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例6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1

1 山丹县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现状

山丹县位于河西走廊中段,共辖8个乡镇,110个行政村,756个农民小组,总人口2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5.3万人(农村户数3.8796万户),现有劳动力9.86万人。耕地60.38万亩,其中塬地占15.2%,山旱地占1.8%,川地占83%。年均降水200毫米,年均气温6.5℃,全年无霜期165天。昼夜温差大,光热资源丰富,土地广袤,土壤肥沃,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有小麦、大麦、玉米、春油菜、豌豆、马铃薯等。土地经营主要以农民单家独户条块经营为主。全县现有新型职业农民1200人、家庭农场1101个、市级以上产业化农头企业12个、合作社1086个。这些经营主体共经营耕地9.1万亩,仅占全县耕地面积15%。近年来,随着全县外出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多,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逐年减少,文化素质逐年下降,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较大冲击,农村出现了耕地撂荒、弃耕、广种薄收、有人种无人管等现象,“谁来种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已成为农业工作者和各级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和严肃面对的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政策推动和项目资金扶持外,开展有效的科技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已成为创办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核心内容,当前山丹县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科技素质逐年下降。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的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中年轻人特别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农业生产人员老龄化,农业生产后继乏人问题日益严重。与此同时,农业从业人员女性化和低文化程度化与全县农业转型跨越发展的形式极不适应,现已建办起来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农业农民素质低下,经营方式单一,甚至未能走出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效益徘徊不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快速发展,影响了经营主体创办人积极性,降低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速度和耕地的经营效益。

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由于受地域、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再加上广大农户居住较为分散,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根深蒂固,认识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差,不愿意接受新知识、新理论;工作人员宣传意识不强,在深层次的,多方位宣传动员上还有欠缺,致使宣传工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宣传途径狭窄,导致农民教育培训宣传跟不上,除一部分在培训中受益的农户对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显得比较积极外,绝大部分农民还处在被动的“要我培训”阶段。

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目前,山丹县现有的农业培训教师的知识老化,不能满足培训的需求,制约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效果;随着农业生产市场化、规模化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已不局限于农业生产技术的需求,包括经营管理、市场运作和企业策划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理念。

培训方式单一。作为多年来一直承担农民科技培训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来说,师资力量多来自于农业院校,知识面过窄,知识老化,所学知识仅仅能适应传统农业时代农民科技培训的需要,与现在农业发展极不适应,缺乏用电子商务思维去武装职业农民;培训方式单一枯燥乏味,培训没有说服性、缺乏感染力,大多采取集中办班、发放技术资料、播放科技资料等形式进行,科技人员和农民走出去学一学、看一看、听一听的机会太少,缺少看得见、摸得着的活教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2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农村金融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蓬勃发展。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尚小、农业产品缺乏竞争力等自身特点,急需农业资金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追求迫切需求农业融资,这就解释了为何农业融资需求大;而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对农业融资的要求,说明了解决农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融资问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至关重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有着其独有的特点、困难和形成原因。这些问题急需更进一步地分析和解决,因此本文针对问题本质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有别于传统家庭经营农业的模式,是指追求规模效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农业产品市场化为目标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了蓬勃的发展。以贵州省为例,2016年已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1.24万个,农村合作社2771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达473家,有力地推动了贵州省特色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融资需求越来越大并呈现一些特点。

1.融资用途多,额度增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用途不仅仅局限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而是新增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研究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农业产业化后从生产、产品加工、再到营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融资支持。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规模效应的特点以及现代农业的产业化的特点,都使得融资金额变大。

2.融资期限多样化,时效性要求提高。融资用途的增多,而不同的用途融资期限必定不一样,例如像融资用于购买种子等材料的收回期限比较固定,但像融资用于购买农机等农业固定资产的收回期限就会比较长。另外,不同的农业行业之间融资期限也有较大的差异。在融资时效性方面,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所以需要融资及时,融资手续便利快捷。

3.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缺少抵押物。对于正处于新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各方面实力都比较薄弱,虽然生产规模扩大了,但是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依旧存在。虽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农业产业依旧利润微薄,难以承受过高的贷款利率。另外,有些主体还应抵押品不足难以融资。

(二)农村金融供给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有了飞跃的发展。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全国1400多家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户均46万元,涉农贷款覆盖面扩宽。截至2014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19.4万亿元,较2007年末增长285.8%。除了贷款金额增大外,还专门设立了许多专门针对农村的金融产品。例如,贵州普定县针ε迤独Щ设计了“特惠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有创收创业的贫困农户进行贷款。融资供给除了有了提高以外,还有以下的现状。

1.融资渠道单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为银行为主,其中又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要力量。除了银行贷款融资以外,还有民间借贷等手段,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非常少。

2.农业贷款比例下降。我国农业贷款在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比例并非稳定增长,而是存在下滑趋势,一度由2005的5.93%降到2014年的4.16%。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缺少抵押物等特点,造成银行融资贷款“望而止步”,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回报率高的其他行业。

3.贷款利率不敏感,信用考虑少。现行的融资利率呈现单一化,并未根据融资的用途、期限加以区分。在银行考虑放贷时,更多的是取决于抵押品,尚未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问题,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二、供需矛盾融资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大与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近几年有了快速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完全建成。许多村寨还缺少银行网点,即使有了农村信用社等机构也并未有效发挥融资作用。另外,尚未形成农村金融市场,贷款利率不具有零活性和市场性。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越来越大,金融体系建设的速度没有跟上需求增加的速度,导致了融资难问题的出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与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薄弱,难以提供很多抵押品,而抵押品正是现代银行放贷的最基本要求。农民所拥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自有房屋,而这两者在法律上规定不允许用于抵押贷款。另外由于市场经济和银行自身盈利性的要求,金融机构会自动把资金投入风险低、回报率高的其他产业中。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大多风险高回报少不易获取完整信息,便易被银行搁置。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以及农业的低利润性,这与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形成了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多样化与金融产品落后、手续复杂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期限、时效上都有了新的特点,但是金融机构现行金融产品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需要。包括融资期限不合理,不能满足期限多样化和时效性;融资额度过小,不能满足经营主体融资和发展的需要;融资用途少,不符合现代产业化农业的要求。先前的融资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开始蓬勃发展,这与落后的金融产品、融资方式直接出现了矛盾。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扶持与政策体系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急需政府以及社会的大力支持。但是与融资相关的一系列政策体系都还不完善,也影响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困难,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资金较少;政府对金融机构有关农业放贷政策的支持不够,落实力度欠缺;农村金融市场薄弱。这些都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有效支持产生的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建设

1.提升自身专业素质,转变经营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提升自身在农业科技和管理的能力;要转变经营观念,打破传统农业经营思维,力争发展运行规范、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尽可能聘请专业管理人才,学习先进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经验,积极了解惠农政策。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银行在放贷时更加全面科学的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增加放贷概率。

2.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之一就是利润率,难以承担高贷款利率。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主动通过标准规范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快自身规模化,打造品牌效应,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自身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进而增加产品利润提高利润率。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积极学习农业科学管理技术,在各个环节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投资回报率提高和低风险都会使银行增加放贷的可能性。

(二)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1.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所呈现的新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以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额度、期限时效和用途上的需求;各地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探索新型的融资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融资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节约审批时间,促使贷款流程便捷化。

2.增强支农意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在考虑自身发展之外还应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关国家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转变信贷观念,立足于为农村和农业服务,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发展规模来综合评定,适当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规模。

3.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抵押品,找不到担保人的情况,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模式,将农机设备、农产品订单引入抵押担保中。

(三)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发挥政府帮扶作用

1.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加快农村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体系的建设。政府应加快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全面覆盖,完善已有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和服务;尽快建立农村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为银行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提供有力依据;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发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和风险问题,维护融资双方的利益;积极构建融资支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产品解除后顾之忧。

2.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和流转。政府应该继续进行农地制度改革,健全农地流转法律制度,推广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体系,增强抵押融资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流转平台;解决当银行无法收回放贷资金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问题。

3.加大惠农政策和财政支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w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专门针对其发展的有利政策;对积极为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补贴保障,激发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增加政策性农业财政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各个环节的补贴。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S].2014

[2]夏雪.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D].安徽大学,2015.

[3]王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物资产抵押融资风险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4]孙立刚,刘献良,李起文.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5(0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3

(新疆财经大学旅游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摘要]文章在分析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特点基础上,深入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提出通过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有序规范推进土地流转、健全财政和金融体制机制等举措,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为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的市场经营主体。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江苏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应用精品工程课题资助项目(15SYB-128)

[作者简介]焦金芝(1982-),女,山东淄博人,硕士,江苏省社科院泰州分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

一、引言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时代课题,既是新形势下中国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连续三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到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12月总书记视察江苏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江苏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因此,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是当前江苏现代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中国传统的、半自给的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一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1]。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畴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见解,本研究主要以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阐述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发展情况。

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经营方式,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是现代农业对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目前家庭经营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核心,而家庭经营规模小、方式落后、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与市场对接难等突出问题,成为农户自身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方式从根本上说是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决定的,即有什么样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有什么样的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方式。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①

江苏既是一个工业大省,也是一个农业大省。耕地在全国排第十位,2014年全省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现价)3634.3亿元,可比增幅2.9%;粮食实现“十一连增”,全年总产达3490.6万吨,增长2.0%,亩产达432.9公斤,居全国稻麦两熟地区第一。农业经营方式不断完善,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现实基础。

(一)主体多元化初步形成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江苏现有专业大户23.5万个、家庭农场认定数2.1万多家,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6.14万个,入社农户数占全省总农户的64.8%,成为带动成员对接市场的中坚力量;农业龙头企业5447家,带动农户1260万户,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引擎;各类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万多个,成为新型经营体系的有效支撑。初步形成了以小规模农户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社会化服务贯穿全程、各类主体利益关系相互联结的经营格局[2]。

(二)组织模式不断创新

大力推进农业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1)家庭农场嫁接公司制。溧阳市汤大伯家庭农场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引入公司制,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力和公司制的多渠道融资、科学化管理,创新农业经营新模式,实现两种经营方式的互补。(2)农业合作组织创新。在2010年全省各地实验统一注册“苏合”商标的基础上,2011年组建“苏合”农产品销售合作联社,仅3年时间,合作联社就由开业时的33家迅速发展到100家,大大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3)联耕联种、农田托管等新模式。在农民惜地意识增强、土地流转难度加大背景下,各地积极探索不以土地流转为目的土地整合模式,如射阳的联耕联种、兴化睢宁的农田托管、无锡惠山的土地流转信托,均实现了土地集中管理,加快推进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三)产业化经营蓬勃发展

一是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截至2013年底,江苏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有607家,其中部级61家、省级546家,95%的企业拥有固定生产基地,带动农户1050.23万户,同比增长10.2%;销售总额6352.72亿元,同比增长12%;利润总额达188.35亿元,同比增长15.1%。二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江苏建有部级农产品加工专业技术研发分中心19家、创业基地16家、示范基地22家,建设经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45个,入驻企业2429家,实现销售收入1677亿元,税后利润97.9亿元,带动472.7万户农户,带动农户增收总额114.6亿元,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附加值都大大提高。

(四)经营效益逐步凸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高效化。家庭农场通过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生产效益高于一般农户,如泰州2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小麦收益比散户高150-200元/亩。种粮大户通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前、产中、产后得到专业化的服务,收益比一般农户高约100元/亩,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益。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思维应用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诸多环节,加快农业产业链升级,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如2014年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建设一站式“网购服务平台”,网销近6000万元,带动1.1万户农户增收。

三、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主要问题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约6万多家,在数量快速增加的同时,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以及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等问题。以泰州市为例,该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700多家,规章制度健全规范的只有1000多家,约占总数的1/3,剩余的2/3中一半是建了财务制度但还不规范、一半是只挂牌没有运作。另外,有相当比例的农业龙头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基地农户只是买断关系,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盟关系,因而无法形成互惠互利的长期合作协作机制,制约了现代农业的稳步发展。

(二)土地确权难度大抑制主体规模扩张

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由于经费支出较大、政策性较强、涉及面广,加之历史存留问题多,江苏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满艰巨性。据调研,泰州市姜堰区需确权耕地面积约75万亩,实际测量人工费20元/亩,仅此一项就需1500万元,而省财政给每个县确权登记颁证补贴20万元,再加上打印费、材料费等,补贴款是“杯水车薪”。另外,随着农村土管力度加大,经营主体的办公设施、产品加工和仓储、农机具存放等配套用地成为发展瓶颈;农村流出人口与日俱增,土地流转时找人较难;部分农户信己不信法,很难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农户素质参差不齐,众口难调,土地成片流转难。总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集中连片、相对稳定的流转土地难度较大。

(三)融资难困扰成长期主体发展壮大

目前,经营主体在成长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互助资金和民间借贷,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基本没有。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大部分经营主体尤其是处于成长阶段的经营主体,其农产品销售基本以本市或江苏省为主,市场份额小,收入有限,扩大再生产依靠自有资金受到限制;对于银行贷款,政府主办的担保公司少、担保金额小、担保手续繁琐,而民间担保公司利率高、风险大,经营主体往往只能选择抵押贷款,而农业项目的经营性设施(如大棚)及土地流转合同等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贷款处于尝试阶段还未全面推开,经营主体融资依然困难。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

(一)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

一是分类有针对性加强培训。对传统农民,要加强知识和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模式和方法,提高传统农户的种养技术,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业需要,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农民,要加强创业培训,激发他们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热情,并结合当地的特色产业,开展特色职业农民培训,全面提升返乡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对大中专毕业生,要强化政策扶持,鼓励他们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领头人。二是完善培训管理体制机制。对认定的职业农民,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劝其退出。对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倒逼其创新培训模式、方法和内容,提高培训效果,消除“领钱登记走人”等虚假培训现象。同时,加快整合农村教育和农业职业教育资源,使农民职业教育更加系统化、常规化和普遍化,全面提高农民的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有序规范推进土地流转

一是加快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县(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镇服务站—村服务点”的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咨询、评估、协办手续等服务;依托农民股份合作社,提供土地流转业务指导、利益协调和纠纷调解等服务,实现土地流转由户与户之间的分散自发性流转向“散户—中介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有序化、市场化、组织化流转转变。二是严格规范政府行为。遵循土地流转的市场规律,做到公开透明,消除农民的疑虑,让农民放心流转;杜绝“大跃进”式的片面追求规模与速度,防止土地流转后向村干部硬摊派,增加经营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健全监管机制,防止村集体或基层干部强迫农民土地流转的现象发生;对于极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建议采用置换耕地的方法,化解矛盾。

(三)健全财政、金融体制机制

一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壮大;新(下转第64页)(上接第53页)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主体给予奖励;增加对规模较大或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二是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方式。根据新型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的特点,加强农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扩大新型经营主体财产纳入抵押的范畴,多形式、多渠道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可行性。三是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提高财政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比例,逐步增加农业保险品种,特别是增加政策性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

(四)培大育强优势经营主体

一是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合作社稳定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关键。对现有合作社进行摸底调查,剔除那些以合作社之名争取扶持项目的伪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名副其实。合作社要依法建立,并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公平的内部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合作社发展水平。二是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以品牌建设带动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已有品牌优势,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企业集团,实行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业一体化经营。加快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着力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三是引导培大育强家庭农场。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家庭农场的标准、相关登记办法以及扶持规模边界、产能和产品安全为标准的考核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和数据库,特别是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详细资料数据,实施动态化和信息化管理。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之后,兴办家庭农场过热和过冷的现象同时存在,发展家庭农场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愿望,稳步推进,成熟一家发展一家,政策和相关部门积极鼓励、政策扶持,切忌一哄而上[3]。

参考文献

[1]冯高强.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D].安徽农业大学,2013.

[2]吴沛良.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江苏农村经济,2014,(9):4-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逐步形成的新生事物,其四种形式代表着我国未来农业经营的方向,它的重要意义至少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未来经营农业特别是种粮的主体力量,要用其来解决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能解决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引擎,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现代化大农业的载体。

一、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局限性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以农户家庭为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上“重生产、轻服务”、“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限性日渐突出,甚至造成农业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对于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制约也日趋明显,主要表现在:

(1)农业竞争力难以提升,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难度加大。传统的农户家庭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同质性,缺乏分工协作,加剧了我国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经营效益低和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距较远。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以“小而全”、“小而散”为主要特征的农户家庭经营,还加剧了农户兼业化、农业经营副业化和农业劳动力老弱化的问题,导致以农为辅的兼业经营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形态。由此推动农业经营粗放化、农业技术简约化,导致农业商品化出现退化,加剧农地撂荒和农机等设施设备的闲置,制约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导致农户的农业经营日益偏离农业发展的效率目标,弱化农户推进农业集约化和专业化的动力。

(2)难以实现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等规模经济,阻碍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许多影响深远的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活动,大量的家庭经营的农户缺乏主动参与的动力和能力。这就造成许多地方在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实行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及推进农产品优质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时,面临较大困难;农业经营粗放化和欠组织化,以及农业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发展缓慢等问题难以解决。

(3)加大了农业产业链协调整合的困难,将农户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农户家庭经营的主要优势领域在于农产品产中环节。但是,现代农业竞争已由产品之间的竞争,转化为产业链之间的竞争。从整个农业产业链来看,特别是农业的产前、产后环节,农户家庭经营的比较劣势就会迅速凸显,而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制约迅速加剧,其劣势也日益凸显。随着全球范围内产业融合的深化,农业产业链的服务环节日益成为农业产业链或价值链的主导者,成为农业产业链资源整合、优势集成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农业产业链的利润重心也逐步呈现向农业服务环节转移的趋势。这会进一步加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问题与局限。

一般而言,“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难以实现有效组织,难以联合起来与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农业产业链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工商资本(包括服务业企业)抗衡。因此,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链运行中工商企业垄断格局的形成和“企业控制产业”现象的发生,容易将“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

(4)阻碍农业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对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促进作用,影响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由于难以融进产业链协调整合的全过程,往往导致农户自身难以有效接收到农产品市场需求的信息,这加大农产品供求协调和价格实现的困难与风险,不利于发挥需求结构优化升级对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引擎作用。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由于阻碍农业竞争力的提升,容易加剧农业比较优势的下降,降低农业发展对优质资源、优质要素的吸引力,甚至导致农业发展中优质要素的外流。这又会制约农业要素结构的优化升级,侵蚀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根基。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其自身农业组织创新的滞后,不仅容易削弱农业生产环节与农业产前、产后环节争夺利润的能力,以及农业生产者与工商资本的谈判能力,还容易导致农业组织创新滞后成为制约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难点,增加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的成本与风险,妨碍农业产业链整体素质和增值能力的提升。

二、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产生以上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对土地的“小而全”、“小而散”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土地流转规模小,有些地方甚至流转速率有下降趋势,农业规模经营难成主流。

从目前家庭小面积承包经营转变到农业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方式,必然离不开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是产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和基础。

(1)因地制宜,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培育新型家庭农场。土地集中经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以农户参股的方式进行土地集中,进而组建家庭农场,土地向有能力的种养殖大户集中,实行集约化耕种,农民以土地参股,按一定的比例分红,让不种地农民安心地离开土地外出务工,而且每年还能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一笔固定的收入。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整合后的土地经营者或家庭农场,可以发挥其资金、技术、设备等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二是劳动力转移效果显著。三是这种方式适合以自然村为单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化运作,农民自由出让土地,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收益,操作比较容易。专业大户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但还没有实现集约化经营,虽然提高了家庭收入水平,但对提高土地生产率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没有多大帮助,是一个过渡形式。家庭农场可以把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增加农民收入,应成为今后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

第二种方式是以村社合作的方式进行土地集中。参照以前农业合作社形式,以村为单位把土地集中起来,农户入社,不但能够集中土地,还能够集中资金、生产资料,按地亩、投资、劳动力投入做利润分成。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农户自愿加入合作社,自愿出资,可以由小到大、由低到高地推进合作社的规模和运作水平。二是劳动力转移效果也比较显著。三是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四是这种方式在全国有很多成功的例子,效果明显,土地投入减少、产出增加,基础设施的投入也有保障,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

第三种方式是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土地集中。将社会资本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对土地进行工业化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最有效的办法。当农业发展到较高水平后,社会资本的进入是大势所趋。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后,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市场监管加强,资本的特性将显著表现在农产品品牌竞争、农业技术创新以及农业企业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而带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我们可以预计,社会资本的进入将会使我国农业发展出现新的转机。

以上三种土地集中的方式,可以说是土地集中经营的三个阶段,是三个由易到难、由低到高的阶段,也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我国农业改革必经的三个阶段。但不是说非得按部就班的三步走,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合的集中方式。在进行土地集中的同时,再辅以国家的惠农政策和严格的土地监管,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下的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将得到本质性的改变,取得飞跃式的发展。

(2)完善相关法规与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从国外经验看,单纯的自发式农地流转不太可能将农地集中起来,但若以政府强制性行政措施推进农地集中流转,又往往违背农户意愿,损害其权益。

我国可借鉴法、德、日、越南和等国家和台湾地区农地规模经营的经验和做法,用政策法规正确引导农户自愿流转农地。同时应改革完善我国惠农政策,如将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民转变为直接发放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强化金融支农力度。建立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投向农业农村,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内部融资,鼓励农民依法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

(3)进一步加快农地确权工作,建立完善的农民退出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农地产权价值化,有利于完善农民的“退出”机制。一是要改变当前农民土地产权只能“用”,不能“带走”,也不能“兑现”的状况。二是要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的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退出,可以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使土地的流转依靠市场的力量,而不是行政的手段。这样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从而为农民提供较为完善的退出机制。

(4)创新农民合作机制,培育充满活力、富有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把发展集体经济作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鼓励推广村级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发展形势;通过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结合改造提升农户家庭经营,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育。通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发育,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新的载体和带动力量。

(5)培养造就新型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把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或企业家)的成长放在突出位置。因为无论哪类新型经营主体,其带头人的“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素质,都是决定其活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当前我国农业经(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营者培训体系仍然较为欠缺。以“阳光工程”为例,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个性化的培训需求,并没被纳入其培训范围。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依赖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因此,培养造就新型农民,是建设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

(付君单位为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傅颂单位为中共长沙市委党校)

[作者简介:傅君(1974―),女,本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助理农业经济师。傅颂(1965―),女,研究生,长沙市委党校经济学副教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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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黄祖辉,俞宁.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 2010(1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5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市场化专业化正在影响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实际状况,不断的推动农业经济标准化发展。作为农业经济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形成。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整合小型农户,提升经营主体的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需要更加深化的进行研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这种职业农民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农民,而是旨在提升农民的专业文化素质,使农民更加符合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需求。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需求,也是农村经济转型改善传统发展方式,克服经济规模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的重要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出进一步的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升了劳动生产力,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构建农业经营增长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在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下不断的提升物质技术水平,保证经营管理方式创新。这是符合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新型农业经营不能够盲目的追求规模,要实现土地产出与经济增长模式的适应性。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阐述中改变了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的说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之后,赋予了全新的发展意义。新型农业发展主体在个体家庭基础上逐步的实现了土地规模的扩大性经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产品交易场所。这种新型交易场所主要依靠农民专业合作、龙头企业等服务组织。并且相应的服务组织不断的扩大,数量持续的增加。利用土地股份等合作形式开展的新型服务组织将进一步的打开市场销售,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增强地方农业企业的实力。保证农民基本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较小,无法形成巨大的经营效益。在体制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没有合适的人才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最为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保险方面没有专门的用于规划农业保险补贴,在比例的覆盖上差异性较大。农业会直接的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当出现灾害的时候无法进行保障性赔偿,不能够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城乡发展水平不均衡,分割式管理造成农业人口在城市入户条件较高,无法享受到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不能够放弃农村土地,同样还不能够享受到城市优越的条件,土地无法流通使用,在土地经营规模的投入上无法进行扩大化。在政策的制定上还不能够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农业合作组织不能够获取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持续的创新改革,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产品市场化发展,产业化生产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新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业生产规模,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的保障。也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体制创新

(一)强化土地承包政策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确定。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使用上,要稳定土地预期,明确财产权,鼓励土地进行积极转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经营。强化土地服务管理措施,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为土地的流通使用构建积极的有效平台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根据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加强土地项目监管,保证土地用途的正确规划。在根本上遏制土地出现“非农化”状况。完善分配机制,在鼓励土地流通使用的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与土地使用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加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划,保证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耕地资源的完整性,避免占用耕地情况的出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可耕地资源。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按照比例对耕地进行分配,保证生产建设的稳定性。结合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在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上要严格执行土地政策规定,保证仓库、储粮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深化金融改革

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因此要持续的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将发展重点放在金融组织的“内生”系统上。规划农村资本的应用,积极有效的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组织,农村合作金融的成立将会带动农业经济的增长,解决农村农业资金不足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强化监管,保证农村资本能够得到合理化应用。强化指标体系建设,加强支农责任,在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发展不利的状况。地方财政要积极鼓励农村经济发展应用,制定财政补贴保险办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新型农业保险,对于规模较大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制定扶持政策,发展农村信用保险的同时要给予充分的补贴。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的增长形式。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选择一些区域重要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总之,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金融资本的应用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6

(兵团党委党校, 新疆 五家渠 831100)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加快培育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紧迫性及重要意义,进而分析了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受到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政策保障机制、服务机制等制约。最后,文章就如何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出了具体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 ]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管理体制

[基金项目]兵团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4TW01)。

[作者简介]卢玉文(1968-),女,河南淮南人,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一、加快培育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紧迫性、必要性及重大意义

(一)是壮大兵团综合实力的必由之路

总书记考察兵团时明确指出,兵团的存在和发展绝非权宜之举,而是长远大计。兵团要继续履行好屯垦戍边使命,需要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农业是兵团屯垦戍边的基础,也是兵团的优势所在。加快培育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助于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提高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继续发挥兵团农业的优势,夯实屯垦戍边基础,提升兵团综合实力。

(二)是建设兵团先进生产力示范区的重要抓手

总书记考察兵团时强调,兵团要真正成为先进生产力的示范区。先进生产力示范区的建设及其作用发挥,既肩负着推动新疆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又承载着新疆先进文化引领功能。先进生产力既包括不断更新和进步的知识、技术、能力和意识等,也包括劳动组织形式不断创新的动态过程。加快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兵团特殊体制、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管理、先进科技等综合集约的生产力优势;有利于采纳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带动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形成辐射带动效应,从而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构建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生产链,提高农业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和生产效益,从而推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和形成,增强兵团农业先进生产力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实现兵团农业现代化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十二五”以来,随着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构建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以提高集约化水平、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为经营目标,在农业劳动力工资等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不断引进新的生产要素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推动兵团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四)是深化团场改革的突破口

团场是兵团屯垦戍边事业发展的基础和重要的载体,是兵团工作的重中之重。团场改革始终是兵团改革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2013年以来,团场改革按照“强化团场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实行团场内部政企分开、增强团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团场综合改革试点和单项改革试点。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兵团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有企业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大力发展,确立兵团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企”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团场内部真正的政企分开,增强团场的发展动力和发展实力。

(五)是完善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现实选择

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创新本质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兵团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基本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的经营管理模式。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前及未来的兵团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兵团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创新。在“分”的层次上,推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上,推动统一经营向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培育合作组织,发展龙头企业及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兵团农业影响力、示范带动力和竞争力。

(六)是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的现实选择

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快速、持续增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兵团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拴心留人,建设兵团队伍,履行维稳戍边历史使命的需要,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十二五”以来,团场农牧工家庭,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从总体来看,团场职工增收虽然较快,但增收的基础不牢。加快农业产业集团化发展,能有效促进团场职工对接市场、降低风险、拓宽投资渠道、转移就业,建立实现多元增收的有效载体和组织保障,拓宽增收渠道;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产加销、种养加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动龙头企业、农业公司、专业合作社与职工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职工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改善职工收入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兵团农业整体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农业职工增产增收。

二、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分析

(一)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兵团积极培育以农业产业集团、龙头企业、农工合作社和养殖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了团场职工持续增收和农业持续增效。

1.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建设加快。农业部对全国农垦改革的要求是“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形成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竞争力的公司或者集团化公司。为能真正发挥兵团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提高兵团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和防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兵团重点支持了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已建成果业集团、机械化收获集团、乳业集团、农资集团、肉类集团。截至2012年,农业产业集团销售的农产品比重为26.76%,比2010年提高6.76个百分点。

2.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兵团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骨干力量和关键,是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截至2013年底,兵团农产品加工企业达558家。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410家,实现年销售收入523亿元,其中部级重点龙头企业15家,兵团级重点龙头企业65家,有9家涉农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3家涉农企业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绿翔糖业、北疆红提、天山娇等)。逐步形成了以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兵团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师、团场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集群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

3.农工专业合作社及行业协会迅速兴起。专业合作组织是开展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引领农户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农户联合与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是近年来兵团农业发展的一大亮点,极大地推动了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重组。截止2013年底,兵团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工专业合作社224家,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达2.5万人,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1万户。其中,第二师24团养猪协会、第四师德林鹿业协会、第五师83团金沙山肉牛产业联社、北疆红提协会、第十三师哈密地区恒旺养猪协会等,纳入全国重点支持和示范体系的试点单位累计有17个。从产业分布上看,兵团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分布在养殖业、果蔬园艺业等非大宗农产品行业,其中养殖和果蔬园艺两大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占总量的90%以上。

4.专业大户快速成长。专业大户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中求进”的典型代表,也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向。专业大户拥有较强资金、技术实力、较为先进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发展专业大户,有利于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兵团近年来积极扶持和重点培育了一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养殖大户。其中,养殖大户已成为兵团畜牧业规模生产主体和中坚力量。据不完全统计,至2012年底,已建成规模养殖场(含小区)885个,达标创建全国标准化示范场43个,发展养殖大户2457户,规模化养殖水平为30%,其中奶牛、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水平分别为60%、57%、40%和18%。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离不开健全的农业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兵团基本形成了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龙头企业为骨干,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的体系。截至2012年底,兵团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8.41%。良种繁育体系不断完善,兵团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猪良种化率达到95%,牛良种化率达到70%,羊良种化率达到60%,家禽良种化率达到90%;推广免耕保护性耕作、覆盖保墒、秸秆还田、旱地引水、集雨补灌等现代农业技术,增强了土壤保水保肥抗旱能力;农业信息平台服务覆盖率达到40%。

(二)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模化经营程度较低。从总体来看,兵团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滞后、数量少、经营规模偏小、绩效较低、实力不强,吸纳农户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强,农工专业合作社平均入会社员较少,大都在20人以下。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低、散”的产业结构状况仍然普遍存在,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集团数量少,大部分龙头企业还处于市场产业价值链低端,缺乏科技意识、品牌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除部级龙头企业和少部分兵团级龙头企业外,多数龙头企业没有独立的研发中心和专门的研发经费,拥有自主产权的专利产品为数极少,过度依赖低层次产品扩张和生产规模扩大来发展,市场竞争力不强,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市场竞争。

2.经营观念落后,发展战略模糊。兵团新型经营主体都内生于兵团农业经济系统,因经营管理素质较低,很难学习、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生产经营中投机心理和短视经营行为影响了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因为经营观念落后、发展战略模糊,导致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较单一,产业层次不高,产业链短,大多数龙头企业仍然以出售原材料、初加工农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小,经营风险较大,能够抢占领域高地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制高点的拳头产品和优势产品的企业少。

3.管理模式单一,内部运行不规范,机制不健全,发展不稳定。当前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多数农工专业合作组织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有的虽有组织机构但运行不规范,并未发挥其作用,存在着结构松散、治理不规范、产权不明晰等问题。对成员的服务也多停留在技术培训、生产资料供应、组织产品销售和提供市场供求信息等一些低层次的服务上,而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市场网络建设方面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没有与基地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积金积累不多,服务方式单一,其带动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4.主体间同质竞争,利益联结不紧密。理论上,兵团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功能定位和内涵延展上都应边界分明,方能形成自身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但事实上,目前兵团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相互“模仿”,同域内不同主体的主业重叠现象严重。首先,在非完全竞争条件下,各主体经营业务结构的同质化往往导致同质竞争并加剧外在不经济。这种同质竞争,加大了行业融合创新的难度。其次,农业产业集团、农业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及承包职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

5.融资难,发展资金匮乏。兵团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型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基础薄弱,自身“造血”能力不强,缺少发展规模化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扩大经营所需的资金。金融支持力度弱,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涉农贷款一般风险大、金额小,按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银行通常会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增加贷款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同时,信贷手续复杂,贷款额度小,难以满足生产需要。从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看,由于总体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资源,银行信用等级不高,较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特别是生产收购经营旺季,需要大量周转金投入,融资难度较大,资金筹措无保障。

6.经营人才严重缺乏。尽管当前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兵团农业经营队伍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但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普遍“高龄化”,对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接受能力差,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年纪轻的从业人员少。

三、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制机制

障碍

(一)管理体制创新不够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质上是推进兵团特殊体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过程,是创新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但是兵团目前的刚性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一是现行兵团管理体制的高度计划性,行政干预过多,以行政管理代替经济管理,以行政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融入,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种体制下,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机制更难以建立和完善,团场的组织优势、服务优势和加工销售等优势没有发挥好,专业大户、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微观主体自主投资、自我经营、自担风险的积极性也没有调动起来,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都没有充分发挥。

(二)经营机制不完善

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彻底、不平衡、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矛盾没有根本消除。一方面,一些团场土地管理不规范。另一方面,要实现规模化就必然引导农工承包的土地进行有序流转。目前状态下,农工所承包的土地流转还存在障碍,在兵团土地流转的力度不大,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导致土地流转规模不大。在总流转的面积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占总面积的比重很小。

(三)政策保障机制实效性不足

近年来,兵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集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了积极的作用。2006-2013年,兵团本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每年5000万元,2014年增加到1亿元,对带动力较大的龙头企业、团场(农业公司)、农工专业合作社以及能繁母畜进行重点扶持,加强基地建设、扩大产能、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等;2006年以来,兵团每年利用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5500万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但兵团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相应的财税、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许多政策是通过各职能部门下达,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政策落实效率不高,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

(四)服务机制不健全

兵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完善、不配套,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公益性服务组织和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有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团场职工经营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服务人员知识单一,服务方式陈旧,服务项目单一,服务质量低,缺少针对性,很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性服务,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迫切需要的种植结构调整、标准化品牌化生产技术、农产品销售、加工、包装以及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既限制了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阻碍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商品化进程,也削弱了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内在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四、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思路

(一)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构想

加快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同发展,按照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在稳定和完善职工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承包职工主体化、经营组织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思路,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业公司、农工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的竞相发展,创新运行模式,形成长期紧密型利益共同体,推动土地、科技、信息、资金、项目等综合配套措施落实,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农业公司为骨干,以农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专业大户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现阶段,特别要把培育和发展农业公司和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模式化、标准化产品基地建设,形成“主业支撑、多业补充、非农跟进”的促农增收长效机制。

(二)兵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

1.现代农业产业集团的功能定位。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按照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的总体要求,以核心农业产业化农业企业为龙头,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租赁、产业延伸、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要素,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产业集中度高、品牌优势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利于打破兵团农业“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组织机构;实现规模经济,组织开拓市场,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当前兵团农业经营提出的严峻挑战,提高兵团农业市场竞争力;有助于改善兵团农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方式;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使农业科技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兵团建设农业先进生产力示范,辐射带动新疆现代农业建设。

2.农业公司的功能定位。农业公司是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农业公司是兵团深化团场改革实现内部真正政企分开的关键,应当成为未来兵团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与农业产业化中的“公司+农户”形式中的“公司”不同,农业公司是指公司在大规模经营地的基础上形成大种植园、大养殖场等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农业公司发展模式的突出特征是“拥有”大规模的、长期经营权的土地,应当成为兵团发展现代农业的社会投资主体。农业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机制,按市场规律实施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能有效提高兵团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从经营风险来看,因农业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为有效规避农业市场和经营风险提供新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兵团农业参与市场竞争。农业公司能化解“公司+农户”生产模式中因利益约束机制缺失而引起的农业产业化“陷阱”,是团场农工增收的一条捷径。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功能定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并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龙头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承包职工、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相联系,带动承包职工、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4.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农工专业合作社是兵团农业职工在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工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团场农业职工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家庭农场)、对接企业、联结市场。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产品并提供农机、农技等服务。一方面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部分合作社还可以建立饲料加工厂、农机作业队、农产品加工厂(如面粉加工厂等)等经营实体。另一方面通过流转土地或者建立饲养基地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5.专业大户的功能定位。专业大户是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生产经营水平的农户,如从事种植业大户、养殖业大户、“四荒”开发大户、农产品营销大户、农产品加工大户,应成为兵团未来现代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专业种养大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生产经营资金和生产经营设施,既有家庭经营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活动空间大、周期长、过程难监管等问题,也具备规模经营的优势,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都较明显。专业大户需按照标准进行生产,通过提高产量、降低生产资料和农机作业服务成本等增加收入。

(三)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1.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农业职工承包经营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格局不会改变,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趋势也不会改变。因此,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处理好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到兵团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趋势和团场农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既要在“统”的层次上培育发展合作社,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及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又要在“分”的层次上坚持和深化集约化的家庭承包经营。

2.处理好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现代产业集团之间的关系。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态。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兵团农业,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处理好发展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产出率之间的关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兵团各师团资源条件、农业经济、土地规模经营等条件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较大,不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发展条件、能力、速度不同,各自需求也不同。因此,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根据各师团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来适当控制规模。

4.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促进团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关系。一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转移农业劳动力。新型经营主体往往有积极性、有能力使用机械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还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当然,在劳动力难以被替代的环节,新型经营主体也会雇用一些年龄相对较大但农业经验丰富的劳动力。这样,既把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有效利用了不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二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团场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要根据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不能不顾劳动力转移的过程,而强行推动土地流转来发展规模经营。

5.处理好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发展社会化服务的关系。农业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代农业建设阶段,需要跨区域、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出于对生产稳定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新型经营主体更愿意接受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性服务。因为,即使某些服务能够自我提供,也不可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比如农业信息、市场营销、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而这些服务如果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提供,则能实现规模经济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有了服务的需求,通过规模经济来激励服务的供给,就能为社会化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新型经营主体也能参与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通过领办或合办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自发的产业链整合,为自己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成本,拓展利润空间。

(四)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强化农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使公益性农业服务做到全覆盖、有保障。重点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开展良种示范、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流通、农机作业、农资供应等服务,把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大户、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作为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工作。在服务领域上,重点拉长兵团农业产后服务这一短板,以企业为主,筹建专业农产品交易市场,配套相应的物流、保鲜、储备、检验检疫设施,创建网上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品牌创建,强化农业综合信息提供。

(五)创新承包土地的流转机制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是终极目标,也是核心目的。无论是推动农业公司的发展,还是加快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的发展,都需要实现规模经营。因此,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激发转变农业经营生产方式的原生动力,已成为当前兵团农业发展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首先,要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机制。其次,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重点探索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定权不定地、定股不定田,推行“土地股金+劳务收入+分红”的分配方式,着力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集中连片流转。

(六)创新支撑农业发展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撑机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鼓励提高种养大户小额信贷标准。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支持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探索基于供应链的融资模式,探索“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企业+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大力发展国民村镇银行。二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积极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以防范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保险业务。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费补贴比例,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提高农业保险金额及赔偿额度,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农业用地支撑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农业用地管理;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四是建立项目支撑机制。进一步加大农业项目扶持力度,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特别是在基本农田上实施灌溉排水、土壤改良、道路整治等工程建设,使其具备规模生产条件。

(七)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

当今,农业竞争已经上升为产业链的竞争。因此,兵团农业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必须坚持主体联合与产业链接并举,创新新型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促进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产程分工、相互协作、关联经营、集群发展,整合产业链,推进纵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合作共赢。首先,积极构建“农业产业集团+农业公司(或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承包经营职工”的运行模式,发挥产业集团战略决策、资本运营、风险控制、运行协调的作用,发展产业集群、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订单农业、风险基金制度等多种形式,引导兵团农业主导产业建立健全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其次,建立完善“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社员”的发展模式,由龙头企业通过农业公司和合作社建设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产品,从而建立起原料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产业链,变农业承包职工为产业工人。再次,建立和完善“农业公司+合作社+专业农户+基地”的运行模式,将团场农业公司的政策引导、发动群众及在技术、信息、市场、资金上的优势等同合作社的桥梁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最后,建立完善“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承包职工+基地”的运行模式,以组建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指导农户标准化生产,实行联户经营,并吸纳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形成专业化生产基地。

(八)创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