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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1
技术已经改变了世界,并且将继续以更大的力度改变世界。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商务、内存计算等,这些技术让世界上所有的物件和所有人之间实现实时无缝连接,而且这样种迅速、无处不在的互联彻底改变了世界。
“在数字经济里,灵敏性和速度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两个关键词,创新型公司开展业务的方式要比很多传统公司更加敏捷,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围绕客户展开。”SAP全球高级副总裁、SAP大中华区总裁纪秉盟在2016 SAP中国峰会上表示,“但随之而来的复杂性,实际上已经降低了业务发展的速度。”
其实,在2014 SAP中国峰会上,SAP CEO孟鼎铭就提出了“大道至简”的口号。这三年间,SAP也是一直在为解决复杂性的问题而做大量的努力。
纪秉盟提到,判断一项新技术是否能够有效推动企业的业务,除了标准化,简化和创新是另外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相信那些在数字化转型中致胜的企业会在三大核心领域进行重塑,第一是重塑业务模式,第二是重塑业务流程,第三是重塑工作模式。”
很多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的业务模式通常表现在进军新行业、以生态系统的模式参与竞争、共享经济、产品和服务数字化、结果导向型经济、数字渠道这6个方面。纪秉盟建议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自己行业的特性去选择一到两个方向,打造新的业务模式。
劳斯莱斯一改以往卖飞机发动机引擎的模式,而是采用结果导向的业务模式,将动力服务卖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不再需要一开始就付重金购买昂贵的飞机引擎,而只是在劳斯莱斯购买飞机的飞行小时,并由劳斯莱斯负责所有飞机引擎的维保。
体育服饰品牌Under Arbour现在卖的不是体育服饰,也不是运动鞋,而是他们打造的生态系统和数字化社区。他们的服饰产品上都内置了传感器,相当于一个个移动的物联网入口,他们打造的是一种数字渠道的业务模式。
重塑业务流程主要表现为实时流程、精益流程、内容丰富的业务流程、自学式流程、协作式流程,以及预测性流程。值得一提的是,KAESER所提供的空气压缩服务,体现了目前全球范围内的一种大的趋势,这家公司负责从计划、安装、系统运行、维护和维修的一切需求,而它的客户则只需要根据使用的压缩空气量来付费。
重塑工作模式有实时协作的层面在里面,还有人机协作、认知领域和人工智能,以及自助服务。比如,电信公司T-Mobile使用SAP Airba实现了面向3000个供应商的60亿笔移动支付。
SAP Ariba是基于云的采购应用,目前全球已有超过200万家企业在使用。“Ariba通过云服务连接企业客户和供应商,实现采购、询价以及直接的签单。”SAP Ariba 总裁安睿山说,“SAP在190个国家建立了直接物料供应网络,这些国家的企业客户将90%的订单放在纯数字化的环境中,实现了15%~20%的成本降低。”
在收购Ariba四年后的今天,SAP 宣布Ariba将于今年年底正式进入中国,并联手本地数据中心共同为企业用户打造采购、询价以及直接的签单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截至6月30日的SAP上半年财报显示,SAP在大中华区软件及软件相关服务收入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势头。这也是SAP在大中华区连续第三个季度实现两位数增长,及连续11个季度保持增长。
纪秉盟在接受采访时说:“几年前,我们还把大中华区看做新兴市场。而现在,大中华区已经成为SAP收入最主要的增长引擎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市场之一。”
在这次的SAP中国峰会上,SAP明显加大了在中国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力度。
宣布与阿里云携手于今年年底为中国客户带来SAP Hybris Cloud for Customer、SAP HANA Cloud Platform及SAP Business ByDesign三款SAP 云产品,深化SAP在中国的云部署;与居然之家、报喜鸟签署合作协议,与神华集团签署新的合作协议,推动制造和能源领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转型实际上是一个耗时长久的历程,SAP将数字化进程比喻为一段旅程,而不仅是只买一个软件应用或者买一项咨询服务这么简单。也许正如纪秉盟所说:“你需要选择一个能够长久与你在整个旅程当中并肩向前的核心的合作伙伴。”
新华文轩部署Infor供应链执行解决方案
本报讯(记者 宋辰)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时代下,面对消费者更加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供应链能力日益成为出版发行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之一。与其他行业不同,图书生命周期较短,产品更新速度快,品种数量繁多,库存量巨大,对IT系统运行速度与仓库管理系统的性能要求非常高。
近日,行业云应用软件的厂商Infor宣布,Infor 供应链执行 (Supply Chain Execution, SCE) 解决方案已经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文轩”)成功部署。Infor SCE将解决方案与行业特定功能相结合,整合了基于单一数据库、单一解决方案的运输管理和仓库管理功能,使企业能够以更快、更有利的方式规划和执行供应链战略。
金电联行大数据社会化治理平台和数控金融监管服务平台
本报讯(记者 宋辰)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如浪潮般在社会中涌动,体量大、更新快。这虽然给社会治理增添了干扰和难度,但也给政府治理、决策提供了新视角、新手段。
8月26日,一直深耕于大数据应用领域的金电联行公司推出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的两项全新升级的重磅产品――大数据社会化治理平台和数控金融监管服务平台。两大平台产品视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授权)采集、挖掘、清洗,并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深度分析和应用,用机器自学习技术让数据处理自动运转起来。
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2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英国金融督察服务模式(FOS)
中图分类号: F830.31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1-0064-05
金融消费已成为大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金融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资本和货币的流通发展,消费者在面对金融产品的时候也成为了“金融消费者”[1]。但是,在面对如此之多的金融消费产品的时候,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免受到侵害;而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更进一步地增加了我国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维权中的难度。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消费者维权,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维权的立法极少。根据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这一概念,确立一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机制,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英美等国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陆续出台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法案》(美国)和《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方案)》(英国),在这两个法案中均明确阐述将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同时,这些改革方案也相应涉及了金融消费纠纷体制权限和归属的调整,使这一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有效。因此笔者也建议,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维护金融消费市场秩序,这样才可以更好地深化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维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面对当前国内外金融消费的形势以及我国近年来多发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不足,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建立金融消费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一想法,以期找到更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现有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当遇到金融消费纠纷时,消费者会采取如诉讼、投诉、行政等各种解决方式,其结果也各有差异。一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国,尽管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处于劣势,但却有极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善于用各种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很多不足,如金融机构内部缺少适当的投诉部门和解决途径,金融主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处理金融纠纷时多采取行政手段而缺少法律手段,金融自律组织更是缺乏力度等。
(一)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机制――投诉无门
以我国银行为例,一般都设有免费的投诉电话、邮箱,或者在各网点设有专门的客户经理来处理金融纠纷投诉问题。当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考虑时间、金钱等因素,直接与金融工作人员交涉或是向金融机构投诉,成为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的首选。
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内部的解决部门并不能解决消费者的实质问题,通常会出现搪塞现象,一方面因为这些部门权力不够,无法真正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消费者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时,金融机构既是“选手”又是“裁判”,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这对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是十分不利的[2]。
(二)行政申诉解决机制――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国的金融体制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因此金融监管采取行业型监管,并不是西方等国家混业经营模式下流行的功能型监管。我国目前主要分为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分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分管证券期货市场;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分管保险市场。上述金融监管部门解决金融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行政手段。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汲取英美等金融行业对于金融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经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也相继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从2011年底到2012年年底,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保监会保险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继成立。
也正是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因,不仅导致监管主体不一致,而且在不同金融行业行使的法律规范及其标准也有所差异。在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面前,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执行,可是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多个部门同时监管或是同时认为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范围而相互推诿,导致效率低下。此外,同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机制一样,金融监管机构多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因此不免存在偏袒的行为,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发挥正常的监管功效,更难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
(三)准司法和司法机构解决机制――仲裁乏力,诉讼费神
就当前已有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来看,一旦向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无果,行政申诉无效,大部分金融消费者转而向仲裁机构或是法院寻求公平。
早在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中就有提到“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4]证监会,保监会也都有一系列的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消费纠纷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也正是在这股力量的推动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先后在2005年和2008年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以更好地处理金融交易纠纷,并在上海、广州、武汉等地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但遗憾的是,高效、快捷、保密性强的金融仲裁并没得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接受。事情上,大部分的金融仲裁机构将金融纠纷的解决更多地寄托在法院诉讼上。例如,它们在自己的格式条款中都直接规定,如果发生纠纷应采取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这也说明这些金融仲裁机构的现实作用甚微。
(四)网络和传统媒体解决机制――治标不治本
金融消费者利用微博、论坛、新闻媒体等舆论的力量保障自身的权益,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网络和传统媒体的快捷、全面、传播率高等优势也激发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在采取投诉和行政手段的同时,往往也会借助媒体的力量。媒体固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金融消费者解决与金融机构的纠纷问题,但是这个方法治标不治本,甚至可能诱发双方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域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借鉴
金融消费纠纷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包括极具创新性的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以及仲裁、调解、督察员制度,这其中以英国金融督查服务(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简称FOS)最具代表性和广泛适用性。FOS在英国率先应用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都将金融督查服务(FOS)制度与本国或本地区金融消费实际相结合,从而塑造了一个个各具特色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模式,为中国大陆解决金融纠纷提供了丰富经验。
(一)英国模式――金融督察服务(FOS)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金融大爆炸”开始就着力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将1985年成立的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改组为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拟监管英国金融行业。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2000》(FSMA)中更明确了金融服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英国金融业的职权。之后其成立了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 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模式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并且设立了金融服务赔偿公司(FSCS),从而形成了金融服务业的“一站式”赔偿机制[5]。由此可见,当前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领衔的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和金融服务赔偿公司(FSCS)组成。这其中以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为核心。
FOS的争议解决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见图1):第一阶段,金融机构内部解决。在金融消费纠纷发生的前八周,由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方式自行商议。第二阶段:FOS程序。案件首先由FOS督察员受理,督察员根据实际情况和联系,通过对于书面证据的审查(而非传统的听证或质询),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消费者或金融机构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调查员复核。调查员所做出的复核裁定为最终裁定。若此时消费者还是不服,则可以向法院提讼,但消费者接受最终裁定,金融机构必须接受[6]。
由此可见,“英国模式”是由金融机构内部监控、类似仲裁机构的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针对金融企业倒闭后实行赔偿的金融服务赔偿(FSCS)和司法机构这四个层面组成,既切实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又增强了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更推动了英国金融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但是,该模式在FOS程序时,督察员只进行书面审查,尽管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查的中立和客观,但是并不能全面地了解纠纷事实,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在搜集证据资料等方面相较于金融机构有明显弱势,金融机构提交的证据也更倾向于保护自身,这样就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落不到实处。
综上所述,英国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值得我国借鉴的。首先,英国成立的金融督查服务机构是独立的,具有中立性;其次该机构也不同于仲裁,不需要事先的仲裁协议,消费者不服还可继续向法院等[7]。
(二)日本模式――行业型金融督查服务(行业型FOS)
1996年日本开始展开了一场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为了更好规范金融消费市场,日本相继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2000年)、《金融商品交易法》(2006年)以及2009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这些法律的实施形成了日本金融消费的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简称金融 ADR)。
日本金融 ADR 制度的模式属于行业型 FOS 制度。因为不同金融行业相对应的解决机构比较多,而金融机构的业务也纷繁多样,若每项业务都与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则明显不合理。故日本规定金融机构至少须与任意一个指定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即可,同时须公布签订的指定纠纷解决机构的名称。
日本版FOS制度的程序主要是投诉处理程序和纠纷解决程序(见图 2)。(1)投诉处理程序,消费者可以向指定纠纷解决机构投诉,该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2)纠纷解决程序,消费者或金融机构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指定纠纷解决机构申请纠纷解决,该机构受理后成立相关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之后达成相应的一般和解案或是特殊和解案(一般和解案当事人可以自由反悔,特殊和解案有一定约束力且只适用于当事人是消费者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日本的金融 ADR在借鉴英国 FOS 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将混业经营和金融纠纷解决纳入在一个轨道上,这种创新价值更有助于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体系。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分阶段地从分业经营的基础上推行行业型FOS:即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各自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这点我国也已经完成),分别设置金融调解制度,条件成熟后陆续开始深度吸收借鉴 FOS 制度,并逐步建立起统一的 FOS 制度,以构建完整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三、对构建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不同于英国和日本成熟的金融市场体制,我国金融市场目前还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尚属于分业经营的模式,因此照搬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上述国家在设立FOS模式之前,已经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保障,反观我国现有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立法多为部门规章,效力低,即缺少由人大颁布的高效力的法律,即便是金融部门规章,相应数量也较少。从这可以看出,在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之前,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特别是金融消费领域的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明示“金融消费者”概念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奥巴马政府颁布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将金融发展的重心放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方面,直接引发了世界各国学者对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讨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中,无论是刚刚修改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未提及这个概念。金融消费者是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若不在法律中明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那么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也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定可以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明确,即“金融消费者是为了金融消费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确立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性质
笔者认为,结合当前中国金融发展现状,融合国外日渐成熟的FOS模式,形成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一,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速度快,从零开始形成另外一套成熟的解决模式是不现实的;第二,FOS模式不仅在英国得到了很好的起步应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也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FOS被证明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可以适用的。此外,比较美国模式,FOS的时间经验更多;第三,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我国金融市场也在向全球发达金融市场看齐,借鉴国外成熟的FOS模式,更益于我们学习西方金融市场,也易于被西方金融市场的认可。
当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属都设立了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局,各金融行业也有相应的自律性组织,在这基础上,可以在各消费者保护局的主导下,设立不同行业的“半官方性质”的纠纷解决机构,各金融机构在设立登记时,应强行要求与纠纷解决机构达成强制管辖的协议,只要是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消费者选择通过该途径解决的,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管辖。而纠纷解决机构应独立于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即保持中立[8]。
(三)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框架
在金融纠纷解决的程序上,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以下三步(见图3):
第一步,金融机构内部解决。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先与金融机构沟通,通过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流程尝试解决问题,在一定的工作日后,金融机构没有回复消费者或者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消费者可以向解决机构申请纠纷受理,若最终裁定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则金融机构不仅要赔偿消费者,还要向解决机构缴纳罚款;若金融机构在相应的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给出解决方案,而消费者不接受的,消费者也可以向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进入解决机构的解决程序。
第二步,纠纷解决程序。纠纷解决机构受理后,成立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可参考现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案件事实、书面评议和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之后,做出审议结果。
第三步,若双方有任何一方不服审议结果,可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只对调查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法律(规则)适用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核,不对案件事实性问题进行复核(在此参考了WTO的争端解决模式),复核裁定为最终裁定。若消费者接受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且审议结果有法律效力;若消费者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讼。
四、结语
通过对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现状的分析,以及对英国、日本现有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面,无论是立法还是纠纷解决机制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发展快的背景。尽管相比较国外成熟的保护机制,我们的消费者保护局显得力不足道,可是进步是不能忽略的。笔者相信,随着时间发展和条件成熟,我国金融立法逐步完善,FOS模式的解决机制也会随之建立,并形成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最终全方位地保护金融消费者,使得我国金融市场更加成熟。
注释:
(1)《银行结算办法》第一章第十条,“银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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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会强.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J].现代法学,2009,(9): 48-58.
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3
货币政策需要金融监管配合吗?当然。举个例子,2010年,当中国货币政策由松变紧之时,中国出现了监管与货币政策不协调的问题。当时,全球金融业倡导巴塞尔协议(Ⅲ),在发达国家尚在迟疑并试图安排更长过渡期的时候,中国银监会非常激进地承诺尽快实现。结果一方面是中央银行紧缩货币,一方面是银监会不断提高监管标准。两面夹攻之下,中国货币紧缩过度,到了2013年底,市场上开始讨论货币政策“超调”的问题。
回头去看,那一轮货币政策确实存在“超调”的问题。否则,人民币不至于如此之快地升值,中小微企业也不至于如此艰难。在“超调”过程中,股票市场不断走向低迷,银行融资变得十分艰难,以至于“霸王硬上弓式”的监管实际落实起来同样十分艰难。
中国金融业一直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最近5年来,混业经营的趋势似乎越发明显。比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金融混业集团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更为突出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几乎渗透了所有行业,使得金融业态变得异常模糊。
现在看,混业监管也变得越来越必要、越来越紧迫。但是,是不是混业监管就一定有效?
分业经营最大的好处在于金融风险隔绝。1929年之后,美国之所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关键就在于风险隔绝。股市出问题影响银行,同时当股市大幅下跌,企业股权融资变得艰难之时,银行可以通过间接融资接续企业经营的正常循环,进而确保经济不至于因为股市下跌而发生停滞甚至衰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之后,世界各国的金融危机发生的次数大大减少。
那为什么全球金融业又重回混业经营时代?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里根・撒切尔主义”。20世纪80年代初,大规模放松金融管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前提下,日益庞大的金融势力冲破了分业经营藩篱,而混业经营卷土重来。当然,这里也有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重大冲击。
股权融资在美国爆发,大量银行储蓄通过共同基金转化为股权投资,商业银行资金开始枯竭,从而不得不转向、变相转向、绕道转向基金经营、股权经营。这正是混业大势所趋的由来。
那中国是不是应当全盘接受金融混业经营?我认为,中国必须找到第三条路线――混业与分业结合的道路。既不能放弃混业的效率,又要确保风险隔绝制度的切实存在。当年,拆除分业经营藩篱之时,发达经济体是存在解决方案的,这个方法叫“内部防火墙”制度,杜绝金融风险的相互牵扯。但后来越来越淡化了,以至于“内部防火墙”形同虚设。
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4
>> 韩国资本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及其与亚太市场的比较 我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博弈策略分析 欧盟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进一步完善我区书报刊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浅析第三方理财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 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金融监管 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思考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思考 WTO与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声援与反思 药品市场准入制度 论种子市场准入制度 落实“新36条”,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 日本PLS的市场准入与应对方案 发改委:推动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 有效银行监管的利剑或金融市场准入的障碍 中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研究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给金融行业带来的风险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1?10?20.
③ 温州民营企业民间借贷危机及2011年8月安溪县村主任许火从借款3亿,无力偿还跑路境外的相关案件,可参见中国新闻周刊:周政华,陈纪英.民间借贷危机调查.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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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5
9月17日他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在此前一周的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他即明确提出要掀起大众创业和草根创业的新,要用好创新“金钥匙”,着力为广大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各界对此非常关注,充分理解政府希望通过改革激发大众的创业激情,从而为中国经济带来新动源。
要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必须切实可行。为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并加大税收支持,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先进设备进口免征关税。这些优惠政策颇为及时,符合中国着眼长远解决眼前问题的思路。
除了税收支持和此前的注册资本要求放松,随着大众创业的兴起和中小微企业的增多,通过金融创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就显得更为关键。
中国不是一个资金缺乏的市场,但资金在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分配存在失衡现象。国有企业依赖国家信用,占有大部分信贷资源,不少国企的信贷额度处于闲置状态。有的国企事实上变成了资金“批发商”,部分信贷额度或与上下游中小或小微企业关联,有的小微企业借此最终通过商业银行解决了流动资金,但因为被转了几道手,资金成本大大增加。而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中小或小微企业很难具备商业银行所需要的信用等级,也没有足够资产抵押,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也有技术因素。金融监管部门仍在设立中小银行等方面做文章,或苦苦寻求政策放开、流动性开闸,并没针对流动性不均衡,努力解决中小微企业的信用度衡量等问题,也没有提出更切实的解决方案和金融产品。
解决体制问题需要时间,通过金融创新产品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相对容易。比如,要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度相对难以辨别的难题,可以通过金融创新,调节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流动性总量不平衡。再比如,从减少流动性闲置和流动性积压入手,将大型国企的闲置信贷额度疏导到中小企业,在总量控制或不变的情况下,相应扩大社会真实流动性,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并控制总体风险。
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地位决定了,它们大多数存在成本较高和风险较大问题。没有金融机构能够向中小企业提供较便宜的资金,除非政府进行补贴,或者让银行“承担社会责任”。中小微企业由于没有国家信用,只能按条条框框进行资产抵押或者寻求担保。这些中小企业即使通过了银行审核,其利息和其他费用也很高。更不要说,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根本无法通过审核,只能求助高利贷。
从宏观层面看,小企业供应方实际承担着向大企业(采购方)提供大量无息流动资金贷款的责任。它们由于无法得到正常贷款,只能以高成本方式甚至高利贷方式获得市场融资。这可称为“弱势贴息”。信用贴息和弱势贴息压在中小企业身上,它们饱受融资困境:要么是贷款利息大量腐蚀企业利润,要么是无法融资而导致现金流断裂,简直是小企业的“融资悬崖”。
为此,金融创新可以做出贡献。比如,上海等地尝试的“复合式供应链融资”就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中小微企业信用相对低,实力相对弱,在供应链上就一定会有信用相对高和实力相对强的企业。如果采购方是大企业,其信用和实力都相对更强,只要不需要它们承担更多的成本和风险,它们会乐于参与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这就可以尝试复合式供应链融资模式。其基本原理是:采购方收到货物后,就可以采购方较强的信用作为金融机构放款给供应商的基础,以对采购方的信用评估向供应方提供成本(利息)较低的贷款。这将节约金融机构对为数众多的供应商的审核成本,也降低了坏账风险损失,实际的融资成本和风险都降低了。
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6
【关键词】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国家金融体系是由各个地方金融体系组合而成的,所以想要加强完善国家金融体系建设,首先要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完善入手。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迅速出现,在推进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我国经济运行的风险,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建设及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地方性金融管理体制完善成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体制的完善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能为我国的发展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体系采取的是处置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减少了地方政府对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干涉,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这种管理方式的使用为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和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转及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但是这种管理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离开了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一些金融违规行为的处置将很难得到落实,金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不高。再加上我国地域广阔,由于地理位置、发展方向、产业类型等因素的差异,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环境和发展状况存在很大不同,面对这种情况仅仅重视大规模的宏观调控是不够的,还要加强对地方经济管理的力度。但是垂直管理模式对地方经济的管理并不是十分重视,这就造成了管理工作与实际经济运行状况之间存在矛盾,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整体经济的增长。
为保证地方经济发展的可靠性、安全性,提高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作用十分重要。地方政府参与到金融管理中来能够有效提高对金融管理的执行能力,大大缓解金融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保护。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过程中能够对基层金融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进行调和,使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能够随时对地方金融状况进行了解,有效降低地方金融风险,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创造良好的前提。所以,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我国金融管理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
1.建立金融监管的中央与地方协调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在确保金融市场统一性前提下,依据地方差异性,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划分地方金融管理权限,合理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的积极性,赋予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业的权力,赋予地方政府监管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职能。二是建立“一行三局”同地方政府间稳定的协调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在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中的牵头协调职能,建立地方金融监测体系,适时判断区域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2.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建设
一是整合分散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地方金融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服务。二是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更多地采用经济、法律和市场化的手段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监督其合法经营,防止出现违法经营及其他危害地方金融安全的行为。
3.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落实,降低不良资产率,化解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完善地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强化约束激励机制,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对于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不断完善管理细则,通过外部监管规范其经营,关注其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环境是任何事物发展的基础,良好的环境能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工作来说非常重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从政策方面入手,要求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构建出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同时还要制定一系列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的法律规范,用法律的约束能力来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行控制;同时,通过健全的法律体制建设对地方所有金融机构执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另外,还要增强对金融行业管理工作的监督,严格的管理能够实现对金融环境的净化,通过监督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和问题,以防止融资不规范以及各类风险问题的产生。想要做到及时解决风险,政府部门应该健全管理预警机制,对金融机构运行和政府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估,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做到未雨绸缪,提高地方金融管理效率,实现对整个地方金融环境的优化。
三、结语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完善能够增强地方经济运行的规范性,对提高我国地方经济运行质量及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和金融行业的发展也有着十分关键的意义。目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漏洞,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给我国经济发展运行造成极大的风险,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完善的研究,有利于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当前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便于对管理工作进行改善,从而提高管理质量,以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