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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1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1993第4号专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的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对吉祥公司的非法行为,应当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2
笔者在2010年5月至9月份,就美国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管理问题,先后对马萨诸塞州的Cohasset镇、马里兰州的HfJward县、得克萨斯州的Houston市、伊利诺伊州的carhondale市和纽约州的sullivan县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考察中,笔者与当地政府的土地规划和管理部门的官员进行了交流,收集了大量美国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划图,实地考察了一些规划案例。在这些材料的基础上,笔者大致勾画出美国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的基本轮廓。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美国土地管理的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美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在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方面,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往往大于私人的财产权。这不是说,地方政府可以剥夺私人财产权或者像中国一些地方政府那样,直接去征用土地,而是说,美国地方政府在维护土地的自然属性方面,在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方面,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去限制私人或者公司对其拥有的土地不当开发,防止造成对当地自然环境、文化和历史传统的破坏。
“分区制(Zoning)”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地方政府进行土地管理的基本方法,是地方政府在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实践中,通过批准一块土地具有与另一块土地不同的用途,并用地图表示出来而形成的。这种方法既可以确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也可以规范一个区域内土地开发和建设的性质和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分区制”土地管理制度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
“分区制”的由来及其变化
美国第一个综合分区制土地管理的法律,产生于1916年的纽约市。1916年,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下城建造了一栋“公平大厦”。这栋大厦不仅高度超过了相邻的建筑,占据了自己土地所有权边界内的所有陆地面积,而且影响了相邻建筑的采光,由此在纽约市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次讨论的结果,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第一部综合性的分区制土地管理法律。这部由爱德华・巴塞特律师领导的委员会提出的法律,不仅从此规范了纽约市的土地管理,而且他们制定的《分区土地管理标准法案》,还在1924年为美国联邦政府商务部所采纳和,成为美国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管理法的范本,由此巴塞特被尊称为“分区制土地管理法的创始人”。
纽约市将城市分为3个主要功能区:居民区(R),商业区(C),工业区(M)。这3个功能区内部又进一步划分为低密度、中密度和高密度的居民区、商业区和工业区。任何一个区都可以因为特别的目的来改变区划的某些性质,以满足居民生活的需要。例如,规划为居民区的一些街道也可以有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零售商业区。这些调整是由区划内的行政组织来实施的。
1926年发生的一起土地使用纠纷案,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分区管理,从而在宪法层次上,首次确认了分区制土地管理的合法性。20世纪20年代,安博勒房产公司在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郊区的欧几里德镇拥有68英亩土地,该公司准备对这些土地进行工业开发。但是当地政府已经在几年前制定并通过了分区制土地管理的法律,确定这些土地不能用于工业目的,当地居民也认为这样的土地开发,将影响欧几里德镇原有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和自己的生活。当地政府根据分区制土地管理法否决了安博勒房产公司的开发计划。由此,安博勒房产公司将欧几里德地方政府告上了法庭,认为当地政府的裁决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关于“不能将私人财产在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用于公共目的”的条款,使他们拥有的土地价值降低了,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要求得到地方政府的赔偿。虽然基层法院支持了安博勒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但1926年联邦最高法院纠正了基层法院的判决,认为地方政府分区制土地管理法符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而且安博勒房产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拥有的土地价值贬值了,并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这是美国历史上关于分区制土地管理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至今为止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后一起重要的分区制土地管理案例。从此以后,美国没有类似的案例再度发生。尽管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民权倡导者指出,分区制土地管理法排斥低收入家庭和歧视少数民族,因而这种制度是违宪的。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是既支持分区制土地管理法,也保护私有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在历史上,法院一般将私有财产权与民权区分开来,并认为前者比后者更为重要。
美国地方政府制定的分区制土地管理法律,是政府与社区合作的结果。而改变土地的功能也必须与民众协商,通过立法来实现。这一点也叫“规则的底线”:就是地方政府、居民团体、民间组织、开发商共同协商来完成。不仅需要符合实际情况,还要公开公正透明。
在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当地议会规定,改变分区制土地用途需要土地开发商履行自荐义务,但开发项目能否批准要由大克利夫兰地区的居民实行全民公决来决定。在1971~1972年,库亚洪嘎(Cuyahoga)县内21个地方政府通过了改变土地用途要举行全民公决的法律。这就使民众有了直接控制土地使用的权力,可以拒绝不受欢迎的土地开发,从而保护当地社区的生活质量和保护环境不受破坏。例如,在斯状斯维尔市(Strongsvine),
从1971~1977年,居民拒绝了要求将单户住宅区改变为多户住宅区11项申请中的10项。在同一时期,大克利夫兰地区,要求建设多户住宅区的15项申请,只有l项获得了通过。另外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28项申请,只有两项通过了全民公决。
以上事实,一方面说明社区居民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在保护私人财产与保护区域特色之间,分区制土地管理将成为地方政治和经济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事实上,美国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是在保持一种平衡:法院既要保护私人的土地财产权,也要保护社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传统,通过案件的审理使双方都能在自己的权力边界内行使权利,避免超越相互制约的平衡点。
政府作用和民众参与
可以说,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就不会有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的主导权。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开发中,充当着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开发商和居民关系的仲裁者的角色。它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政府是不参与土地买卖和征收活动的。即使在地方经济开发中,政府也只是规划者和引导者,并不是投资者和建设者。
但是,要想使政府切实履行好这样的职责,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就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参与不仅在土地管理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存在,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也在法律的修改过程和政府关于土地的决策过程中存在。
在马里兰州的豪伍德县,分区制土地管理法就规定当地土地开发决策过程中民众参与的具体途径。
首先,当土地所有者计划对自己拥有的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前,他有法律义务召开有社区居民参加的会议,征求社区居民对拟开发项目的意见。
然后在此基础上,将土地开发计划提交当地议会和政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这个审查过程最长为45天,并根据居民和议员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修改形成的方案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是3~4个星期。这期间居民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和打电话等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开发计划,由当地政府的规划部门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同时,对拟开发土地进行分区制的土地规划调整,接受与此相关的道路、防洪管理、给排水等部门的审查,时间最长为60天。
从召开听证会开始,在120天内形成最终开发计划,土地所有者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签订合同。从召开听证会开始,在180天内完成政府对开发项目的审批。
美国中部伊利诺伊州南部的Carbondale市,有居民2.6万多人。这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区,市内面积的35.8%为农业用地,自然保护地也占19.7%,两者相加达到了55.5%。其他如城乡居民区占地19.6%;城乡商业用地3.7%;工业用地3.6%;公共机构(包括大中小学校)用地13.6%;公园2.3%;未使用土地1.7%。
该市在制定分区制土地规划时,已经明确:在城区,主要搞好城市中心区的集中开发;在公路沿线的城区,主要开发单个住宅和联户住宅,建好公路沿线的商业设施;在郊区,主要发展围绕主城区占地面积大的单户住宅;在农村地区,要保护好自然环境和农业用地,使绿荫环绕城市。
同时,该市为市民参与土地管理创造了多种渠道。这主要包括三个计划:一是公众沟通计划;二是内部沟通计划;三是公众参与计划。这三个计划的内容是部分重合的,以保证居民与政府官员之间的沟通。其中,最重要的是5个会议。
一是综合计划审查委员会的会议。该委员会由选举或者任命的政府官员和居民、商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组成,与政府顾问定期举行会议。这种会议对所有市民开放,市民可以自由参加,会议举行时间提前在网站上公布,会议材料也在网站上下载。
二是利益相关者访谈。政府官员要与项目开发有关的居民、商家、土地所有者进行有针对性的访问,了解他们对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的意见。
三是社区座谈会。2009年3月26日召开的一次社区座谈会,政府官员就与居民集中讨论了Carbondale市的综合发展计划和实施步骤。这种形式的会议可以帮助政府官员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更广泛地听取民众的意见。
四是市议会中期情况介绍会。2009年7月21日召开的市议会中期情况介绍会说明,市议会不仅是项目的批准机构,而且也是项目实施的主要参与者。
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3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资源;土地管理
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流转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主体的的权责分工需要进一步分工和确权
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一个环节就是土地资源的利益主体的划分。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以分散性经营为主的家庭土地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化、规范化和规模化的发展需要,在土地风险控制和土地资源利用率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的不足,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现代农业化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在现代化农业建设方面,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利益主体的权责分工还需要进一步细分和确权,尤其是在制度管理方面,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
2土地流转程序方面还有一些不规范之处
对于当前的农业状况,土地流转在程序方面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以山东省鄄城县为例,目前土地流转大都处于自发或无序状态,土地流转多以亲戚朋友之间流转,流转过程中多数无规范的承包合同,而是以不规范和没有法律效益的口头协议为主,发生矛盾纠纷时,承包农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流转程序方面尚无规范性法律法规作参考,在对农户产生的程序纠纷存在管理盲点。
3土地流转政策宣传还需要加大力度
作为土地管理者,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来说,如何利用好土地流转这个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科学规范进行土地管理是土地流转工作开展的关键。目前,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流转政策宣传的主体,也是农户了解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保障制度、土地流转合同制定和存档等方面的主体,这就需要在土地流转宣传上面加大力度。目前部分干部和土地资源管理者思想认识还存在不足,对于宣传工作不重视,宣传不到位,甚至使得农户产生误解,将土地流转当做是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从而增加了农户与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误解。
4宣传力度要加强、宣传方式要创新、宣传内容
要充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尤其是各地政府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利用微信群、公众号、开发政府门户网站等宣传形式,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将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内容宣传到户、宣传到人。
5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建设是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途径,也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进一步成立县、乡、村三级组织机构,对土地流转程序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对于承包者与农户之间的流转,利用规范性合同以及建立规范性台账等形式加强监督,进一步保障农户的基本权利,此外还可以通过培训等提高承包商和职业农民的土地资源管理水平。
6进一步完成土地资源的确权和职责分工
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来说,一是要加快完成土地资源的确权,尤其土地所有制、土地性质、土地规模等,进一步摸清和确认土地的基本情况,并制定土地“身份证”,利用土地资源管理网站等建档备份;二是进一步完成土地的职责分工,土地管理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利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及生产经营风险责任等进行划分,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权农户与承包经营权的公司或个人职责,使得他们能够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农村保障体系,尤其是农村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互助以及政策优惠等方面的保障,科学制定符合现代化农业发展和当地土地开发现状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农户和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结束语土地流转是土地资源管理的新形式,也是当前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科学对待,合理制定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收益,做到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杨鹍飞.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试验与制度壁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2).
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4
关键词:地籍管理;地籍信息;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 F301.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2.061
地籍信息的准确获取依赖于一个有效的地籍资源管理体系,能够实现科学的估计、调查、统计、等级以及分级土地过程,该过程则被称为地籍管理。良好的地籍管理能够有效促进优化土地管理、维护土地产权权益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目标的实现,为编制土地计划并对其应用提供了必要、准确的基础性信息资源。同时,地籍管理也能够为制定土地法律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
1 我国地籍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地籍管理法律的缺失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地籍管理相关法律,但这些法文条例均有一个通性,即不够全面。这就使地籍管理法律的应用缺乏普遍性,往往只针对于具体的一项地籍工作内容,在这种缺乏综合性和全面性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中,我国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无法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得到高度重视,因此,严重制约了地籍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
1.2 地籍成果共享存在限制
地籍管理工作中的地籍成果能够为地籍管理工作提供精确的信息服务,同时也有效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服务主体是全体公民。为此,地籍成果能够反映出地籍管理的真正价值。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了我国地籍成果的共享使用,主要体现在只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应用地籍成果,并将地籍成果进行保密,这样其他单位或个人就无法使用地籍成果,再加之查看地籍成果也存在一系列严格的限制,使地籍成果的共享应用面临诸多阻碍。长此以往,地籍管理很难充分发挥其经济实用价值。
1.3 地籍管理意识薄弱
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群众表现的明显不足,尤其是一些偏远农村,基本不了解地籍管理相关知识,缺乏必要的地籍管理意识。与此同时,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未高度重视农村地籍管理工作,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发展。另外,在这种地籍管理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农村不能够积极参与到土地登记工作中,极大程度的影响了农村地籍管理工作的有序进展。
1.4 缺乏全面的地籍信息内容
地籍信息在我国地籍管理工作中主要是指对土地信息的记载和描述,并没有记载地上附着物,这就使地籍信息无法提供空间性土地信息。同时,在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地籍信息并没有体现出桥梁、道路、公园、湖泊以及河流等地籍信息数据,仅仅是记载了土地的属性信息,而图形信息却没有体现,使得地籍信息内容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完整性,这均是地籍信息内容不全面的表现。
2 完善我国地籍管理的策略
2.1 进一步完善地籍管理相关制度
实现土地责任明确和权属清晰需要依托一个现代化的产权体系,以有效保护土地权益,从而使我国土地流转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此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并对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严格维护和保护,强化土地调查统计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地籍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做到地籍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2 广泛应用地籍成果
在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过程中,要广泛应用地籍成果,包括其他产业部门等,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推动地籍成果的运用,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有利于科学的利用耕地集约化,并有效缓解当前人地矛盾的问题,为我国粮食的安全生产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对我国经济健康的良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3 大力宣传地籍管理知识
目前,部分群众不能够充分了解地籍管理的意义,针对这一现象,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宣传地籍管理知识,通过采用不同的教育、宣传形式来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地籍管理的重要性,并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地籍管理工作中,使土地登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均作出一个不同程度的提升。
2.4 进一步健全地籍信息内容
健全地籍信息内容的首要任务是促进地籍系统化发展,即强化对地籍覆盖面的扩大,使地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扩大,并保证地籍数据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促进地籍信息系统管理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健全地籍信息内容要促进地籍信息化的发展,即强化地籍管理中对现代化技术的应用,辅助网络技术,来共享地籍成果。同时,在3S技术与数据库技术的作用下,能够促进以图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统的科学建立,而针对于地籍信息的变更,相关部门要及时检测变更数据。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地籍成果时,相关部门要从根本上意识到地籍管理的重要性。将地籍管理作为土地管理的关键和基础,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三方面强化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使地籍管理实现信息化、系统化和产业化的假设和发展,这样我国的地籍管理将迈向一个规划化、科学化的土地管理之路,从而全面促进了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1]康文玲.浅析完善我国地籍管理具体策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9):189-189.
[2]戈扬,门春春,匡志鹏等.试论城市空间拓展与土地资源管理的策略与政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1):3893-3894.
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5
[关键词]土地管理 问题 意义 途径
中图分类号:P92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0-0362-01
土地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口众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较快。人地关系日益紧张。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民生角度来讲,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都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一、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粗放,没有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科学使用,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2、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用地结构失衡,一方面导致大量农用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积变小,另一方面导致一些公路、建筑物、绿化地等利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造成浪费。
3、土地市场混乱,非法圈地、私搭乱建、低价转让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投资,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非法手段,影响了土地节约集约管理。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察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缺乏节约集约土地管理意识,对于土地的审批和使用不能随时监管、动态巡查,使土地管理陷入松散、被动的局面。
5.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单位产量不高、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空问不足;建筑用地设计
不合理、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二、有效利用有限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
1、保障人类生存促进社会发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在人们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于土地的消耗程度也逐渐加大。如果不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并加强管理,就会导致土地资源数量越来越少、质量越来越差,发展到最后人类将失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必须依赖肥沃富饶的土地资源。如果不能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只能成为一句口号,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全国粮食供给问题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是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入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经济建设、保证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3、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土地资源作为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受保护程度和优化配置程度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场建设,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4、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关系到六亿农民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十三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是维护我国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关键。
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途径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建立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采取相应的政治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保护政策和制度,坚决杜绝土地资源的滥用以及耕地乱占现象发生。
其次,要坚持土地统管政策,切实执行土地审批制度,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土地浪费现象。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和资产的行为。
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构建土地管理的法治环境。
2、树立节约土地资源的工作理念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把经济工作的重点集中在资源节约利用上,杜绝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机关及下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土地危机的现实,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杜绝以地换效益、换利润、换政绩的行为。
3、节约土地集约经营
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建筑用地的定额指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广和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机制,严格审批各类开发区用地,避免侵占耕地和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对于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行为,要采取占用耕地补偿的措施,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开垦等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作为补偿,并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投入,保护耕地不受侵害。
4、规范土地市场打击违法行为
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维护土地市场规范。首先,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分管机制,做到各级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清除土地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1)对于违反土地调控政策、非法建筑和开采、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对于为了一己私欲。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破坏土地资源、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要追查到底、严肃处理。其次,要制定统一的征地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
5、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首先,加强农田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作物产量。深入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在原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在调整农作物产业结构的过程中,不能缩减耕地面积、破坏耕地质量,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其次,加强建筑用地管理,提高建筑容积率,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建筑立体空间的开发,争取用最少的土地,解决最多的问题。
6、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优化用地结构
首先,要定期普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对于闲置用地进行整治和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要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前的审批、建设中的管理和使用后监督工作,杜绝圈占土地、粗放用地现象。
总之,正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积极实施加强土地管理的相关措施,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的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道路,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
参考文献
[1] 母小曼,高钰,赵越,殷湖北. 土地储备运行机制中的土地供应问题思考[J]. 商业时代. 2009(24)
[2] 全国土地供应结构进一步优化[J]. 国土资源通讯. 2008(14)
[3] 黄鹏,喻亮,姚洁. 土地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问题[J].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2)
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6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审批;法规
中图分类号:[Z-0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38-1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保证村屯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对美化农村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占用耕地,保护耕地的总量平衡。正确科学地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1 由于现行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宅基地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宅基地审批方面
农村宅基地审批是农村建住宅的重要环节,在此项工作中如不严格把关,便会出现很多漏洞,给宅基地管理带来麻烦和阻力。
1.1.1 对申请宅基地的申请资料审查不严格 一是对申请人建住宅资格的审查不严,往往是申请人拿着村介绍信来申请,国土所管理人员看到介绍信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便受理了,忽略了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非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购买宅基地建房。这样给土地管理留下隐患。二是对申请资料审查不细。有的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根据现实情况看仍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体现在宅基地审批时未能仔细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造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起因。
1.1.2 未能到现场踏查,只是纸上谈兵 国土所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只是在规划图上划定界线,未能到现场踏查、放线,从而造成宅基地规划混乱,布局不尽合理。
1.2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直接体现土地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符合管理标准,能否给人民一个满意的服务态度。
1.2.1 批后管理不严造成土地浪费 由于国土所管理人员有限,有时未能及时进行批后管理,从而造成批而不建或只打地基不建房屋,造成土地荒芜、闲置。另外批后未能做到跟踪管理,批后超占现象严重,建完后未能验收,未能及时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给宅基地后期管理留下繁重工作。
1.2.2 未批先建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一些农民法律意识薄弱,无视法律的存在,凭自己的意愿不去申请,随意建房,造成未批先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易造成不符合规划的现象,使村屯布局散乱,人居环境较差。
1.2.3 忽略了农村宅基地翻建的审批,未能及时登记 忽视了旧宅基地翻建管理。所以翻建房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审批,未能重新进行土地登记,造成土地管理档案不健全,农民没有审批手续,不能保证其权属合法性,使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2.4 建设用地指标不明确 国家为了保护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每年确定建设用地指标,但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建设指标不明确,没能界定一定范围,很难掌握建设用地与耕地的平衡关系,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负担。
1.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
1.3.1 农民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 对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家的地方就可以自己建房,这种行为大多具有我行我素特点,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没有意识到我国人多地少,吃饱饭不容易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村镇规划的目的,给国家和社会出了一道难题。
1.3.2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国土部门每年就在6·25土地日时进行宣传,国土所由于经费有限,只能短时间的进行,并且只是发放宣传单,挂过街横幅的单一形式,在这么短时间无法屯屯宣传到位,从而使部分农民不了解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而造成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2 几点建议
就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2.1 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资料的提交进行严格审查,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占面积不得超出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非本村村民不得在该村申请宅基地,杜绝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发生。
(2)严格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规划批地,使居民点布局合理。防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红线。
(3)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要“三到场”: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踏查是否符合条件和符合规划;二是宅基地审批后要到实地批放宅基地;三是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4)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及时跟踪管理,掌握其占地是否合理,有效防止超占土地面积。
(5)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农村建房完成后进行验收,依据相关的审批手续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发证,这就需要国土所管理人员再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丈量等相关工作,使农民拿到合法证件,保障农民对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为了保护耕地的总量,农村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建设,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地、旧宅基地和废弃地。政府还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放弃多余的宅基地,填补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