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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范文1
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毫不动摇地坚持农业家庭经营方式
“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韩俊表示,现阶段工商企业大规模租种农地,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应坚持让农民种自己的地、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真正做到农地农用、自愿流转,确保农民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韩俊强调,坚持家庭经营不动摇,绝不是固化目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我国是世界上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最小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有2.2亿个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不到0.6公顷,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必然伴随一个土地不断向种田能手集中、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的过程,这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为了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韩俊建议,随着农民不断向城镇稳定转移,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育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制度怎么改——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韩俊表示,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的基础性制度,事关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以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核心,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为此,一是明确界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韩俊认为,只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才能安心,农村才能长治久安。为此,要加快给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让农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强占强征土地,损害农民土地财产权。
二是禁止强迫农民以土地权换市民权。“家中有地,进退有据。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不是国家无偿分配给农民的福利,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韩俊说,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应赋予农民工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股权自主处置权,为农民实现土地财产权创造条件。
三是真正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韩俊认为,我国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的补偿偏低。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巨大,需要大幅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严格管制非农用地总量的基础上,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直接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农村经营体制怎样有活力——建立健全农业经营服务体系
农户分散经营有其不足之处,如何才能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呢?韩俊提出,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为此,韩俊认为,要加快推进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此外,韩俊表示,要进一步发挥好村级集体组织在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是我国农业体制创新的方向所在。
农产品有效供给如何保障——加快改善农业技术和设施装备条件
“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韩俊表示,必须把农业科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农业发展中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对此,韩俊建议,要发挥好科技对现代农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农业机械化。
未来农业谁经营——加快培养新型农民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批青壮年进城务工经商,农业劳动力素质呈结构性下降,一些地区农忙季节农业用工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村庄空心化、农业副业化、农民老龄化”问题开始显现,农业面临后继乏人的危险。未来谁种地,是个大问题。
对此,韩俊提出,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下大工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引进和造就各种专门人才。
韩俊建议,大力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加快培养适合现代农业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积极发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加大对大专院校农林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鼓励他们毕业后到农村去施展才能。
农民往哪儿去——继续转移农民,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是富裕农民、发展农村的治本之策,也是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最大难点。我国特殊的城市化路径,在城乡之间形成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不仅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有效弥合,同时在城市内部又形成新的二元结构。现在的农民工在城镇面临着就业不稳、家分两地、居住不定、服务不均的问题。随着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改变,农民工的利益诉求由过去的就业和提高工资,变为现在的希望在居住、社保、医疗、劳动条件、子女教育等方面获得更公平的待遇。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范文2
一、家庭承包经营是个体经济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除土地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农户的私有财产,农民不但拥有这些生产资料,而且直接支配使用它,其所有权与实现形式相统一。土地虽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要素是属于集体的,但它已按合同约定交给农户使用,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并未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使用状况看,家庭承包经营表现为个体经济性质。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在这种承包经营制度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他们凭借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全表现出一种个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或许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济主体不是仅农户一方,而是包括农户和集体两方,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统”就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分”就是指农户,所以家庭承包经营还是属于集体经济。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家庭承包经营在它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家庭承包经营”的转变,这不是简单的提法不同,而是包含着质的变化。所谓“”是一种“生产责任制”,农户只是从集体那里领受生产任务、向集体负责、实行联产计酬的生产单位,至于生产什么、产品如何分配都得听集体的,这就意味着农户经济活动中受集体制约的生产成分重,而自主的经营成分少。所以,当时认为“”是集体经济还是符合一定客观实际的。而“家庭承包经营”则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责任制”,取消了“联产计酬”,从制度上确立了农户的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是对农户的一次解放。这种经营制度强调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种植经营自,允许各种要素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其个体经济性质非常明显。
第三,再看家庭承包经营的分配方式。
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彻底打破了“大锅饭”,拉开了收入差距,实现了“谁劳谁得,多劳多得”,农户只需承担法定的因承包集体土地而应尽的税费义务,集体不得随意侵占农户的个体利益。
这种分配方式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由各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收入的高低,承认个人在能力、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差别所带来的收入差别,具有典型的个体经济性质。
综合以上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中的产权状况、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收入分配方式等几方面的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属于个体经济性质。
二、确立家庭承包经营个体经济地位的意义
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有利于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这种状况将长期存在。广大农民以什么身份和地位从事农业,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巩固,而现行的呈个体经济性质的家庭承包经营深受农民欢迎,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坚持并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扫除关于家庭承包经营的陈旧观念,抛弃妨碍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个体经济而存在的错误做法,就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使将来生产力发展了,农业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或私营)性质还是可以而且应该长期不变,有人担心承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既缺乏根据也没有必要。
一方面,一种经济形式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经济只能由它的客观状况所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经济性质是由它的客观状况所决定,我们只能尊重客观实际。
另一方面我国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所占全国GDP的比重并不高,资料显示,“九五”期间,农业占全国GDP的比重将下降到13%以下,而这不高的农业国内生产总值还不全部是由家庭承包经营所创造的,可见,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并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我国现在的情况看,非公有制经济还要大发展。
所以,家庭承包经营既然已被实践证明为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好的经济形式,我们就更应放手鼓励,把它划归个体经济丝毫不值得害怕,而恰恰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尽快改变农村面貌,使农民增收致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主体必须产权清晰自主经营。从经济性质上明确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也就从法律角度承认农户不再是农村基层行政组织的附属物,而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他们拥有属于自己的明晰的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实现在市场规律作用下的多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同时,只有把农民引入市场,才能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村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历史进程。随着农业生产力发展,一批农民将从土地上解放来,从事二、三产业,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致富的问题。
要进一步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这是一个必然趋势。要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由农民按民主、自愿的原则去办,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如果不承认农民是独立的个体经济主体,而是“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下的农民,他们无形中头上还戴着“紧箍咒”,就没有办法实现自愿、自主的联合。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范文3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036-1
1 农村制度的所取得的显著成绩
1.1 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国地广人多,人均占地面积较少。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耕地的制度,对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区建设用地进行了严格规范,非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已经初步得到遏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目前,在我国无论农村还是城市普遍存在着土地资源利用率低和闲置浪费现象发生。据统计,我国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将近130多平方米,发达国家仅仅82.2平方米、发展中国家83.3平方米,我国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国家的平均水平;工业用地平均产出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也普遍较低。因此,一定要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1.2 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实行后,已经完全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民非常希望稳定土地产权关系,对农户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应该依法保障,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一直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序流转,并一直鼓励土地的合理流转,因此,在农村改革以来,土地流转发展了多种形式。同时,我国正在逐步健全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明确在土地流转中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另外,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发展情况,对土地流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合理政策要求。
1.3 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在征地的相同区片内,补偿标准应统一,不应该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征地过程中,一定要让农民合法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同时,根据各地征地出现纠纷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渠道,同时,在场地、贷款、税收等方面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合理的优惠政策。对征地面积较多的村庄,可以采取征地后为农民留下必要的经营地、居住地等,而后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开发,以保证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
1.4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严格执行对宅基地的管理。坚决实行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严格杜绝超标准建房。农村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较大,因此,整理农村宅基地,使农村居住集中有序,土地使用由零散使用变为集约使用,以利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农民集中建设住宅,避免“空心村”的存在。对农村宅基地整理后所盘活的土地首先应该复垦为耕地,如果征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应该先安排满足集体建设用地需要。
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重要土地资源,是国家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基本生活居住权利而实施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农民期望享有对宅基地更明确的财产权利。《物权法》明确了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性质。一旦农户的宅基地被征用时,一定要对农民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另外,也要避免城镇建设用地强行征用农民宅基地,对农民宅基地权益造成损害。
2 存在的问题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在农户产权和集体产权、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两方面存在明显的双重缺陷。第一,实行后,土地被分成一家一户的零散经营,造成农业生产规模过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农民所取得的比较利益也较低,但是,目前实行的土地承包权不够明确和稳定,同时又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因此,不利于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利于通过合理有序流转形成规模经营,不利于在土地承包权关系变动中维护农民权益。第二,实行后,农村集体产权明显弱化,集体经营也逐渐薄弱,同时国家对农村的财政投入长期不足,农村的公共事业建设逐渐呈现萎缩的趋势,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逐渐减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范文4
关键词:现代产权制度;集体最终所有权;农户经济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058-03
一、 深化农地产权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实现的第一次制度创新。迄今为止,农户承包经营已成为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这一经营制度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注目的辉煌业绩。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制度还很不完善,这既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也严重阻碍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业经营制度之所以存在种种缺陷,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或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合理性的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农地最终所有权的模糊性与行政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首要缺陷就是土地所有权边界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统一。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化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多次变动,造成土地所有权关系比较复杂。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归属是不明确、不统一的:或者归乡(镇)集体所有,或者归村集体所有,或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究竟归哪一级集体所有是模糊不清的。从现实来看,往往是行政村和乡(镇)政府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来掌握和行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这样,就使土地所有权与行政权或准行政权混淆在一起。
其二,农地经济所有权的虚置性与残缺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根本缺陷是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支配权与抵押权等产权主体缺位。一方面,乡、村或村民小组只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而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占有权、经营权与抵押权等经济所有权;另一方面,农户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而不拥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与继承权等经济所有权。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农户只被作为经营主体而不被当做产权主体;农户只拥有一少部分土地产权(一定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拥有其他大部分土地产权。这样,就形成了农地产权的虚置性与农户土地产权的残缺性并存的局面。
其三,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困难。由于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缺乏保障,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土地流转既缺乏动力又缺乏必要的条件,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据统计,到1993年,全国发生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2.3%,流转耕地面积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只有0.9%。土地经营规模过小、缺乏规模经济效益成为中国现有农业经营制度的一个突出缺陷。
总的来看,中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是一种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力、流转不畅的产权制度。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集中表现为农村行政机构(乡镇政府)和准行政机构(村民委员会)对广大农户的严重侵权现象。具体说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在许多地方,乡、村行政与管理机构以集体的名义,经常随意地调整土地的承包,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二是侵犯农户土地经营权,危害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户的生产经营仍要受到地方行政机构(县、乡镇政府)的干预,不能完全自主经营。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获得了经营自,但这种经营自既是不完整又是没有保障的。在相当多的地方,县、乡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指定农民或农业组织必须种植某一种作物,在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和品种上定指标、定任务,并要求农民将生产的农产品出售给指定部门。许多地方限制农户自由种植,强令农户必须执行一部分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必须完成上级规定的生产任务。所有这些,都使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受到很大损害。现有农地产权制度不仅使农户不能完全自主经营、不愿致力长期经营,而且也使农户难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在农村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集体不再直接使用或经营土地,而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发包权。尽管在理论上说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与支配,但在现实中,则是由乡、村或村民小组的领导者以集体的名义掌握与行使土地所有权与支配权。其结果,乡(镇)长、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以及村民小组长们自然地成为实际拥有与真正支配土地的“全权主人”。侵犯农户经营权,强迫农民执行上级种植计划,强令农民向指定部门销售农产品等行为大多都是在乡(镇)长和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指令下进行的。这样,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便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从而使农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农村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的直接后果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市场主体地位难以确立起来。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广大农户既缺乏完全而有保障的自主经营权,又缺乏完整而有保障的经营收益权,从而使农户未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二是农业劳动者主人翁权利难以真正实现。迄今为止广大农民只获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拥有实际占有、自主经营和自由转让土地的主人翁权利。因此,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并没有完全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三是严重制约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举世注目的三农问题。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是导致农业经营制度不完善和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进行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农村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根本问题所系。
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战略目标
鉴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与战略目标应当是建立健全农地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农地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所谓农地产权归属清晰,一方面,农地最终所有者得以准确界定并为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认定;另一方面,农地经济所有权主体明确,并经过有关法律程序所确认。所有这些,都是农户等有关经济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富有创造性的行为发生的产权基础,也是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和自我约束的经营责任得以实现的保证。因此,农地产权归属清晰,可以使各有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清晰,有助于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所谓权责明确,就是产权对产权主体和非产权主体都具有约束作用,各产权主体都只能以各自的产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承担产权交易的成本、获取产权交易的收益。农地产权在其具体实现过程中,亦即它通过各种形式如租赁、售卖、转让和联合等运营或流动过程中,以及通过运营或流动所形成的某种生产组织形式下,各相关土地产权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这是农户优良经营行为得以产生和不良经营行为得以约束并能够对后者进行有效追究的直接条件。所谓保护严格,就是指产权归属一经明确认定,就具有了排他性,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主体不得侵犯。对农地产权的严格保护,既可以规范其产权主体自身的经济行为,又可以约束其非产权主体对产权主体的不良行为,这有助于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依法对农地产权实施有效的、严格的保护,是确立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制前提。因此,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把农地产权清晰地界定到特定的经济主体身上,而且更要加大对农地产权的保护力度,以确保农地产权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充分实现,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积极的驱动作用和有效的约束作用。所谓流转顺畅,就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并最终服从于实现产权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各类产权可以在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这既是拓展产权的财产类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途径,又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农地产权的流转顺畅,就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能够自主、顺利而有效地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实行承包土地的转包、出租和入股等。这不仅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由途径。
根据建立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当前及今后中国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应当明确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二是应当确立农户对土地的经济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存在基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善农业经营制度的关键措施与根本保障。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关键是要明确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确立农户土地产权,统称为土地的“确权”。进行这种确权,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可以完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土地的集体主人,另一方面,可以使农民个人真正拥有土地的占有权支配权,从而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的密切结合。这样,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既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又可以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可以进一步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三、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对策
在上述改革理论与思路的指导下,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具体说来,应当采取以下三方面主要对策:
第一,明确规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从现实出发,应当以立法形式确定土地村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将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并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农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应当代表社区内的全体成员来行使所有权,保障全体成员的利益。村民小组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经济组织,虽然掌握着占全国80%的农村土地,但由于其存在组织分散、实力薄弱、构成单一、管理水平低等问题,难以成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6] 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仅离农地使用者较近,而且具有行使所有权权利义务的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农民群众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应当赋予村级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如发放和签署土地承包合同,监控合同的执行,有权对浪费农地、滥用农地的不合理行为进行制止等。地方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履行对村级经济组织实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强化、拓展和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所谓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要把农户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必然形成中国特有的新型土地制度,即不论土地如何流转,承包权都可以独立存在。与其他物权一样,土地承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转让它可要求获得等价的补偿(王德起、吴淑莲,2000)。从法律上确认农户土地承包权,赋予承包权一般物权的特性,农户可依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等特性来拥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力,防止他人的不法干预和侵犯,保护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对农地收益的预期。所谓拓展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把农户对土地单一的承包经营权,拓展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经济所有权。具体说来,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土地有实际上的占有权;有自主种植和经营的权利;有剩余产品的收益权;特别是应当拥有土地的处分权,即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
第三,努力建设农地流转市场。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仅应当有利于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且应当有利于发展农地流转市场,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从而在土地承包权初始公平分配的基础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艾建国,2000)。土地流转就是使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即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土地流转市场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土地市场。从农地自身特点以及农地物权特性来看,建立市场化的农地流转机制,是完善农地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由途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可以是通过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将农地重新优化配置,而承包农户作为权利持有者得到一定的补偿;也可以按照股份制的经营模式,让农民将土地使用权入股,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把分散的地块化零为整,取得规模效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局限在一村一乡范围内,而应当根据客观发展的需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和配置土地资源,要突破社区限制,也不要受户口制度的束缚。地方政府的职能是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引导、监督和提供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通讯和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从总体上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当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这就是由原有的农地“两权分离”发展为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并进一步实行农地的“三权分离”。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是在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构造农地的两级产权制度,即集体以法律所有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户以法定承包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经济所有权,从而形成农地的两级产权主体。这样,就使中国农地所有制成为一种复合所有制,即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在此,农户的承包权实质就是农民对农地的个人所有权。实行这种复合所有制既坚持并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又使农户拥有了独立的土地产权,从而确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崭新实现形式。在农地产权“两级构造”的前提下,进一步形成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明确规定农地最终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韩俊,1998)。农地的“三权分离”也就是要进一步实现“稳制活田”,即在长期坚持和稳定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户承包制的前提下,搞活农地经营权,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农地产权分配上公平与效率的密切结合与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叶华.农地承包权具有所有权性质[J].中国农村观察,1998,(6).
[2]张红宇.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政策:持续创新[J].管理世界,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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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权益;法律框架
一、农村土地制度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工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城镇的发展更加迅猛,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虽然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完善,但多数的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停留在相对落后的耕种模式。随着农业耕种的成本不断增加,自然灾害的频发,农作物价格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主要收入不再是从耕种庄稼而来,更多的是进城务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我国出现很多的“留守村”,农村农田无人耕种,多数农田处于荒废的状态。原本,这些荒废的农地应该承包出去,使得农民在进城务工的同时也拥有土地出租所带来的收益。但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属的主体不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集体经济组织难以保障农民自身的权益。而且,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容易导致主体虚位,进而引发相应的权力寻租行为。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农村土地变为城镇用地。而这一转变的过程,需要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也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地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征用制度使得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受到限制。我国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转为国有上地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缺乏直接入市获取利益的渠道。而在征收的过程中,农民的所得的收益只有相应的农地征收补偿金。但这些补偿金在每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土地进行征用,但却没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很多时候,地方政府为了凸显政绩,滥用政府的土地征用权,通过极低的土地征收补偿金来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而形成差价收归地方政府的财政。而通过征用的土地,有很大一部分被用作经营性用地。在经营性用地上,政府和开发商都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土地增值收益。
《决定》强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人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由此可见,国家正在逐步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但回观现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还存在着种种的弊端。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这一规定,显然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风险,从而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难度。
二、农村土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完整意义上的土地产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使用权和转让权。上文说到,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清楚,农村土地难以流转,在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时,农民和村民委员会甚至是乡级政府都会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农村土地难以流入市场。
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分散,不成系统。二是家庭承包经营虽然实现了土地的平均分配,实现了社会公平,但也使土地分割过于细碎,分布零散,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相矛盾。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如果在承包期内举家迁出农村,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而且一旦交回就不能再要回。三是农民没有完整的自主经营权。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不稳定。随着人口的变动以及农村产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有些地方频繁变动农民土地承包期,导致承包经营权人丧失信心。
而在土地征收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第一,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样一来,很多地方政府就利用法律的漏洞,将很多经营性的项目划到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而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第二,征收的价格不统一而且偏低。土地征收的性质就是将农用的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本来就应当得到能让其足够生存下去的补偿。但很多时候,地方政府的补偿金是不能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而政府通过赚取其中的差价,满足地方财政所需,并且在转化为经营性的用地上与开发商分享获得的增值收益。第三,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有使用暴力征收的行为。对于农民的正常诉求,地方政府没有认真听取和处理。农民的权益往往是在政府的暴力下而不断被损害。
三、完善农村土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以上的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土地的保护力度还是有所欠缺,相应的法律制度还是存在相当大的漏洞。因此,完善这些制度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稳定、高效、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自年始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以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创新为发端,可视为农地制度的第二轮改革,其改革基础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统一经营体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让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有自主处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而要明确集体所有全的归属,则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近期的利益来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行为,能从法律的意义上确立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从长远的角度看,依法确认的集体土地物权,有助于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且可对抗公权力不当干涉的产权制度。当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自身独立和完整的所有权,将更有利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流入市场,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加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决定》继续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决定》允许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重大主张,有学者解读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权设置,明确经营权流转及行使的法律地位,建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并行分置三权的新型农地制度。通过法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下来给广大的农民。而在这个承包经营权里面,应担包括独立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这样,农村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将大大提高。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政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断的在改进和完善,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制度确定为集体土地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土地问题已经不再单单是农村的问题,而是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共同问题,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城乡一体化的基本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提高,使农村土地规模化的发展受到阻碍。各家各户对土地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少,使土地产出增加缓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呈现出不同的问题,不稳定性和分散性已经成为管理制度的缺陷。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土地确权工作不到位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确认工作滞后,确权登记等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最核心的环节和最基础的支撑,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确权工作,但是由于各种不同原因,确权工作进展过于缓慢,土地地籍档案这一工作不够完善不够系统,导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受到限制。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确
由于集体产权不明确,使集体土地管理权限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畜牧业部门都牵扯到其中,这种多部门多层级的管理方式会出现有的部门越权或缺位的现象产生,不能确定管理权限,使管理权限模糊。尤其是农村土体登记不及时,登记部门过于分散,经常会产生农户间土地相互转包,集体和农户间相互导包现象出现,这些交易都给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使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出现一定的问题。
(三)土地征收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健全,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的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发展也不断加快,但是,农村和城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人口城市化过慢,城市土地不够用,征收大量农村土地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经常导致一系列的。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比如:在征地的时候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到位,征地中非公益性用地通常占有较大比重,一般都是工业、商业用地。在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偏低,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的补偿较少,没有体现出土地的增值收益,由此引发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土地产出较少,农民得不到较好的收益,农民反而希望土地被征收,导致耕地制度农民并不支持。
(四)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一些农村地区,村干部不顾农民意愿,强制干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一些农村地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园区为名,实际上把耕地变为房地产建设用地,不但逃避了国家土地管理有关的审批手续,还改变了土地的用途,造成事实上的非法用地。很多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都是口头上约定,不具有书面协议,虽然一些有合同,但是具体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都缺少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农户间的纠纷。各村都有机动地,并由自己乡村自行管理和操作,由于对机动地的管理办法并不统一,致使在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开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村干部借用职权长期把机动地承包给亲属或者朋友,而机动地的价格逐年增长,使承包机动地的人长期受益,引起村民不满,合同又不能解除,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政策和建议
(一)、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我党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使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保持下去。因此,各地政府及各乡村都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建立平等的、规范化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并使之落实到实处。
(二)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效的开展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的衣食父母,是生存之本,也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确认工作更是重要,只有确权这项基础工作扎实了,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栋摩天大厦才能屹立不倒,才能使农民更好的利用土地资源并创造更多的财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是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 也是目前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迫在眉睫之举。
(三)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需要受到保护,它关系到我国农民的财产权利。只有有规范的开放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完善城乡统一的收益分配体系,才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化,平等化。完善的制度可以为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提供良好的平台,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依据。
(四)完善农民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
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基础,我国农村首先应该改革征地制度,哪里是公益性用地,哪里是经营性用地明确区分出来,政府的征收权限以及政府的征收范围要严格界定出来,以便保证农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对土地的征收程序也应该逐步完善,在征收过程中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进行征收,充分体现土地征收的公开化、透明化、平等化。同时,还要建立土地征收纠纷仲裁制度,以便消除征收带来的隐患。再次,要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要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列入国家项目投资预算,在征收土地批报之前就把补偿费用存进去,保证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同时,一定要做到同一地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要一致。
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他需要各项制度的协调推进来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侯永学. 强化土地管理 维护农民工权益[J]. 青海农牧业, 20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