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例6篇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化

    我国信托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得以恢复和发展起来的金融行业。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发展新阶段的开始。1979年至1999年,在这短短20年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5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每一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不同,但根本目标只有一个,即规范信托业发展,防范信托风险。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正是在第5次信托业清理整顿的大环境下,借鉴西方国家信托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而出现的新生事物。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规定,其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和运用做了进一步补充,以上两制度中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构成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雏形。然而,纵观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发展现状,以及部分信托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停业整顿或被关闭的实事,可以看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范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一、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

    (一)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目前,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上两制度片面地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比例和使用范围,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具体条款规定如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01条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第163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二)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根据 2005年公开披露的48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分析。截至2005年末,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注册资本合计410.07亿元。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可不再提取的规定,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80.11亿元,缺口率高达97.68%。以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最高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例,期末信托赔偿金 4522.60万元,注册资本25亿元,准备金缺口45477.4万元,缺口率高达90.95%;另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为零,从未计提过信托赔偿准备金,准备金缺口率高达100%。就河南当地的两家信托公司,中原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59万元,注册资本59227万元,准备金缺口率99.5%;百瑞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62.9万元,注册资本35000万元,准备金缺口99.1%。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现象非常突出。

    (三)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从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看,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来源局限于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对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运用,只是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并未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新的来源渠道。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是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重要特征,已成为制约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充分发挥的“瓶颈”问题,也是导致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不断攀升的信托规模,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根据2005年公开信息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共管理信托资产规模1956.99亿元,较上年增加443.15亿元,增长29.27%。当年新增集合信托项目622个,新增集合信托总规模511.8亿元,平均单个集合信托规模8228万元,而48家信托公司平均每家信托赔偿准备金仅为395.83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的4.81%。2005年河南当地两家信托公司新增集合信托项目30个,平均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0.95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15077万元的0.4%。随着信托规模的快速增长,信托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数量差距不断增大,会进一步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

    二、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分析

    针对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存在的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一)由于受我国信托业法制环境和现有金融信托制度规定的影响,信托赔偿准备金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其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托规章制度,信托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与《信托法》相配套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产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托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信托赔偿准备金虽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体现,但始终未出台独立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即使现有的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条款规定,也存在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作用,首先应出台专门详尽、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制度。

    (二)我国信托业经历第5次清理整顿后,信托公司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通称一法两规)的规范约束下开展业务,从信托业整体情况看,信托公司在综合经营能力、资产管理水平、业务结构调整、信托发售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托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包袱沉重、产品创新能力不强的状况,未能形成良性的获利机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从未分配利润,严重影响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数量,直接造成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较2004年增加8807万元,增长86%。增速较快,增量较小,成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变化的主要特征,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太小,稍有增量,就会显示出较高的增长比例。即使按照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增长比例推算,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计提限额82亿元,需要8年甚至更长时间。河南地区的两家信托公司,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21.9万元,较2004年增长50%,若照此增长速度计算,两家信托公司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赔偿准备金最高计提限额1.88亿元,大约需要13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如果不改变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机制的局面,信托赔偿准备金漫长的积累过程无法避免,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势将很难发挥。

    (四)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信托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而信托赔偿准备金由于受最高提取限额的约束,信托财产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悬殊的矛盾会越来越大。信托赔偿准备金对于超出自身金额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信托产品,一旦发生信托赔偿事件,很难形成有效的赔偿效果,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因此,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进,其风险防范作用必将会更加弱化,甚至发展到形同虚设的地步。

    三、完善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鉴于目前我国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有关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金融制度当中,且原则性较强,不便于操作的现状,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必须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方法和比例,运用的范围、途径和方式、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监管要求,以及违背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使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使用更加高效,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

    (二)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不同的信托公司由于受资产质量、资金规模,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抗风险能力截然不同。因此,可以借助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依据风险大小,将信托公司划分为5个等级,即A、 B、C、D、E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一般、关注、差5个级别。根据信托公司所处不同的风险级别,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与风险级别相配比的原则,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最高限额。具体方法:监管评级为A、B、C、D、E5个级别的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应依次为 5%、6%、7%、8%和10%。停止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限额应依次规定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15%、20%、25%、30%和35%时,可不再提取。这样可以使信托赔偿准备金与信托公司的风险度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信托风险与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的配比原则;提高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增强信托公司股东对信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信托公司经营风险。

    (三)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放大信托风险补偿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应该拓宽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运用渠道,鼓励信托公司在充分考虑信托赔偿准备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同时,兼顾收益性,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具体措施:

    1.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存放中资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同时,准予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金融投资领域,进行投资活动,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信托赔偿准备金,并给予税收优惠,以激发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积极性,达到信托赔偿准备金快速积累的目的。

    2.准许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赔偿准备金购买商业保险,一旦信托计划出现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额,提供风险补偿,放大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风险的补偿效用。

    3.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信托风险缓冲基金的创建。当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风险时,信托风险缓冲机制启动,信托风险缓冲基金可对信托计划进行收购,保证信托计划按期兑付,起到信托风险的缓冲作用。

    (四)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计提限额时,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停止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当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不断增加,信托风险度不停增长时,为了有效解决信托规模快速增长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滞胀的矛盾,应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即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计提限额后,应按当年信托规模与一定比率(可参照一般存款准备金率8%)的乘积,确定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基数,用信托风险准备金计提基数与达到计提限额后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相减,若差值为正值时,应按差值补提信托赔偿准备金;若差值为负值时,保持原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以达到有效防止因信托规模不断攀升,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弱化的现象。案例:某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为100亿元,年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亿元,达到了管理办法规定的计提限额,按规定当年可不再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根据信托规模100亿元与8%的乘积(100×8%=8),计算出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为8亿元,8亿元减去6亿元的差为正2亿元,该信托公司当年应补提2亿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反之,若差值为负数时,则不计提也不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保持6万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火墙”作用,化解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必须完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建立健全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1]49号, 20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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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2002年,我国非寿险业务的主要问题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是如何对长期保持良好盈利状态的非寿险业务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征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即,政府监管部门担心的不是保险公司少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而是担心公司多提准备金,从而达到延迟付税甚至达到避税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我国保险非寿险在这一时期所急需的是保险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而不是制定服务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精算评估和精算制度。1999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2年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执行2003年版《保险法》及开始试行非寿险精算制度前,我国保险业对非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一直是按照上述财务制度标准计提包括IBNR准备金在内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并且三种目的下的评估值在2005年以前完全相同。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规定,对非寿险IBNR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则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在会计核算期按期末估计保险赔款入账,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从以上两个相关财务制度中可以看出,关于非寿险IBNR准备金评估的财务规定有以下特点:一是没有对评估责任准备金人员资格的具体规定,尽管要求考虑IBNR准备金的计提但没有明确要求单独列示IBNR准备金的评估结果。从《中国保险年鉴》披露的各财险公司财务报表来看,就没有列示IBNR准备金的评估结果。二是提出了谨慎评估IBNR准备金的概念,但无具体要求。如,《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规定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要求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即IBNR准备金的评估必须能够反映实际索赔情况。三是《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的规定有所差别。前者规定了明确的计算基础和上限比例,后者则要求对IBNR准备金按期末估计赔款额核算。然而,如果根据实际索赔估计得到的IBNR准备金计提比例超过4%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的规定,应该全额计提所估计的IBNR准备金,而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的规定却不得超过4%,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在核算利润时面临选择执行标准的难题。

从2004年开始,IASB和FASB陆续了一系列关于保险负债会计准则的讨论稿。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7年开始执行),该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精算评估结果计提责任准备金。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相比,该制度采用了较科学的方法(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然而,由于没有规定在通用会计目的下的相关具体评估标准,与国际保险负债会计准则(2007)仍存在较大差异,导致2007年至2008年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在境内与境外披露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值差异较大。为此,财政部于2008年和2009年又相继了两个文件,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境内外披露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值应一致,并要求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精算评估应符合三要素标准。至此,在通用会计目的下,我国非寿险业务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与国际保险负债会计准则(2010,2013)已基本趋同。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相比,我国目前的财务制度不但要求保险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还规定了具体的评估标准。与IASB(2010、2013)相比,我国目前的财务制度在三要素标准基础上还具体规定了未决赔款现金流和IBNR索赔期望值的评估方法,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以及B-F方法(见《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此外,就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的核算方法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而IASB在2013年讨论稿中则放弃了对风险边际评估方法具体限定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和IBNR准备金的财务规定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成果又体现了我国相关制度的特殊性。

二、监管会计目的下IBNR准备金制度演变

进入20世纪后,我国非寿险业务迅速发展,责任准备金风险增大,为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保监会于2003年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该文件指出:对于IBNR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取大者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表数。该文件的标志着监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评估制度与通用会计目的下的制度存在差异,由此首次体现了监管目的下IBNR准备金评估谨慎性的更高要求。此后在2004年出台了我国第一个关于非寿险业务责任准备金的精算制度——《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又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细则》(2005年开始执行)。这两个文件明确推荐了四种评估IBNR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并且规定了实施细则。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按财务制度计提的IBNR准备金本身就不合理,如计提基础易纵,实际应该计提(或按精算方法评估)的IBNR准备金比例超过4%,两者取大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可言。

与IASB的会计改革计划类似,2004年至2005年期间,欧盟委员会了三个征求意见书,并于2007年7月正式接受了Solvency Ⅱ项目改革计划,该计划将于2014年开始实施。为了加强与国际监管改革的衔接并协调不同会计目的下的会计核算,保监会于2008年了最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下,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值不再按照两者取大的方式确定,而是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规定直接采用精算方法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和IBNR准备金(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的衔接》)。与欧盟Solvency Ⅱ项目的改革计划相比,尽管我国保险公司在监管目的下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也采用精算方法评估,但并未采用三要素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评估标准(特别是关于谨慎程度的要求)。鉴于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兴市场特点以及国际监管规则的改革进展,为了满足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保监会于2013年5月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具体评估标准在该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三、税务会计目的下IBNR准备金制度演变

鉴于我国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出台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对非寿险IBNR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的提取与1999年《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相同。从IBNR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来看,现行税务会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仍采用比例法计提,但计提比例已升至8%。与财务制度相比,现行税务会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评估与1999年《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现行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都有所不同,这表明现行税务会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计提制度已成为独立的制度,但该制度的合理性还有待检验。

四、结论

总体来看,我国IBNR准备金计提制度的演变过程体现出以下特点:国际会计和监管制度的变革是我国相关制度变革的主要动因之一;与国外相比,我国各种目的下的制度都是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改革和实施;财务制度的改革推动了监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改革,并促使监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改革建立在财务制度及其变革基础上;从财务制度改革的执行时间点来看,制度变迁可分为三个时间段:1999-2006年、2007-2008年、2009-2013年。由此可见,财务制度改革具有阶段性特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与成熟保险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发展历史短,发展速度快,风险变化快,数据基础和技术力量薄弱。迫于新兴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引进和借鉴了国际相关制度,然而这些国际监管和会计改革成果主要体现了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特征,使我国相关制度改革的合理性成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鉴于国际监管和会计改革、我国保险市场以及IBNR准备金计提制度演变过程的特点,针对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的合理性,需要回答两个问题,我国执行的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是否合理?针对2007年之前IBNR准备金的财务规定,以实际赔款支出作为计提基础是否合适?若计提比例超过4%,将导致IBNR准备金不足,不足的原因何在?会造成什么后果?针对2007年以后的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变迁是否影响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其影响的动机和后果又是什么?对此,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07CJY065)阶段性研究成果]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3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模式,阐述了美国保险业的组织体系,全面分析了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手段,进而借鉴美国保险业的监管经验,提出了我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应采取的对策。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条,约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影响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教育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研究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现金管理;资金集中管理;闲置资金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促使国民经济发展的公司管理能力是率先需要完成的任务,而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现金管理更是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对现金的管理不仅是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更是未来良性经营的保证。如果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只关注获得的利润,而不关注现金管理,就等于失去了生产经营之本,再好的决策也会黯然失色[1]。

一、现金与现金管理

(一)现金

“现金”一词,依国际惯例解释,是指随时可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否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视为现金。它包括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狭义的现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即由企业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业务开支之用的库存现款,以及银行存款,也就是会计范畴中所指的现金概念。广义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现金等价物,即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己知金额现金(即狭义现金)而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现金管理中所指的现金是广义上的现金。

(二)现金管理

狭义的现金管理就是指管好企业的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主要内容包括: 编制现金计划,以便合理地估计未来的现金需求; 对日常的现金收支进行控制,力求加速收款,延缓付款;用特定的方法确定理想的现金余额,当企业实际的现金余额与理想的现金余额不一致时,采用短期融资策略或采用归还借款和投资于有价证券等策略来达到理想状况。

而广义的现金管理除了包括以上内容,还包括解决大型集团公司及其分布在各地的下属分子公司之间的现金流动性管理、投融资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问题。现金管理的最主要目标就是持有足够的现金以支付各种业务往来需要,同时将闲置资金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江苏众诚现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江苏众诚现金管理现状

江苏众诚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送变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施工企业,许可经营:承装(修、试)110kv及以下供受电设施,供用电咨询,配电设备制造加工,电力设备的修理测试。江苏众诚现有工程、运检服务、物资器材、节能服务和电力工程服务等5家分公司,公司成立了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司财务和现金,江苏众诚对现金管理的要求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控;预算控制,分级负责;账户统管,收支分离;防范风险,提高收益。为实现公司现金管理的要求,江苏众诚采用统收统支的现金集中管理模式,可集中现金收支批准权,利于掌握现金的流向,减少分公司银行贷款的利息,降低资金的运营成本;公司及各分公司统一使用远光软件集团开发的财务管理系统V3.0财务系统,该系统设计了相应功能包括系统管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工资核算、报表管理等,基本满足江苏众诚财务管理集团化的需求;制定了建账核算、财务集中管理和票据统一管理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还对分公司的银行开户、资金融通使用、工程款发放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江苏众诚统一由财务部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费用(成本)进行管控,为保证资金安全,资金基本都以存款的方式放在公司帐户上。

2.江苏众诚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现金管理模式不合适

目前采用的统收统支的现金集中管理模式虽然控制了现金收支批准权,更好的掌握了现金的流向,减少了分公司银行贷款的利息,降低资金的运营成本。但是抑制了各分公司的积极性和灵活性,降低了工作效率。且所有的资金流向均通过一个账户,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

(2)公司财务系统中现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江苏众诚目前使用的财务系统中现金管理制度虽然基本满足集团化的财务和现金管理需求,但在资金申报环节仍采用手工纸质的方式。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手工纸质申报汇总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预测的资金需求量与实际存在差异,各部门难以协调一致,造成可操作性差和数据准确性不高,影响了资金申报的效率。尤其是资金预测流量与实际数值不相符,当预测资金需求量低于实际支付量,则无法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反之,则会提高了资金成本。

3.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

江苏众诚虽然制定了严格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但一未制定内部还款的规定。江苏众诚对于分公司资金流转不畅而向总公司借款的情况并没有相应制度进行规定管理,可能会导致 分公司借款无法及时归还总公司而影响总公司业务的开展。二是公务支出的透明度不高。目前,江苏众诚仍在使用“现金消费,凭票报销”的财务结算方式,降低了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

4.过份强调安全导致资金闲置过多

因为过份强调资金安全导致公司各月现金余额较多,营运资本周转率过低。

(1)月现金余额过高

根据图1,可以看出江苏众诚月现金余额最高为10707万元,最低为7338万元,这说明江苏众诚常年持有大量闲置资金,降低了资金的收益。

(2)资金使用效率较低

根据表1,可以看出江苏众诚财务费用为负值,高额利息收入、少量银行手续费和没有短期贷款的记录表明公司现金流充裕,资本结构主要是自有资本。但是资金的使用效率很低

(3)营运资金周转率较低

根据2015年度江苏众诚的经济活动分析,根据公式:营运资金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 - 平均流动负债,可以计算出2014年江苏众诚的营运资金周转率为13.8次,而正是由于现金余额过多等原因才导致了营运资金周转率过低。

5.工程项目的费用与进度不匹配

江苏众诚由财务部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费用(成本)进行管控,而由工程部对工程的施工速度进行综合分析控制,但是这两个部门并没有将工程的施工费用和进度进行统一调控,因此很难有效判断施工费用是否有超支或节余,同时与收支款数额及进出时间的匹配度较低,导致工程分公司在进行项目施工时,难以平衡好施工的费用与进度。

三、、改进江苏众诚现金管理的措施

(一)采用统收统支与拨付备用金相结合的现金集中管理模式

根据实际需求,建议江苏众诚采用统收统支模式与拨付备用金模式相结合的集中下适度分权管理。

在现有基础上,建议分公司履行半独立核算职能,由分公司负责人牵头,总账和出纳会计参加,根据财务报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尤其是加强现金管理。为防出现紧急情况,采用拨付备用金的方式,规定各分公司可借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备用。在发生现金支出后,持相关凭证到财务部报销以补足备用金。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三十日内未到财务部办理结账手续的,主办会计通知劳资人员在借款单位负责人工资中扣款。备用金最长借款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施工单位异地施工借款、赔偿费借款等特殊用款不受此限制,但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分公司在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内,可以对备用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但是分公司不可设立单独的财务部门,支出和报销需经过总公司财务部的审核,收入也必须汇集到财务部,超过规定的生产投资必须经过江苏众诚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批准才能进行。

(二)完善财务管理系统

1.升级公司财务管理应用平台

建议江苏众诚在V3.0的基础上,升级公司财务管理平台,使升级后的平台能够:

⑴功能更全面。新增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内部对账等功能,涵盖了集团财务的所有业务和工作需求。

⑵功能更强大。在原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了财务系统的关联,能自动核对模块间的数据是否一致,自动计提折旧生成会计凭证,实现信息的自动传输和共享。另外,资金管理模块除具有银行账户管理等一般功能外,还具有委托贷款、担保管理等拓展功能。

⑶操作更简便。采用了模块化形式,数据查询可自定义条件,提高了工作效率。

2.利用网上资金申报系统来实现资金的高效管理

网上资金申报系统采用网络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效解决了手工纸质申报汇总存在的问题。当相关工作人员出差时,可使用手机APP进行网上异地资金申报批准。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该系统在已投入使用的两个分公司得到一致好评,降低了预期资金支付量与实际的差异,且误差率由原先的13%降低到0.98%,产生了显著效果:

⑴缩短了申请时间。申请资金计划批准,由原来的半天到现在的3、4分钟,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

⑵保证了资金需求。财务部根据各分公司的申请计划统筹安排资金,确保资金需求。

⑶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各分公司会有计划地申请资金,既降低了资金往来拨划的使用成本,又实现总公司集中管理资金便于扩大再生产或投资,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⑷强化了考核力度。财务人员将分公司的报账记录输入系统后,各分公司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便会一目了然,为财务部的考核提供了依据。

(三)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1.建立内部有偿存贷制度

为了防止分公司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造成资金流转不畅而向总公司借钱,以及应付账款提前支付造成总公司付款压力,建议江苏众诚建立内部有偿存贷制度来管理现金。该制度是借鉴目前银行向企业存贷款并收付利息的制度。各分公司虚拟设立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即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在资金使用上是存贷关系,实行有偿存贷。财务部根据该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分公司员工的年终奖金挂钩。

2.建立刷卡报销制度

江苏众诚可以效仿公务员刷卡报销制度来对公务支出实施动态监控,减少个人消费的报销。不再使用“现金消费,凭票报销”的传统财务结算方式,统一使用类似于公务卡的银行信用卡来刷卡结算,并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报销,基本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4]。

(四)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稳妥投资

鉴于江苏众诚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建议进行短期或长期投资。由于进行金融投资一般都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快而准的信息处理能力等硬性条件,而目前公司这样的专业人才通常较少[5]。因此江苏众诚可以与专业的投资公司合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利用闲置资金获得收益。

(五)利用赢得值法统一调控工程项目的费用与进度

赢得值法[6]既适用于工程承包方的费用或成本控制,也适用于发包方。而江苏众诚因为工程类型的不同,有时是承包方,有时是发包方。赢得值法是全面衡量工程项目施工费用与速度整体状态的偏差分析法,通过对工程进行分指标核算,计算统计工程的费用偏差和绩效指数、进度偏差和绩效指数这四个指标,促使工程部和财务部联合作业,对进度正常但费用超支或费用正常但进度过快的状况及时调整,找出工程费用偏差及其原因,整体控制工程的施工费用与进度,准确判断出两者的执行效果和内在联系,使工程项目的费用与进度平衡起来。

四、结语

江苏众诚在现金集中管理模式、财务管理系统、现金管理制度、闲置资金、工程项目的费用与进度不匹配等现金管理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发展,本文提出可以通过采用统收统支与拨付备用金相结合的现金集中管理模式、完善财务管理系统、健全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等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启明.电子商务的安全协议[J].科技资讯,2006,2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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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骅,范义秀.企业财务管理的 OPM 战略应用――以苏宁电器为例[J].现代交际:下半月,2012(6):140-140.

[4]顾婷. 关于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探讨[J]. 财经界, 2010 (4): 33-33.

[5]李存,尹红.我国集团企业现金管理浅探[J].商场现代化,2010(33):43-44.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风险管理与内控;监管与法规体系; 指标框架及发展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160-02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金融信托业务、投资基金业务、及担保鉴证业务和租赁业务,少数可以兼营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或投资,并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作为特殊的金融服务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必然成为其内在的灵魂与核心,而外部监管亦会相伴于经营过程的始终。

一、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1.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风险管理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用于管理、监督、控制其风险的一整套政策、机制、方法与程序。其体系是由针对有风险的业务,进行事前估计分析、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的一系列制度、流程与实施机构的综合;包括长期风险管理准则、风险管理的战略系统、风险管理的一般流程等。一般而言,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客户风险、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五个方面。

客户风险源自于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和信用风险两个方面。市场风险包括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而引起利息减少、证券跌价、外汇信托投资亏损等风险,也包括同业竞争形成的潜在风险或购买力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是指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实际经营结果偏离预先期望值的可能性,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加以规避或化解;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业务开拓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是指来自国家政策的变化或法律监管约束的变更,使得信托资产形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托活动过程中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更要防止营私舞弊风险,即因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或与社会上不良分子勾结一起,进行诈骗、洗钱或套取资金等违法活动而带来的损失。

2.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首先是“风险的识别”,即对企业面临的尚未显化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系统的归类分析,以揭示潜在风险及其性质的过程;风险识别是进行风险管理控制的基本前提。其次,“风险衡量”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已发生损失的资料进行分析,定性的估计和预测风险程序的大小或严重程度,或者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有关知识,定量的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目前,许多风险管理模型已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修正和完善,风险管理的技术也越来越精确。例如,针对信用风险的控制模型,从最初的专家制度、Z评分模型和ZETA评分模型到不断发展的KMV模型和Creditmetrics模型,对信用风险的控制更加科学和有效。第三,“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的综合分析,测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并通过对某些安全指标进行比较,确定其危害等级,然后根据危害等级决定是否要采取控制措施以及控制到何种程度。而“风险控制”是指在衡量风险和评价后对风险问题采取对应措施的行动,即风险处理的策略和方法;它也是风险管理的核心程序。最后的“控制效果评价”是在前面几个程序的基础上,应对风险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不断的修正和调整计划。

3.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机制。内部控制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项要素构成,与其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可以分为信托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审计与稽核。

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机制就是要构建三道监控防线,实施责任分离和岗位职责管理,建立内部动态风险控制预警和应变体系,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保证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总之,信托投资公司要实施有效的内控系统,就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培训,培育全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文化。

二、中国信托业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法规体系

中国信托业的监管机构原来是中国人民银行,后来监管业务被分散到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但目前中国信托业的主要监管机构是银监会。

中国信托业监管法规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指引、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业务中承诺保底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而信托投资公司会计报告的法规体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组成。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标准、考核指标及发展内涵

1.对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的标准。根据调整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了具体的风险监管标准。第一是信托资金的业务限制比例标准,它适用于委托人授权信托投资公司确定运用方式的信托资金;即《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了信托资金总额的最高比例,存放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的最低比例,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和非自用不动产总额的最高比例,以及单项投资额的最高比例共计四个比例指标。第二是自有资金及有关兼营业务的比例限制标准;即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最高比例,投资股权、公司债券和非自用不动产总额的最高比例,对单个非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最高比例,提供担保的最高比例,以及同业拆入的最高比例共计五个比例指标。第三是确定了计提风险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的比例标准。即针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中可能发生的两种或有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应分别提取风险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并规定这两项准备金只能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购买政府债券。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内部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实施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逐步实现了对信托风险的计量与监控。信托投资公司的不良资产率与不良资产规模已呈逐年下降态势,资产质量显现出良性发展状态。

2.对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主要考核指标。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又设计了经营管理间接折射风险管控的主要考核指标体系,如资本利润率、信托报酬率、人均净利润等。

目前,各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利润率更趋于平均化,从其已有数据分布的离散程度来分析,标准差为9.52%,变异系数为0.65;而信托行业平均信托报酬率已呈逐年下降势态,基本每年都会下降2个多百分点。从信托报酬率分布的离散程度来看,信托行业的信托报酬率水平不仅整体下降,而且两极分化的程度正逐步减缓;33家公司的信托报酬率水平低于1%,有19家公司(占全体公司数量的45%)的信托报酬率低于0.5%。信托行业的平均人均净利润已经逐步回归常态,并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3.信托投资公司监管标准的新发展。继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后,中国银监会十分重视监管新标准的实施工作。为推动中国银行业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4月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从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提高金融业审慎监管标准,增强系统监管有效性,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以及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工作部署。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保险公司;监管;偿付能力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述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它类似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发生巨灾损失时,由于实际的赔付超过正常年度,投资收益实际值也可能与期望值有偏差,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险费和提取的准备金无法足额应付实际的赔款,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

(二)实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意义

1、有利于培育完善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而退出市场的先例,而偿付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否优良、经营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指标。我国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我国保险业尚未具备成熟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现实情况下,更有利于以后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2、有利于加强保险信息披露,提高保险业的透明度。根据《管理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已经指定国内外多家报纸为保险信息披露报纸。保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各保险经营机构充分利用好指定披露报纸,及时、真实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透明度,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除由于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使投保人对保险业产生的不良印象,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3、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管理规定》明确了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分别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制定了偿付能力额度及其具体计算方法、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偿付信息披露制度等具体措施。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国际接轨,从而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现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偿付能力线”模式。我国政府也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了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关于保险企业资本金的规定、关于责任限额和分保控制的规定、关于准备金及公积金提存的规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这五个方面。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通过《保险法》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许多内容还是原则性规定,需要辅以细则性的规定,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最关键之处是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建议在《保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其计算公式,以便于实际操作。

(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1、我国精算人员匮乏,精算制度不成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具有随意性。在这样的条件下,各家寿险公司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只能由公司自己确定。这无疑造成了准备金提取的随意性,故而严重阻碍了支付能力的监管。

2、经营主体内部管理参差不齐,偿付能力监管在一些公司“失灵”。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家保险公司在承保中为了追求片面的市场占有率,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通融承保、超能力承保、欠费承保、条款管理不严等,这些都导致了保险公司赔款的概率明显加大,既影响了保险人的盈利水平、削弱了偿付能力、动摇了经营基础,又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3、员工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缺乏资金运用的专门人才,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靠长官意志,一哄而上,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周密的市场分析,违规运用资金,如以贷促保,投资于尚不健全的股票市场、房地产、三产、违规贷款等,使得多数资金难以收回,造成了许多呆账、死账,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4、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符合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制度。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均是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财政制度》,该制度制定的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与保险监管会计制度的假设和目标是完全不同的。另外,我国没有一套科学、详细的,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信息的报表体系。

5、监管者的素质和监管技术不太成熟,有待更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一)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真实的业务数据和监管报表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建议保险公司采用全科目报送业务统计和财务数据,保监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自定义监管指标和报表,从各科目中采取所需数据,自动生成监管月报、季报、年度报表,并对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并据此做出是否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决定。此外,还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通用的会计准则和将要出台的保险法定会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保监部门利用其中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

另外,不论是业务数据的全科目上报,还是财务的报表,为了保证其真实性,首先,保监会应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对各个科目应有具体的二进制说明。其次,制定填制报送数据和报表的责任追究规章,明确违规应负的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条款,从制度上保证业务数据和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第三,指定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年度报表进行审核,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一个科学的监管信息系统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的依据。从现行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管理情况看,就规定和指标而言,存在着较大缺陷:资产、负债、权益的认定不完全成体系,适用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不够完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认的监管信息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应根据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种类、险种结构和业务规模、资产和负债状况等情况,充分考虑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风险因素,参考国际通用的风险系数值,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规定,从而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总体评价。

1、建议适当调高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根据各财产保险公司2007年最低偿付能力和自留保费率情况分析,三家大公司的自留保费率明显超规,风险系数比较大,股份制公司中最低偿付能力多在几千万元。虽然多数保险公司可以满足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要求,但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没有得到科学的认定,资产认可程度缺少量化标准,即便是最低偿付能力充足,均达到监管部门要求,与经营的自留保费相比只是杯水车薪。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还是有可能破产。因此,笔者认为,现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能反映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应适当调高最低偿付能力的数额。

2、建立合理的偿付能力考核指标。首先,需要增加的监管指标。一是增加考核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稳定性和保险准备金率是否充足的指标。二是增加考核保险公司现金净流量指标,以便考核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动情况。三是对寿险公司的监督重点放在投资和分散风险上,增加投资收益率、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投资比率、不动产投资率以及自留保费率等指标。四是对产险公司的监督重点是完善短期偿付能力指标,包括预期流动比例、年度业务现金流递增率、年中现金拥有量比例等。其次,应该删除保险公司谨慎经营中自身要求控制的指标。如,综合费用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和保险业务成本率等,可以作为公司内部控制指标,由公司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而没有必要作为监管指标。

(三)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部门需对保险公司全科目上报的业务数据,通过自动生成自定义监管报表,经过公式计算各类监管指标结果,加以比较分析得出对各家保险公司的综合评价排序,一方面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做出自己合理的选择。监管人员对保险公司的分析与评价可以从其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所有权结构状况等方面入手。

1、经营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集中表现在经营业绩和业务成长性方面,可用保费收入增长率、赔付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保险公司的市场地位、产品研发能力、营销体系、客户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的作用与效率等也应视为经营因素加以评估。

市场地位可以通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其变化、经营成本的高低来反映;客户满意度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基础,可以通过问卷的方法,调查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和公信度。

2、管理分析。对财产保险公司管理能力的分析着重从管理战略、管理模式和组织机构、管理层素质和风险偏好、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文化、内控机制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3、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整个信用评级的核心,主要考核承保质量、盈利能力、再保险安排、投资和流动性、保险准备金充足性、资本充足等指标。承保质量一般运用赔付率、保费收入增长率、费用率三个指标评价。其中,盈利能力的评价主要关注综合比率、投资收益率、两年度平均经营比率、资本收益率;再保险安排主要考察公司的自留额和分保限额的合理性及分保接受人的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对投资/流动性的考核可以从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三个角度来考虑;投资的收益情况可从投资的资产结构来分析,而投资组合风险可以揭示投资资产的安全性状况;此外,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率指标也可反映投资资产的安全性状况。准备金充足性的分析主要是看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是否科学、各类技术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自由准备金是否适度。资本充足度的分析主要是看资本实力是否满足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定资本要求,资本增长是否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