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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范文1
(一)社区参与可增强农民环境诉求表达力
在当前环境立法过程中,直接倾听农民环境诉求的情况相对较少,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环境立法中大部分内容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一般而言,农民的知识水平不能达到参与立法的要求。其二,当前的环境立法多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很少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立法,即使存在一些关系农村环境的法律条文,也是上层立法者缺乏系统调研仅凭一些官方数据而作出的,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当前最现实最紧迫的环境需求。其三,少数农民的环境诉求或者传递不畅,或者很难得到上层立法者的重视,最终难以体现在环境立法之中。农村社区是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利益共同体,它可以充分地收集汇总农民的利益需求,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环境需求,它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克服农民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农民弱势群体拥有专门的组织代表并表达他们的环境诉求。
(二)社区参与可弥补法治农村环境监管机构的缺位
我国目前的环境监管体系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点源污染防治而建立起来的,其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关注明显不足。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适用性不强,农民的环境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需要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农村环保机构的匮乏导致了农村环境问题无人问津。县级环保机构是我国最基层的环保行政部门,基层环保行政机构存在着监管人员少,监测能力低、机构不健全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对地域辽阔、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监管几乎不具有现实性。农村社区作为该特定区域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其对当地农民所处的环境的了解相比政府环保部门更为广泛和深入,可以针对该特定区域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更适合该区域农村环境的持续科学的治理措施。农村社区参与农村环境监管较之政府而言,更能够契合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要求。农村社区在环境评估与监测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社区的资源整合性特点可以发挥其公众参与的优势。
(三)社区参与可降低农村环境治理成本
环境的外部性的产生是环境产权不明引起的,根据科斯定理,可以采取明晰环境产权的方法来解决。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独特的属性,在市场条件下将其界定为私人所有将会耗费巨大的交易成本,甚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将环境权益界定为国有情况下,则会因为资源使用者的激励机制缺失,政府统一进行环境监管就会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通过农村社区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则可以有效解决将环境产权私有化的高交易成本和政府进行统一监管的低效率难题。农村社区是因特定的地缘、血缘、风俗习惯相同或相关而相互集合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这种由农户和农民集体组成的社区类似一个大家庭,所以在对农村的环境产权进行私有化时,可以由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同一体来享有,这样就可以降低确权的交易成本。如将山林、草地等产权确权到农民个体难度较大,但是划分到农村社区就相对容易许多,而且这也与宪法中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归集体所有相契合。农村社区是农民互助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农村社区共有环境时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就像农民私有一样,也同样能起到农民自主保护农村环境的良好效果。
(一)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法律地位不明
我国现代农村社区的发展较晚,从2003年湖北、江西等省开始推行了“农村村落社区建设”的试点,现有的农村社区的建制多是依附于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其法律地位尚未被国家层面的法律予以确定,所以农村社区作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主体的合法性,也尚未确立。
(二)社区参与农村环境立法未得到重视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偏离农村,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为目标建立起来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即使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各类规定,也未充分考虑到在农村的具体适用情况,例如《固体废物防治法》虽然专门提到了农村环境问题,但是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条款。这些问题的存在,基本都是由于在环境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忽视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的现实的紧迫的环境诉求在环境立法中难以得到体现。但是,我国的国情是农村地区地域广袤,农民人数众多,环境立法又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充分地倾听每一个农民的环境诉求难以实现。农村社区作为农民利益的集合体可以充分代表和表达农民的环境诉求,因此,在环境立法过程中不应忽视农村社区的作用,其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执法未充分利用
我国目前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存在着执法人员少,监管能力不高的现实特点。然而农村地区的地域十分广阔,其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分散性、随机性、不易监测性等特点,所以单单依靠县级环保机构的力量监管农村环境显然不行,再加上环保工作分散于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利益职责不清,对于农村地区没有利益可寻的环保监管工作,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无人管理的现象。在地缘和血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社区则可以很好地解决环境执法难、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农村社区成员间共同的利益取向,使得由农村社区进行环境监管更加人性化,社区可以利用其群众参与积极性优势,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充分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环境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还是仅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监管,而对于其所无力监管的地域,就放任其环境问题,导致有些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本无人问津,这不仅是对农民环境权益的忽视,还有可能因为环境纠纷而导致更大的社会矛盾。
(四)有待提高的环保意识制约着社区参与环境法制建设
农村社区组成人员的环保意识决定着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水平。农村社区的组成人员为农民,而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和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环境保护意识是对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具体认知,是指引人们环境行为的内部动因,它体现着人们的环境需求和价值取向。由于农民一直保持着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生产和生活垃圾的处理都很随意,乡村的面源污染成为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特点。一般来说,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加之其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不甚知晓,这不仅造成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忽视,还导致了农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社区成员环保意识不足成了制约社区参与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
(五)对农村环保投入不足也制约着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众所周知,城市里的垃圾回收设施随处可见,城市街道都配备有专门的保洁人员。但是目前仅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才有垃圾回收设施,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和生产废物基本都是随意丢弃在住房周围和田间地头。这种现象的产生,除了农村居民自身环保意识不够的原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缺乏环保投入所导致。
三、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路径探析
(一)明确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农村环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区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开始发展城乡一体化,这就要求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时,应向其提供同城市同等的治理机制。在目前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应大力培育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在进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赋予农村社区明确的法律地位。此外,农村社区的权力能否实现指导本社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农村社区环境治理作用能否得到真正发挥的关键。政府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的环境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明确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培育适合各特定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社区治理机制十分必要。农村社区法律地位的明确,农村社区组织体系的完善,社区成员环境权的确立等,都是农村社区有效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二)充分重视农村社区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专门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立法偏离农村,缺乏可操作性,“重城轻乡”的环境立法取向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立法理念是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环境法律的制定者往往只关注城市和工业的点源污染问题,对于广阔的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不够重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的人员多为官员或者专家,他们基本都生活在城市,所以更多地关注的是他们周围发生的环境问题,农村环境问题没有代表者进行表达,农民的环境权益在立法层面就很难得到重视。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中,充分地让农民个体在环境立法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成本太高,几乎很难实现,再加上农民个体的知识储备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农民个体即使参与环境立法工作,也不能充分表达农民的环境诉求。单个农民的力量十分有限,通过农村社区把农民的环境需求聚集整合,把农村居民组织化、诉求表达秩序化,才能在环境立法中充分代表和表达农民的环境要求,真正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村环境执法中的作用
目前环境执法行政机构设置只到县一级,县级以下则是由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进行概括的行政执法工作。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少,工作经费有限,环境监测设备缺乏,技术落后,很难覆盖地域广阔的农村地区,农村社区的地缘优势和熟人关系网,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执法覆盖不了和执法人员少的难题。此外,可以在农村社区配备具有环保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对农村社区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农村社区参与环境执法的有效性。各级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处理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污染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的问题要严加控制,以避免次生性的污染情况出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在已转移到农村的企业,不能放松控制,应该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监管作用,或者与农村社区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农村的生态环境安全。
(四)努力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环保制度意识
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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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范文3
基金项目:河南省2013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信阳市‘三化’协调科学发展对策研究”(132400410809)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厉有国(1966-),男,河南罗山人,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理论。
新型农村社区是“现代化城镇体系的末端节点”。对农民来说,它是一个全新的场域,对农民身份的影响意义重大。关于农民市民化的研究,国内学者主要集中在有关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市民化上,而对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对农民市民化转身的影响研究则不足。因此,了解和考察这一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社区文化建设对社区居民身份转化的作用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市民化存在的问题
“我是谁”是一个涉及到人的社会身份与角色的问题。农民生活的最大特点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而生活在新型农村社区的人住在楼房或独栋别墅里,他们通过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的方式脱离了与土地的联系,从事建筑、服务等非农工作,与城市居民一样,工资性收入成为主要经济来源,家庭支出构成也与城里人大致相同,其突出特点是正在“去农民式生活”,但其市民化转身仍然面临许多障碍。
1.习惯于农村生活方式。新型农村社区拥有全新的自然空间和人文空间,既与城市社区不同,与传统村庄社区也不可同日而语。确切地说,它具有城市特质――高楼大厦、林荫大道和现代公共设施。从公共服务设施等器物上看,如建设规模和社区公共设施的品种和质量而言,新型农村社区都不是传统村庄社区的翻版,也不是旧村庄社区的再造,这类社区的硬件设施可以和城市社区相媲美。但由于生活在这里的农民对成为城市市民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加之习惯于自在自由的农村生活,这就使得散漫、规则意识缺失的农村生活习惯,在社区生活中随时表现出来,如占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在公共场地乱堆乱放、在公共场所随意乱丢垃圾等等。这些不文明、不科学、不卫生的农村陈规陋习在新型农村社区随处可见,在管理缺失时表现得特别突出,这都是他们还没有适应新环境的表现。农村生活方式的惯性,是农民市民化转身的重要影响因素。
2.非农化就业转换艰难。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通过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的方式脱离了土地,从事建筑、制造、加工、服务、修理等非农工作或成为农业工人,与城市居民一样工资性收入成为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但是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民大多学历低、年龄大,转岗能力差,导致他们的就业领域十分有限,且大多是工作环境差、待遇低、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工种。新型农村社区的许多居民由于就业困难,不得不选择设点摆摊,从事一些回报少、技术含量低,缺少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有的甚至不得不又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巨大的城乡差距,高昂的生活成本,艰辛的就业历程,冷却了农民的“市民热情”,使他们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因此,很多人内心里并没有认同自己社会身份的转变。
3.市民身份认同比较模糊。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一般来说,从农民转变到市民是一个社会地位向上流动的过程。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同却并不一定如此。例如,他们对自己究竟是“市民”还是“农民”的看法就有疑问。尽管已经把新型农村社区作为城镇化的最后一级的组成部分,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使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身份和社会权利,但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仍然游离于城市社会保障之外,与城市市民相比,他们的社会保障仍然是“低覆盖、低标准、低起点”。由于这种保障对于他们来说与农民并没有什么差异,因此,许多社区居民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这种社会权利的“二元制”,在客观上强化了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社会层面的失落感,使他们在内心深处难以认同自己新的社会身份。
4.市民人格精神缺失。新型农村社区通过村庄整合等模式改变了居民的聚居模式,集中居住的生活模式打破了以往村与村、组与组,以及家族、宗族的传统居住格局,人口、家族结构异质化,形成了“大杂聚,小聚居”新的人际关系,并为人们提供了城市化的公共服务,目的是以城市性取代乡土性、以现代性取代传统性,逐步转变农民的思维方式、生活观念、行为习惯,使其拥有“城市性”,并最终成为名副其实的市民。但是,村庄社区的“社会关系及其残余,不管是物质的、意识形态的或其他,都会对现今的社会关系产生约束”,[1]致使他们具有浓厚的农民情结,突出表现就是一些人拒交物业管理费,对城市文明生活难以适应,缺乏独立性、自主性、责任性、组织性和纪律性,以及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等价值观和法治精神、自治精神。
二、影响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市民化的社区文化因素
文化具有“以文化人、润物无声”的功能,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缺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影响社区农民市民化转身的重要因素。
1.社区文化设施、组织和人才缺失,影响了农民对新生活的预期。基础设施是社区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载体,没有这些硬件设施,社区文化就无从谈起。因为文化属于精神范畴,在一定的载体下形成一种社会文化环境,并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产生同化作用。由于政府在规划新型农村社区时标准低,准备不足,多将其定性为“安置社区”,没有将其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系,导致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缺少公共财政经费支持,文化建设投入不足,硬件设施不齐全,很多新型农村社区缺少居民图书室、公共活动室、体育健身设施,没有电影院、KTV、娱乐场所等,更缺乏群众性的文化组织和文化活动人才,导致社区公共文化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农民在闲暇之时主要以看电视、斗地主、打麻将等方式消遣时间,或者做“宅男”“宅女”。这样的文化氛围、文化生活和休闲娱乐方式跟农村生活并无区别,社区的文化生活与城市文化生活的巨大差距,直接增加了农民心理层面的失落感,阻碍了社区居民对未来生活的预期。
2.社区文化活动缺失,影响了社区凝聚力和农民归属感。公共文化活动,是人们增加彼此联系和了解,提高人们的公共精神和社区意识,培育社区归属感的重要平台。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入住社区后,由于住房缺乏开放性,人们不再像以前那样自由而随意地相互串门,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断裂,以往以血缘、地缘为主的人际关系被解构。在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网络成员相互认识的可能降低,社会关系功能结构趋于开放、松散,其亲密程度大不如以前。同时,社区内的农民为维持生计,每天忙于奔波,缺乏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同时,人们也因为工作差异而缺少共处的时间和空间,人们交往频率变低,即使是前村后屯的邻里,也逐渐变得陌生,社区除了居住功能外,其情感、文化、精神的沟通功能都在弱化。但是,目前新型农村社区的体育活动、棋艺活动、演唱活动、科技教育、节庆文化等公共文化活动供给严重不足,更缺乏具有乡土特色的文化活动,如庙会等“节场”文化。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不足,弱化了其情感、文化、精神的沟通功能,在客观上导致邻里互动和群体意识缺失,导致社区居民社区认同感不强。
3.社区民主管理缺失,影响了农民市民身份的转换。新型农村社区通过村庄整合等模式改变了居民的聚居模式,一般规模比较大,多者上万人,少者也几千人,异质化的社区人口和家族结构,导致了复杂的利益格局和多元的利益诉求,增加了社区管理的难度,并对社区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但新型农村社区或委托于物业管理,或是由传统农村社区管理者继续管理。前者,只是对物业管理负责,注重的是经济利益。后者,由于缺乏协商等现代社区治理思想和技能,在实践中仍采用命令式的管理方式,缺乏推进社区群众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措施和行为。如此以来,导致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方式陈旧混乱,造成社区管理者和社区居民的冲突时有发生,这种冲突在婚丧嫁娶、利益分割、人情往来、社区治理活动中表现得特别突出。这些冲突造成社区居民心理上的不适,阻碍了他们市民人格的形成。
4.社区制度文化教育缺失,影响了农民市民化转身的进程。制度是文化的重要形态,表现为一系列影响人类行为的规则或规范。对于新型农村社区而言,社区管理无疑被注入了城市社区管理的新“要求”,目的是再造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与社会心理等,促使社区里具有乡土气息的农民向市民转化。但目前制度文化建设也存在着缺失的问题,既没有把城市化的规则和制度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之中,对社区群众的消费观、时间观、娱乐观、价值观和信仰观等进行集中培训,也缺乏将遵章守纪等意识渗透到社区文化活动、学习活动之中,更缺乏处罚措施。一些新型农村社区虽然制定了新的规范,但往往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缺乏硬性规定和处罚措施。因为社区的人们大多是前村后屯的,因此,对于一些违反市民生活准则、文明规则等行为,也大多因为是熟人,不愿得罪人而熟视无睹,制度制定的初衷并不能够完整实现,结果导致社区内许多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如乱牵乱拉、乱挖乱建等随处可见。制度文化教育不足,影响了农民市民化转身的进程。
5.公共文化服务缺失,影响了农民对新市民角色的认同。物化的产品和服务中的文化,对人们的生活习惯、价值理念、思维方式等会产生重要影响。因为当他们共同趋向某一类文化实物、器用时,他们直接就被相同的习惯选择和文化认同所联系起来。新型农村社区一般规模较大,但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购物等公共服务不足,特别是学校、医院较少,更缺乏酒吧、电影院、咖啡厅、KTV和非营利的公共文化机构等具有城市生活标志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社区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资源的短缺,就造成城市生活方式缺乏对农民的引领。公共文化服务缺失严重影响了社区文化建设,制约了社区居民城市生活习惯、价值理念、思维方式的形成。据统计,有超过65%以上的受访居民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现状表示很不满意,认为他们是“二等”市民,没有享受到城市市民的待遇,这阻碍了他们对新市民身份的认同。
三、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助推农民市民化的对策
新型农村社区是农民的“新型社会空间”。[2]它的建设宗旨在于对接城市社区、消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实现城乡一体化,因此,应当积极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促使农民向市民“华丽转身”。
1.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设施、组织和人才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是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前提。首先,地方政府要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加强规划管理,把居民图书室、公共活动室、活动场地、体育健身、托幼教育设施等基本设施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其二,各级政府要完善财政预算,安排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预算经费,社区文化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加强社区与企业的联合,争取企业支持。其三,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种基于共同爱好和兴趣的社区文化团体,积极组织人员申请文化建设项目,通过项目带动的形式支持群众性的文化组织建设,培植业余文化队伍;采取多种途径培训文艺骨干,开发社区业余文化人才资源,提高社区文化人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储备文化力量。
2.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文化活动,帮助农民构筑市民价值观。“从社区建设与发展的角度看,当下社区发展的目标主要在人,在于人精神层面的满意度、归属感、凝聚力。”[3]为此,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文化活动,帮助农民构筑市民价值观。首先,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如各种体育比赛、棋艺比赛、演唱比赛等活动,引导兴趣爱好相同的人聚集起来,减少他们在社区生活中的失落感,使他们在享受到文化活动乐趣的同时,也不断地积累城市市民的生活方式、价值观、消费观念。其次,开展多种类型的文化交流学习活动。如社区科技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高)校(社)区联合等文化交流活动等,传播居民精神风貌和城市生活方式,彰显文化“以文化人、润物无声”的功能,营造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引导社区农民逐步构筑市民价值观。
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范文4
〔摘要〕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事关微观层面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理论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受益主体范围明确,其有效率的供给模式是由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自行组织,其供给水平决定于主体之间的合作行为与非合作行为,而合作行为与非合作行为内生于特定的社区环境,是主体属性与制度安排的结果变量,嵌入于农村社区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本文以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社区为现实研究背景,以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理论为基础,从主体要素和制度要素两个维度建立起了一个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的分析框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命题。
〔关键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异质性;合作行为;嵌入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9;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101-07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任何个人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和影响其他人对这类物品消费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与私人产品的不同。1公共产品理论研究集中在公共产品的类型界定、公共产品有效率供给以及与公共产品供给相关的筹资与成本分担机制设计上。公共产品分类研究是公共产品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有关公共产品类型研究是以物品的分类为基础的,有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奥斯特罗姆以排他性和共同使用为标准将物品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资源和公益物品四大类,不同类型物品的有效率供给机制和设计原理虽没有统一而固定不变的模式,但相互之间的差别却是不可忽视的。2公共产品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市场机制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失灵,致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共享资源的治理始终面临着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悖论三大难题。公共产品理论是政府职能边界的确定,政府、市场和企业关系处理,公共财政分配的基础理论。3近年来,随着实验经济学的兴起,国内外理论工作者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角度出发,以主体的经济理性为基本前提假设,对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自发合作行为生成的条件与环境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尤其是现实世界中广泛存在的私人自愿供给公共产品实践案例,颠覆了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传统认识,引起了人们对公共产品政府单一供给模式的反思。4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研究发现不仅丰富了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内涵,也拓展了公共产品供给的融资方式,为解决财政资金约束条件下的公共产品供给难题寻求到了第三条道路,为社会福利的增加寻求到了新的途径。如果以公共产品的私人自愿供给为既定事实,那么,这种自愿供给在什么类型的公共产品供给中更容易产生,它是否与供给主体的个体属性和环境属性相关,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个体更容易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出现合作行为,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安排更容易导致个体合作行为的产生,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是什么就成为了公共产品私人自愿供给中的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如果将上述一般性理论问题作进一步的具体推导,那么在转型时期、非均衡化的乡村社会中,围绕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否会存在合作行为,这些合作行为的产生与合作主体和社区环境的关系是什么就成为乡村社会治理必须回答清楚的问题。
二、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供给合作行为环境分析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有别于统一概念下的公共产品,类似于布坎南的俱乐部产品,既包括器物性的有形产品,也包括无形的农村公共事务,其供给具有明显的空间范围,局限于一个村庄,消费主体身份特征和范围易于界定。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消费过程中既有不完全的非排他性,也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其供给水平事关一定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居民公共利益,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具有经济和社会功能。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为大的历史背景,微观层面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主体合作行为产生的条件是什么,一直以来是广大理论工作者所忽视的问题。目前,有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研究成果众多,广大理论工作者以农村社会内部资源不足和农村公共产品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密切关联为研究预设,从城乡统筹发展和城乡要素供求关系角度出发,认为农村社会的发展在缩小城乡差距,带给农村居民切实的经济利益外,还具有正外部性,因此,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既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也符合整体社会利益诉求,强调政府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正在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共识。5显然地,强调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具有均等化城乡公共服务的作用,然而财政资金的投入效应是以微观层面的接应能力为基础的,而这种接应能力不仅表现在实物层面上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上,而且也表现在社区的社会资本上,而合作行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缺乏对农村社区层面的合作行为进行研究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是否会导致同一问题的反方向发展是政府加大对农村公共财政投入必须正视和思考的问题。由此可见,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细分和供给场域分析是强调国家公共财政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投入的首要工作,是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的基础保证。
从整个社会结构分析,农村社区处于整个社会结构底层,具体到一个特定农村社区,其公共产品是多谱系的,既有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而处于物品谱系不同位置的产品应采用不同供给模式,采用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必然会因农村公共产品消费过程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不同而产生无效率供给。因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建立在对农村公共产品分类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公共产品采取多种供给模式,应将主体的复杂性和相应的环境因素纳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去进行系统思考。至农村实施以来,农民获得了时间和空间上的自由,农户家庭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决策单位的自主性得到了国家政权的认可,农村社会巨大的生产潜能得到了有效释放,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6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农村社会的转型,以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为现实背景,农村社会出现了三种新的趋势。一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社区范围内不仅出现了职业分化,而且也出现了财富分化,这种分化不仅表现在个体层面,也表现在一定村庄范围内的家庭层面,个体和家庭层面分化的典型形式是主体之间的资源禀赋的不同,也就是说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是以社区范围内合作主体的自主性和差异化为基本背景的。利他主义理论认为主体视角的自主性和差异化既是环境变量的结果,也是主体异质化的表现形式。7在公共产品的私人合作供给中,决策个体间的异质性具有主导公共产品自发供给的作用,这说明在公共产品的合作供给中,个体的异质性是重要的前导变量和观测变量。8由于选择性激励的存在,个体层面的异质性将会导致多样化和内涵丰富的个体选择。虽然个体收入、偏好、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对其公共场域合作行为作用机理因研究样本和环境的差异而非一致,但集体行动中的个体属性与合作行为的选择之间的相关性是一致的。9二是随着农村经济活动组织方式的变化,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场域因素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尤为明显的是农村社会组织关系的变化。“组织既是一种容器,又是容器中的内容;既是结构,又是过程;既是对人类行为的制约力量,同时又是人类行为的结果。组织为集体行动实践提供了持久的条件与力量。”10如果将农村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化的组织或组织系统,那么不同的系统形态将会对处于系统中微观层面的组织及组织系统中的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组织结构既是个体行为的结果,也是个体行为的活动场域,对个体行为具有影响。如果说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是一种“差序格局”,那么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新型的经济组织内生于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经济交往,村民个体因经济社会活动的内容和场域的不同而分别嵌入于不同的组织形态之中。11不同组织不同的角色和活动内容势必会对微观层面的个体带来心理上的冲突,影响其合作态度和合作行为。三是随着农村社会与外部社会之间经济、社会交往的增加,农村社区原有的封闭性被开放性所取代,以互惠为基础的合作动机或重复博弈受到了合作内容、合作对象变化的现实挑战,处于解构之中,而一次易所需的协调机制尚在建构之中,农村社区范围合作机制的变化和转型无疑也会对乡村社会的合作带来影响。上述三个方面的变化对社区范围内集体合作行为的影响涵盖了个体、个体属性和合作环境。
如果以此为合作行为研究的背景知识,那么农村社区范围内围绕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合作行为就演化成为一组环境约束条件下行为主体之间个体选择以及不同个体策略之间的互动行为。以农村社区范围的个体和个体合作的环境因素为二维视角,一般意义上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是否还会在特定环境下的农村社区范围内自发形成供给和合作行为,主体之间和环境差异性程度对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动态均衡的作用机理是什么就成为农村社区合作治理研究的理论问题,需要重新梳理其理论视角和相关命题。
三、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研究的二维视角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具有明确的空间和利益界限。根据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理论,其有效率的供给主体是受益范围内的农村社区村民家庭和家庭成员,其供给水平决定于村民家庭或村民个体在一定组织形式下的共同合作行为,是微观层面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策略互动行为。如果将农民的合作行为放在一个大尺度的历史视野和特定的环境中去考察,那么个体层面的行动单位和组织变量就必须纳入到其行动系统中。12现有的有关中国农民合作行为研究的结论大相径庭,其理论研究的学术进路是将农民作为社会化的小农,视其合作行为完全是基于利益算计的结果,并将社会化小农的行为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作为基本预设,采用经验主义和组织分析的方法去对传统的中国农村社区范围内的集体行动进行研究,其结论在“农民善分不善合”和农民“有条件合作”之间漂移,在合作内容和合作条件两个方面缺乏可信的现实解释力。13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个体,在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中,农民的行为隐藏在组织和制度的假设之中。近年来,随着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等假设的引入,农民个体的行为从中观层面的组织中分离出来,成为发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焦点。农民个体成为各种不同流派经济学研究的分析单位,组织和制度被纳入到了农民个体行为的分析框架之中。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发生在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转型是由内生性的农业组织方式变迁而引起的,这种内生性制度变迁的直接结果是“农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土地的使用规模”的组织方式的变化,其变革是一种制度创新。14受内生性制度变迁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正悄然发生着渐进性制度变迁,渐进性制度变迁既是中国农村各种形态组织构建的动力,也是中国农村社会分化和多样性的原因。两种制度变迁共同作用于农村社会的直接结果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差异化和组织的多元化。由此可见,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既是自然演化的结果,也是人为建构的结果,并在时间维度上展开,既受制于农村社会集体行动建构,也始终处于不断建构与解构过程之中。农村社会组织的建构与解构对行动领域中个体的影响是双重的,其既对行动者的行为决策进行限制,形成约束,也为行动者的行动决策提供着重新获取行动资源的机遇。权力、权力关系、不确定领域、集体行动的关系结构和稳定性以及行动者本身的“被构造性”共同构成了组织情境抑或组织特征,微观层面的个体将其自然或社会化的个体属性带入到组织的情境中,其行为不仅建构了组织的形态,而且组织的形态也不断型塑着个体,相互之间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个体利益与社会福利之间的调和,相互之间利益调和机制协调着人们之间的合作行为。15
如果将组织纳入到个体合作行为的分析框架内,那么组织属性和个体属性就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应作同等的技术处理。更进一步,农村社区性合作行为就成为在特定社区环境内围绕一个具体的合作内容而展开的策略互动行为。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发生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是个体属性和组织情境因素的结果变量,其结果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秩序。有关社会秩序的形成及其治理,不同学科的学术进路有着明显不同。在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中,自利的理性经济人行为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公共物品和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者”的产生,其治理措施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使“搭便车者”的成本大于利益。16显然地,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预设了一个拥有完整、自由意志的行动者,以经济理性的成本效益分析进行着所有的一切经济活动决策,具有低度社会化的趋势。17在低度社会化的社会中,自愿捐赠行为是不可能发生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不同场域和不同程度的各式各样的捐赠行为,理论与现实的差异性说明,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结论对现实是缺乏解释力的。在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中,“一般道德”如惯用的文化、规范、社会化在人的行为决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体在社会学家眼中是完全没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完全屈服于他人的行为和社会压力之下,存在着过度社会化的趋势。18显然地,一旦个体所属的社会及社会类型为已知,则个体的行为亦为已知,个体会毫无反抗地满足他所在社会和社会类型对他个人行为的期待,表现出惯用的文化、规范、社会化所要求的行为。在过度社会化的社会中,个体行为是可预期的、确定的,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可以通过政治、文化来进行建构,且表现为高度一致,这与不同个体在同一组织环境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行为选择的现实是不一致的。由此可见,不管是经济学的低度社会化还是社会学的过度社会化,两者都预设着个体处于一种“社会性孤立”状态之中,其行为决策的组织情境因素以及行为主体之间互动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因素要么不会对个体行为决策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个体属性主宰着整个世界,要么个体完全失去自我,个体行为决策完全受制于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游离在现实生活个体真实行为的左右两端,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在不同情境状况下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差异性只是个例而不是经济学和社会学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表现。经济学和社会学对个体行为解释的非契合性为新经济社会学的学术研究留下了生存和竞争空间。在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视野中,经济行为内生于社会网络中,是行为主体互动的结果,也就是经济行动本身是在行为主体的交互作用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除制度安排以外,社会网络联结是个体经济行为的解释变量,模仿他人行为与屈从于社会压力等社会性动机也在个体行为决策的要素集合之内。扎根于大理论(Grand theory)庞杂的概念,新经济社会化萃取了一组抽象的概念,如社会网、弱连带、结构洞、个人影响、门槛效果与传播效果等并加以模型化,从而提高了其对个体行为生成机理的解释力,形成了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硬核和相应的保护带。由格兰诺维特在波兰尼理论基础上所提出的嵌入理论是新经济社会学的核心内容。在嵌入理论看来,“经济活动是社会网络内互动过程的结果”,与任何个体行为一样,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社会背景,正是这个社会背景才会对经济行为产生根本性的影响。19嵌入观点极大地调和了社会化不足和过度社会化两种对立的观点,并将个体行为置于人际关系的互动网络中加以观察,一方面个体的理性计算和偏好虽然发挥着作用,但其本身也会因为社会情境的不同而发生着动态的变化,个体决策环境及博弈双方的行为互动会影响其行为选择;另一方面个体之间的互动会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社会秩序,组织内部的权力、权力关系和不确定性领域以及承诺,社区要素不仅是组织建构过程中的“附属物”,而且也是型塑个体行为决策的重要力量。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的集体行动中,如果将个体间的合作行为视为互动的结果,那么合作行为除受个体属性影响和制约之外,个体之间的互动模式、互动环境不仅内含在整个社会情境和组织变量之中,而且不同的互动模式、互动环境对初始合作行为的产生以及合作行为均衡发展的机理是不同的。从这一角度分析,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理论以及互动观点无疑为中国农村社区范围内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分析工具。
四、嵌入理论框架下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合作行为的理论命题
以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理论和互动观为基础,对特定时代背景下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合作行为进行研究,下列问题就包括在整个研究体系中:一是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个体的属性与合作行为的生成关系是什么?二是如果将个体合作行为视为不同社会和组织情境互动作用的结果,那么当前农村社区的社会组织情境因素包括哪些,其中最为主要和关键的因素是什么?三是将个体的合作行为纳入到组织情境中去分析,合作行为产生动态演化的初始条件和后续条件是什么?事实上,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过程就须建构起一个农村社区范围内,个体村民或村民家庭就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分析的二维空间,即个体属性与社区情境因素对主体行为决策选择和行动的交互影响。
(一)个体属性与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的理论命题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是村民及村民家庭围绕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收益的集体行动,涵盖了集体行动决策和组织实施等环节,其本质是一种微观层面的合作行为。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集体行动中的个体为同质化的自利者,他们在集体行动中以效用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考虑的是自身资源配置及结果,他人在集体行动中的资源配置及配置结果并不会纳入到其效用函数中而加以考虑,不会对其行为决策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其基本结论是集体行动通常不会在规模较大的群体中产生,从而面临着集体行动困境难题。近年来,实验经济学和实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一个由多个成员组成的群体中,群体成员在多个层面上表现出非匀质性,仅从偏好角度看,群体成员中不仅有自利者、利他主义者,还有公平偏好者和对等偏好者。在行为主体异质性情况下,合作行为能否生成就决定于上述不同类型的异质性个体的随机概率分布,也就是说合作行为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社会建构,而这种社会建构是以一定条件为基础前提的。20在一个给定的群体里,个人偏好分布与策略环境有重要的交互作用。集体行动中的合作行为不仅决定于误差、学习效应,而且与集体行动中的个人社会偏好有关。在具有社会偏好的集体行动理论中,个体被视为具有公平偏好、道德和情绪上的对等者或利他主义者,集体行动中的个体不仅关注集体行动结果的公平,还关注产生这种结果背后的动机是否友好、友善。
①George Stigler 认为一个好的理论应满足简约性、解释性和预测性三个条件。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质是一种合作行为,是异质性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行为。围绕着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消费,社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将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它就会成为一定范围内、确定主体之间的共享资源。共享资源的存在既是群体性合作存在的基础,也是群体性合作的结果。21社会背景对经济行为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而社会背景是由个体层面的职业以及中观层面的组织抑或经济制度所构成的社会结构决定的,人的行为要受到社会结构的约束。22农村社会内部的分化程度不同决定了个体行为的结构和制度演化的路径不同,其结果是个体在整个村庄的位置结构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反过来会带给其不同的信息利益,从而影响其行为决策。23
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传统的经济学研究框架内,人是理性的“经济人”,是利己的,以“经济人”为基础假设的主流经济学充分满足了好理论的简约性、解释性条件①,但对现实中的利他行为以及复杂情境下群体行为中利己与利他行为相互交织状况缺乏预测性。现有的有关群体行为中利他行为理论研究的解释是建立在博弈框架下,其学科基础包括了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学。亲缘选择理论认为在具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中,受亲缘利他的影响,合作行为更容易产生。24在互惠利他理论看来,利他行为仅仅发生在愿意实施利他行为的合作者之间。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框架中,利他行为意味着在人的偏好集合和愿望中存在着利他因素,人们在行动时会把他人的福利状况纳入到自己的效用函数中加以考虑。由此可见,不同的个体属性假设会导致不同的行为预测。在传统农村社区范围内,建立在个体亲缘、地缘关系上的农村社区环境决定了农村社区范围的理性个体不仅会把他人的福利纳入到自己的效用函数中加以考虑,而且受交往频率的影响,农村社区范畴内的个体将会把未来的收益作为自己行为的策略依据,也就是说族缘、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越密切的农村社区,利他行为更容易产生,以利他行为为基础的群体之间更容易出现合作行为。如果将个体偏好属性、资源禀赋、位置结构和村庄关系结构作为个体属性纳入到村庄范围内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对其合作行为进行研究,那么我们就可以提出以下理论命题:
命题1:村民个体偏好类型及概率分布对社区性公共产品的合作行为具有预测作用,村民个体的偏好类型不同将会导致不同合作行为模式,对等偏好个体分布较广的村庄社区合作行为的产生更多地决定于公共产品的类型和供给组织决策方式。
命题2:在传统的农村社区,个体基于族缘、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密切程度与农村社区的个体利他行为正相关,而具有利他行为动机的个体在群体中的比例将会直接导致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合作行为,也就是说在传统的农村社区,村民个体之间围绕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合作行为更容易自发产生。
命题3:社区范围的村民及村民家庭的分层与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负相关,合作行为决定于社区性公共产品收益的共享程度,村庄范围内的政治精英和经济能人的合作行为对群体性合作行为具有预测作用。
命题4:处于社区范围内不同位置的村民或村民家庭对村庄范围内社区性合作行为的自发生成具有触发作用,处于优势位置的行为主体的合作与不合作行为决策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合作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社区因素与农村社区合作行为关系的理论命题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行为是以一定场域为基础的集体性合作行为,是一种嵌入到一定社会环境因素的经济行为,其动态均衡不仅决定于集体行动中的个体因素,而且与行为决策环境因素密切相关,是两者交互作用的结果。一般而言,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如果将社区范围内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供给结构作为经济行为和一种集体行动,那么这种经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制人们经济行为的社会和政治法规。25在制度经济学分析范式内,制度作为博弈规则是理性的政治和经济企业家设计出来的,制度是规则约束和结构安排的同一体,具有博弈规则和结构安排的二重性,也就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构,而什么样的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运行机制,三者共同保证了一种既有的组织形式和集体行动模式。26已有研究表明,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内部,一是在社区范围,村民家庭之间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特殊信任和一般信任以及群体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层面的场景因素维系着社区范围内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信任结构和水平不仅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而且还可以增加个体对合作收益的期望值。27社会规范不同于政策、法律和市场的作用机理,通过认同、尊重和声望机制作用于个体心理,从而导致了个体和参考群体一致的决策行为,对个体的经济行为具有决定作用。28也就是说非正式制度领域内的信任和社会规范对村民个体的合作行为具有影响。二是正式制度以及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威的存在也会生成社区范围内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一致性集体行动。回到今天的中国广大农村,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资源的外流,农村社区原有的熟人社会正在发生结构性演变,半熟人社会以及村民家庭之间的关系松散,家庭与家庭之间基于传统的生产、生活互助、互惠行为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正在消解,信任的产生缺乏交往基础;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实施以来,建立在传统集体行动理论基础上的集体行动困境的治理措施包括了建立可置信的惩罚机制和自利性激励机制。虽然以社会偏好为基础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保持集体行动中合作行为的有效措施包括促进信任、沟通、适当利用社会规范的道德力量、发挥富人的声望动机,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并不能完全改变农村社会的信任规范以及正式治理结构对村民个体合作行为的事实。如果将上述两个方面农村社区的现实作为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现实环境纳入到农村社区合作行为的研究中,那么围绕农村现实的经济生活而形成的横向关系结构及纵向的社会治理关系就成为村民合作行为的关键环境变量,不仅人为地建构着农村社区的正式制度和规则,而且也会形成个体行为的结构,从而影响个体层面的合作行为。农村社区环境的复杂性是由农村社会的转型、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结构在农村社会的映射两个方面内容构成的。农村社会的转型导致农村社区范围内合作基础的变化,以血缘、亲缘为基础的小范围内合作正在逐渐被基于社会资本和利益的外向型合作替代。国家、集体、个体关系的不顺,致使农村社区治理权威的失信,正式组织在村庄范围内的资源动员能力弱化,瓦解了社区合作的基础。农户家庭劳动力、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不同,意味着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产品带来其效益的不同,这也必然会导致同一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带给个体效用的评价差异。29一般情况下,个体的效用函数决定于私人物品的数量,如果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农户家庭既面临着私人物品,又面临着社区性公共产品,那么其效用函数就决定于私人物品和社区性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和结构。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发生在特定环境中,具有个体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的均衡结构的基本内核。在制度经济学范畴内,主体行为将会面临特定的环境约束并拥有特定的关于环境的信息,与此同时,主体之间基于乡村记忆而形成的有关相互之间作用方式的信息和行为理解已经内化为行为主体之间的地方性知识,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动机和模式产生影响。如果将主体行为纳入到上述所谓的微观经济行为理论研究的“保护带”中加以分析和研究卡拉托斯(1970)将研究范式分为不变的硬核和它可变的保护带。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均衡结构就构成微观经济学范式的内核。努森(1986)则将保护带分为主体面临的特定环境,主体拥有特定的关于环境的信息和特定的相互作用方式三个部分。参见努森,Normal Science as a Process of Creative Destruction : From a Microeconomic to a Neo-institutional Research Program.The Swedish Collegium for Advanced Study in the Social Science,1986.,那么在农村社区环境中基于历史层面上所形成的传统习俗、规范以及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都会影响到农村社区的合作行为,且在合作的内容上展现出关系合作、任务合作等多种形态。更进一步将农村社区环境及相关信息以及基于交往历史而形成的有关社会资本、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细分,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5:社区性的开放性与社区范围内的合作行为负相关。在一个相对较为封闭的社区环境条件下,交往频率的增加极大化了诚实守信的未来收益,关系合作是社区合作的主要内容。
命题6:信任类型对合作行为的类型具有预测作用。特殊信任与行为主体的关系合作行为正相关;一般信任与行为主体之间的任务合作行为正相关。
命题7:农村社会规范通过促进个体合作的内生互动,内生互动具有结果的示范性,而结果示范性与村民个体的合作行为相关。当内生的合作行为能够得到尊重时,一致性合作行为将会成为集体行动,当内生的不合作行为不能受到孤立时,一致性合作行为难以成为集体行动。
命题8:村庄治理类型与农村社区合作的内容和水平具有相关性,正式权利体系内的治理较村庄内部自发组织的治理对合作行为具有更强的预测作用。
五、结论与启示
农村社区范围内,围绕村庄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而产生的合作行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是国家“财政资金下乡”所必需的基础条件,而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合作行为正受到个体的主观意识、个体资源禀赋和个体行为互动环境变化的影响。传统的、建立在熟人社会互惠基础上的合作治理机制面临着交往对象范围扩大、合作内容不断深化的挑战,系统地对农村社区范围内合作行为产生的个体层面和组织层面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合作行为理论研究的需要。本文从个体属性和村庄组织层面两个维度对农村社区合作行为的生成条件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框架建设,提出有关个体属性和组织层面的相关命题,这些理论命题一方面有待于田野调查数据和个案的佐证,这是后续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其二维分析框架的理论正确性以及分类的科学性也有待于理论逻辑的演绎推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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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社区工作:民族散杂居:地区发展模式
一、问题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广大农村地区开始了社区化建设。农村社区是相对于传统行政村和现代城市社区而言的,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在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是一个比自然村落、社队村组体制更具有弹性的制度平台。它围绕如何形成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而构建,注重通过整合资源、完善服务来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凝聚力、认同感。而民族散杂居农村社区则主要是指非少数民族聚居省区的散居农村社区,并且其中有两种及以上民族居民杂居。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社区工作的引入会是应对挑战的有利措施。
目前国内关于少数民族社区工作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部分学者主要研究城市内部的少数民族社区,认为社会工作已经构成城市回族社区建设的新要素,社会工作的介入能够使城市回族社区建设获得更大绩效;第二,很多学者着眼于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区内的少数民族社区,分析了西部农村现存的主要社会问题,并阐述了社会工作在这一地区如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第三,一些学者关注中东部散杂居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旨在通过对邓州市张北村回汉民族关系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和分析促使当地形成和谐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
二、店头镇回汉和谐社区现状
(一)店头镇回汉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情况
临沭县店头镇位于临沭县境中南部,距临沭县城10公里,225省道纵贯镇境中部,北靠临沂至临沭铁路,辖域面积8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6万亩,共有1个社区、4个居委会、25个行政村,共1.3万户,5.1万人,其中镇驻地回民2000人,主要集中在镇驻地的回族街,是临沭县最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地。
在政治建设方面,第一,培养民族干部,提倡“双语”学习,推动回族和汉族干部互学语言文字,结成对子互帮互助,这使许多干部掌握了两种语言,减少了沟通障碍,对日常工作和处理问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第二,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回族街社区成立居委会,居委会人员构成中回族和汉族各占一半,在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同时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第三,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采取以会代训、印发民族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民族政策学习、民族问题研讨等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民族政策,每年3月采取民族团结事迹报告会、民族团结知识竞赛、召开各类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活动,以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使群众受到了潜移默化的民族团结皎月,营造了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浓厚氛围,为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在经济建设方面,首先,发挥传统养殖业优势,店头镇回族有着养殖、贩运和屠宰牛、羊的经商传统,镇政府调整土地200余亩兴建了店头养殖小区,主要以养殖鲁西肉牛为主,肉牛存栏量一直稳定在2000头左右,并且开通“技术服务热线”,为民族群众提供技术指导,对民族群众进行培训,还利用工业集中区内“富达”等饲料加工企业,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饲料供应,形成了“企业+养殖基地+农户”的产业链条,有效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次,发展壮大民族企业,镇党委政府利用毗邻225省道优越地理位置和优厚的民族政策两大优势,投资建设了工业集中区,引进BOPP等10多家企业,并且扶持建立了正茂皮革厂等一批回族企业,在实现工业总产值持续增加的情况下,解决了当地回汉群众的就业问题。最后,镇政府整合资源,投资建设店头镇民族和谐社区,社区能够容纳4500户,1.4万人居住,为社区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在文化习俗方面,镇政府引导群众注意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保持和延续好少数民族群众的饮食、婚庆、节庆、丧葬等特殊的风俗习惯,同时领导干部定期到清真寺看望慰问阿訇;同时建设店头镇民族小学,为回族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师资力量。
在社会保障方面,镇政府在民族聚居区规划建设了“民生街”,实施“结对助弱扶困工程”,协调民政部门筹集资金对困难群众进行帮扶;同时社区内的阿訇也参与号召回族群众对社区内的贫困残障居民进行各种形式的帮助,民族企业也解决了一部分残障人士的就业问题。
(二)回汉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社会工作农村
1.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社会工作专业对于中国而言是西方社会的舶来品,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工作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开展出现并发展,随着一些学者的归国被引入国内,特殊时期的因素,使社会工作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一度呈现起步晚、专业发展水平低的状况。从发展历程来看,我们大致可以把社会工作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上半业,社会工作专业课程在大学课堂及服务活动中有所略现。一些高校开始在相关专业中讲授社会学、社会服务等课程,与此同时,一些接受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怀抱救国救民的理想,在中国大地上发起了乡村建设运动,虽然这些活动因为战争等的原因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为社会工作专业在中大陆的出现奠定了基础。第二个阶段是1949年以后计划经济时期,行政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模式形成阶段。30多年计划经济与“单位体制”实行时期,政府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单位,通过国家机关以行政程序与手段向有困难的人们提救援及帮扶,从而形成了行政性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模式。第三阶段是8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专业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宣传、提倡与初创阶段。1979年国家决定恢复社会学,社会工作课程作为应用社会学也在一些大学恢复起来。随着“政企分开”改革政策的推行和政府、群众团体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以及民政等部门对干部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提高,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化的要求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1986年国家决定在北京大学等学校设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这样专业社会工作教育在中国开始起步、恢复,与其同时民政等部门对干部进行在职培训,讲授社会工作内容,从而形成了以往的行政性社会工作与专业性社会工作相结合的发展格局。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社会结构转型的速度加快,各种“适应性”社会问题的出现只能由现存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框架内去解决,这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非政府渠道”解决方式,使得社会工作能够快速发展起来。第四阶段是21世纪以来,社会工作发展从专业化向职业化迈进。2006年7月20日国家人事部与民政部颁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会工作纳入了专业技术人才范畴,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正式建立。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社会工作纳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议程中来,并号召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发展进入飞速发展时期,服务领域不断扩宽,但是这些发展和服务也仅限于城市社区,对于农村社区而言,社会工作的应用仍处于十分艰难的现状。
2.社会工作专业应用在农村存在的困境
2.1社会工作专业在农村中的应用仍处于政府主导层面。目前,对于我国农村问题的解决绝大多数还处于政府主导,部分政策允许一些相关机构介入到农村社区的建设发展中,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一些机构虽把社会工作介入到农村建设中,大多主要局限于农村扶贫或基础设施建设层面。仍然停留在为农村社区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建设乡村道路、江河治理、公共水利设施修建与维护、大型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农村电网建设、农村科技成果推广等表面层次。对农村其它问题,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空巢老人、农村家庭暴力,农村环境保护等的介入较少,就算有些机构的介入,绝大多数都是非专业的,带有一定的利益倾向性。与国外机构参与社会工作在农村建设中相比,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较缺乏专项基金的非政府组织(NGO)等机构的支持。如中国第一家民间专注于灾害救助、儿童关怀、公益人才培养三大公益组织“壹基金”,下设于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的365基金,专门从事孤残儿童医疗救助、脑瘫儿童寄养、康复特教培训、助学项目、环保与儿童关爱专项基金会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民间机构,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大多都停留在城市社区中,对于农村的关注还在个别特殊个案上。这与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中自身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
2.2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功能在农村中体现不明显。社会工作是一门综合运用现代化科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技能而形成的以应用为主的专门学科。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类服务与福利保障,帮助困难者、不幸者恢复生活能力和信心,调整人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宗旨在于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增强人们的社会功能,达到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高生活质量。王思斌先生曾指出“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但纵观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这种专业的助人现状仅仅停留在城市地区,然而对于社会工作在农村,则刚刚步起步阶段。由于社会工作刚进农村,没有建立起一套属于自己专业的工作开展方案,许多工作的开展都是依附于当地政府,村委会,许多时候跟其做事。例如:跟着他们在建设的过程中重“硬件”,轻“软件”;重“输血”,轻“造血”的现象普遍较为严重。往往只注重一味的按政府的指标办事,没有真正去挖掘存在的实际问题,没有去弄清楚农民的实际需求,没有去激发农民自己的创造能力,而一味的用外援来帮助农民阶级问题。更加没有体现出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主要应该体现功能。即:第一,社会工作对农村个体的功能——助人、救难,要帮助受助者发挥自身的优势、实现自我价值的能力,协助案主发现并运用自己的潜能;第二,社会工作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功能—— “安全阀”,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介入协调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排困减压,社会工作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解决农村社会问题而对农村社会运行发挥中重要的积极作用,社会工作者扮演着政府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协调、沟通的桥梁,协调和沟通是社会工作者的重要角色。
2.3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在农村中公众接受度较低。公众对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中的接受度较低,是一重要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公众支持力度不高既有意识层面的原因,也有实践层面的原因。从意识层面来看,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广大农民习惯了政府的管理模式,对专业社会工作没有了解或了解很少,使其对社工有较强的陌生感和疑惑心理,导致其不太容易接受社会工作。有学者通过对河北省廊坊市居民的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工作的了解程度尚浅。有58.1%的人认为自己对社会工作的不太了解,只有14.5%的人认为自己对于社会工作比较了解完,全无人认为自己很了解社会工作。95.2%表示自己从未接受过社工帮助,并且大多数人(54.8%)在假设自己或身边亲友遇到困难的时候,不一定会向社工求救,而是会视情况而定,选择会向社工求救的仅占19.4% 人①。这说明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在我国还不够普及,并且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工作者的接受度也不够高。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主要开展的是抓基础设施建设,抓经济产业开发,抓农产品增收、增产。社会工作的开展尚处在物质扶贫阶段,这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有很大的重叠之处,加之社会工作缺乏相关政策支持,从而影响了社会工作在实践上的发展力度。这就会形成社会工作既与政府部门的工作重叠,又不如政府部门的现状。在此情况下,公众很容易对专业社会工作者产生不信任感,这两种因素共同导致了公众对农村社会工作接受度较低的现状问题。
2.4社会工作在农村开展服务工作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的发展要求我们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其评价指标的遴选应遵循系统性原则、导向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具体分为基础绩效指标、能力绩效指标、发展绩效指标、财务绩效指标和服务绩效指标五类。②然而,因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开展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建成这套科学的工作评估体系,几乎没有专业的督导团队,工作是轰轰烈烈的开始,却是无声无息的结束,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不能从中找出问题的实质。基本上都是自己评价自己,好坏都是自己说了算,在有些地方甚至把总结和评价、奖励联系在一起,没有科学的评估,社会工作机构在发展中也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这难免会使得社会工作者失去方向,对于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中的发展极其不利。
注释:
①时玥.关于社会大众对社会工作认知情况的调查分析[J].《知识经济》,2011年13期.
②苏学愚.社区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探索[J] .《湘潮(下半月)》, 2012年03期.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3月.
[2]时玥.关于社会大众对社会工作认知情况的调查分析[J],《知识经济》,2011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