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审计的目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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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审计的目的

采购审计的目的范文1

1.政府采购面比较窄

许多由财政资金负担的支出项目没有包揽进来,特别是工程项目还处于缺位姿态,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更难以掌握,留下了诸多漏洞和隐患,既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健康运行,也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2.采购方式应用界定不准确

有不少地方确定项目采购方式的惟一标准就是采购项目的数额大小,忽视了项目的特殊性和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情形?熏 忽视了集中采购的规模,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少、采用其他方式项目多,集中采购项目少、分散采购项目多。

3.规避公开招标

有的采购人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驱动,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分割为几个小项目,使每个项目的数额都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改为其他方式,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目的。

4.采购方式变更不规范

有些采购人对采购方式变更随意性太大,既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先斩后奏”;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变更手续时,不能严格审查,严格把关。

二、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一是能够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审计监督具有公正性,审计监督的结果更容易被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所接受。

二是能够反映政府采购的全部行为。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只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想知道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这就需要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来监督各政府采购部门履行其经济责任。

三是能够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促进政府廉政建设。对政府采购开展绩效审计,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有利于建设一个廉政的、取信于人民的政府:有利于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避免经济、政治风险。

三、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

一是加强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使采购行为最有效、最经济。二是有助于政府采购功能的发挥。通过公开和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能够科学地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价。四是有助于纠正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偏差,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四、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

1.确定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确定政府采购是否达到财政部门所要求的预期成果的程度;采购项目的有效性;政府采购中心是否遵循了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等。

2.政府采购审计的范围

(1)评价新的或正在进行的采购项目的目标是否充分、适当和相关;(2)确定采购项目达到财政部门所要求的预期结果的程度;(3)评价采购项目的成果;(4)识别那些造成采购效果不够理想的因素;(5)判断政府采购中心是否考虑了采购项目的替代执行方案,从而产生更为有效的结果或降低采购成本;(6)判断该采购项目是否与用户的其他采购项目相互补充、重复或抵触;(7)确定使采购项目运行的更好的采购方法;(8)评价遵循和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9)评价衡量、报告和监督采购项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10)确定政府采购中心是否报告有效的、可靠的采购项目效果措施。

3.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可采用的计量方法

(1)规模指标,既要有绝对规模,又要有相对规模。绝对规模主要反映政府采购的工作成果;相对规模主要反映政府采购对财政与经济的影响,即财政管理及经济效率的水平。(2)效率指标,主要反映政府采购的效率。(3)成本指标。(4)节约率指标等等。

4.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组织活动

采购审计的目的范文2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的改革仍然处在不断推进的阶段,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管理仍难以完全到位,存在以下几方面亟待解决的。

(一)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较难理顺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发挥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履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为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一些方面还缺乏相应规定,如对于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的比较模糊或笼统,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虽已初步构建,但明确,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表现为,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可能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结果。当政府采购工作有成绩时,各方都报自己监督得力的功绩;但当因监督不力,出现问题时,却互相推诿责任。比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即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上述规定原则,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专业性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因此多头监督、重复监督难以避免,也易造成部门间的执法纠纷,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多头争夺执法管理权现象的一个缩影。因此,审计部门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已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一大难点。

(二)实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面临较多难点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 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想知道采购资金是否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传统的财务审计是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这就需要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建立了公开和公正的竞争机制,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实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和调控能力,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实施绩效审计,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一个更高的起点和目标,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以采购项目为审计单位,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难点:

1、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能在遵守《审计法》、《政府采购法》的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准则在摸索中开展。

2、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不完善,且没有一个公认可适用的绩效标准。目前能评价政府采购绩效指标的体系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往往只有财务指标、指标和综合性指标,而缺乏非财务指标、未来价值指标、单项指标和“预警”指标。在标准缺乏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无法深入了解被审计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 “借用” 其它标准或是自己设计某种标准,然后用以衡量工作成果,这是一项困难的工作。此外,迄今为止,审计人员也还没有一个能指导审计活动、衡量被审计事实、鉴定经济效益质量的标准,即公认可接受的绩效标准可供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无据可依,无疑会绩效审计的质量和观经济政策的影响等效益。因此,政府采购审计显然超过了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个方面,是一种政策性很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极广,它要求审计机关具备许多专业的优秀人才,诸如经济学、社会、法律、财会与工程方面的人才,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政府采购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后于采购工作的发展,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较单一,缺少训练有素、能运用绩效审计知识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3、“事后审计”的监督程序,可能令绩效审计“只开花不结果”。“事后”的绩效审计只是进一步完善了采购资金使用后进行的制度,并不能说明绩效审计就对减少“乱花钱”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对政府采购决策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绩效审计的作用就难以最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事后监督的执法程序若不改善,即便是绩效审计开展得再好,恐怕也难逃尽向“明日黄花”放空炮的结局。

(三)一些政府采购改革配套措施不到位,制约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推行

1、《政府采购法》有关的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无法对政府采购审计提供充分、完善的依据。①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条款难以规范操作。如《政府采购法》没有具体明确采购合同的条款,对中标商的“分包履行合同”行为未进行明确的规范,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有的难以进行实际操作,对采购工作岗位任职条件的衡量尺度和考核标准也未具体规定,等等。因此,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对以上行为和内容的监督难以具体实施。②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难以适用,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2、一些采购专业性很强,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如普遍存在的招标文件制作水平不高,存在项目要求不具体、评标标准不细化等,有的甚至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通过构筑技术壁垒排挤其他品牌,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由于没有统一的标书范本可供适用或成立专门的标书审核专家组对标书中有关需求、技术参数等专业技术强的内容进行审核,一般人员难以胜任审核监督这些标书的工作;又如,评标过程不规范,评标办法欠、合理,操作性不强,评标各因素的权重不能科学地制定,这些都直接地、制约了评标结果;在评标过程中,人为的招标失败仍难以控制,如通过各种手段,使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条件审查过程中就达不到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条件,由此成为不公开招标的理由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依据。等等这些问题,近期内审计监督部门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是监督上的一大隐忧。

二、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管理的几点对策

(一)、消除法律和管理体制上的盲点,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应该将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得法律的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至于留于形式。法律应该对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切入点”、 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具体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协调好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规范好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问题,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理顺监督管理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共同构筑对政府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政府采购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和权力,审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要尽量协调好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重复监督,既不要缺位也不能越位,保证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健全《政府采购法》有关配套法规制度,使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律依据健全、完善

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要使《政府采购法》得到全贯彻落实,就必须加强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抓紧制定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合同管理、质疑与投诉管理、采购活动监督检查、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等方面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审计监督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使审计风险易于,审计重点易于确定,审计程序易于规范,审计评价易于进行,易于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三)逾越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瓶颈,做好如下几点

1、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加快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的制定工作步伐;开发和创建有效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用以比较和评价当期成果;同时,建立一个能够指导审计活动的公认可接受的绩效标准,使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评价做到有据可依,提高绩效审计的质量。2、在审计人员难于收集到足够的审计证据,或是在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况下,除了运用财务审计中广泛使用的审阅、观察、、分析等技术和方法之外,审计人员必须更主要地运用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技术等其他方式获取间接证据或者自己建立有效的证据。3、改善事后监督的执法程序。为了防止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出现“马后炮”,我们要从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申报、审议,预算执行、监督等全过程跟进,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

采购审计的目的范文3

关键词:信息系统项目 审计

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过程复杂等特点。信息系统项目审计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随着国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的增加,为充分履行审计部门的“免疫系统”功能,最大化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信息系统项目审计力度已势在必行。因此,有必要立足信息系统项目审计现状,探讨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审计关注点。

一、立项阶段

财政部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由于对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在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信息系统项目立项阶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供应商为信息系统工程的前期工作制定需求任务书、提供咨询设计方案、进行管理等服务,同时,受托企业又作为项目投标人参与投标;二是受托企业对掌握的项目信息进行备案,实行价格保护。信息系统项目方案所确定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技术参数,有时需要设备生产厂商特别生产,但已掌握这些技术参数的受托企业,对此进行价格备案,实行价格保护。

因此,对项目前期的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是否利用自身力量编制需求任务书;二是委托供应商提供项目方案咨询设计服务是否经过审批;三是受托供应商是否具备信息系统项目资质;四是建设单位与受托企业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二、采购阶段

信息系统项目采购阶段审计应重点关注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文件的编写、采购预算编制。

(一)采购方式审计

信息系统项目采购方式审计是指对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规,有无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各种非正当条件转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进行。审查信息系统项目采购方式时审计人员应注意:一是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是否公开招标;二是是否存在以时间紧、任务重、内容为由规避招标;三是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过审批;四是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采购文件审计

信息系统项目采购文件的审计是指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审核,主要针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要求进行公平性评估,可以防止在采购阶段出现明显的排他性、倾向性等不公平因素。审查采购文件时审计人员应注意:一是要对采购文件需求任务书、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评分办法、细则进行公正性、排他性和偏向性指标审核;二是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选定是否规范;三是评标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四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派代表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五是采购文件所附采购合同是否隐含有对采购方不利或存在明显错误的内容;六是是否要求供应商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核算,显示明晰的经济活动过程,以便审计人员延伸审计。

(三)采购预算编制审计

信息系统项目采购预算编制审计是对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计算、审核,审计的内容包括项目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第三方检测、培训、维护等费用,以及设备采购的合理性等。由于建设单位一般不具备编制项目采购预算能力,基本上委托供应商编制采购预算,审计人员对采购预算编制的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项目设备是否存在人为分解、虚增设备功能模块;二是项目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有意夸大工作难度,虚报工作量的行为;三是是否存通过技术包装较为常见的简单设备,以高科技设备名义虚增采购预算;四是是否有意拔高软件编制人员人工成本,扩大人工费用核算范围行为;五是系统集成费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一般为系统总价的4-8%;六是培训费中培训内容是否必要,有无将培训内容人为拆分,增加培训成本。

三、实施阶段

信息系统项目实施阶段的步骤是:中标供应商按总体方案购置硬件、建立数据库、程序设计、收集录入数据、系统测试、人员培训与系统试运行。在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关注:建设单位有无制定落实项目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建设单位有无设立项目廉政监督员,列席本单位项目日常会议和研究重大事项;对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原因、形式有无具体论证,是否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实施报批;项目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规划认真履行职责。

四、验收、维护阶段

信息系统验收按照时间阶段区分为设备点验及竣工验收,按性能区分为功能验收和质量验收。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一是设备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供应商投标文件一致;二是是否由独立的第三方对系统功能进行测试;三是供应商是否对项目财务资料单独核算,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

信息系统维护阶段审计应重点关注:一是免费维护时间长短,有无明显减少供应商的维护责任;二是维护费用与信息系统项目总价是否协调,是否有利于信息系统的长期使用。

参考文献:

采购审计的目的范文4

因此,我们探索尝试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搭建一个覆盖“采购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订、履约付款、合同结算”业务流程的全项目监控、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服务于企业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显得很有意义。

一、概述

(一)内部控制和采购项目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避免错误、侦察错误、改正已察觉的错误,在损失风险较高处及需加强控制处,加强控制上的弱点。运用恰当有利于减少疏忽、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并改善经营活动,以提高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必须以企业发展目标为统领,围绕企业风险取向合理设定控制目标,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使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二)内部控制审计和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就是确认、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过程,包括确认和评价企业控制设计和控制运行缺陷和缺陷等级,分析缺陷形成原因,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建议。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旨在评价采购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是否良好建立及遵循程度,完善采购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机制,从而提高采购项目内部控制的营运效率和效果。

二、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原则和主要审计方法

在设计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之初,我们对现有业务流程和合同审计进行梳理,加强弱点控制,最终确定以“业务人员报审―审计人员审核―审计结果反馈”为基本审计流程。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应用“起点介入、过程监督、突出重点”控制原则,集中体现“协同审计”理念,主要对合同采购业务开展程序性审计,在此基础上选择开展过程跟踪和实质性抽查审计,从而达到“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逐级结合、统御全体”的统合作用。在制订采购项目内部控制流程时,认真分析企业采购业务现状与风险导向,理顺采购业务相互间的关系,选择关键控制点时考虑了三个方面因素:一是能够最好地衡量业绩,二是能够反映重要的偏差,三是能够以最小的代价纠正偏差。因此,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以合同审计为关键控制点设置体现了精而准的原则。内部控制基本理念为:

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实质是不同类别的控制相互配合,以达成目标。采购项目内部控制特征是全面性、经常性、潜化性、关联性,使采购活动符合企业利益及既定规范。内部牵制着重于将审计监督渗透于采购业务运行之中,寓牵制于处理程序之中,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及早发现错误或舞弊,使错误与舞弊减至最小程度,从而达成运营效果与效率的最大化。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在各控制关键点或风险区域时段,明确与该控制点相关的操作步骤、各步骤及审计部门或审计岗位所应履行的职责权限;二是利于控制的相互牵制性,纵向关系上,使采购业务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横向关系上,使采购业务接受审计监督部门检查和制约;三是便于检查的标准性,建立针对各个环节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的内部控制标准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一项采购业务完成后,审计监督部门对每个环节检查评价和打分,并分析产生偏差原因,分清责任。

三、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烟草行业全面审计反映,采购项目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履行不完整,未建立供应商资质认证制度并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制订和执行、过程管理和监督职责、验收和付款方面不合规,项目后评估管理不到位等。全面审计查摆出采购项目问题点数量11个,涉及金额60 485.85万元,其中:

针对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审计部门深入分析产生原因,提高内部控制意识,督促完善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内控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一是优化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流程,设置审计关键控制点;二是实现采购基础信息高度共享,将审计内控系统与采购管理系统有效对接,提高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三是加强采购预算和价格的审计控制,预算控制重点审计固定计划中采购物资的资金占用量和补充计划中物资采购的及时性,价格控制以“应招尽招、真招实招”的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建立性价比审计内控机制;四是建立采购项目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对采购成本控制(起伏价)、采购交期控制(采购进度达成率)、品质成本控制(进货品质达成率)进行绩效考核与审计评估。从审计监督内部控制角度,重点解决审计与业务流程脱节问题,推行实施“实时跟踪+联网核查”审计模式,逐步实现内部控制审计的“三个转变”: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

四、以合同审计推进采购项目内控体系建设

(一)采购项目内控体系总体审计业务流程设计

审计业务流程设计与运行,是采购项目内控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我们对企业所有采购业务通过制度化的控制手段和图形化的流程模型来进行再造,达到审计业务流程优化。一是以流程管理为内控体系载体,通过审计流程管理发挥内控体系作用,在流程中设置项目批复、合同管理、送审管理、项目管理等关键控制点,梳理明确审计业务流程使内部控制发挥最大效用。二是以审计流程管理促使采购工作有章可循,从业务流程入手开展审计,在管理控制的采购链条中查找问题,使审计工作很快切入问题根源,从根本上强化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三是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对采购项目审计业务流程进行基础性再思考和实质性再设计,从而获得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的显著改善,通过审计“流程再造”完善采购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审计“流程再造”不断优化采购业务链条,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增强采购业务管理和审计内部控制的互动性。四是以所有参与方为审计资源进行整合,把业务部门、审计部门及中介机构流程整合引入内部控制资金监管链条,将审计系统与投资管理系统、两项工作系统有效对接形成闭环式内部控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总体业务流程为:

(二)审计内控系统与采购管理系统有效对接

烟草行业的投资管理系统、两项工作系统运行已久,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采购管理模式,将审计系统与其有效对接,可以极大提高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从投资管理系统和两项工作系统的“项目实施方式”审计介入,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确认审查是否合规、合理,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确保“应招尽招、真招实招”;在两项工作系统“发起合同审批”环节切入审计部门审批流程,将审计部门审核结果反馈到两项工作系统中;在投资管理系统和两项工作系统的“签订的合同信息”环节实现审计系统信息共享;对两项工作系统中的工程类项目,嵌入审计部门付款审批流程,将审批结果作为两项工作系统的资金支付申请信息依据;最终实现投资管理系统、两项工作系统、审计系统“付款信息”共享,形成采购项目内部控制闭环式审计管理。

(三)审计在采购项目内控体系中的主要做法

从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可以看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以及能否严格执行,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主要是对管理活动予以制约,使经营活动符合企业利益及既定规范和标准。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含信息化项目)、物资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我们将其整合归类为“工程类采购、物资类采购、服务类采购”三大项,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履行采购项目运行流程的内部控制审计。一是以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审计为切入点,主要对合同洽谈和主要条款以及送审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采购方案、采购招标文件、商务谈判文件、与中标中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对方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二是开展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对到货验收、签证、结算付款等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做法为:

项目管理式审计 项目管理式审计是由内审人员对所有签订合同进行审计,参与监督合同签订的重要过程,实现合同内控审计日常化。以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审计为切入点:一是审“该不该签”,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和效益性审查,检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并报批,检查合同项目是否经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性、经济性是否先进、合理,检查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检查合同标的数量是否适当,能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检查合同约定是否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二是审“跟谁签”和“以什么样价格签”,对合同签约主体选择和合同价格选择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审计,首先审查合同签约主体的合法性,其次审查供应商确认和合同价格确定的合规性。三是审“怎么签”,对合同形式、文本格式和合同条款进行审计,首先审查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规,其次审查合同文本是否符合规范,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有无遗漏,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或过于简单、抽象,给合同履约带来困难而损害本企业合法权益。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切入审计以来,审计采购项目合同共254项,涉及金额13 660.56万元,审查不合规条款153条,提出审计修改意见138条,采购业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126条,审计意见采纳率91.3%,有效控制和规避了企业经济合同履约风险。

过程跟踪式审计 过程跟踪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合同履约管理纳入日常审计控制,形成关键控制点,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侧重审查合同履约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开展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审计:一是审查采购项目管理是否存在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审查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采购项目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进行测试和评价,促进完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二是审查采购项目管理是否存在内部控制运行缺陷,对合同执行结果和管理效果审计,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严格、全面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是否按合同及时组织索赔,审查合同管理效果是否满足效率、效益要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跟踪审计以来,审计抽查采购项目共22项,涉及金额8 557.72万元,查摆问题46项,涉及金额3 849.16万元,提出审计管理意见51条,并督促采购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审计意见整改率94.5%。通过对采购项目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合同履约审计,为企业降低采购成本而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达513.2万元。

五、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展望

以合同签订审计为切入点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是以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审计为主线、以采购合同关键控制点为基础,内部控制审计在采购业务处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设置关键控制点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纠正舞弊,防范风险,而内部控制的重点也是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差错和舞弊、效率低下、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准确与否决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成败。不同业务反映的控制点、关键控制点不同,要求的控制措施也有区别,但相同业务反映的控制点、关键控制点大同小异。现有采购业务问题重重,采购内部控制存在诸多缺陷,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而建立起来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尚处于探讨摸索阶段,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是一个持续过程,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环境、顾客和竞争的变化,由于受采购业务活动中限定性不利因素影响,在实际应用中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如:受审计资源限制,合同履约审计覆盖面偏小,审计抽样存在一定缺陷等。笔者认为,加强采购项目风险管理,进一步强化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势在必行。

(一)改善风险管理强化内部控制

企业风险管理有四个目标(实现战略、高效运作、客观报告、遵守法则)、八个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活动),并在企业四个层次展开。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风险管理都是其经营过程中的核心内容。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一项主要职责,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程序来管理企业风险。而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综合性、经常性和及时性等特点,在风险管理方面内部审计具有独特的优势。构建“以风险为导向、以内控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整个采购业务流程,使内部控制审计的价值作用凸显。通过对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对风险管理过程的及时性、科学性进行评估,找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发现并评价重要的风险因素,指出其控制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提供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控制措施,帮助企业改进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规避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进而实现企业价值增加。在采购领域,以合同管理审计为主要内容,强调风险导向与审计关口前移,“全程参与”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应对并进行有效控制,规避风险,不断改善风险管理,持续完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

(二)采取补偿措施强化内部控制

在每一个覆盖“采购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订、履约付款、合同结算”业务流程的全项目监控、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部控制项目实施后,应进一步采取补偿性控制措施,适时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作业评价:一是基础作业评价,包括供应商选择评价和购货作业评价,关注主要目标、主要风险及注意焦点;二是管理作业评价,包括计划管理评价和风险管理评价,关注企业管理活动、外部关系管理及提供服务;三是控制作业评价,包括资金处理作业评价和分析与调节作业评价,关注生产成本处理、财务报告及管理报告处理;四是建立合同审计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对信息处理的准确快捷,审核流程数据验证、清理和转换,从而有效地利用计算机系统实现高效的审计工作。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作业评价及信息化数据处理,可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并应用PDCA循环不断加以完善,最终达成企业运营效果与效率的最大化。

(三)完善内部控制实现价值增值

内部审计本身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企业内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可以对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测试评价,指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上的缺陷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查清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影响从而找出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从而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损失,为企业增加价值。在间接价值方面,内部审计会对企业职能管理部门产生潜在的“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会促使他们严格管理,落实控制措施,从而预防风险,减少损失。在采购领域,主要通过审查采购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评价其运行是否规范、有效等促进各项管控措施的落实,防范风险,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S].

采购审计的目的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审计,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审计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等。

第五条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㈤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情况;

㈥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㈦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㈧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情况;

㈩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审计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资金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有无应列而未列的问题;

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进行调查研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㈣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㈤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突破预算实施的采购项目;

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是否正确、完整。

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本单位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㈡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㈢政府采购计划的变更是否依照程序进行,有无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情况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情况;

㈣因特殊情况,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是否在该项目实施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报送水利部、集中采购机构调整后再组织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审批与备案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下列事项是否报经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㈠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水利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是否备案:

㈠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㈡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情况;

㈤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审计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㈠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控制的情况;

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方式的审计

㈠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㈡是否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有无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㈢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审计

第十五条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审计

㈠招标审计

⒈自行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委托招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

⒉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⒋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有无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是否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⒌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的时间前,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等。

㈡投标审计

⒈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⒉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⒋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⒌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㈢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⒈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⒉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对所有投标人都相同,评标的指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标底的编制和确定是否合规、合理、科学,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进行评标,是否执行了评标纪律或受单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序,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⒋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⒌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㈣中标审计

⒈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⒉对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程序的审计

㈠邀请招标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供应商是否根据资信和业绩进行选择,供应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谈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㈢询价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询价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报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等。

㈣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其采购行为是否符合该采购方式条件,采购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文件完整性审计

主要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审计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㈠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⒈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⒊有关经济合同是否按照《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计签证;

⒋采购机构以采购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取得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

⒌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⒈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⒉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⒊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⒋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⒌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㈠采购单位或其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㈡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㈣合同纠纷、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㈤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是否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并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㈠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㈡预付款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㈢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㈣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㈤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令改正,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根据违规金额建议预算主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拒绝、拖延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政府采购预算及其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㈡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审计的;

㈢编制虚假政府采购预算,骗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

㈣擅自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㈤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㈥造成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挠、破坏政府采购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采购审计的目的范文6

【关键词】财政扶贫;资金 ;问题;对策

一、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随意变动项目实施方案,改变资金用途

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对扶贫资金政策认识不到位,不按照批复的项目方案实施,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把项目实施得面目全非,难以达到项目实施的预期目标。

2.资金管理混乱,仍然存在截留挪用现象

财务资料未按项目分开核算,资金管理不规范,各个项目资金界定不清晰,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上分项目借出款项。近年,扶贫资金管理逐渐规范化,各级控制制度逐步健全,处理措施也越来越严厉,但在审计中仍发现有少数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甚至通过虚列项目支出套取扶贫资金,用于弥补单位经费支出。还有部分乡镇以借作支,不及时报账,导致报账率低下,项目已实施完而资金未报账。

3.项目管理不规范,各级各部门对扶贫资金管理未引起足够重视

未建立相关控制机制,对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项目资料混乱,收集不完整,未建立专人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的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工程初期备案及终期审计等制度形同虚设。导致项目实施结果差强人意。

4.项目立项不科学,难以达到项目实施目的

扶贫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扶贫政策以及扶贫开发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因地制宜,才能够真正起到扶贫脱困、发展经济的作用。在审计中我们发现项目在立项时往往未经过科学论证,闭门造车,脱离实际。在方案的制定上不够科学,老百姓不愿实施项目。导致扶贫资金最终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在实施中存在很大的难度,让项目实施部门无所适从。

5.项目的采购环节存在很大问题

在项目的采购上缺乏相关控制制度,也未采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对所采购的物资质量无法保证,尤其在苗木采购上存在很大弊病,在此环节上所带来的恶果又要在几年后才能体现。有其滞后性。

6.项目的特殊性

扶贫项目基本上是由县级统一调配使用,在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多由县级领导决定,在项目中或完成后的审计结果最终报县政府审定,因此容易内部消化审计结果,没有引齐足够的重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的解决措施

1.采用交叉审计或上审下的审计方式,保证扶贫资金审计真实完整

扶贫专项资金审计任务重,情况复杂。异地交叉审计和上审下方式可以保证审计人员充分发挥独立性,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出现。有力地保证了审计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交叉审能更好地让审计人员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重点实施审计,真实反映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实现项目审计的效益性。

2.科学论证立项,保证扶贫项目实施的效益

在项目立项初期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实地勘查项目实施地点,与实施地点的老百姓座谈,进行科学论证,保证项目的可操作性。真正让扶贫资金实现其预期效益。

3.深化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成效

坚持全面审计,加大审计力度,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科学制定审计方案。对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扶贫资金实施单位进行全面审计。深入基层,开展工程质量审计,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掌握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在审计中,注重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反映、通报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情况和查出的重要问题,认真听取各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审计方法。对扶贫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效益审计工作方法,从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方面深刻揭示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影响效益的因素,为扶贫工作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4.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保证资金效益

在扶贫资金审计中,要抓住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挤占挪用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失败、无经济效益等损失浪费问题这一个重点,抓住如何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这个关键点,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在审计中依托实际,调整审计方案,为县委、政府建言献策。对导致项目失败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更好地保证扶贫资金的效益性。

5.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切实划分各级各部门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安排专职扶贫工作业务人员收集、管理扶贫项目档案资料,加强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便于在工作中划分责任,从而保证扶贫资金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