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的固定资产范例6篇

增值的固定资产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1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10月购入的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售价为81900元(含增值税)。由于购入机器时间为2009年10月,因此在2010年10月出售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81900÷(1+17%)]×17%=11900(元)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结转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假定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并假设A 企业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则出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81900÷(1+4%)]×4%÷2=1575(元)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75

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325

贷:营业外收入 325

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业务

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视同销售计算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某公司于2009 年12月以一台设备捐赠给向A企业,该设备于2009 年2月购入,原值480000元,已提折旧40000元,未提取减值准备。公允价值400000元,增值税率17%。由于设备是2009年1月份以后购入的,因此该设备对外捐赠时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17%计算,并且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故增值税额=400000×17%=68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6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50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8000

假定本例的设备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其他条件不变。该设备对外捐赠时增值税应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并且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故增值税额=400000×4%÷2=8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44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48000

假定本例的设备对外捐赠时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值税的计算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增值税额=440000×17%=74800元。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74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8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514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14800

假定本例的设备对外捐赠时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值税的计算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且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增值税额=440000×4%÷2=88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8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448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4880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转出固定资产业务

新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视同销售处理,应计缴增值税。以非货币资产交换为例,应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交换,首先要区分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时间,如果交换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含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2008年12月31日前在转型试点期间取得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如果交换的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只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4%的税率减半计算增值税额。其次要区分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及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或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3]A公司以2009年2月5日购入的一台机器换取B公司2008年1月18日取得的一台设备,A公司机器的账面价值为19万元(原值20万元,累计折旧1万元),公允价值为15.21万元(含增值税),B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4万元(原值16万元,累计折旧2万元),公允价值为17.55万元(含增值税),A公司支付了2.34万元现金,不考虑其他税费。A 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其取得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视同销售按17%的税率核算销项税额。B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其取得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时,应视同销售按4%减半核算销项税额。由于B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A公司换入B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A公司的增值税额=15.21÷(1+17%)×17%=2.21(万元)

B公司的增值税额=17.55÷(1+4%)×2%=0.3375(万元)

假定本例交换双方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且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则非货币资产交换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A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5.21+2.34=17.55(万元)

B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7.55-2.34-2.21=13(万元)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90000

累计折旧10000

贷:固定资产――机器200000

借:固定资产――设备1755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

银行存款23400

B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160000

借:固定资产――机器1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0

银行存款23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75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32125

如果是债务重组,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债,则债务人应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此时,对于应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项目,如果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例4]A企业于2010年1月5日销售给B公司一批商品,价值20万元(含增值税),按规定B公司应于2010年5月5日前付款。但由于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未能付款。经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B公司设备取得时间为2008年2月18日,设备的原值24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4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的取得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前,因此按4%减半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增值税额=140000×2%=2800元。债务重组利得=200000-140000-2800=57200元;资产转让损失=(240000-60000)-140000=40000元。

B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

累计折旧6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2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

借:应付账款20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28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7200

四、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

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主要要分析是否有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不能抵扣。由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且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但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是在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由于其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了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固定资产发生盘亏和毁损,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如果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且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是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期间,或者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就要区分固定资产的类别,如果是机器设备且是非正常损失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发生盘亏和毁损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是机器设备且是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或是房屋、建筑物不属于应税增值税范围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例5]2010年9月30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台机器毁损,该机器于2009年9月15日购入,买价为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运输费5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不考虑净残值。毁损机器的残值3720出售(不含税)。由于例5中的固定资产购入时间是2009年9月15日,这时就要计算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笔者认为,如果运输费金额很小,按此公式计算对企业应交增值税额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如果运输费金额较大,按此公式计算会使企业多交增值税,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买价、运输费等部分分别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运输费等资料可以从固定资产卡片中得到)。同时,毁损的机器如果尚有一部分转让价值,那么这部分价值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转出。但由于发生损失时,究竟尚有多少转让价值一时很难确定,因此建议在发生损失时先不转出进项税额,待确定实际损失时,再按实际损失数来确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 500000+5000×(1-7%)=504650元; 已提折旧=504650÷5=

100930元;固定资产净值=504650-100930=403720元。

当发生毁损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3720

累计折旧 100930

贷:固定资产 504650

出售残值:

借:银行存款4352.4

贷:固定资产清理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2.4

确认净损失:

净损失=403720-3720=400000

买价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500000÷504650=99.08%

运输费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1-99.08%=0.92%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400000×99.08% ×17%+400000×0.92%÷(1-7%)×7%=67374.4+276.99 =67651.39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经批准转销时

借:营业外支出467651.39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7651.39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2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会计处理

2008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简称财税[2008]170号 )。财税[2008]170号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会计处理 。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一、国家关于新增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 、实物投资 )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说,在税法上允许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只限定于一般纳税人,而且该一般纳税人自从2009年1月1日 (含1月1日)发生以下业务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额抵扣:1、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新固定资产;2、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或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4、以上发生三项业务的运输费用所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

二、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 国内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 大华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3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400

贷:银行存款 371000

2.进口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口固定资产,按照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例2] 长城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由长城公司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2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70

贷:营业外收入234000

银行存款 1000

(三)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 黄河公司接受长江公司投资的新设备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由黄河公司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1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

贷:实收资本 117000

银行存款 1000

(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采购工程物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物资”科 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领用物资 、原材料 ,借记 “在建工程”,贷记 “工程物资”、“原材料”科目;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4]a企业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元,专用物资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20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0

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是对新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影响较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

参考文献: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3

【关键词】高校;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首先是资源浪费,高校固定资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明显的区别,高校固定资产一般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所以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使用过程中也不需要进行成本核算。现阶段,因为很多高校都进行二级财务核算,这就造成了高校内部各个院系盲目的购置固定资产,不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购置一些使用价值不高但非常昂贵的固定资产,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次是账实不符的问题,固定资产的数据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存放地点、使用人等项目随时都可能变化,因此必须及时更新。但因为大多数高校不重视固定资产的盘存清查,资产数据无法第一时间更新,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之间沟通存在障碍,并未定期核对账务,从而产生了很多“糊涂账”;最后是管理问题,大多数高校依旧使用的单机管理软件,这些管理软件在多级分散管理模式下已经明显的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固定资产管理方式的落后,管理软件的不稳定等因素都导致了高校固定资产无法很好的保值增值。

二、新时期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途径

1.做好采购验收

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与调查分析,避免出现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的问题,避免购置一些价值不高、无法保值的固定资产。高校方面应该建立固定资产集中采购与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招标、采购的整个流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管,确保采购资产的质量,避免资金的浪费,保证固定资产质量与采购资金之间的平衡。另外还应做好验收管理,确保采购回的固定资产符合质量标准,坚决防止暗箱操作或腐败问题的发生。

2.完善核算方法

其一应该引入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一直以来都是高校重要的资源,因此我们必须对固定资产从采购、使用、报废整个流程进行科学的确认、计量,因此我们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过程中应引入权责发生制;其二是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我们知道固定资产无论使用与否,其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损耗,自身价值也会逐渐降低,为了客观的反映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一来不但能够建立与高校资金循环相符合的补偿机制,同时还可以实现高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形态管理相统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也应该进行投入与产出的计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按照固定资产的不同种类来考虑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从而帮助我们选择正确的核算方法。

3.加强计划管理

一方面是实施经费预算指标控制,高校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工作必须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结合高校自身发展目标以及固定资产的存量情况,科学的制定购置预算,做好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确保实现统一管理,避免固定资产闲置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是要做好固定资产统筹管理调度,合理使用目前已有的固定资产资源,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综合利用率。要努力打破高校内各院系、各部门、各专业的限制,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具体教学教研任务,将相近的实验室做好分类、重组,建成跨专业、跨学科的综合实验室,最终实现资源贡献,也别是对于一些比较贵重的实验教学设备以及实验室,应该尽可能减少其空闲时间,让其使用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4.盘活存量资产

要切实转变现阶段高校固定资产由各个部门所分散占用的局面,集中统一进行安排,避免固定资产的空置率,充分发挥出高校固定资产的价值,不断优化各院系各部门的资源配置,从而实现全校固定资产的共享,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要坚持做好日常清查。为了确保高校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应该定期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展开清查工作,每一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重点清查固定资产帐表、账物是否相符,账目是否规范。同时还要做好固定资产审计监督工作,高校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直接影响着其自身价值的发挥,关系到高校的发展。所以只有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才能保证其保值增值。

三、结语

总而言之,固定资产在高校发展过程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我们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研究应该和高校的改革同步进行,尽快的寻找出一套科学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确保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保证高校管理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4

内容摘要:正确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仅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有重大影响,对于企业的税前利润、现金流量等也产生影响。文章主要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关指导,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置、改变用途等方面,按新税法要求做出统一的会计处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抵扣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后,我国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同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这次增值税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依据该条规定,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资产的企业类型。二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种类。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账务处理不同。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属于可抵扣范围的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属于扣税范围的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外购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不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成本=购买价+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其他可直接归属的费)

贷:银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要区分两种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建造生产经营管理用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物资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如果需要外购工程所需物资,则外购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时,按规定外购的工程物资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价+相关税(除增值税)+相关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等的建造,则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建造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动产安装工程等时,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为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的权属关系没有改变,所以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是企业自己使用原材料,权属关系没发生改变,不视为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转销原材料的账面价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税是否转出,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安装工程(动产),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机器设备和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相同,就相当于把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无需把增值税转出。会计处理: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购进材料用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转出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入库转做原材料。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购入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工程物资入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二是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了工程物资成本,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按照取得的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区别不动产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可以

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换出时类似于存货处理,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首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然后,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库存商品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不动产的营业税)

(五)债务重组

不动产的会计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法下一致,我们在这里省略,主要针对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动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首先,把抵偿债务的固定资产转销,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把抵偿出去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同时把债务账面余额转销,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在出售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一是企业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出售价款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动产)报废、毁损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固定资产净值(即折余价值)的17%计算出不得抵扣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综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以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企业在按新增值税法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提出几点建议:

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应进行纳税筹划,扩大销售,适当减少存货购进,使当期销项税额增加,尽量使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尽早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企业应积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革传统的制造业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抓住这个时机,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完善财务制度,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S].2008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资产价值;纳税申报

1引言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从理论上分析,增值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从税收征管实际看,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扣除法定外购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2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及目的

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就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直接转变。从2004年7月1日起,允许东北地区经过认定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从事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通过购进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的试点,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可喜的效果。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但这次的改革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消费型增值税的完全转型,有建筑业等还未纳入其中,有待于进一步扩容。

增值税转型的目的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刺激企业投资,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鼓励企业设备更新换代,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显现的背景下,我国全面推进这一改革更有利于推动企业成为市场长期投资主体,提高企业发展后劲和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现在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有三个特点:一是只允许扣除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款;二是只允许扣除新增的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三是只对6个行业。增值税转型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范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3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处理变化

3.1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新增的税务处理

原固定资产新增所涉及的税金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自2009年1月1月日后购置、接受捐赠、接受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易、还本销售、资产重组等取得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进项税与原材料购置所含的进项税会计处理相同,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其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3.2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销售和视同销售的处理变化

原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符使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应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按售价的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应纳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方法同上,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3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变化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按原适用税率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特例及分析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影响很大,特别是固定资产销售的处理相对复杂。对视同销售的捐赠处理更是众多企业关注的焦点。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且赋予了重要的社会职能,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治理、吸收就业、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贡献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都是对现代企业社会贡献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突发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已是众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之一,因此作为企业捐赠行为的会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现针对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固定资产捐赠相关业务的处理为特例作以下介绍。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不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一律作为非正常经营支出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用正常的会计处理并列示于财务报告中。待计算企业交纳所得税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货币性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捐赠的账务处理与原规定一致,不再赘述。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日期为2009年1月1日,由原来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造成了固定资产捐赠的业务处理也发生了改变。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销项税应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企业对外捐赠属于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其业务处理适用上述规定。

(3)对于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的计量原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时《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为帮助其他研究者理解,现列举两个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固定资产捐赠相关业务的处理特例如下:

例一:2009年3月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慈善机构向常年水灾地区政府捐赠2007年3月份购置的推土机10台,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账面价值650万元,累计折旧123.5万元,评估机构出据资料公允价值54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相关分录如下:

1.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5 265 000

累计折旧1 235 000

贷:固定资产6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7 69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7 692

[5400000÷(1+4%)]×4%=207692

2.捐赠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5 472 692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472 692

3.交纳税款(由于该税款属税法规定的直接减免,视同补贴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7 692

贷:营业外收入103 846

银行存款103 84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按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其销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销项税之和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二:2011年3月假如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慈善机构向常年水灾地区政府捐赠2009年3月份购置的推土机10台,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账面价值650万元,累计折旧123.5万元,评估机构出据资料公允价值54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相关分录如下:

1.注销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5 265 000

贷:累计折旧1 ,235 000

固定资产6 500 000

2.捐赠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6 18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 26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18 000

5400000×17%=918000

对上2例如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时,可采用固定资产净值(即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计算销项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调整;企业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政府部门,并取得相关票据时,其所进行的捐赠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可以在税前列支,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调整。如果存在税法允许递延扣除形式的,企业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核算。

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接受捐赠企业来说取得的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通过税务部门稽核后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业务处理,按受捐赠利得新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另外在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捐赠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游艇、摩托车,在新的税制度下其购置时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因而在其进行该类固定资产捐赠时,仍按原来的规定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6

一、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含有增值税,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针对这两种不同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例1] 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转让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 00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900 000元,实际收款1 053 000元。

分析:首先,判断是否满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条件。在通知中指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例题中所销售的固定资产已提折旧50 000元,满足该条件。第二,判断“固定资产原价中是否含税”。由于该固定资产购于2009年5月,此时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实行全面和全行业抵扣,因此该固定资产原价中不含固定资产增值税。满足这两个条件,按照通知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这笔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

②借:银行存款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

③借:营业外支出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000

[例2] 企业于2009年1月10日转让2008年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销售所得价款900 000元。该固定资产原值1 17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购进时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分析:本固定资产已经计提折旧,满足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条件。但由于该固定资产购于2008年,题意中明确表明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业务处理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1 12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170 000

②借:银行存款9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000

③借:固定资产清理1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000

④借:营业外支出238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8 000

如果不考虑其他相关业务,例1中,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53 000-170 000=-17 000(元),即尚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额为17 000元。例2中,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8 000-0=18 000(元),即企业应交纳增值税额为18 000元。也就是说业务2比业务1现金多流出35 000元。例1中,处置固定资产损失为50 000元,而例2中为238 000元,差额是188 000元。该项差额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方面是计入成本的增值税额170 000元;另一方面是由企业承担的按照售价的2%计缴的增值税。因此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实施新条例,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列出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如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能够确定销售额的,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通知中规定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包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时按照公允价直接计收销项税额,并计算出应抵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时按照公允价直接计收销项税额,扣减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

[例3] 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以5月份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原值1 00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900 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 000

累计折旧5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000

转贴于

③借:营业外支出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 000

[例4] 企业于2009年1月10日以2008年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原值1 17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900 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1 12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170 000

②在这里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净值112万元,是包含增加固定资产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累计折旧也是按照含税价计提的,因而计算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首先应把净值112万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即9577(=112÷117)万元,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9577×17%=1628(万元)。也就是对累计折旧部分不实施追溯调整,只是计算当前不含税净值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2 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62 800

③借:长期股权投资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④借:营业外支出57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 200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在增值税实施条例的第十条列示了5个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在通知中指出,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同时指出,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5] 2009年1月5日某企业购进1台不需安装的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 000元,增值税额为3 400元。2009年12月31日盘点时该设备盘亏。该设备预计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500元,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该项设备盘亏属于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而且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已提的固定资产折旧=(20 000-500)÷4÷12×11=4 46875(元);

①固定资产净值=20 000-4 46875=15 53125(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15 53125×17%=2 64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8 17125

累计折旧4 46875

贷:固定资产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