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范例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论文范文1

1992年,中国大部分省份都已开展了不同规模的高速公路建设并分路段投入使用,在运营管理中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管理低效等问题日益突出。鉴于交通部和公安部两个部门分管高速公路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国务院为理顺关系、协调矛盾,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做全国统一规定。”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高速公路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股票融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外商投资、经营权转让等多层次、多元化融资体制极大地促进了中国高速公路的发展。

中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现状

从管理体制的范围来看,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涉及建设管理体制、行业管理体制、运营管理体制、交通管理体制等方面。因此,现阶段中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建设管理体制。高速公路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两个阶段。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两种。建管一体型模式。建管一体型模式是指高速公路从规划、设计、筹资、建设到营运、养护、管理等由一个管理机构负责。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曾采用了这种体制。建管一体型模式的特点是有利于精简管理机构,降低工程造价及经营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运营效益,有利于促进建设和运营管理有机衔接等。但其弊端主要在于建设、运营两个阶段的专业化管理要求较高。建管分离型模式。建管分离型模式是指高速公路规划、设计、筹资、建设管理均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建成后由另外的专门机构负责养护、运营和管理。河北省境内的京石、石太等高速公路和辽宁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均属于这种管理模式。这一模式有利于投资建设和营运管理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作各自实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对高速公路的资产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实行分离;也有利于政企分开,实现市场机制对收费还贷的激励作用。其缺点是不利于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与营运管理的衔接。行业管理体制。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高速公路实施的一种行政性管理。

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指导、法规建设、监督检查、市场培育、协调服务等。高速公路行业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行业归口型模式。行业归口型模式是指一个省只有一个公路行业管理职能机构,即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因此,省公路局既是一般公路的行业管理机构,又是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机构。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有利于较好地理顺公路系统内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之间的管理关系;有利于执法管理。但其弊端是需要协调行业管理和运营管理的关系,否则会影响到高速公路的效益。行业独立型模式。行业独立型模式是指在设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时,另行设置“高速公路管理局”或“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形成“一省两局”的结构。高速公路和一般公路的行业管理分别归口于两个局。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有利于高速公路的特殊管理,但不利于处理好公路系统内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之间的管理关系;也不利于统一执法管理。目前实行这一模式的有辽宁、山西、江西、贵州、广西、宁夏、青海、新疆等省(区)。运营管理体制。由于现行中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融资体制不同,按照“谁投资、谁经营”,“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各省(市、区)现行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各具特色、各有利弊,综合起来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事业型管理模式。

目前中国大多数省份的收费还贷型的高速公路管理属于这种模式,其核算方式采用自收自支的形式,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行费收入全额上交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费根据年度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批划拨。企业型管理模式。目前企业型管理模式一般采取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形式。按照隶属关系的不同,企业型管理模式又可以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隶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企业型。这种模式下,集团公司归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直属于省级政府领导,基本上与省级交通厅处于同一行政等级序列。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全省(市、区)高速公路的国有资产管理、市场融资、收费经营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路政执法的派驻。目前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有陕西、山东、北京、河南、安徽、江苏、福建、广东等省(市)。第二类是隶属于交通厅的企业型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是省级政府将省(市、区)域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整合,由省级交通厅以独资方式或控股方式成立公路经营集团公司,履行职能,实施产权管理和营运管理,并依据出资额度享有资产收益分配、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高速公路经营集团公司授权建设、经营、管理高速公路资产。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有湖北、湖南、甘肃、四川、重庆等省(市)。

高速公路管理的发展趋势

目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比较混乱,导致众多问题的产生,例如管理主体多元化,行业管理难以到位等。结合国内外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我认为改革的具体思路有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对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速公路的调控更是必不可少。实施专业机构统一管理。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这种管理属中观管理层次,主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产业方针、产业规划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取消收费公路“双轨制”,实施企业化经营。“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集资、利用外资”的投融资体制的形成,使高速公路的投资人由政府单一主体转变为国内外及社会多元主体,大大拓宽了高速公路投融资渠道,提高了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也形成了高速公路“企业化”、“公司化”的发展格局。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收费还贷型”的事业管理方式虽不失为一种较好地高速公路经营方式,但与“企业经营型”相比,不具有使资本进入市场流动、使价值有效运动和保值增值的功能。

在国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和高速公路经营市场化、社会化的产业政策主导下,应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改制,加速高速公路由“收费还贷型”向“企业经营型”转变,最终形成以政府宏观调控、专门机构管理、企业特许经营的模式[4]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资源配置效率的保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尽管高速公路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不适宜在高速公路所有环节开展充分竞争,但是在市场进人、养护等领域仍然发挥着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业主招标制、特许经营制、养护公司制等措施的实施,在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等领域充分开展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对高速公路行业调控的作用,从而实现高速公路行业“人、财、物”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是高速公路管理中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中国现有的公路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适合高速公路管理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滞后。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高速公路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高速公路管理的责任,调整社会关系,强化行业管理,推动中国高速公路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p#分页标题#e#

公司法论文范文2

司法改革对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影响

首先,司法改革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树立方向标。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工作的公平和效率,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建设目的是完善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从而更好的发挥自身的职能,达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司法改革的目标为核心,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有的放矢,避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盲目化、形式化的现象,能够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效果。

其次,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能建立良性的人才竞争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司法改革有利于突破法院人才流动、分配方面的制度瓶颈,建立一套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法院人才工作机制[4]。能够创新法院人才队伍建设方案,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管理。能促进司法工作人员良性的竞争,对工作认真,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淘汰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对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给予支持和鼓励,借助司法改革的机会,可以造就和凝聚更多的司法人才。

再次,司法改革促进法院思想政治工作与时俱进。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在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才能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5]。司法改革可以推动法院加强对新形势的审视和对新政策的学习,促进司法人员理念的更新。

最后,司法改革有利于提高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机制建立,增强工作成效。司法改革要求必须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不能只是纸上谈兵,要落实到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求司法人员对新问题进行积极探索,研究新的问题解决方法和思路,更新理念,发挥创新精神,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质量[6]。

借司法改革之力,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任务去做,将司法改革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真正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服务审判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同样要重视服务审判,让广大司法人员意识到优质的完成审判任务是一切工作的终点,是为人民服务的见证。把司法改革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相互渗透到审判工作中,这样才能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完善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公司法论文范文3

城市商业银行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1995年,为了更好的改革银行体系,改革金融体系,扶持地方经济,服务于居民,国务院决定对我国地方5200多家信用社重组整合,随即成立了城市商业银行。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了136家,在2008年资产总额以达到300亿元。虽然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在从艰难的起步,到迅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而且从城市商业银行的区位优势来看,处于发达地区,人均收入也较高。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市场竞争加剧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无疑给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国际顶尖银行花旗等差距很大,而与我国的工行、建行、农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规模较小,例如:截至2008年年末,136家城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约为41,319.7亿元,还不及全国资产规模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的1/2:而盈利能力则差异较大。

(二)业务发展缓慢

新业务的开展,是目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随着银行与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业纷纷向全方位、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而且还开辟了信托、现金管理、租赁等全新业务,全柜员也已经成为时尚。然而,目前,城市商业银行业务组合缺乏多样化,面对的固有的客户群体单一,贷款组合缺乏多样化,风险集聚在特定的行业,对所在区域及当地经济的依赖性过大。

(三)客户集中度高

由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产品缺乏差异化,品牌定位存在缺陷、现金管理、财富管理等产品服务落后,造成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集中于政府,高端企业等,而中小企业和大众的客户缺相对很少。限制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2009年,在上海召开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会议提出了从长远角度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的规划,提出了要进一步做好市场定位、客户定位、产品定位,进一步做好差异化经营和产品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队伍建设,做好员工的技能培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结合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客户发展策略。

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客户发展策略

(一)树立客户发展战略意识

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发展组织战略是影响银行经营模式的直接因素。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发展组织战略目的为了实现城市商业银行的整体战略目标。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实行以总、分支行制管理架构,基本是以各分行为主的经营核算,各业务经营部门按层级进行管理的客户经营管理模式。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城市商业银行需要重新审视原有的客户发展目标,建立完善的客户发展模式,推行面向大众化的金融产品,这对城市商业银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要明确客户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衣食父母,客户发展才是城市商业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之道。因此,城市商业银行首先要明确我们的客户是谁?我们怎样维护好我们的客户?我们如何加强客户的管理?我们如何提升客户的服务质量......具有了客户发展的战略意识是全面推进客户发展战略的思想保障。

(二)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面对来自国内国外竞争对手的压力,通过优质的客户服务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已成为各银行抢占客户的秘密武器,成为银行制胜的法宝。有资料表明,企业的服务质量每提高1%,企业的销售额可增加1%,员工每怠慢一位顾客,就会影响40名潜在的顾客。服务因素已日益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焦点。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优质的客户投诉机制。

客户的投诉会涉及到银行的各个环节,如对金融产品的投诉、对服务的投诉等,为了保证城市商业银行各个部分处理投诉时能保持一致,通力合作,快速高效,最终使客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城市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客户投诉的规范和制定出统一的投诉机制。员工要学会向客户道歉,向客户致谢等投诉技巧的使用,出现投诉时要及时处理。

2.打造自己的服务品牌。

服务品牌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服务品牌的好坏成为银行经营优势的重要尺度,服务品牌的功能已成为影响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的宝贵资产,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城市商业银行一旦形成了独具魅力和个性的服务品牌,就能在客户心中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成为开辟客户市场、维护和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为城市商业银行带来持续的效益,引导城市商业银行走向更高的台阶。

3.培养优质的客户群体。

培养优质的客户群体是提高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措施,培养优质的客户群体的核心是“精确化服务”,精确地了解客户希望的服务,找准客户,目标到户,充分利用产品、服务、网络、品牌等优势,建立、拓展、保持、强化对优质客户服务,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制定不同的营销方案,认真落实客户发展战略措施,积极争揽新的优质客户,着力挖掘他行高端客户,在较短的时期内,使中高端优质客户比重实现快速提升。培养优质的客户群体,要留意客户的动向,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系统,对客户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提高优质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三)推行个性化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创新是城市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客户发展战略的重要组织部分。金融产品创新是城市行业银行运用高新技术来开展融资活动,包括新金融工具的使用和银行业务的创新。推行个性化金融产品包括创新城市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创新城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品种、创新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等。一是对存款业务和借款业务进行创新,消除环境变化对自身筹资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强融资能力;二是对传统的中间业务如结算、银行卡、各种业务的服务功能上进行改良、向管理费用和服务领域上进行延伸,如信息咨询业务、投资基金业务等。三是全力抓信用卡客户拓展,通过向目标客户的高层管理者直接营销白金卡,通过目标客户高层管理者向我行推荐白金卡等方式,加快建立高端客户服务营销机制,提高白金卡在财富目标客户中的渗透率,实施中高端客户市场拓展策略。四是巩固和扩大电子银行业务优势。深入开展客户体验工作,提升产品价值和服务内涵,加大网银产品演示力度,组织开展企业和个人中高端客户网上银行精准营销活动,并将目标客户分配到法人客户经理和个人客户经理进行营销,持续提高网上银行中高端客户渗透率,快速发展和提高网上银行中高端客户渗透率。要抓牢抓实“一日一柜新增三户个人网上银行和WAP手机银行”的营销活动,加速抢占优质客户市场,促进业务规模的持续发展和业务质量的双提升。

总之,面对新的挑战,城市商业银行无论是从金融产品的创新还是从服务上都要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不同方面的个性化金融需求。

(四)打造优秀的客户发展团队

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的加速变化,特别是外资银行对人才的争夺将日趋激烈,以及银行内部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再造,跨区经营等战略行动的开展,城市商业银行打造优秀的客户发展团队势在必行。制定客户发展团队的人才规划,立足培养,多管齐下,引进优秀的营销人才,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和营销技能。

公司法论文范文4

一是关于小贷公司功能、作用研究。夏秀渊以小贷公司在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方面的作用为主题展开研究,认为受制于亲缘、地缘和业缘的传统民间借贷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小贷公司正是一个良好的补充。二是关于小贷公司性质及运营研究。欧梦柳就小贷公司的法律定位问题展开讨论,认为小贷公司是以企业法人之名、行金融机构之实,法律性质的混乱导致其法律适用不明确,应该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行列。董晓林等以江苏省227家农村小贷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数理模型实证分析小贷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因素,得出资金规模、贷款利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以及平均贷款额度与运营效率间存在倒U型关系等结论。三是关于小贷公司未来发展研究。张正平等选择小贷公司发展相对成熟的五个典型地区,对其政策设计和发展状祝进行比较,总结出小贷公司发展面临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主体虚置、后续资金短缺等障碍,并提出相关建议。谭敏总结了小额贷款的国际起源及其主要模式,分析了小贷公司存在的意义、阻碍其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及其对策,认为应运用适当的企业文化及激励机制来促进小贷公司的发展。

二、小贷公司特征分析

小贷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经营发展,同时作为最基层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其实际业务经营又具特殊之处。由此,为全面把握小贷公司的整体特征,这里先对各地政策相关条款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比较以了解政策层面的特征,再根据对江西省小贷公司的考察情况总结其在治理结构、资金来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征,最后分析小贷公司的重要作用。

(一)小贷公司地方政策

一是监管与设立。在监管主体上,除福建、贵州分别以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为主管部门外,其他省份均以政府金融办为主管部门。在股东人数上,多数省份与《公司法》相同,即有限责任公司在50名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在2~200名之间,而闽青渝将股东人数的下限分别提高为8名、10名、10名。在注册资本上,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有限、股份),其下限一般在500万元至2亿元不等,其中粤桂豫黑湘苏赣宁鲁沪川新滇浙根据地方行政级别或者经济发展程度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而闽粤豫湘苏辽鲁津浙还设置了1~5亿元不等的上限。二是经营与管理。在业务范围上,皖京闽粤冀琼鄂苏赣辽宁青鲁晋陕沪川新滇规定只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甘桂豫湘吉浙增加了企业咨询业务;贵州允许经营小额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重庆则增加了资产转让业务;业务范围较大的省份有:黑龙江允许开展小额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内蒙古则是小额贷款、中间业务、资产租赁、信用担保等业务,天津为小额贷款、票据贴现、贷款转让、结算、担保、咨询等业务。在贷款集中度上,对单一客户的贷款占比,除宁陕的1%和北京的3%之外,其他省份均为5%,而闽粤苏陕沪川津浙青鲁在额度方面还有不同程度的限定。三是融资及投资。在融资上,多数省份都沿用央行、银监会的规定,而甘肃、福建规定质量优良的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可放宽至资本金的100%,且福建还没有限定融资机构的数量;青海除允许向若干银行融资以外,还允许向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中心融入不超过资本金100%的资金。在贷款投向上,多数省份鼓励投向“三农”及小微企业,京甘宁规定该类贷款要占全部贷款余额的70%以上,江西、青海对于70%以上的内容还增加了额度要求。

(二)小贷公司治理运营

一是股权特征及组织架构。首先,各地均有规定要保持小贷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分散性,法人和自然人持股比例均有上限。其次,小贷公司基本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了“三会一层”的组织架构,其中客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和综合部是常设部门。最后,据考察,江西省小贷公司股东中涵盖企业和自然人,发起人或大股东多是当地有实力的实体企业,这些企业设立小贷公司主要是其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二是贷款以“小额、分散”、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为主。首先,“小额、分散”是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基本原则。目前,江西省小贷公司单笔贷款以30万~50万元为主,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0%以上。其次,从深入考察的两家小贷公司看,均没有向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没有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主要投向养殖业、种植业、林业、加工制造业、生态农业以及商贸业,其中农业种植、养殖户贷款占比在50%以上。三是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利率以浮动为主。从贷款期限看,小贷公司的贷款以3~6个月为主,3个月的贷款比重最大,达到60%以上。利率水平按规定基准利率的0.9~4倍执行,整个江西省小贷公司的实际平均贷款利率为25%左右。

(三)小贷公司资金来源

一是银行融资难度较大。首先,银行出贷主动性不强。出于经营“三性”的考虑,银行对抵押物少、经营风险较大的小贷公司的融资政策相对严格,且整借整还的贷款方式与小贷公司灵活的贷款期限难以匹配。其次,市场竞争和成本因素使得小贷公司获取银行信贷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据考察,江西省只有个别小贷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有少量融资业务,而后者也有收缩存量、控制增量的倾向。二是内源融资规模有限。首先,发展时间不长。以《指导意见》以来的时间计算,小贷公司发展至今不过五六年时间,且多数小贷公司成立于2010年以后,发展时间十分有限。其次,可盈利资本规模有限。由于注册资本门槛不高,小贷公司可用于贷款的资金规模不大,导致业务收入难以快速增大。总之,受制于发展时间短及业务收入有限等因素,小贷公司经营所得净利润不高,导致其难以依靠内源融资的方式迅速扩大资本规模。三是小贷公司成立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金是其主要资金来源。首先,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以保证小贷公司的生存。各地对小贷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在500万元以上,基本上可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其次,目前股东对小贷公司的增资不多。小贷公司的大股东多为实体企业,在小贷公司的分红收入不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因而大股东对小贷公司增资扩股的意愿不强烈;此外,增资扩股需要经过小贷公司内、外部流程耗时较长,难以满足小贷公司不定期的资金需求。

(四)小贷公司风控方式

一是风险控制以“熟人连带”为主。小贷公司的贷款客户基本是商业银行筛选过后的客户,大部分不具备足额、优质的担保抵押物。小贷公司主要是通过人际关系网络获取贷款客户“软信息”,利用自身及股东在当地形成的“熟人社会”关系网,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评价,由此形成了以“熟人连带”为主的风控方式。二是利用股东优势优化风控措施。由于小贷公司的股东多为当地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业务经营范围较广,小贷公司可以利用股东的经营优势保障自身资金的安全,像股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贷公司,可以构建小贷公司对供货商的贷款、承建商对供货商的欠款、开发商(股东)对承建商的欠款这样一个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贷出资金能保持在小贷公司及其股东共同构成的现金流圈中,为贷出资金的安全回收提供保障。三是利用多种评价方法提升风控质量。虽然没有先进的风险评估防控体系,但小贷公司可以利用一些基本的、比较成熟的估值评价方法对具有抵质押物的贷款客户进行评价。此外,对于已经获准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小贷公司,可以借助这个有力工具大大提升对客户的信用评价效果,降低贷款本金及收益的回收风险。

(五)小贷公司重要作用

一是小贷公司与“影子银行”本质不同。影子银行引起系统性风险主要关注的四个核心因素为: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信用风险转换和杠杆运营。而对于小贷公司:资金是依靠自有,尚不具备流动性转换功能;期限是通过自身资产负债表进行转换,影响范围较小;信用风险上,现有业务经营范围有限,没有从事信用风险转换业务;杠杆上,鉴于监管要求及实际困难,只能低杠杆经营。因此,作为正式制度安排的小贷公司,有明确的经济功能和严格的监管政策,与“影子银行”本质不同。二是小贷公司正外部性明显。首先,小贷公司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最底端,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已成为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资金来源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其次,按照现有税收政策,小贷公司缴纳的税收已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并且对实体企业的支持也间接增加了地方政府收入。最后,小贷公司对普通员工的业务技能及知识水平要求不高,在引进人员时门槛较低,能够直接解决很多应届毕业生及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三、小贷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关于小贷公司的研究很多,在本文第一部分有所归纳,但少有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去研究。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制度安排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以及能动有效的制度安排实施机制构成,制度安排的绩效主要取决于这三个环节是否完善和相容。以下按照这种逻辑来分析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

(一)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善导致小贷公司面临多种发展窘境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没有关于小贷公司的法律、条例,仅有一些监管部门出台的意见、办法,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在身份定位方面,政策规定的“只贷不存”的经营特点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定位已经成为小贷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导致其面临严峻的融资问题。在行业监管方面,现行的监管体制导致监管区域化现象严重,各地在监管主体、权限设置、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

(二)非正式制度安排不配套影响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

在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全社会诚信意识、契约精神参差不齐,导致了以“熟人连带”为主要风控方式的小贷公司面临极大的贷款回收风险,同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小贷公司在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时普遍面临准入难问题,阻碍了小贷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能力的提高。在社会认知度方面,受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普遍影响,合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同时由于其股东准入在行业要求上相对宽松,容易形成“谁都可做小贷公司”的错误认识,导致对小贷公司在认知上的偏差甚至是误解。

(三)制度安排实施机制乏力难以成为小贷公司快速发展的有效推动力

在辅助机制方面,虽然各地均允许小贷公司向银行融资,但实际效果较差,银行出于风险控制及业务竞争等方面的考虑,难以给予小贷公司实质性支持,而其他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的合作更加困难。此外,关于小贷公司行业发展配套的评估、担保等业务也还没有发展起来。在交易服务方面,有助于小贷公司资产转让的市场机制仍处在发展初期,虽然有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推行类似业务,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现阶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小贷资产交易机制。

四、促进小贷公司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一)调整正式制度安排

调整小贷公司正式制度安排的关键,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小贷公司正式制度安排上存在的各种缺陷和问题。一是出台专门法律真正赋予小贷公司名副其实的法律地位,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小贷公司的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条例》或《小额贷款公司法》。二是有效增加小贷公司制度供给,尽快解决制度供给不足与滞后的问题,在当前无法改变小贷公司非金融机构身份的前提下,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融资渠道、专项扶持基金等方面不断增加有效的制度支持。三是以正式制度安排的形式,明确全国统一的监管主体,例如央行或者银监会,逐步改变由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划区监管的监管状态,同时不断提高行业监管的专业性,针对小贷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形成有力的监管体系。

(二)优化非正式制度安排

完善小贷公司制度安排,还要提高非正式制度安排与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以非正式制度安排来保障正式制度安排的正常运行。一是大力开展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经济诚信道德教育,完善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习俗,特别是要在县级以下区域推广,为小贷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二是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市场声誉评价传导机制。从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职能履行、行业模式选择、数据系统建设等方面推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尤其是要进一步扩大央行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和使用权限,逐步提高小贷公司系统接入比率;此外,要不断完善市场声誉评价传导机制,提升各类经济主体的市场声誉维护意识以及对他人违约失信行为的举报意识,使得每一位主体都能得到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三是强化社会舆论引导,树立良好正面形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小贷公司协会等组织要加大对小贷公司的经济社会职能、合法合规经营等方面的正面宣传,改变社会固存的负面看法,让更多有融资需求的“三农”和小微客户了解和关注小贷公司。此外,小贷公司自身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法经营,致力于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以实际行动彰显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制度安排实施机制

公司法论文范文5

转变观念,主动服务

只有思想解放,观念转变,将“服务”作为立馆的根本,放在最重要位置,不断进行服务领域拓展,改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专业性,对接市场,城建档案工作才可以不断地做大做强。一是城建档案工作需要为城市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主动提供大量的依据、咨询和决策信息。二是主动介入围绕城市进行规划建设的业务,将馆内的藏声像档案进行数字化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提供各种形式服务工作。三是将现存馆藏的城建档案声像及信息等资料通过城各种陈列开放活动,积极宣传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成就,为社会提供广泛地利用服务。拓宽服务的范围,并改变服务方式。一是充分整合档案资源信息,建立城建档案的信息管理系统,增加档案利用效益及水平。二要深层次挖掘城建档案所蕴藏的各类信息,开展各类信息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对城乡建设工作提供各类基础信息,三要是建立网站,加强城建档案馆和社会沟通的能力,使大众能方便地获知城建档案工作的信息资源,把服务作为工作出发点进行开展,这才是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之路。

加强基础性业务建设,提高城建档案馆的整体管理水平

要不断增强馆藏建设。档案是一个档案馆的根本,所以进一步增加馆藏依旧是今后很长一时间的工作重点,在重视各类工程竣工时的档案收集同时,也要进一步地加大收集规划编制和建设系统过程的档案资料,例如市政设施、土地房产、人防、管线、防洪等各种重点防护工程的资料和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档案资料收集,而且要将这些保障性的措施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制建设职能及其体系的建立进行一并考虑,使其能够统一规划和解决。进行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要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运用各类宣传工作,使得有关单位积极将向我们进行档案报送。做好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技术培训工作,能充分应用城建相关专业的学科知识。对城建档案的工作者来说必须要求其既要懂城建档案的管理知识,也要有能力进行实地操作,而且了解工程建设知识,是一种复合型交叉类人才。这就需要我们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尽快地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现代化的管理知识和专业化的标准方法。所以,在城建档案的培训工作当中,对城建档案的业务人员需加大新知识理论应用、新技术设备和新方法的培养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知识运用建设培训。增强业务人员对现代化知识技术的掌握运用,不断提高整体队伍的知识水平及业务能力,增强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素质,树立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合作团结、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风貌。

推进城建建设信息化,加大收集管理地下管线和重要工程

积极推进城市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力争将城建档案馆设置为城市的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信息的资源管理是一个城市所有建设中最为集中、全面和丰富实用的信息宝库,经过一个很长时间的积累和发展才可以形成一定规模。档案馆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信息、技术人员优势,开展创造性工作。加强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收集与管理,努力将城建档案馆建设成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加强各种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作为城建档案馆重要内容。加强两个方面工作:一加强管线档案管理机制建设,将各种管线的建设档案信息都收集进馆;二加强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使管线档案信息力争得到最充足开发利用。大力加强对城市建设中重要工程、重要数据的收集,将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市建设重要数据备份中心。城建档案部门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重要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包括重点建筑、管线、人防、防洪、军事等工程的档案收集管理。在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数字化,特别是对结构、消防、能源供给、给排水及各种流向等内容进行高效数字化管理,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提供使用;二是加强与政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机构的合作,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做好重点档案备份安全保管工作,建立紧急情况下重要工程档案的利用机制都和受损恢复机制;三是加强对重点工程档案的研究分析,提高重要工程档案研究利用能力和水平,培养相关高素质专业人才,为制定应急预案和抢救方案提供服务。

公司法论文范文6

关键词: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相关概述

对于我国的董事会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立足于现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运作,背景,现状等,简述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概述。

(一)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规定

对于董事会的一些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有所体现,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设立,构成,职权等进行了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公司法也做了简单的概述,例如独立董事的设立,董事会秘书等。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内容上缺乏指导性。虽然在相关制度我国也积极的借鉴了其他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缺乏本土化特色以及融合不实际,所以现在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法律规定仍需要改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运作现状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现在我国公司的注册流程和方式越发的简便。所以创业的势头越发的高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于上市公司的相关配置进行管理,增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管理,规范公司的运作模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改革之路,我国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提出了,加强股票的流通性,进行更积极的引导,让更为专业的人来引导公司的发展与决策。但是基于我国现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的情况,不可能实质的改变上市公司股权方面的问题。

二、其他国家地区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规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中,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例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并且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独立董事的占比较大,在整个公司的运作中,是十分重要的监督者。

1.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

在美国,上市公司采取的结构是一元氏的单层治理模式,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中不存在监事会,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等就构成了上市公司的高层结构。“董事会中心主义”这种治理模式在美国的上市公司管理中得到了较大的发挥。因为美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也有规模和人数的限制,在13人左右,外部董事的人数占比较多。保证使董事会不会以权谋私,更加独立和公正。保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2.英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

在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不设立监事会。对于“董事会中心主义”在英国得到了充分的表现,董事会对于上市公司拥有了绝大程度上的权利。在董事会构成中,与美国不同,英国是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在人数的要求上,对于非执行董事,比例不得少于33%。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

对于上市公司,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区别,大陆法系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会设立监事会,执行对董事会的监督,并且也会发挥职工代表的治理。

1.德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

德国的上市公司董事具有双层保障,不仅设立了董事会并且还设立了监督董事会,也就是我们所说监事会。并且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很重。监事会是董事会的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公司的一些决策执行等。这是因为德国的外部监管并不健全,所以只有两个权利机关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

2.日本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

日本的上市具有其独特的特色,既有一元化的结构模式,也有监事会加以监督,又属于二元化的管理模式。因为这种双重的管理机制,属于日本的上市公司管理也被称之为“三角制”,监事会与董事会是相互独立的机关,并且权利义务相当。

三、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法律地位不明晰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董事会及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具体处于什么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会被看作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这样的状况下,董事和董事会在行使某些权力的时候很容易陷入两难的境界。这种情况对于董事会的权利行使,会出现干扰。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不独立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是由股东提名的,然后由股东大会选出,这样一定程度上是公司意志的体现,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董事被股东控制,董事会就失去了独立性,这样的情况下会造成公司管理状态混淆,失去独立公正性。

(三)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不匹配

由于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制度的不完善,因为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模式,使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利配置并不匹配,董事会的职权有名无实,对于小股东并不能很好的形成保护权,董事会职责被局限。

(四)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对于董事会的监督有限

我国监事会制度上人员设置类似于德国,但是职能上又和日本相似。但是在监察的力度上却没有其他国家那么大。我国监事会能实行的权利是有限的,从本质上来说,是无法与董事会平等的。并且监事会的监督手段有限,对于公司等无法起到一个监督管理的要求。

四、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存在的建议

(一)明确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得董事会在实行职权的过程中缺乏一个正当的权利来源,很多事情上董事会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所以为了能保证董事会能够正常的行使权利,发挥董事会的正当权利,所以明确其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将董事会的权利正当化。

(二)增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

对于这个独立性的理解,我们应该正确理解,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应当不仅包括集体决议权的独立还要包括个体独立性。只有董事会能够形成独立的权利,“董事会中心主义”才能实行,不受其他外界因素干扰。

(三)匹配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权力

现阶段我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并不完善,因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模式,对于很多规定不能完全列举。使得在上市公司配置中权力配置不匹配。董事会的职权可能有名无实,所以为了让董事会权利不被局限,所以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匹配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督制度

对于“董事会中心主义”来说,其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赋予了董事会较大的权利,便于董事会发挥自己的权利重心。另一方面,由于董事会的权利过大,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约束,会滋生犯罪的土壤,对公司的建设不利。五、结语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加,公司模式的不断变化,对于现行制度中的缺陷是迫在眉睫需要改变的。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补充到我国的立法中,既可以加速完善现在的漏洞,也可以适应法律滞后性的因素。保证在给与董事会足够权利的同时也能制约其以公谋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股东,董事三者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丁忠明,王振富.论中国国有公司董事会治理.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08(3).

[2]张昭庆.关于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的思考.求索,2011(3).

[3]孟希.论董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北京交通大学,2017届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4]吴炯.公司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公司法论文范文7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融合的过程中相对于自身的发展规则来说总是融合和变换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无规则性最终是想正确规则的走向不断地变换,市场在实际化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着诸多的实际状态变化,市场的运营不是社会规律的普遍现象是实际运营状态下市场做出调节的自我机制。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不断地完善和市场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经济法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人们在局域视野下的日常经济活动受到的法律制约幅度也是越来越强,在各司其职的社会工作岗位不断地的形态化提高生产力,使得经济活跃的强度加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普适性也在不断地分开,使得社会生产工序体系更加的完备,经济法的责任力度不断地加大,社会经济形态的过渡性更加明显。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法律独立性;法律普适性

一、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普适性对比

经济法责任的细致化区分是经济发展进步的一种法制体现,只有生产力水平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于人们经济活动的时候,经济法的责任主体地位才能够集中化的显现出来,法治责任不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状态下的行为约束,也是经济独立性相互依存的一个重要依据,经济体的责任相互依存与经济发展的粘连性不断地降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主要行为依据是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为规则不断演绎的一种方式主体,法律本身没有经济体相互独立的使用界限只是行为形态责任上的频率共享性表现。法律相对的适用范围调整是经济相性规划的一个稳定权重的表现,没有规划性的法律执行原则很难统一经济直接走向性,对于专业化的公司组织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不同行为准则约束下有着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经济法主体适用范围的独立效力认定

公司是组织化的经营活动或者说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社会化活动群体,对于适用于股权效力的经济法独立性有着重要的区分,或者隐形条件下的公司利益的限定有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组织条件下公司的变革过程中积极责任划分还是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在公司法的视野中,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以名义股东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名义股东名下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来担负并享有该投资权益。在现实的法律事务的行为责任判定的过程中;实际上公司出资人的隐性资本输出是多元化的特点,资本介入的方式是多样性的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行为责任主体,在不同地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下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约束责任。在我国法理论与实务中,隐名出资现象引发的最大困惑是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其虽为核心问题,但并非隐名出资问题的全部。既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主要通过隐名出资协议来构造其法律关系,那么隐名出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就成了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毕竟有效的隐名出资协议是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通常情况下,由于合同缔约双方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效果,在法律判定视野下责任主体的行为变动是依据法律条款内容进行细致划分的,所以在合理化的责任区分中,经济法与公司法是相辅相成的,对于不同公司架构下的股东集体约定,经济法对于股东及出资人的限制还是有着较大的行为准则约束,难以同于公司的集体性决议,对于隐名出资人,法律是有着自身架构于社会公司适用准则状态下的行为约束,或者说对于隐形法律框架下的行为约束不可打破。

三、法律适用独立性约束条款的界定

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尤其是对于公司经营组织的协调适用化有着更加明确的行为主体辨别能力和适用力,对于组织化公司行为经济束缚有着严格的界定,但是对于经济组织的市场隐性经济能力的限制就不是很充足。例如:在法律法规已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的得失变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情形“参照适用”现行规定。但是在名义股权的司法变动条件下立法所参考的具体实例不同造成了不同种类法律元素的大量堆积,在既定条款的约束下进行合理化的股权名义变动难以奏效,所以依据既定条款的约定进行合理化的权利交接转移,要在不完全悖逆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调整。但是在第二十五条条又仅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收益权,并不具备股东身份。这必然导出一个结论,对于不同出资元素下的股东情况的判定是难以了解的,所以进行股权的合理转让或者是股权的合理划分,需要进行法律约束条件下的调节,但是在既定条款约束下的股权受益人的行为判定是模糊不清的,难以直接有效的进行出资占比的股权名义划分,导致诉讼行为的失败或是司法介入调节的失衡。这里可以看出:对于不同形态下的经济机制经济司法有着详细的条款要求,但是在面对不同突发状况下的经济调整经济法的普适性就显得捉襟见肘,明显是法律权益保障不足,执行效力不够,很难满足于日益多元化的经济发展。

四、公司僵局化形成的经济法适用状态

在不稳定的经济探讨背景下对于实际控股化公司的经济适用有着强烈的反差,在多种利益关系的作用下形成了公司体系僵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僵局在司法实践中愈来愈显现。目前在我国司法层面上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们的观点也无法达成一致。综合国内外的观点,公司僵局是因为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之间因经济利益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和摩擦,致使公司的管理部门和权力部门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状态。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公司封闭性因素。从实践中发生的公司僵局案件来看,公司僵局多发生于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其股东人数一般相对较少,致使股权较为集中;股东推出机制也并不顺畅。第二,公司资本制度因素。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运营机制是保证法律保护其权益的基本根源结构,公司的实际化运营操作是产生公司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不同资本介入的条件下过多的资本纠葛产生了深层次的利益分配僵局。第三,利益分配因素。股东或董事间的争执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实际出资人欲推翻形式要件,除须证明其实际出资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还须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以弥补形式要件的缺陷。但是在司法解释途径上实际出资人的公司资本来源是公司直接经济补偿的途径,在满足于股份分配的利益前提下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单一解释,依据法律既定条约进行合理范畴内的资本转移。但是隐名出资人通过身份隐藏采用变相资本的汇聚的手段对公司进行注资,虽不参与公司的现行管理却是公司幕后的实际掌舵者,公司无论是上市或是新三板估值都在其影响力范畴之内,依据现行的经济适用条款并无实际可制约其减少控权力的方式,难以摆脱其作为实际公司执掌者的影响,难以跳出其对公司的合法拥有权。所以总结来看;无论是隐名投资人的合理规范还是经济法的适用条件管理,公司业务在不同条件下开展是有着不同的行为定性的,总体上是合理化法律的使得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五、经济法适用条件下的雇佣关系理论

在经济法的事实划定界限过程中;每个国家对于经济法的劳动雇佣关系理解都是有偿而现行的。各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雇主对雇员的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雇用关系的存在,而雇用合同是判断存在雇用关系与否的重要条件。雇佣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雇主和雇员达成了用劳务交换工资和其他待遇的合意;第二,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第三,合同规定的条款不相互矛盾并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判读由于雇佣关系的一般标准,但却不是唯一的标准,因为在当今社会存在许多没有雇用合同,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的状况。把雇佣合同作为判断雇佣关系存在的唯一标准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所以当我们判断是否存在雇用关系的时候不仅要看是否有雇佣合同,还要结合其他的条件来判断。例如:雇主与雇员是否处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雇员实际上有无向雇主提供相应劳务等等,控制和监督理论认为在生活中雇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基于雇主的命令,雇主需要对雇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如果雇主并未尽到监督和控制雇员行为的义务,而致使雇员的行为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雇主就需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该学说认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是雇主为尽到选任和监督的义务,实际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其属性更接近于自己的过失责任,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举证。无论是集体化的法律共用控制或者是群个体之间的单纯雇佣,在本质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法依据雇佣定义的理论基础集中的进行劳动报酬体系的完善对于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状态进行监督对于逾越红线的个体或者组织进行处罚,基于市场平稳运行的状态;劳动与付出劳动是维持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因素,没有调解化关系市场很难进入状态,进而可持续发展。

六、经济法适用状态下的公司调节机制

对于打破公司僵局走向公司的共同进步有着诸多的方法,在经济法的适用范畴下,协调公司僵局状态建立合理的化的公司调节机制对于破除公司潜在威胁有着重要的作用,实际化的公司僵局破解是建立在公司法与经济法相辅相成的关系状态下的一种手段方式的运用,不仅仅是对于公司责任双方的状态破击,同时也是行为主体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经济在合理的经济纠纷责任获取问题上有着较为严格的司法定性考虑范畴,一方的经济责任定性势必影响另一方的经济运营,采用合理化的公司调节措施可以有效的避免公司运营错误的发生和公司僵局的产生,合理化的调解有时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能够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调解的出发点往往并不在于完全明确分清当事人间的是非对错,而是调节双方的利益,找出双方都适用的解决机制,疏导经济纠纷,抚慰双方的情绪,倡导双方在经济纠纷的问题上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在双方利益都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提出适用于双方的矛盾解决方案,不在于严格意义上的输赢,是在合理的矛盾解决前提下做出利益让步。调解的方式使纠纷各方当事人感到,自己即便不是赢家,至少也不会是输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的调节可以有效避免冲突的发生,打破行为僵局,塑造有意义的行为新准则。

七、结语

在不同因素尝试下的经济法有着多种目的应用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动态调节还是行为僵局的有效化解亦或是基于雇佣关系理论的产生,经济法是独到而现行的准则,对于经济的调节有着重要的作用,极力的建立社会经济法适用调节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减少社会经济矛盾。

作者:薛贝妮 单位: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法律事务部 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杜宴林、苗炎.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法学评论.2011(6).

[2]蒋悟真.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以近年来法学主流刊物论文为视角.法学评论.2011(6).

[3]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法学家.2011(5).

公司法论文范文8

我们知道,教师在课堂上传授知识的时候,依据的就是教材。因此从这个角度说,一本编写的比较出色的教材对于一堂成功的课程来说已经成功一半了。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已经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就已经为相对成功的教学实践取得了一半的胜利。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高职院校的教材和传统意义上经济法的教材是存在很大差异的,这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教材在内容的编写上主要包括理论上和实践两大部分。除此之外,又由于每个专业对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有不同的要求,所以这些专业的教材在选择的内容以及课时安排上也有一定的出入。教师在教学中根据不同专业所需法律知识选取不同的体系和内容,对以上内容有增有减,在体系上有所突破。举例子来说,作为会计专业的人来说,在学习专业技能的时候需要帮助他们充分的了解到会计这个专业所需要的权利以及义务。帮助学生在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中对于自己所学的内容掌握的更加牢靠。而相对于此,作为学习营销管理的学生来说,在学习基本的合同法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学会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于掌握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更是急迫。因此,很有必要做好专业类别的分类,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学内容的丰富性,逐渐增强学校的教学实用性。

二、突出重点,努力在课改中做到精读精讲

我们知道作为经济法类的专业来说,他们的专业课在课程的设置上,内容都是比较多的,而且课时衔贯来说也是很紧张的。所以教师在传授任务的时候,需要做到纵览全局,尽量合理的安排好教学的相关内容。总的要求是精心谋篇,提纲挈领。除了上述的相关要求之外,还需要教师在具体的课堂上,安排好教学的内容,依据教学的大纲进行讲解,做好重点和难点的集中讲解。在这个环节上,具体需要做到以下的要求,即应把握大纲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并联系实际针对性地就某些问题进行精读精讲,而不宜就整个教材不分重点,逐章逐节系统讲述。例如,对会计专业的学生、税法、公司法、会计法要讲深讲透,精读精讲。对营销专业的学生,合同法,公司法要讲深讲透。

三、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方式教学

伴随着对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各行各业中多媒体技术应用的越来越广发。在这样的影响下,把多媒体技术引入到课堂中来,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帮助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于促进课堂的生动有趣、高效互助极为有效。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的时候,可以把多种信息集中在一节课堂上,可以帮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更多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完善考试考核制度

传统考试考核方式重理论、轻技能的考核方式。在传统的考核方式之下,多数的考试形式都是先采用闭卷的方式对学生的掌握程度进行相应的考核。这种比较压抑的考核方式常常会打击学生的学习兴趣、抑制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久而久之极容易导致学生不专心听老师进行讲解,最后会影响自己的学习成绩。为了有效的避免这个问题的继续出现,对于以往的考试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是很有必要的。改革的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行教、考分离的考核制度这样的改革具体内容是指部分教师只需要负责自己上课讲授的内容即可,不涉及到相关的考试。在考试的时候,学生的考试试卷需要由教研室的教师进修同样的命题以及进一步建立相应的试题库。这样在考试的时候可以进行随机的抽取试题。在最后的环节,教研室的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试卷进行统一的安排处理,对于学生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分析,最后进一步再此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结论。

(2)开卷闭卷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这样的改革其实是相对于经济法的教学课程的基本概念、教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知识等教学内容来说的。按照经济法相关教学大纲的要求,这些内容在进行改革时候很有必要,对于内容进行更为精确的掌握。那么最为好用的方法就是闭卷考试的考核方式。用闭卷考试形式较为规范对于经济法课程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核,由于闭卷受考试时间、卷面容量等限制,很难一概囊括,因而可通过选题、查阅资料、撰写相关经济法论文加以考核。

五、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