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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范文1
集团总部职能与管理架构比较
以母体控股公司为总部是集团基本架构的主流
整体组织管理架构上,由金融控股公司下辖各类附属公司是主流模式,也有部分金融集团以统一法人兼营多种金融业务并通过个别子公司补充。从本文考察的十余家国际金融集团来看,绝大多数都通过母公司为控股公司下辖附属公司的架构来构建管理体系,汇丰、花旗、富国银行、日本的三家金融集团等都是,即使在区域上非常重视分支行架构的美国银行,也采用了较为复杂的多层级的控股架构。
采用金融控股集团的模式既与所属国监管法规有关系,也与风险隔离选择有关。一体化的法人加分支行模式作为基本框架,有助于集团化效应的增强,但是在风险隔离,尤其是下辖较为复杂的多元化经营格局,难于构建有效的跨行业、跨国家、跨地区的防火墙体系。这也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要求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同时,需构筑相对隔离的控股公司架构,来防止跨行业风险的渗透。很显然,以商业银行作为母体的金融集团架构中,下辖证券、租赁、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附属公司,要构筑有效的跨行业防火墙体系的难度加大,对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的难度也大大提升。
英国的大型金融集团通常是以控股公司为基础构成的。汇丰集团是由汇丰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汇丰控股作为集团总部,是其附属公司的股本持有者,其控股架构有较为复杂的层级特点,一些核心附属公司往往是经过多层级控股而形成。根据汇丰控股董事会的授权,集团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的管理和日常运作。汇丰控股并不向任何附属公司提供核心融资,也不在其权限内从事任何银行业务。从地理区域来看,汇丰集团是地区银行构成的一个网络且以本地公司化银行实体为主要载体。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是一家以英国为基地的控股公司,它有两个主要的子公司,即苏格兰皇家银行和西敏寺银行。
美国的大型金融集团普遍以金融控股公司做母体并且下辖附属公司形成。花旗集团是由其母公司花旗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形成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体系,该公司直接控股花旗公司和花旗控股公司。美国银行是一家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或联属公司提供多元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母体公司控股了美林有限公司和NB控股公司,然后再由两大公司分别控股下辖承载具体金融业务的附属公司。富国银行是根据特拉华州法和《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组建的金融和银行控股的公司,该公司通过其子公司和联属公司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但以零售业务为主,批发银行业务和个人金融业务为辅。JP摩根大通也是根据特拉华州法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该公司的主要银行子公司有摩根大通银行和美国大通银行。
日本的大型金融集团普遍是金融控股公司为母体的架构。包括日本瑞穗、三菱日联、三井住友都是如此。例如,三菱日联集团总部是控股公司,下辖各类子公司,包括三菱日联银行、三菱日联证券控股公司、三菱日联融资租赁公司、三菱日联信托与银行公司、三菱日联NICOS公司等。
以投行或商业银行为母体的金融集团公司的典型代表是德意志银行和加拿大皇家银行,它们没有构造专门的控股公司作为母体。德意志银行是以投资银行为母体构建的集团化经营体系,其母体直接从事投资银行、公司与零售银行以及资产、财务管理等业务,同时该母体在全球有多种多样的附属公司从事各类金融服务。加拿大皇家银行是以银行为母体并下辖子公司而形成的金融集团,其直接控制的主要子公司包括皇家银行按揭公司、RBC资本信托、RBC多米尼证券有限公司、加拿大皇家信托公司、还价信托公司、皇家银行控股公司、加拿大皇家银行金融公司、RBC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RBC资本市场(日本)有限公司等等。
业务管理体系突出条线管理兼顾地区管理属性
大型国际金融集团在纵向业务管理体系上,突出条线特点的事业部或准事业部制最为流行。事业部或准事业部制与分支行制虽然没有绝对的优劣,但是围绕高效服务客户的中心,传统的总分支行体制已经重视汲取事业部条线运作相对高效率的特点;事业部制则因客户需求的综合化、多元化和复杂化需要广泛吸纳分支行制的某些优点,加上国际性银行因其活动范围的广泛,需要按照地区或国家设置机构,使得产品线和区域线主管的分工和协调合作也不得不共同强化。
花旗的业务管理体系由三大板块构成。一是花旗公司的集团消费者金融业务(含零售银行业务、花旗品牌卡、花旗按揭和商务金融业务)和集团机构客户业务(含证券和银行业务,如投资银行、债务和股本市场、融资、私人股本、对冲基金、不动产、结构性产品、私人银行、股本和固定收益研究;交易服务,如资金和贸易解决方案、证券和基金服务);二是花旗控股的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本地消费者融资和特殊资产池;三是其他(含资金、运营与技术、全球人力资源职能和其他公司支出、非连续的运营等)。花旗集团的业务体系还有较强的区域色彩,如花旗有限公司下辖的地区消费者业务分为北美、欧洲中东和非洲(EMEA)、拉美以及亚洲四大区域。
汇丰拥有包含环球业务、地区及环球部门的矩阵管理体系。汇丰集团业务管理上分为四大板块:零售银行和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策划、经济业务、制订寿险等);工商业务(含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和证券服务等);环球银行和资本市场(含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和证券服务);环球私人银行(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经纪业务、另类投资等)。这四大业务一般都有存款、账户服务、资金管理等服务。环球业务负责在集团内开拓、实施及管理业务计划,同各地区在集团战略范围内制订自身策略,负责发出有关这些业务的规划指引,对其利润及亏损负责,并管理属下员工。汇丰集团跨越85个国家和地区,在地域上也有六大区域划分的概念,即欧洲、香港、亚太区、中东与北非、北美和拉美。地区负责落实执行环球业务所制订的业务策略。环球部门(如汇丰科技及服务等)负责支援并配合落实有关策略。
JP摩根大通集团业务管理分为消费者业务和批发业务两大板块。消费者业务包括消费者和社区金融,具体分为消费者与商务金融、按揭银行、银行卡和商务服务与汽车金融等。批发业务分为公司与投资银行(具体包括投资银行、资金服务与借贷,以及固定收益市场、股本市场、证券服务、信用调整与其他等市场或投资者服务)、商务金融(中型市场金融、商务项目借贷、公司客户金融、不动产金融等)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投资管理等)。这次重组将零售金融服务、卡服务和汽车金融业务整合形成一个业务条线,即消费者与社区金融服务(CCB);投资银行和资金、证券服务条线整合为统一的业务条线,即公司与投资银行(CIB)。商务金融与资产管理则未受上述整合的影响。
富国银行业务管理架构上分为三大领域,即社区银行、批发银行与财富、经纪与退休金管理。社区银行是向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一系列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通过附属机构向零售客户、证券经纪提供投资管理和其他服务。批发银行是提供一系列的商业银行、公司、资本市场、现金管理和不动产金融产品与服务,有传统的商业贷款与信用服务、信用证、资产为基础的借贷、设备租赁、国际贸易融资、贸易融资、托收服务、外汇交易服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机构固定收益销售、利率、商品和股权风险管理等等。财富、经纪与退休服务是向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顾问服务,包括提供丰富和高附加值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财务规划、私人银行、信用、投资管理和信托等。
日本瑞穗金融集团业务包括三大板块,即全球公司银行业务、全球零售银行业务、全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全球公司银行业务旗下主要有瑞穗实业银行和瑞穗证券;全球零售银行业务包括瑞穗银行、瑞穗投资者证券业务和信用卡业务等;全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包括瑞穗信托、瑞穗资产管理、私人财富管理和托管业务等。作为瑞穗金融集团的核心子公司之一,日本瑞穗实业银行管理架构中有专门的利润单元,旗下有具体的业务单元,包括:(1)公司(大公司)银行单元;(2)公司银行单元下辖公司银行协调部等等;(3)金融机构与公共机构业务单元(下辖金融机构与公共部门业务协调部);(4)国际银行单元;(5)投资银行单元;(6)资产管理单元。
三菱日联金融集团总部内设职能包括零售业务、公司银行业务、信托资产业务、环球业务、环球市场业务。一是零售业务总部,含零售业务规划部、零售分支机构管理部、零售业务发展部、私人银行部、零售业务促进规划部和零售信托业务规划部;二是公司银行业务总部,内设公司业务规划部、信托业务规划部、公司与投资银行业务规划部、公司业务发展部;三是信托资产业务总部,含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规划部;四是环球业务总部,内设环球规划部、环球风险管理部、美国控股部、EMEA集团战略部;五是环球市场业务总部,内设环球市场规划部。
立足管理效率和成本控制并梳理整合总部职能
自2008年以来,全球性金融危机带来的盈利和成本控制压力不断提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呼唤效率,资产和机构规模日益庞大的大型金融集团高度重视组织管理体系的检视,立足效率和成本优化来梳理和整合总部管理职能。适当精简总部职能,完善板块化或单元化的职能体系颇为流行。
汇丰集团2012年年报重申继续简化汇丰架构。2011年5月汇丰推出的四项计划继续取得进展,这四项计划旨在简化汇丰的架构,使集团更易于管理和监控。该四项计划包括:落实一致的业务模式;重整环球部门;重整营运程序;精简资讯科技系统。在组织管理体系方面:组建“8×8”架构,即集团行政总裁与前线职员之间最多设立8层架构,扩大掌控范围(每名经理可有8名下属);四大环球业务,设有目标业务与营运模式,因已经终止经营非策略性业务,可以集中组织资源;11个环球部门,管理环球资源,更易于执行全球掌控。并在目前用以评估集团业务的五项策略评估准则(国际联系、经济发展、盈利能力、成本效益及流动资金)之上,增加了第六方面的考虑,即要求就金融犯罪制订环球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评估现有及新增客户关系和活动。
瑞士信贷集团在总部的管理职能方面组建了由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和智力、品牌、信息传媒首席官等牵头的五大主要职能体系,此外还有机构统一协作和公共政策职能。首席财务官下辖包括公司发展、公司不动产与服务、绩效管理、财务会计、集团保险、集团财务计划与分析、投资者关系、新业务、运营、产品控制、税务和资金等16个职能领域。总法律顾问下辖职能领域有法律和合规。首席风险官下辖领域包括战略风险管理、信贷风险管理、风险分析和报告、操作风险监控活动。首席信息官下辖领域包含技术支持以促进执行和产品的传递、设计新技术系统与平台以满足业务和服务需要。智力、品牌和信息传媒首席官,其职能包含人力资源、公司资讯、公司品牌和广告等构成。
日本瑞穗金融集团重视整合业务条线之外的职能体系。构建大部门附属的小部门的体制,其有关职能总部包括:内部审计总部、战略规划总部(包含公司规划部、公司资讯部和行政管理部)、内部控制与会计总部(包含财务规划部、会计部、投资者关系部)、风险管理总部(包含风险管理部和信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总部(内设集团人力资源部)、IT与系统总部(包含IT、系统规划部和运营规划部)、合规总部(内设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等。
三井住友银行作为三井住友集团的核心公司,其内部组织体系包括六大单元体系。(1)资金单元;(2)投资银行单元;(3)公司服务单元;(4)合规单元,含综合事务部及其附属的融资产品合规部、融资犯罪预防部、国际合规部、法律部;(5)公司行政单元;(6)风险管理单元,含公司风险管理部及其附属的公司管理系统部、信用与投资规划部及其附属的信用组合管理部。
法人化和外设外包可分离职能来降低管理成本
成本领先是企业竞争三大基本战略之一,成本控制是所有企业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管理课题,由此大型金融集团可分离性职能的分设、外包和法人化成为一种趋势。大型金融集团总部往往处于人力、运营、管理成本极为高昂的大都市中心,为了有效降低运营和管理成本,各金融集团纷纷将可分离的操作型职能选在成本相对较低城市,即使在总部必需的一些支持职能也努力将其相关人员设置在远离高成本总部大楼的郊区。还有的则在全球范围考虑人力、技术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将一些可分离的业务中心设置于成本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有的将可分离的业务或服务通过专门化的非银行子公司来承载,如数据服务公司、呼叫服务公司等;有的甚至将这些业务或运营外包给专业化的机构,例如金融软件开发、金融数据处理、支付清算的部分环节、自动柜员机服务、票据整理、缩微和仓储、信用卡业务、现金运营与处理、客户服务中心(呼叫中心)等。
花旗集团服务外包。花旗早在2009年就开始将部分面向美国区域客户的投资服务外包给外部顾问公司,并将数百名员工转移到新的工作岗位,根据该计划花旗集团每将一名客户带给独立顾问公司,后者都向该集团支付一定费用。花旗银行近年来在IT技术部分外包问题上做了大量的探索,同时也推动法人化的花旗技术服务公司的设立,例如早2002年8月花旗集团旗下的花旗银行在上海成立了附属子公司——花旗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其目标是通过提供软件开发和相关技术服务支持花旗集团全球业务的发展。
汇丰在全球设置技术服务公司。如早在2002年便设立了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后演变为汇丰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将呼叫中心设立为独立的公司来降低成本运作,例如在中国成立了汇丰环球客户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独立性兼顾具体领域风险管理一体化
众多事实证明即便是大型国际金融集团,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盲目的多元化和复杂化更容易招致危机。大型金融集团普遍重视风险管理,几乎所有金融集团的董事会均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将对信用风险管理视为其核心内容,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时高度关注其职能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重视在业务条线、地区、一些重点产品领域设置专门化的风险管理职能,同时通过一体化风险职能条线的报告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的相对独立性。在金融集团总部风险管理职能体系中,董事会风险委员会、首席风险官(或风险总监)、风险管理会议以及专门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等体制机制普遍受到关注。信贷风险是大型金融集团最为关注的风险类别,多数将信贷管理职能融入到风险管理职能体系中,也有部分金融集团将两者并行起来。在以控股公司为母体的架构中具体的信贷管理职能(如信贷审批、信贷调查、客户评级评估等)多数不再体现在总部职能中,而在区域性或承载核心业务体系的子公司。
花旗集团董事会下设有风险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花旗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通过业务、地区和重要产品三条路径来管理。花旗集团的每一个业务总部都有一位业务首席风险官(Business Chief Risk Officer),是风险决策关键点,负责风险限额和批准业务交易。还有地区首席风险官(Regional Chief Risk Officers),他们分别由花旗亚洲、花旗EMEA,花旗拉丁美洲聘任,负责在其区域内的所有风险,是地区业务主管和当地监管机构就风险事宜的基本联系人。另外还设置了产品首席风险官(Product Chief Risk Officers),其职责是负责管理那些对花旗极为重要的领域的产品风险,例如不动产和结构性市场以及重要的信贷。
信贷风险是花旗面对的最重要的风险,花旗有一套管理所有业务信用风险的成熟架构,这包括界定风险偏好、信用限制、信贷政策,既有业务条线也有公司层面的。在花旗的各层级机构和业务条线中各个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也有独立的风险主管,所有风险主管都向首席风险官报告,受首席风险官的管理。花旗中国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评估花旗中国的全面风险状况,为制定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战略政策提供参考,并监督相关战略及政策的执行。首席风险官在高级管理层面总管花旗中国所有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职能。风控董事审批超越首席风险官权限的事宜。花旗中国首席风险官下设的风险管理部设置了五个主要的风险管理分部门:信贷审查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个人银行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管理部、企业营运风险部。其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主要以客户类别划分,各风险部门分别设立部门主管,负责拟定所辖部门的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牵头制定/更新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其实施。可见,花旗中国的风险管理架构将信贷审查纳入到风险管理体系中。
汇丰集团总部设有风险管理部门。其风险管理架构中,突出董事会、集团风险管理委员会、金融系统风险防护委员会、集团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会议、集团管理委员会环球标准督导会议、环球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负责风险相关事宜及环球业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附属公司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等机制的作用。集团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会议(Risk Management Meeting)负责拟定高层次的集团风险政策、执行被授予的风险管理权限、监督风险偏好和控制的实施、监测各类风险并决定适当的缓释措施、促进风险管理的集团相互支持文化。环球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支援风险管理会议及集团风险管理总监,为环球风险管理部提供策略方向,制定工作的优先次序及监督有关工作、监督环球风险管理部采取一贯的方式承担风险方面的责任以及采取减轻风险措施。
汇丰集团对信贷风险实施高度集中管理体制。环球风险管理部负责进行独立信贷监控, 下设信贷风险管理部(另有一个与信贷相关的收账部)。董事会授予汇丰控股有限公司若干人员信贷审批权限;董事会也对附属公司的若干人员授予信贷审批权限。每个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总监均向当地行政总裁汇报与信贷相关的问题,也同样须向环球风险管理部的集团风险管理总监汇报。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主要有:制定集团的信贷政策;向营运公司发出指引;独立审查及客观评估风险;监督集团内各组合的表现及管理;控制源自实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纯粹持有作为交易用途的债券的风险;制订大额信贷风险的集团政策;控制跨境风险承担;贯彻执行及建立风险评级架构和制度;向风险管理会议、集团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董事会汇报高风险组合、风险集中等情况;代表汇丰控股就相关事宜与监管机构、评级机构等接触。
美国银行的环球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是由首席风险官领导。首席风险官领导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并独立于公司的业务条线和企业的其他控制职能,在发展和推行风险管理举措方面保持充分的自主性。首席风险官直接向行政总裁汇报。美国银行环球风险管理部由企业风险团队(Enterprise risk team)和独立的业务风险团队(Independent risk team)两类团队组成,他们均向首席风险官汇报,并独立于业务和企业控制职能。企业风险团队负责建立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计划、标准,以企业层面的风险监测、督察等工作。业务风险团队负责其所在业务条线有关风险政策、限额、标准、控制、度量等等。
加拿大皇家银行总部设有风险管理总部(Group Risk Management ,GRM)。董事会下设有风险委员会,集团执行与集团风险委员会及高级管理风险委员向董事会及其风险委员会汇报。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促进集团风险文化、监管有关风险偏好的风险架构、维持公司范围的识别、计量、控制和报告重要风险的行动。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风险总监负责)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进行汇报,银行经营平台的各业务线也有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管理部门中设有风险评估部、市场风险管理部、操作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专业风险管理部门,集中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德意志银行总部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整个集团的风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之下,设有具体执行各项任务的附属委员会。同时,在银行组织内部,设有首席风险官,下设首席信用风险官、首席市场风险官和首席操作风险官,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得到统一的管理。德意志银行全球风险管理与集团职能部门是各自独立的,各个区域和职能部门都设有信用风险官、市场风险官和操作风险官,直接向集团首席风险官进行汇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下设信贷风险管理部、操作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管理部。
日本三大金融集团一般将风险管理与信贷管理职能分开设置。三菱日联集团在总部设有风险管理职能和信贷管理职能。信贷管理方面专设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在风险管理上,既有综合性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也有条线上的风险管理职能,即前者是公司风险管理部,后者如综合环球业务总部下设有环球风险管理部。三井住友集团总部设有公司风险管理部及其附属的风险管理系统部。信贷管理方面,设置了信贷与投资计划部并附属有信贷投资组合管理部。三井住友集团在业务条线中也有风险管理职能表现,如在国际业务单元设有信贷部美洲分部、风险管理部、亚洲信贷部、信贷管理部(国际业务单元);在公司服务单元中设有信贷行政管理部(下设信贷业务部)。三井住友集团在审计职能上突出信贷监督,其总部内部审计单元设有信贷审查部。瑞穗集团总部因其控股公司职能精简,仅设置风险管理职能而无具体信贷管理职能;它设有风险管理总部,包含风险管理部和信用风险管理部;其核心子公司瑞穗实业银行四大一级板块中有信贷总部,该部包含了公司信贷部及其附属的信贷管理部和信贷行政部、金融产品信贷部、公司研究部、国际信贷部(含东亚信贷部、亚太区信贷部)、美洲信贷部、欧洲信贷部。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范文2
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相比,仍然显得很薄弱,表现为:
1、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2、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
过去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责,对董事长、行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对其行使职责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不力,其结果是,人民银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并不明显。经验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3、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严肃处理,有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监管部门继续任职。这足以说明,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亟待提高金融监管的严肃性,树立中央银行监管的权威。
4、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虽然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由此不仅增加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在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稳定的基础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
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系统。没有实行审慎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监管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目标在表达方式上虽然与他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都是一致的,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尽管这个基本目标没有改变,但伴随着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巨大变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认识到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监管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尽管有些金融机构能够遵从监管当局制定的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快速,大部分金融法规制度的更新具有滞后性,从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断完善对银行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强调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监管。近些年来,金融机构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化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的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上述业务在创造更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安全造成的冲击也更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对传统金融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操作指引,以规范业务发展,督促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为完善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特别是其市场风险、对方违约风险及操作风险等风险的监管,提供了许多性、国际最佳实践及主要原则。
3、强调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得到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上许多银行都因治理结构不良而导致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银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些亚洲国家的银行在金融危机过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并将这种改革作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国家根据和实践成果,专门起草并了关于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或原则。
4、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许多国际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把亚洲金融危机部分地归结为亚洲国家的金融体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资人不能对银行的风险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放松,金融风险不断积累。
5、强调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随着制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从事洗钱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国际的广泛关注。这一趋势使传统的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受到冲击。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洗钱立法,不仅从道义上,而且从上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方面的职责,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要及时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要具备识别判断客户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存取、转移等银行服务,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
此外,国际金融组织和许多金融监管当局特别关注和强调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管、审慎监管、并表监管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等。这些发展趋势,对于我国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作用。
三、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的构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监管理念与方式,与国际惯例和标准接轨,迅速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是摆在全体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央行监管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工作重心都应该大胆更新和调整。
1、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O的适应能力和接轨效果。去年底,中央办公厅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既能严格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又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对全国而言的总体要求,我们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做好这项工作,要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中1997年底,有70个成员国达成了一项新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标致着全球金融市场开放迈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国加入WTO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放开,我们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明确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制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在促进和满足需求的同时,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发展;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第二,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们只能批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央行的监管责任不在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或者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中央银行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我们就必须着力和判断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优良,内控机: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称职,特别是要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及其成员各自的职责,使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更新监管理念,坚持审慎性原则,实施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多种强有力的手段与措施,将金融监管纳入市场约束的轨道。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其资产价值和财务成果受多种因素的,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价值评价,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真实风险的判断。因此,我们必须实施审慎性会计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运用这些原则和标准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随着金融机构业务和机构的多元化与国际化,以及银行控股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并表监管已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说并表监管是判断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有能力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别强调,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监管,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外机构从事的业务。同时并表监菅为金融监管部门从资本要求方面控制商业银行风险提供了可能。面对国际舞台,我们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以便应对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问题。融监管部门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逐步加强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具体的处置流程是:
这些处置措施要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断,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如救措施包括:调整决策层和管理层,实施资产和债务重组,外部注资,变现资产,股东增资,冻结大额开支和股息红利分配,停止部分业务,以及实施兼并、合并等。对难以挽救的危机机构,要及时采取市场退出的处置措施,以防止演变为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
4、接受新技术渗入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打击网上银行的金融犯罪,防范网上银行的资金风险。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使传统的金融业务面目一新,同时给金融部门带来的风险也不可低估。当前总领潮流的要算网上银行,在发达的西方国家早已普及,我国正方兴未艾,对金融工作者特别是金融监管工作者提出了严峻挑战。网上银行是基于全球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电子信息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网上银行最重要的系统风险;我国对机犯罪的界定比较粗略,新业务的开展难以避免带来法律滞后的风险;当银行把业务流程搬到网上以后,客户就可以挑选到任何银行去办理业务,银行对客户资信状况的把握不像原来那样直观和详细,导致客户逃债行为的增加,这种虚拟的信贷关系无疑给网上银行增加了信用风险。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快混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网上业务创新的管理力度;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切磋网上监管的措施与经验,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只有这样,才能防范网上银行的欺诈风险,确保网上银行的安全便利,促进网上银行的健康。
5、建立以法律体系为主,组织体系、信息系统、审慎制度、信用、社会中介等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支持系统,强化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的问题,系统地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参照国际惯例尽快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如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等。对金融监管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是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严格执法、高效运行。在信息系统方面,首先要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加强银行透明度》、《信贷风险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对称而出现投资人蒙受损失、竞争有失公平、滋生腐败等负面作用,金融系统的稳定。其次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库管理办法,形成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系统,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针对性和主动性。第三是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审慎会计制度,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标准,运用审慎性会计原则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第四,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加强社会诚信,打击逃废债行为,整治社会信用环境,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第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金融机构实施审计监督,发挥外部审计师、外部会汁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的金融监管补充作用,提高金融机构评级、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市场约束性。最后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工作的再监督机制,以保证金融监管执法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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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小勇.世贸组织基本法律制度讲话[M].青年出版社,2000.
[2]王晓明、银行监管——美国的监管体制、及[M].红旗出版社,1999.
[3]人民银行.监管指南[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范文3
反思这场危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已成共识。建立完善、清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是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条件。因此,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明确的、有预防性的保护,成为后危机时期各国金融体制改革关注的重中之重。
英国:反思监管模式,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业是英国的支柱性产业。1997年5月成立的具有较高独立性的金融服务局(FSA)同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给一向以稳健著称的英国金融体系也带来沉重打击。痛定思痛,2009年以后,英国政府在反思过去“轻监管,重自律”的情况下,对以往的监管体系和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其中,也强调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行为局负责监管所有金融服务行为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以保证人们对金融服务与金融市场的信心。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金融监管局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要让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尤其是更处于信息弱势的中小金融消费者。另外,当遇到银行或金融企业经营不善而倒闭时,金融监管局要尽量让消费者得到应得的补偿。
美国:为金融消费者提供
更完善和严格的保障法案
美国是此轮金融危机的策源地。次贷危机对美国影响尤其巨大,美国深刻意识到过去监管当中的问题,特别进行了一场旨在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大规模改革。美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要从根本上重塑美国的金融架构,在监管中必须保护金融消费者不承受高风险。特别是2010年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现有金融监管格局,而且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作出全面规定。依据该法在美联储内部设立一个不受美联储管辖,直接向国会报告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任期5年,下设一个调研部门和消费者咨询委员会。调研部门负责调查、分析、报告市场中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高增长率和风险走向,以及协助制定信用卡和抵押贷规则等。消费者咨询委员会负责给消费者提品与服务的信息。CFPB负责向提供信用卡或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颁布和实施各项监管规定,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管署、国家信用联盟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消费者保护监管职权集中行使,对于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银行、存款协会及信贷机构实施合规性监管,而资产规模小于100亿美元的银行仍然保持原有的“多头监管”框架不变。
该法在透明度、简洁性、公平性和可得性四个方面进行消费者保护机制改革,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遵循先由所投诉的金融机构内部解决,不满意时再向相关监管机构外部投诉的程序处理原则。消费者走外部投诉程序时,相关监管机构可作进一步调解,如果金融监管机构发现该金融机构违反了任何保障客户法规,可根据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包括书面协议、勒令停止运作、禁止或免除某类活动等。建立了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为规章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使消费者的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信息披露方面,由CFPB最终制定一个信息披露的模式样板,并交由消费者审定。针对金融企业不公平的、欺骗性的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CFPB享有规则制定权。所有的信息披露都应具有合理性,应当对金融产品的上市和销售进行立法约束,该法赋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机构有权界定金融消费者产品的标准,以使其更加简单易懂且方便直接定价。
欧盟:加强成员国协调,
建立金融消费者立法框架
2007年11月1日,欧盟金融服务法案中的组成部分——《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正式生效,这是欧盟历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规。该法旨在促进欧盟形成金融工具批发以及零售交易的统一市场,同时从多个方面改善对客户的保护,构筑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的主体框架:制定零售客户与专业客户分类规则,并明确与传统的“消费者”概念之间的关系;明确了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息的提供和获取上的义务,包括广告信息、向特定客户提供信息及向零售客户获取信息的义务三个方面。
2009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拟成立一个名为“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的新机构,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提出应对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微观层面上,成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负责加强成员国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方面的协调,在单一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层面上共同维护金融稳健性。2010年9月该法案分别获得欧盟财长会议和欧洲议会的通过,2011年1月正式运作。
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成为商业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范文4
一场由美国次级债危机演变的全球性金融危机造成了金融市场动荡不安,银行业也遭受了巨大损失。曾经辉煌的投行纷纷破产,应清醒的认识其中导致危机的原因,并及时弥补投资银行存在的不足。该文通过介绍次级债危机的成因,进一步分析投资银行的现状以及监管存在的风险,探讨利用风险管理手段规避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对中国投资银行发展的建设性启示,抓住机遇,进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
1 次级债危机的成因以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1)基础型产业房地产企业对银行贷款具有高依存度,危机导致贷款渠道堵塞,信贷风险压力增大。(2)我国各金融机构或国有企业手上持有的美国债券及相应金融产品都是不断扩张的风险源。(3)外汇市场不断波动,我国外汇储备损失不断,中国企业出口成本增加,投资银行备受压力。(4)经济全球化初具规模后,次级债危机导致市场重估、股指下跌、市值缩水,使人们心理预期受到很大影响。(5)海外市场的并购被迫减慢,并极力遏制盲目收购行为。
2 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投资银行发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形成以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为主体的流通市场。之后逐步形成分业经营,原本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形成独立运作,逐步形成分业经营。目前,投资银行形成了证券承销、证券经济交易、证券私募发行、资产证券化、兼并与收购、公司理财、基金管理、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金融创新等多元化的业务结构。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趋势中,投资银行完全走出了证券承销和证券经济的业务框架,并已经形成多样化、国际化、专业化经营的趋势。投资银行在中国的市场潜力是巨大的。
2.2 投行风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2.1 投资银行治理机制存在漏洞
中国的投资银行成功的建立自己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是仍然有些许漏洞,比如未形成完善的部门风险管理组织。没有主要对上级风险管理负责的部门,所以造成上传下达的困难,使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合适的降低银行的风险。
2.2.2 投资银行发展方向模式的模糊性
投资银行发展方向与目标应不断提高市场份额,努力扩大市场经营范围,但现今金融市场不完善,在中国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下,投资银行却不得不面临经济转型与结构调整。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有三大类:独立发展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模式,仍然属于三权分立,各司其职。由此可见,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
2.2.3 风险管理观念与方法不同步
风险管理需要日益变化,风险业务迅猛发展,不能与时俱进的观念与滞后不前的管理方法使得风险管理发展缓慢。其次,管理人员风险管理理念不到位,不够重视市场操作风险,忽视不同风险业务之间的联系。再次,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推陈出新,不同步的理念也会产生新的风险。
2.2.4 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且信誉严重缺失
以风险竞争为特征的投资银行目前大多主要以证券承销、交易、私募等经纪业务为主,除规模稍大的投行从事资产并购、产业重组及风险投资之外,小规模的投资银行大多缺乏新意,服务类别大同小异。同时再起广泛的业务范围中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人们预期心理期望不足。
2.2.5 缺乏高素质风险管理队伍导致信息系统建设落后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了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因此精通风险管理理论并能将理论付诸于实践的专业管理人才是发展投资的前提条件,而与要求相适应的人才却少之又少。处理数据分析资料的准确性不高,评估结果数据质量缺乏可信度,更重要的是没有足够多的专业人员做广泛的市场调研,因此不能准确把握客户的实际需要。
3 对我国投资银行风险管理的启示
3.1 建立完善信用机制,营造和谐的行业氛围
近年来我国出现越来越多的个人贷款违约现象,各大机构之间的利益驱动产生恶意竞争,使管理体系内部发生矛盾,不利于投行推出业务,因此必须完善信用机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实力的同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2 加强信息公开性,扩大信息披露范围
风险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道德风险。在新巴塞尔协议中作为三大支柱之一的信息披露,强调了提高管理透明度的重要性。加强信息公开性可以有效地从内而外进行风险监管;加大信息披露范围可以约束市场,规范经营,是信息关联方及时了解信息,进行相关风险识别。
3.3 正确对待金融创新,进行早期风险防范
金融创新能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但也可能造成全面的系统风险,而且不能消除内部风险,各种各样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长远来看会不断增加系统总体风险,所以应该理性谨慎的对待金融创新,适时的进行更新换代是可取的方式。同时应该摒除落后观念,掌握最新资本信息,提早防范,提高投资银行的运作效率。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范文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你分局“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1999)038号)收悉。现就所请示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9月26日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或外资银行担保项下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弥补长期项目投资缺口,不得用于购汇进口和还贷。
二、在银发(1998)458号文生效前,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根据已经生效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接受的外汇质押和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已发放和待发放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原已生效合同规定继续执行,但原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外汇担保形式不得违反原合同签订时的外汇管理规定。并且,在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展期。
三、根据银发(1998)458号文的规定,1998年10月1日前发生、迄今仍有效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包括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该文有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范文6
金融管理专业课程设计在要求学生掌握知识和专业能力之外,还创造条件提高学生的人际交流和公众交流能力;培养学生的自我发展能力,适应金融环境变化的能力。
主要课程
经济学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