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关资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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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资料

法律相关资料范文1

原告邓美英(化名)的丈夫邓卫光(化名)生前因承包经营需要,于1993年6月25日在A支行开立一临时存款账户并领有活期存折。原告诉称其丈夫生前说过有一点存款。其夫离世后原告曾找出存折查看,误以为只有69元,故没理会;后来一看是6900元,即到A支行取款未成,遂于2007年10月向法院,要求A支行支付存款本息。

该存折最后一笔业务发生于1993年8月11日。A支行称,1993年底其将旧科目代号为127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余额结转为新科目代号为278应解汇款。后查阅1996年度278科目分户账,无邓卫光的任何账户信息。2006年11月,A支行经上级行同意将1991~1995年度包括本案在内的会计传票、分户账按规定予以销毁。

A支行辩称:临时存款账户不计利息,该类存折不是唯一支取凭证,该账户已于1996年前销户,其销账行为符合金融制度规定。原告诉请已超诉讼时效。原告应与存款人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诉讼。

B区法院认为:存款人开户存款,说明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储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1993年,原告丈夫开设活期存款账户,截至1993年8月尚有6900元未取,被告未提供该款已由其他方式支取的充分证据,邓卫光逝后其妻主张权利合法。至于被告抗辩意见,该院认为:《会计基本制度》只是内部制度,不能对抗储蓄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时,储蓄合同发生在1993年,而被告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时间均在1996年,其档案保管十年的规定对此前发生的储蓄行为没有约束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27条关于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户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的规定,被告未提供通知存款人销户的证据,而按自动销户处理不符规定,且上述办法是从1994年11月施行,对此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具约束力。原告提供的为活期存折,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与邓卫光未约定取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债权自1993年至现在只有14年,未超诉讼时效。邓卫光的存款是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邓卫光去世后,其妻作为原告是适格的,本案不涉及遗产继承法律关系,无须追加原告女儿参加诉讼。据此,该院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A支行支付活期存款本息共8345.6元。

案例分析

本案应定性为银行结算合同纠纷而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邓卫光因承包经营需要在银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领取存折,该存折内余额是其与银行发生结算合同关系中形成的沉淀资金,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储蓄存款。

临时存款账户款项与储蓄账户不同。二者的开户主体、开户条件、账户归属、法律调整方法都不同,前者主要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等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金融制度和法律调整,后者主要受《储蓄管理条例》等具有“私法”性质的国家金融制度和法律调整,“公法”侧重于对“公权力”的保护,“私法”侧重于对“私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银行业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特征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案由的划分,本案应定性为银行结算合同纠纷。B区法院不应仅凭个人临时存款账户和储蓄使用的存折、记载的都是个人姓名为由,而认定本案为储蓄合同纠纷,进而偏重于对所谓“私权利”的保护。

不能混淆“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期”两个法律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这就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即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第136条属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虽然位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章节里,但该条规定的“二十年”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其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一是两者起算点不同,前者的起算点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后者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是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期限届满后,权利人仅失去诉讼保护,其权利并不消灭。

B区法院在判决中混淆了“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期”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得出的结论自然是错误的。

显而易见,本案作为一般债权,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论A支行是否发出通知,法院以A支行与邓卫光未约定取款期限而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犯了法律概念错误,其法律推理自然也就不符法律原理。

“法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一概否认内部制度的对外效力是错误的

B区法院认为,内部会计制度仅在其内部管理上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档案保管十年的规定对此前发生的储蓄行为没有约束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此前发生的业务关系亦不具约束力。上述认定基于两个观点:一是法不溯及既往,二是内部制度对外不产生效力。笔者认为,B区法院将“法不溯及既往”绝对化和一概否认内部制度的对外效力是不妥当的。

我国《立法法》第84条既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基本原则,同时也作出了“原则的补充”。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在某些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设立的“比照规则”,即是“法”可以“溯及既往”的民事法律规范性条文。

笔者认为,A支行的总行制定的《会计基本制度》,其制定的根据是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内容是对有关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细化。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其对外效力时,不应仅凭其为内部制度而否认其合理性、合法性,而应首先审查其是否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相关法律是否作出委任性规则,然后再确认内部制度的效力。同时,B区法院在采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应当认真审查A支行销户、销档的行为所依据的现行内部制度、金融规章是否与原、被告发生业务关系的当时应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如相抵触则应适用发生业务关系当时的法律),当时有无相应的法律规范(如有则应适用发生业务关系当时的法律规范,如无则应比照适用现行法律规范),A支行所依据的现行内部制度、金融规章是否比行为当时的法律规范更严格(在约束A支行销户、销账行为方面,如果比发生业务关系行为当时的法律更为严格、更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则A支行的做法并无不妥)。可是,B区法院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绝对化,显然是错误的。

对银行的启示

对于存款人的相关资料,银行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期限和其他要求妥善管理,防止在今后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银行应掌握存款总分明细、存款归属网点、存款种类代码的演变、新旧账号的转换规则等情况,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

银行发给客户的存款凭证应能显著地体现该存款的法律特征,以便于区分不同类型的存款。

法律相关资料范文2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应用型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16302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一门核心课程。它对于增强学生的程序理念和规则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促进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具有特殊意义。

黄河科技学院在2013年将学校培育人才的理念转化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大学,这就决定了不能简单地进行理论传授知识,而是要重点教会学生怎样学以致用。在院领导和系领导的管理和支持下,我系进行了教学模式改革的尝试,并且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为此,我主要结合我们学校的理念以及系里面的实践谈谈自己对于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的教学模式改革的心得体会:

1组织进行模拟法庭

这是民事诉讼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最重要的一步。我们学院加大了对模拟法庭的资金投入和人力支持,确保建设应用型人才的顺利进行。

模拟法庭是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模拟法庭是指在实践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模拟担当诉讼参加人,扮演各种角色去参与预先设计好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它弥补了传统教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脱节,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进一步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学生以后进入社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们的模拟法庭一般由以下几个阶段和步骤构成:

第一阶段:模拟法庭的前置阶段。这个阶段要求学生熟悉民事实体法及民事、程序法和仲裁程序法,沉浸在诉讼和仲裁的法律环境中。

第二阶段:模拟法庭的开始阶段。在这个阶段,将案情介绍材料分发给学生,并予以案情分析,要求学生根据案情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罗列,并寻找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

第三阶段:模拟法庭角色分配阶段。这个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加模拟法庭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自己给自己定位相关的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从而留给学生深刻的学习烙印,使之融入主动求学的行列。

第四阶段:学生积极查找资料进行准备和教师进行指导相结合的阶段。通过学生对角色定位以及相关资料的查找和准备,学生的知识将更加的牢固,加上指导教师的指导,有助于学生对课堂知识的全方位的浓缩和总结。

第五阶段:模拟法庭的开庭审理及教师和学生对于模拟法庭的评判。经过该过程的历练,学生在综合判断和分析案件的基础上,运用知悉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内容,将其角色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致,最充分地锻炼了自己的理解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以其学识、机智和经验应对法庭上出现的各种情况,因为身临其境而助长了学生的法律运作能力。

第六阶段:上交相关的诉讼文书和心得体会。学生模拟法庭之后将相关的诉讼文书上交指导教师进行指导,不仅能使学生很好的掌握相关文书的写作,而且能培养学生亲力亲为的能力。通过心得写作,学生能够对于模拟法庭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能够让下次的开庭做得更好。

模拟法庭的开展让学生更好地领略了书本上的知识,将书本和实践融会贯通,从而让书本知识掌握得更加的牢固。

2充分利用教学实习基地

除了模拟法庭,法律系在领导的支持下,还与律所,法院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学生不仅能够到律所和法院实习,还能够定期的让法院的法官到院里进行巡回法庭的审案,方便了学生,加深了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

3加强教师案例教学

学生进行模拟和真实的实践固然重要,但是教师的讲解、授业也不能忽视,针对应用型教学要求,我们在教学上不再是单纯的理论教学,而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典型案例的结合和讲解。案例法教学离不开教师的讲解,教师要从具体通俗的感性材料入手,将案例和所学的理论结合起来,让学生能够将抽象的理论和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更好的学习。例如:在讲“当事人”一章时,就可以拿学生经常坐公交车的事情进行讲解,既形象,又生动,贴近生活。

(2)学生对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讨论案例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让学生各抒己见,展开辩论,教师参与点拨,起指导作用,讨论不只限于案件本身,还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等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锻炼、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3)案例教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例应当难易适中,适合学生使用;案例要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案例的内容必须适应具体教学环节的需要;要对案例进行精心的编排,尽量将学生所学的知识进行融会贯通等。

4结合学生需要进行有重点的讲解

法律系的学生大部分的就业方向就是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等与法律相关的行业,那么法律资格证的考试对于法律系的学生来说就至关重要。所以在平时的讲课中就注意针对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进行讲解,进行分析,使学生在课堂上就能对司法考试的内容有所掌握,对于考试是非常有帮助的,这在法律系的学生通过司考率不断增加上就能体现出来。

5设立专为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能力的学会团体

在相关老师的指导之下,由学生组成的法律团体,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如3.15活动,学生团体组织的法律事件意义宣传,义务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

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改革使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改革始终能够把握理论与实践的脉搏,为创造新型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法律相关资料范文3

【关键词】言论自由 隐私权 人肉搜索 冲突 协调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具有言论自由的共性,研究网络言论自由应从言论自由出发。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个人所享有的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从多种途径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消化,形成自己的思想、观点,并以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的权利和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摆脱了制度与平台的限制和制约,进一步促进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

2、隐私权

隐私权是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兰蒂斯和沃伦首次提出的概念,在近年被人们广泛熟知。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法。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其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和制约。一般来讲,隐私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生活自由权、公民个人情报的保密权、公民个人情报的利用权和公民个人通讯的秘密权。

3、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搜寻方式,是在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借助搜索引擎,在网络上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进而提纯网络信息,搜寻到当事人。“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现在的“找人网”、“百度知道”等都具有人肉搜索的功能。

“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最为典型的就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必须合理使用“人肉搜索”,使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

二、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1、网络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

网络言论具有隐蔽性、广泛性、无限性和法律缺乏有效规范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对隐私权具有相当大的威胁。其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当某人的行为与社会公德相背离时,一些网民往往会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行为在互联网上披露。一般来讲,网民公开他人信息的最初目的是希望社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批评和谴责,但随着信息的不断转载和传播,便可能形成一种网络暴力。将当事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披露之后,众多网民可以通过“人肉搜索”将此人找出,介入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岩案便属于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的例子。

(2)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单位和个人非法搜集他人的隐私资料,特别是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资料和生活琐事,并将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此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在这些信息中,往往存在夸张描述和有意杜撰的成分,通过制造“绯闻”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目前,我国一些网站对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加限制、任其泛滥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谋取自身的商业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条件,网民综合利用这些信息,将本来隐藏在网络深处的人从现实社会中搜索出来,部分网民出于公愤还可能到当事人的住处和单位进行骚扰。姜岩案发生之后,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住址外面被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

2、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1)过分强调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许多案例是被搜索人有过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行为,网民其信息也是基于对其进行谴责的目的。如若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某些信息便不能被公开发表,不仅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也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绝对的隐私”。

(2)滥用隐私权。隐私权的使用有特定的范围。隐私权在遇到下面几种情形时应当退让:第一、面临国家安全问题时。我国宪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当公民的隐私权与国家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国家利益,以维护国家安全。第二、面临公共利益时。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第三、面临特殊人群之时。虽然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公民个体隐私的范围是相同的,但某些特殊人群的一部分隐私信息却不能成为隐私,最为典型的是官员的财产公布。当网络言论基于以上几种情况而涉及到个人隐私时,当事人便不应该以隐私权的名义拒绝透露个人信息。

三、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协调策略

1、完善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只是侵权事实发生后的一种应投诉的事后审查,不能有效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基于这点,必须对网民的信息行为进行适时监控,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尽快制定出互联网信息侵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十分必要。在把互联网行业的立法规制作为最低限度的、指导性、原则性的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必须重视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制。立足我国互联网行业特点的同时,应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使相关法律既能切实保护个人的合理隐私,又有利于我国网络行业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要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网民的信息进行查阅和修改,并及时删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相关信息。

2、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

由于立法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用“利益衡量”的方式解决问题便显得十分必要。“利益衡量”是指当多种权利冲突时,以公平责任原则、最小限制原则和比例原则为指导,来衡量各种利益的大小,支持其中的一种权利而限制另一种权利。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来说,二者的重要程度相当,当立法对它们难以作出完全清晰的界定时,就需要在司法中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平衡。

在个案中运用利益衡量时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优先保护隐私权的原则。当网络言论涉及到他人隐私时,必须基于事实进行表述,不得无中生有或有意歪曲事实,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即使是属实表述,在未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时,也应优先保护隐私权。二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当网络言论确实侵犯到他人隐私,但不公布则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优先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此外,我们也应当看到,对利益大小的判断是一种主观行为,并非固定不变的,往往会受到法官个人素养和经验的影响,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分析事件,合理权衡利弊。

3、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建构网络伦理道德

网络的隐匿性使广大网民的言论传播更加自由,道德伦理在网络传播中的约束作用也十分有限,但提高网民素养、构建网络道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民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文明传播、科学传播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尊重他人的合理隐私,在发现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时,要权衡利弊,不要盲目转载,更不要进行“人肉搜索”,扰乱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采取强制性措施,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预防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的。人肉搜索的相关案例中,网站对网民言论的审查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有效预防和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二是采取教育手段,对网民进行基本的媒介素养教育,如在大学开设媒介素养的相关课程。相关机构还可以举办有关媒介素养的讲座,并在网上发表媒介素养教育的相关资料,号召广大网民文明使用网络。当然,良好的媒介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的,需要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要使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必须明确二者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能任意剥夺和限制。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要限制言论自由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要充分考虑自身行为的社会意义,明确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在自由表达个人意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人的合理隐私。

参考文献

①周叶中:《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12

②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③曹岩,《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3)

④张浩泽,《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J].《法制与社会》,2012(8)

⑤朱金玉、张旭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J].《新闻与法制》,2010(9)

法律相关资料范文4

一、开放性试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1.以角色假设的方式设计规划图,如农业模式、交通、城市规划图等。

2.设计野外考察并写研究性的报告,如考察地质、植被、土壤、地貌、街道的变化等。

3.针对某一主题进行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的方法设计等。

4.进行地理现象观测,如分析天气图、卫星云图等。

5.设计小实验验证地理原理和现象,如热力环流、海陆热力差异等。

6.设计简易方案测出当地的地理数据,如太阳高度角、气温、降水量等,并绘制平面图。

7.学会画示意图,并说明相关地理原理或规律。

8.举例说明某一地理原理或规律的表现形式。

二、开放性试题的命题思路

开放性试题一般围绕某一个需要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展开,以解决问题和表达、交流为目的。其基本思路如下。

三、开放性试题的常见类型

1.成因探究。

如:分析环渤海地区内河航运不够发达的自然原因。

2.方案的设计。

如:江西某地区计划在丘陵某处建一大规模的木材加工厂,试分析其选址的有利条件,并说明建厂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3.实验原理的分析与探究。

如:在封闭的透明玻璃柜内,底部两侧分别放置一个电炉(有导线延伸到柜外)和一大盆冰块。在玻璃柜顶面中部的内壁贴一张下垂的纸片A,在玻璃柜底面中部的内壁贴一张竖立的纸片B(如下图所示)。在电炉通电一段时间之后,根据纸片A、B的偏动情况,可以验证某一地理原理。

(1)以上实验要验证的地理原理是。

(2)在电炉通电一段时间之后,纸片A、B分别向(填“左”或“右”)偏。试根据纸片A、B的偏动情况解释这一现象,并举出这种运动形式在地理环境中的两个实例。

4.方案的论证。

如:“要看谁家富,数数门前树”,这是在西亚的卡塔尔流传的一句话,其是否正确?请从地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四、常见探究问题

1.自然地理探究点。

(1)与地球运动规律相关的研究课题:①收集证明地球自转存在的证据;②利用手表与日影推测某地地方时与北京时间的时差,并测算当地经度;③观察天然河流的水流对河道两岸的冲刷情况;④在某一地点连续记录日出、日落的时间,分析本地昼夜长短的变化规律;⑤利用简单工具与仪器,每隔一周测量一次当地正午太阳高度角,分析正午太阳高度角的变化规律;⑥根据某地冬季日照情况测算当地住宅楼的理想间距。

(2)与大气运动规律相关的研究课题:①设计效果明显的“热力环流”小实验;②在旷野借用随身物品估测当时、当地的风力和风向;③搜集相关资料或连续观测风向,推测季风气候影响下冬夏季风交替变化情况,或推测当地最大风频或最小风频的风向,制作风频玫瑰图;④根据中央气象台的天气形势图,预报冷锋或暖锋影响下的天气,高压或低压控制下的天气;⑤调查或搜集资料,撰写气候与人类活动关系的科学小论文,如房屋的式样与气候的关系,生产方式与气候的关系,饮食习惯与气候的关系,交通运输方式与气候的关系等;⑥搜集气候资料,绘制气温曲线或降水量柱状图。

(3)与水、地壳运动及自然带分布规律相关的研究课题:①实地考察某地主要陆地水体类型及其补给水源、补给特点和时空调节措施,探究其成因;②实地考察各种地貌形态和地质构造,探究其主要成因;③实地考察某地人类活动对地表形态的影响,撰写考察报告;④搜集各自然带的景观图片、照片,举办展览,并总结各地景观的特点;⑤分析某地陆地环境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2.人文地理探究点。

(1)调查某地农业生产活动,了解本地农事时间表,分析该地农业发展所需条件或投入因素。

(2)参观某地大型工业园区,并选择当地某工厂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区位因素及区位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

(3)调查影响某地城市形成的区位因素(如地形、河流、气候、交通、经济条件等),评价各区位因素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4)通过资料了解某地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数量变化,测算并评价城市化水平、速度及其与经济的关系。

(5)考察某地城市道路网,分析其优缺点、主要交通问题,并提出改进设想或方案。

(6)考察某地资源的情况,分析其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设想或方案。

(7)调查某地经济部门,分析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

3.区域地理探究点。

(1)通过相关材料比较重要国家或地区自然特征和人文特征的差异,掌握分析研究该差异的方法和过程。

如:有人建议贵州向广西学习,大力发展桑蚕业。你是否赞成?简述理由。

(2)阅读有关资料,分析重要区域的经济部门,以及各部门间的联系及其成因。

如:荷兰以加工、组装工业为主,油气开采和化工、机械设备、食品工业为其三大主导工业部门,该区工业主要集中在西部。试用你所学地理知识对上述工业特点的成因分别给予合理解释。

(3)根据某地河流的水文特点及其成因,了解河流开发利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结合所学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如:①分析我国洪涝灾害分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并分析不同区域形成洪涝灾害的共同原因。②为缓解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

(4)调查某地农业发展的条件,分析该地农业的发展优势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合理化建议。

(5)调查某国家的政治地位及其对当地社会的影响。

五、开放性试题举例

(2008年高考上海地理卷)用实验模拟沿地表作水平运动物体的地转偏向现象:甲同学打开伞,抬头面视伞面内侧,顺时针转伞;乙同学向转动的伞面顶部滴红墨水,并观察红墨水流动过程。

1.红墨水在伞面上流动的轨迹为

A.先偏右后偏左B.向右偏转

C.先偏左后偏右D.向左偏转

2.该实验存在的主要不足是

①未模拟出越过赤道后的地转偏向现象②没能模拟出纬向运动的地转偏向现象③未模拟出高纬向低纬运动的地转偏向现象④伞面转动与地球自转的实际差别很大

A.①②④B.②③④

C.①③④D.①②③

3.下列地理现象中,与地转偏向力有关的是

①上海至纽约飞行航线向高纬度方向凸出②南亚地区夏季风的形成③直布罗陀海峡表层与底层水流方向相反④秘鲁寒流在流动中呈离岸的趋势

A.①②B.③④

C.①③D.②④

模拟某一天气系统:在塑料盒中间插一隔板,两侧分别注入同体积红色暖水(代表暖空气)与蓝色冷盐水(代表冷空气)。

4.在向上抽出隔板后的数秒内,冷暖水之间

A.出现水平交界面,蓝色水在上

B.出现水平交界面,红色水在上

C.出现倾斜交界面,蓝色水在上

D.出现倾斜交界面,红色水在上

5.该实验模拟的天气系统是

A.气旋B.锋

C.高气压D.低气压

6.该模拟实验存在的主要不足是

①没能模拟出主导气流的运动方向②没能模拟出成云致雨的天气现象③没能模拟出冷锋与暖锋④没能模拟出冷暖空气的密度差异

A.①②③B.②③④

C.①③④D.①②④

7.上海市是我国历年调入能源最多的地区,如果你是市长,你认为解决该市能源供应紧张的途径有哪些?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法律相关资料范文5

【关键词】整形美容手术效果;影响因素;防范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外貌,使得整形美容手术孕育而生。而随着医疗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美的实现成为了可能,人们对于器官的整形、美容等也在不断的增加,为了降低患者手术后医疗纠纷,使整形美容业健康发展,临床上探讨整形美容手术效果的影响因素显得至关重要[1]。为了探讨整形美容手术效果的影响因素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对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来我院诊治的80例患者入院资料进行分析,分析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来我院诊治的80例患者病历资料等进行分析,将其随机分为两组。实验组有40例,其中男9例,女31例,患者年龄为29-54岁,平均年龄为39.3±1.2;对照组有40例,其中男4例,女36例,患者年龄为30-56岁,平均年龄为36.7±0.8岁。研究中,两组对其治疗方案等完全知情实验均通过我院伦理委员会批准。两组术者年龄、性别等差异不显著(P>0.05)。

1.2 影响整形美容手术效果的因素

整形美容手术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手术,其手术效果的影响因素较多,具体如下:(1)主观因素。整形美容手术主要是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去改变自己对身体某个部位的调整,很多术者在手术前对自己的整形美容手术期望过高,主观上对患者手术后的结果不满意,部分术者对手术效果甚至不能接受[2]。(2)客观原因。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前并没有做仔细的检查,部分患者手术适应证掌握不好,使得患者手术后出现感染等并发症,使得手术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手术效果,部分术中术中不能彻底止血、消毒不到位等都对患者手术效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3)其他原因。

1.3统计学处理方法

实验中,对患者治疗时的数据进行搜集,利用SPSS16软件进行分析,并进行检验,实验结果采用(x±s)表示。

2.结果

本次研究中,实验组采取对策后手术95%手术效果理想,高于对照组(85%)(P<0.05),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对比(n(%))

组别

例数

愈合

显效

有效

无效

总有效率(%)

实验组

40

15(37.5)

20(50)

3(7.5)

2(5)

95

对照组

40

13(32.5)

18(45)

2(5)

7(17.5)

85

/

4.45

6.32

5.78

5.55

12.31

P值

/

3.讨论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己的外貌也有着更高的要求,使得整形美容手术在临床上使用较多,深受广大女性欢迎。目前,整形美容手术效果影响因素较多,常见的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其他因素等都对术后效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提高术者手术效果,应该做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具体如下。

3.1 加强术者整形美容前心理护理

患者在进行整形美容前应该制定科学的、合理的个性化整形方案。对于单纯整形美容术者而言,他们在术前对其期望值比较高,整形美容过程中更多的表现为主动、配合,此类术者在手术前医护人员应该做好术者的心理护理,明确手术的目的,提高术者对整形美容效果的认知水平,告知术者手术可能达到的效果,并且告知他们手术可能存在的并发症等,客观讲解手术效果等,避免发生医患纠纷。

3.2 控制整形美容材料质量

整形美容手术是一项综合性手术,字整形美容手术问世以来经常会出现整形美容材料质量差等引起术者效果不理想,甚至出现破相、毁容等问题。不合格的整形美容材料的使用不仅会影响术者手术的效果,同时还会影响到术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因此,应确保整形美容材料的质量,才能达到满意的整形美容效果。

3.3 提高手术医师专业技能

整形美容手术涉及科室较多,如:麻醉科、呼吸科等,为了提高患者手术效果,医师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不断加强自身心理学知识学习,提高和术者的沟通技巧,做好患者手术前的心理准备[3-5]。其次,医师还应该加强自身技能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加强患者无菌操作等意识。最后,医师还应该加强自身法律相关知识学习,善于用法律等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次研究中,实验组采取对策后手术95%手术效果理想,高于对照组(85%)(P<0.05),这个结果和何利民等人相关研究结果类似。

综上所述,整形美容手术是临床上常见的手术,手术效果影响因素较多,手术者术后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提高手术效果。

参考文献:

[1] 王艳,李桂珍. 复方利多卡因乳膏在眼部整形美容手术的应用观察[J]. 军医进修学院学报. 2012(03)

[2] 潘正英,周先利,李旎,张雪芹,马负蓉. 整形美容手术者常见心理特点及预见性护理干预策略探讨[J]. 中国美容医学. 2011(11)

[3] 雷文学,毕胜,汪丽萍. 奥布卡因在眼睑整形美容手术中的应用[J]. 中国美容医学.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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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为了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颁布了20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和法案。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于美国长期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起到了非常巨大作用。我国目前技术转移状况正处在与美国80年代相似的发展时期,研究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的情况,对于从法律上保障我国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美国技术转移立法概况​

80年代,迫于竞争的压力,美国结束了多年争论,技术转移工作进入操作层面,促进技术转移的法案不断问世,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修正,最终形成了一个技术转移法律体系。​

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Bayh和Robert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也称“大学、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拜杜法案》明确提出了美国国会关于专利制度应用的原则和目的,这就是促进由联邦政府资助下研究取得以及有进展的发明的应用;鼓励小型企业尽可能多的参与联邦政府所支持的研究和开发;促进企业与包括大学在内的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保证由非营利组织和小企业合作的发明的应用可以促进自由竞争以及发明的积极性;促进在美国境内的美国工业及企业进行发明的商业化以及公共应用的可用性;确保政府在支持发明人以满足政府需要和防止公众滥用及不合理使用发明方面获得充分的权利;并且减少这一领域管理政策的成本。​

最初的《拜杜法案》适用于大学等非营利组织和小企业,后来经过多次修订,适用对象得到了扩大,实际操作性变得更强。《拜杜法案》适用于美国所有的政府机构,包括国防领域的政府机构以及军队,规定除了这些机构需要保密的技术由保密法管辖以外,对于军转民技术、军民通用技术等无需保密的技术都应和民用部门一样,积极申请专利并实施许可。《拜杜法案》的实施监督机构——美国商务部于1987年3月18日公布了具体的实施规则。​

《拜杜法案》实施后,美国的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情况大为改观,大学开始在科技和经济的互动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拜杜法案》通过后,美国政府开始通过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促使其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从而对保持美国在全球经济、科技中的领先地位发挥了重大作用。​ ​

1980年制定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是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来促进美国经济、环境以及公民幸福社会:在联邦政府执行部门中建立组织,来研究和激励科学技术发展;通过建立合作研究中心来促进技术开发;激励改进由联邦提供资金的研究开发的技术,包括发明、计算机软件以及训练技术,在国家及地方的政府和私营企业中得到应用;通过奖励已经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杰出的贡献的个人和群体,以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鼓励学术界、产业和联邦实验室中的科技人员的交流。​

该法明确了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技术转移职能。规定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职责,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国家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转移。该法规定各联邦机构至少将其研究开发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技术转移工作。技术转移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

1986年制定的《联邦技术移转法》,对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进行补充。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建立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合作进行研发的机制,加速推动技术移转和商品化。该法明确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的任务,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都要建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推广信息和支持服务,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联邦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指标。该法规定联邦政府雇用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可提成一部分(个人所得不少于15%)。对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该企业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调动了企业投资应用联邦实验室技术成果的积极性。1989年,在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和1986年《联邦技术移转法》基础上形成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转移的任务,并将技术转移上升到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高度来认识。​

1982年制定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其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利用中小企业的技术力量来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需要,并强化社会各界在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作用。该法规定:(1)设立小企此技术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政府机构对与其任务相关的小型企业研发提供资助;(2)凡年度研究和开发费用在l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拨出专款;(3)凡年研究与开发经费超出2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每年向小企业确立科研项目。​

1984年出台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合作从事同一个竞争研发项目,而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并成立了若干个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移转联盟。​

以上述4个法律为支柱,美国建立了技术转移的立法系统。除了上述4个法律外,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法案。如:1986年《日本技术文献法》、1987年《12591号总统令》、1988年《综合贸易与技术竞争法》、1991年《美国技术卓越法》、1992年《小企业研发加强法》、1993年《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与促进法》、1996年《经济间谍法》等等。​ ​

2、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1)加强技术转移,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70年代末,美国为了发展国防力量,建立了坚实的国防与空间技术研究开发基础,加强了联邦实验室建设,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为以后转向民用和国际商业技术的竞争打下了基础。但是,在70年代后期,美国竞争力遭到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挑战,导致许多工厂关闭,出口下降,技术产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份额降低。​

针对这些问题,美国及时采取措施,特别是制定了一系列同科学技术政策有关的法律,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机构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移的不合理障碍,通过加速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美国国会强调,加强技术转移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主要措施:要保护美国企业、研发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要保护美国国家的安全利益。​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美国国会强调,如果没有国家综合性的法律和政策,就不可能为了商业和公众目的而加强技术创新。有制定这样政策的需要,包括一些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和使用联邦政府的科学与技术资源。​

自1980年以来,美国国会不断地制定和修订技术转移相关法律,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0年通过《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通过《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通过《经济间谍法》等5部法案。以这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建立了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可分为5个部分:一是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属方面的法案;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方面;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四是加强合作研究;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美国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的。美国国会每二至三年就要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订,以保障法律的时效性。​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应用力度​

技术转移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美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总原则是鼓励创新,公平配置资源,提高产业整体的竞争力,增加社会效益。​

联邦政府出资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可归研发执行单位,大学、小型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可选择拥有发明权,政府保留非专有、不得转让、可撤销及不必支付专利权使用费的使用权。允许联邦实验室进行独占性授权或部分独占性授权,私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接受独占性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在发明人和投资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既鼓励发明人,又保护雇主的利益。​

4)增强和规范政府作用,积极推动技术转移​

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因此,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应同时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如果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利用和转移技术,政府有权将技术成果转给其他单位继续利用。为了保证技术的利用和转移,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

政府拥有介入权。在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持有专利所有权的情况下,政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行使介入权,即有权要求将某一专利的非专有或专有使用权,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

政府出资设立非营利组织和中小企业合作参加的计划,如《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MEP)》及《先进技术计划(ATP)》等。​

政府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建立孵化器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和运作等。​ ​

美国国会授权1980年《拜杜法案》和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实施监督机构是商务部,要求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定来运作。这技术管理部门将包括:国家标准技术局(NIST);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和技术政策办公室。​

5)明确职责与权力,加强业绩考核,技术转移制度化。​

法律明确了政府机构和机构的技术转移职责。美国国会授权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国家宇航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机构是相应技术转移法律的执行机构,并且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各个机构的职责、权力和拨款额度。​ ​

明确联邦实验室、大学等非营利组织的技术转移职责。技术转移是国家实验室和联邦实验室的重要任务;明确技术转移是联邦实验室每位科学家的职责;将技术转移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一项职责,并与其绩效评估挂钩。明确联邦实验室可以和企业进行合作研发重要关键技术。​

6)坚持本国企业优先原则,立法促进产学研结合。​

法律规定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应用,必须符合美国企业优先原则,即该研发成果形成的商品,必须是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

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约制度。积极促进国家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领域的研究组合,例如半导体研究合作组织、电子及计算机研究合作组织等。​

联邦实验室可与产业界进行合作研发,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议制度,促成研究组合。政府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特别资金,以帮助其进行研究开发。对进行联合研究开发的企业免除反托拉斯法3倍损失赔偿的限制。联邦实验室可以提供人员、设备等服务给其研究伙伴。​

7)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机构,构筑完善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机制。​

现在,美国已经具有了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使得技术转移通道十分通畅,极大地促进了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紧密了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实验室和产业界的结合。​

美国国会立法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如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联邦实验室联盟(FLC)、联邦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等。​

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美国许多大学纷纷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TLO),以及技术和商标许可办公室(OfficeforTechnologyandTrademarkLicensing,TTLO)。TLO和TTLO负责管理有关成果,规划商业化策略,进行技术转移有关谈判,检查和监督被授权人成果运用的绩效等方面的工作。大学通过TLO和TTLO向民间机构或产业界提供有关技术,并接受有关委托和技术授权等业务。为了协调与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实施,加强行业自律,1974,大学专利管理者协会(简称SUPA)成立。通过会议、课程和出版物,SUPA集中力量对美国的大学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和许可。1989年,SUPA意识到其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大大超出了"专利管理"的范畴,遂改名为大学技术管理人协会(AssociationofUniversityTechnologyManagers,Inc,AUTM),于是AUTM诞生了,制定了协会章程,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

8)建立国家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

美国立法建立专利、技术、产业、技术人才以及法律相关资料库。由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联盟(FLC),授权收集与整合国家相关研究计划、各类实验室以及大学专利、技术发明、可转移技术项目,并建立相关资料库,通过NTIS、NTTC、FLC和一些私人公司的网络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相关产业(如信息和生物医药)技术发展资料库、技术管理系统,如NTTC技术评估系统、法律咨询资料库等。​

9)制定技术转移提成办法,设立国家技术奖,奖励有功科技人员。​

美国法律规定大学必须与科技人员分享技术转移收入,并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将余额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允许在职或离职联邦政府雇员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参加科技商业开发计划。联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个人提成所得可不少于15%,每年获取奖励的上限由10万美元提高到15万美元。​

美国国会强调,国家应该对那些个人和群体给予更充分的重视,他们已经为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改善了美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公民幸福社会。为此,特设立国家技术奖,由总统奖励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企业。​

10)重视技术人才,促进人才交流,加强技术转移培训。​

美国立法建立专门人才资料库,通过联邦实验室联盟(FLC)、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可以查寻联邦实验室、大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规定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技术管理培训系统,如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专业技能培训系统。​

规定政府制定计划,促进学术界、企业界、联邦实验室的科学技术人员的相互交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互派人员访问或学习和工作,技术知识随着这种人员的交流得到转移。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动常常伴随着技术成果的流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这是一种比较直接的技术转移方式,转移中的问题较容易解决,成功率较大;成本也不高;人员交流也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 ​

3、借鉴与建议​

从美国的成功经验中,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技术市场工作的重点是将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其核心是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专利技术的应用问题。因此,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应该以现有的技术市场为基础,尽快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明确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任务,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良性发展。​

1)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

①增加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职能;②增加行使政府介入权,政府资助研发课题,验收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或未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后一年仍未实施转化的,要定期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③增加技术转移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的审查职能。​

2)开展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

“技术转移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技术文件”,这是近几年西方管理界十分流行的理论。因此,建立国家和区域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实行统一大纲、材、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考试、统一认证,促进技术转移,这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加强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科技计划和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

一是政府根据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具体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

二是政府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并做到组织和制度落实。放权不等于放任,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制定管理程序,促进技术应用和扩散。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

三是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把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 ​

4)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设技术转移奖项。​

在我国技术奖励系统中,没有设置技术转移奖项。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成功实现技术转移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奖励。这个奖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技术转移的利润提成,而是设立国家级奖项,鼓励科技人员和技术中介机构投身于技术转移事业。​

5)成立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在中国科技情报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技术信息中心。主要的职能是授权汇集政府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经整理后。​

在国家技术信息中心内,建立全国性技术交易网。​

6)成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

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整合全国的技术转移资源,这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现有技术转移体系资源分散、功能单一、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要以现有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为基础,整合相关资源,调整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转移中的主导作用,协调、指导各专业国家技术转移中和区域技术转移中心(联盟)。​

7)构筑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机制。​

①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现阶段实行政府和民间相结合,健全政府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发展民间技术公司,为技术交易提供全面服务。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

②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融资渠道;​

③各级政府的风险创业基金应从上市前的风险投资中退出,投资阶段向前移,发挥“天使”资金的作用:重点兴办技术孵化器;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发体和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联合开发体;扶持和培育对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有重要作用的技术创新项目。​

8)在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国家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先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制定国家法律,在全国实行。​

9)开展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 ​

从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技术转移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颁布了20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法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加强技术转移的立法工作,在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用法律来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政府资助的研发课题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移情况,为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做基础工作。​

10)国家和地方要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一部分,用来奖励促成技术转移的个人或技术中介机构,做成一项,按其取得成效的大小进行奖励,鼓励个人和技术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