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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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范文1

关键词:纳税服务问题优化服务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和主要内容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

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要认识纳税服务,应先理解纳税服务的涵义。

首先,纳税服务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其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的最本质的意义。

(二)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的内容取决于纳税人在办税中的需要,主要包括:

1.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这是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税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普遍的,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其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应该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

2.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如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办证,发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等;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成果,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计算机远程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将来提供网上税务局、移动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涉税事项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办理。

3.个性化服务。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应当整合纳税人的个性化信息,针对其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管理中动态地予以体现。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4.投诉和反馈结果。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征管纲要提出: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并不是仅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税务机关要想知道纳税服务纳税人满不满意,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就应当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应该提供一个征纳双方联系的渠道,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不满意的地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投诉、反映,税务机关则及时给予处理和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

二、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纳税人中及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这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的束缚,纳税服务只停留在形式的、表象的服务,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纳税服务理论和实践体系。

(一)“纳税服务”的意识薄弱,对纳税服务内涵理解有误区

由于长期形成的作风,税务机关总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税务工作中,强调的是税法的执行和对纳税人的监督,保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从而忽略了政府税务服务的方面。因而尽管政府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行纳税服务,一些税务人员的权利意识仍很严重,并没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没有把纳税人作为服务的“顾客”,因此也难以提供纳税人所真正需要的服务。另外税务机关内对于纳税服务的内涵存在着误解。一提纳税服务,就认为是行风评议的事,认为微笑服务、行风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就是纳税服务的内容。没有将服务看成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从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出发,纳税人更需要的是便捷有效的税务服务,而不是表面上的笑脸相迎。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

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不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轻视信息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没有形成合力。

(三)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12366咨询中心、税务,以及文明用语、礼貌用语,限时服务,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还比较低,并未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去,与国际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纳税服务的层次比较低,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从而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纳税服务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文件上的服务,以为纳税服务就是微笑服务,而不够重视服务措施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纳税服务流于形式,缺乏长效发展机制。(四)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纳税服务的项目还不确定,还没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体系。各地区之间没有一套统一、具体的纳税服务规范,各地在纳税服务方面形式千差万别、各显神通。另外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健全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整个纳税服务的考核还只在主观性评价阶段。

三、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一)转变纳税服务观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观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有了法律依据,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也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征纳双方都要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应“视纳税人为顾客”,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确保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改变纳税服务的形式,深化纳税服务内涵

应从以前的重形式轻实质误区中走出来,一是由形象服务向实效服务转变。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税务机关除了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应主动出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三是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转变。纳税人素质有高有低,涉税业务也有繁有简,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继续深化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的档次。纳税人最希望得到的是税收的公平、效率的实现。我国税收法制不断的完善,人情税、关系税行为大大减少,再加上现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手段的应用,偷漏税行为也越来越少,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已基本建立。但是在许多征管环节仍然存在弱项,一些纳税人利用这种手段进行偷漏税的行为仍无法杜绝,这就人为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背离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对那些老老实实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应该加强征管,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要满足日益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实现由传统服务到现代纳税服务的“质”的飞跃,关键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因此,要不遗余力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另外还应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忧患意识,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公布出台几条纳税人特别期待、特别管用的“廉政禁令”,对税务人员的不作为、滥作为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四)服务手段信息化

通过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一是完善纳税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以12366服务热线、电子税务网络为载体,运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网上税务局信息管理等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强大的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二是完善税收管理平台,推广运用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发票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计算机稽核、协查等管理系统,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人纳税成本。三是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税库银企的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五)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现高效服务

1.加强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

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使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也应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符合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这不仅可以规范纳税服务,同时还有利于考核监督,形成自觉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在规范服务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对现有的征管制度、优惠政策等进行调整。征管方面,该精简的办税环节一定要尽可能的减少,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在优惠政策方面,应在兼顾税负公平的基础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应有的待遇。

2.完善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从投诉、受理、调查、检查、处理等环节加以规范,对纳税服务工作评定奖励和惩戒,量化考核指标,并将纳税人的评价列入考核指标,让全体干部都要溶入服务意识,把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以纳税人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摆正征纳角色的位置,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参考文献:

[1]许建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J].税务研究,2005(11)

[2]翁嘉晨.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征管[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

[3]佟海艳.谈构建税收服务体系和优化税收征管[J].理论界,2005(8)

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范文2

关键词:税务管理 信息技术 纳税服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180-02

税务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优化经济结构等宏观调控作用而以法律为依托,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具体事务包括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管理和稽查管理等。在目前信息技术普遍渗透到各行业、各领域并展现巨大生产力的环境下,税务管理也必须要以信息化为依托,进而推进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降低税务管理的成本,保证税务机关税收职能的充分体现。由此研究信息化条件下的税务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务管理信息化本质上是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使税务管理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的结构转变,使对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更加透明、便捷。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对现行的管理制度、流程、方式、理念都提高了新的要求。对应的税务系统内部管理要及时进行优化、简化、网络化和法治化改造,建立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岗位责任体系和保证系统顺利运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税务信息技术的应用包括以下四个领域:一是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是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应用系统,该系统涵盖税收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项业务,是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有力依托。二是以行政管理事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务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公文处理系统和一些还需进一步开发完善的人力资源、财务、教育培训、监察监督、后勤等于系统是税务机关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内容。三是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应用系统,如与海关部门交换出口报关单信息、为纳税人等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指导等;四是税务宏观决策与调控的信息化。将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建立在充分的税务信息基础上,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分析税务信息,制定宏观决策。

二、信息化条件下我国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税务管理在相当短的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税务管理的工作流程有了很大的改造,税务管理质量与水平也不断提升。但由于缺乏信息化观念和陈旧思维的惯性的影响,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手段方式不完备等原因,我国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数据分析、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利用率不高,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不足

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中的运用,虽强化了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信息资源的使用,但总体数据分析、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利用率不高。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完成税收任务的同时,虽积极收集了大量的涉税数据,但这些数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些数据还会出现质量不稳定,可信度不高的现象;并且对大多所得数据也只是进行了局部的、常规的统计和分析,没有进行充分的利用,数据分析、数据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利用能力不足。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不足。各种税收应用系统林立,功能交叉,业务覆盖不全,系统缺乏整合;系统之间相互封闭,缺乏有效沟通,信息分散在各个系统中,缺乏总体数据的规划;数据标准不统一,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业务数据和信息不能高效流转,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的共享,难以综合利用;应用系统和数据的集中度不高,对各类信息的综合利用和最大功效的挖掘不够。

(二)信息化支持的税收监控功能作用发挥有限

税源监控的范围较窄并缺乏相应的手段支持。由于很多税务人员税收业务素质不高,加上目前计算机的应用不能完全满足征管业务的要求,造成了我国目前税源监控的范围比较狭窄,并且税源监控的手段主要是到企业了解情况、电话咨询这两种监控方式,通过这两种方式了解到的情况只是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得的,缺乏主动性,并且很明显地纳税人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存在有信息不对称,这样税务机关很难实时掌握企业等纳税主体的涉税信息。

信息化支持的税收监控功能作用发挥有限。征管软件CTAIS的业务功能虽覆盖面广,涉及纳税人登记、申请复议到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它一方面能够及时掌握、处理纳税人理性纳税义务的行为和税源变化;另一方面又能对税务机关征管质量、执法行为和岗位责任进行监控。即信息化在此系统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一头指向纳税人申报,一头指向税务机关。但是这一双向监控功能需要与信息技术利用程度、机构设置、岗责体系以及干部素质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由于相关系统投入时间不太长以及固有的机构设置、干部素质等有待改进,故信息化支持的税收监控功能还未充分发挥。

(三)税务稽查信息技术手段不足,稽查人员素质需要强化

信息技术在稽查领域的应用有待提高,在现在普遍实行会计记账电算化的环境下,虽然现有与之相配的电子稽查软件,但大多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阶段,重复劳动多,工作效率低,尤其在选案、数据分析与处理方面,大多数稽查案件主要通过人工筛选、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与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电子化水平有一定差距。这样的税务环境造成:监查效率低。人工筛选,会造成对监查对象纳税资料的分析不全面,选户没有针对性,不能突出重点,导致效益低下;稽查税款由稽查部门单独人库,使征管部门无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监控。

我国的税务稽查队伍,还难以适应信息化的要求。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比例不高;稽查系统内部缺少既懂税务又熟练信息系统操作及应用的复合人才,稽查人员本身缺乏信息化相关知识,不能熟练掌握信息化技术,这样势必会降低稽查的效率及准确性。

(四)信息化服务内容相对简单,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传统的管理理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对税收服务工作的影响仍然很深,信息化的管理理念还没有形成,在税收信息化服务上重形式轻内容。税收服务的内容太多仅限于通过触摸展开税收查询、在网上税收政策等,既不能将税收信息进行整合为纳税人提供有价值的经营信息和税收筹划,也未建立纳税人通过计算机取得自己所需信息的有效渠道。服务内容相对简单,税收信息化的潜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影响了信息化条件下税收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不高。现行的纳税服务手段对信息化技术的利

用率不高,科学化、信息化的手段没有充分运用,支撑作用不明显。采用传统的方式较多,不能为纳税人提供足够的便利和有效服务。缺乏相应的纳税人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对纳税服务缺少可行性调查研究。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固化的、畅通的、高效的联系渠道,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不同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不同需求。对纳税服务信息的采集不全面,并且对纳税人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一个完整的可行性分析及相关的调查摸底,造成纳税服务的时效性不强。

三、深化税收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税务管理的水平与质量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在税务机关的广泛应用,税务管理的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为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领域的作用,显示其巨大生产力,以及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规范税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应用环境

规范税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应用环境。当前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不仅由信息流中间处理向基础信息的大量采集和大量信息的数据分析这两个方向推进,还应注重其应用系统的实际应用上:其一,统一数据应用平台。基于SYBASE核心数据库,形成完整、统一、高效的共享和传递机制,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和应用质量;其二,积极推进应用系统标准化。统一技术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技术基础平台;将统配、引进、自行开发的软件进行一体化整合,实行“一次录入,全程共享”。其三,实现数据信息一体化。在数据采集的存储组织、传递合并、数据使用等环节加强质量管理,重点加大数据质量的审计和违规异常操作的监控、纠正和加强数据的补正和清理工作。在制定统一的资料报送和采集制度基础上,建立基于信息化的规范、简便、共享的报送、采集渠道和数据共享机制。

(二)构建信息化税源监控体系,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

税源的管理需要精耕细作,要从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夯实基本制度、强化征管能力的角度来考虑税源如何管、谁来管、怎么管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实时处理、实时监控。比如在税务登记环节,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源分布状况等登录互联网,实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利用互联网实现全系统及与外系统的信息共享。在纳税申报环节,利用互联网及时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不依法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在税款征收环节,利用互联网及时掌握欠税纳税人的基本生产经营状况,避免造成税务机关陈欠未清完,新欠又发生。在发票管理环节,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以票管税”的方法进行税收监控。

做好税源监控工作,还应借助纳税评估手段的应用。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基被侵蚀、降低税收风险的有效手段,纳税评估的高效与应用应与纳税评估软件的推广应用相结合,应从单纯的经验判断、手工操作向人机结合、信息化管理转变。这样纳税评估便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利用信息技术采取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防止税源流失,加强税收的征管。

(三)完备税务稽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完备税务稽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稽查办案的科技含量,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实现稽查选案的自动化,增加选案的准确度和公正性,推动稽查工作向信息现代化发展。加强稽查案件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动稽查过程信息化。在全面及时掌握企业变革、市场变化、计算机运作、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前沿情报的基础上,尽快研发计算机比对偷逃税标识、计算机票据识别、计算机鉴别偷逃税者证据。逐步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信息网络系统,全面涵盖选案、监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所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各种税目税率、重点税源大户分布情况、企业经营状态、国内外税务稽查情况等相关资料。促使稽查办案人员尽快实现快捷的电子邮件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信息资源的怍用和价值。大力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税务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对税务稽查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在岗培训、发行,厅业稽查技术手册等。特别是针对目前稽查人员所缺乏的稽查知识进行培训,比如与税务稽查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律、电算会计、数据库结构、财务软件应用、证据法原理、程序规范等知识的学习。

(四)构建信息化环境下纳税服务体系

确立“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暇务意识上的改进,需要配以可以现实实施的评判、监督体系,实现同时对纳税人、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督促,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测、控糊,完善对税务人员纳税服务的考核标准和机制,构建纳税服务评价系统,建立征纳双方(纳税人诚信纳税、征税人诚信征税)的诚信信用体系。

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范文3

一、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实现纳税服务理念的根本转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纳税服务工作日益重要,然而与纳税服务核心地位的确立相比,税务人员的意识形态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水平,“重执法、轻服务”的思想依然存在,部分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不足,对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与满意度的辩证关系,特别是纳税人满意度提高对税法遵从度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而且多数的服务行为还强调的是制度约束和工作要求,缺乏主动服务意识,不能体现出“我要做”、“我愿做”。大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税收的贡献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纳税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优劣,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的形成与收缴。税务机关应不断地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地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学会换位思考,站在纳税人角度,切实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定位纳税服务工作思路,逐步树立现代服务理念,努力构建“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工作格局。

二、变形象服务为实效服务,关注纳税人对税收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有效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涉税程序与流程、纳税人权益与实施法律救济等方面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除了要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还要主动出去,为纳税人提供上门辅导,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同时,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也是实效服务的一种体现。征管漏洞或弱项环节越少,偷漏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小,纳税人发展信心越足,税法遵从度也就越高;加强征管,不单纯是为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更多的是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这也是纳税人希望看到的。

三、变普遍服务为分类服务,分门别类的抓好岗位技能培训,增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税务人员素质有高有低,岗位也各有不同,同时纳税人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涉税业务繁简不等,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一方面,分岗位、分类别抓好税务机关内部培训工作,提高现有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岗位技能;同时在涉税流程的简并与再造上下功夫,既可以减轻税务人员工作压力,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又可以切实为纳税人减负,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另一方面,分层次、分规模抓好纳税人培训工作,对于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的集团企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对其进行高层次、高水平的知识培训,更多的关注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应用上;对于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较好的一般税源企业,要以规范纳税行为、税收知识的掌握为重点开展集中辅导;对于会计核算水平低的中小企业,更多的还是要在普及基础税法知识为主。

四、变人工服务为立体服务,全方位拓展信息化服务手段,有效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从涉税咨询和税法宣传角度来看,加快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税收业务知识的全面覆盖、业务流程的规范统一,将极大的推动纳税咨询与纳税辅导的良性互动,有效促进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考虑,有效利用互联网、拓展信息化服务平台是主要举措,增强纳税人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纳税人意见和需求网上收集、投诉举报网上受理等功能的应用;同时加快纳税人应用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在推行网络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办理涉税业务、申报缴税的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开放式的、功能强大的纳税服务。从税务机关加强服务与管理的角度考虑,不能停留在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简单处理的低水平阶段,要强化对评估、稽核、检查等后期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比对分析、综合评价、预警提示、监督控制等作用,同时要注重系统整合,实现税务管理系统的一体化,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成本。

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范文4

近年来,纳税服务正在经历一个不断提高、不断完善的过程,纳税服务体系趋于规范,已基本涵盖了涉税业务的各个方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纳税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制约纳税服务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纳税服务理念有待突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纳税服务工作日益重要,然而与纳税服务核心地位的确立相比,税务人员的意识形态发展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纳税服务意识依旧不强。一是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从“重执法、轻服务”的官本位思想中脱离出来,“管户”意识根深蒂固。由于暂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工作绩效考核体系,部分税务人员认为,作为与不作为一个样,即便纳税服务已经确立为核心业务之一,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税务人员对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与税法遵从度的关系认识不足。只有把纳税服务水平提高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掌握才能更加及时、准确,对涉税事项的办理才会更加明晰、顺畅,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行为就更加规范、统一。三是税务人员的服务行为还没有成为一种主观意愿,缺乏主动服务意识,不能体现出“我要做”、“我愿做”,更多的服务行为还仅仅是“要我做”、“应该做”,强调的是一种约束和要求。

(二)纳税服务手段有待创新。尽管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办税服务厅的标准化建设、多元化申报方式以及服务承诺、政务公开等等,但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表面上,服务层次和标准较低,服务手段仍亟待拓展。一是纳税服务工作没能融入到税务执法和管理中,还未达到“在执法中服务、服务中执法、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高层次目标,多半还停留在办税服务窗口的水平上。二是在全省乃至全国税务系统规范内还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已出台的服务规范内容比较笼统,执行起来五花八门,特别是纳税人比较关心的涉税流程,不同区域差别较大,具体措施的制定还不能真正满足纳税人的要求。三是首问负责制、全程服务、预约服务等多项工作制度的落实还流于简单化、表面化,甚至存在片面追求微笑服务的客观形象,服务措施的发展缺乏潜力。

(三)纳税服务技能有待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涉及面广,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领域,由于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及个人素质不同,造成服务态度、服务技能、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征纳关系。一是部分办税服务厅人员信息化系统操作不够熟练,政策掌握有限,由于办事效率低下、操作错误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多次跑、多头跑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部分税收管理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清,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解释不够准确,税法宣传不及时、不到位,审批许可事项久拖不决。三是内设科室人员业务知识掌握单一,缺少复合型人才,特别是在工作流程的制定上不能很好的兼顾其他相关部门,容易造成任务重复、程序繁琐的问题,从而加重纳税人负担,增加税收成本。

(四)信息化应用水平有待提升。在信息化应用过程中,许多信息化手段没有形成合力,甚至出现了信息资源浪费、盲目开发软件、应用效果不尽人意的现象。一是原有的信息平台没有充分发挥效用,例如有的税务部门的门户网站功能不够强大,有关内容不能及时更新,纳税人不能及时掌握其需求的税收政策。虽然纳税服务工作也在探索通过QQ、网络博客、公共信箱等形式,建立起税企沟通的新平台,但仍处于一个低级简单的应用层次。二是新出台的信息系统没有创新性,还停留在模仿传统模式的层面上,缺乏对业务流程的优化与再造,甚至出台不久就已过时,从而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三是各个信息应用系统相对独立,功能相对单一,缺乏资源整合。一些应用系统的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甚至出现系统漏洞、数据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有影响了纳税服务的发展。

(五)制度体系建设有待完善。虽然基层县区局成立了专门的纳税服务组织,也建立了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但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完善和改进工作依旧艰巨。一是涉及纳税服务工作的岗位职责体系,以往的规范中规定了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但其他岗位职责不明确或过于笼统。二是纳税服务规范或服务标准已出台,但没有形成与之相配套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纳税服务的考核还没有开展起来,即便有的地区考核工作已开展,但多数还停留在主观性评价阶段,地区之间差异比较明显,形式上不够统一。

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实现纳税服务理念的根本转变。首先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税收的贡献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纳税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优劣,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的形成于收缴。其次纳税服务理念的强化,并非一日之功,只有不断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才能逐步树立起现代服务理念。第三,构建“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工作格局,需要我们学会换位思考,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为起点,定位纳税服务工作思路,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二)变形象服务为实效服务,关注纳税人对税收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有效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涉税程序与流程、纳税人权益与实施法律救济等方面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除了要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还应主动出去,在开展巡查巡访、接受咨询辅导的同时,还应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同时,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也是实效服务的一种体现。加强征管,不单是为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更多是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这既是纳税人期望得到的,也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征管漏洞或弱项环节越少,偷漏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小,纳税人的发展信心就越足,税法遵从度也就越高。

(三)变统一服务为分类服务,分门别类地抓好岗位技能培训,增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税务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岗位也各有不同;纳税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涉税业务也繁简不等,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一是在提高现有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岗位技能上下功夫,分岗位、分类别抓好业务培训。例如,办税服务厅人员要以系统操作为重点,税收管理员要以税收政策和涉税流程的掌握为重点开展培训等。二是在涉税流程的简并与再造上下功夫,既可以减轻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又可以切实为纳税人减负,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三是在抓好纳税人培训上下功夫。对于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的集团企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对其进行高层次、 高水平的知识培训,更多地关注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应用;对于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较好的一般税源企业,要以规范纳税行为、税收知识的掌握为重点开展集中辅导;对于会计核算水平低的中小企业,还是要以普及基础税法知识为主。

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范文5

关键词:税收信息化 综合征管软件 税制结构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启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管理、“金税工程”与综合征管软件的研发应用为向标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改革。税收信息化改革提高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效率,助推了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但在征管实践中,仍然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如何推进和完善税收信息化依然是当前理论研究的热点。

1、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和目标

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即: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平台;逐步实现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将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税收工作重要环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包括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管理决策和行政管理系统在内的四个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建成拥有1个全国性行业网络,2个国家级税务处理中心,71个省级税务处理中心,超过60万个内部工作站,年事务处理量超过100亿笔的全国性税务信息系统。

2、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以“金税工程”的实施为契机,我国开启了税收控管的信息化时代,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就,但仍存有如下不足:

(1)在理念层面,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战略定位认知不足。

我国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战略地位的认识仍然不足,既未认识到税收信息化对税制结构优化的基础作用,也未认识到信息化对技术的改观和制度的创新。即使在税务机关内部,也存在两种错误观念。一是“信息技术无用论”,认为信息技术仅仅是在手工操作的基础上增加了计算机存储程序,流程更为烦琐,降低了效率,提高了成本。二是“信息技术万能论”,对税收信息化建设期望过高,片面强调计算机及网络的技术性使用,淡化了对涉税信息的切实控管,背离了信息化建设的初衷。

(2)在技术层面,片面重视硬件设备投入,忽视综合管理软件研发。

税收信息化建设不仅意味着形式上配备一些硬件设施,更需要综合软件的深度开发与利用。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由于欠缺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相关知识,认为只要配备先进的网络和计算机设施就可以轻松实现信息化建设,在硬件方面投入过多,在软件方面投入不足,导致计算机的主要任务仅是存储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网络也只是用于发票开具的初级阶段,忽视了信息技术能够深度挖掘相关涉税信息、全面监督纳税人的功能。

(3)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筹划与组织协调机制。

首先是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查”分离的征管模式,使得税务机关内部不能实现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即使在同一地区,国、地税机关也缺少有效的信息协调、沟通机制。其次是税务机关与工商、海关等其他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各部门各自为政,使用自己开发的信息系统,形成了信息割据格局,造成了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

3、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思路

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强化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增长的基础性因素。根据我国国情,应从以下方面切实推进我国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1)在理念层面,明确税收信息化在税制实践中的基础战略定位。

首先要形成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深层理念,明确税收信息化对整体税收管理体制、税制结构优化的战略意义。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本质是通过技术革新、组织协调与制度创新而破解涉税信息不对称的“瓶颈”,最终实现涉税信息的对称平衡。其次,加强信息教育、培育信息观念,使广大税务工作者明晰,税收信息化不仅是技术层面的硬件投入与软件开发,更是深层次的组织管理机制协调与基本法律制度创新,彻底走出信息技术“无用论”与“万能论”的两端误区。

(2)在技术层面,统一规划、科学开发税收综合管理软件。

税收征管软件的统一规划与开发是税收信息化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关键支点。首先,打造全国统一的税收信息交互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共同构建,委托第三方统一开发,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减少后期的运行、管理和升级成本,减少重复投资带来的资源浪费。其次,涉税信息的准确性是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加大信息审核力度,尽可能地在源头上保证信息采集质量,定期对存储信息进行相关的清理与深度开发,确保信息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实现信息化税收的控管绩效。

(3)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控管需要工商、海关、银行、财政、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支持,所以,在部门之间开展深度合作,搭建涉税信息共享的第三方数据库,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其中,在税务机关内部,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税务号码与电子信息档案,整合异源、异构的纳税信息资源,建立省级以上的数据处理中心,国地税共享纳税人的相关报表信息和征管质量信息,真正走税收信息化控管的道路。

参考文献:

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范文6

关键词:虚拟池;云计算;数据资源平台;互联网+税务

近年来,山东省地税局主动把握互联网发展趋势,以互联网思维为引导,扎实推进信息化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拓展信息化应用能力,极大地提升了税收管理质效和纳税服务水平,初步形成了电子税务新生态,引领了地税工作新变革,为税收现代化注入了强劲动力。

1 加强虚拟池建设,整合硬件资源,为云计算奠定坚实基础

立足于提升设备支撑能力并降低能耗,高效利用设备资源并节约管理资金。自2013年起我们就积极探索服务器虚拟化技术,对全局服务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有机整合、统筹利用,大幅度提高了运算和存储能力。截至目前,以53台PC服务器、5台存储设备构建起了全局主要业务资源池,可承载180余个虚拟服务器,足以支撑全系统内网业务、安全管理、横向外联、互联网业务、虚拟桌面等5个业务域,金税三期应用平台也运行于池内。同时,我们还将虚拟技术应用稳步扩展到了绝大部分新上线系统,既确保了支撑能力,也节约了大量设备资金。

在省局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下,目前全省已有13个市局搭建起了适应业务需求的虚拟资源池。省局信息中心正在进一步研究拓展方案,拟逐步扩展全系统小机、存储领域的资源整合。虚拟资源池建设和桌面云的应用,有效解决了当前系统内部计算资源分布不均问题,实现了设备和空间资源均衡化。同时,通过移动互联技术,实现了办公场所的无限扩展,各项管理不再受时间和办公地点的约束;能够响应各类用户需求灵活搭建相应的应用环境。比如,在全省金税三期上线培训及省局举办的各类培训中,虚拟化技术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虚拟资源池的建设和应用,为税务云计算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平台基础。

2 建设数据资源平台,构建全省大数据中心,奠定数据基础

数据就是财富,就是“生产力”。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我们信息系统已经积累了大量业务数据,但由于信息化建设渐进化特征和项目建设的独立性,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分散,数据孤岛等现象,尤其是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后,随着税收业务数据的急剧增加,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在互联网思维下,为了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有效、科学的组织,使之产生更大的增值效益,为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我们于2015年初开始建设数据资源平台。

经过一年努力,截至2015年底,山东地税数据资源平台软件主体功能开发完毕。通过数据资源平台,归集了各类税收业务数据,形成了全系统信息资源数据中心。在此基础上,以深化数据资源增值利用为目的,完成了金税三期数据归集、数据字典标准化整理,同时,搭建起了数据需求管理、自定义查询、自定义报表、数据文档管理四大系统。通过大数据、虚拟化、分布式并行数据库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实现了“最全、最准、最快”的目标要求,为后续各类“互联网+税务”应用提供了基础性的数据支撑。

3 搭建云计算平台,突破传统技术瓶颈,实现了税收数据高效利用

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架构出现之前,以小(中)型机+数据库为特征的传统技术架构,是行政商务应用系统的主流选择,也是“山东地税数据大集中”以及“金税三期”国家级集中的技术架构。但是,传统技术在数据输出利用方面有其先天性不足――在数据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其处理能力会急剧下降,即使增加硬件投资也收效甚微,这极大地限制了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力。在我省省级大集中和“金税三期”中,这种技术瓶颈反映到用户体验上就是:查询慢、有时查不出、适用性不够。

为此,我们于2013年初,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专门立项“大数据云计算”应用项目,自行开发建设税务云计算平台。历经两年多的努力,我们采用开源技术搭建起了一个具有山东地税特色的云计算平台,实现了税收数据的高效加工利用和高速展示。项目在淄博地税试点成功,并获得了科技部门的科技成果认定。这一成果有5个方面性能特征:

一是可以与传统技术平台无缝连接,优势互补,两个平台之间数据并行传送可以达到极高的数量级,足以全面支撑税收管理各项需求;

二是基于廉价普通的商务服务器搭建,极大地节约了硬件构建和升级换代的资金成本,相当于用普通零件组建一个高级系统;

三是随着硬件服务器台数的增加,其性能就会线性增加,解决了传统的技术平台的支撑力不够、达到瓶颈后性能会急剧下降的问题;

四是具有轻松容纳无限数据、轻松获取数据、轻松扩展或收缩处理能力等优势,既可无限支撑税收管理需求,也极大地降低了应用系统开发成本;

五是全部采用开源技术,并进行二次技术开发,既节省了购买系统软件的费用,又通过自行开发掌握了核心技术,掌握了平台下一步发展的主动权。

4 构建“互联网+税务”体系,大力提升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我们将“互联网+”思维与税务工作深度融合,将税收工作传统路径与互联网技术相互渗透、税收管理服务与信息化手段深度融合,积极打造便民办税、税源管理、风险管控等工作的升级版,并倾力打造“互联网+税务”品牌。

一是通过“互联网+纳税服务”,实现了纳税人轻松办税。目前,我省地税系统网上申报率达98%;纳税人通过网络自动扣款、自助缴税占比99%以上;每年开具网络发票150余万张、网上发票和税票查询16万次以上、在线答疑7万余次;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办税。

二是实现了移动办税。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开发了外网PC客户端、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移动终端应用,并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各市局开展各类移动应用,从而为纳税人提供了“足不出户”、“如影随行”的纳税服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