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例6篇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前期经费用于审批阶段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项目(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编制(同一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同一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五条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编制和审查项目总概算的依据是国家或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原批准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若工程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

第十八条列入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还应执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7号)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增加投资规模。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8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错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按有关法规及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8号文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企业、个人或境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与公众利益关联度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需要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投资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招投标的核准和实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前期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决定;

(二)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跟踪收集分析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考核和验收;

(三)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四)负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参谋和服务工作,着力推进和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拨付和滚动回收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指定或暂无责任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或受无力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委托,开展前期工作;

(七)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入库和退出机制;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相关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开展。

第五条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方向,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符合本市行政区域发展需求,按照可能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

第六条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建设业主、建设内容、规模、公用工程配套、投资估算等);

(三)规划选址要求;

(四)建设用地要求;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融资计划;

(六)年度项目前期工作内容、进度安排、所需前期经费等;

(七)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前期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下达;

(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明确前期法人或者责任单位,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各项工作负全责。

(四)完成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五)符合区域发展需要,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未予申报的项目,市前期办在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六)因情况变化,确实不能完成前期工作或不宜继续实施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一般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对列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办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争取国家与省政府对重点项目的要素支持;

(二)对前期工作进展快、建设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政府优先按计划安排财政性前期经费。

(三)将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列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优先协调解决规划选址、征地、拆迁、供水、供电、交通、政策处理和有关规费减免等事宜;

(五)协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半年度分析通报制度、全年考核检查制度、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大前期项目制度,切实加强前期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成果评估和审查制度。课题调研、项目规划、投资机会研究等软课题成果采取自行评估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报前期办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本成果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确保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一)自行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二)委托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向前期办提出委托申请,由前期办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三)专家审查是指由前期办负责召集,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对相关文本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立*市项目审查专家库。项目审查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综合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的采购,及项目的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二)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安排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四)其它可用作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直接支付管理。前期工作经费按照"总额控制、及时归还、滚动使用"原则安排,专款专用,滚动用于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

前期办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轻重缓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可能性,汇总提出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实施。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单位)负责人与前期办签订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落实相关责任,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逐步实行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筹划、调研和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鼓励提出重大前期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文本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前期经费是项目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

项目批准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前期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前期办应按签订的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负责收回前期经费并缴入市财政专户或通知市财政扣回。未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前期办和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市财政每年安排前期办一定的前期工作管理专项经费,并按前期项目的增加逐年递增,滚动使用,专款专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土地和政策等事项。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其主要内容:

(一)年度项目前期计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前期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前期工作经费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前期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累计三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其在*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备案系统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条为规范管理*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备案系统),确保省备案系统网站有序、安全运行,进一步完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备案系统是我省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申报、运行和管理平台。

第四条省备案系统是在因特网上正式注册的站点,注册域名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信息安全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主管省备案系统,指导、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和结构设计;负责与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所有上网信息内容(除地方信息外)的审核工作;对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的指导下负责省备案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对网站栏目进行总体构图和安排,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相关栏目的设立和变更需经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审定;地方信息栏目的内容实行单位(部门)负责制,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信息审核制度,严格履行上网信息的审核程序。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确保信息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各地发改、经贸部门应将从事省备案系统工作的负责人报省发改委、经贸委备案。相关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月内以书面形式报省发改委、经贸委备案。

第九条备案管理部门申请用户帐号必须完整填写用户申请表(见附表),并由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登记,由省发改委统一发放。

第十条备案项目信息和数据的查询严格按权限执行,其中非公开的信息和数据任何个人不得拷贝;严禁向无关人员提供进网用户名和口令,以确保省备案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凡属备案类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都必须在省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和备案后相关行政许可。发展改革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网上备案,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已备案项目的行政许可等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利用网站提供的平成项目备案全过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

第十三条省备案系统是全省惟一合法的备案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作管理平台。未在省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的项目,属于未履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退税,以及重点项目申请。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从事省备案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备案质量;积极参加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统一组织的工作培训。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4

吉林省发改委从《决定》下发开始,就着手相关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吉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讨论稿,并征求了各市州意见,修改后分别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先后在委主任办公会上组织各处进行了讨论。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按照扩权精神,我们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几个配套文件又重新进行了修改。省政府正式出台这几个文件,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为确保文件正式出台前这一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我省新增投资50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我们准备在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暂按这些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将来与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同时,这几个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方面,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管理办法。2004年,我委就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草稿)》,起草了《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政府投资条例》又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我们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待国家的《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再进行充实完善。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以往的审批办法进行,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的一些新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

一、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的变化

按照吉政发[2005]16号文件,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个方面的权限。一是关于政府出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审批,全部下放为由县(市)审核,直接报省审批。二是关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全部报省审批改为核准,同时明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国家和省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三是关于除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的管理,既不实行审批,也不实行核准,全部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这方面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实际上是紧紧围绕下放项目的审批权,实施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而提出并出台的,这是扩大县(市)管理权限和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成果。由此,也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方式的变化。以往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无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何、无论它的规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否则项目不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只有1种方式,就是审批制。这次改革后,就是要还给企业充分的自,将一种方式改变为3种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一个项目到底是用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中的哪一种开展前期工作,是我们应该首先把握的问题。总体上讲,就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二是环节的变化。按照以往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共划分为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前4个环节属于前期工作阶段程序。从2002年国务院下放管理权限后,取消了开工报告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只剩下3个环节。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前期工作的环节各不相同。对于审批制,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审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个环节。对于核准制,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对于备案制,也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备案申请的确认。

三是政府部门审查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以往实行审批制时,政府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市场预测、场址选择、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原材料供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全部进行审查评估。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制的项目,政府部门对于上述内容不仅仍要进行审查和评估,而且要比以往审查和评估更加严格。而对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减少了许多,政府只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社会效益、资源利用、环境影响和经济安全等5个方面进行把关,至于企业的投资效益如何,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都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四是管理权限的变化。这次改革前,在项目管理权限上,我省执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发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按照这一《规定》,我省的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是: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由各市(州)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审批。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自行确定。这次改革后,按照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审批制的管理权限是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那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项目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这方面国家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利用国家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可由省里进行审批,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制也要遵从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等。核准制的权限是要遵从《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核准目录》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都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目录》中,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省、市(州)、县(市)的核准权限,同时,《目录》也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备案制的权限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另外,除延边州外,在各地级市和各县(市)的管理权限方面,变化最大的是上报权限的变化。以往由省审批的项目,都是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这次扩权后,对于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县(市)项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报,但同时要抄报地级市备案,以便于各地级市能够掌握本地区项目的总体情况。延边州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

二、如何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及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和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来讲就是实施好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过去我们对审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现在实行的审批制其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工作内容则多是新提出来的。

(一)项目审批制

1.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要了解项目审批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资的概念。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的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审批制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2.审批制的环节

这次改革后,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5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要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由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地进行审批,由规划部门对有关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3)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4)资金申请报告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了第31号令,正式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要求,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5)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明确了应核准的项目范围以及省、市(州)和县(市)的核准权限。如果项目属于政府颁布的《目录》中的项目,就要由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总体上看,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按目录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直接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另外一种是按目录应由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 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1.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2.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研究对策;煤炭企业

目前,煤炭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存在盲目性,决策缺乏科学性,项目投资摊子过大,涉及范围广,以致于弱化了主业投资,造成主业与非主业比例失衡,增加了投资风险。为降低项目投资风险,实现企业目标,必须全面利用各种管理方法、技术和知识,对项目各项活动开展有效的管理工作[1]。然而,在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致使有些风险不可避免。而有些风险完全可以避免,有些则通过有效的应急预案可使风险降到最低、损失最小。可以说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并非不可控制。通过运用科学的投资决策方法,对企业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选择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以减少损失。

1煤炭企业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投资项目盲目,决策不慎重

有些企业在投资项目时,投资管理机构或部门缺乏科学的调研论证和设计,即使有论证也是走过场,未能全面地进行分析和探讨。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没有将所有的风险考虑进去,只是一味听从基层单位的建议,往往盲目跟进。另外,企业董事会的董事在现场决议时由于时间紧,未能提前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往往按照投资管理机构或部门的意见进行表决通过,造成盲目扩张。

1.2项目资金紧缺,融资渠道狭窄

在煤炭企业建设项目各主要风险因素中,项目投资额、企业规模、贷款利率等资金风险占较高比重[2]。煤炭企业大部分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巨大、现金流不充足、贷款利息沉重,尤其是近年来煤炭行业形势低迷,企业自有资金十分紧缺,融资渠道单一,加之银行贷款难度增加,煤炭企业逐渐陷入愈加困难的局面。由于资金压力大,很多企业陷入财务危机,项目因缺钱而处于停工或缓建状态,整体形势不容乐观。

1.3招投标工作不规范,合同签订时间过长

部分煤炭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应招未招、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情形,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甚至招标文件就是为某一投标单位“量身定做”。评委长期固定,评标标准和细则不够完善,没有统一公正合理、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甚至没有评标办法,采用简单的投票方法,评委按自己的意愿投票,评标较为主观性,缺乏规范性及客观公正性。监督人员专业水平有限,无法起到严格意义上的监督作用。中标后,招标人迟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二次压价,严重违反了国家招标投标法律规定。

1.4项目超概算现象严重

部分项目在投资决策立项时,为了让领导满意或者是在董事会上易通过,没有科学地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而是将项目估算或概算设计的很少,把投资效益夸大,误导领导决策,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超概算现象,甚至部分项目超概算几倍。由于部分企业设计与经济效益未能很好地结合,设计和概算上出现漏项。在设计的同时未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施工时未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导致投资增加,致使项目处于被动局面[3]。

1.5项目施工管理跟不上,延误工期

由于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建设单位专业力量不足,未能发现施工单位的问题所在,现场监督不到位,督察不力,造成建设单位无法对施工单位进行控制,对现场签证把关不严,重大设计变更未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等,致使项目不能按时投产,延误工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3]。

1.6未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

大部分企业项目投资未建立项目后评价机制,项目竣工交付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后没有对项目决策及实施的合规性、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分析评价,未分析投资收益与预期偏差的原因,总结投资项目经验教训,没有形成完整的项目投资审计和后评价制度。同时,也未建立项目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项目投产运行后直接转为生产单位进行管理,有些项目由于多年处于停建状态,成为“僵尸项目”,也无人过问,更未进行追责,造成资源浪费和财产损失。

2煤炭企业控制投资风险的对策

2.1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煤炭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管理等基本制度;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项目管理、风险管控、投资后评价、内部审计监督、投资责任追究等专项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和基本流程,形成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分层次全覆盖的制度体系。

2.2严格投资管理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项目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定等重点环节。项目前期阶段应组织技术、财务、法务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开展风险调查、技术论证及经济评价,做好市场调研考察,分别从资源状况、投资方向、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目标市场的需求状况、环保容量、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等,把风险分析贯穿于可行性研究的全过程,以便更好地回避风险和控制风险。

2.3适时调整项目建设思路

煤炭企业要充分掌握和利用国家的行业、产业动向和政策,运用比较优势理论,积极寻找与煤炭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如煤炭深加工、清洁生产、煤泥发电、制浆、煤矸石制砖、煤层气化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3]。近几年国家对环保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企业要提高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环境污染,控制粉尘和噪音。在煤炭生产中采用先进工艺、减少地面塌陷,洗煤作业中加强回水利用、洗煤用水实行闭路循环,同时将矿井水沉淀、净化及消毒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使企业真正走上绿色发展之路[4]。

2.4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风险管控

煤炭企业要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就必须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资金筹集的风险管控。企业要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规划、管理,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广泛募集资金,保证企业发展资金充足,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以项目优势、资源优势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合资合作,共同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本带动功能,提高国有资本贡献率。同时,还要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筹资效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效益。

2.5强化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试行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制度,定期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投资的领域及事项,引导国有资本投向,促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型升级。同时,建立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对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重大投资损失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信息要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对超概算项目要加强事中控制,一旦发现出现超概算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严控中间结算、设计变更和签证,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后期严重超概算情况发生。

2.6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国有企业应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后评价意见应客观真实反映投资项目选择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规模、效益与可研或投资分析报告的对比,揭示出市场、法律、政策、财务、技术等问题和风险,判断项目与预期的实现程度,分析投资收益与预期偏差的原因,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提出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其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投资决策和项目运营管理服务。

2.7建立投资损失问责机制

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层层落实,尤其要明确关键环节责任主体、质量标准,实行管理责任制。若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以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程序或未正确履行相关程序等,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项目投资管理实施成效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是一家集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物流贸易、建筑矿建、现代服务业于一体的特大型工业企业集团,是河南省最大的工业企业集团[5]。项目投资范围广、投资巨大,为保证投资效益,河南能源集团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1)集团公司多次修订完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竣工结算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制度文件,确保了项目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和制度保障。同时,加强项目考核力度,建立建设项目工作推进机制,实施月度总结并召开建设项目协调推进会、季度巡查、半年全面检查,年底按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兑现。2)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求各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分管副总对所属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解落实建设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军令状”完成目标任务。3)为激发各二级公司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拓宽思路,集思广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集团公司实行融资绩效考核管理,鼓励基层单位多渠道、多方式融资,资金管理情况与各单位的领导薪酬挂钩。对在融资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予以优先提拔重用,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确保了项目资金,使项目“快、好、省”推进。

参考文献:

[1]王光宇,车中山.项目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应用探析[J].商,2013(14):64-65.

[2]张润海,崔振文.煤炭企业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初探[J].煤炭经济研究,2009(12):56-57.

[3]张毅.煤炭企业投资风险管理研究及对策[J].中国煤炭工业,2009(11):59-60.

[4]黄先芳,娄纯联.矿业投资项目风险控制对策[J].新远见,2009(2):110-116.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6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国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各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政府投资项目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高,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对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财政支出绩效有着重要意义。在此,本文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谈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政府投资 财务 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建程序管理和计划执行不够严格,部分项目存在前期工作简化和“三超”现象

基建程序履行不到位。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重建设、轻管理、少论证、无评估”的现象。如未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时未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进行控制,概算金额与投资估算相差过大,项目决策未经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前期工作简化。个别项目为了赶工期,搞突击,甚至是设计方案尚未确定就开始施工,形成了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导致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频繁,项目投资难以有效控制,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二)建设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基础比较薄弱

一是缺乏成本经营理念,不重视控制建设成本,忽视向管理要效益、要资金。二是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健全与项目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没有很好地予以执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三是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滞后。一些项目完工后长期未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基建投资长期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影响财务信息准确性。四是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素质无法满足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需要,内部会计监督职能弱化。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计划为主线,以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财务管理、监督和预算审核中心预算及变更审查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监管体系。但由于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还不完善,后续监督检查力度不足,责任追究制度未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展开,一是难以激发出项目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难以对项目的投资效果和管理效益进行全面分析和合理评价,三是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策

(一)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立以计划管理为核心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体系

严格履行基建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经过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招投标、开工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等管理程序。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做深做细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实行重大项目公示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严肃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收支预算一经下达,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和资金预算的,必须根据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需要情况,提出项目之间财务支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规范建设单位财务行为,建立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强化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每项经济业务都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授权批准程序。要重视财务部门的建设,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管理职能,让财务人员参与事前预测和决策,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和评价。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对已完成工程建设符合项目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和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在加强计划管理同时也要从微观入手,把资金管理工作贯穿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参与项目可行性认证,主要对建设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从经济角度把好审批关。根据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等情况拨付建设资金,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已完工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审查批复。

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目前,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将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财务及各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统一纳入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原则,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建设单位的财务职能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建设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三)完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建立以绩效评价为龙头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