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例6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1

虽然安徽省新农合参合率稳定,人均筹资额以及筹资总额也在逐年上升,但安徽省新农合筹资机制内部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农民筹资负担逐年上升

安徽省新农合人均筹资额及筹资总额虽然逐年上升,但农民在参合过程中所承担的筹资压力却没有降低。2009年安徽省每位参合农民所要缴纳的参合费用为每年20元/人,占同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44%,到2012年,农民的个人筹资额上升至每人每年50元,占同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7%。由此可见,在新农合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新农合的筹资标准由2010年的150元/年上升到2013年340元/年,但是农民个人的筹资额占其纯收入的比重也在上升。

(二)集体筹资的能力及意愿差

我国新农合规定,新农合筹资主体有农民个人、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三部分构成,其中集体经济组织部分规定是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农合给予适当扶持。安徽省2010年至2013年新农合筹资构成中,集体筹资负担为零。各个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这也就决定了各地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筹资的支持有无和支持水平的高低。我国各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自减免农业税以后是非常不足的,因为,农业税减免,就意味着集体经济来自“三提五统”等的收入没有了,再加上政府对农民的各项收费也更加规范化,这样大多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不发展其他经济,也就没有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集体经济组织有意愿投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能力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投资的意愿也比较差。基于以上的原因,中央规定“在新农合筹资构成中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发挥作用”的要求就很难实现。

(三)政府财政补助结构欠佳

1.中央财政补助乏力

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责任一直是以地方财政负担为主,这种传统的支出格局即便在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仍没有改变。因为自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收入明显呈现出向中央政府集中的趋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就有下降的趋势,在这种前提下,中央政府在新农合筹资中,其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多。但实践中,中央政府对新农合的补助占新农合总筹资额的比例却偏低。中央财政补助占总筹资额的比例还不足50%,在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增强的情况下,其也应在新农合筹资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实践中,中央财政补助在新农合中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财政能力远远不符,也就会导致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比较低,同时,中央财政补助的乏力,也无法激励地方政府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省级财政补助乏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农合筹资中,中央政府补助乏力,集体筹资的能力及意愿差,在这种前提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对于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发展至关重要,安徽省财政对新农合的支持虽然每年都在增长,但与农民个人筹资额、县镇的财政补助额相比,其增长额度并不大,与此相对应的省财政补助占总筹资比例却从2010年、2011年的30%下降至2012年的28%,2013年的27%。新农合筹资总额每年都有所提高,在中央政府补助乏力、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下降的情况下,在现行筹资机制下,新农合的筹资压力只能转向农民和县(区)财政。县级政府的财政,自税费改革后,其收入也只能以保运转为特征,也就无能力和意愿拿出更多的补助投资于新农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和县镇对新农合的筹资积极性很难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机制也很难得到良性发展,最终会影响到新农合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基金沉淀比较严重

安徽省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基金节余率的合适比例为5%~10%。在卫生部与财政部2007年的《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安徽省基金节余率近年来都在20%以上。理论上资金的剩余可以提高新农合的抗风险能力,但如果新农合基金剩余过多,新农合所带来的好处农民也就无法享受到,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也就会大大降低,从而新农合制度也就很难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新农合筹资制度缺乏立法保障

目前的新农合制度还没有法制化,其发展模式是政府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实施的,即依靠政策作为发展的模式,所以其规范化的程度并不高。制度只有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才能真正保障农民利益。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真正具有保障农民利益的实力,必须且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制度的筹资。解决新农合的筹资而且要使这种筹资机制规范化以保障其顺利实施,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新农合立法。其一,新农合制度自2000年实施以来,一直都是依靠政策来推行,而政策与法律相比较,又缺乏连续性和严肃性。因此,实践中,新农合制度自2002年试点以来,一直处于频繁的调整之中,因为该制度一直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中,导致该政策也一直不断地在更改,当初推行新农合政策,农民本就心存顾虑,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又频繁地修改,这更加使得农民怀疑新农合政策的可持续性。其二,新农合政策从试点到后来的推广和实施是依靠行政手段,在制定规范新农合政策的文件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将宪法或法律作为依据,绝大部分都是依据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制度。所以导致新农合的筹资问题、基金管理问题、补偿问题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新农合制度没有法律化,在推行该制度的过程中,对各级政府等相关人员就不会有强制力,特别是新农合制度中产生的筹资问题,就无法通过合法化的强制手段来解决。

(二)政府缺乏对健康权的深度认识

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要实现该基本人权,首先公民自身要对实现健康权这项权利予以足够重视并积极主动争取,其次国家要为实现公民健康权尽相应的基本义务。我国政府为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已经承担了一定的基本责任,比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中,政府在该政策的筹资机制中多承担政府补助责任。国家义务的多寡决定着公民健康权的实现程度。因此,要保障农民健康权的实现就需要国家对新农合进行积极的干预和协助。但是,目前新农合资金的补助标准仅仅由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的考量决定,所以新农合制度的筹资规划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也就没有可预期性。既然实现农民健康权是政府的基本责任,那么为实现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稳定、可预期的增长机制,应通过新农合立法来确定政府在新农合制度中的出资责任。

(三)目前新农合规范性文件内容抽象概括

首先,“现行的新农合制度只是一些规范性文件,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优势,现行文件只是规定了一些抽象性和概括性的内容:比如新农合的概念、目的、原则、组织管理等”。同时,新农合制度实践中证明一些新农合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不科学,不具有很强的使用意义。其次,目前的新农合文件大多是在新农合实施初期制定的,新农合制度经过多年的实施,表明这些文件当初制定时并没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同时也缺乏足够的经验。最后,目前新农合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虽然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筹资金额,但对各级政府的筹资标准只是硬性规定,制定者在制定这些文件时并没有考虑到新农合筹资的标准和水平是动态发展的。另外,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权,因此,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新农合资金的筹集方式,特别是个人筹资部分也就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新农合的筹资在实践中也就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新农合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来获得资金来源。

(四)管理机构对新农合基金的不平衡

使用实践中为了维持新农合的持续发展,管理机构将新农合资金留在账面上,以保证新农合基金不出现赤字,管理机构对医疗费用的补偿采取审慎的态度,来保证新农合基金账面上有资金,也便于其向上级机构交差,但是这种“基金睡觉”问题却不会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获得更多利益,同时也导致基金的不平衡使用。安徽省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安徽省管理机构如果有意识地将大量资金准备用于住院补偿,也会导致“基金睡觉”。安徽省近年来新农合基金支出中住院支出占基金总支出的比率都在75%以上,说明管理机构有意识地将大量资金准备用于住院补偿。新农合制度对门诊费用的补偿划定有起付线,农民小病医疗支出高于此起付线才会得到补偿。如果农民患小病的医疗支出没有达到门诊费用的补偿起付线,农民也就不可能获得医疗补偿。农民一年可能接受多次小病医疗,这些小病医疗支出累计额会比较高,但是由于新农合制度规定门诊费用不累计,农民也不会得到医疗补偿。即便农民患小病的医疗支出略高于起付线,高出部分得到的补偿也不高。结果是农民每次医疗支出都不会得到补偿或者得到补偿的数量也比较少,这样,农民实际的医疗纯自费支出不会因为参加新农合而得到显著减少。这是导致安徽省新农合基金沉淀严重的主要原因,即门诊基金预算额与实际报账支付额都比较低。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法律对策好的制度

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新农合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基本完善,但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笔者拟对新农合筹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立保障参合农民权益的立法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先立法保护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利益,农民要参与立法过程,立法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内容要真正开放、透明,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立法农民的利益。首先,立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参与新农合立法;其次,立法应注重广大农民的需求,保障科学立法;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重点内容应是新农合如何管理、新农合如何筹资、新农合对参合农民如何补偿等。同时,为了确保参合农民的权利,新农合应立法明确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如参合农民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只有将过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强烈的行政标准退色,新农合的法律法规才能成为具有社会本位特征的“社会法”,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

(二)构建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

“目前,涉及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部分构成。”《社会保险法》对公民基本保险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很高的统筹性,根本没有对新农合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也有明显的不同,比如新农合制度的运行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因为具有其特殊性,所以与其他社会保险有明显不同。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在制定统一的保险法律体系时,可以将《社会保险法》确立为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国务院应另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规定新农合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在制定新农合法律时,如果不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不一致,对全国各地区采取统一的标准,有失法律的公正性,所以,在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时,可以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新农合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即《社会保险法》作为基本法,统领着整个新农合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该法律体系的补充部分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法律制度

1.规定新农合资金的来源及构成

新农合立法仍需坚持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方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应立法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立法明确新农合出资的法定主体。根据新农合的筹资原则,其出资的法定主体应规定为政府、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三方,同时为了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向新农合基金捐助资金。第二,立法明确出资主体的出资比例。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比例应在立法中确定,同时,为确保政府出资的稳定增长,立法应规定政府的出资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增加,即建立出资主体的出资增长机制。第三,建立科学的捐助制度。为了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助新农合。“立法还应规定政府和个人在新农合筹资的合理比例,明确政府和个人在新农合筹资中的责任。政府应在新农合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参合农民筹资占重要地位,要适度降低参合农民的筹资负担。”

2.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

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应是动态的、增长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社会经济也在发展,所以政府应该建立新农合筹资的动态增长机制,该增长机制应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相协调,这样的机制应以政府补贴为主,同时参加人也要合理负担。要保障这种机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必须立法明确规定这种机制。政府要科学确定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即应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同时其筹资水平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作出适时的调整。为使新农合增资的条件和周期科学化和透明化,也应立法明确界定新农合增资的条件和周期,并建立一个民主、透明和以科学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

3.规定新农合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2

1以户参保与一人多保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章程一般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必须以户为单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碰到许多具体问题:如农户家庭中,其家庭成员并不一定都是农民,有中、小学生;有外出务工者;有乡镇企业职工;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等。现在在校学生,学校普遍要求学生参加平安医疗保险(一般属保险公司承办的商业保险);外出务工人员由于保险意识的增强,他们参加商业保险者居多;乡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参加了社保局举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低保和优抚对象,当地民政部门也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各种保险五花八门、相互交错。如果不区别情况认真对待,一味强调以户为单位,筹集资金时阻力比较大,农民认为当地政府不尊从自愿的原则。当然,那些已经参加了某种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老弱病残者,很乐意再参加一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为缴费少生病时可以得到双重保险,享受多次补偿的福利待遇。如果不以户为单位,又极易形成“逆选择”,即筹资时,年轻人身强力壮者不参加,老弱病残、常年患病体质差的农民主动参加,这样就会造成筹资不足开支大、互济性差。

实践证明:一人多保补偿结报时有种种弊端。首先因为参保人患病就诊后,医院只能开出一次票据及相关就诊记录手续,而不可能多次开出票据及相关记录。参保人凭什么合法手续去几家投保部门进行补偿结报呢?那么只有使用复印件或医疗单位重新出具就诊票据证明。这就给参保人有空可钻,可能弄虚作假。结报过程中,我们发现使用虚假复印件、虚假证明、涂改复印件的大有人在;更有甚者,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伪造的彩色复印件等诸多问题相继暴露出来,给审核补偿结报工作带来麻烦,给监管和控制增加了许多困难。其次,一人多保参保人有时在几家投保部门获取的补偿金总额,竟然高于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有人笑话:“生病反而可以致富”。

再论那些一人多保中的既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患病后既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又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他们把本来医保部门不予报销,该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院费用,门诊就诊应该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补偿,享受着不该享受的双重福利待遇,有人称这种现象为“与农民争利”、“揩农民的油”,这有悖于政府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来宗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重大举措。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以户参保和一人多保的关系,严格区分不同参保对象,选择不同的参保类型。既坚持以户为单位,又要坚持实事求是,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人员区别对待。对那些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一般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免发生“与农民争利、揩农民油”的现象。因为这两种保险都有政府和单位投入,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如果当事人要求参加,应该制定不同的筹资标准。补偿报销时,城镇职工医保部门规定不予报销应该自费的医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不得补偿,同时还应扣除另一保险部门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得重复补偿报销。对于中、小学学生,外出务工农民还是以户为单位,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自愿选择参加其它商业保险为好。补偿结报时,要规范结报手续和结报程序,做好相关保险经办机构的对接工作,防止套取和骗取补偿金。

另外为了满足参保农民多层次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根据参保农民经济收入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筹资水平、不同报销比例、不同报销最高限额的多种福利包,供农民自主选择。要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民心”工程,真正深得人心,让老百姓真正得实惠,千万不能伤民心、损民利。

2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参保农民的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笔者所知,有些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章程规定,只补偿参保农民的住院医药费而不补偿门诊医药费;有些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参保农民门诊医药费虽然可以补偿,但条件比较苛刻,简称“一高二低两不补”。一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起报点高;二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低(门诊补偿比例一般在10~25,而住院补偿比例一般在25~50);三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补偿最高封顶低(门诊补偿最高封顶一般为500

~1500元,而住院补偿最高封顶可达15000~30000元);四是门诊只补偿药费,而不补偿检查费、治疗费等其它发生的费用,而住院补偿的范围就广泛得多;五是特殊病种(如癌症、尿毒症等)的门诊血透、化疗、放疗等费用参照住院补偿,其它一般疾病门诊费用则不予补偿。

上述情况其理由是:“合作医疗补大不补小”,参保农民对此意见比较大。“保大”与“保小”只能相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大”与“小”因人因地而异,对于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来说,有时即使是小病,医疗费用哪怕是几百元、几千元,也是不堪重负,对于这类人群来说,即使小也是大。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来说,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用负担,也许仍然能承受,并不感到是大。我们不能片面强调保大不保小,也不能片面地把住院与门诊作为划分大病与小病的唯一标准,而忽略参保农民的受益面和积极性,忽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充分重视那些贫困人群,有关章程补偿规定要向贫困人群倾斜,要真正让贫困人群患病能够看得起,而不致于因病致穷,因病返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果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只靠政府投入将难以长期坚持和发展,就有可能返回到从前的老路,春办秋倒。

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参保农民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还会导致参保人弄虚作假。试点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参保农民门诊就医时,为了获得与住院病人补偿的同等待遇,他们要求农村卫生院不开门诊票据而开具住院票据,填写假出院小结、开具假住院记账单。医疗单位虽然感到为难,但为了争取病员还是违心地做,甚至适 当收取住院费,形成了医院和患者“医患合谋、各取所需”。

如果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关系处理不好,还容易引导农民小病大治、无病。本来病情根本不需要住院治疗,为了得到住院补偿费用待遇,农民不得不住院治疗。这样既增加了农民经济负担,也浪费了卫生资源,同时增加了合作医疗经费支出。因而我们在制定合作医疗章程时要慎之又慎,门诊、住院一定要统筹兼顾,既要补大也要兼顾补小,不能只补偿住院不补偿门诊。门诊与住院的起报点、补偿比例、封顶线、补偿项目范围、补偿标准要控制在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范围。起报点与最高封顶线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如果起报点偏高最高封顶线偏低,则会影响参保农民受益面和积极性;起报点偏低封顶线偏高,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又难以承受、容易出险。要根据不同等级医院设置不同的起报点,不同的补偿比例;要做到有紧有松、有高有低,松紧适度、高低恰到好处。要能够引导农民就低不就高,就是能够在基层医疗单位治好的疾病而不到大医院去;能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而不住院治疗,这样既减轻农民负担又节约卫生资源,也减轻合作医疗支出的压力。

正确处理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补偿的关系,对于扩大参保农民受益面,从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影响力,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充分利用,体现制度运行的效率性、公平性,增强农民信心有着重要意义。据统计,某试点县20__年度门诊住院补偿总人次为29031人,其中门诊补偿15300人次,占补偿总人数的53,住院补偿13731人次,占补偿总人次的47,门诊人次比住院人次高6个百分点。另外对参保农民实施门诊医药费的补偿,尤其对那些慢性病患者,如肝炎、结核、糖尿病、老慢支等常年服药的人群也能起到积极支撑作用。

3“帮富”与“帮穷”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有农民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帮富不帮穷”。问其理由是家庭贫困的农民生病能忍则忍,实在忍不了就买点药回来吃,或在家打针挂水进行一般低档次治疗;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生病就能住院、甚至使用高档药品,享受较高档次的治疗。而一般地区合作医疗章程普遍规定,除了门诊补偿比例、补偿最高封顶金额低于住院以外,而住院补偿时往往是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报销比例相应提高,直至达到最高封顶数。前者贫困人口只能按门诊或住院低比例补偿,而后者经济富裕农民则可能享受高比例补偿。这样看来同样的病情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治疗方法,即同病异治,则贫困农民补偿得少,经济条件好的农民补偿得多,并且占有更多的卫生医疗资源,所以有农民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帮富不帮穷”。

上述说法和观点虽有偏见性但也不可忽视。我们不能只看到经济条件好医疗消费支出费用高的农民,让经济条件差医疗消费支出费用低的农民,得到相对高一点的补偿。如果从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的横向看,也许是公平合理的,因为他们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是一致的,如果支出相等的情况下,他们的补偿金额也是相等的。虽然高消费相对来说得到了较高补偿,看起来帮助了富人,但这部分农民自己所承担的费用,比经济条件差的农民自己支付的费用也要高得多。如果纵向看,经济条件差与经济条件好的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是相等的,但补偿时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则比经济条件差的农民占用了更多的医疗资源,享受了更好的医疗服务,相对来说又是不公平的,也就是不垂直公平。

政府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这种贫富差异,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解决贫困农民有病无钱看、有病看不起、小病拖、大病挨的现象。因此,我们在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章程的时候,要从多角度多层面考虑问题,要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向经济条件差的农民倾斜,向医疗消费支出水平相对集中的人群倾斜,这样来保护参保农民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既考虑到经济条件富裕的农民医疗需求,也要遏制和防止同病异治而发生的医疗高消费。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根据不同疾病谱,不同层次医院,不同用药档次,不同地区医疗消费水平制定不同补偿比例。探索一些常见病、多发病,按单病种实施定额补偿。如阑尾炎和剖宫产这两种手术,在农村卫生院或在二、三级医院开展,其医疗费相差2~4倍,一般在800元~3500元不等。其实,这两种手术在农村卫生院都能进行。但是,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却舍近求远,挤进二级医院甚至三级医院去进行。因为那里就医条件比基层医院要好得多,安全系数也高于农村卫生院。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按病种实施定额补助,无论你去哪级医院治疗,支付费用多少,我们根据定额给予等额补助。从而抑制不必要的医疗高消费,避免“帮富不帮穷”。当然在考虑其公平性的同时,还要注重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性。要从农村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门用于特困农民患病的补偿金,对这部分农民,除了按正常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外,再根据实际情况,经患者所在地区村民委员会群众评议后再给予一定的补偿,让贫困农民有所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3

新农合所遵循的原则是“大数法则”。简而言之,如果参合的人越多,基金数量则越大,也能让更多的农民受益。不过,很多农民群众对新农合的了解不足,加上要自己承担部分费用,导致参保积极性不高。

2加强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让更多农民群众受益

2.1加大宣传,提高基金筹集水平

首先,合管办要利用多种途径向农民介绍新农合的最新政策,具体的补偿范围及报销方法,转变他们对新农合的认知。另外,告诉他们在生病的时候应怎样通过新农合来获取相关保障。其次,要着重开展一些医疗卫生保健宣教工作,引导农民生病要就医,不能乱投医,搞迷信活动。再次,政府拓宽筹资渠道,以增加基金额。最后,要完善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基金筹集管理水平。目前,资金筹集的顺序是从下往上,即从农民到地方财政再上报道中央政府。笔者认为可以转变一下资金筹集顺序,从地方财政到中央政府,最后到农民。这样做主要利用了农民不愿吃亏的心理,他们认为不参保的话,将会让别人占了自个的便宜。因此,参保积极将明显性提升,也能节约不少宣传经费。另外,要转变基金收缴方式,为了节约收缴成本,并提高基金缴纳率,建议统一采用协议委托方式收缴。

2.2重视对基金分配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首先,要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明确合作医疗报销的所有流程,并重点检查其是否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是否规范等。另外,要出台相关惩处政策,并细化处罚标准,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诈骗基金的行为。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法,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同时,要严厉查处过度医疗行为,确保基金能被合理运用。

2.3加强培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首先,要对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经办业务水平。尤其要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电算化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另外,要加快新农合信息化系统建设,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

2.4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外监管机制

对内可成立专门的新农合基金管理会,该部门独立运行,不隶属于基金管理部门。它主要负责参与制定、审批新农合基金的相关计划与决策,同时,监督相关管理部门。部门成员可选择专业人士担任。外部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要会同基金监管委员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并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权责不清的问题。同时,要加大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此外,要重视审计工作,它对新农合基金监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结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4

【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参与意愿;医疗服务

Analysis on influence factors and wills of countrymen to NCMS

Yu Xuehua

【Abstract】 Objective To find problems of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NCMS) AND thewills of countrymen . MethodsClustering different answers to NCMS from the subjects. ResuitsMost of people who take part in NCMS believed the NCMS (87.23%).Among the people who don't take part in NCMS26.20% though more payment to hospital could be needed if they took part in NCMS. Theresults were the same among whatever joining in the NCMS or not。ConclusionThrough analyzing the wills of countrymen and influence factors were sugested

【Key words】 NCMS; will of involvement; medical service

【中图分类号】R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7-0176-0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而农民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情况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对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愿的调查则反映农民对新型农村医疗的认可程度,也对今后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执行具有指导意义,现就调查结果和问题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商水、西华、太康、项城4个县的农民,调查参与和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1326人和465人,其中有效问卷分别为1295份和428份,有效率分别为97.66%和92.04%。

1.2 方法 采用分层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采用自制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内容包括:(1)农民的社会人口学特征,如性别、年龄、婚姻、文化程度等;(2)农民2周患病、慢性病患病及平常住院情况等;

1.3统计分析 采用Excel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归类,在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非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群分析的基础上,把相同或相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情况调查结果(表1):4个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率均为90%左右,因此,调查按2个群体分开调查。①参与原因的调查。了解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认识和态度,不同的性别、年龄、婚姻、文化程度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态度不同,他们的态度将决定新型合作医疗未来发展。②未参与原因的调查。了解部分农民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可以发现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2 影响因素分析:

2.2.1 了解和比较了解新型合作医疗:①给农民带来好处。20-45岁的年龄组、已婚、文化程度低的主动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比例最高。其中,认为可以解决部分医疗费和生大病能得到补偿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是主要因素,这部分农民能正确理解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意义。②认为没太多好处、报销额度太少。45岁以上、未婚、文化程度高的人群,他们多数是与城镇居民报销比例的比较而下的结论。③在未参与者中,希望参加合作医疗,但因外出的原因而错过了时间。

2.2.2 了解较少和不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己不关心、片面理解、根本不理解都是原因。①没有主见的农民,自己不关心或对事情没有自己的观点,别人做的事情自己也跟着做。②了解有偏差的农民,认为帮助别人也帮助自己,是好事情,遇到疾患就是同舟共济;还有一部份认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是每年发药。③有些农民是被动应付型,自己对新型合作医疗了解较少,尽管自己不愿意参加,但是通过其他人做工作,最终还是勉强参与了。④不信任合作医疗或不了解合作医疗者占未参与者最主要的原因。另外,参加其他保险的家庭也是对合作医疗不信任或不了解。

2.2.3 服务因素的影响①医疗机构问题。调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对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对参加者尽可能增加检查和治疗的费用,提高收益。②报销困难。疾病治疗后医疗费用报销繁琐,报销地点单一,手续烦琐,个别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报销比较困难。

2.2.4 主观因素影响有一部份人群认为自己及家庭成员都很年轻,多年未生过病,而且交钱也只在一年内有效,不划算。另一部分人群认为自己年龄大了参加没必要,应让年轻人参加,这一现象不合常规,本来容易发生疾病的老年人不参加应引起注意,可能是农村老年人没有收入,子女不愿意为老年人负担,这是社会道德问题。

2.2.5 客观因素影响 ①筹集资金困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是定期筹集资金的制度,大多在每年的10--11月为下一年筹集资金。②宣传力度问题。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错过了规定的时间就无法参与进来,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农民不知道具体的参与时间。③家庭经济困难。部分家庭因为经济困难未参与新型合作医疗。

3 讨论

根据调查分析,建议采取如下措施:①加强资金来源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真正了解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投入在逐步加大。②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服务职能,采取措施解决好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收费高、增加检查项目、农民医疗费用报销困难、报销手续烦琐、大病补偿不合理及外出务工者错过参加时间等实际问题。③加大救助贫困家庭的力度,使贫困家庭真正享受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④加强健康体检,更好调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李玲,江宇.2006:我国医改的转折点[J].中国卫生经济,2007,26(4):5-6

[2] 彭现美.健康投资绩效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186-187

[3] 彭现美,周静静.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医疗服务体系构建[J].医学与社会,2002,20(2):28-2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现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但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中的自愿参合、大病统筹及定点就医原则导致了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对门诊进行适当保障、两方着手解决定点就医问题并借助政府力量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成因;对策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关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农民的健康问题又是三农问题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故而,我国政府适时地提出了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在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逆向选择是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Aklerlof)在1970年发表的文章《“柠檬”市场:品质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首次提出,阿克尔洛夫通过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行为的影响分析,指出由于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同样,逆向选择理论也常用于保险学范畴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频发,成为了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出发,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现状的成因,进而提出可行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成因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涉及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被保险人三方,毫无疑问,这三方都有发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但是相比而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现问题较大的是被保险人即农民群体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本文主要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原因并探究对策。

1.自愿参合原则。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与商业医疗保险相似的自愿参保原则,虽为了防范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设计了家庭联保的机制,但是逆向选择问题仍然极易发生。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参保,导致了青壮年及身体状况较好的人群倾向于不参加保险,而年老体弱者则愿意参保。这种自愿参保的原则虽然维护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但却极易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入不敷出的状况。即使是有年老体弱者的家庭中,也存在着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减轻家庭医疗负担作用不大的情况,产生不愿参合或退出状况,也就导致了所谓的逆向选择。

2.大病统筹机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非遵循其他保险的“广覆盖,低水平”原则,而是采取大病统筹的机制。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让农民面临大病时,不至于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延误治疗,以及后续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的发生。但是,相对于比较常见的门诊疾病,大病发生的概率是相对很小,加之人们常见的侥幸心理的作用,健康人群不参加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几率大大增加。而易发生大病或有病史的人群则更加愿意参合,或者人们为了报销而小病大治,这无疑更加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一年为期的自愿参保,且大多数地区是不设等待期的。对于许多大病来说,即使已得病在参保也是可行的,这就加剧了“选择性进入”及“选择性退出”的风险。

3.定点就医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是定点就医的原则,即参合者必须在所在乡镇的定点医院就医才能报销医药费用。而我国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欠佳,人们在患病时无论大小都倾向于到大型的医院看病治疗,在这种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倾向下,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就更加减弱了,不可否认,这也是一种逆向选择风险的存在。同样,这种逆向选择下的道德风险同样存在在医疗机构中,由于患者的无法选择,医疗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就更难以提高。更重要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如果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返回参合地就医,如在外地就医则不给报销。这种制度设计显然对流动人员是不公的,将我国大量的流动人员排除在了体制之外,这种情况也加重了逆向选择的发生频率。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实行强制保险。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中,强制性都应是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特征之一,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着我国很大部分的农村人口,正是因为这样,笔者认为实施商业保险领域的“柠檬定价”原则是不可取的,则会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丧失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性。所以实行强制保险是最好的选择,这是从理论上的分析。从实践过程中也可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的自愿性原则不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和发展,虽然有家庭联保制度作为保障但毕竟不是真正的强制性。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强制保险是大势所趋,能有效避免年轻力壮者参合自愿性、积极性低,而年老体弱者更愿参合的逆向选择问题,增加制度的互济性,使制度发展更可持续。

2.对门诊基本实行适当保险。“保大病”的原则降低了很多人参合的积极性尤其是健康人群的积极性,但是却将许多常年患病特别是慢性病的人纳入了制度中,这种逆向选择极不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就医权益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建议将部分常见且花费较高的门诊疾病或门诊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目录,以扩大政策的保障人群范围。最好可以兼顾大病和门诊疾病,在保大病的同时,报销一定的门诊费用,这样既易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又可以有效规避小病大治及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发生。同时,对参合人群设置一定合理时间的等待期,以免疾病发生时才参合的问题发生,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问题发生的概率。同时,除了病后治疗之外,还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改变一直以来重治轻防的问题,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以吸引更多人自觉自愿的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体系之中。

3.两方着手解决定点就医问题。对于现存的定点就医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加以解决:其一,要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引进先进设备和专业及经验丰富的医疗卫生人员,并加强对其服务态度的引导,以增强更多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其二,可在大城市的医疗卫生水平较高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口就医处,以避免农村医疗无法满足农民需求而在大医院就医有无法报销的两难局面,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并有效规避逆向选择问题。同时,对于流动人员,应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如短期内无法实现,也可采取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处的方式解决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的就医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时也应相对放松异地报销的要求,切实保障参合者的利益。

4.充分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在上述提到的解决措施中,无一例外的需要政府的支持与投入。其一,造成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面对这一情况,政府要做到的就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质,进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二,如要实现强制参合以及扩大保障项目范围,政府就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将更多的资金注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中,以避免在扩大范围的情况下出现资金不足导致制度难以继续的问题;其三,加强立法建设,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自愿参合到强制参与的过渡当中务必要做到立法先行,以立法保障制度的发展,充分做的法制;其四,由于农村内部的个人及家庭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别,在短期内做的一刀切式的强制参合难以实现,此时,政府就要采取措施通过医疗救助来帮扶因经济条件所限无法参合的人群。同时,政府也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内部制度衔接。除了上述四点以外,政府还需做到加强监管,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评估机制等。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制度中仍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逆向选择即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公认的,科学的、合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障应保障者的利益,一定程度解除其后顾之忧,所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规避逆向选择是一个影响面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紧跟时展的步伐,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力量和功效。

参考文献:

[1]郑舒文.逆向选择视角下农民拒参新农合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5.

[2]董长存,周宇.对“新农合”下“逆向选择”问题的反思[J].山东经济,20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6

【关键词】新农合效果;影响因素;措施

一、研究背景

2003年1月,在汲取以往合作医疗制度的筹建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出规章《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经过五年的试点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了全国农民。全面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分析其影响因素,对于新农合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和运行,在我国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新农合政策是党和国家特别重视的一项政策,它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的发展。适时分析新农合政策的相关情况,了解新农合政策的运行现状,可以为新农合的继续推进提供必要的依据。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回顾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最早出现的以农民为基础的正式合作医疗制度。

2.快速发展时期。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重新确立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地位,明确了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征

1.政府主导,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领导推行的制度,是各级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政策实施的方针政策,在各级政府都有其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

2.保障大病,减轻农民经济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在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过程中,对“大病”“小病”并没有严格的划分,而是根据实际病情的大小加以界定。

三、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效果的因素分析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符合现实国情

我国幅员辽阔,农村人口众多。但是分地区来看,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同,所以不同地区的现有情况也不同,那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定应该具有针对性。在统一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运行地区的情况,保证不同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实行。

(二)政府主导作用

首先,国家制定这项政策需要各级政府的配合,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挥主要的作用。其次,各级政府在具体实施这项政策工作的时候,需要适时地对政策进行正确的解读,引导广大农民又好又快地读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使他们认识到新农合政策的好处,提高他们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效果。在政策运行过程中,主导作用不够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财政投入不足,财政投入比列很低。

(三)部分农民自身情况不能满足参保条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以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最大因素就是农民。而从农民方面说,可以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农民自身的经济条件。主观方面,主要是指农民自身的参保意愿。影响农民自身参保意愿的因素主要包括,农民是否对这项政策足够了解,他们是否明白这项政策实施的目的,他们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去参加这项政策。

四、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具体措施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运行期间存在一些显著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也影响了新农合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稳定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政府需要加大对卫生医疗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情况下,改善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设备落后的状况,提高卫生从业人员素质,利用行政手段将城市过多的医疗资源和卫生从业服务人员调配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缩小城乡间卫生医疗设备和从业服务人员的差距。完善新农合政策的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比例和受益水平。政府应当简化新农合的报销流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报销比例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增加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关键是看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大多受教育程度较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不高,他们对政策的理解性不够。在具体工作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工作人员上门宣传的方式,到群众中去,切实了解广大人民的具体情况,了解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针对他们的疑虑,要给予耐心的解答。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医疗制度是立足于我国国情,凸显了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只有对新农合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与分析,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从源头上加以遏制,才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更好发展,才能使能多的农民受益其中。

参考文献:

[1]樊丽明,解垩,尹琳.:《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满意度分析――基于3省245户农户的调查[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第1期,52-57

[2]高祥春,王在翔,吕军城,李望晨:《基于累积比数logistic回归的新农合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载《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第1期,474-480,

[3]贾清萍、贾仁安、甘筱青:《江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效应反馈仿真分析》,载《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0年5期:888-898

[4]纪杰,龙勇:《基于因子分析的新农合满意度问卷调查研究》,载《技术经济》,2010年第8期,110-115

[5]杨春,刘耀光:《农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愿分析[J]》,载《农业经济》,2008第4期,34-36

[6]张五娟:《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载《农业经济》,2009第7期,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