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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政策范文1
一、基本估价
自国家扶贫政策在我县实施以来,我县以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目标,以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为载体,按照“政府统筹、资金捆绑、综合开发、整体推进”的原则,扶贫政策在全县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扶贫政策的落实促进了经济指标的增长。随着国家一系列扶贫项目的实施,特别是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截止20__年底,全县gdp达到3.676亿元,比20__年的1.879亿元增长95.64%;实现财政总收入2687万元,比20__年的1411万元增长90.43%;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183元,比20__年的1468元增长48.71%;粮食总产量达2345.4万公斤,比20__年的2233.5万公斤增长5.01%。贫困人口的住房、衣着、食物结构等得到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二)扶贫政策的落实促进了基础设施的建设。20__年以来,全县累计新修便民桥涵118座,全县公路总里程达576公里并率先实现了乡乡通油路、村村能公路;累计新建人畜饮水工程102处,解决了66个行政村中的2.85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新修灌溉管渠道40公里,新修和改造基本农田2150亩;实施“三建三改三化”1100户,累计建沼气池1880 多口;仅20__年实行贫困户迁移扶贫安置就达381户1596人,民众的基本生存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
(三)扶贫政策的落实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截止20__年底,全县863名五保户全部按国家政策标准享受供养补助金,其中两所区域性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220人,农户分散供养643人;全县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3092户6616人,月发放农村低保补助金29.5万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户、五保户实行医疗救助。救助体系的建立和落实,使特困、五保人群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确保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
(四)扶贫政策的落实促进了支柱产业的形成。全县已建成生猪产业示范点479个,生猪饲养量达18万头,农民人均饲养量达3.7头,生猪养殖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占农业总产值和增加值比重分别达27%、25%。生猪产业带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650元,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为30%;同时,引导农民发展魔芋、绞股兰、中药材等特色经济,种植面积达5.1万亩,80%农户从产业中受益。
(五)扶贫政策的落实促进了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全县农村中小学校舍全部得到改造与改建,学校文化、体育、实验等教学设施逐步完善,全县改造和维修危房面积19098平方米,投入改造资金1160万元,新建校舍面积17000平方米;20__年,全县全年共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费9992人次44万元,免除义务教育杂费14810人次158万元,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3520人次63万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启动,20__年,全县参合人数达45143人,参合率达91.43%;计划免疫率达95%,产妇住院分娩率达86.82%。
二、存在的问题
在此次调研过程中,我们虽然感到全县扶贫工作虽然卓有成效,但也发现了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安居工程存在部分乡镇摸排不细的问题。在摸底过程中,部分乡镇主要摸排了五保户、低保户及滑坡地段的危房,疏忽了摸排一般贫困户中的危房,致使部分贫困户无法享受到安居工程优惠政策。
二是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落实不全面,学校操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有部分中小学生应享受而未能享受。
三是“雨露计划”的落实普遍存在招生难、就业难的“两难”问题。
四是扶贫重点村建设存在规划缺乏前瞻性
或规划执行不严的问题,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不高,村容村貌变化不大,整体效果不太明显。五是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存在部分乡镇按户平均分配的“户保一人”和不讲政策讲人情的“人情入保”问题。
六是信贷扶贫资金落实过程中,金融部门受以前扶持产业回收资金困难的影响而抬高贷款门槛,致使扶贫项目难以得到信贷扶贫资金的及时有效支持,使得产业发展步履艰难。
七是扶贫产业支撑、增收路子不多,少数搬迁群众失去土地而又无致富项目,由高山“富裕户”变为低山“贫困户”,出现“因搬返贫”现象。
八是就业培训未真正落实、受教育水平依然偏低,大多数在家务农人员,对现代农业新技术接受能力有限,对拓宽增收门路、创办实业信心不足,滞留于传统农业,收入难以提高;外出谋生者大都身无技艺,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停留于非农“打工仔”行列。
三、对扶贫工作的建议
综合本次调研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基础差、财力底子薄、经济和社会发展动能不足以及全县贫困人口还有1.8万人(其中低收入人口9600人,绝对贫困人口8400人)的实际,我们建议在今后一段时间的扶贫扶贫政策落实过程中,继续坚持“政府统筹、资金捆绑、综合开发、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兴致富项目、建生态家园、创文明新村”为目标,以整合扶贫资源、用好用活扶贫资金为抓手,着力实施“1234”工程。
(一)突出一个中心。以实施扶贫战略为中心,将扶贫重点村、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扶贫开发的主战场,科学制定和实施扶贫规划,实行项目规划到村、扶持对象到户,资金安排到村、项目覆盖到户,帮扶措施到村、领导联系到户,通过努力,实现“推进一个村、脱贫一个村、巩固一个村、提高一个村、致富一个村”的目标。认真搞好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和安居工程,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自筹自建、适当扶持”的原则,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确定亟待易地搬迁的对象,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迁居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搬得出、安得稳、能致富,让贫困户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生存状况。
(二)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狠抓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化扶贫。按照“产业扶贫、整体推进、成片开发、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通过“政府扶持、龙头带动、大户支撑、农户参与”的框架和“科技扶贫、资金支持、业主实施、合同约束”等措施,大力扶持发展产业基地环节和加工销售环节的两个市场主体。集中相当份额的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扶持生猪、中药材等产业上规模、上档次,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为农户增收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二是狠抓提高贫困人口素质的扶智式扶贫。着手实施智力、科技扶贫,真正做到“扶贫又扶智”,通过大力扶持发展职业教育、开展科技扶贫和劳动力技能培训,继续走“培训技能—外出就业—增收脱困”和“培训技术—就地创业—增收脱贫”两条路子,教给农民新形势下的谋生本领和发展经济的实用技术,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增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能力;加强农村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围绕结构调整和优势特色产业开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办好科技示范基地,发挥基地的聚合、辐射、示范作用;同时,加强科技服务,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技术优势,对农业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农村扶贫政策范文2
【关键词】农村扶贫 财政扶贫资金 资金管理 资金利用率
【中图分类号】F812.8 【文献标识码】A
农村扶贫开发是我国制定的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而开展财政资金扶贫,提高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利用率,则无疑又是强化农村扶贫工作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由此,规范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运作,自然也就成为了我国当前和未来做好农村扶贫工作关键之关键。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呢?
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理念滞后。传统财政救济式的扶贫方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问题。在对农村扶贫资金的管理中,侧重于从农业发展角度制定各种扶贫资金管理计划。简言之,目前的农村扶贫资金管理主要是围绕农业和土地展开,没有建立更加广泛的农村扶贫计划。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已经开始改变以往传统农业生产生活的方式,树立起更加积极的职业理念。不少农村地区希望通过政府的财政扶贫帮助提高自己的致富能力。但是,我国目前农村财政扶贫资金还主要是对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而很少采取帮助农村地区居民提升其获得收入的能力。有人形象地把这种扶贫方式称为“输血式扶贫”,其只是暂时缓解部分农村居民的贫困状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①地方财政部门在扶贫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中,把本就有限的扶贫资金用于生产效率较为低下的农业生产项目中,没有建立更加全面科学的多行业扶贫资金使用方式。这种传统的扶贫资金管理与使用方式,不但是对有限的扶贫资金的浪费,更不利于农村地区长远健康的发展。
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方式过于单一,没有制定出全方位、多元化的考核评价方式。我国目前在对地方扶贫资金的财政转移支付中,一般采取通盘考量各省扶贫人数、农民收入等具体因素进行财政扶贫资金的差异化拨付。
在对扶贫资金的绩效考核中,也主要依据各省上报的扶贫人数损益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这种简单的考核方式,并没有真正看到不同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实际变化情况,这就使得目前我国地方扶贫资金的考核评价标准逐渐与农村地区扶贫工作的开展相互脱节。有些地方政府在农村扶贫工作中,侧重于农村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忽视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这种片面追求经济GDP增长的扶贫理念,降低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不利于我国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也对我国目前大力推进的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
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财政扶贫资金的筹措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各项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来自于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和地方自己的财政收入。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我国地方财政扶贫资金来源中,85%以上来自于各级财政,有的地方扶贫资金全部来自于财政专项扶贫补助资金。②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采取社会化融资方式,弥补扶贫资金的缺口。但是,采取这种资金筹措方式毕竟还缺乏国家层面的更加细致的法律政策的扶持。因此,从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看,我国农村扶贫资金还是以财政补贴为主。③如果农村扶贫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扶持,长期以往不但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同时还对其他社会资金进入农村扶贫产生一定的资金壁垒作用。加上地方财政扶贫资金频频爆发贪污和挤占挪用的现象,这使得相当一部分财政扶贫资金并没有真正发放到农村贫困居民的手中。因此,我国目前农村扶贫资金筹措渠道太单一,筹措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将会对我国农村扶贫事业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规范制度不健全。虽然政府多次强调了农村扶贫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不规范、不合规甚至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但是,从我国地方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看,扶贫资金渗漏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随着更多农村居民离开家乡前往城市打工,在广大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现象越来越多。若对这些农村弱势群体进行专项财政扶贫,投入资金数量和扶贫效果则不成正比。除此之外,单纯侧重于经济发展,忽视环境生态保护的现象也逐渐凸显,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财政扶贫工作开展举步维艰,农村地区脱贫又返贫的现象层出不穷。
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采用的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管制度,还主要是依靠政府相关监察审计部门来进行,广大财政扶贫的受众―农村居民对财政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并没有真正的知情权。如地方在发放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一般由地方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扶贫办专门负责,由地方发改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管。虽然层层部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财政扶贫资金不被挤占挪用,让这些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农村亟需的扶贫事业之中。但是,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繁多,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造成扶贫资金挤占挪用等现象还比较突出。
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缺乏对扶贫资金的知情权和管理参与权,这使得我国农村地区财政扶贫资金的利用效率非常低下。③同时,有的地方政府采用的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制度多是沿用上级政府制定的各种宏观政策法规,没有结合自己地方财政扶贫工作的特点,这也是我国当前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农村财政扶贫资金在运作管理中问题丛生。目前我国政府在农村扶贫资金运作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如资金运用效率低、资金流失严重等。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扶贫资金运作管理模式自身存在很多漏洞。
首先,农村财政扶贫资金在拨付中,会受到从上至下利益关联部门的层层盘剥,有的地方政府扶贫部门会把一部分地方财政扶贫资金截留作为自己单位的福利资金发放给下属工作人员。
其次,地方政府在农村财政资金使用项目中,由于不同的地方部门利益诉求不同,造成在财政扶贫资金的运作中,经常会出现各个利益部门冲突现象。很多时候地方扶贫部门为了均衡起见,经常采取扶贫资金平均拨付的方式,这虽然平衡了地方不同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利益。但是这造成本就有限的财政扶贫资金运作使用更加分散化,根本发挥不出集中资金进行专项扶贫攻坚的积极效果。从而造成了我国目前财政扶贫资金的运作效率一直比较低下,各种不必要的成本日益增多,最终不利于农村地区扶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广大农村贫困居民对此也颇有微词。
提高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水平的对策
创新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理念。我国地方政府扶贫办等部门应当立足农村地区扶贫工作的长远,制定更加全面科学的积极的“造血式”财政扶贫计划,转变以往传统的“输血式扶贫”理念。创新农村财政扶贫理念,是未来我国农村地区财政扶贫工作必须要重视的方面。只有扶贫理念发生积极的转变,才能带来扶贫效果的提升。通过建立“造血式”扶贫理念和方式,可以让地方扶贫部门真正在考察自己所在地方农村地区的发展状况的背景下,创新农村地区扶贫工作发展的全新思路。考察不同地区,不同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的差异性,依据地方资源等特点制定精准扶贫方式,是未来农村扶贫资金管理中必须要重视的重要环节。当然,要想建立上述精准扶贫、造血式扶贫方式,必须要重视解决当前农村地区扶贫资金短缺的问题。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方式,通过制定优惠的政策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帮助政府开展扶贫工作,真正提高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建立统分结合的扶贫新模式。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扶贫效果。同时,要在扶贫中真正立足农村贫困人员自身减贫能力的提升,减少脱贫又返贫的几率的发生。
建立真正立足农村扶贫工作发展实际效果的全面科学的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机制。我国地方政府扶贫办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建立更加积极全面的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方式,真正发挥不同部门对扶贫资金的绩效考核参与作用。在对扶贫绩效指标的制定中,要改变以往唯经济GDP为主的单一扶贫评价方式,要立足农村地区长远健康发展,制定更加全面科学的生态发展评价指标,最终实现在对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核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全面的彰显。农村地区要想尽快缩小与城市在发展中的差距,必须要结合自己地方特点,制定更加全面积极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特别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不能通过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来实现经济的发展,应当把他们有机结合。这样在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与评价考核中,才能够真正推动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
完善健全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扶贫资金筹措制度。我国应当在继续发挥政府财政在农村扶贫工作中的中流砥柱作用的前提下,积极开拓多元资金筹措渠道,尤其是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进入农村扶贫事业是未来扶贫攻坚工作中必须要重视采用的融资方式。某些地方的农村扶贫事业之所以在过去起色不大,归根到底是由于扶贫资金不足所致。因此,解决扶贫资金短缺问题是农村扶贫工作中的核心工作。相关农村扶贫配套资金的融资一直是困扰我国部分地方农村扶贫工作的焦点问题。地方政府扶贫办等部门应当在充分考察当地扶贫工作特点的基础上,立足地方扶贫事业的优势,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社会化扶贫资金引入机制。通过建立地方扶贫资金专项融资平台,让国内外企业资金进行投资。建立专项社会资金引入优惠政策,如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地方扶贫事业之中。我国东部沿海部分省份目前采取发展式农村地区扶贫新方式,把农村地区扶贫事业进行社会化运作,通过多渠道筹集扶贫资金。实践证明,上述地方政府的做法是非常积极有效的,这给我国其他地区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在筹集扶贫资金上,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健全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制度。地方政府扶贫部门应当制定更加细致严格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制度,中央政府部门也应当结合全国扶贫事业发展的特点,出善更多有助于提高农村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专项法律法规。在具体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建立由专业人士组建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委员会。这样可以极大改变目前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让有限的财政扶贫资金在专业人士的管理和监督下得到最大程度的使用。同时还要引入地方农村居民参与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让他们能够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等获得充足的了解,并积极吸收和借鉴他们对扶贫资金的使用建议。要建立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网络公开监督制度,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网络披露平台,要在平台上晒出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方向,要主动积极邀请社会人员的监督。建立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县级专业会管理和集中报账制度,这样可以防止地方部门内部的各种制度漏洞引发的资金挤占、挪用和贪污行为的发生。
优化农村扶贫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管理效率。我国地方政府扶贫办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优化扶贫资金的管理。首先,应当减少地方扶贫部门的人员,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这样可以节省一部分行政开支,挤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地方扶贫事业之中。其次,要减少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对农村贫困人员的转移支付层次,提高资金的转移支付效率。对待一些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工作,应当减少行政审批的环节,缩短行政审批的时间,让扶贫资金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发放到亟需的农村贫困人员手中。再次,对待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必要时可以通过提请法律诉讼等方式追究他们法律责任。未来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还需要借助现代信息科技等新技术手段,实现对农村扶贫工作的网络化、时时化管理。
我国地方政府扶贫办等部门应当建立全方位系统化的扶贫攻坚战略。从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要建立系统化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对待与财政扶贫资金具有利益关系的各个政府部门,应当进行相关利益和管理权限的整合。要制定各部门协调一致的扶贫工作联动工作方式,发挥各个部门在扶贫工作中的积极性。同时还要建立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尤其是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对待财政扶贫资金要设立严格的专款专用方式,以县级为单位进行财政扶贫资金的备案和考核,明确每一笔扶贫资金的来龙去脉,尤其是对各种借助第三方进行的财政扶贫资金转移支付行为进行严格的统筹规划和备案。这样才能够真正保障有限的财政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的扶贫效率。
建立以扶贫绩效为导向的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激励机制。农村扶贫工作要想真正取得积极效果,短期内是无法真正实现扶贫目标的。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农村扶贫计划的过程中,应当制定更加长远的农村扶贫发展计划。对待农村扶贫资金的激励机制,要在以往农村扶贫事业的基础上,建立更加长远的农村扶贫资金激励机制。考察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绩,要重点考察历届政府制定的合理的农村扶贫计划的推进与完成情况,严禁换一届政府就出台新的扶贫政策的做法,要尽量实现农村扶贫事业的连续性。可以从公平性和效率性两个角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扶贫资金激励机制:对待农村中不同贫困人口的规模和贫困层级进行合理的扶贫等级划分,在具体的财政扶贫资金的发放中应当侧重于均衡发放,尽量顾及不同地方群众的利益;同时,要在扶贫资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进行专项定点扶贫,对重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扶贫,提高他们自己的脱贫能力,并树立精准扶贫的榜样,让其他地方的农村贫困人口能够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
总而言之,面对我国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既要不断确立新的管理理念,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更要立足长远,形成更加长远的扶贫工作管理思路。不仅要更加有效地发挥农村扶贫财政资金的作用,更要通过扶贫资金的利用来带动各项扶贫工作更加高效的开展。
(作者为河北大学教授;本文为2014年度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扶贫资金促进农村贫困地区顺利实现小康社会利用效率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457507D)
【注释】
①王亮,陆琦林:“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扶贫经验及借鉴”,《地方财政研究》,2013年第12期。
②潘经韬:“农村扶贫资金投入及其扶贫效果优化探讨”,《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年第6期。
农村扶贫政策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农村 扶贫开发 贵州省 政策
一、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现状
(一)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的法律保障制度
贵州省专门针对扶贫开发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在制定该《条例》时,由于受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等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省在全国范围内仍是农村贫困面最大、贫困人口数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扶贫标准,我省还有贫困人口1149万,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的9.4%;贫困发生率高达33.4%。在全国14个连片特困地区中,我省有乌蒙山片区、武陵山片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共计70个县,该区域的贫困人口占全省总数的86.3%、贫困乡镇占87.6%、贫困村占84.3%。由此可见,在制定《条例》时,我省的扶贫开发形势是非常严峻的,扶贫攻坚任务仍非常重。为了让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有法可依,也为了规范各种扶贫开发行为,保障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帮助扶贫对象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减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对扶贫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所承担的扶贫开发责任、扶贫项目地管理、扶贫资金地管理、扶贫开发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使得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有了法律法规进行保驾护航。
(二)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取得的成效
贵州省在过去五年,贫困人口数减少656万人,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数达66万人,有35个贫困县、744个贫困乡镇摘帽,贫困发生率下降到14.3%。当然,《条例》也起到一定作用,《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省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同时确保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有法可依。该《条例》实施期间全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得到进一步巩固。
二、 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贵州省在过去五年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实施以来也起到一定保障扶贫开发工作开展的作用。但是,为了与全国同步实现在2020年达到小康标准,贵州省在接下来的五年里,仍需要面临每年让一百余万贫困人口脱贫的巨大压力,所以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省88个县区中有70个属于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县,全省还有农村贫困人口745万人,再加上我省不少地方的基础设施仍然处于非常薄弱的状态,人民群众因灾、因病致贫,甚至返贫的现象比较严重,所以扶贫攻坚任务依然非常艰巨,要依法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首先,对于扶贫开发的法规、政策认识有待提高,《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适用性不强。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条例》以及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还不够了解,很多地方对于怎样稳固扶贫成果、防止返贫的工作不够重视。我省的扶贫开发条例已经施行三年多,期间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都出台了大量有关扶贫开发的政策,我省的扶贫开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作为我省扶贫开发的法律制度保障已经出现了适用性不强的问题。
其次,基层的扶贫队伍工作能力较弱,还需加强精准扶贫工作力度。部分基层扶贫开发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对于扶贫开发政策及《条例》的执行并不到位。导致扶贫开发工作出现很多问题,例如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一定会影响总体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扶贫项目地开展、扶贫资金地发放等很多工作的精准程度。
再次,投入的扶贫资金不足,扶贫资金地使用、管理、监督有待加强。在扶贫资金投入的问题上,尽管各级财政每年都在增加投入,但投入资金总额与扶贫任务需求还是没法适应。对于资源整合的问题,《条例》中有对于资源整合的规定,但执行效果并不太好,有些部门还是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没能使不同的扶贫资源结合在一起发挥更大的效用。对于资金使用的问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途径过于单一,使得扶贫资金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对于资金管理的问题,例如存在部分项目资金发放较晚,使得项目实施单位难以开展工作,以致影响到项目实施进度。对于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执行的问题,《条例》也有明确的公示规定,但仍有部分地方出现公示公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还有贫困地区扶贫?苑⒅械姆缸镂侍猓?庑缸镄形?婕俺?街叭ń?猩笈?钅孔式稹⑽淳??几谋浞銎犊?⑾钅亢妥式鹩猛荆?傲臁⑿楸ā⑴灿梅銎犊?⒆式鸬刃形??渲校?勾嬖?a class=content_a href=/class_free/81_1.shtml>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条例》中也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但因为监管不到位导致这些犯罪行为仍然存在。
最后,安排的扶贫项目不切合当地实情,项目实施效果不理想。问题出现在有的项目没有考虑清楚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人员条件,从而导致项目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一些项目规模太小,又很分散,没法形成一定规模,以至于缺乏市场竞争力;有些项目的后期管理不到位,而且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也不及时,直接导致项目失败;还有针对缺乏基础设施的贫困地区的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安排得太少,乡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问题都急需解决。
三、 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大学习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法规的力度
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扶贫开发政策法规的学习以及贯彻落实,加强扶贫工作者对于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要充分意识到扶贫开发是一个持久的系统工程,脱贫目标需要考虑很多方面情况,每个扶贫工作者都必须全力以赴才能完成好这项工作。扶贫工作者必须熟练运用《条例》和扶贫开发政策开展工作,并且要帮助农民群众了解《条例》和扶贫开发政策,调动农民群众对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要大力宣传《条例》和扶贫开发政策,以期在整个社会环境中营造依法开展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
(二) 加强扶贫开发队伍的建设
努力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阶段繁重的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快设置贫困乡镇的扶贫工作机构,安排各项扶贫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也要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干部队伍的质量,定期对农村扶贫开发干部进行扶贫工作培训,并进行相关人才的引进,保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高质量。通过加强农村扶贫开发队伍的建设,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精准度,全面准确地对致贫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严格划分扶贫对象和救济对象,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帮扶计划,确保各项扶贫开发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 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强资金项目监管
竭尽全力去争取中央财政的专项扶贫资金、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等资金支持我省扶贫开发事业。同时,加大地方财政对于扶贫资金地投入,吸引更大范围的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到扶贫开发事业中,并建立起扶贫资金地有偿使用、多元投入机制。加强对于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集各方力量,充分整合利用扶贫资源,提高扶贫资源的整体效用。要保障产业化扶贫的重点项目投入,也要提高扶贫项目的覆盖面。切实做好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评估等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提升人民群众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按照《条例》规定,财政、扶贫、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须做好监管工作。
(四) 努力提高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效果
让龙头企业、合作社更好地发挥带动作用,组织农民打造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自然条件,并具有地方特色的养殖、种植基地和食品加工基地,提供相关农业科技技术,做好特色品牌建设,以提高市场竞争力。进行产业扶贫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项目时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尽量转变当前部分群众配合度不高、项目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细分各部门职责,全面调动相关部门和贫困农户的积极性,全力推进项目开展,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五) 调整扶贫开发机制
要着眼于增强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积极转变传统的扶贫方式、手段,从提高贫困群众的自我脱贫能力入手,创新扶贫工作思路、形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协调好贫困农户尽快脱贫与长远生计、典型示范点建设与帮扶全部贫困人口总体推进的关系。坚持产业扶贫与智力扶贫并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宣传好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帮助贫困农户学习掌握实用技术,提高综合素质。
(六) 加强依法监督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听取专项报告,以人大代表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而各级政府以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以此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更好地完成各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使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取得更大的成效。
农村扶贫政策范文4
关键词 农村扶贫开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7.9 文献标识码:A
农村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缓解我国农村贫困两种手段,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输血式”救济,更多关注人的生存权;农村扶贫开发是“造血式”扶贫,更多关注人的发展权,二者的衔接实质上是生存与发展的衔接。贵州省目前有50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 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不仅能使贵州省贫困人数和返贫人数绝对减少,促进国家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工作迈上新台阶,而且对贵州省两项制度实施及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制度实施的现状
2001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颁布,新阶段扶贫开发启动。贵州省作出《关于切实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对象包括农村未解决温饱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贫困人口。2007年7月,贵州省率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省现有纯收入700元的255万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从制度上开创了扶贫开发新格局。2008年,贵州省对农村低收入以下贫困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标志着扶贫工作进入开发扶贫和救助扶贫“两轮驱动”的新阶段。2009年,国家实施1196元的新扶贫标准后,贵州省贫困人口增加到585.38万人,贫困人数剧增,占全国贫困人口的14.6%,按照新扶贫标准,贵州省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2010年4月起,贵州省逐步在50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乃至有扶贫任务的87个县(区、市、特区)推开。
试点过程中,部分因素导致两项制度衔接不能有效施行。一是对象识别机制不够完善。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扶贫对象、低保对象、残疾人口相当程度上是交叉的,而当前享受两项制度的贫困人口的区分标准,即单纯的扶贫对象、单纯的低保对象以及享受低保和扶贫政策的对象并未完全建立。二是政策衔接的权威性不足。目前,国务院各部委、贵州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已经陆续的颁布了农村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而相关政策都是以“决定”、“通知”、“意见”的形式出现,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关两者衔接的政策显得十分欠缺。三是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贫困现象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动态管理机制的缺失、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已脱贫的农村居民不能及时退出帮扶政策的覆盖范围,而应保者却未保。当前贵州省一些地区不愿摘下贫困帽的奇怪现象与退出机制不完善有极大的关系。
二、对建立两项制度衔接机制的思考
1、建立科学有效的对象识别机制。第一,确定合理的识别标准。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评定标准是以人均纯收入这个经济指标为核心,同时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当前应将物价上涨等因素加以考虑,保障识别标准科学合理。第二,确定规范性的识别指标。政府部门如统计部门、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采用统一的统计口径,进行联合调查,开展贫困人口认定统计工作。第三,建立公开、公正的识别程序。贫困人口的识别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落实民主听证制和民主评议制等,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具体操作时,基层工作人员要将入户调查和走访了解的详细情况包括贫困家庭人口、贫困类别、家庭收入情况及拟救助的方式等进行全村公示,如有异议应再次调查核实。通过科学设置识别标准和指标、规范识别程序,准确定位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2、完善分类扶助,积极落实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对单纯的低保对象,要根据其收入状况分别确定享受低保的标准,同时可将其土地流转等作为股份,参加到产业化扶贫中,依托产业化发展脱贫;对具有开发能力的扶贫对象,要制定扶持到户的规划,明确扶持方式和资金;对赡养负担较重,以及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处于低保线临界状态的家庭,应结合具体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低保和扶贫方式,可通过扶贫“雨露计划”、民政救灾资金及社会力量的联合投入使其脱贫,如贵州省扶贫办于2010年8月起在“雨露计划”实施过程中加入了“圆梦行动”方案,这一方案共投入 800 万元资金,专门针对农村户口的家庭中有考入一本院校的学生。
3、建立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追踪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追踪管理主要是根据贫困人口的档案记录对其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跟踪,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对其领取低保金或享受扶贫开发政策进行动态化管理。 建议设计合理的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卡。根据对贫困人口家庭收入情况的掌握,在动态管理卡上详细记载贫困人口开始享受低保或获取帮扶的时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时间和原因,并确定跟踪回访的时间。最后根据追踪调查的情况,对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
此外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即对于脱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退出,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及时调整对其的帮扶政策,对新出现的贫困人口要按照一定的识别程序将其纳入到贫困帮扶的对象中。
(作者:贵州大学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政策与法律研究)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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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政策范文5
关键词:农村低保 扶贫开发 功能定位 发展机制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在理论上要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则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之下,为了切实解决少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让贫困人群分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实际上还早于城市,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进展一度比较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突破后,民政部着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决定在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事实上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因此明显加快。到2006年底,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4个,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至此,先经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后经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全面确立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农材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1 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中国国家层面的农村低保制度的确立迄今只有不到3年,但应看到,这项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即使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获取资源能力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人的经济情况的差异。而要完全地保证起点公平,人类至今的社会实践还没有找到这样一种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不管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共同富裕是终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应有之义,对此,作为最重要的具体实施手段之一的低保制度也将是长期的;其次,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初,迄今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再次,从我国的国情看。虽然经过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的贫困得到很大改善。“按照中国官方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人口数量比例)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52亿下降到2,600万。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按2003年农村价格计,平均每人每年88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的扶贫成就则更为显著。从1981年到2004年,在这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降至1.35亿,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但是,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处于贫困线的人口绝对数仍然很多,而且,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化,这部分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极为复杂,有的甚至是自身能力的缺乏,因此,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发展并不能解决脱贫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低保制度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几条理由,我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贫困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会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
2 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两年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低保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到2D08年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07年,云南省决定起步阶段先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从2008年1月份和7月份起,该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其它省、市、区的政策动态也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3 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目前,我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我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在现有政策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是受财力所限,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迄今为止,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 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1 积极影响
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2 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争议的尘埃落定,却意味着新的挑战也随之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1 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我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2 双重目标的实践困扰:产生逆向激励,不利于发展目标实现
扶贫开发工作兼顾双重目标和职能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却不利于发展型机制的建立。扶贫开发救济、发展“一肩挑”实际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性的政策,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项福利制度:只要是贫困人口,就会成为扶贫开发政策的受惠者,就会得到政府的资金或其它支持。
这样的做法导致三个结果:一是对贫困人群中的无发展能力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人群)扶贫开发政策亦需兼顾,致使扶贫开发资源被分流;二是贫困人群中本就存在一部分“无发展意愿者”(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者),他们也能享受扶贫开发政策与资源;三是受上述第二种人群的影响,大量的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发展意愿的正常贫困人口得不到正确和足够的激励,其发展意愿亦趋向弱化。
在这三个结果中,第一个虽然导致部分扶贫资源分流,但亦无可厚非,因为这部分极少数的无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本来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只不过,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前这种救济职能部分地由扶贫开发来承担而已;第二种情况流弊最大,极少数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的贫困者不仅“窃取”了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极为稀缺的扶贫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不劳而获”极大地影响了其它绝大多数正常的贫困者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使少数贫困者不愿脱贫。尤其是,当政府对贫困者给予的贫困援助足够大时,与千辛万苦自己努力发家致富相比,维持贫困以获取政府的援助很有可能成为一项理性选择。
上述情况看表明,在传统体制下,尽管扶贫开发政策的初衷是促进发展,但双重职能一肩挑的做法却决定了其对发展的激励不足,甚至存在“逆向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成为穷人)。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调动干部群众的能动性,扶贫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积极探索,但是,在同时兼顾扶贫与低保、发展与救济双重目标和职能的历史阶段,由于无法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贫困人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确立发展型的扶贫工作机制。从这一意义上讲,扶贫开发有时更像一项福利制度而不是发展型的制度安排。
发展型机制的缺位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的反贫困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中“等、要、靠”现的思想和表现也非常普遍、非常突出。近年来我国减贫速度趋缓、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在此也可以得到部分解释。对此,国际上也有不少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总之,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国际相关领域的教训表明,“一肩挑”的扶贫开发传统体制必然导致对发展的正向激励不足,甚至产生比较严重的逆向激励,因而不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
3 理论分析:扶贫与低保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扶贫开发(简称“农村扶贫”)是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成功实践,它是对过去传统的分散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其基本方针是开发式扶贫,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通过发展生产力,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开发式扶贫方针是我国多年扶贫开发最根本的经验,也是制定一切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共性:一是二者覆盖的服务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二是两种制度安排都是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
但是,在看到共同点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二者的重大区别:首先,性质和功能不同。农村低保是为农村极端贫困人口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其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进而构筑一道社会的安全底线;而扶贫开发则主要关注农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权,与低保“授人以鱼”不同,扶贫更关注的是通过“授人以渔”,使被扶贫者逐渐拥有自身发展的能力,进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服务对象和政策标准不同。从政策实践上看,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而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这里的关键是,虽然存在少量的重叠,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扶贫开发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低保则主要针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从理论上讲,同一地区的低保标准应该低于扶贫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而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2008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第三,目标和任务不同。低保制度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扶贫开发的目标更为宏大,任务也更为艰巨:扶贫开发的目标是缓解和消除贫困,尽快解决并巩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状况,缩小地区差距,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促进贫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大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缩小发展差距、关爱弱势群体的重大任务;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第四,工作重点和方式不同。低保制度的核心是将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人口甄别出来,并制定合理的政策标准对其予以保障,其保障的主要方式是生活补助;而扶贫开发则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因为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为此,必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必须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切实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注重加大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把发展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突出任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
综上,农村低保与扶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同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但“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低保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不能相互替代。”
4 低保制度实施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
2007年以后,中国开始在农村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为农村的贫困人口获取政府的资金援助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还在客观上为发展型机制的确立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此制度背景下,极端贫困者(即使是不愿为自己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扮演起“救急”(生活救助)的角色,扶贫部门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完全可以回归其“救穷”(经济发展)的本来面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扶贫开发政策将沿着这样的方向向前发展: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当然,这一政策转向的程度与快慢客观上还取决于低保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现阶段,由于低保覆盖面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现有的低保制度尚无法完全承担起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任务,扶贫开发尚需部分承担低保的职责。
五、关于扶贫开发“发展型”工作机制初步设想
发展型扶贫开发工作新格局客观上需要确立发展型机制”。这里的发展型制特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和行为导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的重点是,政府分配扶贫资源、向贫困者提供资助时,要区别于传统的扶贫开发和新近施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依据“贫困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贫穷。也就是说,扶贫资源的分配将主要依据贫困者“发展”的意愿、努力和绩效,只有具有发展能力、意愿并付出努力的贫困者才能得到政府扶贫政策的眷顾,发展能力越强、意愿越强烈、付出的努力越多、取得的发展效果越好的贫困者,政府越应该予以扶持,而那些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或者具备发展能力而无发展意愿、不愿为自身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将不能像以前一样享受政府的扶贫开发政策。其核心思想是“把激励搞对”,即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全面确立和强化正向激励机制,尽量减少或避免逆向激励。
农村扶贫政策范文6
关键词:财政支农;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税费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当前,财政支农政策框架构建的主要任务是现有政策的完善与整合。现有的财政支农政策包括农业投入政策、农业补贴政策、财政贴息政策、农业税收政策、财政扶贫政策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在现有政策完善的基础上还应整合这些政策,协调其关系,对其作连续动态安排,发挥其整体功能。
一、充分完善财政支农政策
1.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1)要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
(2)财政投入要依法进行。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
(3)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2.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
(2)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在补贴方式上,首先改暗补为明补,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补贴国家需要支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其次要改补“硬件”为补“软硬件”并重。即由过去补农药、化肥、农膜等物资为主转向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补贴。
(3)突出补贴重点。重点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和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同时,还应注意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鼓励粮食出口,以减少粮食积压和过剩。
3.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
4.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安徽起步迅速推进到全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称得上是农村地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不过到目前为止,这次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农业税制的内在缺陷,也没触及城乡分治的问题。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从长期来看新的农业税制应体现轻税、发展和城乡统一的原则。其基本方案是:在近期彻底取消农业“两税”,给予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中期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土地资源税和农产品增值税;从长期看,要逐步有选择地对农业征收收益所得税。
5.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1)突出资金投入的四个重点.第一,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第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第三,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第四,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2)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区域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关系。就扶贫开发而言,解决当前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关系。当前,扶贫开发要根据贫困的成因、特点,以开发式扶贫为主。随着扶贫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考虑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或者通过直接补助资金给予救助。第三,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当前,财政扶贫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从长远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是要发展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同时,要把扶贫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第四,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的关系。关键是协调好政府扶贫的计划性和社会扶贫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6.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证。目前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二是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2)加强政府投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公平。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整合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彼此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这些政策之间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层次之分。构建新的支农政策框架要求我们整合这些政策,协调其关系,对其作连续动态安排,发挥其整体功能。
具体而言,财政支农的优先次序应是:农村扶贫救济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在需要体现社会公平的事务上,财政无偿投入;在体现经济效率方面(如产业建设),财政侧重是通过间接支持培育和创造环境,减少直接的投入。财政投入要在解决眼前困难的同时,尽可能建立起一种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内在造血功能和形成自主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