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会制度范例6篇

公司财会制度

公司财会制度范文1

关键词: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60159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资产为纽带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集团公司在我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现代企业集团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已经得到巩固和发展。然而,面对在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在集团公司内部,怎样进行有效管理仍然是一个决定集团公司生死攸关的问题。由于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及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实现制度创新,一些集团公司很快解体了,一些集团公司虽然没有解体,但集团总部的控制力也显得十分无力。只有那些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及时建立健全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创新和严格执行的集团公司得到了稳定的发展和壮大。因此,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并不断实现制度创新,对于保证集团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逐步壮大是十分必要的。

1 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概念

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是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财经制度,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财会管理的要求制定的,调整集团公司内部财会关系的财会管理体制和书面文件规范。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在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要素、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几乎都与财会活动和价值范畴相联系的特征所决定的。

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是指集团公司的各级管理者在学习市场经济知识,自觉转变和更新观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尊重经济规律要求,以国家财经法规和统一的财会制度为依据,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和管理要求,对集团公司现行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视,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健全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管理要求的科学合理、规范合法、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的财会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过程。能否适时地进行财会管理制度的创新,事关集团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2 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1)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是促进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个联合企业都统一按照国家的指令生产产品,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各种要素由下级按规定申报,由上级统一调配。盈利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因此,在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生产成果分配的管理上,同一所有制的所有企业执行着相同的制度和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计量和确认的标准都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制度进行统一规范。财务会计对所管理和核算的对象,一般只需翻开上级的“本本”就能操作,财会人员在工作中一般用不着进行职业判断。因此,管理和核算中的价值只是一种形式,这种价值形式并不反映商品的真实价值。在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企业内部的财会管理制度没有创新的条件,企业没有经营的理念,企业管理没有科学性可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形成,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规范,体现价值规律要求的价值形态越来越被各个企业和集团公司的各级管理者们所重视,使他们或先或后,或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体现在企业内部管理对市场变化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看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们在千变万化的市场面前,能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一方面,通过企业的科技攻关和对新产品开发的不断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组织形式,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生产出市场所需要的、多品种、多规格的合格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一种竞争优势的态势。另一方面,以改组、改制、改造为手段,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生产流程、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组织;以重组、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实现资本的迅速扩张,把企业不断地做强做大。

勿庸质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团公司内部的管理要体现及时、准确、高效的要求,必须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上实现不断创新,才能使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自觉、及时和准确地作出适度的反应,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2)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是加强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

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对财务政策、标准和资金的管理。集团公司内部的会计核算,是指集团公司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对会计核算对象进行确认、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理原则和规范。集团公司应当在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法规出台时,以积极的态度,及时学习和加强研究,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实现最先执行;同时,通过及时调整和完善集团公司财会管理信息系统,把企业为适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所进行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的新规范固化于信息系统,这既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财会管理信息的质量,加速集团公司财会信息处理的速度,又有利于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相关财会信息的比较分析和及时提供考核所需的财务会计指标,也有利于相关各方正确理解和使用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财会信息,使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地进行正确的管理决策。还可以为集团公司不断强化资金的高度集中管理,更新控制手段;为内部为各单位创造相对公平的经营环境,调动各单位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显然,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就要求集团公司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上,随着国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内部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需要不断地创新。

(3)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是保证企业有序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的需要。

国家每次对财会法规和制度改革的力度和涉及面有大有小,当国家财会法规和制度改革力度大且涉及面较广时,集团公司财会管理制度的创新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在主要财会制度修订实施后,一方面,要安排专人负责主要财会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当存在的问题较大、较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研究,采取统一的措施,补充部署,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对执行主制度的配套办法的修订完善作出全面部署,安排人员,深入研究,及时修订完善执行主制度所需的配套办法。只有这样,方能使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任务得到全面落实,促进集团公司在新制度基础上的有序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紧紧依靠企业的全体员工,充分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使他们自觉自愿地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努力工作,保证集团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经久不衰。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集团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及时实现内部各项财务会计政策、标准与国家最新的政策和标准相对接,使企业全体员工在国家政策出台的第一时间得到国家经济改革所带来实惠,只有这样,充分调动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使他们自觉自愿地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努力工作,提高集团公司运营效率才有持续的内部动力作支撑。

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每一次创新,无论制度修订者预先安排如何周密,主制度实施后的补充规定和配套办法如何周到,随着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制度执行过程中也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要求集团公司经常注意调整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使财会管理制度起到促进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协作的作用。

3 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原则

(1)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要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市场经济规律是市场经济中各种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虽然市场经济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人们可以通过经济管理实践认识它,利用它。目前,人们认识并利用的市场经济规律就很多,最主要的是价值规律、价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宏观调控规律、微观管控规律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最少的劳动占用和劳动消耗,生产出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才能保证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为此,集团公司在制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时,就应当使所制定的制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作为制定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

(2)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应当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现代集团公司都是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组织群体,要使这个群体协调健康地发展,就应当处理和协调好集团公司内部的各种关系,在处理这些关系时,不但要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而且也要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要实现生产作业过程的标准化、通用化和规范化;要体现生产经营决策过程的公开化和民主化;要贯彻管理标准、政策、方法的统一规范;要体现员工招聘、工资分配、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的透明度,等等。显然,要处理好社会化大生产中的这些关系,在财会管理制度方面实现不断创新,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3)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要符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的要求。

由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一定的内外部环境中进行的,因此,任何一个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不能不受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的影响,并形成与集团公司内外部环境大致协调的,具有地缘特色和企业特色的生产经营氛围。关键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者要准确把握公司所处内外部环境的特点,并善于利用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的内外部条件,注意规避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的内外部条件,适时推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毫无疑问,集团公司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是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情况而变化的。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要适应生产经营实际的变化,就应当实现不断创新。

4 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依据、时机、组织和基础

(1)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依据。如前所述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依据是、而且只能是国家财务会计法规,而不能脱离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闭门造车。那种脱离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闭门造车,设计出来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再完美无缺,也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样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从一出台之日就存在先天缺陷,必然是行不通的。因此,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依据是、而且只能是国家财务会计法规。

(2)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时机。

如果是一个新设立的集团公司,那么,集团公司酝酿设立之时就是该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最佳时机。在集团公司酝酿设立的过程中,在设立公司组织构架的同时,也必须包含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才可能在财会管理方面保证公司设立后的有效运作,保障新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以便在此基础上实现资本增值。

如果是一个已运行多年的集团公司,那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之时就是该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最佳时机。如前所述,集团公司要保证高质量的财务会计信息,就必须紧跟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步伐,集团公司只有紧跟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步伐,及时、持续地修订和完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才能保证高质量的财务会计信息。

(3)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组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工作,

必须把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作为“一把手工程”,及时抓紧抓好。为保证集团公司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质量,应成立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工作组,将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创新的任务落实到每一位修订者。同时,参与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修订的主要修订者必须具备对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学习能力,以及丰富的财会管理制度设计知识和经验。

公司财会制度范文2

一、业务性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1、年初由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编报资金使用计划、单项工作计划表,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公司各部门计划内业务用资金,须填制资金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授权执行副总/!/经理审批。

二、费用性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管理

1、所有费用的支出,每月均有总经理审批执行。

2、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批执行。

3、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执行副总经理会同财务主管审批后执行,同时上报总经理。

4、差旅费用的审批由执行副总经理和财务主管共同审批,同时上报总经理。

5、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由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确定报董事会批准。

6、专用性票据要正规票据,

7、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购置。

8、员工工资的审批由总经理审批。

三、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严格票据和现金管理。

财务人员及时做好原始票据的催缴回收工作,杜绝白条下账和抵库。

1、职工因公领用款项,一般情况下要七天内核销报账,无特殊原因,月满不报者扣发工资顶替。

2、内部职工个人借款,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办理,经领导批准的借款,必须注明还款日期及办法,否则财审部拒付。

3、不论支票、现金,发生费用时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开具正式发票。支票发出时,财审部门要执行审批手续,登记支票使用备查薄。要准确填写金额,如具体额度不确定,应限位数,使用限位数支票时,经办人应亲手填写或严格监督收方填写,并让其在存根联上签字,以防公司受经济损失。

4、支票领用人从领用之日起,七日内必须报账,对到期不报者财务人员应及时督促,并拒绝再发放。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支票领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5、严禁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否则,出现问题纠纷、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6、差旅费报销按公司规定执行。

7、职工工资及年终奖励工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标准。办公室负责填列考勤表,后由财审部做工资表,经总经理签批后,由职工个人签领。职工工资原则上不拖欠,适公司经济状况,最多拖欠不超过两个月工资。

8、公司销售发票由出纳保管,并在主管会计的监督下按规定使用。

四、会计工作实行规范化原则管理

1、公司每月30日结账,月末做出各项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总经理、董事会。年末做出决算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2、财务部要及时审核各项财务收支手续,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及时记录账薄,准确核算成本。按时同有关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对不合理和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和违反报批程序的行为,应予以抵制,问题严重的向领导请示处理。

4、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会计凭证、账薄、各项会计报表等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同时积极提供会计档案资料为公司服务。向外部提供会计档案资料时,原件不得外借,特殊需要的,须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后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后清点归档。

5、财审部必须保存各种合同文本、概预算文件一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完整提供。财审人员必须按时收集、汇总生产经营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分析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为公司领导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资料和改进意见。

6、财务部库存流动资金不超过1000元,使用现金如超过规定数额时必须提前告之。

公司财会制度范文3

【关键词】 法定审计; 审计独立性; 全面强制审计; 部分强制审计

公司法理论上,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独立审计的法律规定称为法定审计制度。法定审计制度于西方国家资本市场几经演变日臻成熟,并且因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立法者和学者日益关注。但在我国,它仍然是一个新生制度,我国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审计制度的建立,始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的国外立法

各国公司法或商法中的法定审计制度基本由如下制度构成:

(一)法定审计独立性保障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的选(委)任、解聘制度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选(委)任,解聘权的归属,解聘权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审计报酬的给付与确定报酬水平的权利,强制轮换制度,独立审计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委)任、解聘权,各国的法律规定可归纳成三类:

(1)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任或解聘。此为大多数国家之做法。如日本《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条规定,审计员由股东大会选任,设立中的大型公司由发起人或者创立大会选任,选任审计员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并无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的限制,以超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通过决议。大型公司可依据股东大会的决议,随时解任审计员。被解任的审计员有权出席上述股东大会会议并陈述意见,审计员也可以就审计员的选任、不连任或解任事宜出席股东大会并陈述意见。英国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在完成了从股东审计到专业注册会计师审计转变后,英国《公司法》第384条第1项规定,公司应在每届公布账簿及财务报告的股东大会上任命一名或几名审计人;第387条规定,如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任命审计人,则审计人可由国务大臣来任命,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后通知国务大臣行使任命权。《香港公司条例》第131条(一)、(二)规定,公司举行周年平常会议时,须举委审计师一人或若干人,任期至下次周年常会举行日止。举行周年平常会议时,如未委定审计师,法庭据该公司任何股东同人之申请,得委任该公司本年度之审计师一人。

(2)由审计委员会选任或解聘。美国采用此模式。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通常下设审计委员会,安然事件后出台的《萨班斯法案》对原来的审计委员会严格规定以提高其独立性。《萨班斯法案》在第301节B(2)规定,发行证券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对受雇于公司以编制、出具审计报告为目的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酬金以及监督,包括公司管理者同审计方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差异的协调负直接责任,并且要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该委员会报告。

(3)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任或解聘。即,区分不同公司类型分别确定选任或解聘权。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审计人员的选任与经理人的选任相同。①而公司法第29条规定,经理人之委任、解任及报酬,依下列规定定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须有全体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限公司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须有董事过半数同意。

解聘权的限制旨在防止公司管理层通过对股东(大)会的不正当影响,以解聘要挟审计师提供符合自身利益的审计意见,损害审计独立性,并依此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各国立法关于解聘权的限制模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程序限制模式。主要是英联邦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解聘程序,赋予被解聘的审计师陈述权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确保在被解聘前能够获得辩护的机会。如,英国《公司法》第391A条2、3、4、5项规定,股东大会计划决议解任或不再续聘审计人时,必须向公司发出一份书面通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将拟议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案通知现任审计人和他的继任者。审计人有权就此向公司发出书面意见,如果该意见发出及时的话,公司应将它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起送交股东;如果公司因收到该意见较晚来不及送交股东,也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宣读该意见。2)实体限制模式。主要是法国,规定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过失或不能分身),才能申请法院解聘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混和模式。主要是日本对监事会行使解聘权的规定。一方面规定只有满足特定情形(监事会仅于此时享有解聘权)时,监事会才能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规定被监事会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陈述意见。

从维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问题,如英国《公司法》第392条规定,接受委托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可以向公司以书面辞呈方式辞职;第394条第1项规定,审计人无论因何种原因辞职,都必须在递交的声明中说明与他停职有关,而且又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等等。即,审计人可以书面方式辞职,但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说明义务。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担任一般公司独立审计事务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辞职,但担任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要经过ASIC②批准后生效。德国则规定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只在存在重大事由时才能辞职③。

作为选(委)任、解聘制度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任期的规定,各国不尽相同。英国《公司法》第384条第1项规定,审计人的任期自本届股东大会闭幕时起至下届公布账簿及财务报告的股东大会闭幕时止,此期间为一年,因此审计人的任期为一年。一些英联邦国家有着相同的规定。日本《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条规定,审计员的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至一年内的有关最后决算期的股东大会年会闭会时止,但该股东大会并无另外决议的视为连任。④大多数欧盟国家审计师的任期为3到6年不等。萨班斯法案203节(j)则规定,作为主要合伙人(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复核人)的独立审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不得超过5年。

各国对审计报酬的给付与确定报酬水平权利的确定原则基本为谁选任谁决定,因此此项权利大都由股东大会享有。如,英国《公司法》第390A条规定,由股东大会任命的公司审计人,由公司与股东大会或以股东大会据以认定的其它方式确定。美国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决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⑤《香港公司条例》第131条(七)规定,公司审计师之报酬,应在公司常会定之,但在第一次周年常会前所委审计师或为临时补缺所委审计师,其报酬得由董事定之,但法庭委派之审计师,其报酬得由法庭议定之。因此公司管理层基本不享有这一权利。

就目前来看,强制轮换制度包括主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的强制轮换(实际上是对他们任期的限制)。前述《萨班斯法案》203节(j)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担任该公司外部审计师超过5年的,则该事务所提供上述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新加坡自2003年3月起对设在本国的银行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制度;奥地利要求公众公司自2004年起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制度;意大利和巴西对公众公司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新修订的道德指引以及香港会计师公会通过的执业规则则提出了7年轮换一次主审计师的建议。⑥强制轮换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注册会计师审计任期增加导致与客户过多接触产生亲密关系而影响审计独立性。相对而言,强制轮换制度还属创新阶段,因为对它的实施效果还无法评价,因此,《萨班斯法案》在规定这项制度的同时,责成国家审计总署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进行调查研究,⑦而国家审计署的研究报告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成本可能超过收益,它可能并不是加强审计独立性和提高审计质量的最有效途径。⑧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仍继续持观望态度,未加规定。

对独立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尤其是在证券交易法中对承担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独立审计师都有民事责任规定。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a)规定,如果会计报表在重要事实方面是不真实的、误导的,除非有关责任人能够证明其是善意行事,并且知道有关报表是不真实的和误导的,发行证券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对于信赖有关文件而买卖证券的人负有赔偿由此种信赖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1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有价证券呈报书中存在虚假记载或有欠缺时,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有价证券取得者在申报取得之际,已经知晓有虚假记载或表示欠缺时不在此限。

2.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公司关联性的禁止

这在多数国家均有规定,被认为是独立审计师的消极任职资格。各国关于独立审计师关联任职的禁止规定不尽相同,但通常都要求独立审计师不得与被审计公司存在人事上或利益上的关联性。总括而言,这样的关联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⑨

(1)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持有被审计公司股份或对被审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一定数额以上债务的。

(2)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上述人员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员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员或者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3)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审计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员。

(5)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公司获得审计业务收入以外的工资或其他报酬。

(6)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时间内每次都从被审计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审计和咨询业务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7)萨班斯法案206节(1)还反向认定了被禁止的任职关联关系:如果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者在前一年内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该事务所则被禁止为这家公司提供法定审计服务。

3.禁止同时从事可能引起与独立审计利益冲突的非审计业务

在安然等一系列公司腐败事件发生后,研究者认为影响审计师独立性并导致担任安然等多家公司审计服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业务与财务咨询业务。《萨班斯法案》于是明文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一个客户提供审计和与审计无关的财务咨询等非审计服务;而且即便某一项非审计服务不在该明确禁止的条款范围内,相关的服务合约也必须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萨班斯法案》第201节(a)规定了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法定审计范围

法定审计范围是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强制审计的公司范围,这在存在法定审计制度的国家都有规定,它是法定审计制度的核心。各国及各地区关于法定审计范围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全面强制审计制度。即,凡属公司法上的公司均需审计。早期以英国为代表的部分英美法系国家以及现在的印度等国采用此模式。英国1900年公司法建立全面强制审计制度,直至1994年修改公司法放弃这一模式。⑩印度1956年修改的公司法要求所有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应接受审计。二是部分强制审计制度。在公司法中规定强制审计的条件,只使部分符合强制审计条件的公司负有审计义务。但对应强制审计的公司范围,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营业的性质和公司的规模三个标准确定负有法定审计义务公司的范围。

如,《德国商法》首先依据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总额、职工人数确定了公司规模类型,并确定了负有法定审计义务的公司种类:资产总额在531万马克以下、销售总额在1 062万元马克以下、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只要连续两年具备其中两个条件的,属于小型公司,不需要进行审计。资产总额在531万―2 124万马克、销售总额在1 062―4 248万马克、职工人数在50―250人,只要连续两年具备其中两个条件的,属于中型公司,要每年接受审计。资产总额在2 124万马克以上、销售总额在4 248万马克以上、职工人数在250人以上,只要连续两年具备其中两个条件的,属于大型公司,必须接受审计。《商法》第340k条、341k条规定,银行、保险公司必须接受独立审计,证券交易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审计,但上市公司必须接受审计主要是因为达到了商法确定的负有法定审计义务的规模。⑾欧盟1983年通过的第7号公司法令中,要求所有开具统一账户的公司都要接受法定审计,1986年和1991年公司法要求所有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法定审计;按欧盟公司法的先行要求,除成员国的小型公司可以不执行法定审计要求外,其它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都要接受法定审计。⑿瑞士《债务法》第723条规定,公司股本金在三百万法郎或者五百万法郎以上的,或者公司有未偿还的债券,或者向公众引资的,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的专业审计员检查公司资产负债表,为此目的也可以聘用信用团体或者审计员协会。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条(年终查核)第1项规定,公司每届营业年度终了,应将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及盈余分配表或亏损拨补表,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会承认。资本额达一定数额以上之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除政府核定之公营事业外,应先经会计师签证。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之。前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⒁1994年后的英国《公司法》改变了全面强制审计制度,转采部分强制审计模式,但在负有法定审计义务的公司范围确定上,英国法以及受其影响的英联邦国家主要采用公司规模这一单一标准。如,英国《公司法》规定,资产达到35万英镑的企业必须实行独立审计师审计制度,豁免了小型公司或微型公司的法定审计义务。⒂美国则通常要求公众公司强制审计。

(三)审计材料的获取以及法律责任保障制度

审计材料是注册会计师作出公正审计报告的依据,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获取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与信息,各国及各地区在法定审计制度中大多规定了审计材料的获取和保障制度。

国外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大致如下。

一是赋予注册会计师查阅公司财务信息和相关资料并要求解释的权利。如英国《公司法》389A条规定,公司审计人有权随时审查公司的财务账簿、账户、凭单,必要时还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就上述财务资料进行解释。另外,第390条还规定审计人有权收取股东有权收取的所有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其它往来文件。日本《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第7条规定,审计员为履行职务,可随时查阅或者摘抄大型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相关资料,或者请求董事、高管人员提供会计报告。《香港公司条例》第133条(二)规定,公司审计师随时有权检查该公司之簿记,计算书,收据。

二是规定公司提供审计所需材料的义务。如英国《公司法》389A条除了规定审计员获取审计材料信息的权利外,还规定,如果公司管理层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审计员提供了传递或旨在传递任何实质性方面构成误导、错误或欺骗的任何信息或解释,则成为违法行为应受到惩罚,这表明英国公司存在提供审计材料的义务。《香港公司条例》第133条(二)规定,公司审计师有权要求该公司董事与职员给予因执行审计职务所必要之资料及解释。《萨班斯法案》第303节(a)规定,所有发行证券公司的官员、董事或任何人员所采取的以提供带有重大误导性会计报表为目的影响、强迫、操纵或误导任何注册会计师行为均是非法行为。

法律责任保证法定权利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各国法律基本上为上述规定配置相应的责任制度。如英国《公司法》389A条还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前述义务,将成立罪项,可处以监禁或罚款。香港《证券交易条例》规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或者隐匿、销毁、修改这些资料,阻止或妨碍审计的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公司法》法定审计制度的建立始于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199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第17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第2款规定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既没有明确确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主体,也未反映公司法应确定的审计模式,更遑论法定审计制度体系的建立。对这样的立法现实,可以时代的局限概括,这一现实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终结了。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70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171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比较研究的结果

(一)法定审计制度的立法模式

各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独立审计制度的立法规定或置于商法,或置于公司法,或置于证券法,基本与各国公司法的立法模式相同。大陆法系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因公司法通常作为商法之一编存在,与此相适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独立审计制度在商法中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多以制定法为表现形式,公司立法采用单行法规,有关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独立审计制度在单行的公司法中规定;大陆法系的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也以单行法规为表现形式,如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与此相对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独立审计制度规定在单行公司立法中。美国财务会计报告独立审计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因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独立审计制度主要在证券法中规定。综上,各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商法模式、公司法模式和证券法模式三种。我国的立法模式应属公司法模式,但就广义而言,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些专门性单行法规也是这一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法定审计制度的制度内容

各国关于法定审计制度的制度内容规定不尽相同,但主要是从三方面设计的:一是规定法定审计模式,意在确定必须强制接受独立审计的公司范围作为法定审计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建立法定审计制度国家的立法中均为首要且不可缺少的规定。二是保障独立审计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各国主要围绕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免,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的关联禁止,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和强制轮换制度,以及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不相容业务的禁止等方面,以增强注册会计师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的独立性为目标进行规定。三是对独立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保障规定。各国立法采用不同的方式,或是授予注册会计师查账权,或是规定公司的审计材料提供义务,或是同时从两方面规定,并且配以公司妨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制度,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

(三)法定审计制度的立法趋势分析

各国法定审计制度的现状是在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后形成的。法定审计制度在各国不仅仅是经过了完善的选择历程,更重要的是在经济现实与变动推动下制度内容的变更。法定审计制度的鼻祖――英国公司法上法定审计模式的变化,以及安然、世通事件后美国萨班斯法案大刀阔斧地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和严格监管的改革,无不印证了这一点。总括而言,从各国法定审计制度的演变有这样几个明显的趋势:一是在法定审计模式上,由全面强制审计向部分强制审计转变。在这方面,作为许多英联邦国家公司法范本的英国公司法最具代表性。英国法定审计模式从自愿审计到率先确定全面强制审计,再到放弃全面强制审计转采部分强制审计的历程,带动了许多英联邦国家在法定审计模式上相同的转变,当然这种转变是多种价值选择的结果。二是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保证制度,这方面以美国最为典型。美国公司改革法案针对国内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丑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合谋参与给公众带来的信心创伤,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其中包括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权力和披露监管,规定合伙人担任独立审计师强制任期的轮换制度,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独立审计有利益关联的业务,加强监管和处罚等等,以此充分保障审计独立,提高审计质量,保护利益相关人。

(四)我国法定审计制度的借鉴

合理借鉴是制度比较研究的目的之一。从制度体系的角度,国外法定审计制度的体系架构于我国公司法有借鉴意义,但借鉴必须立足本土化,对法定审计制度的具体内容规定,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公司内部治理、外部市场条件和监管、以及特殊的公司产权结构现状;另外,由于独立审计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审计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水平、审计环境等问题也是制度内容规定不能忽视的。总之要在充分的本土化基础上设计制度内容。除此而外,制度的借鉴还应该考量一些共性问题,譬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低独立性引发的审计质量降低对利益群体的损害现象在世界范围的普遍存在,引发各国增强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的立法现实;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同现状,也应该把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作为法定审计制度的重要目标。同时还要探究特定制度在一国公司法演变背后的深层意义,比如法定审计模式在英国公司法上的演变过程,以及为其他国家仿效的原因,这些对我国法定审计制度的构建都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文宇.公司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 吴建斌.最新日本公司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研究资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公司财会制度范文4

摘 要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流动,如果对企业的监督不够力度,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减少企业集团的资产流失,保障集团的整体利益,我国在借鉴外国财务人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集团内部财务人员的委派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现行的财务委派制度,据实指出其利弊。

关键词 企业集团 财务委派 利弊

企业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或投资者,肩负着集团的使命,务必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如何管理好下属企业是集团公司思考的主要问题,高效的管理方式是防范集团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实施财务委派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集团的利益冲突,对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财务委派制度简介

所谓财务主管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为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强化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对子公司派出财务主管,进入子公司经营班子,主管子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并将其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惩的财务控制方式。

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建立高效市场机制的前提,而会计信息的质量主要依赖于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素质和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委派制度作为我国产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吸收国外经验的产物,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系改革的结果,这种委派制度是由集团公司总部的管理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派遣财务主管对下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其真实涵义应该是“所有者委派制”。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主管直接代表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是所有者权利的延伸。企业集团内部对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总监或者财务主管委派制、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和经营监督,已经成为了集团公司控制所属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委派制度所体现的是一种财务控制,是一种财务决策机制,在这种制度的引导下,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主管作为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助手及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代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多重职责。财务主管作为子公司经营者的助手,既要接受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领导,又要负责子公司的财务制度制定和日常财务活动,并要建立起相应的财务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自己的高业务水平来为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帮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财务主管代表着集团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必须从母公司的财务管理角度和经营利益角度出发,财务主管应该积极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为其未来发展提供建议,一旦子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有损集团公司的利益,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所有者汇报,并对子公司的行为加以阻止。从某个方面来说,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集团公司通过派遣财务主管到子公司,通过与财务主管的沟通,能够及时了解子公司目前的动态和财务状况,一旦发生风险,即可及时援助,防止风险扩散,促进集团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集团公司实行财务委派制的动因分析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赖以生存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都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影响着集团公司的经济效益,制约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而且集团公司的资产规模大权利层次划分明确,容易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信息不对称等都会影响集团的整体利益,随时引发财务危机。正是因为如此,集团公司通过在下属企业中委派财务总监,实施财务委派制度,以保证下属企业的资产安全完整,防止随意挪用资金和财务舞弊行为,以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经济发展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财务委派制度是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实施的财务控制,在企业集团中,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控制,来实现对子公司的整体控制。在该制度下,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由母公司统一组织招聘、录用、聘任、考核及解聘等工作。财务总监负责确保所在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设计上的合法合规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合理地运用会计准则;保证所在子公司的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科学地编制所在子公司的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并要时刻保持与母公司财务部的沟通及联系,按个规定上报财务会计报表和汇报财务信息,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财务决策及时向集团公司总部财务部汇报。

财务委派制度作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其本质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1)承担着财务监督职能。目前,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大多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行为不合理、经营者行为不得当及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等问题,而委派的财务总监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及时跟踪下属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下属单位的财务发挥着监督的作用,并将所得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到总公司的财务部,防范财务风险。(2)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代表,是所有者职权在子公司内部的延伸。财务总监是由总公司统一招聘和派遣任用的,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促使委派的财务人员代表集团公司利益对下属企业进行管制,也能够确保下属企业在所有者的愿望下正常运转,使总公司对下属企业的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经营事项了如指掌,最大程度地维护了集团所有者的利益。(3)财务委派制度是集团公司强化总部实际控制力的内在要求。在企业集团内部实行委派制度,从总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来看,是集团主动完善自身财务管理体系的需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地掌握下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挥对子公司的监督,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委派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企业实行财务委派制的积极意义

首先,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中注入了监督者。在产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虽然下属企业的经营者也是由集团公司所有者任用的,但是由于受经营目标等因素的影响,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会产生冲突,此时就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问题。而委派的财务主管一方面负责对下属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直接控制着下属单位经济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对经营者的管理行为具有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委派财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有利于其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对经营者行为做出合理地评价,及时反馈下属企业的真实财务信息。

其次,能够更加有效及时地监督经营管理者。委派的财务主管除了要确保下属企业的财务制度合规合法之外,还负责审核经济业务的入账处理,在会计核算的同时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不合规的支票、凭证使用等,对下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存在的舞弊行为。同时,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主管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汇报,便于集团公司及时采取预防对策。

再次,财务委派制度有利于调动委派的财务主管的积极性。该制度一方面保障和监督下属单位反映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障委派的财务主管独立地形式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解决其两难境地的问题,即子公司的财务人员既要服从于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领导,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最后,有利于加强集团内部会计队伍的统一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所派遣的财务主管不再完全受单位负责人的影响,通过建立、健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可以促使会计人员之间相互学习、提高会计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

(二)企业引入委派制的弊端

首先,财务委派制度造成了财务主管双重身份的矛盾。作为子公司的决策管理阶层,集团公司所委派的财务主管,既要接受子公司经营者的直接领导,参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又要作为母公司经营者的代表入驻子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再管理、再监督。就这看来,该制度把委派的财务主管置于“两难”的局面,一旦受不住经济利益的熏陶,就会违背集团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违背了所有者的初衷,例如:财务主管和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对某一决策问题上意见不统一,各执己见,必然会导致子公司经营管理的瘫痪,即使将问题及时上报到总部,也会在一段时间内影响子公司的正常运转。

其次,财务主管会计职能的实现收到制约。集团企业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所委派的财务主管是为了监督子公司的经济活动,两者的目标不一致,容易导致利益上的冲突,此时,财务委派制容易带来子公司经营管理者与委派人员的对立,反而导致了经营效率的低下。同时,财务委派制度会造成着重财务主管的监督职能而忽视会计的核算及管理职能。根据会计理论,会计本身既有反映会计信息与报告的职能,又有对内实现财务管理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若太过重视监督,反而会忽视管理。

再次,实施财务委派制度不利于发挥财务主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委派的财务主管是为了保证集团的资产安全完整,其肩负的经济责任与所属子公司的经济利益相互脱钩,在不需要保证子公司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财务主管似乎以一种局外人的姿态入驻子公司,所以其积极性与能动性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打压。而且集团公司所委派的财务主管与所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脱节,其经营业绩好坏的直接负责人是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委派的财务主管则是监督经营管理者是否违规。在经济效益不好的情况下,委派的财务主管和子公司的员工待遇相差不多,反而是财务主管比较轻松,但是在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情况下,子公司的员工由于业绩突出,薪酬可能会超过委派的财务主管,容易使委派人员心理不平衡,消极怠工,甚至与员工与企业发生利益冲突,影响会计职能的发挥,不利于企业的日常经营。

最后,产权关系不明晰所引发的问题。如果集团公司是由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虽然对其有资本控制权,但其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是由外方控制,总经理由外方或个人担任,委派的财务主管也将受现行会计制度、经营体制的影响,从而使其监督职能也难以发挥。

简而言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委派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该制度能够强化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制止子公司领导层的腐败问题,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财务委派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委派的财务主管以双重身份出现在下属企业,其利益与下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相冲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积极对现行的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度进行完善和充实,使得这一机制成为真正有利于集团管理体系构建的制度,有效地在经济大潮中为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国企的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吴英.对企业集团财务委派制的思考.现代商业.2011.10.

[2]杨柏玉.财务委派制的利弊浅析.网络与信息.2005.08.

公司财会制度范文5

笔者认为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是由财务人员控制系统、财务制度控制系统、财务目标控制系统和财务信息控制系统等构建成的有机整体。

一、财务人员控制系统

提高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效率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控制,加强财务监控,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控制通常可采取三种方式:

(一)委派制。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直接委派,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列为母公司财务部门的编制人员,子公司的财务机构作为母公司财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严格执行母公司财务制度,并接受母公司的考评。

(二)指导制。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母公司只能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影响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产生。同时,母公司财务部门只能对子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无权对子公司财务部门命令。

(三)监督制。子公司在决定自身财务部门的设置上有很大的自,母公司基本不干预。但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财务监事,负责监督子公司的财务活动。

上述三种方式具有共同点,即母公司都必须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我们称之为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有两种职权:享有对子公司财务计划制订的参与权,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或董事长共享签字权,并承担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等责任。

二、财务制度控制系统

以财务权力和责任为核心的内部财务制度是集团公司开展财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集团公司实行科学财务管理的前提条件。

关于财务制度的基础构成,此处不再详细阐述,需要注意的是:

集团公司内部各层次的财务制度均应重点突出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和财务管理部门四层次的财务权限和责任,包括他们各自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收益分配决策等各项财务活动中的权限和责任,以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财务目标控制系统

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的财务目标,必须建立自上而下的财务目标控制系统,包括:

(一)财务目标评价系统

财务目标评价系统,是以母公司财务目标为基础制定的母子公司财务评价体系。围绕集团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应建立以评价获利能力为主体,评价偿债能力、资产营运效率和发展能力为辅助的财务目标评价系统。集团母公司的财务目标确定后,便可按照目标管理的办法,将总体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子公司,实行层层目标控制,以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资金控制系统

包括现金控制系统、筹资控制系统和投资控制系统等内容。

1.现金控制系统。对大中型企业集团而言,设立内部银行是集团母子公司实施现金控制的有效手段。内部银行是集团公司借用商业银行的结算、信贷和利率等杠杆而设立的集团母公司财务部门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它是内部结算中心、内部信贷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中心、内部信息反馈中心的复合体。通过其自身的业务活动向有关方面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在内部银行制度下,每个受控的子公司都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交易,通过内部银行办理结算,以监督资金流向。各子公司只保留一个费用支付账户;内部银行根据母公司为各子公司核定的资金额度,结合实际需要发放贷款,并对各单位定额内和超定额使用资金实行差别利率计算利息;母子公司间的资金余缺统一由内部银行进行有偿调剂和调度,把闲置现金余额降到最低限度。

2.筹资控制系统。在集权管理模式下,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对外筹资,由内部银行统一对外筹措,各子公司无权对外筹资;在分权管理模式下,子公司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筹资,但必须把筹集的资金统一存人内部银行。筹资控制系统的重点是借款控制,包括借款审批程序控制、借款总量控制和负债比率控制。

3.投资控制系统。在不同管理模式下的投资控制系统与借款控制系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它包含的内容除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控制和投资总量控制外,还包括投资方向控制和投资风险控制。

(三)收益控制系统

集团公司收益是指集团公司整体的会计利润,它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收入与成本配比的结果。集团母子公司的收益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实施盈余管理策略来实现。

1.统一会计政策

为保证收益质量,集团公司不仅要选用恰当的会计政策,而且要求母公司与各层次子公司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应该达到一致。

2.盈余管理策略

盈余管理是选择使会计收益达到某种结果的会计政策。盈余管理有别于利润操纵,它是企业为实现理财目标而采用的管理策略。在法律制度允许范围内,集团公司股东和经营者对财务报告收益在一定程序上进行控制,其主要手段是选用适当的会计政策,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和关联交易等方式,目的是通过节税等形式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收益的最大化。

四、财务信息控制系统

集团母子公司间财务信息是否畅通,关系到整个财务控制系统的运行效率。有效的财务信息控制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母公司应制定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包括事前报告制度和事后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前,必须事前向母公司报告。

(二)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母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审计、年度审计和子公司经营者的离任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加以处罚,以形成集团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财务网络电算化

公司财会制度范文6

一、集团公司对财务决策权的合理配置

经营管理的重心在于决策,不论何种管理决策都涉及到财务决策特别是涉及到企业长期资金来源、资金投放方向和投资项目的战略性决策。而决策的效果和效率首先取决于决策权的配置。理论上讲,集团公司的财务决策权应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在实务中,股东会和董事会所拥有的财务决策权要部分地授权给经理层来执行。这就需要财务决策权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分割与配置问题。

一般认为,财务的决策分为2类:1是财务战略决策;二是财务战术决策。即使是在授权制度下,财务的战略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而一般的或日常的财务决策,则可授权给经理层来作出。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公司法》的要求,董事会保留的财务战略决策权的主要是:制定或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策方案;制定或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S制定或审批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和重要资本经营方案;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等。

二、集团公司对财务执行权的合理配置

财务执行权属于企业内部控制范畴。本文涉及的是授权批准控制,目的是取得所有相互协调的和措施,这些方法和措施都能有效地用于保护企业的财产,检查信息的准确性,提高企业的效益,推动企业坚持执行既定的管理政策。因此,公司的经理层具有3种财务控制职能:一是经由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决策;二是为董事会制定财务战略决策拟订方案;三是负责实施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层为董事会拟订的财务战略方案包括:。拟订公司内部财务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

经理层在实施董事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时,必须采用职能专门化的授权实施体制。即日常的财务活动主要由职能化的财务管理部门来负责实施。

三、集团公司对财务监督权的合理配置

《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确立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的会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去年以第283号令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因此,财务监督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单位内部财务预算、规章制度等,对企业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控制和督促。财务监督在公司内部是分散配置的,主要有2大监督体系。一是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横向财务监督、纵向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员工财务监督。二是外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的财务监督、出资者的财务监督、债权人的财务监督和担当“经济卫士”身份的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等。在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权要注意处理好它在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之间的配置。

一、集团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的分公司的财务治理,按权限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划分,通常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集权型、分权型和集权分权结合型。确立集团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治理体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一个非法人实体,不具有法人企业应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财务治理权;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这种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又必须与财务权利相结合才能得以实现。换句话说,财务体制的设计必须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有鉴于此,本人倾向于在集团公司内部建立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财务治理体制,即在资金、投资、资本运作和成本的主要管理决策权均在总公司,同时通过会计委派制等方式,加强对日常财务活动的控制与监督:

二、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治理权,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会依法对其内部的财务战略和日常财务决策制定方案并负责执行。但是,子公司毕竟是被集团公司所控制的。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拥有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因此,子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要的财务战略方案,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查批准,方能实施。主要包括:审查批准于公司的基本财务制度: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增资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出租、出售和破产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以及其他对集团总体收益水平带来重大的财务行为等。另外,集团公司还拥有对其子公司的财务监督权,主要包括: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对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评做法监督对集团公司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决定于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的年薪和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