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例6篇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1

受市水利局朱宪生局长的委托,我代表市水利局就加快推进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年目标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20*年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回顾

20*年度全市在建重点工程项目73处,年度计划建设投资30.16亿元。经市水投集团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的共同努力,实际完成投资37.01亿元,超年度计划的22.7%,是2006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59亿元的1.8倍。取得这些成绩,主要采取了以下10项工作措施:

(一)出台了近10余个规范性文件,全面加强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

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市局组织研究出台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重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落实有关各方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责

明确和落实了市级有关部门、市水投集团、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工程资金筹集、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考核、违规查处等建设管理职责,促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加快推进。

(三)规范重点项目业主行为

针对在建重点水利工程点多、面广、战线长、部分项目业主缺乏施工管理经验、不懂建设管理程序,工程管理混乱的现状,对项目业主从成立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建设管理行为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范,并对业主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建设管理业务知识专题培训,提高项目业主的建管水平,为有序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四)建立水利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示

针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不讲信誉,影响工程建设的现状,对水利施工企业的26项不良行为、8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网上公开公布、实行“黄、橙、红”的“三色通道”管理制度,为加快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

对招标工作的资格审查、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投标各方行为准则、不合格标的具体内容、招标行政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最大程度上体现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进一步规范了工程设计变更和调概管理

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把设计变更关,规范工程概算调整,严格违规责任追究,从根本上扭转了部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工程地质变化、设计精度、深度不够,业主管理无序,施工随意性大等造成工程设计变更频繁,工程超概严重的局面。

(七)狠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强力推行巡监制、专家核查制、“飞检”制和强制性检测制的“四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117项重点项目开展巡监255次,专家组核查7次、“飞检”8次,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统一采用书面的巡监意见书、专家核查意见书、整改通知等形式,要求业主单位限期内组织完成整改工作,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

(八)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一是出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狠抓在建工程安全度汛的部署、检查和督促。三是加强了建设工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大水利安全宣传督查力度,强化行业安全管理,增强了安全意识,强化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检查、督促、整改工作。四是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500余人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管水平。

(九)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一是研究出台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单位的职权、法定义务、责任、不履职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加强对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管中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实施建设进度倒数十名通报制度

实行每月对全市在建工程中建设形象、投资完成最差的10名予以通报的制度,并将通报抄送各工程所在区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以进一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了区县党委、政府和项目业主的积极性,促进了工程的加快建设。

二、20*年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一)目标任务

20*年全市安排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72项,计划投资34.76亿元;市水投集团对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下达重点工程投资计划项目52个,计划投资32.91亿元。

一是20*年要确保*范家桥、石柱万胜坝、黔江城北、巴南丰岩等4处中型水库大坝填筑达到设计高程;

二是力争开县鲤鱼塘、铜梁玄天湖、南岸迎龙湖、涪陵龙潭、永川孙家口、武隆接龙、綦江鱼栏咀、万盛青山湖等8座水库枢纽工程完工,具备下闸蓄水条件;

三是确保梁平蓼叶、万州大滩口、秀出隘口等3座水库汛期安全度汛,按年度计划正常施工;

四是完善彭水三江口项目法人结构,顺利推进工程建设;

五是全力推进松溉长江提水工程、铜罐驿长江提水工程建设;

六是开工建设大足玉滩水库枢纽工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争取开工建设云阳梅峰水库、丰都将家沟水库。

(二)进一步增添工作措施,确保20*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重点强调几个问题:

1.关于项目法人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

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32号)的规定,从施工准备到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投资控制、验收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法人意识,规范项目法人管理行为,认真履行项目法人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如果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从今年起,市水利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向全市通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对其中发生了发生了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工程投资损失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较差的,市水利局、市水投集团将商区县政府更换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并对该项目和项目所在区县的其他水利项目、资金暂停安排或削减安排。

对市水投集团的直管项目,要尽快将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工作与分公司工作人员、集团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升迁等挂钩,一一落实奖惩责任,充分调动每一个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关于认真筹措工程建设资金的问题

20*年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任务重、压力大,要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关键在于足额筹措建设资金。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要进一步拓宽筹融资渠道,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一是市水投集团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发行力度;二是通过土地储备融资;三是加强宣传,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四是积极争取落实20*年中央计划资金,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

3.关于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问题

认真落实近年来出台的涉及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认真宣传、贯彻20*年市局出台的10个规范性文件,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监理管理、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请各项目法人认真组织学习、一一贯彻落实,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

一是严格规范内部管理,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法人自身管理为重点,落实每项制度的责任人、严格内部考核措施,要切实做到:各项制度落实有力、管理规范有序、责任明晰到人。

二是严格规范外部管理,以严格考核、规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为重点,强化施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依法追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依法查处工程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事件;定期与不定期核查在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各种不良行为,必须严格实施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4.关于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问题

严格督促参建各方按照合同和市局、市水投集团下达的年度、分月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务必确保年度、分月施工计划的如期完成。

从今年起,对工程建设进度后五名的实行月通报,并将通报送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对连续三个月均被通报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办公室向项目区县发出督办通知,年终“禹王杯”综合目标考核时扣减相应分值。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一些好的做法,采取简报、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和交流。

同时,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5.关于执行合同与调整主要材料单价和人工费的问题

要始终坚持严格执行合同、强化合同管理的原则,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要经常性地开展督促检查。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调整主要材料单价和人工费的,按照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置。六定一管”项目的有关调价方案由项目业主提出,报项目区县(自治县)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全权自主决策。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调整价差并对相应增加的建设资金兜底负责的书面意见的前提下,由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

待工程建设完工、竣工决算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20号)的规定,进行工程概算调整市级审批。

6.对设计变更和调概问题

必须严格按照《*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20号)的规定进行办理。再次强调,凡未按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7.关于工程审计问题

对纳入“六定一管”范围的重点工程一律实行跟踪审计,决算审计由区县自行组织,审计结果报市水利局和市审计局,市水利局对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字】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时往往会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做出修改和补充,这是水利工程项目本身固有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地形地貌的特殊,以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大,施工工期长,涉及的方面多,在施工过程由浅入深,因此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在所难免的。设计变更是指对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修改、补充,以此来更正设计工作中的漏项、错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也在不断发展,大型的水利工程在不断建设。但我国水利工程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水利工程设计中的变更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

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对设计变更的认识存在问题

每个人对于同一事物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认识,不用的单位、不同的工作人员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工程项目中,项目法人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应为设计变更。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参与建设的单位把对招标文件的变更作为设计变更,他们认为招标文件是设计变更的对照物,并且有些招标文件在招标前没有进行审查,与初步设计本身就不符合。对于设计变更的认识不清楚,导致变更管理混乱,给工程实施带来诸多不便。

1.2怎样界定设计变更

一直以来,设计变更分为两类: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但如何来区别重大设计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量化、细化的标准,很多重大设计变更当作一般设计变更处理,不履行审批手续,使得设计变更管理混乱。

1.3报批设计变更存在问题

按照水利工程实施有关规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人员审查后就可以进行实施,但重大设计变更要先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实施。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项目法人经常先实施,等要审查时才进行批报,但工程已经实施,相关部门只能对变更后的工程进行批复。因此主管部门不能规范设计变更,造成设计变更管理混乱。

1.4设计存在问题

由于水利工程本身的特性,设计变更不可避免,但是由于设计粗糙,导致一个工程在某个部分、某个设计方案多次发生变更,使得设计变更管理更加困难。例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某地形与初步设计不符,但没有认真勘察,就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并向主管部门报批。但在工程继续施工中又发现变更后的设计仍然与此地形不符,于是又进行设计变更。如此反复,设计变更缺乏严肃性,设计变更管理更是混乱。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策略

2.1严格执行施工审查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不能用于工程施工,施工图审查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程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审查往往一带而过,导致施工图编制与初步设计不吻合,在第一步就产生变更。并且有些施工图本身就存在错误,没有经过审查,在施工过程中才发现,但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工程施工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减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使设计管理便于规范。在施工前按照法律规定、技术标准等,由项目法人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各方面审查,使工程初步设计更加合理,设计工作细致化,有效地减少设计变更,进一步保证工程工期与质量。

2.2量化重大设计变更

虽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了定义,根据《暂行办法》中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但《暂行办法》侧重于对重大设计变更的文字叙述,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只是指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但怎样来界定重大影响,每个人的理解不同。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量化,制定具体的明细表,规范对设计变更的管理。例如,可以从工程量、投资两方面对重大设计进行量化,根据具体的工程来制定,不能笼统的统一规定。

2.3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

审批设计变更是设计变更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就目前情形来看,大部分水利工程都是在实施后才审批,审批工作就极其被动。因此,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杜绝先实施后审批给设计变更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只有在涉及紧急抢险的变更和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变更这两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先实施后报批,但这两种情况也要在处理时立即申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其他重大设计变更一定要先审批才能实施。对于一般设计变更,相关主管部门也应该进行检查、核对,避免有些工程利用设计变更对工程偷工减料。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不仅对重大设计变更起到监督作用,对一般设计变更也有督促。

2.4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但工程实施中,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一方面可以减少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中的失误,另一方面对于一般设计变更也有一定的了解。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不仅需要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还需要不定期的检查。

3.结论

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利建设也不断发展,水利工程也明显增多。由于水利工程本身的特殊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都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非常重要。但我国水利工程设计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对设计变更的认识,设计变更的界定,设计变更的报批,设计本身都存在问题。因此,严格执行施工审查制度,量化重大设计变更,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是目前规范水利工程变更管理策略。随着水利部出台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水利工程变更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各部门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也越来越重视,水利工程的发展还需要不断探索改进。

【参考文献】

[1] 张浩,杨志刚,邓海生,赵亮亮.浅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J].海河水利.2013(4).16-18.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4

据记者了解,《水价办法》的要点是,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这意味着水价将有所调整,将来水也会像其他商品一样,靠价格杠杆来调节供需平衡。

对于这部酝酿10年并于2003年年中正式颁布的《水价办法》,水利部部长汪恕诚认为:“这是我国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水价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福利水”到“商品水”

据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介绍,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约有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量仅为2200立方米,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位列世界第121位。根据联合国的水资源评价指标体系,中国为“水资源紧缺”的国家。

同时,由于我国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南方丰沛,北方贫乏。长江及其以南地区的流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36.5%,却拥有全国80.9%的水资源量;北方地区和西北内陆地区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3.5%,拥有的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19.1%,其中西北内陆河流域的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4.6%。北方地区长期干旱缺水,尤其是黄淮海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2%。干旱缺水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未来的形势则更为严峻。张红兵指出,预计到2030年,中国的人口将达到16亿,人均水资源量将跌至1700立方米。这已接近了世界公认的贫水国家的极限水平。

“水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是我国必须实行价格制度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优化配置以达到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的一个最基本的动因。”张红兵认为,长期的实践证明,水价改革势在必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水被看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人们只承认水所具备的自然属性,而忽视了其商品属性。在1985年以前,我国的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的是公益性或政策性低偿供水政策,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是无偿的或廉价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水利工程的供水在人们眼中是典型的“大锅水”或“社会福利水”。

张红兵指出,“福利水”表面上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其所导致水利管理体制运行中的弊病和所引起的损失更为巨大。由于无偿和廉价,“福利水”一方面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严重,农业灌溉和工业生产耗水率高,水的利用效率极低;另一方面导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长期亏损,水利工程正常损耗得不到合理补偿,出现了工程老化、病险加剧、工程效益衰减,一大批水利工程不能安全运行和正常运用的实际问题。

1985年,国务院颁发了《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首次提出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核定水费标准,供水开始被作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水费办法》推出后,大部分省、市政府都先后制定了本地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周学文分析认为,尽管《水费办法》打破了无偿供水的历史,但其规定水利工程水费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费构成以及核算原则均基于此)进行管理的模式,仍然无法解决涉及运行中的诸多问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依然偏低,且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水费计收困难、易被有关部门挪用和平调等问题。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水管单位为事业单位,但多数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由于财政事业单位经费不到位,水费成为水管单位的主要收入。水费收入难以收回成本不仅使水管单位入不敷出,而且带来诸如难以真实反映水管单位经营业绩等问题。

1992年,国家计委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列入重工商品价格目录后,水利部提出要尽快制定《水价办法》。当年12月,水利部和国家物价局正式开始《水价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次年1月,一支由物价、财务、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调研小组先后到达湖北、湖南、江西、江苏、广东、山东、甘肃、辽宁等省进行考察。1993年5月,《水价办法》初稿形成。此后,在经过了几番修改后,1994年12月,《水价办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据参与《水价办法》起草全过程的有关人士介绍,《水价办法》的出台可谓是“十年磨一剑”,期间经历了多次、多部门的意见汇总和修改。同时,由于涉及与1998年开始施行的《价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已有法规的清理工作,《水价办法》的内容也几经调整。

“从‘水费’到‘水价’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意味着水利工程供水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张红兵指出,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建设,使得中国的水资源紧缺问题的解决寻找到了一个新的突破口,即通过价格制度建设,调节供需矛盾,推动建立节水型社会,以期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全面保护、优化配置、注重节约、高效利用。

在“十五计划”中,“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被明确提出,“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的观念也开始逐步深入人心。

“两部制水价”和“分级管理”

把水定义为商品,就应还之以商品的本来面目。《水价办法》的出台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

张红兵告诉记者,《水价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争取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从法规层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办法规范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核价原则和方法,明确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定价原则,使其可以根据供水成本、费用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适时调整。这种调价机制将改变以往长期以来,水价一旦确定便多年不变的状况,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水价杠杆的调节作用。

根据《水价办法》的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也被称为“原水”价格。天然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其中,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据张红兵介绍,《水价办法》明确规定,工业及自来水厂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按照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上浮二至三个百分点来核定,这参照了一般基础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规定。而在此前的《水费办法》中,通常是按照水利工程的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更为重要的是,《水价办法》规定了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水资源丰缺状况和供求关系,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丰枯季节水价等核定水价的制度。张红兵指出,这将对水资源短缺局面下调控用水需求,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将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水价办法》规定了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所谓水价“两部制”,是指水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水价,二是计量水价。《水价办法》规定,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则是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张红兵认为,随着两部制水价的逐步推行,目前普遍存在的水利工程和设施带病运行的情况将会得到改善。

据悉,在以往一些地区对水价改革的探索中,水价管理方式的改革是一项重要的内容,通过因地制宜地调整水价管理权限,确定供水价格,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山东省将水价的审批权下放到县级以上的物价主管部门,同时对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按单个工程审批水价;吉林、新疆、四川等省区则实行了本省范围内的分地区水价。此外,一些地方改革单一的政府定价方式,试行政府指导价或民主定价,如四川省武都引水灌区在全灌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湖北东风渠灌区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末级渠系水价由用水者协会制定。

根据《水费办法》规定,地方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制定权限集中在省级政府,而《水价办法》则明确了分级管理权限,即地方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可根据情况,在省级物价主管部门直到县级物价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水价办法》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中,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水价涨落之辨

对于《水价办法》的出台,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水要涨价了”。对此,张红兵司长表示,随着办法的实施,水价的确会出现上调,但只涉及一部分用水价格。

《水价办法》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的是分类定价原则,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其中,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据张红兵介绍,考虑到我国农业还是弱质产业,农业用水定位于一种特殊商品,故明确规定在核定农业水价时不计税收和利润。

据悉,目前,一方面我国农业灌溉用水量大,占到全国用水总量的75%,但另一方面,农业用水浪费现象严重,水的利用效率较低。尽管农业用水水价一直很低,但由于末级渠系没有明确的定价政策(国家对水价的制定只到支级渠系),水价秩序混乱,中间环节的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情况严重,农业用水的实际“水费”很高,农民的水费负担沉重。

表面上,农业用水将按全部供水成本、费用核定水价,比以往规定的价格水平略高。但实际上,通过《水价办法》的实施,合理确定各供水环节的水价,实现供水服务计量到户,对杜绝乱加价、乱收费将起到重要作用。此外,《水价办法》规定农业用水实行统一价格,改变了以往经济作物用水水价一般高于粮食作物用水水价的情况。

水利部副部长翟浩辉在日前举行的“全国水利工程水价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农业水价改革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张红兵还表示,《水价办法》规定的水价水平的变化将主要体现在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上。但由于水利工程供应自来水厂用水的价格目前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同时,这一部分成本占到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比重很小(根据水利部对百家水管单位的调查显示,工业和居民用水的原水平均价格是0.22元,但当年全国自来水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60元),《水价办法》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城市居民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将不会有太大波动,更不会出现大幅度上涨。

据悉,目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本地的水价实施细则,争取尽快做好水价核定的各项基础工作。以《水价办法》为先导的水价改革正在悄然进行中。

资料

部分国家水价确定模式

美国:

美国东部水资源较为丰富,实行累退制水价制度,大水量用户水价低,小水量用户水价高。对于居民生活用水,一般采用全成本定价模式,对于农业灌溉用水则采用“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美国西部地区,如加利福尼亚州,由于水资源十分紧缺,服务成本定价模式和完全市场定价模式较常见。

美国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在制定水价时,一般是按单个工程定价,每个工程分别制定各自的水价,不同的工程其供水水价不一样。联邦供水工程实行“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农业水价是还本不付息水价,工业及城市水价是还本付息水价;州供水工程实行服务成本定价模式,各类水价均为还本付息水价。同时,美国水费中一般都包括排污费。

英国:

英国降水丰沛,且年内分配比较均匀,水价(包括居民生活、工业和农业灌溉用水)制定是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完全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产出模式进行运作,以确保回收成本,并有适度盈余。国家只是对水价制定设定一个价格上限,进行宏观调控。

采用全成本定价模式,其水费由水资源费和供水系统的服务费用构成,后者包括供水水费、排污费、地面排水费和环境服务费。

法国: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5

(一)管理主体。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水利局是我市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作用,防汛二、三道堤,由市水务局负责统一管理。

(二)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二道堤管理范围为:堤顶、坡面和迎水坡坡脚外10米,背水坡坡脚外5米,包括林木以及涵闸、渠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此范围土地性质为水工用地,属国家所有。

二、规范土方出让程序

(一)前置条件。

1.有关部门或个人向水务部门提出二、三道堤土方处理申请后,由水务局负责进行论证(建立论证资料档案制度),确保土方处理不影响防洪。

2.土方处理涉及到国有堤上林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由水务局向农委提出采伐申请,农委按规定办理相关采伐许可。林木出售金统一上缴市财政。

(二)处理程序。

土方处理采取公开拍买形式,土方出售金统一上缴市财政。

1.公示。水务局对拟处理的二、三道堤土方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地点、长度、宽度、深度、土方数等。

2.竞价。水务局按相关程序组织公开竞价,如只有一个单位参与竞价,由水务局集体讨论决定。

3.签约。买卖双方签订出让(出售)协议,明确土方体积、土方单价、取土深度、地面平整、矛盾处理、施工保证金等问题,取土深度不得低于周边地面。

4.验收。水务局牵头按协议内容对取土工程进行验收,施工不合格者由水务局责令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到位。

(三)后续工作。

取土工程完成后,该地块土地性质不变,仍为国有水工用地,水务局不得擅自出让(出租)该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水务局必须负责在该地块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由此形成的林木资源属国家所有。

三、加强堤防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堤防属于国有资产,市水务局要采取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严格管理,对已经出让(出租)的二、三道堤的水工用地,协议到期后及时收回,不得再行出让(出租),全部进行绿化造林(土地性质不变、林木资源属国家所有)。如确需再行出让(出租),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二)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严格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防汛二、三道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垦种、兴建建筑物等损害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防汛墙保护范围)

*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

*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主管本市*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所属的*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所属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其中市政公用岸段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内*防汛墙保护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养护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防汛墙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区的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

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与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

第七条(养护责任变更登记)

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变更前持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签订的养护责任变更协议,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申请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养护责任的转移,以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办结时为准。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对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养护责任变更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同时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明确、落实养护责任。

第八条(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市水利局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养护责任要求)

*防汛墙的养护必须按照本市防汛墙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按期完成;对各种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加以制止;发现防汛墙损坏时,立即向防汛墙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十条(维修养护监督)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防汛墙设施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养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严格按标准验收。

在汛期到来之前,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对*防汛墙设施做好全面检查工作,督促养护责行单位落实有关渡汛措施。接到*防汛墙设施损坏或者有关险情的报告时,防汛墙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养护责任单位修复,必要时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督促修复,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碰撞防汛墙;

(二)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

(三)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四)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五)打桩、爆破;

(六)危害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外的附近地区从事施工或者作业,不得危害防汛墙的安全。

第十二条(限制行为)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同意;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须事先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

(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

(四)疏浚河道;

(五)从事可能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墙体凿洞开缺行为的限制)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防汛墙上凿洞、开缺的,应当事先报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同意,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应当事先报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同时抄送市水利局备案。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后的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维修养护费、运行管理费的列支)

*防汛墙的维修养护费和运行管理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各单位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的返回部分中列支;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防汛墙以及部队和市属事业单位负责养护的其他岸段防导墙,在市堤防维护费中列支;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各区留存和市财政返回的堤防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抢险应急工程经费)

*防汛墙抢险应急工程经费,应当先从市防汛抢险应急费中垫支,事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经费申报程序)

*防汛墙维修养护经费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在每年10月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维修养护计划报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综合平稳并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经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防汛墙设施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综合利用*防汛墙设施时,必须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

第十八条(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利局或者市市政局按照管理分工,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打桩、爆破,未经同意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擅自在防汛墙墙体上凿洞、开缺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防汛墙上带缆泊船、进行装卸作业,或者擅自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疏浚河道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碰撞*防汛墙,擅自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防汛墙损坏不立即报告并按期修复,*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或者区防汛墙管理机构、市市政局可以委托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处罚程序)

*防汛墙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防汛墙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防汛墙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防汛墙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