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范例6篇

增值税会计

增值税会计范文1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3.信息披露

重点应披露以下内容:(1)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2)在利润表中反映增值税费用信息;(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种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上期未交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信息;(4)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信息。

增值税会计范文2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贷:银行存款347600.

②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01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银行存款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

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④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应付工资50000.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10000.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1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在建工程280000.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入小汽车

借:固定资产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卡车转为在建工程使用,净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9010.42×17%=8331.77(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累计折旧989.58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5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8331.77

借:在建工程5734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

借:应付股利32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贷:固定资产280000.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9160

贷:银行存款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160

借:营业外支出57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160.

年终按有关规定计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9月12日,公司转让7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转让价90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已全部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且未转出。转让以前年度购进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转让价为110000元。

①转让7月购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9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4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53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5300

借:营业外支出23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300.

②转让以前年度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982.91(110000÷1.17×0.17)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4529.91(100000÷1.17×0.17)

贷:固定资产清理14529.91

增值税会计范文3

对比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是存在差异,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不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而对比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概念也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是参照所有权是否转让及实质重于形式,增值税条例是按照货物是否转移和环节来征收的。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上,如果一项销售业务它的经济利益不能确定是否流入企业时,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只按成本结转,而在增值税的规定中,只要该行为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需要按计税价格(公允价值)核算销项税额,如这一视同销售行为也是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则还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再如一项销售业务,满足会计确认收入条件,则会计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同时核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这一视同销售行为也是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则无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与税法确认的差异分析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行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会计上委托方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而该项行为也符合所得税法确认收入规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销售代销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受托方将货物卖出时,即发生纳税义务,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代销货物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受托方在销售时是不确认收入的,而是计入“应付账款”,在收到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时才确认收入。该项行为也符合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两个以上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行为,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准则规定方面,该移送行为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收入;在所得税法上的规定,因属企业内部资产的转移,其实质是所有权还在企业内部,不确认收入。由于会计和所得税都不确认收入,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会计角度看,货物在企业内部使用,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收入;所21得税也不确认收入,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对该行为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对该行为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行为在会计和所得税法规定中都视同销售,符合收入确认规定,因此也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会计准则上看,该项行为虽然货物是流出企业,但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所得税法规定资产所有权一但发生转移,需要确认收入,因为会计和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规定有差异,该项行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结束语

增值税会计范文4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税收政策的改进和创新,营业税改增值税在试点的实行,可以说是顺应经济发展的产物。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相对短暂,税收改革尚处于试验和过渡阶段,缺乏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了保证政策的顺利运行,对于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营改增后的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税额计算

根据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税率主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其中,有形动产租赁为17%,交通运输业为11%,现代服务业为6%,符合免税标准的对象税率为零。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税额计算可以采用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的一般计算方法,而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对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计算

采用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进行计算的简易计税方法,其相关计算如下图所示:

二、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根据目前已经颁布的设计营改增后会计处理规定的制度和法规分析,可以对其进行整理和归纳,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

1.原营业税全额征税

(1)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相统一,需要对纳税人的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进行分别确认。例如:某上市公司在营改增之后,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某月增值税发票显示的销售额为20万元,销项税额为1.2万元,增值税发票8万元,进项税额0.48万元,则针对该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为:首先,确认收入,银行存款为21.2万元,其中营业收入20万元,应缴税额为1.2万元;其次,在收到增值税发票时,营业成本8万元,应缴增值税0.48万元,则应付账款为8+0.48=8.48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在试点区域,实行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征收相关制度中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需要对收入、销售成本以及按照征收率进行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进行分别确认。例如:某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某月不含税收入为10万元,收到的服务方提供的发票总额为4万元,其基本会计处理为:确认收入,企业银行存款为10.3万元,其中经营收入10万元,应交增值税0.3万元;在受到服务提供方给予的发票后,其业务经营成本为4万元,没有其他支出,则应付税款为4万元。

2.原营业税差额征税

(1)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文件精神,一般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时,如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差额征税,则需要按照提供的服务,对收入状况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之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业务成本等进行计算,综合所有项目,对实际应缴税额进行计算。例如:某企业为货物运输企业,向甲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为2220万元,由于自身规模限制,将部分业务转让给另一家运输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为1110万元,则其会计处理为:确认收入,该公司从甲公司收到服务账款2220万元,其中经营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220万元,对差额纳税进行计算,则经营成本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10万元,需要付给另一家公司的账款为1110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差额征税,可以按照征收率,将含水价格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同时对税额进行计算,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类似,但不计算销项税额。例如,某货运公司承接一项货运业务,共收入含税金额20.6万元,需支付其他单位7.21万元,并在的当月付清。运用相应的方法计算收入不含税金额为20万元,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万元,通过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确定其差额纳税时,共需支出7.21万元。

3.适用零税率增值税的免抵退税

相关规范规定,在对零税率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参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和公式进行分析。因此,其会计处理也可以参照出口退税业务进行。例如,某远洋运输企业在某月为国外企业提供货物运输业务,获得运输收入3万美元,支付装卸费0.1万美元。货物保险费0.2万美元,美元的记账汇率为6.32,同时,企业将国内部分运输业务交给另一家公司,共支付服务费用11.1万元,则其相关会计处理为:在收到本地运输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时,经营成本10万元,进项税额1.1万元,共计11.1万元;在获得运输收入时,经营收入为30000×6.32=20.856万元;对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进行计算,最终可得当期免抵税额为1.19416万元。

三、结语

在实行营改增之后,需要对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必须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税改后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增值税会计范文5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增值税;差异化;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151-02

一、前言

经济体制改革让我国的财会制度改革与税收制度的改革日益渐进,财务与税务的分离情况也是必然的。税务会计是依附着财务会计的,他们相互分离,相互促就。税务会计的功能也是根据税务部门所造就的,成为了一个专职专业。现在的大企业一般都是将财务会计职位与其税务会计的职位分开,采用分离不分割的手法,来尽力地将业务完善,会计事物系统化,专业化。将如何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矛盾性,就应当掌握住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协调。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概念

(一)什么是财务会计

监督核算企业经济业务活动,对企业相关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等相关第三者提供会计报表分析的,这样的一种经济业务活动叫财务会计,财务会计是针对企业的资金运转,业务流通,商品流通的一种核算与分析业务。财务会计包含了很多方面的会计,比如成本会计、经营收入、收益核算等,对于成本的核算,收入业务的核算,财务会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涵盖广泛的会计。财务会计的任务主要为所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他方提供资料和企业经营的效果。综上所述,财务会计都是基本的会计计量,传达企业的信息,经济信息目标的一种会计业务。

(二)什么是税务会计

对于税务的核算,还有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业务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在很多高校,甚至是说基本在所有的高校会计专业中,税务会计都是专门独立出来的,考核性很强的一门专业性质的学科。对于学习会计学中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乃至会计电算化中对于业务处理的方式,税务会计是完全不同于其他的,是专门为税务所服务的。税法的依据性很强,现在的税务会计实现了真正的独立的学科,比如税务会计还有对于税金的分配,像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所得税、行为税这五大税种。

(三)概念上的区别

首先是目标的区别。财务会计信息提供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而税务会计的信息提供对象主要是税务机关。其次,是他们之间依据的不同,财务会计主要是遵循的《企业会计准则》等文件,而税务会计主要是根据税法严格执行的。恰如俗语所说的每件事都有双面性,而税务会计则是毫无遗漏。第一,它要以企业利益化为目标,合理地规避税务,而且实现企业利润增长。第二,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必备准则是要及时、按时、正确地缴纳税务,不逃税,不偷税,不漏税等。看似矛盾但细究却又合理,这是对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的考核,也是对财务会计的区别化。最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涉及到会计科目的差异,财务会计包括了成本会计,其中会有对于成本会计的核算,以及成本的分配,比如成本还原,制作费用的分配等。而税务会计主要是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交税费、税款申报等,其中应交税法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尤其多。这主要是跟财务会计区别的重要一项。

还有一个在概念上的不同,就是在持续经营上的差异。财务会计的会计目标是以企业长久持续经营下去,做会计报表的时候,财务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得算的营业利润,最后算出利得,但是最后在报表中,将会列出所有者权益,还有负债,如果所有者权益为零,那么就是破产了。这是一个基本判定企业清算的条件,在所得税的核算上税务会计上和财务会计是不同的,在财务会计上,五年内企业亏损是递延的,利润要先弥补亏损,然后剩下来的核算所得税,这些都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来核算的。在税务会计上,就会根据税法的不同,制度的改革,企业的所得税算出来跟财务会计是有一定出入的。这里的差异就是需要深入了解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来做出对于企业更好的核算。

其次,在实质重于形式上,税务会计更加遵从“形式重于实质”,税务会计受到税法的要求很高,对于发票、交易凭据是要求很严的,因为在税法的制定上,为了防止偷税漏税骗税的出现,对于发票的真伪要求很高。在纳税中,严格执行税法准则是对纳税人的权益负责,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必要保证。财务会计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每次计提坏账准备中,都是避免以后会计期间发生不可以避免的差异,还有一些预估的核算都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

三、税收上的差异

税收上的差异体现在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这两个方面上,其中永久性差异是,税前利润计算的不同,税前的利润是根据企业的收入与费用得算出来的,这里的税前利润跟计算纳税所得的时候,由于计量核算的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一种不可以在以后期间回转的差异,这样的差异叫做永久性差异。相近的,暂时性差异,可以在以后的期间转回,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将差异化持平。这里重点是暂时性差异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这上面的区别。财务会计计算的账面价值,与税务会计的计税基础,有可能前者大于后者,这将会形成差异化。以及还有一些税务的抵扣,可抵扣原则等增值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进口关税等业务的发生,都有可能产生差异。财务会计在核算的时候,是将税前利润作为计税基础的,然后税务会计是将企业所得之后将其作为计税基础,这也是产生差异的一个方面。

四、增值税上的差异

(一)因计量方式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增值税的征收是以商品货物等为征收对象,进购一件商品,计量过程中,或涉及到抵扣款项与不抵扣款项,这都是根据财务会计的计量方式计算的。例如,进口一批衣物,进购价税合计11 300元,其中进项税额是1 300元,销售额是50 000元,销项税额就是8 500元,所以该商品增值税缴纳税额是7 200元。所以进项税额是经过抵扣了的,缴纳的增值税就是7 200而不是之前的1 300元,也不是之后的8 500元,所以这是财务会计的计量方式,税务会计却是一笔一笔地记录,所以不存在抵扣款项的计量,但是最终结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统一的方式不同,并不影响业务的核算,最根本的差异就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计量方式不同,结果却统一化,这就是差异化中的统一化,这也验证了会计学上的辩证与统一。

(二)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的原则和顺序为,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比如猪肉的销售,甲肉铺的销售不含税的单价是10元,销售10 000斤,其中销售额就是100 000元,组成的销项税额就是17 000元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核算。但是,由于销售价格偏低,根据国家的税务政策,需要补增销项税的纳税款项,按照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是18.46元,所以要调增,销项税额应为18.46*10000*17%等于31 382元,所以应补缴14 382元。所以税务会计的核算,在此刻就显得很重要了,因为最后依据的纳税额是根据税务会计的计算所来的。

(三)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显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折扣款项是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与销售额不是同一张发票就不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然后冲减产品收入,最后转入本年利润里。这里的处理就是财务会计跟税务会计的不同之处,财务会计就是要将其抵减,或者冲销税务的销售额的会计业务处理,而税务会计,就不需要这些步骤,因为纳税款项不变,只是抵扣的问题。比如说,A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80000元给B,因为是长期合作的原因,A给B于7折优惠,同时A给B开具了一张发票,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均开具在一张发票上面,所以B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就可以抵扣这个折扣额之后再计算增值税,是用80000*70%*17%等于9520元。所以该处理环节,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上是存在差异的。

(四)包装物押金

当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时候,将包装物租借给对方,并且收取押金,其中这里的押金是在财务会计计算中,分开计量的话,将不会计进销项税额征税。但是如果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对方不能及时将包装物归还,这笔押金将会被财务会计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说是其他业务收入。但是对于税务会计来说,还是依旧的照样核算账目。相反的,若单独计价的话,就必须是要列入销售额中计算纳税价格。税务会计就是根据税法的要求执行来进行对于商品流通发生业务的核算,而财务会计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对一系列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五、时间核算的差异

当企业获得某项收益,或者发生亏损,在时间的核算上,财务会计中会把它放入当期收益,而税务会计中,要将其放为各期分摊,有些情况又是反过来的。例如,甲企业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市价,是150 000元,成本是200 000元,该企业的金融易资产账面价值是150 000元,计税基础却是200 000元,暂时性差异就是50 000元。该公司最后计算利润的时候,需要将差异核算进去,再计算出所得税费用。并且财务会计一般采用的是历史成本核算,根据业务的不同也可以转换,也可以采用重置成本,现值等来进行计量。但是,在这个方面,由于税法的硬性要求,税务会计必须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这在后期就会有大量的税务调整,缺少了类似财务会计的灵活性。

六、结语

经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财务会计在计量方式上跟税务会计是有很大差异的,其根据是依据的文件的不同,税法仅仅只是针对与税务上的研究。税务上的事务的归纳,这跟财务会计是不同的。在概念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目标上,针对性上,重要性上,还有实质重于形式上,都是不同的。在计量中,尤其是在增值税上面的处理,虽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都是出自同一根源,但是现在分离开来,他们的业务差异差就越来越明显了,所得税上,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也是一个不可以避免的差异源头。财务会计在以后的发展中,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只会是越来越大,几大会计分开项目的独立性也将是越来越强。总而言之,增值税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税务,在营改增之后,许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征税项目,这不管是在财务会计中还是税务会计中都是一项重要的挑战与转变。学会如何正确处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正确地看待这个差异,将差异发展成优势,在会计处理中,在严格遵守会计准则,会计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企业谋福利,是现代会计所必须的技能。

参考文献:

增值税会计范文6

一、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含有增值税,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针对这两种不同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例1] 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转让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 00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900 000元,实际收款1 053 000元。

分析:首先,判断是否满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条件。在通知中指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例题中所销售的固定资产已提折旧50 000元,满足该条件。第二,判断“固定资产原价中是否含税”。由于该固定资产购于2009年5月,此时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实行全面和全行业抵扣,因此该固定资产原价中不含固定资产增值税。满足这两个条件,按照通知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这笔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

②借:银行存款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

③借:营业外支出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000

[例2] 企业于2009年1月10日转让2008年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销售所得价款900 000元。该固定资产原值1 17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购进时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分析:本固定资产已经计提折旧,满足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条件。但由于该固定资产购于2008年,题意中明确表明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业务处理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1 12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170 000

②借:银行存款9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000

③借:固定资产清理1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000

④借:营业外支出238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8 000

如果不考虑其他相关业务,例1中,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53 000-170 000=-17 000(元),即尚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额为17 000元。例2中,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8 000-0=18 000(元),即企业应交纳增值税额为18 000元。也就是说业务2比业务1现金多流出35 000元。例1中,处置固定资产损失为50 000元,而例2中为238 000元,差额是188 000元。该项差额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方面是计入成本的增值税额170 000元;另一方面是由企业承担的按照售价的2%计缴的增值税。因此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实施新条例,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列出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如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能够确定销售额的,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通知中规定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包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时按照公允价直接计收销项税额,并计算出应抵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时按照公允价直接计收销项税额,扣减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

[例3] 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以5月份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原值1 00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900 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 000

累计折旧5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000

转贴于

③借:营业外支出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 000

[例4] 企业于2009年1月10日以2008年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原值1 17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900 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1 12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170 000

②在这里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净值112万元,是包含增加固定资产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累计折旧也是按照含税价计提的,因而计算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首先应把净值112万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即9577(=112÷117)万元,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9577×17%=1628(万元)。也就是对累计折旧部分不实施追溯调整,只是计算当前不含税净值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2 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62 800

③借:长期股权投资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④借:营业外支出57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 200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在增值税实施条例的第十条列示了5个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在通知中指出,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同时指出,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5] 2009年1月5日某企业购进1台不需安装的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 000元,增值税额为3 400元。2009年12月31日盘点时该设备盘亏。该设备预计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500元,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该项设备盘亏属于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而且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已提的固定资产折旧=(20 000-500)÷4÷12×11=4 46875(元);

①固定资产净值=20 000-4 46875=15 53125(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15 53125×17%=2 64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8 17125

累计折旧4 46875

贷:固定资产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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