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范例6篇

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范文1

【关键字】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

一、引言

自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首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本文认为营改增后各行业以及行业内部各企业税负变动不均是不可避免的,而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又需要权衡各方利益。一方面,若税率的设计使所有的企业税负减轻,则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损失最大;另一方面,若税率设计照顾了政府的利益,则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都会加重。促进该问题的解决应综合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二、税率档次从简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17%)。实践中为了照顾些特殊行业或产品也增设了一档低税率(13%),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总体而言我国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较为精简。我国营业税档次则较复杂,营业税是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金融保险业为5%,娱乐业则实行高税率。税率档次设计的简单或复杂都各有利弊,税率档次简单有利于维护税收的中性作用,同时有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其不足时不能充分照顾不同行业特性,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税率档次复杂有利于照顾不同行业特性,体现国家政策,但容易产生税收扭曲同时征管成本高昂。不过总体而言税率档次从简是当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

上海试点区的做法是在原有增值税17%基准利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引进11%和6%两档税率,总和构成增值税4档税率,税率档次明显偏多,与国际趋势不符。建议将增值税税率设定为3档,具体操作是对于偏工业、可抵扣物多即重复征税较为严重的服务业类别直接套用原税率,而那些可抵扣物显著偏少的行业要单独设置一档低税率。

三、减少来自企业的阻力

在税率档次精简的前提下,改革前后企业税负不均的情况会更加严重,“营改增”面临来自企业的阻力会加大,这将大大减缓我国税制改革前进的步伐。在税率档次精简的前提下,减少来自企业阻力应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的盈利水平,二是企业的选择权。

首先,减少来自企业的阻力,税率设计应将行业现有的盈利水平纳入考虑范围。对于盈利空间小、盈利水平低的行业或企业应减少其税收负担以扶持其发展,而对于盈利水平高的行业或企业则可以适当地偏重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对其增加一定的税收负担。在综合考虑企业减负和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向盈利空间小、盈利水平低的“弱势”行业或企业倾斜,一档新税率的设计应使这类行业或企业的税负降低;反之对于那些盈利水平的行业或企业则可以适当做一些牺牲。

其次,减少来自企业的阻力,“营改增”应尊重企业的选择。为了引导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对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增加一定的机会成本,如增加审批手续等。尊重企业的选择并配以一定的引导措施,短期中可以有效地减少“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短期冲击力,长期中可以引导企业增加外购物质资本投入,调整经营方式以适应增值税的征纳。

四、减少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

“营改增”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造成了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 “营改增”是在地方政府的关键利益点上动刀子,其面临的阻力可想可知。因此,维护地方政府在分税制体制下的既得利益、减少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对于“营改增”的推进至关重要。

当前试点地区上海维护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办法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但这种做法只能部分地维护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并未对上述所提到的由于企业税负降低导致的地方财源的流失进行弥补,因此改革的推进面临的政府阻力仍很大。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在不加重企业税负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拓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对此,一条显而易见的路径是在“营改增”的同时开征环境税、资源税、房产税等税种。这些税种或是有助于环境保护,或是有助于资源节约利用,或是有助于社会公平,因此对它们开征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完善我国税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总结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一场牵涉到众多社会部门及上下游产业的改革。由于现有的税收环境、制度基础,改革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基于当前试点地区改革成效,未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继续推进应着力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税率档次从简、减少来自企业的阻力、减少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

税率档次从简的基本思路是对原来征税营业税但可抵扣进项与原征增值税的行业大致相同的行业改为采用增值税标准税率,对于可抵扣进项明显偏少的行业新设一档增值税低税率。

税率变动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必定存在税负变动不均的状况,一些行业或企业相比征营业税时税率减轻,一些则加重,若按照试点地区现行的做法对税负加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贴则未来扩围地区增多后财政压力就会明显加大,因此该做法不可持续。对此可考虑的做法是赋予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选择权,即企业可选择按原营业税纳税也可选择按增值税纳税,这样的做法相当给予税负加重企业一个缓冲期,让企业有时间去调整相应的生产投入结构。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后即便地方财政仍享有这部分的全部税种,但也会因为该部分税收的减少以及对企业的相应补贴而使地方税收收入面临流失的危险,这将使增值税扩围遭受来自地方政府有形和无形的阻力,解决这个难题的一个可取思路是与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同时开征环境税、不动产税等税种。

参考文献:

[1]姜明耀. 增值税 “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

增值税改革范文2

一、增值税的特性及分类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首先,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转移价值部分不再征税。其次,增值税不分产品、行业和纳税人的所有制性质,采取统一的,无差别的税率征税。

各国增值税税制受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经济政策的影响有所不同,以税基为标准划分,可分为两种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款,不作任何扣除,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据以课税,其税基相当于生产总值。(2)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一次全部扣除,税基是消费品的价值。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新旧增值税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四、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第一,新增值税改革将造成增值税的纳税额和企业的投资额正相关,投资多的企业其享受的纳税抵扣额也越多,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及制定战略决策时注重提高资本投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注重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那些劳动和生产资料密集型企业将难以获得此项税收的优惠。

第二,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 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第三,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

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设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区分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

五、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

增值税改革范文3

关键词:改革 增值税 转型

        1 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

        当前,全球的经济处于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我国的经济也不例外。国内宏观经济进入调整周期、经济转型压力凸现、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国内的出口和投资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使得经济下滑的危险加大,微观经济体经营状况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目标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阻止经济增长速度大幅下滑。这些政策举措在救市的同时,也为我国基础制度改革创造了契机,为我国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空间。

        2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货物从生产到零售的各个环节,涉及的行业众多,是一种生产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应税产品生产耗用的全部外购消耗包括固定资产均可列入扣除项目范围。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技术革新,所以它在大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得到了采用。

        转型后的增值税会大幅度地刺激投资的扩张,进而引起投资需求增加。它允许企业为出口商品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金作为进项税抵扣,使出口产品成本下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对我国扩大出口贸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转型后企业所缴增值税款变少,企业的资本积累变多,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企业采用更多的先进技术,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快速发展,从整体上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从管理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使得非抵扣项目大大减少,操作过程更简便易行、规范,偷逃税款也较难进行,这样极大地降低了税收管理成本,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但是,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税低于理论增值税,因而从短期来看,它对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它的得失,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得大于失。

        3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

        3.1 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型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税负将会普遍降低,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税负不会因为转型改革而下降。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广大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交叉经营现象十分普遍,实际征收中要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非常的困难,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不再按行业区分为两档征收率,而是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

        3.2 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将消除原来税制中重复征收的因素,使得企业投资于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税收负担大规模下降,极大地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生产力水平及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对于加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顺利度过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都会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3.3 这次转型改革,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仍旧没把纳税人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的进项税额包括在内。其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购买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到底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纳税人自身消费,从客观上很难划分清楚哪些用于生产经营,哪些用于纳税人自身消费,若将用于消费的抵扣进项税款,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其它国家的通常做法,规定对于企业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扣减,但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的进项税款允许扣除,这种从现实出发的考虑,充分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改革原则。

        3.4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一环连着一环,上一个环节减免的税款将自动在下一个环节补征上来,由于增值税本身的征收特点,使得它在实际操作中重复征税现象十分严重,鉴于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相继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退税款,使特定行业纳税人得到特别的照顾,为特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新的增值税税制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就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免、减、抵优惠政策加以整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的税制,修补好管理漏洞,尽可能地减少由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减少带给国家财政的影响。对于诸如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此类的政策,由于它们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背景下实施的优惠政策,应将它们马上停止执行。

        3.5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由于纳入抵扣范围的还有矿山企业外购设备的进项税额,将会使矿山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完善税制、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响应国家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4 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

        4.1 不利于对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抑制 一直以来,外延型扩大再生产是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主要形式。如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转型后的增值税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相反的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推动作用。增值税转型形成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效应,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实际上,在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的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越快,固定资产投资越多,投资的膨胀就越会被消费型增值税刺激。增值税转型形成了对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要保证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我们不能不对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膨胀造成抑制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影响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

        4.2 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 统计表明,近些年来我国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数量巨大,导致所含的税额更加大。这些数量庞大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将会使新购进固定资产与以前的存量资产在抵扣问题上出现衔接不上的情况,还会使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由于被兼并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本来打算实施兼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选择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放弃实施兼并。要不然,企业的关联企业可把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买下来,使企业原来不能抵扣的存量资产进项税款得以抵扣,导致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政策形同虚设。

        4.3 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压力较大 自实施增值税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由于受现有的管理手段的限制,还不能从根源上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转型改革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管理机制,尽所能的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总之,增值税转型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但是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改革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制定严谨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以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容应对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带来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孟劼.陕西日报.增值税转型及其影响探究.200.3.

增值税改革范文4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改革 设想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要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实施,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具体表现为:1、在征收方面按照预征率预征,具体最低预征率由当地税务进行确定。这个预征率首先是有问题的,一个项目最终能盈利多少,税务是没办法进行核定的。相对高利润的项目,地产公司大多愿意按预征率缴纳。而许多项目并没土地增值税或低于预征率,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是不愿意交的。现实中,交纳税收入库很容易,但一旦税款交进国库,想退款是很困难的,基本上难操作,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往往房地产公司是以项目成立的公司,这样造成前期交纳的税款无法退回,所以房地产公司只能采用违背税务的做法,在预征环节少交,以免后期多交而无法退库。便出现了央视炮轰万科等房企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现象。2、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过于复杂,首先每个房地产项目从土地、设计、建设到融资等,没有很多可比性,还有核算方面的差异。土地增值税有同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并没成为房地产房价调节的工具。所以本文建议取消土地增值税。

一、我国土地增值税现状

1.违反税收立法原则

我国税种较多,土地增值税只是一种,无论是什么时候,税种的税收制度要根据税收的立法原则来进行制定,我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而实行的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是有效抑制炒买炒卖国有土地的投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规范以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企业运营来说,利益才是最终目的,企业通过一些投机手段来获得收益,这是市场运作的结果,而市场本身就有一定的投机性质,在运作过程中,不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来影响市场的运行,所以土地增值税的开征违反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再比如,一些政府官员通过一些国家政策来调节土地价格从中获利,开征土地增值税只能规范经济行为,却很难规范政府行为。

2.征税方式不当

土地增值税容易造成重复征税,从而造成不当的征税方式。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增值额部分进行计税,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全部进行计税,而房地产商通过不正当手段和投机方式获得的利益的土地增值额部分也已计入营业收入计征了营业税和城建税;房地产商的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即土地增值额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中。这些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他违反了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进行重复征税,给人们造成损失。

二、改革措施

1.提高买房人交易印花税

房地产印花税是指因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产权变动、转移等而对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增值税没有很好的调节房地产的房价,所以为调节楼市,提高买房人印花税税率,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抑制投资人欲望,还能增加财政收入;在税收征收上,土地增值税是平时预征,项目结束或达到清算条件时进行清算,而印花税是一次性征收,对证书范围内的进行征收,不在范围内不征收,这样就避免了纳税人重复缴税的难题。只要一签合同,必须交纳,哪怕毁约,也不退款,还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税率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商品房进行设定,不定期随房市进行税率调整。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也可以让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

2.修改房产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也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要求,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比如定期申报居住情况,申报交纳房产税。根据个人房屋所有情况来交纳税收,家庭一套房在一定面积下自住免征,在一定套数上或一定面积上,按一定税额也交纳,可参照房屋成交价或市场价。可以防止炒楼,增加炒楼成本,掌握公民不动产情况、居住情况,同时便于治安管理等。鼓励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减免房产税,解决无房人住房问题,同时降低住房租金(因有税收减免),自住房屋,有出租的,减免征收房产税,同时减免出租房屋给个人居住环节中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税收。如租客有房同时租房居住,所租房屋视同自有房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计算在内,防止互租换取减免。通过改革不仅能够增加税收还能够节约土地资源,对于居民来说有多套房就要多交税,防止个人持有物业过多。这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居民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结语

土地增值税虽然违反了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但是侧面反映了我国房地产商为了获取暴利采用不正当的投机倒把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原则,也使得人们为住房价格担忧。政府应该适当的制定法律条款,约束房地产开发商蓄意抬高房价的行为,为人们的住房提供一定保障,使人们有房可住,有房可买,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加强宏观调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蔡海英.浅谈土地增值税改革[J].中国科技博览,2009(28):37-16

增值税改革范文5

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大税种。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加快,增值税的改革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我国现行增值税与理想的增值税还有很大差别,增值税的优越性还不能充分的发挥,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亟待解决,因此,加强税制改革,完善其征收管理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收范围过窄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其弊端主要表现在: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与工业和商业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等领域,仍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发挥。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是国家建设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的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等。

2、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购进扣税法,在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1、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和少扣,抵扣不实。2、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税法规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3)其他抵扣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如交通运输业课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基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这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不法分子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

3、生产型增值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渐显露。首先,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通过折旧的方式转移到创造的货物价值中,从而形成销项税额。因此企业的有机构成越高,重复征税的程度越深。其次,生产型增值税影响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各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已成为惯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不予抵扣,导致我国的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仍然含税,使得我国产品在与外国得到彻底抵扣税的同类进口产品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4、管理手段落后,信息收集、传递不到位

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还是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还很低,其表现在:首先,增值税管理从登记、认定、申报、抵扣、稽核到查处等各环节基本还停留在手工阶段,虽然有些地区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人机共管,但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的使用效率并不高,且计算机等管理工具覆盖面小,更未联成网络,形成合力。其次,纳税人的信息来自基层税务部门,经过筛选后再进入信息系统,导致传递落后、不全,上级难以掌握下级真实具体的情况,导致决策不到位。因此就严重影响了增值税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

二、改革完善我国增值税的几点措施

1、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方面,而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等领域,原征收营业税应改征收增值税。另外一些不动产也应开征增值税。这样有利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内在制约机制得到充分的发挥;保证主体税种地位不受威胁,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可以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某些行为如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界限划分不清的问题。

2、建立严密的征扣税机制

一是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伸到目前仍在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服务领域,解决同一征管单位分征两种税种所带来的矛盾,避免因分征两种税导致增值税征扣机制中断,使增值税征、扣税机制失去完整性和连贯性的问题。二是将资本性货物统一纳入即征税又扣税的范围,从而解决了国内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只征不扣,外国进口的资本性货物不征不扣两项政策不统一的矛盾。新晨

3、做好增值税转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为“生产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就应该逐步开始对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

4、建立增值税信息网,改进防伪税控系统

借鉴现代管理科学的信息论原理,大力推行计算机在增值税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完备的征管运行信息网络。鉴于我国零星分散的纳税人较多,应用计算机管理的基础薄弱,可以考虑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做起。由于一般纳税人具备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并报税的条件,如果将涉税的信息录入终端设在基层税务所,税务机关就有条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录入信息网,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此外,还要大力改进防伪税控系统,切实发挥增值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江涛《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增值税改革范文6

关键词:土地增值;增值税;土地;改革

Abstract:Carriesonthesettlementtakethepropertydevelopmentprojectastheunitthelandincrementdutyreformtobeabletobringthelandmarkettheevolution,canmakeupLocalauthority''''slandincome,canchangetherealestatetoacertainextentthebusinessmodel,actuallycannotincreasetheordinaryhousingthemarketsupplyandthepromotionordinaryhome-buyer''''sbenefit.

keyword:Landincrement;Incrementduty;Land;Reform

前言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降低房地产开发利润、抑制投资、稳定房价,1820年德国最早开征了土地增值税。之后,又有英、日等国相继开征,然而,它的成长发展历程并不向财产税与所得税那样一帆风顺,中间跌宕起伏,至今效果难以发挥。

1987年,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做出重大改革,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试点,改过去的指令性计划拨无偿使用为有偿出让、转让制度,这对强化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城市有规划地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之后出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价格低;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圈地,大量耕地被占用,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直接影响了其作用效果。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城市土地长期实行无偿的指令性划拔和无期限使用的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扩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房地产开发的进程,原有的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制度逐步向有偿使用的方向转化。

为了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深圳市原本是最早实施对土地增值额征税的城市,后来为了鼓励、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对这一税种长期采取了政策性减免的做法。深圳市出于抑制过高房价,特别是高档住宅上涨存在着暴利的可能和缓解普通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很大,但是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通过对高利润的项目增加税率,来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发展商多开发普通住房。但恢复征收一年以来,收效甚微。北京地税局继二手房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从今年1月1日起,对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税。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

今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该《通知》也从具体的操作角度,提出了相对清晰的清算条件。这意味着自后搁置了13年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预征”缴纳现状正式进入清算状态。此利空消息一,股市大受刺激,17日房地产板块大幅下挫,并带动大盘跳水。理论分析家的分析再一次刺激了普通老百姓紧绷的神经,于是大家欢呼越雀、奔走相告,大有救命稻草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光明即将来临之势。

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土地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随着地租的升高而递减,事实上,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这一规律在沉疴日久的房地产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城市房地产赖以存在的土地也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水涨船高的的势头。众所周知,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为税基,土地的增值往往在漫长的持有过程中发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土地使用者、持有者或经营者。在征收过程中,各国和地区均发现投机者会运用各种手段分散和转移土地增值。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并不对土地保有过程征税,而是对土地开发阶段的增值征税,也就是说对利润直接征税,这一过程基本是2~3年。而从理论上讲,正常房价涨幅下,土地增值可能微乎其微。而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在目前总体需求大于供给的条件下,任何税收都会存在负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但也不能避免房地产商一定不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土地增值税的一级税率为30%,如果开发商的利润大幅度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可能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少供给就少,可能会进一步抬高房价。恰恰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了土地价格与开发、配套设施等成本,反而给开发商提供了抬高成本的足够动力。北京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颜光茂以北京为例预测,由于目前北京地价水平已处于高位,而地价推高房价的趋势已经很明显,如果更严格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高达30%的税负必将向消费链条的末端消费者身上转嫁,推高房价不可避免。

宏观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作为地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力补偿。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有利,以税收方式获得的财政收入将纳入预算内,而不会像以往一样土地收入在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流转,导致中央政府完全无法掌控。此举也可能使房产商的囤地之风有所收敛,甚至有学者认为会终结囤地暴利,但我们不能避免地方政府在征税时继续通过或明或暗的优惠政策对有关系的房地产商网开一面,导致征收成本将上升。

乐观的观点认为:新《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在这种规则下,开发商的税收筹划将无用武之地。而此前国内各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2%的比例进行预征,部分地区尚未开始预征,这与通知所强调的30%-60%的累进税率,不可同日而语。在土地大幅度升值、利润高企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无疑会给大量开发商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是房地产商的成本将急剧上升,越是以低价获取大量土地的房地产商其囤积与开发成本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不敢贸然提高房屋售价,因为提价势必造成增值额的上升,它到一定程度会触发更高一级税率的适用。

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幕并不会出现人们预期的那样出现鱼和熊掌兼得的局面,按照以往的房地产行业逻辑,由于土地增值税抬高了开发商的经营成本,因此他们会选择多报抵减成本项目减少征税额、扩大奢侈住房建筑比例获取超额利润回报等方式抵消新政策的不利影响。只要有需求,房地产商就没必要改变目前的赢利模式。土地增值税能带来土地市场的嬗变,能弥补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房地产的经营模式,却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量与提升普通购房者的利益。《通知》中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办公楼、商铺的出售率一直不如住宅,原因就在于商业地产往往采用出租或自营的方式。把物业转化为自有经营资产,已经成为开发商的一种选择,并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加剧这种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促使更多的开发商采用酒店公寓、青年公寓、白领公寓等经营模式来避税,传统住宅项目投资的比例可能会有所减少。

事实上,要让住房满足普通购房者的需求,政府需要的是给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开发商经济补贴,对交易减税,是少征甚至停征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是鼓励民间个人集资建房的努力,是严格甄别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只有如此,才能培育普通住宅市场,盘活存量的房地产资源扩大供应量,使房地产商乐于建造普通商品房,并鼓励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冲击商人对超额利润的攫取,而所有这些行为的出发点都是让利于民、放松对具体市场行为的管制。做到这些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比如颁布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保证政府的相关调控措施如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拿出利润来支出,而不会转移到房价中,转嫁给房屋购买者。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来势汹汹的土地增值税这支杀手锏,因其直接影响资金链条,有可能促使房地产企业重组与洗牌,也有可能因税负转嫁而影响交易量,但对于价格,短期内却很难说有实质性触动。对即将走下神坛的土地增值税,我们的确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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