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专业类别范例6篇

工程监理专业类别

工程监理专业类别范文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医疗器械定义,并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管理类别不同,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级分级注册制度。可见,医疗器械的类别和属性是划分监管职能、实施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及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正是国家总局为明确医疗器械的管理属性和类别而开展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4](以下简称《分类规则》)第七条规定:国家局主管医疗器械分类工作,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5](以下简称《分类目录》)不能确定医疗器械分类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类规则》进行预先分类,并报国家局核定。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及产业背景,结合了美国的“目录制”和欧盟的“规则制”[6]而设立的。2002年版《分类目录》将医疗器械分为43个大类、260个小类。之后,作为分类目录的补充,国家总局还陆续了96个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文件。

2以往分类界定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2.1基础法规尚不完善

设立“分类规则加分类目录”的初衷是希望同时吸取欧盟和美国分类模式的优势。但我国现有的《分类目录》远不及美国产品目录全面[7]。随着科技的进步,医疗器械新产品层出不穷,如组织工程板层角膜、纳米技术等产品已超出现有目录的范围。另外,除2012年的“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3)”等4个子目录[8],其余目录均没有产品描述,而我国目前又缺乏统一的医疗器械命名原则,企业和监管部门很难通过产品名称来自行判断和目录列出产品的符合性,导致无法明确新出现产品的类别。《分类规则》对各类别的定义太过笼统,没有欧盟定义的具体和全面[9],对于作用机制较新的产品,缺乏明确的判定依据。

2.2申请单位对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程序缺乏了解

随着管理部门职能的调整,受国家总局委托,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的具体技术工作目前由国家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承担。工作职能的调整导致部分企业和省局不了解现有的分类界定申请途径和工作流程,造成分类界定工作的延误。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产品描述不准确等因素,也是直接影响分类界定工作效率及准确性的主要因素。

3建立科学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分类界定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各部门关于分类界定工作的分工和职能,通过深入调研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在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已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较为科学的分类界定工作模式,在2013年正式,即食药监办械[2013]36号文件。

3.1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程序

3.1.1明确各部门分类界定工作职能

分类界定工作主要是针对企业在注册审评阶段无法自行判断产品类别并需要申请类别确认的情况。国家总局主管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产品(简称:境内产品)提出的分类界定申请进行初审,确定类别或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标管中心负责对境外及港、澳、台的产品(简称:境外产品)分类界定申请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预分类界定意见组织研究,并提出分类界定的技术建议。

3.1.2具体工作流程

境内产品的分类界定申请材料应递交至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可以明确产品类别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直接告知申请企业分类界定结果;对不能确定类别的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提出预分类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标管中心。标管中心负责对境外产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预分类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可参照相关法规和文件明确分类的,标管中心可直接告知申请单位分类界定结果;对于新出现的产品,标管中心应将分类界定的技术意见报国家总局审核。国家总局对上报的分类界定技术意见进行核定,通过分类界定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3.2建立“产品分类界定信息系统”

为配合新的工作程序,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研究所的二级网站建立了“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分类界定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审查和结果反馈。申请企业应通过分类信息系统提出分类申请。该平台目前可实现4个功能。①数据采集功能这是信息平台的核心功能。主要是通过企业填报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产品信息。②信息功能企业只要登陆该系统,就可以查询其申请产品的审核进程和有关结果。提高效率的同时缓解企业在分类界定申请过程中周期过长的压力。③专家咨询功能若产品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通过固有端口及账号,即可随时随地浏览产品信息,以最准确快捷的方式将技术意见反馈给标管中心。④信息共享和交互功能通过该信息平台,可以加强企业、省级、部级多部门之间的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优化工作模式。当企业提出产品的分类界定申请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该信息平台,迅速浏览产品信息,利用现有分类依据,提供相关技术建议,为指导企业注册提供服务。同时,标管中心配套编写了《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分类申报操作手册》,以更好地指导企业和省局使用网络平台。

3.3分类界定申报材料

要求根据食药监办械[2013]36号文件的要求,申请分类界定应提供分类界定申请表、产品照片和/或产品结构图、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如有)、境外上市证明材料(如是进口产品)等与产品分类界定有关的材料。分类界定申请表是判定产品类别及属性的主要依据,应按照各栏目的要求详细填写,不应出现“见某附件”等类似的描述。产品照片、结构图、产品标准等其他资料作为分类界定申请表的补充,将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产品特性。除分类界定申请表需在线填写外,其他材料应以附件形式,按照食药监办械[2013]36号文件规定的顺序提交,附件名称应为提交的材料名称。申请企业应在线打印《分类界定申请表》,连同网上提交的附件按顺序装订,并加盖申请企业骑缝章。境内产品申请材料寄送至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产品申请材料寄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综合室。

3.4建立《分类界定数据库》

通过收集整理2002年起的所有分类界定通知文件96个,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分类界定数据库》[10],收录2100余个产品的分类界定意见。目前,数据库已纳入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并设立多种查询方式,包括具体产品名称、类别、类别代码等。对具体产品,列出预期用途、结构组成等基本信息,方便企业查找同类产品,确认产品类别,并有助于监管部门核查。同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保证数据库定期更新,及时补充新的产品分类界定意见。

3.5健全分类界定专家咨询机制

通过实际工作的总结和积累,借鉴美国专家咨询机制,目前已初步形成分类界定专家咨询的基本思路,并通过广泛征集相关专家,建立了分类界定专家库。统一的专家库将有利于保证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国情,该专家库充分依托国家/省级医疗器械监管、审评机构和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优势力量。由于医疗器械是典型的高新技术产品,具有高新技术应用密集、学科交叉广泛、技术集成融合等显著特点,专家库还尽可能地吸收了医院、高校等方面的专家。同时还将加强对专家库的专家开展专题培训,使专家对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相关法规、分类界定审查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有更清晰的认识,统一理解,以便专家在发挥各自专业技术优势的同时,结合我国分类界定原则,给出科学的判定结果。配合专家库的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管理和工作规范正在起草中。

3.6明确分类界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统一判定尺度,依据现有法规,提出了统一的工作原则,指导日常分类工作,保证分类界定工作的一致性。

3.6.1管理类别的判定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主要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1]、《分类目录》,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文件作为其补充。确定医疗器械分类时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尤其要准确把握产品的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结构相同的产品,预期用途不同,其管理类别有可能不同。当产品由不同风险程度的组分或部件构成时,宜按其风险程度高的类别进行管理。

3.6.2境外产品的类别判定原则各国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度不同[12],其分类方法也不同。在对境外产品进行分类时,应了解出口国的分类方法和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国的分类方法判定产品的管理属性及其类别。

3.6.3使用分类界定文件时应注意的问题由于我国缺乏共同遵循的医疗器械命名原则,造成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中申请产品名称与分类目录和以往文件对比时的困惑,因此在分类界定工作中使用分类界定文件时,应将名称、组成和预期用途综合对比,才能准确判定申请产品与分类文件中产品的一致性,确定其类别。

3.7启动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目前国家总局已全面启动了《分类规则》、《分类目录》等基础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3.7.1《分类目录》修订2012年,国家总局已新修订的4个子目录,包括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6834“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增加了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以便企业和监管部门更准确地判断产品的实质等同性。目前,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等6个子目录修订稿已在国家总局网站征求意见[13]。

3.7.2《分类规则》修订2013年,《分类规则》的修订工作全面启动,详细总结现有《分类规则》的不足,借鉴国外分类经验,提出最终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3年12月由国家总局,广泛征求意见[14]。

3.7.3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研究制定医疗器械命名规则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从而提高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指导性和实用性。目前已开始研究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相信随着新版《分类规则》、《分类目录》以及《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等基础法规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指导企业、基层监管部门自行判定产品类别。

4小结

工程监理专业类别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程监理专业类别范文3

论文关键词 监狱警察 管理 分类 职能设置

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监狱管理体制应变的能力不足,监狱警察管理制度体系跟不上社会文化发展步伐,在多元文化、多元思维、多元需求与多元诉求的新型社会伦理环境中,监狱警察队伍明显活力不足,动力不够,执法呆板,管理效益长期处于起伏不定或连续低迷状态。近些年来,通过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监狱警察队伍管理的方式方法逐渐增多,但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大环境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现有监狱警察管理分类的弊端

从当前监狱警察的编制和岗位分布情况来看,监狱警察职位主要按职能分类,包括:监狱领导、监狱专门机构(职能科室)人员、具体承担罪犯监管改造的人员、生产经营类人员、技术及医务等辅助人员等等。具体分类及职位、职级、职责设计和安排在各省市区、各个监狱都不尽相同。有的岗位因为地域文化传统的差别,名称也不相同。详细研究监狱警察职位分类,明显存在三个问题:

1.职位分类缺乏标准,职类设置杂乱。从总体上看,监狱警察岗位分为行政管理、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三大类,这也是传统的警察岗位分类。现行的国家分类只是参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或分类条件,各地独立探索,自主分类,不仅缺乏科学性,也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支撑,岗位福利也乱象丛生,没有制度的稳定性、职能的合理性、职责的合法性、和岗位的吸引性,因而职位就不具有感召性。

2.岗位职能、职责不清,警察履职标准和依据模糊。岗位职能、职责不清实质上为岗位职能多元化和虚拟化打开了缺口,大量额外的工作会无休止地参杂进来,冲击本岗位的本职工作,致使监狱警察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岗位工作之中,从而影响了监狱警察的职能。同时,职能、职责不清也不便于对警察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考核。以监区内勤岗位为例。现代监狱精细管理下,监区警察分管工作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细化程度,内勤也不再是除外勤以外的所有工作总称,如果不确定现有内勤岗位的职能与职责,内勤警察可能处于忙闲不均、怨声载道的境地。

3.专业岗位不凸显,专业警察积极性不高。近年来,大批专业人员进入监狱警察行列,监狱工作的精细化也将监狱业务分类出许多具体的专业岗位。譬如,心理咨询与矫治、劳动技能职业培训、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信息化管理、监狱理论研究等等。这些职类与职位在各个监狱都数量不等地存在,也都设有专门的职位,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些职类很受重视,岗位管理却缺乏生机。主要是专业岗位的重要性没有在监狱整体工作流程和绩效考核中显现出来,专业人员的岗位福利没有与岗位的重要性相匹配。除了监狱的特别重视之外,专业岗位警察的默默无闻经常被忘却,其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这些弊端的存在,表面上是警察职类与职位的错乱,本质上是严重影响了监狱警察对岗位、职业的忠诚,消弱了警察的能动性,最终影响了监狱工作质量。

二、弊端存在的原因

目前的监狱警察管理,正处在这三种转型的发展时期,同样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困难。

(一)监狱警察职位分类制度没有确立

虽然公务员法有了分类管理的规定,但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旧按照就有模式进行。这种旧有模式并不是从科学使用警力和提高警务效能的角度进行人为设计的,而是在监狱发展和实践工作中的岗位自然分类,它与监狱的工作岗位、工资计酬等相关联。主要是执法岗位的警察、监狱企业的警察,或者是领导干部、一般(非领导职务)警察等分类。具体到基层一线的工作岗位,有管教警察、生产管理警察(含技术类警察)、行政后勤辅助警察等等分类,也只有粗条线的、含糊的区分,且岗位之间警察变动频繁,在考核、待遇等方面也没有明显区别。在这种没有法定职位分类的情况下,队伍建设的问题和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职位职责“大锅饭”,多岗位职能一肩挑,形成了“一岗多能”、“一职多能”的多职责混乱角色环境和特点。监狱警察的岗位职能和职位分工模糊、不确定,这与监狱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职业要求不相适应。

其次是科学的职位分类不建立,不利于实施监狱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现代监狱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做细做精每一项工作,并使之达到最大效益。监狱执行刑罚与教育矫正罪犯都需要专门人才和专职岗位,以此不断提高监狱执法与教育矫正的效果。如果没有专门的岗位分工,就形成不了专业化的专家治狱的概念和模式,程序性的执法和“大一统”的教育模式必将依旧横亘在监狱管理工作的关键点上,效果极佳的区别化罪犯循证矫正模式就得不到很好地实现,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也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二)监狱警察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尚未建立

梳理现行的监狱警察管理制度,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对于监狱警察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监狱警察队伍的构成要求更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明晰的法律制度规制。实践中笼统地依据公务员法,招录条件和要求也就相应地宽泛了许多。

从监狱工作的实践来看,监狱警察的职业特点突出,专业要求特别,一些岗位职业特色明显,需要具备综合性知识技能,或者具有相当学历的人员才能担任。譬如: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警察,因其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具有教育、管理、引导等职业特点,决定了从事该岗位工作的监狱警察必须具备丰厚的法律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同时还必须辅之以丰富的社会阅历,才能较好地完成此项工作内容。显然,这一岗位不是一般人员都能够胜任的,需要有足够的“资格”。因而,监狱警察的职业(岗位)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也成为决定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的质量重要条件之一。正因为没有资格准入制度,监狱警察的招录标准宽泛,单项条件的限制并不能满足监狱对警察符合能力与技能与需求。这是目前监狱警察队伍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重要诱因之一。

(三)监狱警察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

采用公务员法的概括式的考核办法及奖惩体系,对所有监狱警察不加以区分。其弊病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考核的理念及制度体系不够科学实用。作为一般指导意义的公务员法相对于监狱警察这一特殊的角色来说,考核缺乏严密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在实践中随意性较大,使得这一制度的考核效力不佳。而且考核的目的放置在优选人才和惩处违纪警察上,而不是促进监狱警察个人及其职业、职位工作的良性发展,其针对性和目的性相对于监狱警察队伍管理的目标来说有点偏向。

2.考核内容及子项指标模糊。由于没有作出职位及其任务的明晰界定,现有的考核体系很难对任何一个监狱警察及其工作作出相对科学、真实、客观、精准的评价,凭直觉的“晕轮效应”经常出现在考核当中,“人情考核”、“好恶考核”就不可避免的反复出现。

3.考核方法单一。考核的内容不分岗位,一律按照公务员法的德、能、勤、绩、廉要求,教条式的开展个人述职、互评互议、民主测评和领导鉴定。由于监狱各个岗位之间性质、任务、要求不尽相同,评议走过场现象经常出现。一些单位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考核内容的重要性,考核失真在所难免。

4.奖惩欠公平,考核结果的激励作用较弱。考核奖励有比例,加上轮流坐庄现象的存在,使得原本就相形见拙的奖励不能真正落到勤勉的人员头上,有时负面的效应大于正面的宣传感召,不能很好地激发监狱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监狱警察分类管理的实践探索改进

在现在管理精细化、社会职能扩大化和责任法治化的现代管理理念下,监狱的发展要求越来越高,监狱职能单一化、警察岗位专业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监狱警察职类与岗位分类科学化是监狱发展和监狱警察队伍管理的必然趋势。

(一)设立监狱警察岗位与职类设置制度

“善用人者无废人,善用物者无弃物。”科学的职位分类与配套的差异性福利政策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透视近年来监狱警察职类与岗位分类研究,考察基层监狱的分类实践,并结合我国监狱今后监狱分类及监狱行刑与管理质量要求,监狱警察的职类与岗位可以分为安全警戒、狱务管理、教育矫正和警务支援等四种基本类型。

1.安全警戒类。安全警戒类是指直接从事监狱安全保卫、罪犯看押、危险处置、应急防暴等工作的专业岗位及监狱警察。

具体岗位包括:监狱安全保卫科、监狱门卫、监狱内巡查大队(监狱内管大队)、监狱应急防暴大队、监狱禁闭室看押岗位、监狱会见中心(室、中队),以及监狱劳动安全管理岗位等。

2.狱务管理类。狱务管理类包含狱政管理和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罪犯刑罚执行和罪犯日常行政管理的专业岗位和监狱警察。

具体岗位包括:监狱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科、刑务劳动作业科、基层监区罪犯行政管理、劳动管理及罪犯刑罚执行岗位等。

3.教育矫正类。教育矫正类是指运用专业知识依法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心理、行为进行教育改造以及劳动技能训练的岗位及监狱警察。

具体岗位是指:教育改造科、心理咨询部门、入监监区、出监监区、其他监区以及医院(医务室)、刑务劳动作业科等部门中以教育改造、心理咨询或劳动技能训练为主要职能的岗位。

4.警务支援类。警务支援类是指为监狱履行刑罚职能,完成社会角色任务,保障监狱正常运营的岗位。这些岗位的职能是为其他岗位及警察执行刑罚,管理监狱提供决策,以及人力、物力、法律等支援和辅助的岗位。

主要岗位包括:政治人事、财务、行政后勤、监狱企业管理、信息技术,以及医院、社会事业等部门岗位和警察。

(二)注重资格准入与分类培训

资格准入,提高警察质量。选录监狱警察应该站在更高的起点上。监狱应当科学界定每个岗位的职能、职责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绩效考核细则。警察招录要严格依照监狱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现在监狱正逐步向专家治狱模式转变,专业人才将始终成为监狱警察招录的首选。建立资格准入制度十分必要。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狱警察管理的改革力度,对有专业技术需求的岗位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在实行资格准入的基础上,推行诸如矫正官技术职务设置与评聘,一方面调动监狱警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以此不断推进和提高监狱警察的工作技能,增强监狱警察质量。

分类培训,加强专业建设。根据监狱各类岗位的职能和技术特点,实施分类有区别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专业技术培训,要建立专业技术知识库,设立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流程,根据每个警察的不同知识基础和技能条件,以及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制定个性化培训规划,分近期和长期计划,逐步实施,确保监狱警察的知识和技能能适应社会共发展对监狱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对于矫正类岗位警察,要注重他们的再社会化问题,使其思维和认知始终与社会保持同步。惟其如此,矫正类警察才能适合自身工作需要。

工程监理专业类别范文4

关键词:冶金类;钢铁类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特点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冶金钢铁类工程项目具有多类别工程组合、投入资金大、工期紧、质量要求高,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多,计划、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日趋复杂等显著特点。一个大型冶金钢铁类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工艺链较长,因为从钢铁这个产品来分析,只有走高端产品,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才会有出路。钢铁企业的生产工艺一般有以下部份:高炉炼铁――(焦化)――转炉炼钢――热轧――冷轧――电工钢,中间的附属产品还有中厚板材、棒材等,最终形成的冷轧薄板和电工钢属于拥有较高附加值的产品。而钢铁建设工程包括的工程项目种类繁多有以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类(如厂办公楼,食堂,车间)、市政工程类(如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工业基础设施类(如原料场、高炉平炉转炉、生产工艺厂房、高炉、中板,厚板,热轧线,冷轧线,电工钢)公用辅助设备(如煤气柜,能源介质管网工程,电缆隧道,循环水处理,废水处理中心),具有组织规模大,工程规模大,涉及管理层次多,系统构成复杂的特点。

根据冶金建设项目工程的特点,总结一下冶金建设监理的工作具有如下特点: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行高效的直线制管理机构。

实行直线制管理模式,对外统一协调各种关系,政出一门,口径一致,标准统一。这样做,虽然施工单位较多,承发包方式也较多,但也相对协调容易,矛盾较少。对内充分有效利用专业监理人力资源,监理项目虽多,但是专业人员可以随工程进展实时调整,便于提高监理内部工作效率。以一个千万吨级的冷轧薄板工程项目为例,该项目一共分为了七个项目(中板,原料场,高炉,转炉,公辅,冷轧,焦化)由其中的高炉项目总监统一领导,分为六个副总监及总监代表分管各个项目,每个项目的专业监理根据工程工艺进度投产顺序,灵活调配人数,总人数一直控制在高峰期40 人以内,各个项目中相关联的仅有高炉和公辅,其他项目的生产工艺都是独立的进度不会发生彼此的影响。根据生产工艺划分监理项目的组织架构可以充分发挥专业监理的特长,同时也有利于统一调度人力资源和内部沟通管理。

二、作好合同管理,分析业主对各个建设项目的合同模式,有针对性的组建监理机构并且分配专业监理人员。

以千万吨级的冷轧薄板项目为例,承发包方式基本包含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所有合同模式和发包方式:

1、高炉项目为EPC模式;

2、公辅项目为平行发包模式;

3、原料场项目为施工总分包模式;

4、转炉项目为设计施工总分包模式;

5、冷轧项目为EPC模式;

6、中板项目为施工总分包模式;

7、焦化项目为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每个合同中涉及的专业也有所不同:

1、高炉项目涉及:钢结构、设备、电气、筑炉、土建、炼铁工艺、管道

2、公辅项目涉及:市政道路、铁路、给排水、管道、土建、钢结构

3、原料场项目涉及:土建、钢结构、给排水

4、冷轧项目涉及、精确测量、设备、土建、电气、冷轧工艺、管道、钢结构、给排水、管道

5、中板项目涉及:钢结构、土建、电气、设备

6、转炉项目涉及:钢结构、设备、电气、筑炉、土建、炼钢工艺、管道

7、焦化项目涉及:钢结构、土建、电气、设备

在监理造价控制上,如EPC项目对监理计量工作要求不高,不需要配备造价控制监理人员,而如公辅这样的平行发包方式的项目,投资控制难度大,因此需要配备专业计量的造价控制监理人员。

三、把握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理工作。

(一)根据冶金工程设备监理的特点,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专业监理人员素质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

针对冶金设备工程安装的特点,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定期技术交底工作,使专业监理人员熟悉冶金设备安装工程,熟悉冶金工艺流程,掌握本专业监理要点。利用每天的内部的监理工地例会沟通每天工作情况。使每个专业监理人员掌握总体工程情况和自己每天的工作要点,同时对存在问题由总监进行点评,通过例会达到掌握情况,互相学习,提高专业水平的目的。

需要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原则下,对专业岗位的监理幅度和跨度随工程进展不断调整,在统筹划分责任区的基础上,较细地划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并按月根据工程情况作适当调整,最大限度发挥项目组织形式和灵活性的优势,使工程监理岗位不断档,不缺岗。

发挥现有人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挖掘现有人员的潜力和主观能动性,做好监理工作。

一是运用一切方法强化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在明确责任区的基础上,实行A、B制模式。

二是建立以自律为主的考核模式,每月自我评价自我总结,达到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和提高自身素质的目的。

三是加强内部沟通,在提高专业监理素质的同时,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监理过程中不局限于本专业的监理范围,有利于发挥团队优势。

四是强化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监理首先是服务,是管理者,只有身正,才有监理权威。才能保证监理工作顺利进展。应当树立公平、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防止与施工单位发生说不清的关系。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工作作风,可以概括为“六精”和“六忌”。 “六精”即精确应用工程施工图;精确贯彻工程监理验收标准;精准实施监理工作验收程序;精到控制本专业质量要点;精心掌握现场施工进展状况;精细管理监理资料工作。

“六忌”即一忌不讲原则,二忌不讲礼仪,高高在上;三忌不出主意,光挑毛病;四忌不负责任,推脱问题;五忌不懂装懂,生搬硬套;六忌不讲原则,腐化堕落。

(二)根据冶金钢铁类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技术特点,认真把握监理要点,是做好监理工作的保证。

冶金工程钢铁类建设项目与生产工艺及其目标结合的紧密特点,要求监理人员必须按规范和验收标准把握监理要点,同时必须了解生产工艺、设备性能和规格,只有对系统工艺设备全方位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监理要点,在具体的监理工作中不能存在侥幸心里,必须细致、严格监理,因为安装阶段的隐患在试车阶段一般都会暴露出来,唯有把握要点,认真规范做好每步工作才会缩短调试周期,达到系统试运行成功的目标。如高炉砌炉、炉身每个部位的工艺温度和生产条件都不同,而炉体每个部位的砌筑材料和要求都不同,只有把握工艺才能事半功倍,工程监理了解工艺,非常有助于监理工作的实施。

冶金工程钢铁类建设项目的特点是钢结构和设备的体积大,安装重量大,加之精度较高和运行可靠性高等特点。因而在验收方法上有其特殊性,如检测工具规格多而大,监理项目部不可能配齐所需的检测器具,只有在监理检测方法上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手段,与施工单位紧密配合,共同测量验收,即自检、专检、复检一体制,这样不仅可以规避检测工具的弱势,更重要的是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测能有效进行。

设备安装工程一般调试时间较长,调试期间涉及各专业,无论技术和组织方面都较复杂。调试阶段的监理工作应作为工程中最重要的阶段,在此阶段一是在原责任区范围内,调整暂时未进行调试的专业监理人员,协助参与调试阶段的监理。二是要求专业监理人员加强与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的沟通,了解系统调试情况。三是调试阶段必须按旁站监理方式坚守岗位。四是以团队的优势强化此阶段的监理工作。

根据工程施工阶段的特点,明确施工阶段的监理重点,起步阶段重在轴线位置控制,安装调试阶段重在测试,收尾阶段重在“三查、四定”。

根据施工单位质保体系运行情况,确定质保体系运行不正常的施工单位为重点监理对象。

总之明确重点监理项目和对象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关键,而重点项目的确定,一要依据规范和标准,二要依据工艺,三要依据施工阶段特点,四要根据设备的复杂系数,五要根据施工单位的情况,绝不能简单确定,任何工作只有明确重点,才能有的放矢组织力量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把握业主对工程的要求,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是做好监理工作的捷径。

根据建设单位对工程要求的特点,处理好各种关系。一是建设单位工期要求短是最大特点,二是建设单位内部参与工程组织的单位多,尤其是材料、设备供应分属各个部门,组织层次多,协调难度大,三是业主方对监理要求严,监理必须从内部管理直到个人心态都能适应。

根据建设单位对工程要求的特点,重点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进度与质量安全的关系,不能因超常规进度要求而牺牲质量和安全;二是正确处理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热情服务的准则把握协调各种关系,不能把自己置于管理者高高在上的位置,重点体现管理,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三是正确处理责任主体的关系,摆正自己位置,规避监理风险。

由于工程的复杂性责任界限不清,一些人错误的观念往往认为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责任心,在外部要求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建全自身的质保体系,合格的工程质量是通过各个环节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只有强化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施工质量、安全才能得到保证;

正确处理业主满意度与监理规范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应是一致的,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把握。因为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为业主服务,而业主仅仅是法人组织,最终还是各方关系协调,处理业主满意与监理规范的关系最难,项目部坚持涉及原则性质量安全问题如与建设单位意见不一致,就认真沟通,不是原则的问题就按甲方的意见办,尽量不发生正面矛盾冲突,同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备忘,同时用多种方法做施工单位工作,增强施工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理念,变施工单位被动抓质量为主动抓质量,坚持原则与处理问题的灵活性是把握两者关系的基础,理是直的,路是曲折的。

(四)强化施工单位的质量主体意识,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关键。

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企业通过一系列有序、规范的活动来实现的只有强化质量主体意识理念,强化自检程序,才是做好监理质量工作核心,不仅要做实体质量监管工作,更要重视提高施工企业质量主体意识的软件工作。

工程监理专业类别范文5

【关键词】招标投标专业化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比较

一、招投标专业化市场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

早在2009年6月,中央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文件中,就明确要求“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2009年12月,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报会上,2010年2月,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在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都反复强调要“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体系建设”;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专业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奠定了法律地位。

而目前各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举措,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政府采购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是法定的权力,搭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可能改变这个现状,但其对这个现状的改变却没有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招投标专业化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充分尊重其内在规律和特点

以工程建设招投标专业化市场为例,工程建设招投标这个专业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本质区别。一是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都属于成品交易的范畴,是一种结果交易,交易内容不包括产品制作的过程,侧重交付的成品是否满足采购人条件,只要供货商按采购人条件提供了成品,交易即完成,不包括对制造过程的监管。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是典型的过程交易,交易的内容包含了选择制作建筑产品的队伍、制作建筑产品的过程以及交付一个质量安全可靠的建筑产品。工程招投标不仅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在集中交易平台内的行为,还要延伸至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合同履约、诚信行为等多方面的管理。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对前述各个环节的监管,维护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严肃性。二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不仅限于政府资金,非政府投资也占很大比例。以我市为例,非政府投资比例甚至超过50%,这部份投资并不是公共资源,如果简单地将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会出现由于投资主体的分割形成市场分割,特别是造成非政府投资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无法有效监管。因此,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行为比一般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要复杂得多,涉及到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专业性要强得多,不能简单地将工程建设招投标与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划等号。

三、建立招投标专业化市场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有利于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建立专业的有形市场,非常有利于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交易体量大的省级架构的城市尤其如此。从全国范围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其在建设运行中都存在诸多弊端:第一种是“撤并组合”模式,此种模式局限性较大,基本只有交易体量小、交易平台建设刚起步的地市级、县级城市采用,且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交易类别庞多,交易规则、流程难以统一,监管比较混乱。第二种是南京、杭州等市采用的“整体入驻”模式,此种模式属于“形整神不整”的物理整合,仅是简单的“行政搬家”,流于形式,不过是财力、物力的浪费;第三种是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代表的“空架子”模式,只是建立了一个机构,并无实质性工作开展,造成了新的一轮机构膨胀。在省级层面,各地基本不赞成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前,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四个年工程交易量超1000亿的省市,都是坚持发展专业化市场的道路。

而且从远期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发展将面临其归类行业的职业化、法律化和国际化的挑战。以政府采购为例,政府采购属于国际惯例,特别是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中国政府采购需要在法律、制度、机制、救济渠道等方面和国际接轨,这必然对政府采购的职业化、国际化和法律化冲击更甚。这就要求分工更专业更精细,行业更单一,独立性会更强。

四、招投标专业化市场有各自的特点不适合统一监管,统一平台令监管过程断裂

就我们的工作实践来讲,造成交易不公平不公正的是因为某些原因造成了招投环节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因此如何将招投的环节置于“阳光”之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交易平台的表现形式则无关大局。原因很简单:在现实条件下,不通过交易平台将各易于暗箱操作的流程公开透明,只寄希望于集中于一个形式上统一的交易平台来达到防腐的目的,其结果可能是事与愿违。权力越集中就越容易出现问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这种做法的危害还在于将之前相对受各部门、各行业制约的主观权力放大了,将不规范行使权力的难度缩小了。无论是领导,还是利益当事人,只要对权利高度集中的交易平台有绝对的管辖权和话语权那就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从监管平台的角度来看,它应是专业的监管或者监督,这种专业的监督和其他的监督之间是有分工的,专业监督应是一种效能的监督和管理。平台的监管应理解为效能的监管,一般来说,效能的监管是与全过程或全周期的监管连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可能会切割全过程的监督,这样就很难达到专业监督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各类有形市场的基本出发点,实际都是为了规范市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正公平、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廉政风险,并非为了追求“大而全”、“一刀切”的形式,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涛,关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9(5).

工程监理专业类别范文6

【关键词】监理资料;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是项目监理组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是工程建设真实、全面的反映。监理资料管理是监理的基础工作。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水映了工程项目监理组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监理工作的质量。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资料管理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下面根据本人在参与某工程项目监理资料管理的实践,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监理资料的含义和重要性

1、监理资料的含义

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纸等要求,检查发现和处理解决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这些工作的情况的真实反映就形成了监理资料,也是监理工程师工作成果的体现。

2、监理资料的重要性

2.1、监理企业属于工程服务企业,其工作质量和成果是通过监理资料反映出来的。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水映了工程项目监理组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监理工作的质量。同时监理资料也是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加强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

2.2、经过科学管理的监理资料作为监理信息资源,为监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和支撑,更是监理工程师进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依据。做好监理资料的管理可以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能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完整资料,从而迅速的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2.3、监理资料既是全面了解工程情况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建设工程一旦发生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等问题后,作为原因调查和事故分析乃至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监理资料的内容和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1、监理资料的内容

监理资料的内容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周报、会议纪要、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造价和进度控制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监理备忘录、业主提供的前期资料(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及审批意见书、地质勘查报告、消防审核意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定位放线规划图及确定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的书面通知等等)、施工单位报审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人员资格证书及上岗证、进度计划报审、各类材料进场报验、各类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分包单位合同及分包单位资质报审、工序报验资料、计量设备仪器报审等等)。

2、监理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2.1、监理资料应满足“整理及时、真实齐全、分类有序”的要求。

2.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的监理资料,并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接受经涂改的报审资料,并及时将资料交资料管理存放保管。

2.3、应利用计算机建立图、表等系统文件建立监理管理台账,辅助监理工作控制和管理,如: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台账;施工试验(混凝土、钢筋、水、电、暖通等)报审台账;分部分项验收台账;旁站台账;平行检查台账等等。

2.4、监理资料员应及时对各专业的监理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进行检查,并分类、分专业监理案卷盒,按规定编目、整理,做到存放有序、整齐,将不同类资料放在同一盒内,应在脊背处标明。

2.5、对于已归资料员保管的监理资料,如本项目监理部人员需要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其他人员借用,须经总监同意,办理借用手续,资料员负责收回。

2.6、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对监理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监理资料在移交给公司档案资料部前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

三、监理资料管理的工作内容 监理资料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发)文件、传阅管理、分类、编号、组卷、

装订和装盒移交与归档等工作,在此主要谈谈收发文、传阅、文件的分类和编码,监理资料组卷、归档可参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本文不再叙述。

1. 收(发)文件

1.1、收文管理(来文签收登记传阅承办收集归档)

收文注意事项:①参建单位所发文件由资料员统一签收、登记;

②文件分类登记。

1.2、发文管理(拟稿审稿签发)

发文注意事项:①、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指定拟稿人;

②、监理函件由提出发文的监理人员拟稿;

③、发文内容必须通过项目总监审核后才能定稿;

④、所发文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签字盖章后,方可发出;

⑤、转发参建单位文件经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审阅后转出。

1.3、收发登记

分别建立收发文登记台账,收、发文台账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单位分别登记,做到有编号、内容概要、签收发日期、签收发人登记齐全。

2. 传阅管理

收到文件后附上文件处理单,交项目监理部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确定文件是否需要转发有关单位,传阅的范围。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文件处理签上做出必要的批办意见。处理完毕后,装盒存放。

3. 分类

监理资料分类一般是按照文件资料的来源、类别、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类的,以便于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从整体上资料一般划分为四大类,即来自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包括立项文件、建设规划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合同文件、工程开工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他文件);监理单位的文件(包括监理管理资料、监理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进度控制资料、监理造价控制资料等);来自施工单位的文件(包括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测量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施工检测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

4. 编号

为了便于查阅,实行各类资料代码分类是非常行之有效的办法,以本人所参与建设的某工程为例:资料类别以阿拉伯数字开头,1-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2-工程技术核定单,3-工程现场签证单,4-建设单位指令单,5-监理联系单、通知单类,6-政府监督部门检查记录,7-其他;相关施工单位以英文字母表示,O-总包单位,A-弱电智能化施工单位,B-室内装饰单位…;如总包单位现场签证单第六号,编号代码为3O-006,智能化工程技术核定单第八号为:2A-008。

5. 组卷

监理资料组卷、归档可参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本文不再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