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的意义范例6篇

财政审计的意义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绩效审计;重要手段

历经30年的传统收支审计在今天已经逐渐步入成熟,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不断发展,公民有着较强的民主意识对于政府机构支出的增加,加之目前资源的稀缺增加了公民对于相关机构资源使用率的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绩效审计已经成为国家审计的主流发展,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内涵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定义。

现阶段各国政府对于绩效审计的界定没有统一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条例。在目前情况下,中国政府绩效审计,就是对国家各级部门的财政收支或国有企业的财税收支及其管理活动的:效果性、经济性、效率性进行的审计和评价。

(二)政府绩效审计的内涵。

绩效审计的本质,其实就是资金运行绩效审计,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效果性――计划、方案等目标的实现程度。既经营、政策以及其他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经济性――对投入人、财、物等资源是否有效经济合理利用。即支出是否节约,效率性――以一定投入取得最优产出,即支出是否高效。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我国的绩效审计以应以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为目的,紧紧围绕中国的发展战略,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资源使用的效率性、达到目标的效果性进行的审计,着力解决体制建设、制度建设和管理建设等层面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着重把握绩效审计项目的选择原则与程序、绩效审计审前调查的步骤与方法、绩效审计证据的收集评价及绩效报告的框架,结果的沟通以及后续跟踪等重点,准确理解、把握我国绩效审计的定位,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二、审计发展规律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定位与发展趋势

(一)审计发展规律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定位

世界万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律所在,人不能改变规律,但是人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按规律做事,事半功倍。国家主席同志反复强调,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产值不高,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均衡的情况长期存在,制定政策和制度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我国政府绩效审计,要达到审计的预期目的,就必须尊重审计发展的客观规律,实事求是,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实际出发。

现今我国绩效审计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得不深,大多精力花在研究如何实施绩效审计项目上了,绩效审计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究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建设性作用,在哪些层面发挥建设性作用,也很少去认真审视绩效审计在我国审计工作总体布局和发展战略中的位置,缺乏对绩效审计与审计工作关系、中国特色绩效审计与中国特色审计制度关系的深层次思考。我国绩效审计实践经验尚且不足,在研究过程中,很容易走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困局,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不明显。政府审计因需求而产生、因需求而存在,围绕着需求的变化去适应和发展。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关系等因素的变化,政府审计应作出相应调整、创新工作的理念、目标、思路、内容和方式方法。绩效审计并非仅作为“问责”和“问效”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存在,而是审计工作发展和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绩效审计模式,必须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发展的实际、联系政府审计制度创新的要求来进行,这显然需要更加宽阔的视野。

所以,应当着眼于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来对中国审计创新和完善、着眼于中国特色审计工作的整体发展,构建中结合实际。只有这样,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才能真正实现,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进程牵制着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短时间是很难有根本性的转变和突破,只要一点一点的改变就审计模式而言,现阶段的科学性的发展观念的提出、政治理念的转变、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逐步构建是我国审计体制的建设和完善的有利条件当财务收支审计不能满足审计评价的需要时,审计就自然会扩大职能作用范围,向高层次的绩效审计发展。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强调,把科学的发展经济做为主题,加速经济发展的转变为主线,把加速经济发表的转变,贯彻到发展经济社会的全过程中审计署2008-2012年发展审计工作的规划中审计署提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使经济发展的转变得到了促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效果、效率性,在政府审计总量中我国目前绩效审计占的壁纸虽小,但是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积极探索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道路,实施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审计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政府绩效审计促进经济有效发展

政治经济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绩效审计促进的绩效审计的开展是政府的发展审计的新阶段,绩效审计使政治体制得到了改革并促进了政府职能和服务质量以及政府管理。绩效审计在国内政治经济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使政治经济制度正常运转和完善。我国目前对政府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一切行动都需要人民的监督,服务型政府要做到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真正做的人民服务,政府部门和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政府的行为是否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越来越多受人关注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绩效审计完善的制度,对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和效率以及效果性有显著的提高,也提高了广大群众监督政府的热情从而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和发展。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要求我国在经济制度资源上面实现可持续发展,尽可能的更有效的利益有限的资源。所以的财政支出,都要有限的利用在人民群众上面,要实行节约,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改用的地方,使之发挥最大的作用 在我国财力资源有限的状况下,为了加强对各部门各个单位对支出的控制监督,要经常性的对财政支出进行检查和监督。有利于使资金都用到刀刃上面提高绩效。这样做我国的财政支出就要两个方面的好处(1)有利于维持我国国家部门机构正常的运行。(2)有利于使国家的政府机关发挥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一)审计产生于经济监督的需要

社会财富的增多和生产力的发展是审计产生的必要条件。委托关系及关系:当少数人手中掌握着这些财富,不能直接经营或者管理时,便需要委任或委托专家代替经营或管理。者便对财物具体安全和有效使用的责任。还可以委托或委任专家对其财政财物审查避免错弊行为,由此可以说明委托是审计的基础――受托责任关系。

在很长的一段的时间里审计的目标不是效益,那是由于经营管理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下、经营者没有明确的经济效益责任要求。先前提出的财会审计需向经济效益方面延伸但不能称为绩效审计,那是因为从2003年开始相关审计机构的绩效审计才把评审鉴证效益作为责任基础,效益审计的优劣作为目标。

(二)绩效审计产生的环境重要条件是经济条件

对预算成本实施管理、强化预测决策的制度,明确管理真的责任,明确各个职位的法律责任,健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全景

和规模的扩大,要从多方面的角度讲经济效益 如: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降低生产成本以及经营管理方面所需要的成本。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对审计提出了更严的新要求。

国家体制的改革和法制的加强也对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人民法律意识日渐强化,国家更是加强了贪污、违法的惩罚,重视道德的培养,使其活动减少,纳税人更加注意财政支出的等项目成效,注重节俭,财政支出透明话,财政的透明话和群众的监督的加强促进了绩效审计

(三)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现今,审计工作通常是围绕会计政策与财务制度范围展开,加之政府管理体制存在漏洞,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理论原则是以会计假设为基础,在这些条件下得出的审计结果具有局限性。例如以财政资金审计为主的政府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只检查收支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忽略政府机构工作目标以及该目标工作的效率以及最终效果,一味的关注资金的真实与合法,最终得出的审计结果只会偏离最初的审计目的,该结果在实际的评判过程中的实际价值也是大打折扣。

现今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社会矛盾。长期以来,在我国,权利集中与制度缺乏的背景下,领导阶层有些人出现盲目决策,好大喜功,违背规律的做出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形象工程”“绩效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接二连三的冒出,这些人认为花政府的钱白花白不花,政府资金预算变成个人手上可任意处置的奶酪,都想咬一口,各个项目都想插一脚,这种情形下,国名经济长期呈现高速度低效益且重速度轻效益的问题,人民对于国民经济呈现的现状也是熟视无睹抑或习以为常。种种的问题归根结底都指向一个问题: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重要性。例如在2010年审计署移送的131件案件线索中,大多数的案件发生于工程建筑、土地开发、招标采矿以及房贷理赔等环节,这些中饱私囊、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很多甚至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成为重案要案,开展政府绩效审计能够一定强度上打击这些违法犯罪,也更加体现出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重要性。

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审计必须直面制度空白下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当前的主要矛盾,而绩效审计肯定是重要手段之一。审计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让其脱离整体,同时也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让其超越整体。所以,当前我国的国情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此国情下应当将收支审计与政府绩效审计并重。中国的当前国情决定了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经济体制不健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严峻情况下,政府绩效审计的已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竭尽全力为实现经济建设目标保驾护航。(作者单位: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审计局)

参考文献:

[1] 万玉昆:中国政府绩效审计研究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审计同仁和有兴趣的同志对新条例有个初步认识,笔者结合有关资料和审计实践,对新条例涉及的几个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思考,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法治司-审计法修订释义读本[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审计署,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

[3]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审法发[2010112号)[s]

[4]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号令)[s]

[5]审计署1号、2号、3号令[s]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 政府 绩效审计 意义 问题 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传统的政府审计工作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绩效审计作为现代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可以实现对政府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约束,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政府绩效审计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与发达国家的政府绩效审计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研究政府绩效审计,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绩效审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意义

1、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审计制度开始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起到了保证政治经济制度正常运转,促进政治经济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作用。我国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应该将公共财务支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绩效审计制度,就能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2、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是保证国家职能正常运转的需要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成熟,市场自身的资源导向作用还不完善。这就要求政府在行使其宏观调控职能时,应尽可能经济有效的使用资源,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在我国目前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对政府各部门和机构进行监督,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财政支出的控制,提高财政支出的绩效,使有效的资金在保证国家职能正常运转的同时,还能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3、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是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机构的需要

实施政府绩效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从政府开支的成本—效益角度来衡量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配置与使用的有效性。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工作,可以检查政府机构的职能设置是否合理、政府公务员是否尽职,从而促进党政作风建设,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开展政府绩效审计能够发现“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符合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机构的需要。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上不统一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我国审计界对绩效审计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传统政府审计观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对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存在着误区。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效益只是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领域而言,我国政府审计也就无需进行绩效审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目前政府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真实性审计,开展绩效审计会妨碍真实性审计。这些片面认识导致公众无法正确把握绩效审计的主旨。

2、审计评价的标准难确定

绩效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进行绩效审计评价的基础,是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的依据。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不太完善,国家还没有出台权威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衡量审计对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标准也难以统一,对经济效益的衡量仍需要分析各个被审单位或项目的具体情况,绩效审计标准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影响绩效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因此,评价标准问题一直是制约绩效审计有效开展的关键因素。

3、绩效审计的方法难统一

我国审计机关自成立以来,尚未对绩效审计方法进行系统的总结,也没有对国外绩效审计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导致审计对象和内容不确定、绩效审计的方法也难以统一。在具体的政府绩效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必须针对不同的部门选择不同的方法,这就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难度。尤其是对国有资产投资部门,由于缺乏精确的衡量方法,审计人员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审计评价,加大了审计风险。

4、审计人员的配置不合理

由于政府绩效审计方式和评价的特殊性,审计人员只具备财经、审计方面的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通晓经济管理和工程等多方面的知识。目前,我国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与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多数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公共管理、行政法规、财政财务和现代审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知识结构不能适应现代审计工作的需要,这直接影响了政府绩效审计的效果。

5、绩效审计的证据难收集

审计证据是证实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状况的载体,实施绩效审计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在绩效审计中,由于绩效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评价和建议,所需要的审计证据不仅局限于报表、账簿,还表现为无形的、间接的社会效益,如建设学校、环保绿化、提供精神产品等,审计人员通常面临难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绩效审计的证据难以收集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效果。

6、政府绩效审计的效率低

政府绩效审计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审计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和国外相比,我国审计工作中绩效审计工作的比重仍然较低,还处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模式,导致政府绩效审计的效率低下。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政府绩效审计已不能满足现代政府绩效审计的要求,对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改变政府绩效审计效率低的现状。

7、现行审计管理体制缺位

目前,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尚不完善,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仍然存在,公众对公共财政的认识不足,对政府绩效审计的认识存在偏差。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公众对财政支出的效果越来越关注。而在我国政府审计实务中,对主要的公共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审计的还很少,真正意义上的绩效审计并不太多。现行审计管理体制缺位,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三、对我国实行政府绩效审计的建议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 执法依据;职责调整;新增权限

[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4-0187-03

[作者简介] 马同保,安阳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审计。(河南 安阳 455000)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简称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法》中有关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一、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及其法规规定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也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作为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监督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专业性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为此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然而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对此新《法》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规定明确指出了,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作为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不能超出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第一,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否则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审计机关只能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法》上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立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第三,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新《法》规定,审计机关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如果审计机关作出了吊销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之类的审计决定,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

新《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

将“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拓宽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的审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其能否通过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好所承担的事业任务,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因此,不能再以国家投资多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审计监督,而应将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一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同样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客观形势需要,新《法》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与纯粹国有的金融机构、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接受、占用了国家财政资金,或者说使用了纳税人的钱。如果不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大量的国有资产将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所谓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是指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机构。所谓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新《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也都纳入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从而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

新《法》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几年的审计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本次修改就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具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除了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有省部级(含)以下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地方党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是指由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涉及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新《法》将旧《法》的“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今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审计机构,其工作质量的保证,不仅需要业内自律,而且还需要业外的国家机关即审计机关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关负责核查的审计报告,仅限于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是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核查。并且审计机关在确定要核查的审计报告的具体对象及审计方法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操作。

三、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新《法》在审计机关权限方面增加了许多。主要体现为“查电子权”、“查账户权”、“封存权”和“提请协助权”等四个方面。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这就是所谓的“查电子权”。这一权限的理解,第一,审计机关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都有权检查。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这就是所谓的“查账户权”。首先,它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发现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很好履行审计职责的必然要求。其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并且做到账户余额、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内容的全面审查。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必须事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以防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第五,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最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5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其实审计的合法性与效益性是与审计真实性互为前提与互为补充的。审计的真实性,就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及其他经济活动已经客观发生了的,而且是全面、完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制度和准则,及时、准确的反映到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上。

毋庸置疑,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社会及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面对巨大的诱惑、及有些重要的权力还没有真正得到约束的过程中,在诚信、契约、法律精神理念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且深入人心的过程中,仅仅依靠人的善良、道德、觉悟以及自律是远远不能解决社会和经济生活当中一些复杂而又深层的问题,同样也解决不了社会和经济生活当中真实性的问题,而作为独立性经济监督的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真实,就显得格外的重要与迫切了。也只有社会与经济生活各领域一切的现象、问题是客观的真实反映,那么解决社会和经济生活当中的问题就有了客观、真实的基础,才能为宏观决策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了。比如说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民收入,财政财务收支水平,粮食产量及库存水平,进出口贸易水平,以及企业的盈利情况等等,这些数据往往决定着宏观政策取向及走向。

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化的步伐日益加快,全球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互相影响,互相依存。特别是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变化,已经可以对全球的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深刻变化。而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又是一个在国际上负责的大国,其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领域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就更加有特别重要而又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案例,就可见一般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的重要性。从所揭露的案例真相来看,该公司长期存在精心策划,乃至制度化、系统化财务造假。使安然公司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从而也使杜克(D uk e)集团损失了1亿美元,米伦特公司损失8 000万美元,迪诺基损失7 500万美元。在财团中,损失比较惨重的是J.P摩根和花旗集团。仅J·P摩根对安然的无担保贷款就高达5亿美元,据称花旗集团的损失也差不多与此相当。此外,安然的债主还包括德意志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招商银行日本三家大银行等。也使得全球排名第五的会计事务所安必信被美国证券委员会罚款700万美元,并关闭撤销了该会计事务所,安必信作为世界第五大会计事务所也从地球上消失了。2001年发生在我国的蓝田股份财务造假事件,也使得当时被誉为“中国第一农业股”蓝田股份轰然倒塌。当时的董事长身陷牢狱,蓝田股份财务造假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经济损失,无人统计,也无法统计,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人们对有关部门的信誉和人们对国家和政府的信心会大大的降低,无诚信之感,无安全之感也会随之而来。然而诚信、真实、信心、法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还有就是2008年发生在美国华尔街的次贷危机,使得具有200多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倒闭,从而引发一场全球金融危机,以及2011年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票遭遇了被做空的命运。从某角度上看,无不与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有关。

纵观我国的社会和经济领域现实的情况,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国际地位显著提升,国强民富,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各项事业也呈现出蒸蒸日上的景现。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体制与机制上的深层次矛盾更加突出,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清晰的认识,以及有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的扭曲,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普遍存在,各领域的造假行为有增无减,且有蔓延及扩大严重之势,有的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如1998年全国粮食亏损挂账审计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安徽某个地方把所有仓库的粮食放在一个粮库里。特别是在经济领域的造假行为切不可等闲视之,对它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觉。比如大到国内生产总值的虚报,有的地方已出现虚报了几倍、十几倍,甚到几十倍情况;财政收支的造假,有的地方特别是市、县、乡三级政府由于历史和现实以及体制机制的种种原因,财政收支水平严重不真实,以至于财力有限,导致了有些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不能落实到位,从而形成了半拉子工程,不能及时发挥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正常运转;小到企业财务报告的不真实,企业的资产、负债不实,虚盈实亏,则有可能像安然公司、雷曼兄弟与蓝田股份一样,给国家和投资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从而成为引发金融风险的隐患。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6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审计的作用更加突出。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工作发展的主题工作,是国家相关法律赋予审计工作机关的重要职责。近些年来大多审计机关在面对全新的发展形势,都对自身财政管理工作进行了优化改革,在努力提升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使得自身的资金等方面得到了有效的节约保护。但是面对着日益更新变化的经济新形势,财政审计工作环境所接受的新变化,对当前审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工作要求,相关部门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对自身工作进行全面思考,促进当前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 

1 现阶段我国财政审计工作所面临的新环境 

1.1 建立全新的公共财政体系 

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全新的公共财政框架在逐步建立,以此来解决当前社会突出的公共问题,使得财政收入和支出更加完善,维护社会财政的公平和稳定性。现阶段公共财政所承担的基本工作责任是保障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转,以维护经济的全面发展,使得当前国家各个领域的基本收入能够保持公平稳定的发展环境。对我国现阶段的财政支出结构进行不断的完善,使得国家的资金能够全面分配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对于我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发展等基础设施的配置更趋于完善,使得此领域的投入更加平衡[1]。 

1.2 财政预算工作趋于稳定化发展 

现阶段财政的综合预算范围逐步覆盖到政府各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中,此类新型的财政预算体系所预算的范围更加全面,能够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所包括的多样性。将现阶段我国财政资产以及综合财力归于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维持预算的有效平衡。对财政部门所管理的资金进行综合管理,使得政府之间的资源财力能够得到有效配置,维护社会的公共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3 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 

现阶段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发展多变的外在環境,实行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制度。此项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提升财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使得政府的财政收入情况受到社会公民的有效监督,使得人们的公共参与热情不断提升,使得国家财政资金得到规范化的利用。这能够使得国家财政资金的有效供给,满足我国现阶段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平稳发展。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是对国家工作的负责,也是对现阶段我国纳税人负责。通过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分析整合,使得财政资源在预期的计划阶段进行使用,使得资金管理工作更加全面。对资金的使用上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这有助于控制预算的主要规模,使得资源能够协调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从而能够使得财政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我国当前的财政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补充完善[2]。 

1.4 财政收支范围在不断扩大 

立足于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全新阶段,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都在不断发展,地方政府的资金收支情况在不断扩大。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配置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国家财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所以新时期相关的财政审计工作需要进行深刻探析思考,也为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1.5 社会对于财政资金的具体关注度在提升 

随着新时期政策的发展变化,加强近些年来科学发展观的深刻落实,国家逐步加快民生方面建设的步伐,对改善民生方面的财政支出在不断扩大。此外加上社会参与民主建设的程度不断加深,社会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在不断提升,对国家财政的收支情况的整体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要求财政部门的各项支出逐渐透明化[3]。 

1.6 资金管理信息化程度加深 

现阶段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当前社会的各个领域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我国大多地区的财政部门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财政管理通道,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有效查询。但是目前我国财政资金的管理中仍旧存在着相应的问题,财政的综合预算需要进一步改革,对于预算要注重真实完整性,财政审计的工作领域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多领域的拓展,要完善当前绩效考核制度中缺失的部分,对于审计组织形式进行全面改进,促进审计工作效率的有效提升[4]。 

2 现阶段加强财政审计工作的相关建议 

面对当前社会主义经济等众多方面全面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深化财政审计工作是一项长期发展和努力探究的过程。国家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前时展的新形势,对自身工作进行分析整合,坚持高质量、有目标的工作方向和正确有效的指导思想,以促进全面改革为发展的整体思路,在促进财政管理方面积极构建完善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使得社会财证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维护,财政资金能够发挥出实效性。 

2.1 拓宽当前财政审计覆盖范围 

要在新形势下加强财政审计工作的效率,首先要完整的控制财政审计的覆盖范围,对于社会中的财政资金都要归为审计的范围内。对于审计的领域都要纳入政府的收支范围中,使得国家部门能够对各领域的资金进行统一化管理,使得财政与审计工作紧密联系。审计工作要逐步延伸到地方二三级单位,此类单位是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通过审计预算,加快相关的整改力度,使得预算的结果能够得到有效的公布。此外加强审计工作的同时,还要增强对预算审查和研究,注重对各项预算编制的监督,切实保障预算方法的科学性。对于财政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使得审计工作更加具体全面化[5]。

     2.2 完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工作 

现阶段根据当前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工作重点,需要工作的重点转换到财政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上。对于相关项目进行全面的预算,对各类虚假情况进行查处整改。审计项目的相关额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审计相关项目的支出情况是否合理,项目的实际效益能够保障社会的发展。对地方各个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以报告的形式进行审查,根据相关的项目财政标准对审计的效益情况进行比较评价,发现其中存在的工作问题进行全面整改[6]。 

2.3 借助信息化的资源 

当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审计工作的补充,使得国民经济能够有效借助信息资源实现自身的发展。要在信息化的发展背景下,完善审计相关的监督工作,使得财务等方面的工作更加规范化,能够促进审计工作质量的提升。审计工作随着新时代的发展变化,工作重心以及重点内容都在发生着相应的改变,所以工作方式也要进行相应的转变,这也是时展的要求。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的平台对信息库进行范围,通过方便快捷信息传递,极大地缩短了过去进行检查的时间,使得财政收支情况更加突出。通过信息化发展速度加快,通过计算机远程的访问也能够使得审计的程度不断加深,能够极大地发挥出审计软件的自身优势。当前我国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之间互联网平台已具备良好的技术支持,能够对财务信息进行全面的管理,使得财务管理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大大提升。 

3 结 语 

总而言之,面对当前全新的财政运行发展环境,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思想及方向的转变,最大程度地扩大审计工作效率的提升,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文磊,刘方兴.浅谈新的财政审计环境下如何加强财政审计工作[J].中国内部审计,2014(4):81-85. 

[2]李揚.四方联动创新财政审计新思路[J].审计与理财,2011(10):16-16. 

[3]何洪彬.后金融危机时期深化财政绩效审计的思考[J].审计研究,2010(4):18-21. 

[4]郭捧娟.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财政审计[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