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改革方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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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改革方向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1

关键词:新时期;房产税改革; 重点;发展方向

引言

房地产税是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对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财产税,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房地产税改革,进一步贯彻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贯彻公平、合理的税负原则,一方面可以科学完善房地产税制,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帮助地方财政确立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加地方税的收入比重。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的改革设想,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0年,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获得国务院的同意。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顺应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切实履行科技兴国战略,以科技手段逐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一、房产税改革的重点

(一)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房产税存在的弊端其一是:征收范围有限,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不包括农村房产;其二,房产税的征收有失公允,像政府机关、军队组织、事业团体、个人居住房等都在征税范围以外,被列为免税对象。然而,我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市场环境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从税制完善角度看,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代表了改革的趋势。从我国各大城市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如:北京出台的“限购”政策,重庆出台的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以及最近引起激烈讨论的上海酝酿已久房产税等政策推论,将事业单位和非经营性住房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可能是未来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至于具体对哪些住宅进行征收,则需要国家根据地方细则统筹规划。

(二)计税依据以科学的市场评估为基础

目前,我国的计税依据为依价计征和依租计征。这两种计税依据有其明显的缺陷:一是影响和削弱了房地产税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二是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急需通过房地产税改革,对不科学的计税依据进行合理的调整。在发达国家,将房地产市场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已成功融入和适应市场的变化。在实际操作时,根据不同房地产对应的不同等级的土地市值和房产市值,可在综合核算市场评估值后给予一定的折扣。事实证明,真实、合理且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市场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不仅是科学完善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一步,也能使税收与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同步增长、和谐共存。

(三)根据国家宏观税负水平采取差别税基

不同房地产,处于不同的城市,其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收益是也不同的,所能接受和承受的税负能力也是不同的。如商场、写字楼、工厂等房地产所能承受的税负能力就远高于其它如住宅类型的房地产。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应该选择幅度比例税率。因此,建议根据国家宏观税负水平采取差别税率,即不同房地产的类型科学设置不同的税率。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应当被赋予一定的自主权限,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税率和计税价值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房产税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精简税种,统一内外税制

目前,我国在房产税方面实行的内外两套税制,已严重影响了“公平税收”的原则,不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因此,我国首先应针对不动产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开征全国统一房地产税。利好在于能促进企业的公平合理竞争、促进科学规范计税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以市场房地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会对商业用房和住房等不动产进行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实际价值也可能是背道而驰的。所以,评估价格背离供求关系认可的交易价格,以当时大环境下房地产市场的房地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也是一种必要选择。

  (三)开征房地产税应采用低税率

根据我国各阶层、各类型房地产的宏观税负水平,同时综合考虑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房产税税负不宜偏高。因此,我国在制定税率时应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发展程度的高低不同,采用低税率、宽税基的税收思路,确保房地产税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适当放权地方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自行决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适用税率。

三、结语

综上,房地产税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改革必会引起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变革,它的成功也必将历经一段磨难。但从国家的整体发展环境考量,房地产税的统筹规划改革必会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因此,我们应以房地产税改革为契机,抓紧建设和完善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财税制度,促进和谐市场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吴道锦.浅谈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方向[J].经济学家.2010,(5).

[2]蒋媛,唐丰利,毕雯. 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的房产税制改革建议[J]. 大众商务, 2010,(16) . [3]李伟. 对我国房地产税征收的几点思考[J]. 科技致富向导, 2010,(24).

[4]刘明慧. 物业税功能定位与税制要素设计[J]. 税务研究, 2009,(10) .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2

一、“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方法的内涵

高职财税法学科建设的内涵包括:教材建设和教学水平、教学队伍人才建设、教学气氛与学术环境、学术研究内容及大学生财税实训建设等等。其中的“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法是把实践工作过程作为教学基础的探究式教学方法,该方法要求由教师组织一个或几个实践工作项目,并以之为导向,将所要学习的多、散、碎的新知识隐含在这些项目之中,通过学生的认真分析、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总结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的财税法学科建设,理论基础是我们的强项,但实践工作的能力却少之又少,仅仅表现在一些课堂案例的学习上。所以目前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使实践教学方法发挥其作用,将这一项目列为教学的重点,以此来带动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开展,进而促进财税法课程教学水平的提高,使财税法成为我们学院的品牌课程,从而进一步促进财税法整体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法在财税法中的设计

“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法在财税法教学中应设计为:一是确定一个或几个目标;二是提出财税法教学任务;三是分析实践工作任务;四是解决提出的任务;五是总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

在进行项目设计的同时具体需要作以下事情:

1、转变思想观念,重视财税法教学;

2、开拓创新,编写优秀财税法教材;

3、与时俱进,提高财税法教师素质;

4、优化整合,改革财税法教学方法。

通过对以上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培养学生通过法律尺度来评价社会现实的思维模式,还可以使学生对前面讲授过的财税法及相关知识掌握的更加牢固。

三、应用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方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点带面全面提高财税法项目教学质量

从学院目前情况看,财税法项目教学的师资力量、年龄结构、学术梯队这几项都比较合理,符合最基本的软件要求。但是在实训条件上却还有不足之处,需要对实训场所、实训辅助器材进行加强,并应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在进行财税法项目教学中不仅要进行理论课和多媒体的教学,同时还应该成立活动小组或俱乐部等,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财税法、普及财税法。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的提高财税法的教学质量。

2、设计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项目导向教学实训项目

财税法教学中每个项目的提出,要求任课教师按照财税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理论知识、综合素质、实践能力来设计具体的项目。提出的项目一定要做到另辟蹊径,有吸引力、有针对性,既能准确地说明要研究的问题,又能涵盖所学的基础知识。

3、关于财税法课程设置

我们进行项目导向式的教学改革,目的就是要进行创造性教育。既然要进行创新,就应该全方位的进行改革,财税法教学应该实施“减少理论基础课,加大实训实践课”的教学模式,这样就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财税法的积极性。现在我们天天讲要进行实践性教学,但某种程度上财税课仍然是基础理论课,那么我们就很难将实实在在的本领传授给即将从学校毕业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也一定要进行改革。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不可能过多地探讨财税法理论并取得较深的造诣,因为学时数是有限的。财税法学习难度大而实际意义有限,它研究的是财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涉及诸多较深的法学原理和理论争鸣等学术问题,所以,一味地要求会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应轻理论体系。财税法课程基础理论部分更需要注重实用性。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在课程安排上,一般不学习基本法理常识,因为他们将来主要从事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实务工作。他们在学习财税法时需要了解和掌握财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

转贴于

律体系等与后续学习内容相关的简要知识点。为学生构建一个结构清晰的财税法理论体系,这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然后按照这一体系深入地去学习具体的部门法,这样一来,学生的思路就会非常清晰,会更加深刻地认识财税立法的现实意义。

4、对“项目导向”教学法的实施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应当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体系

以前,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进行教学评价时,首要的一点是看教师在课堂上是否严格按照课本的要求来教授学生,其次在进行期中或期末考试时要看试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等,最后再看课堂的教学秩序,这些旧的教学评价方式显然不利于新的教学改革模式的展开。因此,为了鼓励“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模式的实施,必须重新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教学评价体系,支持教师在教学模式创新上作大胆的尝试、使其能够对采用新教学模式的教师和学生产生激励作用。

四、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意义

随着学院的蓬勃发展,财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正在不断推进。高职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根本出发点,因此,教师应当以此为目标,在财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中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尝试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采用科学有效的“项目导向”教学方法以促高职院校的更快发展。同时,高职院校财税法教学的好与坏,还关系到我国税收业的未来发展,关系到财税法专门人才胜任工作的能力。所以,对高校财税法教学进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改革传统教学模式,培养合格的财税工作人员,还有利于造就一流的财税法职业群体。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3

关键词:财务制度;税法;会计准则;关系;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引言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会计管理制度模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制度型向准则型逐步转化,此项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不仅能够规范企业的会计事项处理,而且还能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重大举措。新型的具体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必须对原有的财务制度与税法政策进行改革,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务制度、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平衡点

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可以发现财务制度、税收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差别,但始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三者在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上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这个结论照样适用,只是在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下三者的结合方式会有所不同。

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基本成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制度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以及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这种经济运作方式也被许多的集体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竞相模仿。按照马克思经典理论中所阐释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首先对社会总产品同意进行分配,以国家为分配的主体,从而形成补偿基金和消费发展基金,使社会实现再生产。财务制度作为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已经形成了资金投入、成本补偿等诸多标准。国家税收的基础是财务制度,其包含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税收基础的最直接的依据。会计制度归根到底来说是在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下的报告格式和核算内容,其本质就是薄记制度。

多年的实践证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建立的财务制度、税收和会计准则的定位缺点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权力掌握在国家手中,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企业对补偿基金和消费、发展基金无法掌握自,从职工的福利分配到企业的设施的更换再到项目建设都无法自行解决,都必须经由政府部门决定。

2.分配过程制约不明显。国家在进行分配时对于社会总产品的总体分配,比如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多少用于发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和预算,有时甚至违背了经济生活的自身发展规律。

无论在何种社会和经济体制下,社会总产品都是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所不同的是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三者分配的主体、层次和根据会有所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分配的层次是国家,这是弊端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要将这种分配层次改为以企业,由企业掌握主动权和自。

三、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1.会计准则是人们经过市场经济的长期实践得来的,经过数百年的市场的催化,准则的逻辑越来越严密,概念体系也越来越规范。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方式的形成原则例如真实公允、谨慎等时刻地规范着会计事务,使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资本的存量与增量的分割更加科学合理。

2.会计准则是处理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企业职工、政府部门等诸多关系的内在稳定器和平衡点。而企业则是所有利益关系的纽带和结合点。广泛的经济利益既包含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包含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即拥有更多的信息者则掌握了更多了决策权,也就间接获得了更高的经济利益。

在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法律对资源进行配制和优化,都是在国家的计划和指导下进行的。所有者或者是管理部门决定资金的投入方向和多少以及利润的分配原则。国家主要是考虑社会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一系列的宏观调控。而国有企业却与上述情况有很大区别,在国企中,国家是所有者,也是财务的管理者,对企业掌控全部的决策权,行使所有的职能。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资本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即是国家,因此国家管理和执行全部资本的投放和收益。

2.国有经济成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特殊的经济成分,不仅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最终目标的重要手段,也负担着许多其他的社会目标,例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解决就业问题等。

3.国有企业比私有企业的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所承受的经营风险也要大得多。非国营企业大多由自己授权,风险意识要远远高于国有企业。

四、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财务制度是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依据,会计准则根据其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标准,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

关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关系的讨论主要分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属于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主要是集中处理与税收相关的会计业务,包括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另一种观点是根据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的的不同性以及现实差异建立独立的税收学科。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日趋成熟,企业具体的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和实施,企业的会计准则体系必将越来越成熟和完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机结合会使会计准则更加适用,也会进一步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与会计准则协调起来,共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影响

我国引进外资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新税法的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统一企业所得税将直接关系到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利益,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调整对外资企业的影响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一、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税负的影响

两税合并的新税法的实施是大势所趋,对税率下调而言,企业所得税改革会导致外资企业税负的减轻,从税负角度分析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一)扩大居民企业的范围

新税法扩大了居民企业的界定范畴,对现行税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对待,纳税对象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采用“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相结合的标准,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位于我国境内,也属于我国居民企业,其在我国的纳税范围从原来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变为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二)实际税负水平的提高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新税法的实施名义上税率降低,实际上提高了税负水平,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0%,新税法实施后,将税率统一为25%,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而言,税率有所提高,外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会有所升高,外资的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但是从长期来看,外商来中国投资,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新税法的实施由此带来的广大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

(三)增加税前扣除的限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调整。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有所降低,对税前扣除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可能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外资企业广告费实行据实扣除的办法,其中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做出了一些调整,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其税负影响也是不同的,调整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减少了外资的优惠。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新旧税法优惠过渡政策就可以看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对外商投资的税额,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很大的优惠。

二、新税法实施对吸引外商投资的影响

吸引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税法的实施为了给各类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环境,不会减少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相反,还将提高外资进入中国的质量。其主要影响如下:

(一)有利于优化引资的结构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通过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引导外资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投资,其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其中调整了鼓励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节能节水、保护环境、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政策资源配置的结构,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目前,我国吸引外资的总体策略在整体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的投资,新税法的实施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对外资总税负影响不大

新税法两税合一调整的是行业和地区的局部税负结构,总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新的税制实行的是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如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业等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大;有的企业税负减少,如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等,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小。

(三)对引资的质量有所提高

新税法有助于稳定外资的数量,提高引资的质量。由于我国有广阔的投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在短期内,可能引起外资投资的数量下降,但是,从长期来看,引进外资的数量为增加。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较多的是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随着中国软硬件条件日趋完善和提高,现在我国利用外资必须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更加看重引进外资的质量,高新技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将获得快速发展的契机。

(四)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有限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弱化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影响作用是有限的,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筹划成本,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影响是不一样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在短期内会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这对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长期来说,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尽管新税法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率,但在国际上仍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 两税合一调整的是行业和地区的局部税负结构,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税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对外资企业的总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从长远来看,两税合一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 进而引导外资企业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产业升级,提高外资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5

【关键词】词纳税筹划 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2

1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2 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2.2 关于收入总额口径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2.3 关于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4 关于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5 关于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3.5 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4 体纳税筹划途径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6

关键词:纳税筹划 风险 规避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44-04

一、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理性思考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是,若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缴税无疑是一项支出,缴税越多,净利润就会越少,因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少企业都在想方设法节税,力求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关于什么是纳税筹划,比较公认的观点是,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利益,规避纳税风险,对自身涉税业务或行为进行的一种既合法,又符合自身整体利益考量的选择或规划。理解这一概念的深刻内涵,对于做好纳税筹划,降低节税风险,实现节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通过纳税筹达到节税目的前提是守法或不违法。纳税筹划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所谓合法就是指纳税筹划方案是在涉税业务或行为发生之前谋划的,是符合现行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的,纳税筹划的手段、方式和方法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或者说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具体实施的。广义上讲,守法和不违法都是合法的。所谓守法,就是遵守国家税法规定,按照税法规定行事,合法地少缴税、缓缴税,甚至不缴税。所谓不违法,就是利用现行税法规定的局限性或不完善,即现行税法中难免出现的缺陷、漏洞,甚至空白,发现节税机会,实施合理避税,取得节税效益。

2.企业完全能够做到守法或不违法地进行纳税筹划。有些人认为,要做到守法,就难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也有人认为,不违法的意思,就是恶意钻法律的空子,由此实施的节税行为,必然损害国家利益。这些观点显然是浮浅的、片面的、站不住脚的,是没有全面深刻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实质的表现。在税收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税收不仅仅是为了确保财政收入而一味强行向企业收钱,它还具有引导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杠杆功能和导向作用,这些都是税收立法的根基。基于多种功能和作用而产生的税法,在税种、税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计算方法、起征点、优惠政策、抵减免等方面,都为企业守法或不违法地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比如,优惠政策筹划法,即企业针对税收优惠政策所实施的纳税筹划,就完全可以做到合法地获取节税利益,并实现企业和国家双赢。因为其筹划的结果虽然会使国家一时减少税收,但从长远来看,发展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综合国力,使得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化,会取得向国家缴税同样或更好的效果。

3.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机会和空间很大。在经济发达的当今社会,税收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英、美国家很早就有“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任何人都逃脱不了的”的名言。一个企业从成立之初到停业关闭,税收始终如影随从,日常营运中涉及的税种多达数十种,每天都在发生着大量的涉税业务或行为。可以说,一个企业无论是成立、重组、合并、清算,还是筹资、投资、经营、分配,每一项涉税业务或行为都有一定的可选择性,都蕴藏着节税机会和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制改革不断深入,税法和税种长期处在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之中,税收调节产业结构和经济运行的杠杆功能日益增强。在税种、税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计算方法、起征点、优惠政策、抵减免等方面,均做出了一些旨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不同规定,企业应善于发现节税机会,事先规划好自己的涉税行为和业务,以达到节税目的。再说,税法具有概括性和稳定性,一些规定又难免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滞后,这也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总之,纳税筹划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机会和空间是很多的,企业应高度重视纳税筹划,谨防与节税机会失之交臂,不能把本属于自己的利益悄悄溜走,力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税金支出。

4.纳税筹划方案抉择必须考虑企业综合和长远利益。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项复杂的决策工程,必须树立全局和长远观念,整体筹划,综合考量。首先,一个纳税筹划方案是否可行不能只盯在个别税负的多少上,而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力求整体税负和长期税负最轻。其次,一个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在考虑整体税负减少时,还要考量是否会带来企业总体收益增加。尽管一般情况下,企业税负减轻时,税后利润会随之增大,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有时税收支出的减少并不一定必然带来企业总体收益增加。再次,一个纳税筹划方案的抉择还要兼顾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一时的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限制企业快速健康向前发展。以上对纳税筹划方案三个方面的考量是递进的,在实施战略性纳税筹划方案时应尤为引起重视。比如,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企业为了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时取得节税利益,不顾本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态势和前景,以牺牲企业做大做强和长远发展为代价,人为压缩经营规模和限制销售额,这样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得不偿失的,是不可取的。

5.纳税筹划方案确定必须是在涉税业务或行为发生之前。筹划之意就是事先筹谋和规划。在涉税业务或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节税筹谋和规划,是纳税筹划必须坚持的又一原则,也是纳税筹划与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分水岭。纳税筹划要做到守法或不违法,必须早做谋划和安排,而不能事后人为操作。税法具有稳定性和企业事先知晓的特点,企业发生的涉税业务或行为具有滞后性,因此,企业可针对税法规定选择涉税业务或行为是否发生和如何发生。比如,企业在货物交易业务发生之后,才计算缴纳各种流转时;在收益或所得额实现之后,才计算缴纳所得税;在财产取得或拥有之后,才计算缴纳财产税,等等。总之,企业在发生税法规定的涉税业务或行为之后,才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没有发生,自然无需纳税,这在客观上为企业进行事先节税筹谋和规划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企业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或业务是否发生和如何发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少缴税、缓缴税,甚至不缴税。如果涉税业务或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和数额已经存在,企业为了减轻税负,逃避纳税义务和责任,再去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少缴、迟缴、不缴税款,就不是纳税筹划,而是一种偷税、逃税违法行为。当然,事先的节税谋划或安排,也不一定全是不违法,也不一定全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比如,现行税法或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各种恶意避税。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指因纳税筹划方案错误或失当给企业造成的财务风险或经济损失。防范纳税筹划风险,避免纳税筹划损失,守住纳税筹划底线,是实施纳税筹划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对纳税筹划风险的表现,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规避纳税筹划风险有必要深入分析和研究,这对于做好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1.纳税筹划风险的主要表现。纳税筹划风险主要表现在违法风险、机会风险和计算风险三个方面。(1)违法风险。所谓违法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因违反税法规定而承担的风险。比如,因为对税法规定理解有误或税法信息来源不畅、滞后等原因,致使筹划结果造成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等。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税收具有强制性,不当或违法谋划节税利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不断增长的税收任务,税务人员的征税目标一般都是能收尽收,而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少缴、缓缴和不缴税款,这就使得征纳双方在大方向上就是相背离的,当双方对税法规定的理解和认识上出现差异或分歧时,税务人员无疑占有法律解释权和处罚权等优势,企业一旦对税法规定发生误解,导致纳税筹划不当,就会招致惩罚,不仅不会获得预期效果,而且会产生比不进行纳税筹划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2)机会风险。所谓机会风险,是指企业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因未选择最优方案而承担的风险。比如,因考虑有形利益而忽略无形利益、因考虑局部利益而影响整体利益、因考虑眼前利益而损坏长远利益等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机会风险也可以理解为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一般来说,显性机会成本在纳税筹划分析和决策时都能够考虑进去,而隐性机会成本往往很难预料和测算,它主要是指采用既定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方案所导致的潜在的或因未来条件变化难以预料的企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损失。比如,在“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后,从事交通运输的一般纳税企业,由原来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了减少税负,他们在寻找交通企业的合作伙伴时,一般会选择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企业,可抵扣11%的进项税,而放弃小规模纳税企业合作伙伴,因为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显然,这也是税制改革的导向所在,其显性机会成本不难测算。但是,其隐性机会成本或风险则很难预料,因为与小型企业合作也有很多优势,在特定条件下,与小型企业合作给本企业带来的综合收益,也许比少抵扣8%的进项税要大的多。(3)计算风险。所谓计算风险,是指企业在纳税筹划数据测算时,因计算错误而承担的风险。如因为计算错误导致多计税,使企业承担过多的税金支出或其他费用等。无需赘言,这种风险在纳税筹划中也是存在的,如不加以防范,必然导致事与愿违,不仅达不到节税目的,而且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产生纳税筹划风险的原因。企业在纳税筹划中产生上述风险的原因主要缘于以下三个方面:(1)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所致。首先,现行税法体系是非常复杂的,主要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体系组成。其中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要素内容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特定目的税法、资源税法和财产行为税法五大类。开征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企业应缴纳什么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有何税收优惠政策?何时缴纳?主要依据税收实体法的规定。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纳税申报、票证管理、税务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等税收管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的法律规范。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登记?采用何种纳税申报方式、如何进行票证管理?违法责任应如何承担?如何保护权益?主要依据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其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税法处于不断改革和变化之中。企业从事纳税筹划的财税人员,要做到全面、正确、熟练、及时地掌握各个税种要素内容和有关规定是非常不易的,在对税法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上很容易与国家税务部门之间产生偏差和分歧,从而产生筹划风险。(2)企业涉税业务或行为的复杂性和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所致。如前所述,企业的涉税业务或行为是非常复杂的,从时间上看,包括从企业设立、营运到企业清算止业的全过程;从运营内容看,包括企业筹资、投资、经营和分配等各方面活动,从涉及日常业务看,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租赁、提供或接受劳务、支付工资和福利等几乎纵贯企业所有的交易或事项。而且,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各种内在因素都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一个单一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论是战略性纳税筹划,还是技术性纳税筹划,无论是流转税筹划,还是所得税筹划,抑或其他税种筹划,对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影响往往是难以判断的,这既给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也给纳税筹划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人们在具体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什么筹划方式、运用何种计算方法,都会导致筹划效果各不相同,从而产生违法风险、机会风险和计算风险。(3)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造诣和综合职业判断能力不高,抑或具体操作不当或失误所致。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决策工程、系统工程。一个企业要制定和抉择一个科学的、缜密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纳税筹划方案,需要从事筹划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综合职业判断能力,而且应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否则,税法不熟、能力所限、技不如人,抑或考虑不周、态度敷衍,草率抉择,都会造成纳税筹划方案不科学,引起判断或计算失误,甚至出现违法方案,导致筹划方案不可行或行不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纳税筹划方案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各自为政的,它贯穿在企业经营的自始至终和各个方面,不同时期、不同交易或事项、不同税种、不同情况下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的,筹划人员如果缺乏系统设计和综合考量,是难以通过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以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和长期化的。因此,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造诣和综合职业判断能力不高,抑或具体操作不当或失误,是带来纳税筹划各种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对策

规避纳税筹划风险,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原则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国家税收法规的学习,关注税收法律变化。现行税法体系和内容较为复杂,而且变化多端,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努力融会贯通,并时刻关注其变化,这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基础。不仅要熟悉税收实体法,而且要知晓税收程序法。其中,应尤其重视税收实体法,从立法或部门来看,主要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税法”,国务院颁布的“××税暂行条例”和“××税实施细则”,财政部的“财税字”或“财字”涉税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和“国税内电”,以及地方政府、国税局、地税局的“××字”税收规定。从内容角度看,主要包括全国统一的一般性规范,如税收要素规范和征收管理规范等、对一般性规范的规定、针对个别纳税人的规定和某些请示问题的批复等。同时,要树立应变观念,关注税法改革,尤其是一些修订性、补充性和即时性税收规定。

2.科学慎重选择纳税筹划项目,把准纳税筹划方向。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任何涉税交易和事项都必须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人员应善于发现和捕捉筹划时机,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科学地、慎重地选择纳税筹划项目,把准纳税筹划大方向。力戒盲目筹划、强行筹划、孤立筹划和片面筹划。对纳税筹划方案要仔细分析,综合判断,慎密甄选。不仅要考虑单个纳税筹划方案的节税效益,而且要注重对整体税负的影响,更要着眼于对企业长期税负、综合收益和长期发展的考量。因此。科学慎重地选择纳税筹划项目,把握纳税筹划方向,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实现企业利益持久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3.熟悉企业外环境和自身特点,搜集筹划判断信息。熟悉企业外部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也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重要举措之一。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方式就是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外部环境包括税收环境、金融环境、工商环境等,重点是税收环境,它有包括政策环境和税企关系。纳税筹划人员应通过调(下转第148页)(上接第146页)查,了解和熟悉当地税务机关的治税思想、工作方法和扶持企业发展的方针和举措。熟悉企业自身特点,是指熟悉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经营潜力,以及股东、供应商、购买者、债权人、债务人的需求倾向和利益诉求。总之,熟悉企业外部环境和自身特点,搜集筹划判断信息,就是要力保最优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能够具备天时、地利和人和的基本条件。

4.努力掌握纳税筹划技术方法,提高实务操作水平。纳税筹划技术方法使用的正确与否,是有效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的技术因素,也是在纳税筹划中规避筹划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条件。在实际工作中,人们使用的纳税筹划技术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目前理论界一般认为,纳税筹划的技术方法主要有组织改造筹划法、行为优化筹划法、优惠政策筹划法、成本费用调整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纳税临界点筹划法、税务平衡点筹划法和延期性筹划法等,这些纳税筹划法有人把其归为两大类:一是战略性纳税筹划,一是技术性纳税筹划。这些纳税筹划技术方法的技术性较强,实际操作和因时因地合理使用的难度较大,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投入精力,潜心专研,强化练习,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灵活地运用,降低纳税筹划的各种风险。

5.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避免发生认识分歧。在理论上,纳税筹划与偷税、逃税、漏税和恶意避税的含义不同,做法不同,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要分清企业的某一种节税行为是属于合法或不违法的纳税筹划,还是偷税、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尤其是合理避税行为,还是恶意避税行为,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而企业通过拟定纳税筹划方案,取得节税利益,是很难守住这一秘密的,如同纸包不住火一样,其节税手段和结果迟早会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瞒天过海更是不可取。因此,企业制定和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具体实施前最好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判断和认定,以免遭受违法之责,减少违法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处理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吸收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0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税务报》税收筹划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就指出:纳税筹划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应该花大精力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运用,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不足和漏洞上。他还坦言道:目前许多企业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清楚,只是通过其他渠道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从事纳税筹划的机构应该帮助企业理解和运用这些优惠政策,这方面的“筹划”空间是很大的。笔者同样认为,纳税筹划应以不违法为准绳,它与偷税、逃税仅一步之遥,具体操作具有高难度和高风险,一旦筹划范围超越了税法默认界限,出现偏差或失度,极易形成偷税、逃税等违法事实,企业将为此付出代价。在目前人们对纳税筹划业务范围和运作技术等未完全形成共识,法律对其具体操作也未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企业针对税收优惠政策有重点地进行纳税筹划,不失为一种最明智、最可行、最安全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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