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1

[关健词] 经济犯罪 经济纠纷 财产犯罪 辨析

女企业家兰州赢得官司青岛被判无期引发争论。四五年前签下几份合同,甘肃女子乔红霞在甘肃两级法院打赢了与青岛澳柯玛公司间的经济纠纷案,争到了1500多万元的偿还款。然而两年后,乔红霞在青岛中级法院被指控变造、伪造这些合同,以刑事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笔者下文将予以探讨:

一、经济犯罪概念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总之,经济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活、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笔者赞同马克昌教授的观点,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规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经济纠纷概念和财产犯罪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活动中,各民商事主体由于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因而经济纠纷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责任,经济犯罪是须要制裁的犯罪行为,旨在预防和抑止犯罪,故责任是惩罚的承担,而是损失的赔偿;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当事人不愿提讼,法院都不得主动介入。这与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着最大差异,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等多种受案渠道,而且还明确了不允许有不作为及放纵犯罪渎职行为发生。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具有明显的副作用,所以作为民法我们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有刑法保护,于是刑法具有补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补充性。

财产犯罪指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毁灭公私财产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活经营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三、经济犯罪区别于经济纠纷、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1)该类犯罪的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该类犯罪显要的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件,是划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但还没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就不构成犯罪。

(2)该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该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大部分是经济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4)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区别及相关案件探讨

实践中某种行为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经济犯罪还是财产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区分的事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解决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公安部曾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通过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

那么如何来区分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概念中把握准确,紧扣民事刑事实体法,这是我们区别二者的基础。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诈,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合同欺诈,是以欺诈行为以达到欺诈目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以合同的订立,履行为途径不公开地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与经济欺诈应当说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恶性的大小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合同欺诈是一种当事人的故意,这种故意并不是一种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恶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欺骗。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骗取钱财为签订假合同,钱款都手后,毫无履行职意,这是合同欺骗,而在虚构过程中,一方弄虚作假骗取信任,目的是签订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取利益,应为合同欺诈。2.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对方货款,供自己从事其他活动,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开初就不是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过其他方面盈利后还款,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违法活动。因其主观恶性尚不足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双方从各自角度出发,本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案件,受害方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损失,不惜违背案件的事实,想方设法将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报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保护意识方法的匮乏,可能当作民商事纠纷案件来提讼。

例:乔红霞案件:乔红霞,今年37岁,甘肃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间,乔红霞以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澳柯玛集团在兰州、秦安等地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问题产生纠纷。1999年10月,澳柯玛集团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乔红霞偿付货款600余万元。后该案转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3月,乔红霞以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欠其返利款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兰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偿还乔红霞多付的货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计1557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青岛中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乔红霞向该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编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将案件移交青岛市公安局展开刑事侦查。2002年11月5日,乔红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以欺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乔红霞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此案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青岛中院对乔红霞的有罪判决,发回青岛市中院重申。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乔红霞案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警方从天津押回青岛。同年12月14日,青岛公安局对乔红霞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乔案引起了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专家认为,同一事实,不可能既属于民事纠纷,又属刑事犯罪。这是百姓看来都极为简单的道理,而在一些权力机关却成了不解的难题。这其中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公权的滥用。个别权力机关把法律赋予的权力无限放大;二是一些执法者把法律当成他们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护根深蒂固;四是权力机关拒绝接受各方监督;五是不尊重人权。专家还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认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曾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认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认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指出:“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认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对此,专家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非常正确的,并指出:最高人员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认为当前我国对诉讼诈骗不宜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在当前我国的司法领域中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事实上也很担心地方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生效的民事判决,从而进一步给地方保护主义可乘之机。

直到2008年初记者才获悉,备受全国关注的“乔红霞案”有了新进展,青岛市公安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对乔红霞的取保候审,羁押5年之久的乔红霞终于重获自由。

行为是经济犯罪还是财产犯罪,如普通欺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需要加以区分。区分的关键还是在侵犯的客体和客观行为表现方面不同。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一些劳务诈骗虽然也签订了劳务合同,从客体和客观方面去分析,应定诈骗犯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当然经济纠纷与财产犯罪的区别也是通过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张某购买了李某的水泥,张以水泥质量问题为由,欠下李某水泥货款14.2万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时许,双方在某茶楼协商未成,李某不顾张某阻拦将张某本田轿车开走。该案应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公安机关应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建议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抢劫罪必须要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债权人占据债务人的汽车,其目的是为了索债,其客观目的不是为了占有其财产。实践中同类事情很多,债权人往往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对此,一些基层办案单位在接到报案后,对其应如何处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认为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有的却立了案。

当然实践中有许多经济纠纷案件同时涉嫌经济犯罪,也就是常说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开讨论,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那么就能够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高铭喧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2

一、做好案件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证据。案件档案真实记录了案件形成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忠实反映了案件的轨迹和过程。这些证据材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有较强的说服力、借鉴力,为企业决策者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支持性证据。

2.为企业规范管理提供参考资料。案件档案是企业依法治企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反映,是检验一个企业依法规范经济行为、及时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凭证。通过对案件档案的剖析,加强对案件档案的学习和研讨,可以对如何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出针对性对策,从而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避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3.为企业诉讼工作积累经验。近期,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案件档案的缺失或不规范,使得企业在案件纠纷中,常常蒙受经济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对案件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可以总结诉讼案件中的经验与不足,为今后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积累经验,有利于识别企业在经济和诉讼活动中的诸多法律风险,并提出预防措施,从而使企业在经济纠纷中争得主动权。

二、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的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大。以北京建工集团为例,截至2010年底,北京建工集团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000多件,结案600多件,涉案总金额上亿元。其中有90%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案件类型多样,主要表现为:委托担保贷款类;土地及房产权属类,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类,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材料采购供应欠款、加工租赁费欠款等;劳动争议类;人身伤害类;财产损失类等法律纠纷案件。

2.案件情况复杂,涉面广。涉及到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及面p-,包含多个法律关系。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方、分包方、供应商等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到多方的法律关系。很多案件经过、反诉、撤诉、再诉,有的案件经过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案件过程复杂,给归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案件时间跨度长,收集难。有些重大案件从到判决历时多年,由于多方面原因,案件判决后多年,仍然没有执行完毕。如北京某公司拖欠建工集团工程款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件历时三年多的时间。如此长的跨度,给档案收集管理提出了挑战。

三、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归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涉及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依赖于该档案形成的整个过程的所有人员: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文件形成者、文件工作者、计算机技术专家等。目前,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及员工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案件档案没有提高到依法管理的高度,认为案件档案工作可有可无,档案意识淡薄,一些该归档的资料要么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企业案件档案工作还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有的法务部门或承力、人为留用方便,将诉讼文件保存在个人手中,不愿将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别单位的法务部门甚至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案件档案遗失或缺失现象严重。

2.收集渠道不畅,影响归档质量。案件档案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通过不同的途径,涉及到不同部门。目前,对于档案的收集与管理,有的部门自行保管,有的无人管理,有的配备了专(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企业对档案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沟通协商和约束机制,档案部门无法获取全部信息,造成归档的文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不能有效满足利用者的服务需求。

3.专业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管理。目前,国有企业一些档案人员既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的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缺乏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较模糊,造成归档的随意性大,缺少科学、规范管理,给档案利用造成困难。同时,一些企业在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上不予重视,没有解决档案人员的待遇、地位等问题,档案部门人员流失现象严重,档案管理工作不能持续进行,档案工作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案件档案管理的方法与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争取领导重视。一是要大力宣传《档案法》,提高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档案意识,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氛围,要让企业决策者充分认识到,案件档案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参考和凭证,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二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组织人员编写《经济纠纷(仲裁)案件选编》、《经济纠纷(仲裁)案件警示录》、《经济纠纷(仲裁)案件档案管理手册》以及开展成果交流、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发展和经济活动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案件档案生动的利用实例,充分发挥案件档案的效用,更好地为企业决策和管理服务,从而不断提高企业对案件档案的认识。

2.强化收集,疏通渠道,集中管理档案。为了确保档案收集渠道的畅通,北京建工集团对案件档案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针对案件档案的特点,档案部门不再面向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收集,而是明确由法务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同时,为加快案件档案的收集,建工集团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受理后,即开始收集本案的各种案件材料,并加强跟踪管理,在案件审理进程中随时进行材料收集工作。案件办结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法务部门、档案部门责任人要及时对案件档案的真实完整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移交手续。此外,北京建工集团还成立了案件档案管理中心,配备了专业人员,不仅制定了相关制度,还严格遵守企业档案管理流程,促进了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做好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为了加强案件档案的管理,北京建工集团制定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管理机构与职责,还构建了案件档案管理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构筑现代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动力机制,北京建工集团案件档案工作紧贴企

业的需求,变企业发展的动力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的动力,建立了有效的责权利机制、竞争上岗机制和职绩考核机制,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提供了活力。同时,北京建工集团要求企业的全部案件档案在法务部门收集齐全后依法集中到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集团档案部门不断加强对二级公司的指导力度,并将其作为档案管理目标考核、年度检查的重点,形成了有效的案件档案管理的约束机制。

4.加强培训,提高技能,提高队伍素质。为使案件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北京建工集团一方面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解决了档案人员的职级和待遇问题,提高了档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保持了案件档案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还强化业务培训,主要做法是:加强档案队伍综合素质的培养,定期组织培训,横向覆盖各部室,纵向覆盖二级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培训覆盖面达到100%,培训时注意采取高效率的教学方式,比如理论传授与学习操作相结合、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专题讲座与系统讲解相结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及时开展练兵活动,把档案管理与利用结合起来,使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和管理。同时,档案部门还和法务部门联合,开展档案知识、法律知识讲座,不断提高专兼职档案人员工作能力和管理素质。

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3

关键词:职业岗位能力;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经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为此,许多高职院校在经管类专业中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该类专业学生将来的就业岗位主要是面向商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经济部分或多或少都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涉及经济管理环节的经济纠纷沾了很大一部分。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应着眼于培养学生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这就需要转变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的教学理念,选取与学生就业岗位能力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完善教学手段与方法,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一、传统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1.教学团队结构单一,无法全面担任教学任务

经济法课程是高职会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等经管类专业的职业能力支撑课,但经济法教学团队的教师多为法学(法律)专业毕业,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经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对于高职经济法教学应为专业服务的理念则有所缺乏,对教学所服务的专业培养目标以及就业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

2.教学内容统一,缺乏岗位能力的针对性

目前经管类各专业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学内容统一,没有针对不同专业的岗位能力需要选择教学内容。内容的选择岗位适应性不强,相同教学内容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掌握也许比较扎实,但实际运用能力较差,难以适应职业岗位要求和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没有好的教学效果。

3.教学方法单一,考核方式陈旧

现阶段的教学方法主要以 “教 ”为 主 ,没有形成“教 ”与“学”的良性互动。在实际教学中,大部分教师基本上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根据课本的章节决定教学内容,只注重知识传授,重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整个授课过程以“教”为中心,按部就班地讲授课本知识,忽略了对学生专业岗位能力培养,以及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调动。这样教学的最终结果是学生了解和掌握的经济法知识与他们在实际中运用知识存在着差距,造成“教”与“学”的严重脱节。

考核方式单一,基本还是依靠教师试卷出题,学生被动应试,难以真正测试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使得经济法作为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课程未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基于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目标

基于经管类学生职业岗位能力即预防经济纠纷发生能力的需要,从转变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的教学理念入手,培养经管专业学生依法经商意识和专业法律技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需求,满足创业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诉求,以学生将来就业与创业的实践领域中的工作内容和过程作为课程的核心。

三、基于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内容

1.转变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的教学理念

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目的是为学生岗位能力培养服务,侧重于预防经济纠纷发生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首先应转变教学理念,熟悉该专业学生就业岗位中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教师应加大对企业经营过程的调研与实践,提升实践教学技能。

2.针对职业岗位能力需要,选择适当的教学内容

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应符合经管类学生职业岗位能力所需,即教学内容与职业能力培养的契合。对现有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选取企业所需的企业法律知识组成教学任务模块内容。

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该专业学生就业岗位群为销售代表、业务主管、市场策划、产品管理、售后服务等,这些岗位群需要具备沟通谈判、客户管理、销售管理、市场调研等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在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学内容分四大板块: 经济法基础知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秩序法,其中,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法人、、财产所有权、债权等营销活动中必须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场主体法主要包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要求学生掌握这些市场主体设立、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则; 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等;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针对职业岗位能力培养提高,选择实践性强的教学方法

针对职业岗位能力的提高,教师应灵活多样地使用各种教学方法组织实训活动,如任务驱动式教学、案例讨论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等,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学习过程中,完成教学任务。

以会计专业为例,通过布置“组建企业、运作企业、解决企业财务纠纷”等教学任务,每个环节明确相应的理论任务和实训任务,采用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团队,每组4-6人。教师将一些原本在课堂上讲授的法律知识作为学习任务布置给各小组,让学生自己通过上网、去图书馆的方式查阅资料、集体讨论任务的完成方式,最终通过ppt的形式进行教学活动的汇报与总结。

4. 针对职业岗位能力的应用,选择多样化的课程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水平的重要环节。基于职业能力的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需要,打破原来由一张试卷来决定学生最终成绩的考核模式。

知识的卷面考核以客观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考查学生对基础法律知识的理解能力,占总成绩的30%。以企业真实法律项目为内容,学生以团队合作的方式完成项目任务,并进行ppt成果汇报,该综合实践占考核成绩的50 %。以完成综合实践过程中的表现为基础的职业素养水平评价,特别是法律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作态度的考核,占总成绩的20%。

参考文献:

[1]文 川.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范式新探》[J].职业教育研究,2011(11):24―26.

[2]陈虹雯.刍议高职院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N].天津教育报,2013-05-03.

[3]田艳敏.项目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浅探[J].教育与职业,2013(09).

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4

关键词:航班延误;经济纠纷;信誉度;航空法规

一、航班延误的赔偿的探讨

目前,因航班延误所造成的纠纷逐渐增多,发生在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于航班延误赔偿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新的航班延误,不仅耽误了航空公司正常运营,而且影响了机场的正常运营秩序,给各方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航空运输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航空服务质量的外在体现。

发生延误,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首先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还涉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再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二、我国有关航班延误赔偿方面的现状

根据上述规定,在承运人违反合同,履行迟延的情况下,如果严重影响旅客行程,旅客有权利解除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做出经济赔偿。在运输途中发生停滞的,旅客也可以要求就尚未履行的部分解除合同,但对于承运人已经履行运输义务的部分则一般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另外,旅客也可以要求航空公司安排他们改乘其他班次航班,航空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做出妥善安排。并结合我国民航运输业现状和航班延误纠纷的原因,对航班延误经济赔偿做出合理的决策。由于航空公司计划、运营、管理以及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现行法上的依据是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输规则》)和《民用航空法》。在责任的承担上,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航班延误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这在《运输规则》中有明确体现,即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改签其他航班。(2)采取补救措施: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3)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赔偿应该按以下原则进行:

三、航班延误经济赔偿模型

a.航班延误1到3小时,承运人(航空公司)应为乘客提供餐食、饮料、住宿等帮助。

b.如延误超过4小时,乘客可得到由承运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现金赔偿。而这个现金可通过以下建立的模型来计算。

首先,我们假设在整个航班延误的过程中,满足以下条件:

1、整个航班延误过程是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没有天气等其他非航空公司的因素;

2、旅客没有出现身心受到伤害;

3、航空公司处理得当,避免了双方的冲突,没有其他各种诉讼等费用;

4、保险不在考虑范围内;

5、航班延误超过23小时就取消航班;

满足了上述条件后,我们考虑:旅客对航班延误的赔偿主要是买机票钱的返回以及航班延误所造成的精神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而航空公司则主要集中在对旅客一定现金数量的赔偿上。基于双方的观点,提出一种折中的方法,就是航班延误经济赔偿基数法,即航班延误经济赔偿受航班延误时间长短、机票价格、航程以及航空公司信誉度和运力率参数制约。

具体参数设定:

Y 表示航班延误经济赔偿金额;J 航班延误折合旅程数;T 表示延误的时间;R 表示各航空公司确定的基本赔偿金额(单位延误时间的赔偿金额);P 旅客购买机票的价格;L 航班飞行的航程;V 该次航班的最佳巡航速度;A 赔偿系数;C 航空公司的信誉度;U 航空公司的运力率;G 代表航空公司每年的赢利额;S 航班的运营成本;D 代表服务质量反馈系数;

O 航班正点率;F 航空公司每年的航班数;H 航空公司每年延误航班数量;P 旅客每年对航空公司的投诉量;N 航空公司飞机数量;K 每架飞机每年飞行最佳小时数;Q 每架飞机每年飞行实际小时数;

参数设定后,信誉度和运力率的公式(信誉度是总局对各航空公司每年的业绩、服务质量反馈和航班正点率等做出的评估。)为: c=G/S*0*D

这里,服务质量反馈系数C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D=P/D

同样,航班的正点率也可以推算出来: 0=(F-H)/F*100%

这样,可得:C=G/S * P/F * (F-H)/F*100%

根据线形回归法,同时,各航空公司制订的基本金额应与航班最少所用时间、航空公司的信誉度以及运力率有关,通过分析其关系,可得:

a.当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但小于8小时:R=P/L

(4QTQ7)

b.当延误时间超过8小时: (TR8)

这样,可得:

通过对全国各航线飞行的航班的大概分析,知道在国内飞行中,这个上限不大于每个旅客3400元,这个结果是合理的,在现实中,这个模型也是可行的。这个赔偿额不仅适用于航班长时间的延误,而且适用于超售拒载和航班取消(延误时间以一天24小时计算)的情形。如果承运人采取有效措施,以上赔偿可以减少或不付。

四、航空法规的作用

今天,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没有不涉及法律的。而民航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更是依靠完善的制度来保障的。这就要求民航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又要根据实践,不断地细化、完善自身的相关规定。而《航空法规》的,除完善了对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运行管理外,还具有其他十分重要的作用。(1)对我国广泛分布和日益普及的航空作业和航空运行提供了管理依据;(2)是我国航空作业和航空运营的系统化、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基础;(3)对非公共运输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进行运行审定和监督的程序和标准;(4)对非公共运输运营人实施运行审定和监督的程序与标准;(5)对航空器代管人实施运行审定和监督的程序与标准。

五、航空法规的意义

航空法规是指导航空运行的重要依据原则,这不仅是法规的强制性决定的,更是科学安全的运行控制所要求的。因此,掌握法规所要求的运行要求是飞行安全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理的余度下,可以有效的避免运营冲突,促进民航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航空运输企业要参与竞争,走向世界,关键的问题是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这一目标的实现,航空法规与规章起着建设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卢智文.航空法规导论[M].中国民航飞行学院,2004.

[2]都业富.航空运输管理预测[M].中国民航出版社,2001.

[3]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Z].2005.

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5

摘要:经济法是具有多元性价值的法,而在各种具体价值形态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价值内核,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公共利益的内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以私利为目的,而更重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整体发展。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亦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这样的公共利益不仅带有经济性,更因为立足点的不同而体现出整体性。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并探索其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表现形式,通过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和常规程序机制的保障,实现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内容,但三者之间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传统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则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个法律部门得以相互独立,经济法存在与独立的核心,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1. 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从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上看,人类社会历经自由放任、政府干预,再到限制干预的发展历程,法律精神也从单纯的契约伦理过渡到产生社会正义的需要。从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权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条,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并且延续至今。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这种对利益的调节方式开始显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并以此建立公平体系。但民法的公平体系只能保证前提的公平,或者说机会均等的公平,却难以对结果加以调整。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实上的不平等经市场经济环境的催化而发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使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汪渊智,2003)市场固有的缺陷也使其运行结果出现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应飞虎,2001)

民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种种局限,使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一时。国家的强制干预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确遏制了市场的无序状态,使社会与经济趋于稳定。但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使“政府失灵”成为需要面对的新的问题。行政法无力克服“政府失灵”现象,因为行政法的核心毕竟是对政府行为的限制。而随后行政法的社会化虽然使行政干预与社会契约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失灵”问题,但作为公权力,行政权的刚性强制调整手段仍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悖。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运用国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极之处,又要限制国家干预来尊重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因此,对市场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须正义且适度,这一措施还取决于政府“依照统一规则享有的权限”(哈耶克,2001)。单纯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既能弥补民法的不足,又能限制行政权运用的法,只有经济法。

2.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价值追求的最终体现。经济法承认现实生活中个人能力与财产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合法的“不合理对待”,来实现经济公平。不承认不平等现实存在,或者追求绝对的平等,都是制度僵化的体现。经济法正是为了打破僵局,从社会冲突中获益而产生的。这是一种科学的思路,它反思传统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并通过建立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经济冲突。

经济法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实际的归属,强调的是实质的公平。社会发展、天赋能力、个人际遇,这些因素都导致人们之间差异的显著化。无视差异,一视同仁,反而是鼓励不平等,加剧不平等。经济法鼓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又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它引导和建立起公平竞争机制,又致力于社会经济的组成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合理制约;它既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又不放松社会分配的公平。经济法关注“结果如何”,追求“整体公平”,这一切的内在驱动力,都是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的价值基点,立足于此,经济法的利益目标与民法、行政法有本质的不同。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单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而从程序体系上看,经济法理解并认同现实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的诉讼体系。

1. 实体表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推动分配公平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分配问题是公共利益问题的核心。(戴文礼,1997)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单个主体占有的资源、条件等不同,初次分配、产业差别都会导致出现贫富差别、分配不均等现象。在这种前提下谈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指要以此为标准,使社会财富重新平均分配,而是指充分利用国家的经济调控能力,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刺激低收入产业提高效益,并通过再分配来均衡收入差距与贫富悬殊。

在市场经济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即为第一次分配,比如通过劳动力交换报酬,通过物的价值交换利益。而主体的抽象平等,并不能产生分配上的平等。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其机制来看,仍然存在模仿西方市场机制,忽视中国国情的现象。这种分配机制下聚集起来的财富,直接表现为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为此,我国提出“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次分配重视公平”的政策,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立法来推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初次分配的差距,大部分是由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与竞争过程引起的,经济法通过反垄断立法等限制恶意竞争,确立市场结构,维护交易自由,探求从源头上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总之,经济法可以通过法律强制的手段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这种分配首先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初次分配尽可能公平,其次才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对资源进行再次调整和分配,并在合理配置资源的同时,防止贫富分化。

2. 程序表现:经济法公益诉讼突破传统诉讼的局限

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调控是经济法在实体上的表现,经济法的程序表现则体现在经济法纠纷的调解手段上。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在调控过程中,国家运用一系列方法,来配置和分配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资源与财富的稀缺性是客观的,再完美的分配方式也会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格局的改变,因而产生利益争夺。除此之外,国家的调控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用也容易损害到不同经济主体、行政主体的利益,由此产生一系列纠纷,如上下级行政主体在调控过程中的争议、国家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等。解决上述争议主要 依赖当事人协商、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四种方式,其中司法手段是最权威的,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

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经济法上的纠纷,可以将其称之为“经济法诉讼”。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原则、方法,与传统三大诉讼的调整对象等有较大的不同。上述经济法施行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与民事、刑事、行政纠纷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经济法纠纷发生的原因来自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涉及民事交往与行政管理,通常也不构成犯罪。其次,经济法纠纷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国家调控主体,也包括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但是,在传统的三大诉讼法之外,专门设计一种针对经济法纠纷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也难以为学界所接受。经济法广泛的调整对象导致其纠纷的多样性,也由此使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普遍的做法是,如果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行为,则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如果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理;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而对经济法纠纷中,上述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调整和解决的争议,则通过特别规定予以解决,比如经济公益诉讼。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公益诉讼,并且将其区分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谕令规定的大法官公诉。(周桐,1999)在近代美国,公益诉讼又被称为公共诉讼,以处理涉及多数人或者集团的复杂经济纠纷为特征。公益诉讼与传送诉讼法中的公诉不一样,它相对于私益诉讼,可以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的名义提起,也可单独以个人名义提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经济公益诉讼并不以现实的损害为提讼的前提,只要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威胁,就能成立诉讼的前提。在具体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也有所突破,由于诉讼标的并不限于私益,必然要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总之,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是鼓励社会个体立足自身,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特殊诉讼形式,从根本上说,这是对个体权利的终极关怀,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层次关怀。

三、我国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

实体上看,经济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经济法诉讼需要突破传统诉讼的限制。而实现上述两点,不仅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机制。

1. 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

经济纠纷直指分配问题,纠纷的领域却不限于市场领域,还包括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是个一分为二的问题,从市场角度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则更为合理。因为在市场领域,效益是分配的绝对前提,价格自发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通过其自身机制促使经济增长,因此资源的合理流动、生产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场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而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人权、社会安定、公平竞争等,是更需要首要考虑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2.完善程序机制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的法律制度,其价值目标和价值理念都归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机制的正当性,能帮助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限制公共权力,并从程序中获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必须以严格的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为前提。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可以保证在合理限度内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剥夺相对人程序权利与民利情况,进而保障经济法调控行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控制机制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在程序控制之外,坚持平等商谈、公平补偿等原则,使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彼德·斯坦等著,王献平等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4页。

[2]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正义:法律与权利》[J],《环球法律评论》,2001(春季号)。

[3]戴文礼著:《公平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4]冯彦君著:《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

[5]李功国著:《民法本论》[M],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6]厉以宁著:《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29页。

[7]梁慧星著:《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8]汪渊智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好的发展,企业往往会采用不同的销售手段等来拓展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额度。当下企业较多都采用的销售手段有促销、低价以及应收账款。其中应收账款是目前大多数企业最重要的销售方式。

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情况的统计,截止2014年12月,我国东部地区应收账款发生额为71675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8.6%,上升幅度与2013年同期相比下降2.9%。其中应收账款上升幅度最大的应属山东和广东,上升幅度分别为11.9%、10%。中部地区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发生额为19756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5.3%,上升幅度下降了5.1%。其中上升幅度较大的是江西和河南,分别为28.2%、24%。西部地区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发生额为13736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0.2%,上升幅度下降了9.1%。其中贵州、甘肃的上升幅度最大,分别为21.8%、21.5%。据中国行业研究网统计,截止2014年4月末,2013年已公布年报的2411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总额共计22214亿元,同比增长15.82%,其中,1702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与上年同期相比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趋势,占比达70.59%。2013年这2411家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19%,低于其2013年应收账款增长幅度,上市公司面临着较大的财务风险,也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据了解目前我国企业的销售货款难以回收,比率高达37%。其中,有不少国有企业的销售款未回收率高达50%,甚至有的企业更高。目前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是5%-10%,是美国的20倍;平均账款拖欠期为80天,是美国的13倍。企业的应收账款比例为20%,但企业的呆账、坏账其中有5%-10%都是由应收账款造成的。有的企业的呆账、坏账比率甚至超过了30%。

根据上面的数据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净额居高不下。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的数额相当高,仍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其二,账期长。应收账款账期长,企业的销售货款难以回收,这是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净额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账期长也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中呆账、坏账的比例的增加。其三,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管理方法的欠缺以及监督的不得力。目前不少企业将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目光放在数量的增减上,而忽略了应收账款的成本以及账期。也正是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呈现出净额高以及账期长的局面。使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财务危机,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在未来的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然而我国关于解决交易双方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还相对落后,导致交易双方在交易前或交易后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的解决缺乏法律的支持,企业缺乏法律基础,法制观念淡薄,进而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不少企业对于所欠货款的认识不端正,将其视为免费的午餐,加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素,导致销货方销售货款难以收回,既不利于销货企业的长期发展,也阻碍了交易双方后期交易的形成。长此以往,加大了销货企业资金运转的难度,进而导致其相互效仿,使各个企业销货款回收难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企业信用机制不完善。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进一步发展的根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原以国家信用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应是企业信用。然而,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较晚,企业信用机制不完善,因而,在企业与企业交易的过程中信用缺失的事件时有发生。销货方在前期交易的过程中对客户的要求全盘接受,而交易一旦形成,企业事前对客户承诺往往难以兑现。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客户支付货款的积极性,因而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账期拉长,销货方为了收回这些销货款,往往会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而对企业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企业销售制度不完善。企业销售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前提条件,可以说,企业销售与企业应收账款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销售制度的完善与否也直接影响了企业应收账款。然而目前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制度并不完善,也对其关于应收账款的管理造成了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交易合同不完善。目前大多数企业在制定销售合同,都是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合同中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但目前有不少企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关于应收账款的相关事宜的协商,往往是“口头约定”而很少在交易合同中进行明确。一旦交易双方因应收账款事宜产生经济纠纷,双方都难以出具实质证据。影响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其次,考核机制尚待完善。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将业绩与工资相互捆绑。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往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各种手段来促成交易,采用应收账款的销售方式成了销售人员重要的销售方式之一。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下,企业现下的销售制度对销售人员应收账款的销售方式约束力度不足,进而造成了应收账款净额的持续上升。此外,企业的售后服务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购货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致使货款难以收回。

4.企业内控不严。对于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我国《企业财务准则》也有相应的要求,企业对产生的坏账应及时处理或者及时做好处理的准备,可以将坏账进行冲销或转为管理费用等。但在企业实际对应收账款的处理,往往难以做到严格遵守准则来执行,也导致了各种问题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清算不及时,形成账外债权。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往往将目光集中于销售额的提升,而缺乏有效的措施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加以管理,导致企业形成了一定数额的账外债权,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其二,货款催收不力。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催收,往往缺乏专门的催收人员,加上催收账款的工作人员往往态度表现的不积极,使企业货款催收收效甚微。其三,对账频率低。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定期对账的制度,造成了企业对自身所持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不明了,对客户影响其支付货款的因素缺乏了解,进而难以采取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措施,加深了货款收回的难度。其四,对坏账的处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处理不及时,导致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面上仍有一部分坏账,加大了企业对自身应收账款情况的了解难度。

三、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应收账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落后,致使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因应收账款相关事宜产生的经济纠纷的处理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也导致在相关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形成了更多的问题。目前只有《企业财务准则》中对坏账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然而并不能满足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将应收账款相关事宜的处理方法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使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以及因其形成的相关问题的处理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净额加以限定,加大对违约方的处罚力度,以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存在的漏洞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对相关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2.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孟子有言“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企业的应收账款的产生则是建立在企业信用的基础之上,良好的企业信用能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然而目前企业信用机制建立不完善,在交易的过程中不时有失信、毁约的事件发生,有的企业甚至在交易前对客户的要求一应俱全,事后则不予兑现。究其根本主要是由于企业信用机制不健全,被相关企业所利用。这不仅阻碍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收回,也影响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笔者认为,要使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加强企业信用机制的建设则刻不容缓。要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应主要从企业内部管理出发,加强对自身以及客户信用管理的控制和监管,如:建立客户档案、搜集客户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加以评价等。此外在交易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合同以及签订事宜的审查工作,避免合同被不法分子利用,使用文字歧义等方式企图获利,为企业造成潜在的伤害。

3.强化企业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日常管理能使企业有效掌握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便于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且还能帮助企业提前预警企业应收账款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企业规避该风险。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起动态的应收账款跟踪体系,了解企业应收账款的成本、账龄等,做好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预警。其次,将赊销申报制度化,使客户延期付款的应收账款的相关情况得到管控。降低企业坏账发生率降低企业损失。此外还应对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加以限定,还款期限的长短应适中,过短、过长对企业的发展都不利。

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目前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不严,也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应收账款回收的难度。笔者认为要使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到有效的改善,除了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外,还应加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首先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应做到及时查账、对账,对企业产生的坏账及时清算、处理,使企业明晰其自身所持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其次,企业应加大对销货款的催收力度,企业可以建立专业的催收账款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企业应收账款催收环节,对难以回收、账期长的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上报,与企业内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做好沟通,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的损失。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相关执业人员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制度,使企业避免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