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的特征范例6篇

社会控制的特征

社会控制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征信立法 内容法定 程序法定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根据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要求,要在2020年之前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社会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内容包括征信、信用公开、信用评级、信用监管等。征信在信用活动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信用的公开、评级、监管等都要以征信为前提,征信法应当是建立我国信用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律的开门之作。

征信法是公法私法的复合

征信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征信业的干预、调控或管理过程中以及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及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征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一部分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一部分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征信法是公法私法的复合。民商法历来都是私法的典型代表,是以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为基础的,其调整对象不能涵摄征信法的调整对象,若强行将征信法归入民法或商法,不但不符合法理基础,还会破坏民商法的统一,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行政法则主要调整国家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公法代表,其同样不能涵摄征信法。

在我国当前七大部门法中,最典型的公法私法合一的就是经济法。一般来说,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表现为国家公权力对经济关系的介入,市场规制表现为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以维护市场的有序。征信法既包括国家对征信业调控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征信业主体权利义务规范,这无疑被经济法调整对象涵摄其中。另外,出台征信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这也与经济法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相契合。因此征信法应归入经济法范畴,其立法原则也应符合经济法基本原则,以保证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在征信立法中需确立“征信法定原则”

社会经济由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两部分构成,公共经济的主体是国家、政府,私人经济的主体则主要包括市场、企业和个人。公共经济主要是为满足公共需求而提供私人经济难以或者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注重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私人经济只是为满足自身需求追求私人福利的最大化。这种经济的二元结构对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和分工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对法律结构特别是经济法的法律结构起到重要影响。作为信用经济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征信业不可避免地存在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的二元结构。

国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征信业主体进行调控,征信机构等征集信用信息是为了获取自身私利。国家、政府的调控事关整个征信业的发展,与征信业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是法律的明确授权,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可能会侵犯征信业主体的基本权利。而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等可能会因高回报的诱惑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隐私或者企业的商业秘密,也需要对其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在征信立法中必须确立“征信法定原则”。

征信法定原则包括征信调控法定和征信内容法定。征信调控法定是指政府特别是征信业管理机构的权力范围要在征信立法中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征信立法首先要明确我国征信业监管主体;其次要对监管主体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做到权力分立、相互制约、责任清晰;最后要明确调控的手段和程序,这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一大法宝。

征信内容法定主要是指征信的客体即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征信立法必须明确信息主体哪些信息可以被征集,哪些信息禁止征集,防止对公民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权的侵犯。信用信息征集必须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信息主体的权利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同时征信立法应提供被侵权人的救济途径以及明确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在征信立法中需确立“调控适度原则”

企业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国家采取完全放任政策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实现其目的必然寻求行业垄断或者采取限制正当竞争的手段,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消费者权益受损,出现“市场失灵”的经济状况。为防止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修正市场缺陷。但是政府如果调控过度和调控过少,则会引发“政府失灵”。因此政府的调控行为需要法律加以规制,通过制约政府的行为来达到减少“政府失灵”进而防止“市场失灵”的目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征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征信业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样围绕其自身利益展开,征信业市场需要政府调控来弥补其缺陷,特别是征信业需要大规模的收集信用数据,其规模效应明显,更容易出现寡头垄断格局。政府如何利用其职能进行调控关系到我国征信业能否健康发展。在征信立法时需要对政府职能的行使进行适当规制,确立“调控适度原则”就显得十分必要。

征信立法要将调控适度原则贯彻其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将刚性规则与柔性规则相结合。刚性规则规范政府调控的范围,防止公权力随意的介入经济领域,而柔性则赋予政府调控一定的自由度,以应对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第二,以市场调控为主,政府调控为辅。在市场自身能够良好地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时,政府只需担当“守夜人”的角色。但是由于征信业具有的特殊性,市场往往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需要市场调控与政府调控相配合才能保障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第三,平衡征信业各类主体利益。强调对中小型征信企业和信息主体提供保护,对大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益于征信业的整体发展。

在征信立法中需贯彻“绩效协调原则”

绩效意指成绩、成效,是衡量一定行为产生的实效的基本指标。从微观上它可反映企业的基本运行状况,从宏观上它可反映社会总体发展状况。对于企业来说,绩效更多的是指自身利益的增减情况。对于社会来讲,绩效主要是指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福利发展情况。企业绩效与社会绩效存在密切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企业不能仅仅关注自身利润,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带动社会绩效的增长,而社会通过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企业绩效的增长。征信企业绩效与社会绩效同样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在征信立法时必须考虑二者的内在联系,贯彻“绩效协调原则”。

绩效协调原则要求将征信企业绩效与社会绩效相统一,引导企业的发展与社会需求相一致,努力寻求二者的平衡。过分强调社会绩效会加重征信企业负担,降低其发展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社会绩效的提升;如果只关注企业绩效忽视社会绩效,则会导致企业内外发展环境的恶化,最终不利于其发展壮大。绩效协调原则要求在征信立法中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合理设立征信机构的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市场主体进入征信业的门槛,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成本有重大影响,应当结合我国征信业实际状况和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合理设置。第二,合理设立行业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有助于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征信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是也会加大其运行成本,过多的不当监管行为会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第三,规范征信机构的社会责任。将其必须承担的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如保证其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己信用信息等。

(作者分别为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注: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2FX25)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李晓安:《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结构缺失及演进路径》,《法学》,2012年第3期。

社会控制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黑社会 有组织 犯罪 犯罪组织

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的时侯,未出现大量的黑社会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立法一改以往经验型立法的方法,在刑法第294条规定了黑社会犯罪,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超前立法。当然,正是由于当时我国尚无与黑社会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因而在黑社会犯罪的法律规定上持一种谨慎的态度,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别出心裁地创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个概念。之所以在我国刑法中不直接称黑社会组织,[1]主要是基于立法机关的以下认识:当前,我国还没有像意大利黑手党、香港三合会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己经出现并日趋严重,一些犯罪组织己基本具备意大利黑手党、香港三合会等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典型的组织特点和犯罪手法。如山西侯百万、郭千万、海南王英汉等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组织严密,成员人数众多,具有暴力武装,拥有相当庞大的资产,操纵一定行业和选区域的经济,并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相当数量和级别的国家干部充当其保护伞,严重危害一定区域内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2]因此,在立法机关看来,当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己经存在具有黑社会雏形的组织,即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保留态度。二是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界定上,立法机关采用了几乎是文学性的语言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加以描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由此可见,立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特征也没有十分的把握。

1997年刑法颁布之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没有被广泛的适用。只是从2000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才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法院开始大规模地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特征,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意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该说,这四个特征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但在这一司法解释颁行以后,各地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三个特征,即保护伞的特征提出质疑,认为保护伞不应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否则,不利于及早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我国犯罪学界对此也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无保护伞,是认定某一犯罪组织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

织的必要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保护伞只是一个或然性条件。[4]由此可见,保护伞的特征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司法认定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对保护伞问题上的争议,立法机关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了立法解释。根据该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比较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别就在于:保护伞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上。司法解释对此持肯定态度,而立法解释则并未将保护伞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而只是在特征中论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立法机关之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立法解释,除了立法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立法应予明确的问题以外,主要的还是因为司法机关对此存在争议。立法解释明显地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定标准予以放宽,这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这里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到底是一种组织的犯罪还是一种犯罪的组织?这是一个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性质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对处于雏形的黑社会犯罪的中国式表述。而黑社会犯罪,又称为有组织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一词容易使人误解,因为一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都是有组织的犯罪。这从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对犯罪集团的定义中可以得出佐证: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是一种犯罪组织,由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当然也就是有组织的犯罪。实际上,有组织的犯罪作为黑社会犯罪的代称,并不能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而应当从特定意义上理解。对此,我国学者曾经正确地指出: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犯罪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除黑社会性质犯罪外,有组织犯罪还包括集团犯罪和组织程度较低的团伙犯罪。因此,组织性只是黑社会犯罪的特征之一,而决不是其全部特征,这也正是黑社会犯罪与一般集团犯罪的重要区别之所在。

我认为,对于黑社会组织的正确理解,在于黑社会一词。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WORLD-SOCIETY,可以直译为地下社会。这里的社会,是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因此,黑社会组织是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黑社会组织,只是这种对社会非法控制的组织的初级形态。正是在对社会非法控制这一点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组织。我国学者认为,如果说一般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的话,黑社会性质就是有组织犯罪的中间形态。[5]这种观点虽然试图从组织形态上对一般犯罪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区分,但仅此是不能够完全使两者得以正确区分的。一般犯罪组织,诸如各种犯罪集团,其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的较为固定的联系,要说控制,也就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即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控制。犯罪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单纯实施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实施犯罪。因此,具有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可以说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征。政府对社会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总是对抗合法控制,并消弱合法控制,这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反社会与反政府性。为了达到这种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除内部控制外,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对经济的控制。黑社会组织是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的。因此,必然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合法的或者以合法经营加以掩护。一般地说,在原始积累阶段,往往以违法犯罪,主要是盗窃、抢夺、抢劫等财产犯罪手段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后,往往以合法企业为掩护进行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等经济犯罪非法获利,也不排除合法经营。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经济实体并不是单纯地追求经济目的,而只是其控制社会的一般手段。二是对政府的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反社会性,但在公然对抗政府的同时,为了其生存,它还采取各种手段,对政府进行渗透。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打进去拉出来”。“打进去”是指利用金钱获得各种政治头衔,使其罩上政治光环。“拉出来”是指采取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种对政府的渗透,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政治性,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犯罪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三是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对某些区域、行业的控制。尤其是具有竞争性市场、码头、车站等,容易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控制的手段通常有暴力、威胁、滋扰等,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扰乱社会秩序,但必须注意,它扰乱的是合法秩序,由此建立其非法秩序。我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是反秩序的,它仅仅反合法秩序。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初期阶段,反秩序性质表现得较为明显。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了某一势力范围以后,就会形成非法秩序。因此,在分析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是一般刑事犯罪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看实施这种犯罪是否具有非法控制社会的目的。如果具有这一目的,可以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是普通刑事犯罪。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先是一种特定的犯罪组织,这种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因此,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时,首先应当根据一定的特征将某一组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认定其所实施的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转贴于

我国刑法学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在83年“严打”中,曾经提出过流氓团伙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团伙犯罪一词。当时,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简单地将犯罪团伙等同于犯罪集团的倾向。但在刑法理论上,并不认同犯罪团伙一词,认为它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其中既包括犯罪集团又包括犯罪结伙,应当将两者加以区分。司法解释也采纳了刑法学界的这一观点,因而对犯罪集团的认定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进入90年代以后,黑社会犯罪的概念逐渐流行,因而又出现了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的概念。据有关方面统计,广东省司法机关仅在1991年到1993年3月就查获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800多个,成员达3917人。[6]那么,这些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是根据什么标准认定的呢?其根据是1993年11月26日《广东省惩治黑社会组织活动的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黑社会组织,是指有组织结构、有名称、帮主、帮规,在一定的区域、行业、场所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团体。”这一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虽然论及黑社会组织的组织性以及以帮会形式存在的特征,但根本没有涉及黑社会组织对于社会进行非法控制这一特征。即使是帮会形式,也并非黑社会组织的一般特征。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帮会是指具有封建行帮色彩、结构紧密、成员稳固、犯罪目标明确、规律性强、纪律森严、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组织。帮会犯罪组织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序和显著的犯罪文化特征而具黑社会色彩,但并非只有帮会组织才具有黑社会性质。有些黑社会组织是以帮会形式存在,有些则不一定,如以公司的名义出现,许多帮会也并非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帮会的内涵与外延皆有不同,不应混为一谈。[7]由此可见,广东省的这一地方性法规对于黑社会组织的界定是不严密的,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上的扩大化。仅广东一个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就有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的犯罪团伙800多个,如果这800多个都是黑社会,那还不黑道横行,其实这800多个大多只不过是犯罪团伙而己,甚至连犯罪集团都算不上。即使是被公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山西侯百万、郭千万两个贩卖文物团伙,也值得分析。根据介绍,自1986年来,侯村山、郭秉霖两个犯罪团伙大肆走私文物,经营数额达832.5万元,实获289万元,同时还犯有诈骗罪、抢劫罪、流氓罪、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侯、郭通过犯罪活动积累了巨额财富。郭在侯马市有豪华别墅一座,桑塔纳等汽车3辆,摩托车1辆,还有、艺术学校等4个经济实体,实际仅固定资产就接近一千万。而且郭在香港、澳门有房产和经济实体。为盗窃、走私文物和实施大规模犯罪,侯、郭网罗了五六十人,组织机构严密,为其组织成员配备了有相当杀伤力的枪支弹药,并装备了传真机、对讲机、无线电台、无线监听器等先进的通讯联络工具。同时从各种渠道搜集许多警用装备、内部书籍和公安机关无线电通讯频率,形成了非法武装力量,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对社会、对政法机关构成了威胁。侯出门时配备有真枪实弹的保镖,前有摩托车开道,后有豪华轿车,一路对讲机联络、耀武扬威。侯百万、郭千万贩卖文物团伙作案10余年,气焰极为嚣张,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侯、郭利用大量钱财向党政领导机关渗透,以地方政府官员作为保护伞。政权机关在一定程度上的腐败,不仅纵容了该犯罪集团活动的横行和存在,而且还有人直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生协作关系,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反社会势力的扩张。该犯罪组织的破获,牵连侯马市公安局局长、副局长以及省公安厅一名科长等。这一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诉我们,政府官员特别是政法机关本身的腐败,往往是造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最适宜的社会环境。[8]这个案例,笔者认为只不过是一个走私、贩卖文物的犯罪集团而已。在这种集团犯罪中,即使是有所谓的保护伞,也不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因为目前我国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提供保护的案件时有发生。按照社会上的一种形象的称谓,这就是“警匪勾结”。这种警匪勾结的犯罪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判断一个有组织犯罪案件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关键在于这个组织是否有对社会(社会的某一个局部,例如某一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等)的非法控制性,而不能简单地把有组织实施的犯罪,一概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时尚的提法,叫做“黑恶势力”,针对这种黑恶势力的是“打黑除恶”,因而往往将“黑”与“恶”相提并论,从而也互相混淆。其实,“黑”的必然“恶”,“恶”的却未必都是“黑”。而“黑恶势力”的提法却没有将两者加以区分,因而就会将一些穷凶极恶的集团犯罪当作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例如海南王英汉案,往往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但其性质仍然是值得商榷的。王英汉是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王宅村人。80年代初,王英汉凭借自己会两招武术,以开武馆教授武功为名,网罗门徒。1985年至1989年,他凭借多种手段当上了王宅村村长,进一步网罗流氓烂仔,为其充当打手和保镖。1988年,海南办经济特区后,王英汉马上变“武教关”为“包工头”,利用他纠集的黑社会性质帮会势力,强占工程项目。凡金江镇内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得由他做,不做也得挂名分利,由此一举成为暴发户。这个带有宗教、行帮性质的黑势力,其骨干成员都是“两抓两放”或“三抓三放”的刑事犯罪分子。几年内,这个团伙共打死2人,打残13人,遭其侮辱、殴打、抢劫、敲诈者不计其数。一位主持正义的公安局副局长,想依法处理王家的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就被莫明其妙地免了职,罪犯也在15天后获释。这个团伙在其鼎盛时期,对当地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和政府的某些部门也进行公开威胁和敲诈勒索。1993年12月,海南顺安实业公司经理李某与某县政府签订了一个修路合同,修建县政府门前至电视塔一段水泥路面。王英汉得知后要求分一部分工程做,遭拒绝后竟用武力威胁工人停工,李某某最后被迫送18万元钱给王英汉,才将此事了结。[9]在这个被引述的案情叙述中,我们就会发现存在几种不同的称谓“黑社会性质帮会势力”,“带有宗教、行帮性质的黑势力”、“团伙”等。在这种叙事中,黑社会、黑势力和团伙是可以置换的概念,因而表明叙述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将三者相等同的。就王英汉案而言,定性为黑势力是较为妥贴的。但黑势力毕竟还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只能作为普通刑事犯罪处理。黑势力与犯罪团伙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有性质上的区别。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泛化,在很大程度上与黑恶势力相提并论有关。

黑社会组织是一个聚讼不定的概念,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似乎是无法定义的。正如同我国学者提出:从国外学者是对有组织犯罪所作的表述来看,由于对有组织犯罪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迄今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科学且为大多数学者所公认的概念。这种现象不仅在世界范围内是如此,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也不例外。[10]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刑法中出现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一种极其特殊的表述,也就不足为奇。事实上,肯定存在着一种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模型,然而这一模型是不清晰的,对此犯罪学理论当然是要负某种责任的。既然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模型本身在犯罪学理论上没有得到清晰的描述,因而各国都会从自身需要出发构造黑社会组织的法律形象,这也正反映了各国刑事政策上的特点。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目前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理解,被认为是体现了对黑社会犯罪“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思想。然而,当犯罪团伙没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候,我们把它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打,打的到底是犯罪团伙还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不能不是一个问题。正如同鸡蛋在没有孵化成小鸡之前毕竟是蛋而不是鸡。因此,吃蛋也决不能等同于吃鸡,尽管在每一只蛋中都潜存着一只鸡。

最后需要指出,笔者并不认为当前中国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远远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多。我们更应当把黑社会性组织当作一种组织而不是当作一种犯罪。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律上建构一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确认程序,确认以后予以公布,而不是像目前所做的那样在认定犯罪的同时确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注释

[1] 刑法第294条第2款对境外则称黑社会组织,由此而与境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相对应。可见立法对两者加以区别的良苦用心。

[2]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9页。

[3] 公安部于2000年12月11日召开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令,决定从2000年12月开始,在全国开展一项为期10月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4] 庄永康:《关注前沿问题,寻求治理良策——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一届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检察日报》2002年5月21日。

[5] 李文燕、田宏杰:《“打黑除恶”刑事法律适用解说》,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

[6] 李文燕、田宏杰:《“打黑除恶”刑事法律适用解说》,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7] 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8] 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6页。

社会控制的特征范文3

    一、 税收本身需要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统治职能,凭借政治权力,用法律手段,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从税收的定义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税收体现着国家在经济上的存在(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而且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税收是通过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征收,而并非一种自愿献纳;其次,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无偿课征,是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再次,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固定征收,非经国家法律调整、纳税人和征收机关都不得任意改变这个固定比例或数额。税收的这种强制、无偿和固定征收的特征,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国家财政收人。而另一方面,在依法治税的同时又要严格治队,保证队伍清正廉洁,不断增强队伍的战斗力,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理解,思想政治建设规定着税收业务工作,促进税收工作的完成,税收业务工作成果则是思想政治业绩的最终体现,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工作在整个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起重要,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给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面对机遇和严峻挑战并存的局面,在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中,必须注重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努力加强自身的勤政、廉政建设,做到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税务人员形象。

    二、 新时期治税思想需要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新时期治税思想要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纳税人既是管理对象,又是服务对象,只有优质服务寓于管理的全过程,才能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环境。因此,税务机关在依法对各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的同时,还要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如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定期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咨询和纳税指南,在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一条龙”服务等。对纳税人来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有权获得优质服务,税务机关优质服务搞得好,纳税人才能舒心、愉快、高效。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从而促使纳税申报率的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企业纳税申报率普遍在90%以上,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率在城区达85%左右,在农村也在70%左右。另一方面,纳税人违反税法会受到法律制裁,税务机关违反税法同样也会受到法律制裁。新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到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量刑的标准,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那些偷、逃、抗税者,要狠狠打击和严厉地制裁,同时也要完善内部执法机制,加大监控力度,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干部,也要分清情况严肃查处,不能姑息迁就,真正把依法治税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三、 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

    税收征管改革是指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改革。包括对征管制度、征管机构、征管模式、征管方法、征管环节、征管手段等方面的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依据,以征管改革实践为基础,借鉴国外现代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和惯例,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切实改善服务,促进依法纳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宏观调控和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体系,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核、稽查体系,建立以征管功能设置机构和划分职责的组织体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的目标都要求税收工作重点必须转向基层、转向征管,狠抓基层征管单位、税收征管基础。税务干部基本技能的“三基”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深入一线、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办事程序,真心实意为基层排忧解难,提供方便,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和服务环境。同时,结合深化征管改革工作的实际,把精神文明建设贯穿在征管工作中,才能有效地防止偷、逃税,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现代化,促进税务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当前全国税务战线工作的同志一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一面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依法治税,确保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稳步增长。据统计,1994年全国工商税收3,981亿元,比上年增长20.7%,占GDP8.8%;1995年全国工商税收5,378亿元,比上年增长18.1%,占GDP9.2%;1996年全国工商税收6,439亿元,比上年增长19.6%,占GDP9.4%。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竞争性、开放性大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税收,增强了综合国力,丰富了物质基础。但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需要税收杠杆进行调控,如对社会供求总量的调控、对社会供求结构的调控、对产业结构的调控、对地区分布的调控、对收人分配差距的调控等。通过调控,保持平等竞争,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也会影响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如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容易使一些税务人员搞权钱交易;市场经济中的金钱观念容易使一些税务人员产生拜金思想;市场经济中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容易使一些税务人员产生贪图享受、吃喝玩乐的思想。据统计,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查出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1442起,查出涉案人1482人,拘捕453人,判处死刑25人。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查处的浙江“金华”案件,涉及税额60多亿元。涉及税款6亿多元。所有这些都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税务队伍廉政建设,打击腐败现象,弥扬廉政之风,维护公正廉洁的行业道德。

社会控制的特征范文4

论文摘要:以爱森克个性问卷作为测量警察个性特征工具,以江苏省在职警察为样本,对警察的职业价值观与个性特征的关系进行系统分析,得出结论为:在个性特征方面,倔强性影响警察的工作成就和能力的实现;社会成熟度影响警察对社会地位的认知;情绪稳定性影响警察的创造性责任感、提升等。同时表明,个性特征对警察职业价值观的关系属于微弱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个性特征是个体在社会中形成的,个人所特有的稳定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能力、气质、性格等方面,它在个体的言行举止方面体现了个体的独特性。美国著名个性心理学家奥尔波特G·W·allport认为:“个性是决定人的独特的行为和思想的个人内部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

警察个性特征是指带有警察职业特点的、区别于普通人的独特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是警察心理品质的重要方面,它对警察工作的影响非常大,许多国家已经把个性心理作为选拨和训练警察的重要内容,并把它作为评定优秀警察的一个指标。

价值观间题一直是国际人文社会科学家们讨论的热门话题,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更受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管理学家的重视。他们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中人们价值观的横向比较,寻找和解释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原因。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儒家伦理对近代东亚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之作用的探讨。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不同时代人们价值观的纵向分析,探讨特定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与价值观变迁之关系。这使我们看到了价值观对整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影响。同对,价值观对个人的一生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价值观在职业认识上的体现,就是“职业价值观”,它是人们对待职业的一种信念和态度,或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价值取向。早期研究者Super于1957年提出了15项职业价值观的内容。OConnor和Kinnance于1961年将其缩减为独立性和多样化、工作条件和同事、社会和艺术、安全和福利、名望及创造性等6个向度。1982年Larcebeau则抽取了名望、利他、满意、个人发展等4个因素。这些都对职业价值观内部因素结构的探讨。1996年Halstead提出一个价值观的定义,认为价值观是对行为提供普遍指导和作为制定决策,或是对信念、行动进行评价的参照点,是使人据此而采取行动的一些原则、基本信念、理想、标准或态度。

而警察职业价值观是指警察个体对于自身职业价值的看法,包括所从事的职业的社会价值、收人,实现自己的理想、愿望等。它是警察个体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作用,只有具备良好的适当的职业价值水平,才能把本职工作做好。也就是说,警察的职业价值观应当与当前社会主流中的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价值观保持一致。如果警察的职业价值没有与当前社会中占优势地位的价值观保持一致,就会出现偏差,甚至出现违法乱纪行为。

警察的职业价值观不仅直接影响警察个体的工作表现,而且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高低和完成任务的好坏,可以说警察职业生涯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警察的职业价值观念。因此,研究警察个性特征与职业价值现状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警察群体的个性发展特点和职业价值观特点,可以为公安院校学生职业价值观教育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方法

1.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龚耀先等人修订的爱森克个性问卷作为测量警察个性特征的工具,同时邀请江苏省社科院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一起编制警察职业价值调查问卷。

该问卷参照戴维斯职业价值需要理论分为五个纬度,第一个纬度是社会地位(包括自己和其他人对警察职业的尊重和承认等),第二个纬度为工作成就(包括警察自身能力实现和工作成就感等),第三个纬度为自律主动性(包括创造性、责任性和提升等),第四个纬度为利他主义(包括社会服务、道德价值等),第五个纬度为舒适的重要性,(包括工作独立性、变化性、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

该问卷包括20个项目。其答案与得分按四级评定方式组成,评价的范围是按照“非常重要” “比较重要”“一般”“不重要”的顺序排列的。得分越高表示在该纬度上表现愈好。该问卷的内在信度即内在一致性系数为o. 75。

2.被试

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选择南京市和苏南、苏北、苏中选取样本点进行在职警察问卷调查。同时,在江苏警官学院按年级抽取样本,总计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04份,根据E卿量表中掩饰性大于70分即为废卷,又剔除1份问卷,最后有效问卷1003份。其中,学生380人( 37.9% ),在职警察623人(62.1%);男性850人(84.7%),女性1s3人(1s.3%)。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s9岁,22岁以下的332人(33.1% ) ,23 }40岁的s26人(s2. 4% ) ,41岁以上的14s人(14.s%);受教育水平:本科及以上223人(22.9%),大专603人(60. 2%),中专177人(17.7%);政治面貌:党员462人(46. 1 % ),非党员541人(s3. 9%);警龄10年以下的624人(62. 2% ) ,11一is年的138人(13.7%),16年以上的241人(24.1%);警种:治安警442人(44.1 % ),刑警149人(14. 9%),交警32人(3.1%)。

3.程序

(1)按指导语,采用纸笔测验方式完成。

(2)测试采用无记名方式,但请被试填上年龄、性别、教育程度、政治面貌、警种、警龄、工作单位,以备分类统计。

(3)用SPSS10.0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三、警察个性特征与职业价值观总体状况的比较

1.警察EPQ个性特征总体状况比较(见表1)

在EPQ量表中,E量表测量被试个性的内外倾向,高分为典型外倾性,主要表现为爱交际,渴望兴奋的事情,喜欢冒险刺激,散于捕捉机会,好出风头,易于冲动,倾向进攻,乐观迅速,但自我控制差;低分为典型内倾性,表现为安静稳重,富于内省,严谨,办事可靠,偏于保守,善于自我控制。

在E量表上,学生得分高于在职警察,而治安警又高于刑警,说明学生相对在职警察,由于社会经验较少,外向性强,冲动,自控力较差;而刑警相对于治安警来说,由于工作性质面对的是刑事犯罪,养成了严谨、稳重、善于自我控制的个性。在性别方面,男性较女性自我控制性强,严谨性高;而女性外向性高于男性,易冲动,好出风头。在年龄和警龄方面,越是年龄和警龄越长,自我控制能力、办事严谨性高于年龄小、警龄短的警察。在教育程度上,受教育水平本科以上的警察得分高于大专的警察,而受教育水平大专的警察得分高于高中或中专的警察。这说明文化水平高的警察善于捕捉机会,乐观;而文化水平低的警察善于自我控制,办事可靠。在党员和非党员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党员得分低于非党员,说明他们的自控力强,办事严谨性要高于非党员。

EPQ的P量表调查个性的倔强性,高分会表现出不关心他人,难以适应外部环境,喜欢做奇特的事情,并且不顾危险。在P量表上在职警察高于学生,说明警察的个性特征更勇于面对危险。但在性别、年龄、警龄、政治面貌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异。只是受教育水平高的警察得分低于受教育水平低的警察,说明文化水平高的警察能够较好适应外部环境,处理好人际关系。

EPQ的N量表测量个性的情绪稳定性,高分表现为情绪不稳定,焦虑,易于紧张激动,对于各种刺激反映强烈;低分表示情绪稳定,对各种刺激反映轻微,易于恢复平静,善于自我控制,不易焦虑。从调查结果看,学生得分高于在职警察,男性高于女性,受教育水平大专以上的人得分低于高中或中专生,但在年龄、警龄、政治面貌方面差异不大。说明学生由于社会经验少,遇事易于紧张、激动和焦虑,而在职警察由于社会经验丰富,已经能够面对各种刺激,易于恢复平静。而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治安情况的恶化、犯罪率上升,都会给男性警察压力,导致其易于焦虑,情绪稳定性低于女性。受教育水平大专以上的警察情绪稳定性较之于高中或中专警察,更善于面对各种刺激,易于恢复平静。

EPQ的L量表作为效度量表是测量人的社会幼稚水平,得分高表示人的社会幼稚水平低,比较成熟,办事老练。在L量表上,学生得分低于在职警察,女性低于男性,年龄越大、警龄越长的人得分越高,而受教育水平本科以上的警察得分低于大专的警察,大专以上的警察得分低于高中或中专水平的警察。党员得分高于非党员。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学生的社会幼稚水平较高,不太成熟。女性没有男性成熟,但随着年龄、警龄的增长,会变得成熟。但从受教育水平来看,可以发现,受教育水平低的人社会幼稚水平低,社会成熟胜要高,这说明受教育水平低的人由于社会经验、工作经验相对比受教育水平高的人多,所以行为表现比较成熟。

2.警察职业价值总体状况比较(见表2)

从警察职业价值观调查总体情况来看,自律主动性、利他主义的得分高于其他纬度,这说明自律主动性和利他主义在警察职业价值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下面逐一比较在各个纬度上的得分情况并逐一分析。

首先,学生与在职警察相比,学生认为警察的社会地位较高。女警察相对于男警察也认为警察的社会地位较高。从年龄段来看,22岁以下以及40岁以上的人都认为警察社会地位比较高,而22岁以上40岁以下的人或党员认为警察的社会地位不高。受教育程度因素在对警察的社会地位看法上差异不大。

其次,从工作成就方面来看,学生和在职警察、男性和女性看法差异很小,而随着年龄、警龄的增加,工作成就感增强。但受教育水平大专以上的警察在工作成就感上低于高中或中专水平的警察,党员的工作成就感高于非党员。

第三,在自律主动性方面,主要包括创造性、责任心、提升等。学生和在职警察都认为很重要,但学生相对于在职警察,认为警察的自律主动性更重要。

第四,在舒适重要性方面,主要包括经济收人、工作条件等。学生高于在职警察。年龄在22岁以下和40岁以上的人和警龄在10年以下和15年以上的人认为警察职业的经济收人、工作条件较好,而年龄在22岁以上40岁以下和警龄在10~15年的人则认为警察职业的经济收人、工作条件一般。受教育水平大专以上的警察或党员认为警察职业的经济收人、工作条件一般,而中专或高中的警察认为警察职业的经济收入、待遇还比较好。

第五,在利他主义方面,主要包括为他人服务、道德价值等方面,受教育水平高的警察较之于受教育水平低的警察,认为警察的服务意识一般,年龄在22岁以下和40岁以上的警察以及警龄在10年以下和16年以上的警察认为警察的服务意识比较好,而年龄在40岁以下的警察和警龄在10一巧年的警察的服务意识一般。党员相对于非党员认为警察的服务意识很重要,表现也较好。

四、警察个性特征与职业价值观关系

从以上EPQ个性特征和警察职业价值的结果分析,可以知道,由于年龄、警龄、教育水平和政治面貌及性别的不同,个性特征和警察职业价值呈现不同特点。下文将通过典型相关分析探讨警察个性特征和职业价值的相互关系特点。(见表3)

1.三个典型相关系数均达.OS以上的显著水平,第一个典型相关系数P二.380 (p < . 001);第二个典型相关系数p =.236(p

2.控制变量的第一个典型因素(X)可以说明效标变量的第一个典型因素(,)总变异量的14.49%,而效标变量的第一个典型因素(,)又可解释效标变量变异量的35.40%,控制变量与效标变量重叠部分为5.11 %,因而控制变量透过第一典型因素(X与,)可以解释效标变量总变异量的5.11%。

3.控制变量的第二个典型因素(X)可以说明效标变量的第二个典型因素(”)总变异量的5.5%,而效标变量的第二个典型因素(”)又可解释效标变量变异量的14. 76%,控制变量与效标变量重叠部分为0. 82%,因而控制变量透过第二个典型因素(X与”),以解释效标变量总变异量的0. 82%。

4.控制变量的第三个典型因素(X,)可以说明效标变量的第二个典型因素(”,)总变异量的2. 5%,而效标变量的第二个典型因素(”)又可解释效标变量变异量的14. 77%,控制变量与效标变量重叠部分为0. 37%,因而控制变量透过第二个典型因素(X与”)可以解释效标变量总变异量的37%。

5.控制变量和效标变量在第一个至第三个典型因素的重叠部分共计为6. 3%。也就是说控制变量经由第一、第二、第三个典型因素可以说明警察的社会地位、工作成就、自律主动性、利他主义、舒适重要性五个纬度总变异量的6. 3%,而此三个典型因素可以直接解释警察职业价值五个纬度总变异量的22.4%。三组典型相关及重叠量数值以第一个典型相关较大,重叠量数值也比较大,为5.5%;第二组次之,其重叠量为0. 82%;第三组最小,其重叠量为0. 37%。这说明控制变量E ,P,N,L所测的个性特征与效标变量社会地位、工作成就、自律主动性和舒适重要性及利他主义关系不密切,也就是说,个性特征与警察职业价值关系不密切,属于微弱关系。

6.四个控制变量中与第一个典型因素(X)相关较高者为P(倔强性),其结构系数为.737,在效标变量中,与第一个典型因素(”)的关系较密切者为工作成就(一833 )。因而在第一个典型因素分析里,主要是控制变量中的P(倔强性)变量影响警察的工作成就。在EPQ量表中,P量表测量被试的倔强性,主要特征为高分表现出对他人不关心,不易于同他人处好关系。这说明警察个性特征中的倔强性,即处理人际关系和与人相处的个性特征,影响到其对工作成就的看法,即能力实现和成就感。四个控制变量中,与第二个典型因素(X)相关较高者为L,其结构系数为.654。在效标变量中,与第二个典型因素(”)关系较密切的为社会地位,其结构系数为一735。因此,在第二个典型因素分析里,主要是控制变量中的L(掩饰性)变量影响警察的社会地位的认知。在EPQ量表中,L量表是调查人的社会幼稚水平。社会幼稚水平低的人的行为表现更成熟。因此,警察的社会成熟度影响到其对警察职业社会地位的认知。四个控制变量中,与第三个典型因素(X)相关较高者为N(情绪稳定性),其结构系数为.809。在效标变量中与第三个典型因素(”)关系较密切者为自律主动性,其结构系数为.598。在第三个典型相关分析中,主要是控制变量中的N(情绪稳定性)变量影响警察的自律主动性,即创造性、责任心、提升等。这说明个性特征中的情绪稳定性对警察的创造性、责任心、提升影响很大。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社会控制的特征范文5

论文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建设也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之点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与之并存的必然是非公有经济的各种形式,它们将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也提出了改革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任务。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传统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在保证国民经济的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和市场有序运行方面发挥出特有的优势。

社会控制的特征范文6

【论文摘要】不同行业的企业有着不同风格特征的公司治理文化,而企业独特的公司治理文化又决定着其进入新行业的成败。公司治理文化与企业的行业选择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并且公司治理文化对企业的行业选择有其自身的作用机制。企业应该综合考察其所处行业的内外部特征并将其运用到公司治理文化的管理中去,公司治理文化的行业特征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不同行业的企业有着不同风格特征的公司治理文化,而企业独特的公司治理文化又决定其进入新行业新领域的成败。因此,对公司治理文化行业特征的研究,不但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公司治理文化与企业行业选择的相互影响

1、公司治理文化对企业行业选择的影响

(1)行业结构需要一定的管理技术系统支持,这个系统与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是否切合,直接影响企业在行业中持续发展的技术能力。行业选择之所以要考虑与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相契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所选择的行业的管理技术系统与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不切合,它就很难为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者等公司治理的参与成员所接受和学习,行业优势也会因此而难以形成。

一个企业的公司治理文化,是参与公司治理的成员所拥有的经过反复整合已经模式化了的行事方式,这种方式过去曾卓有成效地适应了一定的生存环境,经过长期相传,又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的东西。在这个模式化的体系中,包含着一定特质的管理技术系统并以此为基础构成了一定的治理文化。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不仅是指物质的管理工具,而且是指特定的管理艺术。每一个公司治理文化的管理技术系统都有某种独特的素质,我们所说的模式化的东西,就是指这种特质。它的稳定性表现在:即使人们具体使用着的管理工具改变了,它还会继续存在于新的管理工具当中;甚至当人们采用其他公司治理文化传来的管理工具时,这种模式化了的特质也会借助其文化的惯性力量体现在其采用的过程中。

正是由于一个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具有这样的整合力量,一个企业的行业选择所要求的管理技术系统如果与之切合,就能得到一种可持续开发的管理技术支撑。反之,如果一个企业的行业选择与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是完全隔绝的,就意味着企业在采用新的管理技术的同时还要学会放弃既有的模式化了的管理技术能力,使自身已经熟悉并且熟练了的生存手段失效。这意味着处在行业转换当中的人们要承受双重的压力:一方面是学习、理解和掌握新的管理技术系统;另一方面是放弃业已成熟了的管理技术能力。这样的行业调整与转换,无疑会造成一种文化的断裂,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极大的困扰。这种困扰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既有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突然失灵,造成它们的浪费和流失;二是学习和掌握新的管理技术又缺乏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条件基础;三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知识背景和信仰背景,不仅是学习和模仿异质公司治理文化中的管理技术与经验很难,而且即便是学,这些技术和经验也很有可能在仿效过程中耗散和变形。因此,将一个公司的行业选择植根于企业的公司治理文化模式之中,尽可能使两个管理技术系统相契合,使行业结构的调整过程同公司治理文化的转型保持动态的一致对行业结构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优势行业形成需要一定的社会人文环境,而公司治理文化模式正是这一环境的内在基础或内在模式。一个企业公司治理文化的价值系统、道德观念等,通过对人的行为和心理的支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行业的发展,毕竟任何行业活动都是人的活动,而人又都是被打上了文化烙印的人。因此,一个企业的行业管理制度如果与其治理文化相切合,这个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即它的经济、社会功能的实现就有了深厚的基础。就公司治理体系来看,行业选择的合理与否,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它能否将一个企业内外部的人力、财力等所有资源激活并将其有效组织起来推动行业的开发与发展。

2、企业行业选择对公司治理文化的影响

公司治理文化主要受到四个因子的影响,即专用资本所有者权益保障因子、创新与开放因子、制度规范性因子和社会责任因子[1]。公司治理文化通过将重心放在不同因子上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而这种配置恰恰受到企业所在行业的强烈影响。

公司治理文化行业特征是适应企业生存需要而产生的。伴随着企业的产生,其长期生存所必须的基本假设就存在于企业员工和所有者之中,之后这些假设成为公司治理文化的一部分。这一观点与Schein的见解相一致,他解释了成功的行为如何制度化进而转化为企业价值,最后成为潜在的假设[2]。表现在行业影响方面,企业必须适应行业所要求的某些假设才能生存。与行业驱动假设相适应的行为也会导致成功的结果。这样一来,正如Schein描述的那样从成功经验中提取处理的价值观和假设凝结为公司治理文化的组成部分。一旦行业驱动假设不为企业广泛共享,那么其行为将与行业市场基本要求发生冲突并威胁企业生存。社会学家还从制度理论的角度对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组织的制度环境是指那些组织必须遵守的成文和非成文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组织的合法性、生存和繁荣。从本质上讲,它们反映了特定制度环境中成员的信念、价值观和规范。因此,行业文化也可以看作是公司治理制度价值观和信念的组织表现之一。

二、公司治理文化对企业行业特征的作用机制

与其他管理手段相比,公司治理文化的形成更加依赖于作用效果。文化以假设和相关价值观的形式介入外部环境和内部权力与控制的分配,经过市场竞争的检验,只有与其所处行业环境相融合的部分才能生存和发展。当然,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松散的,因而对于管理者来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在此基础上,企业表现出不同的战略、结构和流程。公司治理文化作用既包括与如何管理有关的内部控制导向信念,也包括与如何竞争有关的外部导向信念[3]。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莫过于公司治理文化和制度规范,由于企业行业差异,两者及其内部之间的作用重心也应该有所不同;外部导向包括处理外界环境所带来的风险等。不同的行业因其本质假设差异内所隐含的风险显然不同,如行业退出壁垒高的行业风险高于对应低的行业、顾客偏好差异及变化大的行业风险高于对应低的行业等。更重要的是行业特征风险本身将对企业如何处理问题产生重要的影响。出于行业驱动文化研究的需要,相应的行业分类系统也有待于发展。过去的行业分类主要集中在财务、就业量及产出等特征上。其实,除了上述特征外,员工技术含量、顾客偏好、产品竞争范围、行业成长等都构成了行业文化驱动的重要特征。

1、文化内部控制导向行业特征

首先,我们将内部控制要素区分为正式控制和社会控制机制。正式控制包括结果控制和行为控制(或者说流程控制),通过它可以对结果和行为进行评估、激励和奖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企业内部的正式控制还可以分为等级控制和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更多依赖于法律,等级控制更多依赖于制度。合同控制易于理解;等级控制指组织内部所采取的控制,它建立在权威的基础上,包括命令和评估绩效。配置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机构的成员、会议、政策和程序都是等级控制的一部分。不管控制的目标是在于界定特定的绩效(产出控制)还是特定的过程(行为控制),在这种控制之下往往会导致道德、责任或者是竞争意识的缺乏。并且正式控制还被认为有碍于信任的发展。

相比之下,社会控制通过“软”方法引导合意行为,更多地考虑影响他人行为。社会控制基本假设是人们可以最终决定自身的行为:通过社会化和一致的决策流程、强大的价值共享,员工将更加忠于企业;通过建立共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减少组织成员之间目标差异,以达到影响员工行为的目的。这种影响只有在共享目标、价值观和规范时才能产生作用。也就是说,社会控制只有通过公司治理文化这一纽带才能发生作用。在长期社会控制的基础上,企业之间价值共享还能进一步增强企业内部的信任关系。此外,社会控制还为参与公司治理的成员提供相互支持的氛围从而增进企业内部的相互理解[4]。尽管社会控制存在正式控制所不具备的种种优点,但是社会控制并不排斥正式控制,相控制必须以健全的正式控制为基础。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最优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由任务的特征决定的,也可以说成是控制机制情境适应性。即:在任务特征和控制机制之间存在适应性。对控制机制的选择取决于任务的两个特征:知识可传递性和结果的可测性。知识可传递性指管理者对整个知识传递过程能够理解的程度。结果可测性是指以客观、精确的方式对结果进行评估的能力。结果控制对于高可测性和知识传递性较为适应,而行为控制则恰恰相反。当两个纬度都较低时(如非常规问题和创新等),社会控制(对应于公司治理文化)相对于正式控制(对应于制度)为最佳。

任务的行业特征,包括行业知识密集度(尤其是隐性知识)和行业内企业信息对称程度对内部控制的选择都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知识的可传递性取决于知识符号化和标准化程度特征,这与企业的知识密集性及其知识类型是密不可分的。

2、企业行业文化外部导向特征

公司治理文化外部导向也即公司治理行为对环境的适应性,来自于公司治理理念与外环境的整合。在这一过程中会产生企业公司治理独特的行为模式,这种独特的行为模式系统能够反应公司治理文化的个性、特殊性和生命力。对公司治理文化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竞争环境根据其复杂和动态程度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三个纬度[5]。

(1)产品市场的集中度和复杂性(所在竞争环境的企业数量和差异性)。企业运作的竞争形势对其公司治理文化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纬度。企业相对数量(行业集中度)决定了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可以从完全垄断到完全竞争。毫无疑问,完全不同市场结构之下的公司治理文化将存在显著的差别。

(2)稳定性或者动态性(行业环境的变化程度)。行业环境的稳定性或动态性对企业价值观和基本假设有重要影响。如:在高技术行业中,企业所处高度变化的环境促使个体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积极行动解决问题。企业最大的需求是创造力和快速开发能力。相比之下,在稳定的市场中企业的行为标准涉及到人际关系、组织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及人力资源的发展和稳定。

(3)成长性(企业所处行业的成长速度)。行业成长性能够影响企业承担风险创新能力与组织管理和行为,而这些都将反映在公司治理文化中。行业高速成长则意味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同时高行业成长还会影响员工稳定性、潜在创新资源。这些都会增加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重视程度。相比之下,在低成长行业的企业中更加倾向于依靠正式控制如政策、程序来指导员工的行为。许多实证研究表明,行业成长与其技术进步密不可分。新的技术和方法能够减少不确定性并增加行业内企业的生产能力。反过来说,在高度成长的行业中企业将经历资源充沛、利润持续增长和大量的机会并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在行业成长性方面,我国企业具有明显的自身特征。自1979年起,除了为期不长的打断之外,我国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必然是绝大多数行业的高度成长。企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客观地讲,我国的企业远没有经历过像早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的而又残酷的大范围的激烈竞争的时代,大多数企业并不具备成熟的公司治理文化,其中包括适应高度成长的公司治理文化。一般来说,企业起步阶段,免疫力都很差,也就是说面临的风险比较大。尽管如此,企业却得到了其能力之外的成就。

三、公司治理文化产业特征的现实意义

1、指导公司治理文化的管理方向

我国公司治理文化所处的阶段决定了公司治理文化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众多的弊端。公司治理文化不仅仅存在管理手段上的问题,发展方向也非常不明确,特别是在对企业创新性的考虑上常常是有欠考虑。然而,公司治理文化管理具有不同的偏重维度,企业首先必须明白公司治理文化管理的方向性,然后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方法。比方说,制造业企业间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相似性,它们都更加重视创新和冲突解决,创新能力甚至成为影响企业存在与发展的核心竞争能力,因此企业在制定公司治理文化战略决策时,必须认真分析其所在的产业对创新的特殊要求,选择合适的公司治理文化维度及管理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指导公司治理文化变革管理

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变化可能同时导致与这相关的假设和价值观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对于这些变化,管理中也可能会忽视公司治理文化的相应调整。如果这样的话,新的文化冲突就很可能出现并进一步诱发公司治理活动中的成员的抵触情绪。于是公司很可能出现公司治理绩效下降,由此带来的压力会迫使企业改革。但是以过往的经验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文化常常会抵制变化。然而,环境的变化很少导致公司治理文化从假设层次上发生改变,如果这样的话很可能导致重新构造整个产业。相比之下,公司治理文化在价值观层次上发生变化是常有的事情,价值观层次的变化会产生企业改变公司治理文化的压力,如:新的管理方式、引进具有不同的文化前景的成员顾问等。也就是说存在两种层次上的潜在力量对公司治理文化产生作用:假设和价值观。显然,假设层次的变化对于企业来说更加具有影响力。它可能人们在进行商业运作时下意识的思考和行为方式。企业需要新鲜的血液促使假设层成功地转变。价值层面上的革新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原有的成员或许就能够胜任。当然,组织必须经历一个再学习的过程,如国企改革前后的公司治理文化的变更,国企改革之前,政府是企业运作的主导力量,随着产权制度与产权结构的改革,股权结构渐渐多元化,行政干预的力量逐渐减少,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所处的新情况重新调配公司治理文化的特质。

3、为公司治理制度与公司治理文化配合提供参考意见

制度和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首先,通过简化决策过程,节约交易费用。当公司治理活动中的成员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而无法迅速、准确、低成本地作出理性判断时,他们便会借助于公司治理文化中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准则等“习惯”进行决策,从而简化决策过程。一个企业的公司治理文化一旦形成,它就建立起了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如果公司治理活动中的成员在价值和行为取向上与公司治理文化的系统标准产生悖逆现象,公司治理文化会将其纠正并将之引导到公司治理的价值面和规范标准上来。靠这种协调机制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其次,减少机会主义,节约监督成本。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监督和考核以及加大处罚力度等制度安排增加机会主义成本,从而减少机会主义的发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但这需要较大的监督成本,而公司治理文化所代表的意识形态作为一套价值观念或认知学识,是公司治理中每个成员都具有的,它的存在可以使人们限制自己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搭便车”现象的发生,从而使人们超出对个人直接利益的斤斤计较,并诱发集体行动。意识形态通过增强个人对于某项制度安排的法理性认同和依赖,能够淡化机会主义行为。

最后,加强对企业相关各方的激励。诺思等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一定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仅是减少经济秩序交易费用的重要制度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对经济主体创新和进取精神的推动,具有和产权界定匹敌的巨大作用,它可以提供选择性经济动力激励等方面的产出,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基础。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除了物质经济利益之外,还追求安全、自尊、情感、社会地位等社会性需要。公司治理文化具有使公司治理活动中的成员从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的效应。公司治理文化把尊重人作为中心内容,以人的管理为中心。所以,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及行为准则会形成强烈的使命感、持久的驱动力,成为成员自我激励的一把标尺。同时一种优秀的公司治理文化也强调股东、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方等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它不但加强了对企业相关各方的激励,而且企业通过创造除物质激励的其他激励方式来满足不同成员的不同需要,从而强化企业各方的合作博弈,成为解决企业相关各方激励不相容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刘翌·我国公司治理文化理论与实证研究[J]·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1·

[2]Schein,EdgarH,“ComingtoaNewAwarenessofOrganizationalCulture”[J]·SloanManagementReview,1984,Vol·25,Issue2·

[3]Chatman,JenniferA;Jehn,KarenA:“Assess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IndustrycharacteristicsandOrganizationalCulture:HowDifferentCanYouBe?”[J]·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MississippiState,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