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范例

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但是城乡之间的差距依旧很大,农村的经济相对落后许多,形成明显的两极分化。一面是繁荣发达的城市经济,一面是落后的农村经济。面对这样的现状,缩短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作为农村基础制度的土地制度,其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导致大量农用地逐渐流失,因此,失业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不仅造成了一系列留守儿童等问题,并且还无法保留足够的,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

[关键词]

农村;土地制度;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点问题,土地政策由最初的国有制变成农有农用,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历了多次的调整,如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是满足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所应做出的选择。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意义

土地的产权问题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核心。在科学发展观的影响下,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逐渐跨入新的发展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渐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将现代科学技术不断的应用在农业生产中,加快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步伐,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1978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村焕发了新的生命力,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让大多数农民都过上了小康生活,同时,也促进了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也不断地降低,使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焕发了活力。

二、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缺陷,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的产权不明确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属于乡集体、村集体和村民小组。但其实这些法律概念都十分模糊,从具体情况来看,土地的权利依旧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一些基层的政府在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土地流转,动用受众权利进行“暗箱操作”,出现大量的违规用地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基层政府是土地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的现象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农民的利益。通常,农民只有30年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无法将其进行交易和继承,当出现一些问题时,还很有可能被国家收回承包权,这种情况下,农民处在一个土地经营非常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许多乡镇企业的农村用地价格低廉,导致人们的观念出现偏差,人们会认为在农村进行土地的利用成本很低,在这种观念的误导之下,就会出现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

(二)没有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管理环节非常的薄弱,由于相关法规对于土地流转的规定非常抽象,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土地的流转做出有效的管理。当一些农村集体土地出现纠纷时,也无法采用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理。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也很容易出现操作不正确的现象,一旦农民与农民之间土地流转出现问题,很容易出现扯皮现象,人们无法妥善处理。同时,对于土地的流转缺乏专业的定价,在土地流转时,转出方漫天要价,而转入方则想尽一切办法压低价格。农村土地的用途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随意将土地进行开发,用作许多的非农业的用途,打乱了流转市场的秩序。还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从事农业劳作,也不愿意将土地承包出去,导致出现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和闲置现象。长久的发展下去,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过强的土地社保功能

目前,我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承包土地对于许多农民来说,不仅能够保障自身的基本生存,还具有一定的社保功能。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了维护农村的社会的稳定,农村的土地按农户的人口数来分配,无论土地大小,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这一项政策还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样的政策也导致农民不愿意轻易离开自己的土地,如果没有一个长期、稳定、高收入的工作,大部分的农民都不会离开自己的土地。现如今,随着城市化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的价值在逐渐攀升,许多农民看准了这一社会现状,更加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土地,因为一旦离开,就很有可能失去很大的利益,免征农业税的政策也是农民不愿轻易离开土地的原因之一。由此不难看出,如今我国的农村土地社保功能很强,这对推广一些先进的农业技术来说十分不利,也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没有形成规模的农业经济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农村用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的程度上,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但是,却也将土地经营推到了一个小规模分散的现状。这样的分散经营极大地降低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阻碍了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步伐。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增强,我国无法形成合适的农业经营规模,农业生产的成本无法降低,导致农产品的产出率无法提高。农村也需要将富余的劳动力都转移出来,增加农民的收入渠道,保证二、三线产业的稳定发展,将农业进行职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经营的效果,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改进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将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

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将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这是一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体制的产权体系,这种体系非常有利于土地的统一管理,并且能够减少当前的土地管理成本。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保制度非常脆弱,而农村土地的社保制度又相对较强,所以,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我国农村当前的土地承包权界定非常含糊,因此,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注定这样的法规后,除了政府征地外,其它机构或个人想要获得土地就必须按照市场上的操作流程和规则来进行。法律也应当严格规定政府征地的范围,严禁出现滥用征地的现象,当政府部门出现一些腐败现象时,就会导致土地的征用混乱。上述的措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在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兼并现象,也能够抑制没有土地的农民失业现象,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并且可以不断地促进农业经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从而不断推动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运营机制

不断地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运营机制,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农业发展缓慢的问题。首先要建立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将土地承包权的有偿出让和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为农民取得最佳利益制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其次,要健全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因为目前,我国的土地分级制度和评估环节还处在一个初期起步阶段,这样的现状对于将农村土地进行市场化的流转和出让非常不利。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起土地定价的体系,以便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定级和评估的工作。最后,要不断加强建设土地市场中介。目前,我国的土地中介组织发展不完善,缺乏金融机构的支持,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很容易出现纠纷,土地流转的频率缓慢等现象。在这种现状下,要不断加快建立土地交易的中介组织。具体地说,就是让国家将一级市场进行垄断,将二、三级市场开放,让农村土地进行公平公开的竞价交易。具体的实施流程要在国家和政府的监督和调控之下进行。同时,各级相关部门要遵循公众的意愿,将土地流转的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和,积极进行土地开发的招商引资。目前,农村存在许多无人耕种和管理的土地,集体经济这时应当出面将这些土地进行储备,做好预先流转的工作。在进行土地的储备和流转工作时,还需要较强土地的监管力度,创建一支专业的土地监管队伍,大力打击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的行为,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健全农村的社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过强,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相对较弱,这样的现状导致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工作困难重重。土地社保制度的强大让大部分农民认为,自己的承包土地就是自己的福利保障,除非有更好的条件,否则不愿意轻易放弃,即使目前许多的农户都发展了第二副业,但依旧将土地作为最后的基础保障。所以,要顺利进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将必须健全农村的社保体系,将社保作为农民的基础保障,同时还要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解决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各个地区也要根据自身地区的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当地现状的农村社保体系,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农户主动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最大限度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四、结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土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断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我国政府要根据当代国情,制定出符合时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的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增强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逐渐缩小城乡差距。

作者:高春华 单位:延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2

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路径与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基本吻合。建国以后,基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压力和需要,我国选择了农村支援城市、农业支援工业、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民经济建设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相对独立完整、有相当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现代工业体系,实现了由工业化起步阶段到初级阶段、再到中期阶段的历史大跨越。而与此同时,农业、农村则承担了提供原始积累的重任。到现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国民经济还停留在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经济阶段。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最大特征是城乡分割,这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包括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分配制度等。二元结构下,户籍制度画地为牢,禁止自由迁徙,把农村人、财、物各种要素隔离在城市之外,人为地阻断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教育资源配置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严重失衡导致城乡人口教育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就业制度上的藩蓠虽然已经打破,但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竞争能力的劣势很难在短期内扭转;投入分配城乡不均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人口的生活改善、农业的积累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繁荣兴旺……。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在生产生活、收入分配、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环境生态,甚至民主权利、社会地位等方面造成了城乡分割的鸿沟,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制度性障碍。

二、新农村建设制度性障碍的破解

目前,我国现代工业体系基本建成,工业部门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部门,2005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700美元,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已经到了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阶段,适时推进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城乡统筹就是通过城乡资源共享、市场互动、产业互补,把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的协调发展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去统筹解决,通过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带动农业,建立城乡互动、良性循环、共同发展的一体化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新农村关键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是城乡产业互补、市场互动、共同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是途径、方法和手段,通过以现代工业为主的国民经济积累来支持和引导农业农村的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城乡统筹是建立在市场调节机制基础上的宏观战略,通过价格、税收、产业政策、金融、公共服务等手段来实现,不是简单的物质财富调拨转移,也不是政府对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的直接干预,而是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市场体系,培育农村新型经济主体,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形成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持续发展。

2.要素自由流动

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要素商品化,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流动和配置,这是市场效率的前提。而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不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形成城乡分治、资源配置失衡、农村落后于城市、农民落后于市民、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局面,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均衡增长。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改革创新机制体制,突破二元结构的禁锢和限制,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构建国际国内统一市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实现国民经济整体长期均衡可持续发展。

3.公共产品供给

公共产品存在市场失灵,因而通常采取国家提供的方式。在我国,城市公共物品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由国家提供,城市居民免费享受;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仍然是时期供给体制的延续。1980年代改革前由政府和集体统一提供,改革后实行财政包干,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责任由县、乡政府承担,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由农民自己承担。因政府财力紧张及诸多因素制约,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覆盖面窄、水平低、区域之间不平衡。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表现为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之间享受公共产品机会不平等,也造成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对新农村建设非常关键,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方面,哪一个都离不开公共产品的支撑。解决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不平衡的问题,对于尽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状况、增强农村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缩小城乡差距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新农村建设制度变革路径的关键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相继打破了农业、非农业户口管理二元结构,剥离附加在户籍管理上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弱化户籍背后的利益关系,逐步向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片面追求城镇化规模与速度,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等。下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农村非农产业和人口向城市和建制镇有序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3)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尊重农民在进城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2.健全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等价交换,前提是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产权制度安排的差异必然导致不同的交易主体关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而影响交易行为和资源配置效率。土地是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土地产权制度。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被隔离,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设,缺乏人格化的产权所有者,农民土地权益无法实现甚至受到侵蚀,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全面深化改革客观上需要突破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明晰土地产权及其实现方式,发挥土地产权市场的保障、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作用,保护和实现农民土地权益,建立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增值收益的机制,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内生动力,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明晰土地产权,包括明确产权主体和界定产权权能两方面的内容。要处理好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权益由谁行使、由谁受益以及以何种方式实现权益的问题,让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与城市国有土地产权享有同等产权功能。第二、提高土地产权交易效率。即培育和完善交易市场平台,降低交易成本、活跃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三,约束侵权行为。即发挥土地产权市场的激励约束功能,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包括改革现有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与利益分享机制、争议协调裁决机制等。

3.加快城镇化进程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重点,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城镇化的过程就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是二、三产业向城镇聚集的过程,也是现代文明、现代生活方式由城市向农村扩散和传播的过程。人口往城镇聚集会产生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形成更大规模的市场需求和生产要素供给,促进农村农业逐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进入城乡统一市场自由流动,提升经济效率。同时,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民主公平状况将得到极大改善,农村人口生活水平、教育水平、健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将得以提高,城乡和地区发展差距将逐步缩小。城镇化过程中亦会产生新的矛盾,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粮食安全问题。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会产生更大的粮食消费需求,城镇建设占用农村土地会导致粮食播种面积减少,需求增大而产出供给减少必然威胁粮食安全。因此,必须统筹处理好农村人口减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镇与农业科技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关系以及农用地面积减少与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关系,必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2)耕地保护问题。目前,我国城镇化发展尚处于低水平外延扩张阶段,土地城镇化速度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城镇用地粗放低效。城镇建设规划不尽合理,规模结构、区域布局与资源条件、功能需要不够协调,盲目求大,占地过多,不仅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土地利用方式将由粗放向集约转变,耕地减少的幅度应呈现出一种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趋势。而且,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必然会释放出一定数量的宅基地和非农用地面积,通过整理可以转化为耕地,缓解耕地压力。我国正处在城镇化率30%~70%的快速发展期,也正是耕地减少最快的时期,要在满足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同时,保持耕地数量与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必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完善征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和农村发展能力,统筹协调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3)农民市民化问题。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镇,除了居住环境变化外,就业保障、生活方式、社会交往、思想观念等都会发生深刻变化。但我国还处 于发展中经济水平,城镇化水平不高,市场机制发育不够充分,特别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二元结构制度壁垒刚开始化解,农民市民化进程存在诸多阻碍,农民尚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而农民市民化的路径仍然是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以推进农业人口转移为重点,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城镇和农村相互依存、互为资源、互为市场、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武汉大学刘传江、徐建玲提出了农民市民化更加具体的思路:农村退出环节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耕地流转和农地征用制度机制的创新;城市进入环节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户籍制度转型、城乡一体化就业制度的变革、农民(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投资积累和城市安居工程建设;城市融合环节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工生存保障的社会化和生存环境的市民化。

4.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我国城乡差距最直接的表现之一就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这是由我国现行公共财政体制所决定的。近年来,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公共投入状况有所改善,但农村仍然明显落后于城市。迅速改变农村公共投入不足的局面,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建设新农村、缩小城乡差别、消除二元结构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途径。

(1)强化政府主导的责任。从制度安排考虑,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应该由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通过对外部效应的界定划分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区域间的差异由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平衡。同时,引入私人部门管理手段和市场激励机制,把公共产品的生产功能从单一由政府承担转变为由包括政府、公民(包括农民)、私人部门和第三方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个体与组织来承担。这样做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引起的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有效保障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2)加大农村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目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进行合理调整。统筹城乡发展需要政府改变长期以来的非农偏好,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纳入公共财政收支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实现城乡均等和平等。同时,政府应该抓住农业及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调整财政支农结构,加大对农村交通基础设施、中低产田改造、中小型农田水利、节水灌溉、人蓄饮水、医疗卫生、邮电通讯、市场信息体系和乡村基础教育、科技推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力度,为广大农民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推进城镇化进程。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3

关键词:集体产权改革意义;集体产权现状;制度改革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工作之一,提高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有效改善农民生活,本文将针对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对集体制度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方法进行探究。

1集体产权改革意义

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意义重大,下面将针对改革的意义进行分析。

1.1推进农村建设。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农村经济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了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上升,但是传统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度已经不符合我国农村的经济建设要求,所以要针对集体产权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工作。此种改革工作的推进既能够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先进性,还能够有效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由于集体产权的限制一部分企业无法在农村进行安置,产生农村集体招商引资进度减缓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帮助农村致富。并且随着脱贫攻坚战接近尾声,我国大部分贫困地区都已经实现了脱贫摘帽的基本要求,为了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我国农村地区更应当加速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举措,保住脱贫攻坚这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

1.2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发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较为强劲,农民的收入组成变得越来越丰富,同时农村的经营主体也在蓬勃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家庭农场、各农户协作、企业投资等多种经营模式,传统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已经无法与蓬勃发展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相契合,甚至出现了一定的阻碍现象,所以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就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1.3保护农民根本利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也实现了经济腾飞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会使一些人不可避免的陷入对金钱的欲望之中,滋生了大量的违法犯罪事件,利用国家制度的漏洞对财务进行大肆收敛,获取了数量巨大的非法利益。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相关制度与法律漏洞,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通过以往的案例可以得知,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分配制度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规则漏洞获得了大量的土地,改变土地经营权限,改变土地性质的事情屡屡发生,这种违法犯罪事件极大的浪费了我国土地资源,并且使得不法分子从中攫取了大量的利益,使农民丧失了最基本的权益,是农民丧失了生产生活的根本要素,长此以往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国家将能运用更加合理的制度规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加大对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分析可以得知,保障农民的利益是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所以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改革能够保障农民的利益,同时保护我国国家财产安全。在以往的农村改革过程中可以发现,以往的改革只是对农村工作制度的改革,并没有深刻触及保护农民根本利益这一问题,在一定时间内不合理的制度设置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增添了诸多烦恼,使农民蒙受了一定的损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为了对农民的权利给予保障,使农民能够更好的生产生活,给农民带去更多的福利。

2集体产权现状分析

通过对于集体产权改革的意义分析可以得知,集体产权的改革能够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农村经济活力,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在进行产权改革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波折,下面就将针对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现状进行分析。

2.1产权归属不清晰。产权归属不清,不明确的问题成为阻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绊脚石”,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一部分城郊土地被占用,会使村集体拥有大量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却没有用到改善农民生活中,一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成了失地农民,随着农村土地资源被占用的现象增多,失地农民的数量也在增加,这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且没有任何技能,使得这部分农民的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得多的农民进行了身份的转换,由原来的农民身份变为了城镇身份,随着身份的变换,农村的土地所有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征地补偿款及农村集体不动产收益分配等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化,收益分配不均,土地分配不均,产权归属不明确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矛盾,阻碍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进度。

2.2干部素质不足。在一些地方存在干部工作意识不强,工作马虎等突出的工作问题,并存在极个别为了一己私利不推进改革工作的现象。干部素质不足首先体现在一部农村地区的村两委组成人员年龄较大,思想较为落后,并且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方向存在不理解的现象,在工作中缺乏一定的创新精神。在工作中一部分乡村干部还存在等待上级指示,等待上级调拨资金等观念,这种等待不仅会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还会造成工作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管理人员的上升空间相对较窄,且工资待遇并不高,所以导致一部分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懒散懈怠的情况。由于我国村支书的选拔采用的是直接选拔制度,并且能够连选连任,这就造成一部分村支书在选拔过程中出现贿赂选民等情况的产生,其实本身并没有任何的管理能力,只是希望通过村支书的身份来获取一定的利益,对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并没有任何实质帮助。

2.3“三资”问题未得到解决。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过程中还存在“三资”清理不彻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一些农村地区并未对村资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这些资产中还存在归属不明确的现象。一些农村地区存在“三资”管理混乱的现象,这种现象会导致村内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影响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并且在工作中还存在对于河滩、荒山等区域并没有进行合理的租赁合同签订工作,从而出现河滩、荒山被私人侵占的现象发生,一部分村支书在工作过程中十分明确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但出于对人际关系的考虑,对于这类现象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农村集体产权遭受到侵害,损失了一部分村民的利益,并且还影响到了农村集体产权的利用效率,降低了农村的发展速度。

2.4产业体系不健全。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还存在农村产业体系不健全的现象,一部分村级集体合作社有名无实,并未发挥出农村集体合作社应有的功效。增加农村的土地流转效率,能够有效地提高土地的使用率,但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存在土地流转率低,土地面积流转小的问题,甚至有一部分农村地区还出现了土地不流转的现象。一部分农村虽然进行了土地流转,但是依旧延续种植一季小麦种植一季玉米的传统农业模式,这种模式无法将土地流转的最大效用发挥出来,丧失了土地流转的意义。并且多数农村地区没有厂房、没有企业,没有带动农民发家致富的主要手段,使村集体缺乏收入来源,导致大量的青年劳动力进城务工,使村落逐渐变得荒废,这种现象已经成了农村存在的普遍现象,长此以往会使农村的劳动力越来越少,导致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陷入想改革却没有青年劳动力参与的窘境。

3制度改革思路

通过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所有制现状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所有制改革面临以下突出问题:首先,面临的是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其次,面临乡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低的问题;最后,面临农村产业不健全、“三资”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的现状,这些将严重阻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所有制的改革进度,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将针对所有制改革方式方法进行探究。

3.1明确产权关系。在进行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首先厘清所有制关系,应当以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为产权划分的主体依据,对农村的集体资产要做好登记工作,在登记工作后还应当针对农村资产进行清点工作,确保资产记录与实际拥有资产相统一。并且还应当解决农民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土地归属问题,例如农户与周边农户出现土地争议的情况下,村领导班子应当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划分,对于出现较大争议的产权应当应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争议,有效的明确产权关系。

3.2提高农村产业体系。在改革工作过程中,应当时刻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的,所以要大力发展农村产业体系,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我国的家庭农产面积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与之前的家庭经营模式相比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同时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模式还能够帮助家庭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家庭人员的人均收入。并且家庭经营模式的发展还能够保障农户的利益,农民通过劳动获得应有的利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合作经营模式的发展主要依靠于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合作,通过农户的联动,这种合作经营模式贯穿了农资采购、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等各个关键的经营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一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弊端,合作经营模式的发展以组织农户的形式获取农业产前、产后的利润,实现了农户间的利润共享,并且使农户获得了经营中的大部分利润,但是在合作经营模式发展的过程之中,还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在进行合作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农户的合作经营范围仅仅局限于采购、销售这两个环节,在农业生产中各个农户并不能进行相互合作生产,这就导致合作经营模式出现管理松散等一系列问题,当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时,这种合作关系将变得脆弱,最终走向破裂,因此在合作经营模式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当将合作经营模式列为政策重点支持对象,发挥合作经营模式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民提供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等多种服务制度,提高农业合作经营模式发展质量,努力克服合作经营模式存在的弊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还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采用民主的方式推进改革工作,还应当关注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真正的让农民通过集体产权改革得到实惠,促进农民的改革积极性。同时在改革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要进行汇总整合工作,提高改革工作质量。

4结束语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4

一、目标任务

以整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着力聚焦清产核资、成员确认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三大重点任务,加快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推动成员资格从“户籍身份”向“股东身份”转变,推动集体所有从“共同共有”向“按股共有”转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各村今年要全面完成村、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年底实现村集体经营收益超过5万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原则。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益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益改虚了、改小了,防止内部少数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2.坚持农民主体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四议两公开”制度,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原则,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做到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3.坚持分类推进原则。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重点是以股份形式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重点是全面推进各类资源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组建经济合作社。

三、主要工作及时间安排

1.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2020年2月15日—2月29日)。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对清产核资数据进一步审核确认,确保清产核资数据全面、真实,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一是由乡组织村组对清产核资数据进行再次核实,重点核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数据。二是对土地确权、林权制度改革未落实到位的村组,开展权属调查,厘清权属关系。三是各村组对政府投资或税收减免所形成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所有权归村集体。四是村组清产核资数据要与国土、财政、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数据相衔接,对清产核资不全、数据相差较大的村组进行合理调整。最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科学认定成员身份(2020年3月1日—3月31日)。是否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到能否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极为复杂敏感,是改革的关键环节。各村要强化政策宣传,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认真做好成员身份认定工作。一是各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成员身份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基准日,各村组要在乡政府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成员身份认定方案,并将方案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二是开展排查摸底。以改革基准日实际在册人员进行登记,重点聚焦拥有本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正常婚姻、嫁娶、生育情况、合法收养、政策移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等因素统筹界定,将人员摸底情况进行公示。三是按照成员身份认定条件、标准对摸底人员进行核对,由农户签字确认。四是对“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人员,交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3.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2020年4月1日—6月10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突出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一是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资产量化方案,方案要明确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种类和比例。二是根据清产核资数据厘清经营性资产和未确权到户的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三是根据资产情况和成员身份认定结果,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将未确权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面积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四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成员股和集体股设置比例。

4.成立新型经济组织(2020年6月11日—7月20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成立新型经济组织是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分类成立经济组织。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通过改革后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只有资源性资产的村组通过改革后成立经济合作社。二是召开成员大会讨论制定《章程》,并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三是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及监事长,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四是由县农业农村局向新型组织颁发组织登记证书。五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发放《股权证》。

5.总结验收(2020年7月21日—8月31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一是工作推进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方案、会议记录、培训资料、宣传资料及各种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建立台账。二是各村组要全面收集改革工作中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民签到表、成员身份认定方案、资产量化方案、公示资料、清产核资报表、成员摸底表、成员确认表和股权登记表等改革重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村委会为单位装订成册。三是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常务副组长、乡分管领导及各村驻点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站所长、村支部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全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促进人口有序流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向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市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2.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3.完善保障。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转户后,待遇不变、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4.综合配套。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   5.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进一步放宽我市落户条件,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增长规律,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政策机制和宽松环境。   三、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号文件精神,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继续出台一系列惠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户口落户条件,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一)在全市所有乡(镇)以及洎阳街道办事处、塔山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口全面放开,只要有合法固定城镇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对“合法固定住所”的政策界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自建房、自购房(含商品房、房改房、存量房)、单位公房以及出租私房。但为防止政策上的漏洞,属出租私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必须出具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2.对“稳定就业或生活来源”的政策界定。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不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中“稳定就业”应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为依据。“稳定生活来源”,应根据家庭落户人口数,合法人均收入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二)中专和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应聘与否,均可投靠亲友落户。   (三)凡属我市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人才,经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四)凡在城镇投资创业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创业地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五)在城镇购买店面或成套商品房的,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所在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六)“三投靠”准入条件   (1)“夫妻投靠”。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派出所。   (2)“子女投靠父母”。取消年龄限制,只要子女未婚均可投靠父母,在父母居住地落户。   (3)“父母投靠子女”。取消年龄限制,实行自愿投靠迁移户口。   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均可在赡养或抚养人居住地落户。   四、户籍转户办理方法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按照本意见,就户籍转户受理、审批、办结和材料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五、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安、发改、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卫生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此次文件精神,对小城镇规划审批、区划调整、土地流转、劳动用工、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环境治理、社会保障等及时调整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广泛开展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出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配套改革。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本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转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社区建设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与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通过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防止造成稳定隐患。#p#分页标题#e#   (三)掌握社情,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此次户籍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并制定相关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原有规定执行。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改革;现状和意义;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其中农业经济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农业农村工作也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和重视。国家相继出台多项关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尤其注重农村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希望进一步盘活农村经济,加速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虽然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但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还存在不合理,产权制度改革也需要进一步深化,笔者在此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及促进策略,具有较大意义。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发展差距较大。农村集体经济受到地区地理因素、资源环境、组织领导、思想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出现差异性。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差异主要体现为东西部发展不协调,沿海与内陆发展不均衡。某些城郊村以及沿海地区农村,因优越的地理环境,较开放和成熟的营商环境,以村集体为单位经营农副产品加工业、开设乡村旅游业等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实力。但某些中西部地区农村,因深处内陆,区域资源贫瘠且商业环境不良,农村集体经济一直处于初级水平,农村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并且缺乏有经验的带路人和管理者,所以村集体经济一直发展不起来,农民经济收入低下。

(二)“空壳村”现象比较普遍。当前我国一些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以集体土地资源租赁为主,村集体经济收入渠道较窄,同时村集体资源有限,又未发动农户积极参与集体经济建设,资源的分散性无法实现规模化生产效益,土地等资源租赁价格低下,带来的实际收入不高,而且也容易出现断租和断包的问题,使得村集体经济雪上加霜。另外,部分西部农村资源贫瘠、基础建设薄弱,地区开发难度大投入成本高,所以招商引资比较困难,土地等集体资源大面积闲置,使得村集体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经营性收入极少,而成为徒有集体经济形式而无实际效益的“空壳村”,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还有大量外债。同时因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较落后,工商业企业较少,就业环境不好,所以很多农村青年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造成农村劳动力资源不足,农业生产和发展滞后,村集体经济活动缺乏组织和参与基础,陷入长期困境。

(三)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农村经济包括农户个体经济和村集体经济,其中农村集体经济是农业和农村深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农村集体经济越强农民收益越高,村集体的活力越足,能更好地支持村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带来更多福利,对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自我国农村推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不少农村地区重视个体经济看重个人利益,淡化村集体经济,使集体经济与个人经济发展极不协调,难以跟上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势,出现“村穷民富”、集体经济疲软不能有效支撑乡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乡村面貌改善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

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制度予以支撑,需要在发展和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具有极大意义,制度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其意义体现如下:

(一)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资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财产清查和统计,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内容,目的是对集体财产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有效利用,避免财产损失和浪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调清产核资,可以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的“家底”,可以进一步规范村“两委”干部的资金使用程序,保证集体经济账目更清晰更透明,更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民主性。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对村集体资产、人口等进行全面清查,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村民积极参与,也可以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

(二)有助于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促进集体经济稳定发展。发展集体经济的目的是改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现状,增强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定清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是产权制度改革中最复杂的内容,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确认成员身份的意义在于,属于集体组织成员者可享有集体资产和股份量化等基本权益,可以获得集体组织的经营分红,而村民分红的比例与其股权份额有直接关系,但非集体组织成员如挂靠人员,则无法享有这些权利,将村级资产按照每人一股,社级资产按照“人头股”和“户籍股”的方式进行合理配置,这既能保护成员利益也能增强集体组织的凝聚力和发展的稳定性,这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非常有利。

(三)有利于集体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集体资产清查、将集体闲置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规模化优势,再以租赁和承包的方式来变现,可以增加集体经济收益,积累更多发展建设的资本,而集体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有利于解决农村“空壳村”现状。同时进一步明确集体资源利用的方式方案、利用实施程序、管理制度、权属界定、利益分配等内容,可提升集体经济运营规范性,也可以不断优化集体经济发展环境,为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体增强农村集体经济产业投资,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奠定基础,而集体组织经济实力的增强、村民人均收入的增加,也可以激发村集体或村民发展奋斗,改革创新的热情和信心,从而摆脱以往发展靠“输血”和卖资源,改革靠催促的现象,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筑牢集体经济发展根基。为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当前需要进一步优化农村集体产权的股权管理方式,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股权利益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比例,以此确保股权分配的透明化、公平性和均衡性,避免因股权利益分配不均而出现相关纠纷。这一制度的落实应从基层做起,需先选择适当地区进行运营试点,再根据试点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来实施,如此可以提升集体资产股权管理的科学性。其次,要着重解决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针对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会计制度不完善、账目不清晰、集体经济组织架构混乱、运营不透明等现象予以重视并加强整治力度。在农村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尽快将集体资产移交到合作社,做好相关交接工作,还要明确这些集体资产的运营权和所有权属性,避免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加强保障和监管力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步增长。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需要进一步优化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需要对不合理的内容加强改革,对关键环节进行监管。首先要加强集体资产确权的保障力度,需要村集体组织、村民代表、资产确权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按照资产确权的统一程序开展工作,执行统一标准,清晰界定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以及村集体三级关系,重点解决农民之间的财产权属争议,协调解决确权过程中的纠纷问题。例如,本村农户与邻村农户、耕地与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之间的界线、不同乡镇之间的土地争议等。确权工作落实得越好越有助于掌握清楚集体资产情况,便于进行统一规划利用,促进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需要对集体经济发展过程和产权改革中的关键内容加强监管。如土地确权的公正性,程序的合法性,财政资金拨放的及时性、利用的规范性、透明性,会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集体股份分配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等进行全面监管,防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受损,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和谐,影响集体经济稳定发展。

(三)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完善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能够更好地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也可以降低集体资源浪费率,确保资源优势的充分发挥,既可以让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少走弯路,也能最大程度保护集体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实现集体资产增值和成员增收。在发展过程中,村集体组织应当坚持以市场经济规律为指导,结合市场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集体经济经营发展方向和经营内容,以市场需求什么集体经济就发展什么的原则组织生产,但需要注意生产经营的适度性与和谐性,不可以盲目发展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采取粗放型经营管理方式,造成集体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应当树立可持续化的发展观念,坚持发展绿色集体经济,走集约化和规模化产业道路。

(四)尊重群众意愿,以渐进式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是落实“三农”工作的有效途径,在改革和发展中尤其要重视人民群众的切实感受,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都必须要重视基层群众的力量,村集体组织管理者要深入人民群众内部,了解其真实需求,调查其动态,并以此为参照,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集体经济建设中来,积极地为集体经济发展献策献言。如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部分农民不愿意将自己的良田流转出去,或者对于村集体经营的项目有异议,集体组织不可强制性要求村民流转土地,也不可以强制要求农民参加集体经济经营项目,而是需要对其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为其详细分析经营项目的优势和效益,同时要谦虚接受村民的建议和意见,也可以鼓励村民通过小范围试点的方式来参与集体项目,先让村民尝到甜头,以激发其经营热情,再扩大经营范围。

(五)要把握好国家经济政策,发展多元化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提升国民经济整体实力作用巨大,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紧跟时展动态,深度融合和理解国家经济政策,对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合理评价,对与新经济发展环境不相适应的制度内容进行改革和调整,不断优化制度体系,以便更好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比如,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大力推行退耕还林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应顺应这一政策,在确保退耕还林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发展农林生态经济产业,退耕还林中加大引入优质、高产果树,如核桃、苹果、山楂等果树;发展种养结合的立体农业,如林下鸡、林下牛羊,稻田鱼虾蟹共生农业模式,以及药材种植、花卉种植等特色农业,从而丰富集体经济类型,拓大集体经济收益来源。

四、结语

新时代下,我国更加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大“三农”工作的实施力度,也积极地针对目前的农村经济制度进行改革。而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工作中,要深入理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力度,要加强产权制度改革及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和监督力度,要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尊重群众意愿,还要把握好国家经济政策,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水平,才能加快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刘玉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J].全国流通经济,2020(02):121-122.

[2]张春源,李本金.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0(07):3-4.

[3]孔祥智.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于“产权清晰+制度激励”理论框架的研究[J].经济纵横,2020(07):32-41+2.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7

(一)新型城镇化没有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

城镇化的主角是“人”,不仅表明城镇化的推动者是人,带来城镇发展所必需的智慧、资本、才能和体力,同时还表明城镇化的落脚点也应该是“人”自身的发展,使人在城镇化中能够更好地生产、生活。目前我国被纳入城镇常住人口统计的2.63亿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与城镇户籍居民相差甚远。据统计,截至2012年,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比例仅为14.3%、24.0%、16.9%、8.4%和6.1%,参保率仍较低。农民工基本不能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未能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地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等基本的公众服务。

(二)新型城镇化质量不高

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提升城镇化建设的质量。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野蛮拆迁和低价拆迁等行为,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将原本是城镇化主体的广大农民排斥在城镇化发展成果之外,出现了“土地城镇化、数字城镇化”等发展偏差。现在每四个城镇常住人口当中,就有一个是外来的流动人口,没有户籍的常住人口,他们是城市的过客,被称为二等公民,其就业质量、福利保障,跟户籍的城镇人口有很大的差距,形成了城镇内部新的二元结构。

(三)城市管理和运行水平不高

在行政等级化的城镇管理体制下,各地城镇化带有明显的政府烙印,从城市设立、土地获得、建设规划、福利标准,全部靠行政审批。近年来,一些地方借推进城镇化之名,盲目追求城镇化速度,城市规模无序扩张。2000-2011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76.4%,远高于城镇人口50.5%的增速,城镇建设用地年均增长110万亩以上,但开发强度普遍偏低,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只有0.3-0.6,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以上。人口压力过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超过极限,环境污染、居住拥挤、交通堵塞、房价高企等“大城市病”凸显。城市重规模扩张,轻服务管理,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偏低,基础设施管理运营水平不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

(四)不同规模和层次的城镇发展不够协调

由于行政指导的资源分配体系导致的不公平,资源分配与城市等级挂钩。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更容易获得教育、医疗、清洁水资源、公共交通等基本的公共服务。在城镇化形态和城镇布局上,不同规模和层次的城镇发展不够协调,如县域城镇数量虽然多,但规模偏小,基础设施薄弱,人居环境差,综合承载能力不足,集聚产业和人口的能力十分有限。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还有20%的小城镇没有集中供水,有80%的小城镇没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县域城镇建成区平均人口均7000人左右,相当多的建制镇的居民不足5000人。而沿海城市一个镇的发展水平远远超过西部地区一个地级市的发展水平,直辖市明显高过省会城市,省会城市明显高过地级城市。

(五)东、中、西部的城镇化发展不均衡

目前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为52.6%,而6000万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他们并没有完全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按照真实的城市化水平来衡量,我国目前的城镇化率或者城镇化水平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是美国上世纪20年代的水平,日本1955年的水平。目前我国最高的东部地区城镇化率为60%左右,西部地区为40%左右,东西部有将近20%的差距。

二、新型城镇化面临挑战的制度掣肘

(一)户籍制度的限制

在世界上200多个国家中,目前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国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中国户籍制度最早起源于夏朝。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在建国后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的。1958年1月9日国家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户籍管理中对人口迁移的行政控制、城乡人口界限壁垒以及在劳动就业、教育、住房、福利保障、生活资料供给方面的差别对待,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以及农业现代化建设上产生诸多不利的因素和影响。有研究表明,户口本上共有67项城乡居民“不同等待遇”。户籍与政治、经济、福利保障和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不断引发着户口“附加值”纠纷,剥夺了部分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为构筑了城乡之间的森严壁垒,造成了城乡居民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严重制约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

农村的利益格局与城镇完全不同。农民在农村拥有土地、林地等承包权,拥有宅基地,享有集体经济的收益权、分配权。而一旦成为城镇居民,就失去了这些权利和资源。尽管可以获得城镇的社会保障,但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只是城镇生活的最低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很多农民难以适应。而地方政府缺乏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应财力,中央财政也缺乏相应的支持激励政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超过2.5亿人,20%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入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参加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其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率均未超过30%。大部分地区未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全国仅10%左右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全国仅8%外出农民工享有失业保险,大部分仍没有保障。城乡福利差距巨大,农民工工作在城市而保障在农村,由此形成了“候鸟式”、“钟摆式”迁徙。

(三)土地征地制度改革滞后

土地是农村多功能社会保障的载体。由于目前我国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尤其是城乡二元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尚未有实质性改变,导致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处于不断强化的趋势,并成为制约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售卖。农民在被征地过程中缺乏话语权。当前的征地制度对农民的土地保护力度不够、补偿不足,在使得工业发展取得比较低的成本优势的同时,实质上还是在延续农业补贴工业、农村补贴城市的路径。依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以土地被征收前的年产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30倍,而这些被征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时,市场价格远高于征地价格。其结果导致地方政府、企业和村级组织占据了土地收益的绝大部分,而为数众多的农民所占份额微不足道。调查显示,目前被征用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从实践来看,各地执行中补偿差距非常大,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导致群众不断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四)城市发展的融资模式不合理

目前各地城镇化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贷款。而贷款需要担保、抵押。但很多基层政府尤其是县财政收入少,几乎到了保无可保、押无可押这种程度,资金破解成为难题。县域金融相对城市金融,由于信用环境差异和融资成本较高,目前还难以满足县域发展资金的需要。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主要依托于土地的抵押融资,2011年全国土地抵押面积是420万亩,抵押金额达到4.8万亿。高度依赖土地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三、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路径

(一)改革户籍制度实现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弱化直至消解城市户口的附加利益,通过有序的分梯队逐步消除户籍中的政治特权、社会身份、社会福利、经营垄断等因素,尽快实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户籍平等制度。建立合理的农民工市民化支付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施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让“一证通”助力实现农民工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公共卫生、养老等方面的待遇均等。加强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好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民工延伸的政策。构建反映城乡劳动力变动情况的综合信息交换平台,尽快实行农民工就业管理与服务的“就业信息卡”制度,将农民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整个信息网络。

(二)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对接

加快改革城乡分割的公共服务体制,缩小城乡的公共服务差距,逐步实现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面覆盖,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经济发达地区,可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行改革试点,率先把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中等发达地区,加快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城乡制度对接创造条件,在统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之前,可先出台过渡性办法,预留城乡制度对接的衔接口,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地区经验,试点推进,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对接;在欠发达地区,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政策和制度设计上,预留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口。

(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利益

土地制度改革要以财税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让地方政府有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税收入,摆脱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建立能促进节约用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的财税制度,使税收、投资、补贴成为国家调控土地的主要手段。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承包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同时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征地补偿机制,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同时确保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归农民所有。国有土地、农民的经济土地通过统一的市场来完成流转。政府为公益用途实施征地的补偿,应“以市价为准”,而不再以法定的、政府定的、抑或专家或舆论定的任何其他补偿标准为准。

(四)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投融资机制

改变城市融资运转模式,把以土地作为资金来源的模式转向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模式,形成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承担城镇化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城市建设债券、上市融资、信托计划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探索实行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吸引社会资金包括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城镇建设,拓宽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渠道。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整合现有融资平台,注入优质资产,提高融资能力。

(五)消除城镇化的政府烙印

城镇有自我成长的内在机制。行政主导的城镇化,过分重城市化的物理外观,轻权利的制度安排。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应该是上下联动,上下齐动的系统工程,既要有国家层面的支持,还要靠基层市场推动,公民、企业自愿参与。新型城镇化需要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的两手配合,但是要防政府“闲不住的手”过分干预,推进城镇化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应力戒城镇化建设中的唯GDP论,不能为了城镇化而城镇化,更不能为了城镇化而消灭农村。各地应选择适合本地区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城镇化模式。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促进资源要素集约集中利用,防止“大城市病”;中小城市应适度超前地推进市区道路、电力、通信、煤气、地铁、地下管廊、给排水、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人口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农村应加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美丽乡村。

(六)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8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改革,积极创新改革形式和管理方式,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物质基础,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

以整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着力聚集清产核资、成员确认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三大重点任务,加快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推动成员资格从“户籍身份”向“股东身份”转变,推动集体所有从“共同共有”向“按股共有”转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各村委今年要全面完成村、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年经营收益2万元以下的空壳村,村集体经营收益超过5万元的村占总数的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原则。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益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益改虚了、改小了,防止内部少数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2.坚持农民主体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四议两公开”制度,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原则,制定改革方案,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做到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3.坚持分类推进原则。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重点是以股份形式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重点是全面推进各类资源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组建经济合作社。

4、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改革,确保各项举措有效落地。

四、主要工作及时间安排

1.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2020年2月15日—2月29日)。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对清产核资数据进一步审核确认,确保清产核资数据全面、真实,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一是各村委组织村组对清产核资数据进行再次核实,重点核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数据。二是对土地确权、林权制度改革未落实到位的村组,开展权属调查,厘清权属关系。三是各村组对政府投资或税收减免所形成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所有权归村集体。四是村组清产核资数据要与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的数据相衔接,对清产核资不全、数据相差较大的村组进行合理调整。最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科学合理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20年3月1日—3月31日)。是否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到能否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极为复杂敏感,是改革的关键环节。各村委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认真做好成员身份认定工作。一是3月9日前各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成员身份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基准日,乡指导组要指导村组研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成员身份认定方案,将方案进行公示,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二是开展排查摸底。以改革基准日实际在册人员进行登记,重点聚焦拥有本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正常婚姻、嫁娶、生育情况、合法收养、政策移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等因素统筹界定,将人员摸底情况进行公示。三是按照成员身份认定条件、标准对摸底人员进行核对,由农户签字确认。四是对“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人员,交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3.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2020年4月1日—6月10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突出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一是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资产量化方案,方案要明确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种类和比例。二是根据清产核资数据厘清经营性资产和未确权到户的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三是根据资产情况和成员身份认定结果,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将未确权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面积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四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成员股和集体股设置比例。

4.股权管理。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提倡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