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论文范例6篇

增值税改革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1

增值税自创立以来,就以其税收中性的特点,成为当今世界最为优良的税种之一,为世界各国所青睐,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设立了增值税税种。但是,囿于不同的国情,增值税在世界各国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又存在诸多差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税收制度也会有一个与当地政治、经济等制度不断磨合的过程,由此可见增值税的完善是一个永恒的课题,既不可以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我国增值税制度起步较晚,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较多。且囿于长期以来的社会经济转型的时代特征,我国增值税税收制度设计的更新会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不断加快。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增值税又面临着一场深化改革的攻坚战。按照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的要求,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理所当然地成了改革的核心内容。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具体提出了“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的目标任务,因此,我国增值税改革将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改革固然会承载各种价值诉求和目标,但无论增值税税收制度如何改革,笔者认为都应当无限接近增值税创立时的初衷。具体而言,我国增值税完善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目标:

1.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自创立以来就以税收中性著称,在税负流转方面坚持不重复课税的原则,即无论在哪一个环节征税,都只针对新增值的部分进行课税,这也就意味着上一个环节已经征收的税负可以在下个环节予以抵扣,这样就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因此,如何避免重复征税,是增值税改革的永恒目标。

2.扩大税基

增值税是针对劳务和商品进行的课税,虽然各国对应税的劳务和商品范围的界定不一,但是从理论上分析,所有的商品和劳务都可以符合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原理,都能够课征增值税。增值税作为最优良的税种之一,就应当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让这种良好的税收制度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因此,扩大增值税的税基,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应有目标之一。

3.简化税制

良好的税制不但具有不重复征税、宽税基的特征,还应当具有简税制的属性。当增值税遍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后,就应当适当简化增值税的税制,让增值税更加通俗易懂,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现行增值税计税方式较为复杂,税制设计还有巨大的完善空间。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过低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调整增值税税收征纳关系的实体规范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各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主体来看,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规章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都属于行政立法。这种行政立法的法律位阶过低,与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相去甚远。诚然,在增值税税收制度中行政立法主导的现状是多因一果下的产物。一方面,与我国治国者的基本策略有关。自改革开放以来,治国者为在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经济发展间求得平衡,在法律制度设计中采取在时间维度上的“试行立法”和空间维度上的“试点”立法、授权立法等充满实验精神的立法措施,通过“边破边立”的路径选择,在经济转轨的大环境下逐步完成所需的各种法律制度的变迁。为契合这种经济改革的模式,行政立法便成为法律制度安排中惯用的手段。在税收领域也不例外,税收行政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的主要规范另一方面,与税收立法的特殊性有关。客观地说,税法较其他部门法专业壁垒更厚,因此,税收立法对于立法者的要求就更高,不但要求立法者要懂得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还需要精通税收学、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我国各级立法机关队伍素质普遍不高的背景下,税收立法由人大完成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与权力机关的立法相比,税收行政立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迅速应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国家偏重于税收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调控国民经济,税法行政立法便具有了更为广泛的生存空间,因此由行政主导立法也就在所难免了。然而,如果说在市场经济初期,行政机关主导税收立法是迫于对有法可依的现实困境的快速回应,那么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依然延续行政主导的税收立法模式,则是不合时宜的立法滞后。作为现行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税,增值税的地位不言而喻,但这种立法的重视程度和其地位明显不相符合,而且这种行政立法容易遭到立法合法性的质问。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确定了二元多级的税收立法模式。不但权力机关可以进行税收立法,行政机关也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尤其是在《立法法》出台以后,税收授权立法制度得以确立,税收立法很大程度上出现了一种“泛授权化”的倾向。这种倾向的结果就使得在现行税法体系中,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极少,大量存在着的是税收行政立法。但严格讲,税收行政立法属于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而非实质意义上的立法行为,这种局面的持续,必然在理论上存在着合法性危机。按照社会契约论,立法合法性的来源在于:“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但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则是来自于权力机关的转委托,即权力机关将公民的授权转委托于行政机关,这种转委托的合法性便成为行政立法回避不了的问题。

(二)理念定位存在偏差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为了契合时代的要求,历经了大小几次变革,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成为目前我国最为倚重的税种。但这并不能够说明我国在增值税的认识和利用上完全科学,当下我国增值税在理念上仍存在一定的偏差,制约着我国增值税功能的发挥。

1.增值税背离了税收中性的原则

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构造,国家赋予了增值税过多的宏观调控功能,而背离了增值税最原始的税收中性本质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凸显。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收政策成为国家宏观调控所倚重的手段之一,频繁地被使用。现行增值税也越来越多地体现着国家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如现行增值税中大量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区分不同行业设定多档税率的做法,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迎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但这种夹杂着宏观调控职能的立法,则容易使得增值税背离其税收中性的特征,影响增值税功能的发挥。

2.对增值税的间接税特征认识不足

从理论上讲,按照税收的分类,增值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给产品和劳务的最终购买者。然而,我国增值税的设计者似乎并未对这个显著特征加以重视,而只是强调了增值税是对其增值额的征税,而没有注意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会计价外核算的特征,在税制安排中,也就不考虑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差别。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几乎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和劳务都缴纳了税款,却少有人知道自己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

3.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认识不到位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其不但事关宏观经济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而且还决定地方税体系重构、税收体制完善等方面的成败,其意义不可小视。然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中,人们过于看重税负指标,甚至将税负的降低作为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而加以大肆宣扬。事实上,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中,有的行业的税负在短时间内不降反升,但却不能够因此而否认税制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因为并非是税负下降才体现改革红利。如果这一误区不能得到厘清的话,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就会受到消极抵制,进展缓慢。

(三)征税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大领域。按照税法基本原理,在这个征税范围中,“货物”和“劳务”有着其固有的内涵:这里所讲的货物仅仅包括动产和有形资产,对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则排除在外;劳务仅仅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其他劳务都排除在外,这样就导致了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过窄。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当下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安排。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泾渭分明互为补充,共同针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然而,事实上,营业税的存在挤占了增值税的空间,压缩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一方面,就征税范围中的“货物”而言,一个具体的经济行为可能会涉及动产也有可能涉及不动产,有可能涉及有形资产也有可能涉及无形资产,虽然在会计核算方面,税法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缴税,然而在经济实践中,很有可能在销售动产时会有购进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业务,那样,购进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承担的营业税税负,就无法在销售动产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也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另一方面,就征税范围中的“劳务”而言,一个具体经济行为更有可能涉及各种不同的劳务,例如纳税人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外购服务业的劳务、可能会发生金融业的劳务、也有可能会发生建筑业的劳务等,由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这些劳务涉及的税种不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外购的其他劳务负担的则是营业税,这样就导致在增值税税务处理时,无法将外购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所承担的税负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不但是衡量税负水平的标准,同时也是判断税制是否简便易行的重要标准。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历经了几次改革,目前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税率设计过于混乱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这部分的税率包含了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另一部分税率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增加的税率。这部分税率主要包含两个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可以预期,随着改革的推进,其他现在征收营业税的业务改为征收增值税以后,则又会出现新的税率,由此使得增值税的税率设计变得更加混乱。

2.增值税的税率明显偏高

在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格局下,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据税法规定抵扣采购原料和设备所承担的税额,由此据行业人士测算,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额后,其实际税负大概在3%左右,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其适用的3%的征收率就是其应当承担的实际税负。3%这个数字看似不大,但由于增值税的增税环节较多,虽然原理设计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部分,实际上则会由于发票管理制度以及资质认定等规定造成纳税人税负偏重的结果。况且,3%的税负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用的各个行业,由此所带来的累积税负则不可小视。增值税的税率偏高的事实,使得在我国税收结构中,间接税的比重明显高于直接税的比重,导致直接税的调节功能受到抑制。因此,从长远来看,降低增值税的税率是必然的趋势。

三、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路径

(一)提高增值税立法的位阶

1.规范授权立法

虽然税收授权立法会带来一定的合法性危机,但是如果坚持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可以分阶段的话,那么经过权力机关授权的税收行政立法从广义上也是符合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的。因此,长远来看,现行税收行政立法最终都会上升为法律。但基于税收行政立法的各种立法优势,同时囿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而且在税收授权立法已经在世界各国都成为一种既成事实的国际大趋势下,①税收行政立法仍是我国税收制度安排主要依据的现状,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很难改变。在这种背景下,增值税立法也不可能摆脱这种税收授权立法的桎梏。然而,我们还是可以通过规范授权立法的方式来提升增值税的立法位阶,使得增值税税收立法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现行授权立法进行规制。一方面立足于授权立法实体规则的重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必须遵循负责任和谨慎授权原则,不能在税收立法方面使行政机关替代立法机关,并使之成为税收立法结构之重心所在,税收立法授权必须从抽象授权转化为具体授权,采用“一事一授权的方式”,且必须坚持授权立法不可转授原则,即国务院不得将自己来自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再度转移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一方面构建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机制。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概括授权,或者在接受授权的主体将税收立法权再次转授权的情况出现时,就应当启动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机制,宣告这种授权立法行为无效以及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率。然而,这种机制的设计会面临着监督主体缺失的问题。税收授权立法中授权主体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那么到底谁来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就成为一个难题。由此,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可以授权立法,并予以固定。因此,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法》中关于授权立法过于原则的规定,重点规制概括授权和转授权的行为。

2.推动《增值税法》出台

作为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必定需要一部真正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来规范和调整,因此,促进《增值税法》的出台是必然的方向。应以《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蓝本,总结多年来增值税运行中的经验,出台《增值税法》。这种路径既可以短时间内提升增值税的立法位阶,同时又对现有制度冲击不大。

(二)消除错误理念

不可否认,要消除人们对增值税初始功能认识的错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项工作的难度更大。但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来消除对增值税的错误理念,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1.增强对增值税中性特征的认识

从增值税诞生之日起,税收中性就成为其最显著的特征,因此,以税收中性为目标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已经成为全球增值税改革的大趋势。我国也应当迎合这种趋势,逐步弱化或者减少增值税的宏观调控功能,以避免增值税背离其初始功能。这就要求治国者转变观念,将增值税仅是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简单手段,而尽可能少地运用其去调节经济活动,减少对经济的扭曲作用。

2.增强对增值税的间接税特征的认识

增值税基于其间接税的特征,使得其不如直接税那般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其带来的税痛感远没有直接税那么强烈。但增值税的税负却远比我国现行的直接税重得多。为此,需要不断加强宣传,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增值税的实质是对国内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税负会随着商品和劳务的流转层层向下传递,并最终为消费者所买单,因此,理论上并不存在所谓企业增值税“税负”问题,也不存在增值税“税负”上升直接减少利润的逻辑关系。

3.增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深层次意义的认识

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必定会减少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某些行业的税负。但我们不能以税负的增减作为评判营业税改增值税成功与否的标准。而是要将营业税改增值税放入更大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去理解。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如果放在宏观经济运行视角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完善我国现行流转税的基础性举措、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关系到此轮宏观调控的成败;而如果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置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中,则营业税改增值税则具有催生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系的重构、催生直接税体系的建设与改革、将倒逼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构、倒逼新一轮全面改革的启动之深层意义。

(三)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针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窄的缺陷,我们应当抓住当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契机,选择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秉承的渐进式改革的初衷相吻合,是一种路径依赖的延续;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增值税扩围可以选择分两个阶段的改革方案:首先,将与工商业关系密切的一些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可先将与销售货物联系较为紧密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仓储业、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些行业兼具物质生产和劳务提供性质,大部分企业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条件,而且从理论上讲,这些行业都是购进劳务,产生的增值理应缴纳增值税。这些行业实行增值税后可以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行业的密切联系和进一步发展。在我国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实践中,就先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纳入到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其次,等时机成熟时,再将邮政通讯业、娱乐业、旅游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完全废除营业税法律制度,实现各行业税负公平的基本格局。值得一提的是,增值税的扩围,必定会带来对流转税其他税种的影响,最为明显地就是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会挤压营业税存在的空间,并逐步将营业税排除出现有税制体系。这种结果,正是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所欲追求的效果。因为从营业税调节社会财富的功能看,其存在实属多余,有关营业税存在的必要性早有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在营业税取消后,所有的劳务和商品都征收增值税不但有利于统一征管,保证税收征管的效率,而且可以减少重复征税,减低商品和劳务的税负水平,有利于税收公平。在两种税变一种税以后,税负会相应减轻,且税收负担更为均衡。从国务院决定的在上海等地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中,不难发现治国者对营业税的态度以及对增值税扩围的认同。

(四)完善增值税的税率设计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2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其一,营业税征税时不能对进项进行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

二、问题及分析

在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营业税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营业税更是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进行营业税改革,最主要的问题是:第一,营业税税率较低,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实际税率为3%到5%,远远低于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新增值税的税率怎么设置是个问题;第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属于中央营业税的只有铁路运输、各银行总行等少数企业集中缴纳的部分,除此以外的其他部分全部属于地方所有,而目前的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享增值税,如果将地方的营业税改成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势必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冲击。第三,各个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不同,有些省区工业发达,增值税占比较大,有些省区服务业相对发达,营业税税基大,营业税改证增值税后,如果在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分成比例上全国一致,势必造成各地财政税收收入改革前后的落差不相同,造成地区间的不公平。

目前学术界关于营业税改革的讨论主要思路有两种:一种是分两步走,即先仅对当前营业税税目中与增值税产品联系较紧密、对上下游之间的关联度比较大,并且链条比较长的行业优先纳入增值税范围,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等行业进行营业税改革,然后再对其他行业进行改革;另一种是对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进行一次性改革(刘海庆,米月皎,2011;白彦峰,胡涵,2012)。这些文献对营业税改革之后的新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成比例进行了探讨,都是基于总体视角对新增值税比例分成进行调整,目的是在总体上不改变目前中央和地方税收份额。根据这一思路,已有文献得出的结论是,无论是一步走还是两步走,最终应该是60:40的的增值税分成比例。

但是,正如前文所说的,这种比例分成思路没有考虑到增值税改革后各地区之间税收收入的增减问题。本文根据60:40的新增值税分成比例来考察营业税改革对四川省财政收入的影响。

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四川省税收收入中,营业税税额比增值税税额大很多,基本上是增值税税额的2-3倍,如果进行营业税改革,采取目前营业税的低税率,则四川省的税收收入相比改革之前的缺口很大,而且呈逐年增加趋势,但是,这一分析没有考虑营业税改革之后的税率调整问题。

营业税改革之后的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是按照目前17%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还是另行设定?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还没有定论,有的学者主张按行业设置不同的税率(龚辉文,2010),有的学者主张各行业按照统一税率进行征收(蔡昌,2011)。本文也认为,营业税改革也宜采用统一税率征收,设置统一的标准税率,避免对行业之间要素的合理流动产生政策性影响,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考虑到税率调整的影响,数据整理如下表: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的增值税税率设定为17%,则相比改革之前,四川省税收收入有少量的增加,如果税率低于15%,则出现税收收入下降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对现有营业税额调整为增值税的处理,并没有考虑进项额的扣除,因为目前的营业税没有考虑进项扣除,所以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也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本文的分析,因为如果考虑进项的扣除,则新的增值税税基会减少,则新的增值税税额也会相应减少,结果只能说明按统一标准税率计算的新增值税比起现有的税收收入更少,可能的情况是,17%的税率情况下,四川省税收收入在新的增值税下相比目前税制要少,可能设置大于17%的税率才能保持目前的税收额。

以上的分析都是基于中央和地方在60:40的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的假设下来进行的,那么如果考虑在分享比例上的调整,情况又如何呢?

前的税收收入水平。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针对四川省营业税额明显大于增值税额的税收结构来看,四川省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对四川省GDP的贡献具有绝对的份额,在这样的产业结构下,进行营业税改革,要么提高地方分成比例,要么提高增值税率,四川省才能保证在目前行业结构和税收结构情况的税收收入水平。

三、结论及建议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3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四、结语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4

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务征管等问题的限制,现在的增值税扩围改革还存在很多问题,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预期问题分析

(一)财政体制变革问题

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明确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转移支付制度以及支出责任等。税收收入作为我国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增值税又是我国的一项大税,对

增值税的的扩围改革将直接影响我国税收收入的格局,进而影响我国的国家财政,这就要求我国财政体制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改革。而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历史等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每一次的税收制度改革也必将导致财政体制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改革。

(二)财务核算转换与筹划问题

我国之所以要进行增值税扩围改革,首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简化税制、财务核算以及企业税收申报等一系列复杂工作的效果。并以此提高财务信息的决策性。然而,在税制

改革的初期,面对财务核算的转换等相关问题,原有的相关制度都会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必须及早处理;与此同时,在不同产等资产的税务处理上也

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并且还应及时的调整企业税收筹划与相关的财务决策,因此,企业的财务转换问题也急需解决。

(三)处理原营业税优惠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都在履行税收减免的政策导向。同时要求在特定状态下给予很多执行营业税企业以不同程度上的优惠政策。此外,由于我国征收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因此

,随着地区的不同,其优惠措施与力度都不相同。而由于增值税属于国税,因此在扩围改革后会与原地方营业税发生冲突,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规划造成影响

(四)地方利益纷争等问题

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进、销项税额的差额,因此,一旦进、销业务为异地业务,那么其征税单位虽在本地但是却会被另一地方抵扣,这就会让本地政府吃亏,同时为维护本

地利益,本地企业也将尽可能的采购本地的原材料,进而导致各地区市场出现地区封锁以及人为割裂等现象,从而破坏我国市场的统一性。

(五)扩围改革后增值税税收的征管权限及相关问题

营业税属于地方财政(地税)负责的税种,因此除了银行、保险公司以外,其他营业税都有地方支配;但是增值税确实通过国税进行征收。那么,一旦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

,那么随着其扩围改革,税务部门的分配就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此外,在对增值税进行扩围改革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纳税人利用这以短期混乱而偷税漏税等现象。

二、面对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预期问题的应对策略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项大税,其改革必将引发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摆正态度,积极面对,并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财税法规的重新修订

财税法规的制定,必须围绕增值税的扩围改革重新修订相关的法规政策。与此同时,还一个与其他税种的运行相结合,及时的对整个税收体系进行调整与配套改革。同时同步

开展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

(二)对预期扩围改革的税收总收入进行及时的测算工作

作为增值税扩围改革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对增值税收入的测算工作将直接应向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同时也将对以扩大内需为目标的经济增长方式造成巨大

的影响。对增值税收入的测算就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发展与预期发展两方面开展,不但要考虑到中央整体部署,同时也要考虑到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在以现有分配额度为基础的同

时,也要考虑到扩围后的变化。总而言之,在进行测算时,要综合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

(三)对国税地税机构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整改

由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将取代营业税这一地方最大税种,这必然会导致地税的管理范围大幅度的缩减,从而出现人员过剩,机构余赘等现象,并且,随着增值税的扩围,国税

部门的工作量也必然随之加大,这就要求我们及时的对原有的人员配置进行调整,并适当的考虑部门整合的问题。

结 论:

综上所述,增值税扩围改革预期问题较为复杂,其影响范围远比本文所叙述的更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工作人员能够合理的采用对策,积极化解问题,促进我国的税制改革。

(作者单位:大同日报社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安体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实现“一保一控”》[N].中国税务报,2008-09-01.

[2] 王金霞.《论增值税的生态化改革》[J].税务研究.2010(1).

[3] 李建人.《增值税的转型与转型中的增值税》[J].财经问题研究,20LO(2).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分税制;营业税;地方财力;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理想征税范围;税基估算方法;财政管理体制;地方主体税种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5—0102—07

从1994年至今,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已经走过了18个春秋,经历了三个五年计划。在这期间,增值税经历多次改革,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这种两税分立征收的做法,已经日益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市场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一定的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因此,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以下简称“扩围”)被提上了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在“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方面就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这预示着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这也将是我国继2009年实现增值税转型之后的又一次增值税重大改革,而且其意义和难度将远大于增值税转型。正因为如此,增值税扩围成为目前财税领域所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扩围理论、增值税扩围的总体思路及收入估算方法、扩围对地方财力的影响及应对增值税扩围后地方财力缩减的对策等方面。本文旨在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全面地展示当前增值税扩围改革及其相关研究情况,并为改革实践和有关研究提供参考。

王 辉,黄 玮: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研究文献述评一、增值税的理想征税范围

增值税理想的征收范围是限于生产环节,还是包括批发、零售环节?是限于对商品课税,还是包括对劳务课税?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

爱伦·A·泰特(1992)在比较了各国增值税制度及执行效果后认为,增值税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更加可取。因为如果只对进口商品和制造环节征税,则税基太小,且纵向联合的企业会将利润移向下游单位,侵蚀增值税收入;而“批发”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给批发价下定义是困难的,依靠提高标价或降低标价的解决办法是不公正的并带有歧视性质。同时,他还认为,不仅应对商品征收增值税,而且当劳务是作为一种投入使用时,也应对其征收增值税。斯蒂芬·R·刘易斯(1998)认为增值税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一系列抵免以前每一加工和分配阶段所付税额规定的一般零售税,抵免制可以避免如周转税所带来的税额累计,而易管理、税基广的增值税可以减少一些其他形式销售税所具有的不良属性,特别是可以消除税额在行业成本结构中的意外积累。因此,他提出增值税应该具有更宽广的征税范围,某些“必需品”因为政治压力而不能被纳入征收范围的现象减弱了增值税的普遍性。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内众多学者对增值税理想的征税范围进行了研究。王金霞(2009)认为理想的增值税应该充分体现其“中性”特征,征税范围应覆盖经济活动各个领域,形成一个连接紧密、环环紧扣的链条,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形成足额抵扣的相互稽核、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蔡昌(2010)提出理想的征收范围趋向于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横向上覆盖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劳务等各行业,纵向上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和零售等环节。涂京骞等(2010)指出增值税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使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实现税负公平,而其前提是整个征税环节不能被中断,一旦中断某个环节就会使过程陷于混乱,导致税负不公,与实施增值税的宗旨相悖。因此,选择宽税基是实行增值税的合理要求,也是增值税改革的最终目标。

二、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

21世纪以来,随着增值税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地位的日渐上升,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逐步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大部分学者也都赞同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

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王金霞(2009)认为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中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即便是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以后,征收范围仍然不规范,导致了不同行业分别属于不同的流转税征收区域,从制度上人为地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也造成税负失衡。靳东升等(2011)则提出由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完整、增值税转型不彻底,使得行业间税负不公、税收非中性以及未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

从征收管理的角度出发,贾康等(2010)认为增值税与营业税分立并行的状况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路春城等(2010)也认为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导致流转链条中断,从而出现重复征税、管理成本高和操作难度大等问题。

从影响服务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胡怡建(2011)认为我国现行增值税是不健全增值税型,征税范围仅限于产品,不涵盖服务,从而导致流转税领域中的产品和服务税制不统一,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汪德华等(2009)也提出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在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对服务业都有扭曲作用,导致在中国经济整体服务化的同时,制造业反而减少了外部服务投入,而且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使税制安排对服务业发展的制约作用进一步凸现。汪德华等(2008)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发现,在1992—2002年,虽然中国服务业产值占GDP比重上升了近8个百分点,但是制造业的外需服务投入占总投入的比重却下降了约1.3个百分点,表现出与其他国家显著不同的发展趋势。

但是,就在增值税扩围呼声持续高涨的时候,也有学者对此持保留观点。高培勇(2010)指出增值税扩围在短期内存在难以跨越的三个障碍:一是在现行税制的框架内,能够替代营业税成为地方新的主体税种的这样一种税,或并不存在,或难有变更归属关系之可能;二是增值税扩围涉及现行税制体系框架以及既有税制改革方案的一系列变动,这对于现行税制体系框架和既有税制改革方案具有颠覆性的影响;三是增值税扩围后,原有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成比例要重新谈判,这意味着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推倒重来、重新构建,这需要相当大的魄力和周密的调研才能推进。因此,他认为增值税还未到“一统江湖”的时候。

此外,也有部分学者反对增值税现在扩围。李林根(2001)认为,由于税收管理及财政条件不具备,我国不宜进行增值税外延式扩围,即使是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行业,也不具备扩围的条件。熊嵘(2003)提出短时期内大范围地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很可能会导致营业税收入急剧减少,影响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政利益,同时增加原先缴纳营业税企业的税负。肖绪湖等(2011)则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间接税税制选择上应呈现多样化特征,单一的增值税并非最好选择;现阶段我国营业税税制的优越性仍然存在,统一增值税制并不成熟。

三、增值税扩围的思路及收入的估算

1.增值税扩围的总体思路

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最终目标,就如胡怡建(2011)所说,是建立具有统一性、现代化和消费型三大趋势性制度特征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这一目标是毫无争议的。但在当前的条件下,我国增值税应如何扩围,是“分步实施”还是“一步到位”,业界内可谓众说纷纭。

(1)“分步实施”说

刘尚希(2009)指出,如果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那么这项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需要对整个财税体制都进行调整。他提出,改革首先得确定思路,分几步走,一次全部替代非常困难。大部分学者都支持这种观点。但即便如此,如何“分步”也是“百家争鸣,万花齐放”。

陈锋(2002)提出,首先应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业、仓储业、租赁业及广告等;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业等,则继续课征营业税。刘明慧(2010)和孙钢(2011)认为首先应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刘明慧建议按照13%的低税率征收这部分增值税;孙钢则提出可暂不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地方因运输业“扩围”而短收的部分,可以通过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来解决。董其文(2010)主张首先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讯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待各种社会经济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到全部行业、劳务。王金霞(2009)认为扩围应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涵盖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保管业、物流业;第二步纳入建筑业、建筑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免税);第三步将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赵丽萍(2010)则认为扩围范围应首选金融保险业和交通运输业,不宜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首先推开;此外,扩围后应适当延续营业税行业差别税率政策。

(2)“一步到位”说

也有部分学者支持“一步到位”说,如韩绍初(2008)认为,除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业)外应最大限度地把商品及劳务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将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合并,统一征收增值税;同时,增值税可改为单一税率。龚辉文(2010)则认为原则上应将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应与征管水平相协调:改革之初,适当从严控制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模,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扩大认定范围。靳东升等(2011)提出最理想的改革方案和改革目标应是对增值税全面扩大征税范围,一步到位,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增值税、营业税并行所带来的重复征税、出口不能实现彻底退税等积弊。

2.增值税理论税基及收入的估算方法

国际上有多种估算增值税理论税基的方法,并且已被各国广泛应用于增值税收入的预测。Aguirre等(1988)提出用行业核算账户法(也称为生产法)来估算增值税税基及收入,即以各个行业的产出为基础,对各行业的进口、出口、中间投入品、投资、免税和零税率的产出和中间投入品进行调整,估算各个行业的税基及收入。Jenkins等(2000)介绍了三种增值税税基的估算方法:总计法、产业部门法和投入产出法。总计法利用统计年鉴中的国民账户,以GDP为基础,通过对进出口、资本、零税率、免税消费、其他部门对免税产品和服务的中间购买等项目做出相应调整,得到增值税税基;产业部门法同总计法类似,对各产业部门的GDP进行上述调整,最后加总各部门税基得到总计增值税税基;投入产出法利用投入产出表生产和使用矩阵的数据,根据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同最终消费大体相当的数量关系,以最终消费为基础估算增值税税基。与Jenkins等(2000)以数据来源为依据进行分类不同的是,Pellechio等(1996)将增值税税基的估算方法分为生产法和消费法,生产法以总产出为起点,消费法从最终消费出发,两种方法得到的税基在数量上等价,选择何种方法需要综合考虑研究目的和数据可获得情况。

国内也有部分学者从事了这方面的工作,如胡怡建(2011)基于Aguirre 等提出的行业核算账户法,运用投入产出表模拟计算了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不同方案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姜明耀(2011)也以投入产出表为基础,以统计年鉴为辅助,利用生产法估算了各行业的增值税税基,模拟测算了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不同税率下对工业和服务业各行业理论税负的影响。

四、增值税扩围对地方财力的影响

增值税扩围是大势所趋,在这种背景下,受冲击最大的当属地方财政收入,这也是目前这一改革难以推行的最大障碍,国内学者对其的关注自然不在少数。

胡晓奇等(2006)指出如果按照“完整链条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导致地方税收收入大幅下降,带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重新分配等更复杂的问题。胡怡建(2011)认为若不改变增值税收入归属和分享比例,就意味着会将地方全额征收的营业税转变为地方只能分享25%的增值税,从而极大影响地方财政利益。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涉及的最为核心和敏感的问题是收入如何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享,以及由此引发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如何推进的问题。张斌(2011)也认为在中央分成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扩围后地方财政所分得的增值税收入绝对量虽然有所提高,但远远不能弥补减少的营业税收入,这会加大地方经济增长阻力,增加地方财政风险。魏陆(2011)更是直接指出如果将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我国目前地方财力已经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势必造成冲击,这恐怕是增值税扩围改革最为棘手的问题。孙钢(2011)甚至认为增值税扩围后,地区之间的利益纷争(主要表现在进项税额上)有可能浮出水面。王金霞(2009)和刘明慧(2010)等也持相同观点。

也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得出了类似的观点。如董其文(2010)通过测算得出如果营业税被增值税代替,直接的后果是地方政府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大幅减少;张悦等(2010)模拟估算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幅度,结果表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各地增值税收入相比以前的两税之和都有所下降,地方财力出现缺口,而降幅则取决于营业税所占比重。

五、应对增值税扩围后地方财力缩减的对策

地方财力受增值税扩围的影响不可避免,学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自然就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地方对这一改革的积极性以及改革的成败。施文泼等(2010)就明确指出增值税全面扩围后,营业税将被增值税所取代,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就成为首当其冲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国内众多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划分增值税收入

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方面,汪德华等(2009)认为应由中央和地方协商重新确立增值税分享的比例,中央分享的比例应适度降低,适用于所有国内增值税。刘明慧(2010)指出应提高地方在增值税收入分享中的比例,并重点把握比例调整的尺度。杨之刚(2004)、蔡昌(2010)、杨默如(2010a)和张斌(2011)等也提出了类似观点。

也有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董其文(2010)通过简单测算,认为如果把中央与地方分享增值税收入的比例由现行的75∶25调整为69∶31,则可以保持目前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张悦等(2010)研究得出,即便提高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至46.8%后,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基本维持现有的财力水平,但仍有约三分之一的省级行政区的收入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较大差异。胡怡建(2011)则提出应根据历年营业税与增值税增长差率来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按此计算地方分享比例应不低于50%,而中央分享比例应不高于50%。

在增值税税收返还的核定依据方面,施文泼等(2010)还提出扩围后增值税分成的依据不再仅是各地征收的增值税数额,而是要在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刘明慧(2010)也认为税收返还不能仅仅依据税收来源地这个单一标准,还应考虑增值税负担在生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的实际承受情况,故应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还数额,同时提高落后地区的份额,使生产地和消费地都享有一定的税收收益权。

2.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

对于增值税扩围后地方财力缩减的问题,业界一致认为应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水平。但较少有人从实证的角度对增值税扩围改革下的转移支付方案选择进行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陈少晖(2011)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财政数据为基础进行的相关分析:他从财政均等化的维度来考量各转移支付方式,指出增值税的扩围改革重构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对于地方政府的利益损失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加以弥补。具体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下的转移支付应逐步取消税收返还,重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根据各地财政收支的差别,设计科学合理的计算公式;同时,加大对专项转移资金使用的监管,以此来促进我国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

3.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地方主体税种建设

施文泼等(2010)认为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可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当属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也包括资源税。魏陆(2010)提出应通过改革资源税、房产税和开征环境税来夯实地方财政主体税种税源。胡洪曙(2011)通过构建地方财力缺口测算模型研究发现,开征财产税不仅不会对地方财力造成难以承受的缺口,而且能为地方政府创立带来持续、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王金霞(2009)也认为应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张斌(2011)则提出应适时开征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新的税种,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体系建设和地方税保障体系的建设。

4.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在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总体思路方面,贾康等(2002)指出应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并按“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思路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同时健全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胡贺波(2007)认为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首先是要在立宪层次“分事权”,然后是进一步“分财权”,最后是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贾康等(2005)则提出了对整个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系统化调整和规范的措施: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明确地方职能、逐步划清政府间事权,鼓励通过“省管县”和“乡财县管”等方式减少财政体制层级,逐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转移支付结构。谢旭人(2010)、贾康等(2010)、朱青(2010)、蔡昌(2010)、杨默如(2010b)、王振宇(2006)、焦国华(2003)等也提出了类似观点。

5.调整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的政策和力度

在调整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方面,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龚辉文(2010)倾向于“彻底改革型”思路,即营业税改革与进一步的分税制改革同步进行,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要求,在原有分税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明确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规范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王金霞(2009)则认为目前比较切合实际的解决方式是采取“稳健调整型”的方式,保持原有的分配格局以及税务机构的设置,在增值税扩围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遵循“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完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开征物业税、社会保障税,使因增值税扩围而减少的营业税通过多渠道得以弥补。

六、简要评价

自2009年1月1日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起,业界、学界及社会民众对增值税下一步改革的目光都集中在增值税的“扩围”改革上。目前,各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推进改革,但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上仍然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这项改革是“一步到位”,还是“分步实施”?是应结合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彻底改革”,还是进行“稳健调整”?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考虑,特别是考虑到财政承受的压力,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改革不宜一步到位,建议根据经济情况分步完成改革。而且从增值税转型改革看,也是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化解了各种矛盾和风险,确保了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应采取渐进式改革,分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先将部分行业、劳务纳入增值税范围,待各种社会经济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到全部行业、劳务。

虽然国内学者对我国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扩围的难点、扩围的方案设计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但专门研究扩围对地方财力的影响则较少。即便有的学者提到了这个问题,也仅仅是从定性的角度指出地方财力会因取消营业税而减少,这只是浅层次的研究。毫无疑问,为地方政府设计出一套能保证其财力不因增值税扩围而减少的收入分配方案,是推行增值税扩围的前提。因此,如能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模拟估算出增值税扩围对我国地方财力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增值税扩围后地方财力缩减的政策建议,无疑是更好、更稳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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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地勘行业;税负影响;管理实践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91-02

经上海市2012年试点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按照文件的有关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拉开了序幕。

一、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促进地勘行业与现代服务业的共同进步,势在必行

现代服务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又利于制造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地质勘探行业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它包含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内容之中,是部分现代服务业7个子目录中的一部分,因而必须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本文剖析了“营改增”政策对地质勘探行业的影响,并就行业(财会)“营改增”的管理实践,提出应对策略。

二、“营改增”政策对地勘行业的影响

一般来说,地勘行业的主要业务及其延伸扩展的服务内容,可以概括为地质勘查、水文勘查、物探、钻探、测量、实验、化验、测试,以及基础施工、灾害治理、地热、资产租赁、仓储、软件开发等服务,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产业链长、竞争激烈、技术服务难度大,政府的税负政策变化与行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经商办企业的最终目标,因此企业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自己的企业税负加重了、减轻了还是保持不变。纳税人之所以关心税负的变化,是因为税改政策对企业利润有直接影响。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改增”对地勘行业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地勘行业的税负变化总体上有增有减,操作上由简单趋于复杂

1.地质勘探行业的主要业务(地质勘探合同)将由原来3%的营业税率变为6%的增值税率。由于地质勘探行业主要从事露天、野外施工作业,其工作环境较为恶劣,长期以来地质勘探合同都是比照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税率变为6%,增加了3%,主要业务的税率提高了,波动较大。

2.地质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即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变为3%的增值税率,减少了2%。在地质勘探行业中,此类合同业务总量较少,影响不大。

3.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纳税额要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判断,“营改增”后,地勘行业的主要业务应按一般纳税人的权利来纳税,即销项税率为6%;可抵扣成本的几项进项税,从不同纳税人(包括其它一般纳税人1取得的税票,其税率各不相同,最高为17%。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额越少;反之,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少,应纳的增值税额越多。企业的最终应纳税负多少与可抵扣成本的高低直接相关。

4.财政免税项目。地勘行业还存在一定比例零税率的情况。地勘行业承担了一部分国家财政投资的地质勘查业务,并有政府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这部分财政项目是免税的,即适用零税率。

“营改增”后税率比之前提高了,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的总体税负是增是减,理论上难下结论,操作上由简单趋于复杂。

(二)企业管理对应纳税负额带来的影响

1.服务市场。地勘行业施工的很多业务地处偏远山区,交通条件差,操作不规范,项目管理人员往往就地取材,采购原材料,临时聘用民工,或采用外包小工程的做法。这种做法出不了票据,民工的劳动所得不用考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更无法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可能导致企业税负额的增加。

2.青苗补偿费增加。野外作业时,土地占用费、道路平整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的开支,在成本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高,并且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成本无法按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冲减增值税。

3.人工及原材料成本。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工成本猛涨,施工条件艰苦,人员对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材料逐年上涨,交通运输费成本提高;即使是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抵扣率也偏低。

4.“营改增”试点覆盖面。由于“营改增”仅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试点工作,尚未覆盖全社会行业,部分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链条不完善,因而减少票据来抵扣进项税,增加了应纳税额。

5.地勘行业有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包括一线跑市场、谈价格、签合同的业务人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缴纳的财会人员,以及掌控地勘行业决策运营的高层管理人员。

(三)“营改增”政策对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按照“营改增”税改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增强盈利能力。笔者认为,“营改增”政策对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比较复杂,理论上难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探索和检验。这是因为:

1.企业不能简单以税率的变化来衡量税负的增减。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不同,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和税率计算应缴税额,与成本高低和固定资产购置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对增值额来征税的,增值税的多少不仅与销售额(不含税)和税率有关,还与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若税率相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

2.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增值税是间接税,理论上讲应由消费者负担,企业是代收代付,没有负担。“营改增”后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可能是为下游企业开具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企业成本。企业的业务规模扩大了,利润也增加了;反之业务萎缩,税负下降,难道经营状况就好了吗?

3.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与原营业税税目大多不能一一对应,需要纳税人对照财税[2013]37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及其它“营改增”试点文件来分析;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协调,如野外发生的道路平整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占用费等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积极争取行业上的政策支持或税收优惠,确保“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

4.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政策影响到地质勘查市场业务的价格浮动、成本比例、企业利润、财务报表结构,甚至影响到企业内部的管理、考核评价机制,需要及时、相应的指导调整。

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多寡、正面负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就税负论税负;税负变化是影响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之一,不是唯一的因素;假若其它因素不变,税负变化的因素也难以确认,可抵扣成本应占收入的多大比重才能达到盈亏平衡,企业不得而知;总的来说希望不要大起大落,在此无容赘述。

三、“营改增”政策的行业(财会)管理实践

俗话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何况是一项涉及到地勘行业全面运作的改革。“营改增”这一重大课题,就像一把双刃剑,只要我们因势利导就能实现双赢,其发展则完全可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加强学习培训,转变观念,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识和自主执行力。我们不仅要理解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意义、工作要求,而且要将政策落到实处,贯穿于行动;从试点中学习经验,认识到位了,才有执行力。几十年来地勘队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员的素质、行业自身的传承与发展、党的思想政治工作都是我们取胜的法宝。这种大势所趋、必须落实的“刚性”改革,只有争取主动,克服困难,超越障碍,才能够取得突破性成效。

2.财会人员要熟悉业务,迅速成为“营改增”的行家里手;既当好成本分析师,又当好规划设计师,做好企业领导人的参谋和高级助手,勇于担当,挑起大梁,宏观指导行业“营改增”改革。

3.以“营改增”税制改革为切入点,狠抓内部管理,完善配套改革,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变化。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生产要素的不断增加、“事转企、企转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地勘行业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现代企业管理的需求,是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经常面临的重要课题。

A.财务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加强对项目拓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增值税知识的宣传、全员普及,尽可能多地获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B.财务管理要渗透地勘业务、合同管理、生产、采购等各个环节。加强现场货物的采办管理和劳务管理,克服困难,改变不利于“营改增”、成本控制的习惯性做法;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合作,增加进项税额的业务比例,发挥抵扣、降低企业税负的功效。

C.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人负责。财务部门既要重视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又要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可能安排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认证抵扣工作。

4.顺应“营改增”政策和市场的调整,推进地勘行业的内部改革。按照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势利导,顺应“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的调整,把地勘行业内部为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部门分离出来,组建小规模纳税人机构,合理避税。

5.建立客户台账,加强商务管理。按照供应商、承包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管理能力分门别类,精细管理,优化选择一般纳税人。

6.“营改增”税改政策重在落实,贵在坚持,赢在实效。试点政策的落地实施,虽然经过深思熟虑和多方面的理论探讨,但毕竟与实际运作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一个摸索、调整纠偏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认真坚持,形成共识,才能赢得实效,固化成果。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营改增”税改试点政策,为深化地勘行业的分工管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地勘行业应抓住“营改增”税改的有利条件,积极主动工作,抢占市场先机,依法规范管理,发展事业,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