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范例6篇

预算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

预算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如下: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六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分工。总预算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管收缴的物资。

第七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总预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根据国家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总预算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周转金等)都应当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预算执行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总预算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一级财政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款项、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以及待处理周转金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入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调度资金,应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

二、严格控制存款开户。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四、转账结算。总预算会计的各种会计凭证不得用以提取现金。

五、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第二十二条有价证券是中央财政以信用方式发行的国家公债。各级财政只能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国家指定由地方各级政府购买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购入有价证券(含债券收款单)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当期取得有价证券的兑付利息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三条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预拨款项是按规定预拨给用款单位的待结算资金,包括预拨经费和基建拨款。

预拨经费是用预算资金预拨给用款单位的款项。凡年度预算执行中总预算会计用预算资金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项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给用款单位的下年度经费款,均应作为预拨经费管理。

基建拨款是预拨给受托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款项。

各项预拨款项应按实际预拨数额记账。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拨款应按建设单位银行支出数(限额部分)和拨付建设单位数(非限额部分)转列支出账。

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应按照单位领报关系转拨。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与各级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

第二十五条财政周转金放款是直接贷付给用款单位的财政有偿资金。

借出财政周转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财政周转金的贷付、借出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已成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财政周转金。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应按实际转入数额记账。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

第二十七条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包括结算中发生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质不明的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是指中央预算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借入财政周转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第三十条各种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账。

第三十一条各种债务应及时结算。属于应付暂收款及不明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转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各项结余、预算周转金及财政周转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财政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各项结余包括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

各项结余必须分别核算,不得混淆。

第三十四条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冲销后,即成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

第三十五条预算周转金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预算周转金一般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设置、补充或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

第三十六条财政周转基金是财政用于有偿使用的资金,在列报财政支出的同时转入。周转金的利息收入(或占用费收入)按规定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应用于补充财政周转金。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七条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一级财政的资金来源。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资金调拨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组织的由国家支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预算收入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办理。

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应通过国家金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一般预算收入一般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支金库)的数额为准。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仍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

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预算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第四十条基层国库在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经收处报来的上年度收入,记入上年度账。整理期结束后,收到上年度收入一律记入新年度账。

第四十一条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等。

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以缴入国库数或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总预算会计管理的各项专用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专用基金收入以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资金调拨收入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

补助收入是上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上解收入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调入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自筹资金,视同调入资金处理。但乡镇财政的统筹资金不得作为调入资金,调入预算。

资金调拨收入应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四十四条财政周转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财政周转金收入按实际收到数额记账。

第四十五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入库的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退库,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退预算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事项,按财政部规定的退库手续办理审批。

第七章支出

第四十六条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一般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预算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第四十九条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第五十条总预算会计按拨款数办理预算支出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理拨款支出必须以预算为准。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提出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分“款”、“项”填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应认真审核。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拨款申请,结合库款余存情况按时向用款单位拨款。

三、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分“款”、“项”核算、列报当期预算支出。

四、主管会计单位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之间如确需调剂,应填制“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总预算会计凭核定的流用数调整预算支出明细账。

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预留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基金支出是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应按规定的用途开支,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

第五十二条资金调拨支出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等。

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

上解支出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财政上交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预算的资金。

资金调拨支出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十三条财政周转金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从上级借入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占用费以及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

财政周转金支出应按实际支付数额记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会计科目是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总预算会计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三、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各级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

四、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五、有关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可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按本制度规定的科目办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预算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国库存款

2102其他财政存款

3104有价证券

4105在途款

5111暂付款

6112与下级往来

7121预拨经费

8122基建拨款

9131财政周转金放款

10132借出财政周转金

11133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二、负债类

12211暂存款

13212与上级往来

14222借入款

15223借入财政周转金

三、净资产

16301预算结余

17305基金预算结余

18307专用基金结余

19321预算周转金

20322财政周转基金

四、收入类

21401一般预算收入

22405基金预算收入

23407专用基金收入

24411补助收入

25412上解收入

26414调入资金

27425财政周转金收入

五、支出类

28501一般预算支出

29505基金预算支出

30507专用基金支出

31511补助支出

32512上解支出

33514调出资金

34524财政周转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国库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国库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3.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有关结算凭证入账。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有外币收支业务的总预算会计应按外币的种类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业务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可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其他财政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周转金、未设国库的乡(镇)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2.本科目借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其他财政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3.总预算会计应根据经办行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入账。

总预算会计支付其他财政存款时,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的回单入账。

4.为便于分类管理,“其他财政存款”总账科目下应按交存地点和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有价证券的库存数。

2.购入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其兑付本金部分,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通过有关收入科目核算。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有价证券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在途款

1.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及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

2.决算清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等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及借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与下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借给下级财政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体制结算中应由下级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补助下级财政数时,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应归还本级财政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欠下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应转作补助支出的部分,应在当年结清;其他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贷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6.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和下级财政部门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预拨经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经费。

2.预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同);转列支出或收到用款单位交回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22号科目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拨付给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数。直接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收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报来拨付建设单位数及缴回财政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列报支出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有偿资金的拨出、贷付及收回情况。

2.将财政周转金贷给用款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总预算会计掌握的财政有偿资金放款数。

4.本科目应按拨(放)款的对象及放款期限设分户明细账。对于周转金放款业务较多的地区,可以由总预算会计或周转金管理机构进行总分类核算,财政业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借出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情况。

2.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级财政部门归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借出周转金尚未收回数。

4.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明细账。

第133号科目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经审核已经成为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逾期财政周转金转入和核销情况。

2.逾期未还的周转金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贷款”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时,借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资金数。

4.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名称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和收到不明性质的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债权单位或款项来源设明细账。

第212号科目与上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上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从上级财政借入款或体制结算中发生应上交上级财政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或“上解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转作上级补助收入数或体制结算中应由上级补给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本级财政欠上级财政的款项;借方余额,为上级财政欠本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借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有基金预算往来的地区,可按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222号科目借入款

1.本科目核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法律、国务院规定向社会以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上下级财政之间临时性借垫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发行债券或举借债务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偿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债务。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或债权人设明细账。

第223号科目借入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有偿使用的财政周转金。

2.借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财政周转金数。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财政部门应将“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预算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根据本年预算结余增设周转金时,按增设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周转金”。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的预算滚存结余(含有价证券),转入下年度。

第305号科目基金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应将“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基金预算支出”、“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调出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本科目应根据基金预算科目所列的基金项目逐一反映各项基金的结余。

第307号科目专用基金结余

1.本科目用于核算总预算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将“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专用基金收入”,贷记本科目;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专用基金的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第321号科目预算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的资金。预算周转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减少。

2.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一般无发生额。

第322号科目财政周转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

2.用预算资金增补有偿使用周转基金时,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用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财政周转基金总额,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4.本科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明细账。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一般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

2.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所列当日预算收入数,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日收入数为负数时,以红字记入(采用计算机记账的,用负数反映)。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根据征收机关(如税务所)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登记预算收入辅助账,待收到县财政返回收入时,再做收入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预算收入累计数。

5.本科目应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不含一般预算调拨收入类)设置相应明细账。

第405号科目基金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2.取得基金预算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财政部明文规定在指定银行存储的基金,应按规定办理转存手续。基金预算收入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作为基金预算收入处理。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不含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类)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专用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置或取得的专用基金收入。

2.从上级财政部门或通过本级预算支出安排取得专用基金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专用基金收入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来的补助款。包括:

(1)税收返还收入;

(2)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上级财政补助的款项;

(3)上级财政对本级的专项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2.收到上级拨入的补助款,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与上级往来”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与上级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上级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4.上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应与所属下级财政的“补助收入”的数额相等。

5.有基金预算补助收入的地区,应将基金预算补助通过明细科目核算。

第412号科目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上缴的预算上解款。包括:

(1)按体制规定由国库在下级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解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2)按体制结算后由下级财政补缴给本级财政的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

2.收到下级上解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还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

4.本级财政的“上解收入”应与所属下级财政的“上解支出”的数额相等。

5.本科目应按上解地区设明细账。

第414号科目调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因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以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2.调入资金,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调入资金”,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第425号科目财政周转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利息及占用费的收入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利息收入”和“占用费收入”二个明细科目。取得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取得占用费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占用费)。

3.年终结账时,应将“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本科目余额为当年财政周转金收支结余数,应全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一般预算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办理的应由预算资金支付的各项支出。

2.总预算会计办理预算直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将预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转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科目;办理基本建设支出时,实行限额管理的,根据建设银行报来的银行支出数借记本科目,不实行限额管理的,根据拨付用款单位数,借记本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预算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应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不含一般预算调拨支出类)分“款”、“项”设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基金预算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

2.发生基金预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数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冲销,借记“基金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基金预算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根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不含基金预算调拨支出类)设置明细账。

第507号科目专用基金支出

1.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2.发生专用基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对于根据国家规定将基金存在指定银行的,应为“其他财政存款”,下同)科目。支出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专用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用基金支出累计数。

第511号科目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包括:

(1)税收返还支出;

(2)按原财政体制结算应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

(3)专项补助或临时性补助。

2.发生补助支出或从“与下级往来”科目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与下级往来”科目;支出退转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冲销,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补助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补助地区设明细账。

5.用基金预算资金补助下级财政的地区,应分设基金预算补助明细账。

第512号科目上解支出

1.本科目核算解缴上级财政的款项。包括:

(1)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2)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

2.发生上解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退转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上解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一般可不设明细账。

第514号科目调出资金

1.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用于平衡预算收支的资金。

2.调出基金预算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入资金”科目。凡是一般预算与基金预算分设存款账户的地区,应同时调整国库存款的明细账。

3.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借记“基金预算结余”,贷记本科目。

第524号科目财政周转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支付的占用费及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占用费支出”、“业务费支出”等二个明细科目。

“占用费支出”核算因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业务费支出”核算委托银行放款支付的手续费以及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有关费用支出。

3.支付占用费时,借记本科目(占用费支出),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手续费支出),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4.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为已支付的周转金占用费及手续费。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冲销,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九章会计结账和结算

第五十七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当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账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五十八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核对年度预算。预算数字是考核决算和办理收支结算的依据,也是进行会计结算的依据。年终前,各级总预算会计,应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把本级财政总预算与上、下级财政总预算和本级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追加追减、上划下划数字,必须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完毕。为了便于年终清理,本年预算的追加追减和企事业单位的上划下划,一般截至11月底为止。各项预算拨款,一般截至12月25日为止。

二、清理本年预算收支。凡属本年的一般预算收入,都要认真清理,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国库。督促国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迅速报齐当年的预算收入。应在本年预算支领列报的款项,非特殊原因,应在年终前办理完毕。

清理基金预算收支和专用基金收支。凡属应列入本年的收入,应及时催收,并缴入国库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组织征收机关和国库进行年度对账。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库制度的规定,支库应设置十天的库款报解整理期(设置决算清理期的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相应顺延)。各经收处1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均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列入当年决算。同时,各级国库要按年度决算对账办法编制收入对账单,分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核对签章。保证财政收入数字的一致。

四、清理核对当年拨款支出。各级总预算会计对本级各单位的拨款支出应与单位的拨款收入核对清楚。对于当年安排的非包干使用的拨款,其结余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属于单位正常周转占用的资金,可仍作为预算支出处理;属于应收回的拨款,应及时收回,并按收回数相应冲减预算支出。属于预拨下年度的经费,不得列入当年预算支出。

五、清理往来款项。各级财政的暂收、暂付等各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

六、清理财政周转金收支。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或周转金管理机构应对财政周转金收支款项、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政周转金借入借出款项进行清理。同时对于各项财政周转金贷放款进行清理。财政周转金明细账由财政业务部门核算的,各预算部门或周转金管理机构应与业务部门的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七、进行年终财政结算。各级财政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收支和往来款项。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补助、应上解和应返还数额,与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已补助、已上解和已返还数额进行比较,结合借垫款项,计算出全年最后应补或应退数额,填制“年终财政决算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年终财政结算凭证,据以入账。

第五十九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对年终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划清会计年度。属于清理上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上年度账内;属于新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新账。要防止错记漏记。

第六十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作账。

一、年终转账。计算出各账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再将应对冲转账的各个收入、支出账户余额,填制12月份的记账凭证(凭证按12月份连续编号,填制实际处理日期),分别转入“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冲销。将当年“财政周转金支出”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冲销,并将财政周转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转入“财政周转基金”。

二、结清旧账。将各个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如需更正原报决算草案收入、支出数字时,则要相应调整旧账,重新办理结账和记入新账。

第十章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报表是各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基础。

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会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总预算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财政周转金设放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等。其他附表有基本数字表、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汇总表以及所附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说明详见本制度附件三。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按旬、按月、按年编报。旬报、月报和年报的报送期限及编报内容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办理。

第六十三条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记账、结账。所有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报表,以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

二、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户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能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三、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制口径填制,以保证全国统一汇总和分析。汇总报表的单位,要把所属单位的报表汇集齐全,防止漏报。

第六十四条总预算会计的年报,即各级政府决算,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各级总预算会计在财政部门首长的领导下,参与或具体负责组织下列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一、参与组织制定决算草案编审办法。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提出年终收支清理、数字编列口径、决算审查和组织领导等具体要求,并对财政结算、结余处理等具体问题规定处理办法。参与组织制定本级单位决算草案编审办法。

二、参与制发或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转(制)发本行政区域财政总决算统一表格和本级单位决算统一表格。协同财务部门设计基本数字表及其他附表。

三、办理全年各项收支、预拨款项、往来款项等会计对账、结账工作。

四、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布置决算草案编审工作,并督促检查其及时汇总报送决算。

五、审查、汇总所属财政决算草案收支各表,并负责全部决算草案的审查汇总工作。

六、编写决算说明书,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决算编审工作情况,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政体制结算以及财政总决算的文件归档工作。

第六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和份数,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逐级及时报送备案。计划单列城市的会计报表和年度财政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时,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章会计电算化

第六十六条为了保证总预算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准确、安全,省级(含省本级)以上财政部门必须制订相应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开发和运用,各级总预算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六十八条总预算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经财政部鉴定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章会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及时向领导反映。

预算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范文2

一、会计目标定位不准确、不全面

新预算法第三十一条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新预算法此条款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 绩效目标管理,也就是说 绩效目标管理将被无条件强制执行。 而问题是高校作为预算基层单位,其传统会计目标定位在 预算管理上,并没有明确 绩效目标管理。 高校预算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高等学校依据事业发展的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确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预算管理目标是重在评价预算管理方面合规性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这种目标定位仅追求资金的收入和使用,而不问教育资金的使用效果、效率和效益情况,也不对教育资金的浪费和损失进行问责。 新预算法的实施正好弥补了现行会计制度中会计目标定位的不足,增补了高校绩效目标管理。 高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高等学校依据公共财政效率原则及其方法论,以绩效目标的设立、实施以及评价、反馈为基本环节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 高校只有通过这种多环节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通过问责制,对高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合理分配、考核和控制,才能更加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好学校的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实现学校各项战略目标。

二、会计核算确认基础不一致

新预算法首次将 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写入法律。 而各高校作为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预算单位,每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都要汇总编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报告之中。 各高校都是依据现行《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现行《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四条明确规定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采用权责发生制。 不难看出,新预算法与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衔接并不完美。 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确认;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记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核算确认基础,它是以本期实际收到和实际支出的资金作为核算的依据,从而确认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高校实行收付实现制的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资产账面价值不真实由于高校实行 收付实现制为主要的会计核算基础,因此决定了高校财务报表中主要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完整,导致反映的资产价值不真实。 比如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科目余额包含了高校预付的本期采购设备款或工程进度预付款,资金已通过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支付,但高校还未办理设备验收并交付使用,或者该工程未办理竣工结算,因此未列入支出科目核算,只能记入 应收账款或 其他应收款科目,从而导致资产账面价值虚增。 另一方面,高校本年度应收而未收的款项未列入 应收账款或 其他应收款科目,比如高校应收而未收到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即学生欠交的学费、住宿费,如采用 权责发生制,本年度内形成的未收到款项的权利是可以通过 应收账款科目反映的。 但在 收付实现制下,这部分学生欠款没有相应的会计科目反映,更没有确认为 教育事业收入。 以某师范大学为例,2014年度应收学生学费、住宿费 15900万元,但学生欠费 2900万元,当年欠费占应收费的比例为 18.3%,如果学校不加大力度催缴欠费,这个比例在下一年度会更大,从而导致高校无形之中减少了一部分资产。

2、负债账面价值不准确由于高校采用 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导致部分负债类会计核算科目内容不准确。 比如,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反映的是高校已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及学校资产性收益等非税收入应缴财政专户而未及时上缴的资金。 此项资金在会计报表中列为负债内容,但此笔资金在上缴同级财政之后,经过审核再分期拨回学校使用,从实质上来说仍然是属于学校的教育事业收入。 以某高校为例,2014 年 9 月份月报表中反映 应缴财政专户款有 980万元,从报表上或账务上说,学校负债增加了 980万元,但实际上并不是学校的一项债务。

3、收入及支出核算不全面通过以上两条对于高校采用 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分析,从另一影响面来说,同时也影响了高校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如本期应记入收入内容却记入了负债要素下的 应缴财政专户款,本期应记入支出的内容却记入了 应收账款或 其他应收款。 因此,高校采用 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导致了收入及支出核算不全面。当前,随着高校资金来源的渠道不断增多,资金流量不断增大,原来以收到或支付货币资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依据的 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已不能适应高校经济发展和新预算法的需要。 从国内外其它非赢利性组织的情况来看, 高校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转向权责发生制,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 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建议对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作进一步的修订,要求在高校会计核算过程中所有经济业务都以 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以满足新预算法和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三、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不健全

新预算法的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之后的第三十七条规定: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新预算此两条两次提到 勤俭节约,由此可见,我国政府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坚强决心,也初步间接地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了成本观念,而高校恰恰在教育成本核算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还没有明确提出成本观念,也没有明确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统一口径。 2013 年经过修订并于次年正式实施的《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虽然增加了 累积折旧、 累积摊销两个成本核算科目,也对支出作了 教育事业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 后勤保障支出 离退休支出以及 经营支出等分类,同时增加了会计科目按经济功能分类的设置, 但仍然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归集的会计科目,也未明确规定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这里所说的费用,是指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并不等同于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中的支出, 因为只有对象化的费用才称为成本。因此,体现出了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而高校要顺利完成由支出管理向成本费用管理的转型,就必须完善高校会计核算科目体系。 由此,笔者建议将现行会计制度中确定的 支出科目改设为 费用科目,即在高校分别设置 教育事业费用 科研事业费用 行政管理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 离退休费用以及 经营费用等。 只有将原 支出科目改设为 费用科目,再准确运用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使本期费用和本期收益相匹配,合理计量教育成本,才能全面核算和反映财务业绩,也可满足新预算法的要求。 另外,高校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对欠费学生的债权,应在 应收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 应收学生学费、 应收学生住宿费等二级明细科目。

四、财务报告体系不健全

新预算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 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所包括的内容不仅仅指政府资产负债表,还涉及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政府年末财务状况变动表、期内财务业绩表等等。 而现行《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2013年修订)第一部分第七条规定: 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从报告的架构来看,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并未突破传统预算会计范畴, 不能涵盖教育成本费用、绩效方面的内容,也不能反映高校现金流的状况,还未形成 综合财务报告,与新预算法要求还有差距。 因此也凸显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财务报告体系不够健全的问题。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要满足新预算法的要求,突破传统预算会计范畴,财务报告要求涵盖教育成本费用、绩效方面的内容,就有必要改进财务报告架构,增加 成本费用表和 现金流量表。 高校成本费用表应是反映高校本会计年度教育成本状况的一张统计年报表,其内容由成本费用科目期末余额构成, 通过这张表可以了解高校经济效益。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高校现金流量表主要涉及现金、现金等价物、现金流量。 增加现金流量表,一方面可以准确地反映高校教学、科研、融资投资等各种活动的现金流量,在高校现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提供更加准确和丰富的高校财务信息。 另一方面,增加现金流量表有利于提高高校的资金监控能力。

五、预算执行情况不能直接反映

预算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范文3

(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 如东)

摘要:为了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各个行业的深化改革逐渐展开,其中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关键部分是部门预算和会计核算之间的协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探索实行部门预算制度的方法,使得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相互协调对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协调

一、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是我国财政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关系着资金使用和调拨的真实性和透明性,良好的部门预算制度实施效果需要准确的会计核算相伴而行。因此,现阶段应当逐步探索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会计核算协调发展的措施,从而保证科学的部门预算制度准确地反映在会计核算中。虽然国家相关的事业会计准则中对部门预算的核算要求具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不协调的问题,因此,探究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之间不协调的原因,找到实现两者协调的方法,对于我国部门预算的发展具有参考价值和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1)部门预算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模糊。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关于支出预算的会计核算做出了明确要求。首先,在会计科目事业支出下设两个二级科目,分别是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其次,在二级科目下设置三级科目,分别为基本支出下设行政事业单位保障经营的支出和项目支持下设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具体项目的支出。根据调查发现,这种科目设置方式与实际的会计核算方式并不相符,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会计核算并没有按照财政部要求的会计核算方式设置会计科目,而是简单分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支出类以及其他类项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并不协调,两者的非统一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部门预算制度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协调。根据财政部的《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在财务预算的“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项目支出”,其项目支出代表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实现专门的项目目标而发生的支出。但是部门预算制度的内容与会计制度的内容存在差异,会计制度中要求在“拨出专款”或“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项目支出”,虽然两者的一级科目没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容易造成会计核算方法选择模糊,不利于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协调。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比如取消会计制度中要求的拨出专款等项目,从而实现部门预算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的统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效果和会计核算效率。

(3)部门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与会计制度不统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相关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实施部门预算之后,所有支出应当全部纳入综合预算的编制当中,其中包括基本建设预算项目。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要单独预算,其使用的会计科目是“结转自筹基础建设”。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基础建设项目,部门预算要求纳入统一核算,而会计制度要求单独独立核算。部门预算与会计制度要求的差异性值得深思,为了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相关部门应当考虑取消会计制度中单独核算制度要求的可行性。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强部门预算和会计核算协调性的措施

(1)确定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经济业务往来越来越复杂,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也呈现出多元化,而目前的会计核算方式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为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更加清晰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或三级科目,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来源。另外,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尝试将预算之外资金、拨款收入资金或基础建设资金纳入到会计核算当中,将会计核算科目具体化,不断扩充会计核算的范围,从而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金往来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视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核,保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对部门预算的相关科目做出合理调整,满足实际需求。相关部门应当重视会计制度中与部门预算制度中的差异,完善会计制度中的不足,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逐渐统一协调。

(2)调整部门预算的相应科目。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制度要求,逐步调整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自身的业务往来特点进行科学分类,将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划分到不同的会计科目当中,最后汇归到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名下。其次,按照关于部门预算的相关制度,基本建设支出应当纳入综合预算,因此,实际的会计核算中应当对会计制度中基本建设支出独立核算加以摒弃,将基本建设支出归于综合预算的方案中,实现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制度的相互协调。另外,有些偏远贫困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与实际支出存在较大差异,针对这种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调整的自主性,针对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的差别进行综合分析,详细说明出现差异的原因,并上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查。此外,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计提折旧,避免账实不符现象的发生,从而增强部门预算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协调度,降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程度。

(3)增强部门预算和会计核算的相容性。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需要会计核算的支持,而会计核算也需要部门预算提供参考数据,因此,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的协调发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着积极推动效应。实践工作要求会计核算部门和部门预算结合起来,逐渐增强预算方案的执行力度以及会计核算的合理程度。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应当重视考核制度的完善,明确各个部门的预算执行责任,实现各个部门的预算与相应的会计核算相互协调,可以鼓励尝试编制部门预算财务报表,提高部门预算制度与会计核算方法之间的协调。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强调会计报告附注中需增加预算执行情况表的重要性,逐步强调两者之间的联系,实现对部门预算和会计核算的同步管理和监督,从制度上解决部门预算和会计核算的不协调性问题。为了不断完善会计核算方式,伴随着部门预算的执行,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开始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这种预算方式需要更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要逐渐细化会计核算科目,提高财务人员综合职业素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从而实现零基预算方式的顺利实行。

四、结束语

预算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范文4

关键词:预算绩效管理;政府成本会计;对策

引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政府成本会计指政府各部门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政府成本会计能将政府在实现其职能的各种活动中所有耗费予以量化,为政府的绩效考核提供数量化的信息,为其降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此外,政府成本会计还能为其他信息使用者更直观地提供相关的成本信息,利于广大群众监督政府在各种活动中是否存在成本与产出不对等的浪费行为。

一、政府成本会计和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联系

(一)实行政府成本会计核算是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首先,政府成本会计核算可以为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比较准确的成本数据。在政府绩效预算管理中,需要设置各种指标才能进行绩效测评。而项目的投入成本是评价绩效的基础和重要指标。如果无法准确取得完成各项目所支付的成本,那么绩效测评后所得出的结果也只能是模糊的,其在绩效管理中的可信度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完善的成本会计可以提供精确的项目成本信息,进而提高绩效测评的准确性,使得绩效评价更加的合理、科学。其次,完善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体系,使政府项目成本核算有完整的会计资料、有精确的数据记录,对政府决策评价能提供数据支持,一方面能促使执政者在决策时更为谨慎,另一方面也能督促他们在立项后更加努力地完成预先设置的绩效目标。因此,实行政府成本会计核算是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二)政府绩效预算管理必须与成本核算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绩效预算管理分为事前设置绩效目标、事中监控运行情况及事后绩效评价、反馈与改进等过程。绩效管理过程中的任一环节缺了成本管理都将使绩效管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设置绩效目标时,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预计达到的效益合理设置投入成本,使目标效益最大化,从而使绩效目标设置更为合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时监控投入成本,当成本与预算偏离时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若是预算目标不合理应该修正预算目标;若项目实施过程中投入过大应予纠正,避免资源浪费。实施实时成本核算管理还可以避免因过于谨慎而造成绩效目标无法达成的情况发生。在事后绩效评价反馈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总结,总结预算执行不足的地方,也可以为其他项目进行绩效预算目标设置提供经验,提高预算准确性。因此,政府绩效预算管理必须与成本核算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二、基于绩效预算管理的政府成本会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于2019年12月《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该指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本指引》不只适用于事业单位,在指引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行政单位开展成本核算会计工作可以参照实施。但是目前的条件下,实施政府成本会计核算特别是基于绩效预算管理的政府成本会计核算还存在一些实施障碍。

(一)绩效评价的局限性导致成本会计实施效果产生偏差

第一,政府部门很多绩效无法量化、不易衡量。政府绩效预算管理从预算目标设置到事后绩效评价都离不开成本—效益分析。但政府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活动的目标不仅体现在可以量化的经济方面,更多的是在为民众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因此很难像评估企业一样对政府活动的效益进行准确评估。另外,政府活动的目的有些是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弘扬正向价值观等,这些绩效量化有难度,只能进行定性的评估。

第二,政府绩效预算评价指标科学性难以保证。政府职能的多样化决定了政府活动目标的多样性及复杂性。首先,在政府活动中,项目的目标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导致在绩效评价时设置的指标也无法单一。这种情况下,各个指标之间的主次之分、权重分配就很具有主观性——指标的设置更多的是体现指标设置者的偏好,由此可能导致指标设置缺乏科学性。其次,指标设置人员如果不够专业容易导致设置的指标缺乏内涵,没有针对性。

由于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使得绩效不能准确计量,成本—效益分析中的“效益”便失去了准确性,即使成本信息能够准确获得,成本—效益分析也会产生偏差,基于预算绩效管理的成本会计实施也不能获得理想的效果。

(二)成本难以准确核算影响绩效管理的实施效果

首先,隐形成本难以计量。政府成本会计的核心是成本核算,但现实情况中并不是所有相关的成本都能准确计量。政府活动中的既有可量化的货币投入,也有无法货币化的隐形成本。例如:某些建设项目中因拆除古迹带来的历史文化方面的损失;一些项目建设中对环境造成破坏、带来污染而付出的环境成本;决策层失误、官员贪腐等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而使政府活动要取得同一个效果更加困难造成的差别成本等,都属于隐性成本,无法准确货币化,难以核算。再例如有些高污染项目实施后对公民健康造成损害,为了治理环境、治疗公民而投入的成本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失等虽都属于不可忽略的成本,但是却难以准确计量。

其次,有些项目交叉的投入难以分割。部分政府部门的服务是向广大社会群众免费提供的纯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由于其效益无法分割,难以与某些特定的成本匹配,导致有些投入也难以分摊,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其准确的成本。

在成本——效益分析中,与效益对应的成本无法准确计量势必影响分析效果,从而导致预算绩效管理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三)环境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的实施障碍

相关理论尚不成熟。《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去年年底才發布,国内对政府成本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基于预算绩效管理的政府成本会计方面的研究更少。目前,相关的文献还不多且研究的内容也还不够深入,多数只是研究实施政府成本会计的必要性、实施政府成本会计时导入权责发生制等问题。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相关研究没有形成成熟的体系,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成本会计的实际架构。

多数政府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尚待提高,不具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及成本核算的能力。我国之前长期实行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虽然在2019年引入权责发生制并开始实行双模式核算,但是大部分政府会计人员仍缺乏成本意识思维,也没有重视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没有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及成本核算的职业能力。

目前缺乏嵌入预算绩效管理的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因为政府成本会计与企业成本会计差别较大,市场上企业成本核算适用的软件并不能适用于政府成本会计核算。政府成本会计尚没有相关实施细则,理论研究也没有形成成熟的体系,给软件开发造成困难。再者,目前预算绩效管理与成本会计核算没有紧密结合,又给嵌入预算绩效管理的成本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增加难度。缺乏软件支撑,基于预算绩效管理的政府成本会计核算难以顺利实施。

三、实施基于绩效预算管理的政府成本会计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及配套制度,为成本会计实施夯实法律基础

健全的法律环境是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保障。制定能够保障基于预算绩效管理的政府成本会计顺利推行的规章制度,可以提高各政府部门进行成本核算的积极性。另外,还应制定相应的准则和操作细则使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时有章可循。

(二)科学设置预算绩效评价指标,注重绩效评价质量效益

评价标准对评价结论有重大的影响,为保证绩效评价的质量,必须科学设置绩效评价的指标。政府部门职能的多样化决定绩效评价指标的多样化,要根据各个部门职能的差异设置多元化多层次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应该涉及政治、经济、环境、效益等多方面,即经济指标与非经济指标相结合,并科学设置各个指标的权重,避免唯GDP论。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不同项目之间的绩效指标设置还应当有针对性。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指标设置的主观性,评价指标的设计要有内在的规定性,有相对稳定的标准支持。不同的指标设置者在设置指标时有比较稳定的标准可遵循,能有效减少因指标设置者主观偏好带来的偏差。

(三)明确成本管理范畴,确保政府会计成本信息充分披露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中的成本是指“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这些可量化计算的成本数据可以通过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获得。但政府部门在提供服务时还存在无法准确量化的消耗,如自然资源的耗用等。这部分消耗虽然难以计量但忽略不计又会造成绩效评价的失真。为保证绩效评价的准确性,应该重点披露无法计算的重要消耗。

(四)加强学术理论研究工作,为政府成本会计构建提供理论支撑

政府应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学术界加强政府成本会计学术理论研究工作,完善成本会计理论体系,以发挥理论研究的基础性作用。例如财务部门可通过学术热点或会计研究参考主题的方式,引导高校、会计学会等各界学者深入开展相关研究。

(五)研发完善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建设专业化个性化发展

为了顺利开展政府成本会计核算,要先开发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在,各个部门基本实现了会计核算电算化。可以在已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扩展其功能,通过对组织内部相关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的整理加工,让相关成本费用得以归集和分配。由于各部门之间工作流程存在差异性,信息系统还应能够个性化设置,以满足不同部门的要求。

(六)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专业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

为顺利开展政府成本会计核算,应对政府会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尽快培养一些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形成一支具有专业能力的队伍,为政府成本会计的全面铺开提供人才保障。

预算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范文5

自2013年以来,我国财政历经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政府收支分类等一系列改革工作。在强化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宏观经济稳定三大职能的同时,也给预算会计环境带来巨大的变化。

首先,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以部门为主体编制的政府预算。由于部门预算打破了传统政府预算按财政资金性质编制预算的做法,强调以部门为主体进行政府预算的编制,因此,其对于预算支出的重新分类与细化预算的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给基本建设预算管理的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是根据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分类方法,国有预算科目已经将基本建设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范畴之中。这一改革从根本上确保了基本建设业务是属于单位正常业务范畴内的事务。二是部门预算强调细化预算的编制,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财政资金二次分配的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分配的透明度与使用效益。

其次,国库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缴拨由国库集中办理。预算单位通过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请领资金,改变了单位之间通过多重账户层层划拨资金的问题。国库集中支出方式的改革给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是由于预算单位收入核算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入账,支出核算按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发生额入账,收入减支出形成的结余是指额度结余,不再体现为银行存款,对于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在收入与支出的确认的时间、方式的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是财政资金的拨付由原来的实拨资金改为用款额度,预算单位货币资金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预算单位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分解为"银行存款"和"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对于预算会计科目设置与账户体系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三、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13年以前,"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类"级科目,反映国家用于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与部分简单再生产的支出在"类"级科目下,再按照主管部门与行业设置"款"级科目。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部取消了"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中的"类"、"款"科目设置,将其分散包涵在不同的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之中。"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科目,核算内容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方面的支出发展改革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则列入"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下。

二、基本建设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对生产经营性项目一直采用"先有项目、后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并不是企业法人,大都以"工程指挥部"等名称组织施工管理,项目完工后再移交给企事业单位使用。从。2013年起,国家规定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基本建设管理模式开始发生改变,但是还没有全面推行:2013年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法人才能立项,从根本上改变了沿用,多年的"先立项、后有企业"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从而将基本建设业务作为企事业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变化

长期以来,基本建设支出是我国政府预算"第一"大支出科目。2013年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基本建设预算作为"项目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之中,但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科目并没有改变。2013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办法,对政府预算收入+支出科目分类重新进行调整。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根据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与经费支出的内容,对政府预算进行功能科目与经济科目设置,从而打破了按部门与经费性质分类的方法。在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中,取消了长期以来沿用的"基本建设支出"类级科目,将基本建设支出涵盖在"一般公共服务、国防、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等功能科目中。作为预算支出的具体内容,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不同渠道的基本建设支出投资。政府基本建设预算从改革前政府预算支出的"第一"大科目,到包含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之中,最后取消"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更加体现了基本建设业务作为预算单位正常业务活动一部分的预算管理观念。

四、单位核算要求的变化

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只是单位经济业务一部分,不是单位经常性的主流业务,如果基本建设会计仍然按照建国初期的模式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虽然保证了基本建设会计信息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是势必对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一个法人主体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使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主体的资产。负债等基本的财务状况得不到真实反映。

2.是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模式几十年一贯制、没有考虑基本建设投资体制。基本建设管理模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会计信息处理手段等会计环境对会计制度设计的影响、本来可以在同一个会计主体以及同一个会计核算框架下完成的工作、被人为地分为两个部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同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与使用上的统一性、人为将基建资金与事业活动资金的核算进行分割、也不利于单位资金的统筹调度和资金流量信息的完整反映。

五、会计信息处理手段的变化

预算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范文6

关键词:消防部队 会计集中核算 工作探讨

加强消防部队的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财务监督,有利于促进消防部队科学和谐持续发展。其中,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是消防部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形式,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发展和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的完善,消防部队会计集中核算越来越规范。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在本文中分析了当前消防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消防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对策措施,供广大业内同行借鉴参考。

一、当前消防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会计核算中心还处在一个改革推进的过程之中,还存在职能定位不合理、职能认识有偏差等问题。会计核算中心以规范经费收支为基本任务,以不做假账为自身宗旨,在这个背景下,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程度便出现了偏差,片面的认为工作任务就是做好核算,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督、服务等工作职能。同时,当前的会计核算中心工作量较大,特别是随着《地方消防业务经费管理办法》(财行330号)文件的出台,消防部队积极同地方党政领导、财政部门沟通,经费保障水平有了跨越式发展,消防业务经费不断创历史性高,会计核算中心工作量急剧增加,但与其相对应的是消防部队会计核算中心仍然是个临时机构,没有人员编制,有的甚至是由支队财务科人员兼任,人员相对较少,会计核算中心处在一种超负荷工作的状态下,很难保证财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财务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消防部队实行集中统一核算后,核算中心接受资金支付申请的依据是单位年度预算指标,没有纳入年度预算或超预算的支付申请,核算中心一律予以拒绝,从而起到强化预算约束的作用。所以,集中统一核算有赖于预算编制的相应改革,也就是说预算要细编,实行部门预算,支出预算要细化到每个部门及每个项目,如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核算中心就根据细编的预算指标办理各项资金支付。而目前纳入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因编制预算人员的专业能力受限,部门预算工作不到位,导致在支出方面随意性仍然存在,预算对支出的控制和约束比较薄弱。所以,目前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部分单位的资金收支无法纳入预算管理,存在财政支出比较随意的现象。

(三)会计核算监管力量薄弱

首先消防部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监督作用得到加强,控制了部队无预算的盲目开支。但基层单位财务自和资金使用权并未发生变化,会计核算中心人员面对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的凭证,不得不批准报销,实质上只是起到了一种会计记账的作用。其次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任务繁重,没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去为基层单位提供会计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致使工作缺乏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造成会计信息比较滞后。再次核算中心会计并不参与基层单位的具体业务,只能根据报账员提供的票据来判断,看报账手续是否完备,票据是否有效,无法判断经济内容的真实性,对不合理违规违纪的变通票据则无法控制。最后会计集中核算会与资产盘点相脱节,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是在会计核算中心完成的,而资产管理、盘点则由各个核算单位各负其责。有些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如实登记,账实不符,家底不清,账外资产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会计核算中心的账与核算单位实物不符。

二、完善消防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核算中心管理制度

首先,要强化预算管理;健全预算监督体系。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消防部队所有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其预算编制以基层大队为单位,将各类不同性质的各项财政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年度预算之中。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将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要进一步推行预算管理改革,扩大部门预算的范围,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编预算。其次要强化集中核算中心与基层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会计事项按现行财务制度分工应由基层单位财务人员审查,集中核算中心只承担会计核算、财务复核职能,而不承担审查职能;基层单位后勤管理人员按照归口将单据自行审查,报支队集中核算中心复核后,集中核算中心根据审核、复核后的单据进行会计核算;由于审查与复核和记帐分开,分属于基层单位和集中核算中心,所以有利于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牵制制度。再次,制定各项具体工作制度;集中核算中心应根据国家、军队有关财务制度为依据,结合支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后勤管理制度,如《大(中)队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固定资产采购审批制度暂行规定》、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在这些制度中对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详尽的规定,由支队以文件的方式下发到基层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违反制度的处理办法和规定,使集中核算中心和基层单位在处理会计事务中有制度可依,使财务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最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强化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审核和监督职能。会计核算中心应在办理具体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同时,会计核算中心应从票证管理人手,维护票证的严肃性,建立票证跟踪制度,持单位的付款凭证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供应单位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坚决查处,只有加大力度,规范管理,提高领导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堵塞漏洞,会计集中核算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中心信息化水平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网上银行核算,通过办理网上银行U盾,实行基层单位报账员、核算中心会计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三级审批。将基层单位人员工资福利通过企业财务室功能发放,同时办理银行存款余额短信提醒业务,及时掌握单位资金信息,确保资金保管安全。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报销制度,为各基层单位官兵办理公务卡,制定公务卡结算目录,凡在目录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会计核算中心通过查询公务卡消费记录对经济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核。借鉴银行等金融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实时通过高拍仪拍摄各种原始凭证单据,建立图文并茂的虚拟凭证上传财务核算中心会计审核。进而要求核算中心会计根据报账单位提交收支凭证的图文,每天记账、对账,按需要随时可以对外提供财务数据,省去报账单位往返核算中心报账之累。

(三)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人员素质

消防部队会计核算中心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这个现实问题因涉及编制问题没有办法有效解决,所以只能从强化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和基层报账员素质上下功夫。通过经常性教育、岗位培训、以会代训和观摩学习等方式,加强财务人员对财经法规、规章、规范和消防部队财务理论的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有关标准、制度、纪律和要求。同时结合财务工作专业性强、人员构成较为单一的特点,积极与地方院校开展联合办学进行职称培训,鼓励财务干部走专业技术路线。将单位核算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方面,加强基层报账员和支队会计核算中心的联系,使基层报账员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人员的指导下从财务管理方面入手,掌握一些基础财务知识,培养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切实努力提升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水平。要在做好日常报账、记账、归档等工作的前提下,参与基层消防部队的经济管理,通过强化与基层单位的沟通联系,使核算中心向管理型转变。

三、结束语

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当前消防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存在会计核算中心不够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会计核算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核算中心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强化核算人员素质,就一定能从根本上提高消防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国红.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思考[J].企业研究,2012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