表述、简并、细化等处理。

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特别是从历次大检查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现象还较为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企业财务人员财务知识、会计核算水平不高和企业有意偷逃税款这两个常见因素外,更主要的、也是人们有所忽视的一个因素,则是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不完善、不规范。因此,从方便和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减少偷逃增值税现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二、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由过去的“应交增值税”一个明细会计科目增加为现在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3个明细会计科目。从目的上看,细化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以及当月查补税款等具体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应交、当月查补抵顶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运用情况看,由于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各科目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加上科目属性不清等原因,实际运用效果很差。因此,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中。

三、重新表述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鉴于财政部对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几次进行调整,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对保留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应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各专栏的核算内容应重新表述,以方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相关内容的全面正确理解和掌握,减少因此而造成的偷逃税现象。

四、进一步细化有关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财政部在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许多经常发生的具体业务,往往因规定不够细而导致企业会计处理出现错误,造成不应有的偷逃税款现象。有必要对涉及增值税业务中的进项、销项、应纳、检查调整等具体会计核算业务,特别是一些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方便纳税人在发生不同类型业务后进行会计处理,防止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偷逃税的可能性。

(一)应细化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包括企业接受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转入的货物,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的货物,企业销售或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具体处理应为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接受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分配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第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收购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现金”等科目。

第三,企业销售和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合杂费,下同)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运费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经营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应细化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包括企业随同产品销售而出借(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租金),企业采取以旧换新销售货物,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等。具体处理应为以下几点。

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而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对逾期未退还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按逾期未退还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合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合税押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而出租包装物收到租金时,惜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合税租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合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其生产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押金,不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收取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二,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第三,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第四,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应以折扣后的金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折扣额应惜记“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第五,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预定收款日期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发出货物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金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第六,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应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现的合税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和规定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七,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五、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一)企业购进货物暂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购入货物尚未入库、商业企业购入货物尚未付款及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尚未付款等暂时不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先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并在“待摊费用”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专项核算。购进货物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或普通发票、收购凭证上注明和计算出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记入采购成本、加工、修理修配成本的金额,或按普通发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收购金额、运费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若属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记入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持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二)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2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经营性租赁;会计核算

一、不动产取得时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会计核算

在2016年,为支持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规定,根据其中的条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6年5月1日始,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所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都需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整体来看,在取得不动产时,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整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情况进行分析。

(一)关于取得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从实质上来说,一般纳税人在具体实践中,利用多种合法形式来取得不动产,例如,通过购买、捐赠、入股或抵债等,得到不动产的产权。一般纳税人应当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将进项税额60%进行抵扣;其余的40%待抵扣进项税额,可在后续销项税额中抵扣,时间是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算起的第13个月。举例如下:在2016年8月期间,为改善公司办公经营条件,A公司(一般纳税人)新购一座办公楼,金额为20亿元,税额为2.2亿元。该新购办公楼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畴,在当年9月根据相关规定就可以进行计提折旧。如果经过认证,在购买固定资产中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借:办公楼为固定资产,价值2000000000万元,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费,也就是进项税额为132000000(220000000×60%)万元。经过计算后,待抵扣进项税额为88000000(220000000×40%)万元;贷:A公司在银行拥有存款金额为2220000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在第13个月也就是2017年8月时,经过计提折旧后,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变为:借: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费,也就是进项税额为为88000000;贷:待抵扣进项税额为88000000万元。

(二)关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对于这类在建的工程,一般纳税人需要采购相应的材料和服务、设备等进行建设、装饰等。如果不动产在建工程要适用分期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达到如下两个标准:一是不动产在建工程行为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后,二是通过对不动产进行扩建或装饰修缮后,不动产实现了增值且增值≥50%。对于一般纳税人所采购的用于不动产建设的相关的材料和设备,其会计核算可继续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一般纳税人所购材料、设备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且,也符合分期抵扣的相关规定,可按取得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进行抵扣。2.如果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物资,在进行抵扣之后,转用在不动产在建工程上,同时,也符合分期抵扣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转用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然后,在第13个月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二、一般企业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一)取得不动产时一般纳税人同时获得增值税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相应的条例规定,如果企业是在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了不动产,不管是购买还是自建,都称为新项目,同理,在此日期之前取得的都称为老项目。老项目的转让过程中,增值税计算可采取简易征收办法或一般计税办法。新项目必须要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进行。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采取的是跨地区转让的形式,还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相关的税款。

(二)取得不动产时一般纳税人未同时获得发票

对于此种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3号公告,一般纳税人需要凭借相应的材料,例如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才能进行不动产差额抵扣。2016年4月30日前缴纳契税,那么,可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之后的,则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进行计算。

三、不动产经营性租赁的会计核算

在老项目租赁过程中,对于所产生的交易金额,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来对所应缴纳的税费进行核算。租赁的老项目的不动产与机构,如果是在同一个所在地,一般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采用5%的征收率;如果所在地不同,一般纳税人需要先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新项目租赁需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新项目与机构处于同一所在地,一般纳税人在申报纳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要求以11%的税率进行申报。如果新项目与机构处于不同的地区,则必须要分开进行申报,首先,应按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先缴纳一定的税款,在此基础上,还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再缴纳11%的税款,并补缴因税率与预征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款.

参考文献:

[1]冯秀娟.一般纳税人不动产核算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新规解析[J].财会月刊,2017(07):105-108.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3

关键词: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会计;税法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54-02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多少,在实务中是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的。本文就以下几种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进行探讨解析。

一、存货购进短缺毁损进项税额转出

(一)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应分别按情况处理。情况一: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如:购入中的自然损耗,即正常损失,材料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原材料的总成本不变,但原材料的单位成本提高,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情况二:属于购入中的不合理损耗,即非正常损失,在尚未查明原因前,损失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发生霉烂质变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因此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财会人员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或是非正常损失,然后再按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日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材料数量500千克,单价200元,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另支付运输费300元(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5日材料验收入库,发现短缺20千克,属于不合理损耗,原因待查。

(二)首先该笔经济业务已明确了短缺属于不合理损耗(非正常损失),该业务的账务处理是:1、在查明原因之前先将A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为100000+300×93%=100279元,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购买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7000+300×7%=17021元,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账户。此步骤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2、核算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于是购料阶段发生短缺毁损,短缺材料不应负担该批材料的运杂费用。所以短缺材料成本为20×200=4000元,验收入库材料成本为100279-4000=96279元,进项税额转出为4000×17%=680元,账务处理为:

(1)借:原材料—A材料96279.00

贷:在途物资96279.00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680.00

贷:在途物资4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实际只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6341元,而不是17021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但从税法上来讲是符合规定的。

二、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之前,其成本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而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说明,在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但在存货尚未查明原因前,财务人员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果在查明原因前将盘亏存货的进项税全部转出,有可能造成企业要多缴增值税,会损害到企业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只应将盘亏的存货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至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之后再确定是否转出。至于以什么作为基数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2009年财税主管部门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其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后的余额作为基数,计算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文规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结果和税收负担。在实务中企业许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失误之处,不在于处理办法和程序不当,而在于对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存在着不少误区,即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或把非正常损失均认为是正常损失,前者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该转出却作了转出处理,即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又在税务机关审批时得不到认可,产生不必要的税务纠纷。而后者应转出却不作转出处理,往往造成企业存在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通常是指购进的货物在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对内改变用途的行为。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纳税人在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则可将所耗用存货按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用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其计算出来的结果一般要大于第一种,因为一方面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了买价,还包括了存货的采购费用;另一方面,所耗用的存货可能同时适用了不同的税率,比如适用了17%的税率和7%的扣除率(运输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存货无法准确划分其实际成本里含有多少买价、杂费及运输费,用实际成本作为基数乘以17%税率计算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结果不是很合理,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因为实际成本里含有的运输费是以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由此可见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有多重要。

例2:某企业所属的职工食堂维修领用原材料一批,其实际采购成本6000元(含运输费,运输费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按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假设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含有100元的运输费,则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为﹙6000-100﹚×17%﹢100×7%=1010元。

按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假设不能准确划分领用材料成本里含有运输费多少,那么核算时只能以所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计算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即6000×17%=1020元。

两种计算结果比较:后者大于前者,意味着企业要多缴纳增值税,后者计算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影响到企业的利益。所以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应该尽可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以避免少缴税或多缴税现象的发生。

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往往不是真正的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此项视同销售行为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货币流量,在账务处理中也往往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但实际操作中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行为往往很容易产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产生这方面的错误。某财务会计教材在讲解进项税额转出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例3:某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购进成本15万元,进项税额2.55万元,均已登记入账。后来企业将该批原材料改变用途,用于对外投资。企业作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75500

贷:原材料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00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对外销售行为。虽然从会计角度看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核算遵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只要税法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当计算需交纳的增值税。而不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该例子的讲解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是:以该批原材料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参考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计算其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成本利润率为10%。假设该企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该批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10%)=165000(元),销项税额=165000×17%=28050(元)。账务处理为:

(1)借:长期股权投资193050

贷:其他业务收入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050

(2)借:其他业务成本150000

贷:原材料150000

通过上述案例以及详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对外使用(如对外投资、向股东分配或对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行为,如果单位内部使用(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文献:

\[1\]张智广,崔洁,赵新贵.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J\].中国农业会计,2006,(12).

\[2\]房飞虎,施梅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界限\[J\].中国农业会计,1998,(8).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4

Abstract: With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value-added tax reform at 1 January 2009, China achieved the changes from production-based value-added tax to consumption-based value-added tax, which will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accounting.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impact of consumption-based value-added tax to accounting.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进项税;会计核算

Key words: transformation of value-added tax;tax policy;input tax;accounting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113-01

0引言

增值税是指以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以增值额为对象征收的流转税。在计征增值税时,由于各国税法对资本性货物所含税金处理方法不同,造成税基宽窄不同。因此,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及如何抵扣。我国在1994年实施增值税时,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月5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继“两税”合并后,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变化:①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至3%;③修订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④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至17%;⑤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⑥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

1增值税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1 对固定资产入帐金额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不含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入帐金额中将不再包含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入帐成本降低。

1.2 对累计折旧影响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减少必然引起应计提的折旧额的减少。承前例,假设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无残值。增值税转型前,应计提折旧额为119340元/年,转型后,计提折旧额为102000元/年,每年折旧额将减少17340元。

1.3 企业增值税负担减轻增值税转型后,从抵扣范围看,一般纳税人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抵扣方式看,采取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取消了增量抵扣方式。使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将减轻,企业受益更加明显。

例:甲企业2009年购进设备取得进项税160万元,在当年未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前提下,应缴纳增值税为260万元,按增值税转型后,采取直接抵扣的方法,即160万元的设备进项税可全部抵扣,企业只需缴纳100万元增值税。

1.4 对企业净利润影响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成本降低,计提折旧费相对减少,折旧费的减少必然引起公司当期营业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了营业利润。虽然会造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但并不影响净利润的绝对上升。例如:甲企业新增固定资产60万元,一般增值税17%,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附加费3%,所得税25%。折旧费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包含以下三方面:

1.4.1 由于固定资产在整个折旧年限内折旧减少,使得营业成本减少导致利润增加。利润增加额=600000×17%=102000(元)

1.4.2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减少导致利润增加。利润增加额=600000×17%×(7%+3%)=10200(元)

1.4.3 由于利润增加使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加,从而净利润减少。利润减少额=(102000+10200)×25%=28050(元)

三项因素对净利润的影响量=600000×17%×(1+10%)×(1-25%)=84150(元)

增值税转型后使得企业利润增加112200元,所得税增加28050元,净利润增加84150元,净利润增加金额相当于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14.025%。

2增值税改革条件下会计核算的建议

2.1 严格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其安装材料及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通过“应交税费-固定资产进项税”科目归集;对房屋、建筑物及其内部灯具等不予抵扣,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若发生税务机关认为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贷方登记原已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转出。

2.2 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扣税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

2.3 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需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之间做出的选择,目的是能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化。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有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固定资产含税价款相同的情况下,供货商若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7%÷(1+17%);若供货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3%÷(1+3%)。显然,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企业能获得更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4 销售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固定资产不缴纳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旦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销售固定资产就理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候,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就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沿用上文甲企业的例子加以分析,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价款收入500000元,应该计算并收取增值税的销项税额85000元。

参考文献: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5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在实际中,委托代销主要是以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按应收的款项,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实际上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作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注:也可以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并根据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委托单位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应在接到受托单位转来的普通发票后,作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注:《企业会计制度》为“营业费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而设置了编号为2211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应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核算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较相似,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不再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编号为1407的“发出商品”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发出商品时,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注:《企业会计制度》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6

摘 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的部分行业中开展增值税改革制度试点工作,逐步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制。从这一举措的实施效果来看,给企业带来了积极的作用,比如消除了重复征税等问题。但是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得我国增值税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税改的有效、稳定发展,当前所面临的问题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解决。

关键词 增值税 营改增 增值税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继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在带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使我国增值税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一、营改增的积极作用

1.完善我国税收体制,消除重复征税现象

此次改革理顺了原有的税收体制,解决了物流行业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了市场内在潜力的发挥,不断推动了自身经营水平的发展,努力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进而有利于改善民生,积极推动产业发展。

2.有利于减轻税负,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服务行业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我国政府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结构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具体的纳税人,必须从其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身的特性,判断实际税负的多少。而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体制,正逐渐促进税负的减轻。

3.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推进第三产业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家对第三产业也越来越关注。结合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举措,有助于完善并强化我国税收制度。消除税负重复问题,从而促进企业税负成本的降低,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实现企业的稳步经营和持续发展。基于我国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我国当前经济格局的转变,第三产业中的服务行业将有很好的发展机遇和发展前景。这些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4.有助于国际趋同化

增值税在世界很多国家中已经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得到了发达国家的普遍认可。在世界经济环境的驱使下,我国施行营改增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国际趋同,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5.有利于税收征管,促进多样化经营

新的经济体制下,多样化经营开始崭露头角,同时这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难题。一些传统的商品开始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含混不清,难以区分,适用的税种也就难以界定。但是,营改增后,将有效解决税收面临的这一难题,促进多种经营形式的发展。

二、营改增试点现状

自营改增这一举措被实施以来,一直都被企业寄予减税的厚望。但从阶段性的试点结果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就拿交通运输业来说,税负变化很小。这里,我们以上海强生控股有限公司为例,强生控股公司旗下出租车近13000辆,是上海乃至中国最大的出租汽车经营商。营改增后,强生公司的税基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其行业本身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体系,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形成了增值额,却无法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外,按照试点的通知要求,出租汽车业务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目前为止,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并没对强生控股公司这样的运输企业有较大的税负影响。

三、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问题

上海营改增的试点效果目前看来还是基本成功的,尽管有些行业反映税负没有降低,在其他方面对我国的经济还是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的。要想从根本上完成税种的转型,还需要解决很多的问题。

1.效果不均,不同企业的影响不同

营改增有利于消除我国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所谓的减轻税负只是对总体而言,不同的行业影响的效果完全不同。这就出现了企业税负效果不均、税负增减不一的情况。从上海的试点企业来看,有些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上海不得不设立专项资金,给予企业过渡性扶持。另外,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本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开据增值税发票,很可能事与愿违,税负不减反增。

2.区域性优惠政策呈现“洼地效应”

营改增是先从一部分地区试点开始,这必然会导致周边地区政策的衔接问题,从而产生所谓的“洼地效应”,造成资金大量流入试点地区。目前,上海为试点地区,市场资源都趋向于向上海流动。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

3.国地税分账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增值税按照75:25的比例,在国家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进口增值税全部归中央。营改增以后,作为地方税收主要支柱的营业税将逐渐被增值税所取代,严重影响到地方税收规模。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税收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直接影响着地方财政收入。

四、如何应对“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设立“营改增”专项资金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于税负不降反增的企业,政府应当考虑对其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些企业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可以每月按照自己的实际税负情况向财政或税收部门进行申报,补贴的数额可以按照企业增加税负的多少而定。

2.加快税制改革的全国化

为了规避“洼地效应”的不公平现象,应加快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尽快使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3.稳中求发展

当前,试点期间应当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的稳步发展,营改增后,原税收体制下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仍然归地方所有。试点的行业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可以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做相应的调整。逐步实现“营改增”的成功转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