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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式博弈的混合战略范文1
关键词:纳税遵从;税收管理;博弈
一、引言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遵照税法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行为。纳税遵从反映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税收管理与纳税遵从是税收征管最本质、最核心的两大因素,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征纳双方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差异性,再加上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长期客观存在,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两者博弈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而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主体遵从程度是紧密联系的。
二、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博弈分析
在传统的纳税遵从经济学分析中,逃税问题通常被视为一种资产组合选择:申报的收入被看作是一种零回报的安全性资产,而隐瞒的收入则被看作是一种有回报的风险性资产。假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目标都是追求预期收益的最大化,纳税人所选择的遵从形式是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税收入,所选择的不遵从形式是故意低报应税收入。故意低报收入被查获后不仅要补税,而且要受到处罚。为了便于分析,还假定税收管理便捷、高效,因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计;税务机关的检查能力足够强,并且高度廉洁,依法治税,因而违法的纳税人不可能通过贿赂等手段使税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根据博弈论原理,可构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博弈模型,列出对应于不同策略组合的效用矩阵。
1、博弈模型基本假设。设纳税人的实际应税收入为i,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税收入为d(d小于或等于i),适用比例税率t(t1),纳税人的逃税概率为r,税务机关的查获概率或者逃税被查获的概率为p(0t),税务机关的检查成本为c,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以其税后净收入(或者税后可支配收入)来表示。首先来看纳税人的预期净收益。在欺骗税务机关的情况下,如果未受到查处,其预期收益为i-td;如果受到查处,其预期收益为(1-t)i-ft(i-d),而纳税人在诚实申报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受到检查,其预期收益均为(1-t)i(不考虑纳税人受到检查时的遵从成本);再看税务机关的预期收益,在纳税人逃税的情况下,检查与不检查的预期收益分别为ti+ft(i-d)-c和td;在纳税人不逃税的情况下,检查与不检查的预期收益分别为ti-c和ti。
2、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根据双方博弈的假设条件,得到征纳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表1)
在征纳博弈中,参与者所选择的战略既可能是纯战略,也可能是混合战略。在纯战略选择的情况下,由于检查概率和逃税概率要么为0,要么为1,因而征纳双方的博弈不存在均衡解。现在分析博弈双方选择混合战略情况下的均衡问题,即参与人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选择不同行动达到的均衡状态。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而言,选择混合战略就是分别选择一定概率的遵从或者不遵从和一定概率的检查或者不检查,也就是说检查概率p和逃税概率r都不等于0。当纳税人在欺骗与不欺骗情况下所获得的预期收益相等,并且税务机关在检查与不检查情况下所获得的预期收益也相等时,两者间的博弈就达到了一种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可以求出两者间的均衡解。
(1)检查概率的均衡解。给定检查概率p,纳税人选择逃税和不逃税时预期收益分别为:
选择逃税时的预期收益:
g1=[(1-t)i-ft(i-d)]p+(i-td)(1-p)
选择诚实纳税时的预期收益:
g2=(1-t)ip+(1-t)(1-p)
令g1=g2,解得p=1/(f+l)
(2)逃税概率的均衡解。给定纳税人的逃税概率r,税务机关选择检查与不检查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选择检查时的预期收益:
r1=[ti+ft(i-d)-c]r+(ti-c)(1-r)
选择不检查时的预期收益:
r2=trd+ti(1-r)
令r1=r2,解得r=c/t(f+l)(i-d)
根据求解结果可知,当税务机关以p=1/(f+l)的概率进行检查,纳税人以r=c/t(f+l)(i-d)的概率逃税时,征纳双方的博弈达到均衡状态。这一均衡解意味着,逃税程度随着税务检查的边际成本的提高而提高,随着处罚率的提
高而降低。
3、博弈均衡的启示。首先,税收管理广度与纳税遵从度具有相关性,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越大,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就越大,相对来说纳税遵从度越高;其次,税收管理深度与纳税遵从度有很大的相关性,查获率与偷税概率成反比;再次,处罚力度越大,违法风险越大,违法成本越高,纳税遵从度越高。在适度管理中,管理与遵从呈正比关系,在过度管理或管理不到位情况下,管理与遵从则呈反比关系。要在征纳博弈中取得最佳效果,必须正确把握管理与遵从的阀值,也就是博弈均衡点,使之从强制型遵从向自觉型遵从转变。
三、纳税遵从影响因素具体分析
征纳博弈的结果就是能够达成征纳双方都接受的一种均衡,但在现实中,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行为、信息了解得比较清楚,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信息了解得相对不够,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有研究数据显示,在我国现有纳税人中,40%的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30%的纳税人通过辅导遵从税法,还有30%的纳税人遵从度不高。应当说,这一遵从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不小,造成这一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管理因素。在管理措施上,主要表现在征管力量分布不均,税源管理比较薄弱,征管力度不够,导致偷逃税成为部分纳税人经常使用的小伎俩,初犯转变成惯犯,形成心理适应。同时,影响原本具有良好税收遵从意识的纳税人,造成其心理失衡,从纳税遵从转变不遵从,形成恶性循环;在管理手段上,稽查查获率与涉案定罪率偏低,处罚率低。在现实征管中绝大部分都取最低限处罚,没有根据偷税性质、情节、数额大小等标准进行处罚,这对少数存在侥幸心理不依法纳税的企业,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2、纳税遵从成本因素。纳税人遵从成本高而不遵从成本低是重要原因。征管业务流程较为繁琐,纳税人面对两税务征管机构,使遵从成本偏高。而纳税人不遵从成本较低,对不遵从税法所受到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安排,加之税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不遵从的主观故意。
3、法制因素。税收法律环境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刚性环境,能促使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纳税人依法纳税,而我国还没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表现为: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备,这给了纳税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引发了懒惰性不遵从行为;税收执法程序不规范,税收执法手段软化,纳税人逃税成本小于遵从成本;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纳税人偷漏税的侥幸心理增强。
四、基于税收管理影响提升纳税遵从的建议
尽管纳税遵从受到法律制度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博弈分析告诉我们,优化税收管理能够有效提升纳税人的遵从度。理解税法是遵从的基础,降低办税难度是遵从的保障,而严厉打击不遵从则是对遵从的最好鼓励。
1、树立“人性化”征管理念,提供“专业化”税务咨询。提高纳税遵从首先要从税务人员理念的转变上着手,要建立有效的纳税人诉求和反馈机制,充分倾听并汲取纳税人的意见,以“更容易、更节省、更人性化”为核心制定遵从规划。要从方便纳税人办税而不是从方便内部管理出发来设计征管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要本着公开、负责的态度与纳税人交流潜在的不遵从风险并指导其主动纠正,而不是利用信息不对称保持手中权力的神秘感。其次,税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个体情况,从复杂的税法体系中梳理出适合的部分,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人性化”的辅导,并加强后续的跟踪管理。
2、开展流程再造,降低办税难度。办税流程越复杂,纳税人承担的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等遵从成本就越高,纳税人遵从度也越低。因此,我们需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开展流程再造,简化纳税程序,统一报表资料报送要求,实现纳税人一次提交资料,后台信息共享。要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统筹,避免各业务部门与同一纳税人多点接触,多头管理,让纳税人在设定的办税流程中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优质的服务。要加强征管手段的信息化建设,扩大网上申报的税种,扩充申报表填写引导、自动计算、自动等功能。此外,应尽快完善信誉等级管理,通过为诚信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以显示对税收遵从者的鼓励。
3、加大查处力度,增强税法威慑力。纳税人受不完全信息和认知能力的限制,对一项税收不遵从行为将面临多大风险是无法完全准确判断的。如果纳税人能高估违法受罚的风险,那么其从事不遵从行为的风险爱好动机将减弱。这种高估,一方面取决于法定的处罚标准;另一方面根据其他违法纳税人实际受到的处罚程度来定,特别是在法定处罚标准弹性比较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而,要加强对故意不遵从的打击,对轻微的涉税犯罪,也不轻易放过,增大税收不遵从压力,使纳税人内化税收威慑。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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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5.
王玮.纳税遵从意识调查分析及建议[j].财税纵横,2010.11.
标准式博弈的混合战略范文2
关键词: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博弈论;信息经济学;政策规制
中图分类号:F30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3-0047-06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背景
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用于农产品(农作物)生产和保证农产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物质材料及其他物品,主要包括:化肥、农药、种子、种畜禽、兽药、饲料、草种、热作种子和种苗、农机、农膜、渔业生产资料、农村能源(农用柴油、农电)等(方炎,2002)。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其质量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产品的品质和农业的安全,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然而,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一双又一双的黑手伸向农民的口袋。据中国最早倡导绿色环保农业的海南省的一项农药抽验调查,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共抽查标签品种496个,其中:合格标签品种204个,占41.13%;严重不合格标签品种77个,占15.53%;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标签品种51个,占10.28%,比2007年上升约9个百分点;其他不合格标签品种164个,占33.06%。同时,对省内5家化肥生产企业和21家化肥经销企业抽检化肥样本53个,合格率仅为75.5%,13个不合格样本的不合格项共19个,其中总养分、氧化钾、有效磷、有机质等项目不合格各2个,总氮、氯离子不合格各3个,包装标识不合格4个,酸碱度不合格1个,化肥存在有机质含量严重偏低的现象,有的甚至低于要求标准的30%。假劣农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给中国粮食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了威胁。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假冒伪劣农资行为进行了打击和治理,但假劣农资产品坑农伤农的事件却屡屡发生。
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顽固性存在有其经济学逻辑。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将现实条件理想化,要求市场出清、完全理性以及信息充分,所以斯密在《国富论》中鼓励每个社会成员放手去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市场参与者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假冒伪劣行为成为自由市场经济的孪生兄弟,更是对社会诚信和伦理道德的拷问。英、美、法等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都经历过假冒伪劣行为带来的阵痛。由于信息不对称,价格信号难以有效地传递商品信息,仅由市场机制无法降低并消除假冒伪劣商品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必须发挥政府的公共职能来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在中国,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非常严重,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打击假冒伪劣农资行为,遏制假冒伪劣农资品对社会经济和农业安全造成破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成为中国政府部门和理论研究者共同面临且亟待解决的问题(黄国雄,2007)。
二、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机理的经济学分析
分析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机理的有效理论工具是博弈论与微观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由冯・诺伊曼和奥斯卡・摩根斯坦首次对其系统化和形式化,主要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微观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它研究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交易契约(Myerson, 1991)。该理论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作出回应,认为价格不可能凝结和囊括所有的市场信息,并且市场信息的获得是需要成本的,市场参与者并不具有市场运行的完全信息,这就决定了竞争是不完全的,那么决策个体之间就存在着直接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此时非对称性的“私人信息”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可见,不完全的市场信息是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存在的本质原因。
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假劣农资品的制造和售卖)的存在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结果。假劣农资品的制售者与真品(被假冒的高质量农资品)制售者之间在农资市场上通过策略性竞争,各自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以一定的均衡形态共存。假劣农资品的制售者通常以比真品制售者较低的成本生产假冒伪劣农资品,但为了假冒真品,在价格信号上他们与真品制售者保持基本一致,不会主动展开价格战以至于给消费者传递假冒伪劣产品的信息。另外,制假者也不会通过产量竞争将真品彻底赶出市场。真品绝迹,市场必亡。因此,对制假者来说,最好的策略可能就是在价格上与真品价格“混同”,在产量上为真品留出一定的市场份额,真假混存,迷惑消费者,这样还可赢得市场上的一部分顾客,从而谋取高额的不法利润。对于真品制售者,也不会为了追求更大利润而模仿制假者从真品制售转向伪劣品制售。所以,对真品制售者来说,最佳的策略也可能就是继续坚持一定产量水平上的真品生产,从而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出现真品制售与假冒伪劣品制售间的一种“混同均衡”(蒲勇健,1996)。
1.基本假定
三、政府的角色及农资品打假的博弈模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杜绝假冒伪劣农资行为不能单纯地依靠市场的力量,也就是说,需要设计市场运行机制以外的其它系统来达到控制的目的。同时,制售伪劣农资品给不法厂商带来了超额利润,但却严重地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资源与福利,损害了正品厂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市场机制不能对这种外部不经济性作出评价,因此也必须引入市场运行机制以外的其它系统来进行监管。政府就天然地成为打假行为的真正主体(消费者和真品制售者都处于市场机制以内,它们不可能成为打假行为的真正主体),我们通过建立政府对农资品打假的博弈模型来分析政府的角色和作用。
1.基本假定
(1)假设该博弈中有两个博弈方,即打假者(政府部门)和农资品造假者,这两个博弈方之间的关系是非合作的,打假者和造假者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
(2)假设该博弈是一个静态博弈,即博弈中造假者和打假者的利益是对立的,为了各自的利益,他们都不会让对方预先知道自己的选择。
(3)假设政府打假者的行为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因而其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是一致的。
根据上述假设,该博弈可这样描述:对于政府来说,有打与不打两种策略;对造假者而言,也有造假与不造假两种策略选择。通过博弈,双方的得益矩阵见图2。
如图2所示,如果造假者造假时,打假者没有进行处罚,则造假者就会获利W,如果卖方造假被执法者查处到,就会没收全部违法收入P;相应地,造假者造假而未被处罚时,打假者会被处罚,设为M,造假者造假而被查处时,打假者会受到奖励(包括经济激励和政绩激励),设为K。如果造假者没有造假,而打假者也未处罚时,因享受了闲暇而获益为N,如果卖方没有造假,执法者认真执法,以劳动换取收人,不亏也不赚。在这里,双方都试图猜中对方的战略,然后自己采取相应的战略,因此双方的战略选择变成不确定的,即以一定概率分布随机选择决策行动即混合战略。图2表明此博弈是一个非对称的非零和博弈,且该博弈是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假定造假者的混合战略为γ (即以γ的概率选择造假,1-γ的概率选择不造假),打假者的混合战略为θ (即以θ的概率选择不处罚,1-θ的概率选择处罚)。则造假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当打假者认为造假者进行假货生产的概率严格小于γ*时,那么打假者惟一的最优选择就是不处罚,但当打假者以概率1选择不处罚时,造假者的最优选择却是造假,这反而导致打假者选择执法,但这样,造假者就会不选择造假,如此循环下去。所以,γ<γ*不构成纳什均衡。类似的可证明:γ>γ*和θ<θ*、θ>θ*也不构成纳什均衡。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状况,这种打假者与造假者之间的博弈就会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双方永远找不到使其均满意的策略。同时从γ*值的推导过程中可看出,对政府打假人员的激励值K越大,造假者的造假概率越小。
由此可见,该博弈是一个混合策略博弈问题,即造假者和政府是随机地选择其策略,他们的策略有一个概率分布(谢桂生 等,2005)。在该博弈中,造假者选择造假与不造假两种策略的概率分布与打假者选择打假与不打假的概率分布又是怎样的呢?我们用图3(a)和(b)的方法加以推导。
在图3(a)中,横轴反映农资品造假者选择造假的概率,它分布在0和1之间,用1减去造假的概率就是造假者选择不造假策略的概率,纵轴反映了对应于造假者造假的各个不同的概率时政府选择不打假策略的期望得益(王晓东, 2004)。图中N到-M的连线与横轴的交点对应的P*1就是造假者混合策略中选择造假的概率,他不造假的概率相应为1-P*1。这是因为,N到-M的连线上每一点的纵坐标就是政府在造假者选择该点横坐标表示的造假概率时选择不打假策略的期望得益,即:
假设造假者选择造假的概率大于P*1,此时政府不打假的期望得益小于0,因此,政府肯定会选择打假,这样,造假者被抓有赔无赚。因此,大于P*1的造假概率是不可取的。如果造假者选择造假的概率小于P*1,则政府选择不打假的期望得益大于0,因此政府选择不打假是合算的,此时造假者即使提高一些造假的概率,只要仍然不大于P*1,政府总会选择不打,造假者就不会有被抓住的危险,由于造假者在保证不被抓住的前提下造假的概率越大,收益就越大,因此他会使造假的概率趋于P*1,即他的混合策略是造假的概率分布为P*1,不造假的概率分布为1-P*1。同理,我们可以证明政府的混合策略是不打假的概率分布为P*2,打假的概率分布为1-P*2,如图3(b)所示。
2.模型分析
我们来看政府在选择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品时的两种不同策略的效果。
如图3(a)所示,如果政府打假的思路是加重对失职政府打假人员的惩罚会发生什么现象呢?加重对失职打假人员的惩罚力度意味着M增大到M′,此时,在造假者的混合策略不变的情况下,政府打假人员不打假的期望得益为负值。因此,打假人员肯定会选择打假而不敢懈怠。这样,造假者首先会选择不造假而长期中仍然会选择混合策略,但其造假的概率却下降到P*2,这样,在造假者的期望得益值(V)和被没收的全部违法收入值(-P)不变的情况下,使政府打假人员在长期中更加勤勉地工作。
如图3(b)所示,如果政府打假的策略是加重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这就会使造假者在打假者同样的混合策略下造假的期望得益由原来的-P变为-P′,使造假者在短期中停止造假,而这又会使政府打假人员不打假的概率提高到P2;在政府打假人员的N和-M不变的情况下,加重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的策略在短期内能扼制造假,但在长期中却使政府打假人员放松警惕,造假的情况却不会有所改善,甚至更加严重。
四、研究结论和建议
在社会诚信处于较低水平下,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假冒伪劣农资品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市场机制无法自动降低并消除假冒伪劣农资行为,价格信号不应该是农资市场中激励约束的全部内容和手段,必须发挥政府的公共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对假冒伪劣农资品的打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中国,政府是农资市场打假行为的真正主体,要使假冒伪劣农资品彻底退出市场, 政府铁腕打假是关键。加大对造假行为的惩罚会使造假的概率在短期中下降,但长期中不一定下降,加大对打假人员的激励和奖励,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造假概率,所以要实现农资市场的短期净化,政府应该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增强对政府监管打假部门的激励。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对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的惩处办法,惩处力度的下限应为因假劣农资行为而引起的社会成本与消费损失之和,如果制售假者的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假冒伪劣农资行为也就可以得到有效地遏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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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Conduct of Fake and Inferior Commodity
in Agricultural Market Based on Game Theory
LI Zuozhan
( College of Management,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 Guangzhou 510320)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headstreams and producing mechanism of counterfeit and inferior commodities. In virtue of game theory and information economics, game models of the related factors about countermeasures are then set up. Conclusion is that administrable measures of government and effective instrument in law can be counted on to remedy the deficiency of marketing mechanism. The paper lastly designs a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system that includes signal display mechanism, government supervision, marketing legal system and credit standing system.
标准式博弈的混合战略范文3
[关键词] 会计委派制 博弈 囚徒困境 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存在很大弊端,主要表现为: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缺乏监督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违法现象不断发生等,一些企业以虚假的会计信息来达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使会计诚信遭受到严重的践踏。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会计委派制应运而生。在大型企业内部,母公司对各子公司、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大都实行会计委派制。其目的都是旨在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督,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财经纪律。
一、会计委派制的涵义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资产所有者向其所属的企业、事业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其所委派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政府或企业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
二、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学者认为是会计监督不力,并提出了“会计委派制”的对策。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降低了受派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约束控制,使会计人员敢于进行会计监督,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受派单位经济利益关联,降低了会计人员成为“内部人”的可能,从而加强了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的意愿。然而,会计委派制在具体地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与问题,其作用只是停留在形式上, 实际效果并不突出。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具有以下主要缺陷:
1.会计委派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背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政企分开,要求政府部门为企业提出供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应该有自主的经营权,当然也应有会计人员的任命权。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任命权集中在上级手中,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势必会拖企业改革的后腿。
2.与当前一些法律法规相矛盾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这就赋予了单位负责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如果他无法管理单位会计人员却要其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而委派制的实施导致责任主体权利得不到实现,两种监管制度相互冲突。会计委派制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3.经营者与会计人员的责、权、利分配不均衡
会计人员同时接受上级和经营者的双重领导,与现代企业管理原则不符,会计人员必将处于两难境地。从经营者角度讲,由于利益驱动, 经营者往往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而将委派的会计人员摆在企业的对立面而将其架空, 使得会计人员虽有监督头衔却基本丧失了行使监督的权力。从会计人员角度讲,从表面上看,委派的会计人员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以独立于经营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拥有相当大的权利和责任。而实际上在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地位永远是个配角,这种双方权力上的失衡加上企业内部制约机制的弱化,根本无法制约经营者的行为。
4.会计委派制不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
会计的职能有核算、监督、管理、服务等,而会计委派制使委派的会计人员与企业格格不入,只强调会计的监督,弱化了会计的管理、决策服务职能,使会计这一领导的参谋没有了用武之地,不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这样一来表面上强化了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财务管理的功能,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三、会计委派制问题博弈分析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由于各博弈方(所有者、经营者和委派会计人员)的目标函数存在差异,而制度缺陷使各博弈方能够利用不合理的博弈规则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而且它们各自的利益追求都可能是对立和冲突的,从而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博弈,而且博弈的纳什均衡很可能是囚徒困境。博弈主要是企业负责人与委派会计人员之间的博弈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我们可以根据监督博弈的一般模型来构建企业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的监督博弈模型。该模型是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企业负责人的纯战略有两个,即选择监督与不监督;会计人员的纯战略也有两个,即做假账与不做假账。这里设b是会计人员的做假账收益,s是企业负责人的监督成本,t是会计人员做假后的处罚成本。假设s
假设用α表示实企业负责人实施监督的概率,β表示会计人员做假账的概率。给定β,企业负责人选择监督(α=1)和不监督(α=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m(1, β)=(b-s+t)・β+(b-s)(1-β)=β・t+b-s
Πm(0, β)=0・β+b(1-β)=b(1-β)
令Πm(1, β)= Πm(0, β)=0,得β*= s/(b+t)
β*的经济含义在于:若会计人员做假账的概率小于s/(b+t),企业负责人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若会计人员做假账的概率大于s/(b+t),则企业负责人的最优选择是监督。
给定α,会计人员选择做假账(β=1)和不做假账监督(β=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A(α, 1)=-(b+t)・α+0×(1-α)=-(b+t)・α
ΠA(α, 0)=-b・α+(-b)(1-α)=-b
令ΠA(α, 1)=ΠA(α, 0),得α*= b/(b+t)
α*的经济含义在于:若企业负责人监督的概率小于s/(b+t),会计人员的最优选择是做假账;若企业负责人监督的概率大于s/(b+t)。则会计人员的最优选择是不做假账。
综合上面讨论,可以得出企业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监督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α*= b/(b+t),β*= s/(b+t)]。即企业负责人以b/(b+t)的概率选择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以s/(b+t)的概率选择做假账。因此,后续的重要问题是:怎样来增大α*以及怎样来减少β*。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也是监督博弈,与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之间的监督博弈模型类似,这里不在详细论述。
在监督博弈中,增大α*和减少β*可以通过制度来解决。按照安德鲁・肖特在其《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中对制度做了描述和定义。按照肖特的博弈分析思路,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囚徒困境”弈局和其他协调博弈问题。首先,如果一个社会反复地面临一种囚徒困境弈局,那么,一个有效率的做法是演化出一种行为准则,以避免反复出现的非效率的均衡策略的应用。另外,这样一个规则成为了一个社会惯例,它规定了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并且将被他们所遵循。例如:两辆小汽车相向行驶,且正接近十字路口,一辆车想直行,另一辆想转弯,他们都想尽快到达自己的目的地。但是,如果不协调他们的行动,那么就会出现撞车。最好的办法是颁布交通规则,并且强迫他们上街前学习,希望在路口转弯的司机必须在继续前行之前等待对面开来的直行车辆。转弯的人必须等待,这样决策将被低成本地协调。
由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归纳制度的特征:(1)制度是一种公理化;(2)制度具有昭示性;(3)制度是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集合;(4)制度是在囚徒困境博弈中自发形成的,其主要功能在于降低协调成本。
但是,会计委派制本身不符合“制度”的本质与特征。首先,它不是公理化的产物。该项制度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很多持怀疑态度。第二,它的昭示性不足,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会计人员的行为,但这种约束是勉强和脆弱的。第三,会计委派制是一种强制性,抹杀了企业的积极性。第四,会计委派制是非纳什均衡,是一种“抽刀断水”式的不理智决策,不是人人都愿意遵守。第五,会计委派制没有降低市场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协调成本,反而增加该成本。
因此,会计委派制是政府或企业为克服会计信息失真不得已而做出的过度性制度安排,其本身存在诸多矛盾和缺陷。会计委派制是通过改变现有利益分配关系,使一些人利益受损才能提高现有资源的产出水平的改进,是一种“非帕累托改进”的社会博弈过程的结果。会计委派制没有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现象得以根本解决。
四、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建议
1.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加强违规处罚力度
受利益驱动,委派的会计人员与被委派单位可能结成同盟,共同造假,形成内部人控制。作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体系之一的会计委派制不能具备完全的监督能力,它的职能所起的作用需要与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 如社会监督中的注册会计师, 政府监督等) 等相结合。同时,对于造假的会计人员和企业给予重处,从而促进并保障会计委派制的职能。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庞大的、严谨的会计监督体系才能较好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现象。
2.会计人员回归企业,站在企业的立场为企业当好家,管好账,更多地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同时,应该像遵守交通法规一样,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公认会计准则以及制度约束与规范。因为会计制度是人人都愿意也必须遵守的均衡的产物。这是“纳什均衡”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这才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最诚实、最客观、最标准的态度与方式。
参考文献:
标准式博弈的混合战略范文4
关键词:独立董事;博弈
一、引言
独立董事指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成员。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中引入了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经过近几年的运行实践,业界普遍认为,虽然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但独立董事的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独立董事缺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交易听之任之、做重大经营决策时“搭便车”等现象普遍存在,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只有非常微弱的正相关关系。独立董事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固然有其各方面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但独立董事在与被监督对象――大股东与经营者博弈中处于劣势则是问题产生的根源。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剖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失效的原因,提出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改善博弈双方的信息和支付,并由此改变博弈双方的行动和战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分析方法
博弈论是研究多个决策主体的战略选择问题的理论,其中的核心概念是纳什均衡。通过对纳什均衡的分析,揭示了一项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即制度安排所涉及的战略是行为者最优战略的组合,也就是一种纳什均衡。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恰恰是资产所有者(股东)与资产经营者(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博弈的结果。原有董事会的失灵,破坏了原有的均衡状态,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起新的均衡关系,克服董事会失灵,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模型分析
本文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建立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以及独立董事与经营者之间两个博弈模型,对独立董事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
(一)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的博弈
大股东与独立董事的博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上市公司在聘用独立董事时,第二阶段则发生在独立董事被聘用后。因为上市公司必须聘用独立董事,所以本文对第一阶段的博弈不做分析,着重分析博弈的第二阶段。
在此阶段,大股东和独立董事的行动策略是共同知识,所以博弈属于完全信息博弈,又双方的行动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因此博弈属于动态博弈,即大股东和独立董事在此阶段的博弈属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基本假设:一是独立董事和大股东都是理论上的理性人,都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二是博弈双方获取的信息是对称的。三是博弈双方的收益包括经济和声誉两个方面。四是大股东可能存在违规与合规两种行为,即其战略空间为(违规,合规),独立董事在观察到大股东的行动以后可能会对这种行为选择发表独立意见或不发表对立意见,即其战略空间为(发表,不发表),独立董事选择行动后博弈结束。五是大股东选择违规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如选择发表意见,会受到来自管理层的压力如更换独立董事等,这是给独立董事带来的损失Ip。同时大股东也会有一个声誉损失Lr,这时双方的支付函数为(L-Lr,I-Ip);若独立董事选择不发表意见,这时大股东与独立董事可能分别获得额外收益Ld和Id,但双方的合谋可能受到监管当局的查处,假设合谋受到查处的概率为r,这时双方的物质损失和声誉损失分别为Lc,Lr和Ic,Ir,此时双方支付函数为:(L+Ld-r(Lr+Lc),I+Id-r(Ir+Ic)),在大股东选择合规情况下,双方的支付函数为(L,I)。具体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根据图1的博弈树,本文采用逆归纳法对此模型求解:在此博弈的第二阶段,独立董事是否会对大股东的违规行为发表意见取决于其收益,根据理性人的假设,独立董事会选择使自己获得最大收益的战略。由上图可见,如果独立董事选择发表意见,其效用为I-Ip,如果选择不发表意见,则其效用为I+Id-r(Ir+Ic)。现实情况中,我国对于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的合谋缺乏完善的查处机制,即r非常小;另一方面,独立董事选择不发表意见后,其所获得的额外收益Id非常大,显然有I+Id-r(Ir+Ic)1-Ip>I-Ip,即不发表独立意见成为独立董事在该阶段的最优策略。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大股东同样作为一个理性人,预测到独立董事在第二阶段会选择不发表,其行为选择取决于L与L+Ld-r(Lr+Lc)的大小,根据前面分析,显然有Ld-r(Lr+Lc)>0。因此,此博弈出现惟一的一个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违规,不发表),即“双方合谋”。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独立董事能否发表独立意见是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基于收益与成本上的理性选择,是一套制度安排的结果。如果加大违规成本,降低合谋收益,将促使双方的博弈均衡点离开“合谋”,从而促使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与经营者的博弈
在此博弈模型中,参与人是独立董事和经营者。经营者的战略空间是(合作,不合作),独立董事的战略空间是(积极作为,消极作为)。假定独立董事积极作为的成本是C,消极作为的成本是0;经营者合作的成本是YC,不合作的成本是NC。
在不同条件下,参与者的收益情况设定如下:在经营者合作条件下,独立董事积极作为的收益是R1,消极作为的收益是0;在经营者不合作条件下,独立董事积极作为的收益是R2,消极作为的收益是0。其中独立董事充分发挥效用的概率是P,经营者合作的概率是Q,即在此处引入“混合战略”的概念。
当独立董事选择积极作为时,其收益Ud1=(R1-C)×Q+(R2-C)×(1-Q)=(R1-R2)×Q+R2-C;当独立董事选择消极作为时,其收益Ud2=0×Q+0×(1-Q)=0。显而易见:Ud1Ud2时,Q(C-R2)/(R1-R2);Ud1Ud2时,Q(C-R2)/(R1-R2);Ud1=Ud2时,Q=(C-R2)/(R1-R2)。
当经营者选择合作时,其收益Uj1=(R1-YC)×P-YC×(1-P);当经营者选择不合作时,其收益Uj2=(R2-NC)×P+0×(1-P)=(R2-NC)×P。同样有:Uj1Uj2时,PYC/(R1-R2+NC);Uj1Uj2时,PYC/(R1-R2+NC);Uj1=Uj2时,P=YC/(R1-R2+NC)。
综合以上分析,如果经营者合作的概率小于(C-R2)/(R1-R2),独立董事积极作为的期望收益小于消极作为的期望收益,这将导致独立董事消极作为;如果经营者合作的概率大于(C-R2)/(R1-R2),则独立董事积极作为的期望收益大于消极作为的期望收益,这将导致独立董事积极作为;如果经营者合作的概率等于(C-R2)/(R1-R2),独立董事积极作为的期望收益等于消极作为的期望收益,此时,独立董事在选择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是无偏好的。
如果独立董事积极作为的概率小于YC/(R1-R2+NC),经营者合作的期望收益小于不合作的期望收益,经营者将选择不合作;如果独立董事积极作为的概率大于YC/(R1-R2+NC),经营者合作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合作的期望收益,经营者将选择合作;如果独立董事充分发挥效用的概率等于YC/(R1-R2+NC),经营者合作的期望收益等于不合作的期望收益,此时,经营者在选择合作或不合作上是无偏好的。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分析,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在现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由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未能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上市公司的行为。二是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合谋问题,在现有监督体制下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通过对独立董事与经营者的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发现此博弈的纳什均衡与独立董事积极作为的成本C,合作及不合作条件下预期收益(R1或R2),以及经营者选择合作或不合作的策略成本(YC或NC)有关。换言之,博弈的结果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不但取决于独立董事、经营者各自的支付成本,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合作、不合作)条件下两种预期收益的差额(R1-R2)。因此,在进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时,对于上述因素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创造实现纳什均衡的条件,以使制度的效用充分发挥。
(二)政策建议
首先,必须改变独立董事的聘任方法。将独立董事的聘用决定权交给证监会,其行为将与上市公司无关,有效行使监督职责是证监会聘用独立董事的唯一标准。从独立董事的角度看,尽责行为付出的成本小于回报,会最大限度地履行职责,以期得到证监会的信任和继续得到聘用。
其次,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刺激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多做贡献。一是声誉激励。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于其维持自身声誉的努力,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的“合谋”。二是薪酬激励。采取给予报酬和持股计划以促使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独立董事在其从事的领域乃至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必须有相对固定的薪酬以其心理上得到平衡。三是权利激励。授予独立董事必要的控制权,如提名、审计、监督、评价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监督权、审核权、否决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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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式博弈的混合战略范文5
[关键词]博弈论食品安全监管造假检查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忧患却似乎总是挥之不去。过去我们担忧的是食品短缺,现如今我们担忧的却是食品安全。从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增白剂的龙口粉丝、广州假酒等事件,到2005年的雀巢婴儿牛奶惊现化学污染、苏丹红引发食品召回狂潮、光明牛奶曝变质加工黑幕等食品安全事件,再到2006年的“福寿螺”、“ 人造蜂蜜事件”、“红心鸭蛋”、“多宝鱼”等事件。频频见诸媒体的、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已经一再提醒我们: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政策问题和社会问题。
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激烈的竞争导致大部分厂家利润微薄,部分企业最终以牺牲食品的安全品质为代价。为了多赚钱,一些食品生产商就在偷工减料、透支产品安全品质上“做文章”。据统计,2004年1至12月,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货值14.6亿元。其中立案查处12.8万起,移送司法机关1585起,涉案人数5640人,逮捕270人,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988起。
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是食品污染。表现为农产品化肥、农药过量残留,畜产品激素、抗生素滥用;第二是食品添加剂滥用。表现为食品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添加剂,甚至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化学添加剂,致使许多食品成为“毒药”;第三是食品假冒伪劣,例如用工业酒精勾兑、假冒白酒等;第四是食品过期。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也是一个食品消费的大国。搞好食品安全监管,对保障人民生活健康有重大作用。针对近年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笔者尝试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我国对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管。
二、食品安全监管博弈模型
“博弈”一词的英文单词是Game,意为对策、游戏。博弈论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应用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还涉及军事、外交等领域。博弈论在我国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食品监管领域研究博弈论的也不多见。本文把博弈论应用到食品监管领域作一试探性的探讨。
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
在食品安全监管博弈中,参与人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和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
监管局的纯战略选择是检查或不检查,生产者的纯战略选择是造假或不造假。这里,我们设定生产者的造假收益为a,因造假被罚款的金额为f,监管局的监管成本为c,并假定只要监管局进行检查,造假行为就会被发现,发现后没收造假食品并进行销毁。那么,当生产者不造假、监管局不检查时,生产者可得0,监管局可得0;当生产者不造假,监管局检查时,生产者可得0监管局可得-c;当生产者造假,监管局不检查时,生产者可得a,监管局可得0;而生产者造假,监管局检查时,生产者可得-a-f,监管局可得f-c。如下表1-1所示
假设c<f,在这个条件下,不存在纯战略均衡,我们来讨论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问题。假定p为监管局进行检查的概率,q为生产者造假的概率
1.对q的分析
给定q,监管局选择检查(p=1)和不检查(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g(1, q)= q(f-c)+(-c)(1-q)=qf-c
g(0,q)=0*q+0*(1-q)=0
解g(1, q)= g(0,q),得:q=c/f。 当生产者造假的概率小于c/f,监管局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生产者造假的概率大于c/f,监管局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当生产者的造假概率为c/f,监管局可根据经验和市场环境等来决定如何进行检查。
从以上结果可知,q与f成反比,q与c成正比。即当c一定时,罚款的金额f越小,造假的概率q越大。因为通常造假的收益是较大的,即使被查到一次,通常也只是罚这一次的款,其他没有被查到的就是其收益。当f一定,检查成本c越大,生产者造假的概率越大。这大概可这样解释:c越大,监管局检查的次数就会越小,那么造假的概率就会提高。
目前,我国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重,一方面处罚机制偏软,罚款的上限太低;另一方面在罚款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很有可能连最高5万元以下罚款都不了了之,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以罚为主”的“打击”行为,简直是在“培育”造假者。[4]这种罚款过低的处罚是形成造假现象不断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
2.对p的分析
给定p,生产者选择造假(q=1)和不造假(q =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g(p,1)=(-a-f)p+a(1-p)=(-2a-f)p+a
g(p,0)=0*p+0*(1-p)=0
解g(p,1)= g(p,0),得:p=a/(2a+f)。当监管局检查的概率小于a/(2a+f),生产者的最优选择是造假;当监管局检查的概率大于a/(2a+f),生产者的最优选择是不造假。
从以上结果可知,监管局检查的概率p与f有关,当罚款f越高,p越小,即检查的概率越小。这可能解释为:罚款高,对潜在造假生产者的威力越大,其造假的可能性就较小,则监管局就可以减少检查频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生产者的违法所得是a,当罚款是一倍时,p=a/(2a+2a)=0.25;当罚款是最高的五倍时,p=a/(2a+5a)=0.14 。也就是说,按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监管当局检查的概率应不少于14%。而目前,基本没有日常性的检查,每年只是在几个大的节假日期间进行抽检,而造假者的造假行为大多在一年内都存在,检查的概率是远远低于14%的。法制监督和实施疲软,制假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才胆大妄为。这也是食品造假如此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知,检查概率p与造假概率q都与罚款f成负相关,即罚款f越小,检查概率p与造假概率q就越大。而我国目前对造假的处罚f不够高,同时检查的概率p也不高,造假事件不断出现也就难免。
三、几点建议
1.设立新的《食品卫生安全法》,加大处罚力度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但“卫生”并不代表“安全”。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已经实施了11年,某些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而且,一些监管部门主要依靠罚没模式进行管理,出了重大事件就搞一次清查,大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停业整顿,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者却往往逃脱了法律制裁。以2004年为例,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立案查处12.8万起,移送司法机关的仅1585起。正是因为处罚力度过轻,罚款太少,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违法企业承担的违法成本过低,法律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力,致使不法生产者和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因此就食品安全立法也就愈发迫切起来。要大幅提高罚款额度,从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这样可降低造假的概率。此外,对造假情节严重、社会违害大的除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减少行政干预。
2.尽快建立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
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或个人,建立信用信息库,把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信息都输进去,一旦有违法行为,就作为黑名单记录在信息库中,并伴随他一生。而且,这个信息库所有监管部门都能共享。只要它危害了食品安全,就禁止其日后从事与食品相关的职业。这样所有部门都通过信息库掌握了有关情况,都对上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严查严防,这些人自然就再难以危害食品安全。而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布,让消费者放心选择,同时也是对其诚信经营的鼓励,帮助其尽快树立诚信理念和品牌意识。
3.完善食品监管体制
除“源头”的生产、加工环节外,我国的食品安全在销售或消费这一“终端”执法方面“漏洞”也不少。目前,包括工商、卫生、海关、公安、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9个部门都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比如,质检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工商部门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进行监管。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行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造成“有事相互推”现象的产生,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虽然在2003年,全国各级政府在原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行使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对重大事故查处三项职能,目的是更好地监管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尽管赋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职权,但如何行使职权并没有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协调、监督平级甚至更高一级且同时拥有具体监管权力的职能部门,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就形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力小’难以拉得动职能部门这些‘重车’,难以起到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的作用。
另外,在执法手段上,现有执法体制也过分依赖非常规化的“运动式执法”,缺乏日常化的、可持续的执法制度,每年要么在“3・15”、重大节假日开展集中检查,造假者在这期间自然也会有所收敛,检查效果也就不会太显著。要么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再开展较大规模的集中的、有针对性的检查,造成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泛滥――打击――问题缓解――再度泛滥――再打击”的轮回。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管体制。一是明确细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使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职权,增强可操作性。二是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使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方面更大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更加规范明确其责任。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各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这样出现问题才能真正找到负责部门,相关部门才有紧逼性,才能主动进行监管。四是制定日常化的、可持续的检查制度。如制定日常化的检查日程表,各相关部门按日程表轮流检查。五是向社会披露监管的规则、程序、决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激励惩戒,促进相关部门积极工作,将造假窝点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到有了危害后再去治理。
4.加大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食品安全常识
通过加大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食品安全卫生常识,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对食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意识,减少不安全卫生食品对民众的违害,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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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式博弈的混合战略范文6
关键词:财政分权 地方财政 环境质量
一、 从国外的文献来看,较早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财政分权的程度越高,环境污染越低。Tiebout(1956)利用“用脚投票”理论解释了较高的财政分权体制可以激励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来满足居民的需求从而吸引更多的居民来该辖区居住,其中就包括提供较低的环境污染程度。
近些年来,国外关于财政分权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研究,结论不一。有学者认为,财政分权使得环境质量提高,而有些学者认为,财政分权使得环境质量降低。从理论研究角度,Kunce and Shogren(2007)认为,分权监管环境会产生“竞次”现象,为了吸引新的商业和创造就业机会,地方政府可能会通过放松环境监管来降低所引进的商业企业的社会成本,促使地方政府放松环境监管标准,导致环境质量下降。Fredriksson et al(2003)认为,地方政府降低环境标准或以其他地区为标杆制定标准是为了吸引投资,增加就业机会或税收等,而环境作为具有显著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地方政府很少有动力去关注他们的不作为给周边区域强加的污染成本问题
从实证研究角度看, Potoski(2001)考察了美国《清洁空气法案》颁布前后大气污染状况。在假定地方政府以辖区居民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时,发现各州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税收趋劣竞争现象,甚至有的州环境标准设置在国家水平之上,即表现出“趋优竞争”。 Chirinko and Wilson(2007)认为地方政府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会采取不同的污染治理策略,即类似“骑跷跷板”
二、 国外文献基本是针对财政联邦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税率决定权的财政分权行为进行研究的,而我国地方政府并不具备独立的税率决定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财政分权,中国的财政分权伴随着政治集权,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有非常强的(政治)动力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地方政府的治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即地方政府更多的只需要对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政府通过以GDP为主导的考核机制对地方政府进行考评。在中国,中央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威任命地方官员,因而有能力奖惩地方官员的行为,那么中国式财政分权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又是怎样的呢?国内专门作中国式财政分权对环境影响的研究主要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对于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几乎国内外所有学者都主要从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的影响这一角度进行理论分析。而以钱颖一(1997)为代表学者则指出传统理论中对于政府官员的假设是存在问题的,政府官员也会为了寻求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与辖区居民的愿望相违背的决策。就环境质量来说,如果缺乏一套激励相容的制度,地方政府政府官员就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辖区内的居民提供最低标准的环境质量。因此,从理论分析而言,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治理与污染控制的动机是存在不足的。蔡昉,都阳,王美艳;(2008)认为,中国的环境问题是由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的,而这种发展模式又源于“中国式分权”下的政府行为。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够的激励,牺牲短期的增长以换取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中国改革以来的高速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地方政府追求GDP及其带来的财政收入推动的,节能减排要求是否与地方政府的动机激励相容,是任何有关政策能否有效的关键。周业安等(2004)认为,中国式分权和基于经济增长的政绩考核体制导致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部资源展开互攀式竞争,虽然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却使得地方政府对改善环境的偏好不断降低,带来的是环境质量的不断下降。张凌云,齐晔(2010)分析了作为“理性人”的政府,在面临政治激励(政绩考核下的经济发展动力)和财政约束(地方政府财税压力大)下的环境监管困境,只是没有对相应的理论进行实证检验。
总之,从理论上分析,大多数研究结论都认为财政分权与污染量排放存在负激励。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李永友、沈坤荣(2008)对我国污染控制政策的减排效果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同时考察了公众环保诉求、邻近辖区污染控制策略以及中央政府的污染控制行为等因素的效应,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杨海生等(2008)则利用空间计量模型对我国地方政府间环境政策竞争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得出地方政府间环境政策存在明显的相互攀比式竞争,即周边省份环境治理投入多,本辖区投入也多;周边省份监管弱,本辖区环境监管也弱的结论。杨瑞龙、章泉(2007)实证检验了中国的财政分权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得出财政分权度越高,环境质量越差,验证了财政分权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降低环境保护的努力。张克中,王娟,崔小勇(2011)从碳排放的角度,利用1998—2008年省级面板数据分析了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的关系。研究发现,财政分权与碳排放存在正相关关系,分权度的提高不利于碳排放量的减少,这说明财政分权可能会降低地方政府对碳排放管制的努力,财政分权导致碳排放增加的影响途径主要是第二,第三产业。洪璐,彭川宇(2009)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总收益函数分析出发,指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财政支出比例选择上存在的差异;运用混合战略博弈模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得出地方政府执行环境政策的最优概率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最优概率。
总之,从国内文献的研究来看,基本上还是认为,财政分权加大了地方环境污染。但是,研究越来越细致。如把环境污染的种类再细分,发现财政分权对不同污染物的影响是不同的。闫文娟,钟茂初(2012)利用1999——2008年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中国式财政分权确实增加了外溢性公共物品(如废水)以及覆盖全国的纯污染公共物品(如二氧化硫)的污染排放强度,但并没有增加地方污染公共物品(如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排放强度。由此得出结论,财政分权对不同性质的污染公共品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又如,采用不同的财政分权度量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薛刚,潘孝珍(2012)发现,以支出分权度衡量的财政分权指标与污染物排放规模负相关,且实证结果具有稳健性,以收入分权度衡量的财政分权指标与污染物排放规模的关系从实证的角度来讲不确定。此外,针对我国各省区的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学者提出了新的假说。李猛(2009)考察了财税收入对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行为的影响,在环境库兹涅茨假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环境污染的新假说, 环境污染程度随着人均地方财政能力水平的提高而持续上升,当人均地方财政能力水平超过倒U型曲线拐点值后,环境污染程度趋于下降,并利用中国省际面板数据进行验证。研究表明,中国环境污染程度与人均地方财政能力之间呈现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现阶段几乎所有省份的人均财政能力与倒U型曲线拐点值相去甚远。面对这种情况,需要中央政府改善财税激励以优化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行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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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克中,王 娟,崔小勇: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碳排放的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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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杨海生,陈少凌,周永章: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政策——来自中国省份数据的证据【J】,南方经济,2008,(6)
10闫文娟,钟茂初:中国式财政分权会增加环境污染吗?【J】,财经论丛 2012,(5)
11 杨瑞龙,章泉,周业安:财政分权、公众偏好和环境污染——来自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证据【R】,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经济所宏观经济报告, 2007
12 张凌云,齐晔:地方环境监管困境解释——政治激励与财政约束假说【J】,中国行政管理, 2010, (3)
13 崔亚飞,刘小川:中国省级税收竞争与环境污染——基于1998-2006年面板数据的分析【J】,财经研究, 2010, (4)
14洪璐,彭川宇:城市环境治理投入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城市发展研究,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