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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最终作用范文1
一、法律价值的涵义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呢?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价值的涵义。在上,应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方面是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它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从上面的看,我们不难看出要理解价值的涵义离不开人和外界的物,价值的涵义不过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离开了人(我们叫它主体)和外界的物(我们叫它客体)任何一个就无法理解价值。
理解了价值的涵义,我们再来看法律的价值。专家认为法律的价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义。第一种是来表示法律在发挥其作用的时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称之为目的价值。第二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三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称为形式价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的目的价值和律师实务,所以我们仅从上述第一个法律的价值去谈,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由此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所保护的就是其统治秩序。社会的进步,的,人性化的推进使法律的阶级性淡化,社会秩序和私权的保护逐渐加强,所以现在的法律的目的价值就是是社会的各个层面达到稳定有序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固有的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秩序正常有序的发展;
2、保护公民个体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3、对侵犯前2项的违法者给予相应的制裁。
对第一个表现我们称为公权,第二个表现我们称为私权。
二、法律价值的现实意义
法律在体现其价值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有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呢?如果有的话,应该怎么解决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权和私权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冲突一定存在,有冲突就应该有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就是用法律价值的理念去解决这个冲突。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时候尤其是为保护私权要损害公权的时间,从法律的目的价值看,私权要服从公权。我们这里的公权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权。有人权主义者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应该服从私权。笔者并不排斥人权主义者的这个观点,当作为国家利益的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间,私权作为弱者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发生的这个冲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国家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所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对公私权的冲突应该按照法律的价值区别对待。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法律。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细节上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所以在我们的国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权的冲突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我们应该服从法律,从另个角度叫就是公权至上。所以说法律的价值理论对司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三、法律价值对律师实务的指导意义
法律的最终作用范文2
一、将法律教育渗透到高中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必要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知法守法,遵守公共生活秩序,做遵纪守法的楷模。”《中小学法治教育指导纲要》指出:“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是对高中生进行法治教育的骨干学科,使学生感受法律的作用和权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未成年阶段是最佳的法律教育期,在这一阶段开展法律教育就是要引导学生在正确地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追求社会价值,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态度,健全政治心理。
二、中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中学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未来公民的法律信仰和行动。法律教育分为知识、技能和价值三个层面,层层递进,最终是为了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法律思考能力和法律行动能力。法律教育奠定法律在学生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培养学生的法律视角、法律思考力和行动力,使学生最终形成参与社会法律事务的能力。为了使学生在脑海中形成一个法律知识网络,法律教育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法律对于我国政治、社会和文化的作用;2.阐释法律价值观,并培养学生法律态度和法律信念;3.在情境下运用法律技巧;4.领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我们的法律教育,是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要看到法律和学生之间是相互发生作用的。学生不仅要接受法律知识的灌输,同时需要反思法律的规定,通过反作用深刻理解法律。让法律成为学生思维和行为习惯的一部分,使每个公民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法律教育的方法
1.创设法律情境和营造氛围,把法律带入生活,提倡教师和学生或者学生之间平等交流。案例学习或角色扮演,是很好的创设情境的方式,可以使学生获得更多的现实体验,触动学生内心的法律道德判断。教师也可以创造机会让学生走进“现场”,比如“模拟法庭”,就可以使学生受到法律的系统教育,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尊重法律体系。让学生在学习中看到日常生活的影子,看到法律的普遍适用,体会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有利于学生产生深刻的法律认同感,并形成稳定的法律思维和行为。
2.尊重学生的选择和判断,锻炼他们的法律思考力。我们要让学生了解到社会生活中法律实践的复杂性,但也要坚持以下的原则:首先要运用角色扮演等方式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法律教学中去;其次要让学生自由完整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他们有自我思考选择的权利;再次他们可灵活地运用法律,知道法律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最后告诉学生法律实践是复杂的,法律学习是渗透在各学科当中的,可在校内也可在校外。我们要为学生搭建自由研讨法律的教育平台,可给出探讨课题,使学生通过探讨、思考、选择,获得自己的答案。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灵活应用掌握了所学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逐渐在形成自己的法律思考力。
3.营造法律教育环境,培养学生的法律行动力。对于学校,其教学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进行,公平、公正、透明。这样依法治校的氛围,能使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精神,清晰明确自身与学校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会,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警察机关、律所等常常是开放的。学校应组织学生通过参观、旁听、听证等方式了解我国法律的运作机制,巩固法律知识,增加法律认同感和尊重感,使法理精神深入学生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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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我们谈到法治时,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是法,在我第一接触法学时,首先是从“法平如水”的理念出发的。“法平如水”的第一层理念首先体现的是平,也就是公平。法平如水的第二层含义是体现在水所具有的“包容万物”的特性上。我想除了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法治是安全的保障,法治能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法治能够为社会带来公平正义。我觉得法治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
【关键词】法治 法治核心 法治思维
当我们看到什么是法治时,我们可能想到的是什么是法律。我在刚开始接触法律的时候,老师曾经给我讲过,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著名《法律篇》中提起的,被后人广为流传和采纳的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经过了法学本科的学习,我慢慢的明白,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福祉。而法治,特别是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好的载体。
一、什么是法治
(一)法律至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从侧面也反映出了法治的首要内容,法律至上,即法律应该是治理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公权力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宪法和法律应高于公权力。所以我们在回归柯克的那句话,法律即国王是错误的,相反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
(二)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
我们知道,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施法律,是为了人民遵守法律,而人民遵守法律的前提是,该法律是一部良法,所谓的良法就是: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得公平正义。
(三)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明确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我们知道在一个国家中,一个国家的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权利,而在一个社会中一个人的人权是一个人的最高权利。只有保障人权才能让人民真真切切感受到存在感,价值感,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四)司法公正与权威
就像霍姆斯所说:“我们要将纸面上的法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虚设。我们古人也曾经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发挥他应有的作用。于我想法治不仅应该是良法,保障人权,还应当保持司法的公正。这使我想到了于兆波老师在法理课堂上讲到的一句话。“快的错误的裁判,有时要比正确的慢的裁判要好。”我是反对这句话的,虽然可能包含了法理中的时间成本。但我想到是公正与效率。如果我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我们就可能就会转变,司法的公正远远要比效率珍贵的多。这里面更多的包含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旦打破人民对这种法律的信仰时,那么司法公正将很难实施。
二、法治的核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强调在民。然而如何实现法治的核心。这使我想到了于老师上课讲的,程序正义,这不仅使我想到了《苏格拉底之死》这个故事: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而被诬陷引诱青年,亵渎神圣,最后被判处服毒自尽。而当他的弟子都劝他往国外逃跑时,均遭到他严正的拒绝。他当着弟子的面从容的服下了毒药。在苏格拉底死之前,阐述了他作为联邦公民的想法,他认为虽然判决的实体性结论是错误的,但据以做出的结果却是合法的。因此他作为联邦的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这也从反面让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程序的意识对一个城邦和国家的重要性。我们知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不可偏废,但我们要实现法治,首先要注重程序正义,并且这种程序的正义要以看的见得方式。然而我们也知道程序正义并不一定代表着结果正义。例如生活中的“同案不同判可能也从侧面反映了这点。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单行法为数众多,彼此之间相互重复。并且众多的单行法将使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判查询成本较高。
我想我们在谈到法治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联想到,上课老师所讲的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法治与社会自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人情,以及法治是值得人信仰的。以及老师所讲的,天理,国法,人情。所谓的天理是一种自然地权利,自然地秩序。中国所讲的天理与西方所讲的自然法相似。而国法相当于西方人所讲的制定法。在我们古代社会,道家认为法之无法,法乎天然。法是从道中演化而来的。所以法要符合天理。法治追求公平正义,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天理就是公平正义。公平与善乃是法律之法律,这句话是最好的写照。无论法律如何变,法律的目的和裁判的目的永远不会变。我们现在在司法中习惯于用案结事了,但我们如果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真正的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指案结事了。因为司法最终的目的是公正而不是了事。而人情本意是指人的七情六欲,现在我们的理解是人情是指人文关怀。在司法的实践中我们要抛弃导致不公的私情,但是法律又不是冰冷冷的法条,我们更要体会对民众的关怀,特别是对弱者的关怀。在我国,法官要对民众有关怀的情怀,有对弱者的关怀,更要充分考虑社会相对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和诉求。给予相对弱势一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途径。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利益。唯有秉持这样的情怀,才能拉近法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所讲的天理,法律的意味着法官要始终以一种正义的信念,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所谓的国法就是要栏竦囊婪ú门校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就像周五我们听的讲座中主讲老师给我们所讲的,一份好的判决书,一定要符合法律,富有人情味。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三、法治思维
我们之所以没有认真对待法治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缺乏一种法治的思维方式。中国这个熟人的社会,因情而生成事,也因情而坏事。而现代中国的法治思维,并不那么可观。所以现阶段的任务之一是建立法治思维的规则,那么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尊重法律的安定性与普遍性的特征。只有法律明确确定,才能给人们提供一种行动的指南。
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治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渗透在我们生活的点滴之中.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的思维.让我们用法治的思维去解决法律的纠纷,用法治的思维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后将法理,国情,天理有机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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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职业理想;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责任
一、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本文所探讨的法律职业是仅就狭义而言的,指的是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特定的专业资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除了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之外,法律职业者还应该拥有的便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常识。
首先,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法律职业者在社会实践中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而法律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正常运行,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这样,就要求法律人在掌握法学知识之外,还应拥有足够的社会知识,必须充分了解社会规则,否则将寸步难行。就以律师为例:由于任何法律事实都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那么一个合格的律师,只有在具备较为健全社会知识体系的前提下,才能详尽地分析案件事实,将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人擅长的法律事实,才更有利于找到辩护的最佳切入点。
其次,道德的本质在于辨别是非、辨明善恶,而司法从其产生时便被认为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义又是社会普遍追求的一系列道德准则,所以法律职业者天生便与道德联系紧密。法律人在社会中常常扮演救济者的角色,法律职业者面对的多是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受害者,他们的任务便是借助法律保障个人合法权益、解决多方纠纷,达到法律的本质目的。他们必须仅以法律为信仰,具备法律职业道德,这样才能还社会一个其原应该拥有的正义。再者,由于法律同公平正义息息相关,社会公众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于法律职业的道德期待就会高于非法律职业。
二、法律职业的理想
职业理想与职业的角色定位、工作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鉴于法律职业者有着异于其他职业特殊的工作性质,法律职业者便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理想。来自美国耶鲁大学的著名学者安索尼・T・克罗曼在写《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一书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律师政治家理想的本质特性就是审慎和实践智慧,并视之为律师最重要的美德。笔者同意这一观点。
追根溯源,“审慎”最早见于我国的《汉书・于定国传》:“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其本就出身于法律领域,有着法律的血统,它的字面意思是周密而慎重地仔细思考、反复分析。审慎作为法律职业理想的本质之一,在不同职业领域中对法律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作为法官,审慎要求法官首先要广听案件各方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官收到的有关案件的信息量对于案件结果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其次,审慎要求法官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严谨的态度,运用周密的逻辑,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反复分析,得出最接近事实的判断,做出以正义为价值核心的裁判。法官践行法律,其实就是将法律文本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而法律实务职业者的工作就是应用法律、实践法律。从法律三段论的角度分析,实现法律的过程,就是从大前提、小前提,即以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为依据,根据逻辑推理,得出结论,即司法裁判的结果,在这个演绎的过程中,若前提属真,逻辑法则属于真命题,则结论必为正确的。由此可见,法律实践中法官审慎的态度直接决定着裁判结论是否能实现最终的正义。
美国近代著名大法官霍尔姆针对法律适用过程中逻辑与经验的相对重要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那就是有名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的本质在就是归纳,其是与演绎完全相反的过程。法学家关于演绎和归纳的相对重要性的争论从未停歇。而不论法律的生命是在于归纳还是在于演绎,笔者认为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归纳与演绎都必不可少,那么法律的生命归根结底就在于实践,演绎与归纳的智慧其实就是实践的智慧。在司法裁判中不限于使用演绎,适当地运用归纳的推理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大陆法系中机械地运用法条裁判,借鉴普通法系判例法的灵活,扩大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增加法官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成文法的灵活度,尽量减少法律规定与现实的差距。归纳推理方法的运用对于法官的经验便有了更高一层的要求,法官只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归纳出符合法律原则、最接近正义的结果,法官的实践智慧直接决定了案件裁判的合理性,决定司法能否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发挥利剑的作用。
除此之外,笔者还同意伯尔曼的“法律本应该被信仰,不然法律将形同虚设”这一观点。对于法律理性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法律世俗主义的争论本文暂且不做探讨,只是借用“信仰法律”的通说概念――法律信念,阐述其在法律职业道德中的地位。法律信仰首先要求法律人自身应该以法律为信仰,其次,法律职业者通过以身作则的方式给公众以信赖感、使社会大众普遍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是所有法律人使命。我国现在虽然法制建设初有成就,但由于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官本位”的传统观念和“人情社会”的传统习俗在现实生活中根深蒂固,降低了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即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所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念是其从事法律工作的前提。只有其以法律作为唯一的信念,才能保障不在价值的抉择中迷失,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法律职业者给予公众法律安全感,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才会逐渐形成遵守法律、坚信法律的信仰。
三、现实偏离理想
作为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单位,各式的生活赋予其不同的角色扮演,每个角色面临不同的事实做出选择时又会有不同的价值要求,所以每个人在不同角色间转换,在不同的事实里分析利害,都要经历价值衡平和平衡价值的过程。例如,作为一名法官,或许他还是一名父亲,又是父亲的儿子,同时还是一名机关领导,又是普通有自己独立价值观的自然人,这样,他会面临各方的压力――生存的压力、舆论的压力、上一级领导的压力等,为了同时扮演好各种角色,他不得不在许多冲突价值中做出选择。而作为一名法官,工作属性决定其本来就与价值选择不可分割。这样,由于各种压力,这名法官很可能就会在本能的促使下,为了解决生存难题而舍弃法官的维持正义的使命,也有可能会因为面临舆论的压力而轻视法律的信仰。由此,法律人在践行法律的过程中便很可能使得现实偏离了理想。
我国的法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与西方的法律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不同。西方法律的起源与宗教密切相关,西方法律由宗教法发展而来,而我国的法律从产生起,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在西方许多国家,社会公众,包括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律信仰的原因中,就包含着宗教神圣情感和很强的目的归属感,其对于法律的价值选择是深信不疑的。而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被认为是统治工具的观念始终未改,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观念本就淡薄,再加上我国立法主体多元化导致的法律自身道德界限模糊,最终致使社会公众,特别是法律职业者无法在众多道德纠葛和价值冲突中抉择,更无法形成坚定的信仰。除此之外,克罗曼在其1994年出版的《迷失的律师》一书中提到的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学教育的科学化的现象同样也是引起我国法律职业者迷失的原因。
在面对这样的现实时,除却立法的因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便显得至关重要。法学专业的教育让法律人学会运用法律的本领,就如医生学习医术、技工学习技术一样。但所有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都有不同的背景,其自身本就拥有一套价值体系,其在面对法律实践中的各种冲突价值时,往往会做出不同的选择。所以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则是教会法律人在万千价值里如何取舍,力争使其做出的选择最符合法律职业特有的道德价值判断。它是实现法律职业理想的最佳手段之一,正如一句话所说,“好律师若良医”,拥有高尚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法律人才是维护正义的使者。
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一种职业群体,他们有共同的知识背景、特定的法言法语、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一脉相传的实践传统,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共同价值目标,群体内部自我约束、自主评价、自我管理。不同时期的学者,就此问题结合其所处不同的法治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提出了不同观点:马克斯・韦伯认为构建法律职业群体是现代社会进行法治建设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但Rhode的观点便截然相反,她是一名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她在《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一书中阐述了她对美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共同体内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机制的批判。Rhode教授认为,美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阻碍市场竞争机制对于法律行业的调控,导致众多诉讼向富有的当事人倾斜,再加上群体内部自我监督排斥公众监督,最终导致许多正义迷失。
基于我国的法治现状,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必走之路。首先,现阶段我国由于行政权力范围过于广,导致司法受控于权力、不完全独立,此外,法官、律师、检察官之间互相通过关系解决纷争,彼此包庇枉法的实例不在少数,所以我国法律职业现阶段缺失的,正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机制。其次,我国应该适当提高法律行业的入业门槛,这其中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要提高法学院设立的标准,注重法学院师资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充实的法学资源,注重对学生的实践培养;二是要严格控制成为法律职业人才的专业素养水准,运用合理统一的考试选拔制度筛选人才。
五、法律职业者的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首先应当以法律作为唯一信仰,拥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对待纯粹的法律问题本当如此,但作为法律人,在面对政治、经济问题甚至社会生活问题时,也都应当尽量以法律的普遍规则为原则,依据法律普遍适用的程序,将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加以调整处理。现代社会纷繁复杂,各种因素干扰司法,但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尽量保持自己思维中的法律因素的纯洁性,在法律因素与其他各种因素较量的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律因素为指导中心,再依价值观权衡其他各因素孰轻孰重。法律不断地与时俱进,法律人就不应怠惰,终身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将法律与社会现实结合,赋予法律生命。
其次,法律人应当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工作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应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重心。法律职业者作为国家与社会大众的中介,是连接权力与权利的桥梁,其工作不仅仅是解决单个矛盾那么简单,往往单个的诉讼就对后期的诉讼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公众对于法律的信赖感与依赖感常常也源于单个案件。司法的正义是社会释放压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如若社会压力不通过司法正义正常适当释放,当社会压力积攒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动乱便不可避免。法律人应带着这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投入为公众服务的工作中,只有这样,法律职业者才在保障社会稳定中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
最后,法律人应当以是否在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的作为一项检测自身合格的标准。法律从业者作为社会生活的一员,由于其各自的生长背景和环境不同,导致必将拥有众多不同的道德体系,但这些道德体系都基于社会生活,又大同小异。但这些道德体系与法律职业道德又有着千差万别,有时甚至完全相反地指导人的行为。例如,在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人案”中,以一般民众角度来分析,辛普森犯罪事实很明显,罪大恶极,应立即判处死刑才能平民愤,才伸张了正义,才能使得受害者安息地下;但以一名法律人的角度分析,当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因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导致最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时,无论是法官还是辛普森的辩护人都会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虽然如此明显违反一般人的道德理念,但对于法律人来说,这就是职业伦理。由此可见,法律职业者在工作时,必须间隔自身已经形成的社会道德体系,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的阵地,力争不在纷繁的价值抉择中迷失。
六、结语
法律职业,作为一个具有高度专业化特点的职业,有着异于他业的风险,法律职业者又肩负着其他从业者没有的伸张正义社会责任。由于社会生活的各种压力与诱惑,法律职业有其理想,但现实往往与之相距甚远。任何一名法律职业者都应保持其在刚刚接触法律时化身正义使者的雄心,不忘理想,在法治建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进程中发挥专属于法律人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3).
[2] 冷妹.法律适用中的归纳思维与演绎思维[J].法制与社会,2009(34).
[3] 范进学.“法律信仰”: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J].政法论坛,2012(02).
[4] 司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问题探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5).
[5] 罗博.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J].台声(新视角),2005(06).
[6] 李学尧,余军.法律职业的危机与出路――评Rhode的《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05).
法律的最终作用范文5
【关键词】公民 法律信仰 权利意识
自1991年梁治平首次译介《法律与宗教》一书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一直是法学研究者们的口头禅之一。法律信仰也进入了法学的研究视野,这种现象表明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法律信仰,已经纳入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
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论
对于信仰一词的研究,不应仅局限在宗教学、心理学研究中,而应该在广泛的领域里进行分析,例如法学。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而在客观方面却得不到充足证明的一种“确信。”②该观点把信仰和意见、知识进行了比较,得出了信仰的特点,较之于前面两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但是并没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点。信仰是指人类对某种事物的极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该事物作为整个人类运转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说,信仰的主体是人类,信仰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情感,且在人类的心中,该种事物比生命还要重要,并认为只有该种事物才能实现人类的最终价值。
关于法律信仰,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由于其牵涉面广,以致要用几个简明的文字得出一个符合定义要求的概念之前,适当讨论一下信仰一词的含义是有必要的。”③该观点并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只对信仰涵义的外延进行了粗略的概括。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④这个观点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法律信仰的涵义,既确认了信仰的主体,认为只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情感认知,分析了人类做出该做决定的条件,也明确叙述了该种事物在人类心中的至高地位。
综合对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及成因
不难看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并不理想,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多位学者进行过论述。
历史陈旧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确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权渊源的基本格调。在历史上,统治者虽然也用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种裸的暴力,再加上时有发生法被滥用的现象,使民众对法有一种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长达两千年的浸润下,已不知不觉形成了一种难以更改的定势思维:君威,服从乃天理。再者,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们在这种伦理道德的教育下与人交往、行事。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伦理纲常来维持。这些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部分民众,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民众的权利意识被逐渐淡化,致使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意识。正如清朝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碍法律功能的发挥。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对法律深切的信念,而这种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体现的法律功能的发挥。如果一部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成为他们的信仰。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内心的诚服和坚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护。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条文不够严谨、具体和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其不足之处都会显现出来,任何缺乏科学性的观点和学说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这些不完善之处,势必会严重影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的发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市场经济不完善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和法治进程逐渐推进的产物。我们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市场)经济转变过程,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期。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观念上大多认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体现法律之功能。人们只可能对一个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能被人们心理所接受的良律产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坏对于公民是否会对法律产生这种信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立法机关就应该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因此,完善法律体系,体现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地位,巩固法律信仰的生成。虽然宪法信仰并不同于宪法权威,但是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了至上权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发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则很难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是整个社会的运转的最终指南。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过程,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们信仰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信仰只能是无水之源。美国法学家塞尔慈尼克认为:“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权威。”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力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促进人们对法的功能和价值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这种法律意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只能纸上谈兵,不可能得以实现。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重点强调公民的懂法守法义务,却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努力。只有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并加以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才能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强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着法律信仰生成的成败。一国公民对该国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更主要取决于该法律的运行状态和执法机关运用时的态度。换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观念的程度决定了法律是否将被信仰。如果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法律只是字和纸的堆积物的话,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讳言,如果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守法观念,或者说守法观念薄弱,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乃至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法律将不可能被信仰。
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其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那么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才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笔者建议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工作录取、升学等的必备内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体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是法律信仰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本来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竞争,而只有法律的调控才能满足这一条件,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法律发挥了这一功能,普遍公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新认知,即对法律产生的高度的认可,认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碍到自己的生活,从而激发公众的法律信仰意识。(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62页。
③谢晖:《法理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页。
法律的最终作用范文6
关键词:民族精神;法律制度;法律运行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5-0203-02
民族精神,无外乎一个民族由历史、地域条件而形成的道德、习惯、思维方式等可体现其民族特质的精神内容,它应当是一种社会共同意识。民族精神对特定国家、地区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结构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并对其社会活动的方式与效果、政治与法律制度的运行状况有着近乎决定性的作用。
对一个特定国家、地区的民族精神的分析,应当会对了解其法律运行状况,促进其法律制度朝着更具可操作性的方向发展有重要的认识论意义。
一、当前社会思想的结构
关于中国的民族精神,有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即其是否在经历了剧烈变革后发生断层,也即目前的民族精神是否是与传统并不一致的新的民族精神。
有关民族精神的概念长期以来并不清晰,我们常用很多似是而非的概念来赋予其具体内涵,比如,“非典”精神、“长城”精神。实际上,这些都只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各种表现而已,无法触及真正的民族精神的本质。民族精神应当是一种社会共同意识,是一种不经严格的思考而作出行动的一种习惯。多种方式的解释,实际上也突显出当前我们的民族精神并非是清晰、成熟的,而是复杂的、多元的。事实上,它应当是正处在形成阶段的尚未成熟的,可塑性很强的新的民族精神。
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思想状态可谓多元,而又无一思想体系可以真切地反映民众的思想状态,重现稳固的民族精神结构。我们或可用两对相互对立统一的范畴来解析当前民族精神的思想结构,即传统思想与西方思想、非宗教思想与宗教思想。
1. 传统思想与西方思想
就调整主体间关系而言,中国传统思想重“礼”,而西方思想重“法”。
中国传统思想,重在一个“礼”字。有学者将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定名为“礼的秩序”。礼的秩序努力用各种世俗规则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关系。这种规则并非以西方的法律形式所能涵盖。它更加深入到个人生活的多种空间中。它所追求的并非刚性的规则,而是柔性的秩序,是以习惯和道德的方法来维系一种相对和谐的个人关系、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
西方思潮,尤以英美法系传统为主,重视个人权利、自由,倡导所谓民主,强调以权利义务为手段界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西方思潮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绝对的规则性的关系,彼此不可以突破这种规则的限制,不可打破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
2. 非宗教―理性的思想与宗教―感性的思想
中国社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所谓理性与科学,这也来源于近代西方思想的广泛传播。
西方社会自古典自然法学派以来,举“自然法”大旗,开启了理性主义的大门。理性主义、科学主义也伴随着“西学东渐”传入我国,并成为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推崇备至的无上准则。
与西方世界不同,宗教在我国并没有成为社会思潮中的主流,也没有十分尊崇的地位。然而,宗教思想对我国社会的影响确实无法避讳的。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据不完全统计,至1997年,中国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 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与其避开这个话题,不如正视宗教给我国文化、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影响。
这两对范畴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国社会思想的主要方面,并将在中国民族精神形成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与民族精神的互动关系
充分认识到民族精神实质上应当是一个概念范畴,而不是简单的一个概念,它包含着道德、习惯、思维方式等精神内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民族精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1. 法律的文化特性
理论概念的产生、形成、发展,从本质上讲无非是对人类社会历史活动和现象作出描述和阐释,它本身就是一部活的历史。法律的本质也应当包含这样一层意思,即一国民众从群体社会诞生以来对群体生活规则的习惯上、信仰上、道德上的确认。
分析法学派,尤以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为代表,努力地想把法律营造为一种真正的科学,不受意识形态与政治观念的影响。这种努力尽管值得敬佩,但却不容易操作。法律存在与运行合理与否需要有一定的、人们共同认可的价值观予以判定。
法律的这种特性尤其在其与道德的关系上更为引人注目。对法律本质的探讨往往会纠缠于法律与道德之间无法厘清的关系。以司法审判过程为例,一方面,法官要用法律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这一依据保证审判结果不会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伤害);另一方面,法官也受个人道德标准的影响(这种标准是源于人作为理性动物对善与恶的本能的划分)。将法律与道德完全区分开,从法律体系中剥离道德观念的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感觉到,法律与道德应当是同源的,最初两者是混杂为一体的,但具体法律规则可能已经变化了。法律在某些方面完全脱离了道德的范畴了。法律精神即来源于民族精神,也将表现为民族精神。
2.两者互动关系
一方面,法律的运行与法律理念的发展构成整个民族精神形成的重要一部分。法律之所以是一种文化,就是由于它是人类在自己活动的对象中实现自身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助人类建造自己新的文化体系,这也就是法律的社会作用的体现。
另一方面,民族精神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至关重要,即影响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
比如,西方国家与东方国家在作为社会共同意识方面的精神极不一致。宗教思想与自然法传统使西方民众认为有一种超越世俗法律的精神存在,而只有它才具备最高的权威。政府更迭、多党轮流执政在西方人眼中,并非一件了不得的、要命的事。相反,东方国家尽管存在政党制度,但政党轮流执政并不频繁。盖因政府在东方人的心中是一种精神寄托,一种权威,一种稳定的生活秩序的保障力量。
如果一项规则到了具有习惯的效力的地步,对于它们最终被通过为法律规则,人们将不会感到奇怪。当前中国社会,大家并未有这样一种自觉遵守秩序的习惯。当今中国社会缺少一种集体的共同的社会意识,恰恰是一个社会的群体共同意识才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法治状况。
三、新民族精神的形成方向与对法治的影响
当前,民族精神正值融汇多元思想、形成独立特质的发展时期,或可称之为新民族精神的形成时期。
首先,传统思想作为中华民族之特质,仍将作为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这也是中国之为中国的要义所在。西方民主、法治思想,对中国社会贡献甚大。然而,舶来品即使精良,也很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西方传来的思想应当在中国传统精神的指引下,为我所用,否则,就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岂不知,不加了解地使用这类概念,不但不会对我们有所助益,反而会滋生很多问题,如今人之知有权利而不知有义务,谈自由而不知“不逾矩”,皆属此类。
我国的法律运行状况近些年有了很大的改善。然而,民众对法律运行状况的要求也是不断提高的。长期以来,我们都在立法与普法上不断投入。一方面,这是法治建设此阶段的必然任务;另一方面,这也说明现时期,我们的重要任务仍然是将西方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进行本土化,使其可以从容地为本国人吸收消化。
其次,科学主义为方法是社会进步必然的选择,但是要避免出现唯理主义的错误思想倾向,充分重视宗教思想在社会意识构成中的重要作用。宗教组织,也是一种有力的社会自治组织,它们在历史上承担过大量组织、管理社会的功能。事实上,真正维系社会交换与合作网络之正常运转的,与其说是现代科学知识,倒不如说是源远流长的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等“理性不及”的因素。放眼西方世界宗教思想对法治状况的影响,我们就更应该以一种科学的方法去审视它。
由此,两对范畴,四种思想的平衡关系应当体现在传统思想为代表,西方思想为补充,科学主义为方法,重视宗教思想作用的意识结构。
综上所述,民族精神对法律的运行,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建设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力。当前,我国法律运行状况出现的问题,也部分地因为我国民族精神正处在未为成熟的形成期。上述两对范畴的协调平衡将决定我国民族精神的发展方向,也将决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特质。法治建设有赖于全民思想的统一,民族精神的形成。从法律文化理论出发,法律人应当将法律放在更加宏观的背景下进行研究,避免就法律而谈法律,避免只是机械地从外部对法律进行考察。法律终究是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法律的良好运行,法律制度的合理构建,最终也将依靠成熟的民族精神来实现。
参考文献:
[1]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 -95.
[2] 秋风.立宪的技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83.
[3]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4] 仁强.为法律赢得神圣――中西法律观念的信仰基础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5).
[5] 李申.儒学与儒教[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
[6] 吴玉章.法治的层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