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发展

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发展

【摘要】我国正处于的初级阶段,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传统的土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所以在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对土地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创新和完善,只有如此才能够做到于时俱进,才能够适应城镇化发展水平。本文主要对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发展作为分析。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城镇化发展;创新

土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础,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过程中,土地管理问题一直是需要注意的大问题。我国土地广阔,但是人口众多,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受到的制约较多,使土地管理制度不能服务于城镇化发展,所以应当将传统的、落后的土地管理制度改进,探索适合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

一、传统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土地管理模式与城镇化发展不符

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模式与城镇化发展空间需求不符,城镇化发展水平已经明显提升,但是与总体目标相比依旧有较大差距,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需要更多的城市用地,但是国家所规定用地范围只能是建设城市的十分之三,所以对城市建设有严重制约。城市规划缺乏农村用地指导,乡级规划将农村居民土地保存了原本用途,因此不能够对农村土地进行正常利用。人口城镇化速度比土地城镇化速度发展慢,虽然我国人口持续增加,但是我国土地城镇化速度发展更快,存在两者发展不协调情况,对城镇化发展造成消极影响。所以在此背景下,我国城镇化建设达不到预期标准。

(二)农村传统土地产权限制

我国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没有清晰叙述。法律规定农村以及城市郊区土地应当属于农民。但是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管理全部为集体化模式,农村许多土地并未规划到农村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制度所有权不够完整。在我国土地制度中,土地不能随意买卖,对土地实际用途不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土地所有权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负面影响,显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的情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流程存在缺陷

在法律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依旧不够全面,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集体建设用地在市面转让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较差,我国农村土地管理规划起步较晚,在实际工作中长时间未做到良好规划,使城市与乡村存在较大差距。在编制和执行中并未做到良好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旧进展缓慢,流转平台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缺陷。配套设置不够完备,现阶段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并未有实质性进展,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依旧存在较多问题,针对不同问题解决措施不足,群众利益没有保障,在此背景下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四)征地与土地审核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部分地区用地已经出现规划指标不足情况,但是依据有部分土地审批后,但是没有供应,出现征收土地多,但是利用率低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土地浪费。征收程序不够合理,在征收土地前,农民并未参与到土地规划中。所给予的安置费用都是在征地后开始研究,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所征收土地的农户安置方式较为单一,在农民被安置过程中,一般都是采用费用补偿方式,对于远离城市的乡村,补偿费用较低,农民基本的生活问题无法被解决。

(五)集体建设用地不够合理

把征地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扩大征地范围,且征地补偿太低,损坏了农民利益。同时,政府通过指令性规划配置土地资源,其中大部分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出让给了开发商,但为了争夺投资项目,地价优惠很多,开发商拿到地后便粗放利用。而限量供应、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市场,因指标少,造成住宅用地价格高涨,进而推高房价,致使农民工买不起房,这是影响城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发展的途径

(一)完善土地产权管理制度

为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工作,使下证速度快,增加下证范围,应当将所需要规划的土地进行细化,合理规划出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到个人或者具体组织中,使集体土地制度更加完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出土地所有权、收益权等事项,有效的将农村土地的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加强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根据农村抵押融资具体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土地融资行为符合标准。

(二)建立法律保护农民利益

经过多年的征地,管理部门已经积累的许多经验,明确其中利害关系。国家一般只会征收公益性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应当向农民或者组织征收。利用科学征地方式,使农民分红入股,与投资方建立合作关系,避免企业在征收时支付大量费用,使农民能够得到长远的利益。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所征收的土地与农民利益挂钩,农民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在征收土地组卷过程中,应当做好补偿登记,与农民或者组织协商补偿方案,并签订好补偿合同,所以需要对现阶段不够完善的法律政策进行调整。

(三)建立农业用地保护机制

应当建立农业用地保护机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农用地保护组织,强化更低控制措施。被利用的土地中应当提取出一部分耕地开垦费用以及有偿使用费用,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先施工后补贴、以奖代补等多种补偿方式,在保护耕地同时也能使农民获得较多的收益。土地管理中应当将农民放在主体地位,加快建立农村用地补偿机制,使农民能够参与到征地中,使农民具有选地权、土地调整权等,鼓励相关农民监督征地项目过程,使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其中。

(四)建立土地管理退出机制

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现状,应当制定出农村土地产权公平交易机制,对所交易的土地、机构、方式、程序等做出合理规划,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流程在合法的方式下。创新新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根据我国土地有偿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新型综合交易场所,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五)转变政府土地管理职能

要转变政府职能,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线,改变现在政府主导得城镇化为市场主导的城镇化。要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改变农民弱势地位,必须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得基础上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把土地资源市场化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使地方政府从土地交易中退出,把精力主要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度与执行上。只有这样,政府职能才不至于缺位、越位错位等情况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

三、结束语

社会发展必然使城镇化发展速度加快,我国土地利用率依旧不高,甚至阻碍我国城镇化进程。针对这类问题,政府应当将传统的土地管理制度重新规划,结果我国农村发展情况,做出调整。在保障土地合理利用以及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构建公平、合理的土地转让交易市场,使农民能够完全参与到土地征收项目中,以主体的角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城镇化发展必须坚持以民生改善为最终目的,必须以质量为先,城镇化不仅要关乎发展,更重要的是关乎民生和民心,深化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被侵害,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与重要前提,也是加快现代化城镇化发展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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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春燕 单位:临沂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