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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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1

一、财政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概述

《会计法》(1999年修订)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因此,财政部门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则是其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1998年以前,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实行财政审批制度,自1998年起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而是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国家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从直接监管转变成了间接监管。为了应对这种转变,财政部对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建立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从1999年开始,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年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2003年财政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自2005年开始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在财政部组织实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其检查的重要对象之一,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财政部统一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界,可将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分为建立和完善两个阶段。

(一)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 为了履行《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财政部2001年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会计监督办法》),以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同时,为了构建高效有序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财政部2003年了《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工作的指导思想、职责范围和有关要求,规定了日常监控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两个法规的,标志着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制度体系的建立,确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没形成专门的制度,相关规定还不够明确、全面和具体,对于具体指导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方面的作用还很有限。

(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完善 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2006年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分总则、职责划分、检查的组织、执业质量检查、审理和处理处罚、附则共六章。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行政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求健全行业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效能。2010年,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2009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简称《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该通知根据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分布情况,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的监督与处罚工作进行了分工,并规定了日常监督、现场调查、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价四种行政监督方式。这些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我国在财政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协调、运转高效”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承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与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专项检查和延伸检查相结合、日常监控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分析评价与处理处罚相结合的,分工明确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概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曾于1996年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决定》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但在2004年以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系统和全面的执业质量检查,基本上以查案件为主、对特定事务所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真正建立并在行业内得以全面实施则始于2004年,发展至今大致可以分为建立、发展、改革与完善三个阶段。

(一)中注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 以中注协于2004年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为起点,开始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实施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2007年将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周期由5年缩短为3年并由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截至2008年底完成了第一个检查周期,这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阶段。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中注协2004年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并同时开启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之门,为全国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依据和操作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分总则、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及程序、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共六章。为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2006年中注协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分总则、惩戒的种类与适用、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惩戒的程序和决定、惩戒的申诉、附则,该惩戒办法规定了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的三种惩戒即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及其各自的适用范围。相比《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规定的九种惩戒方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仅规定了三种惩戒方式,避免了由于惩戒方式过多造成的各惩戒方式间适用情形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况,取消了“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的惩戒方式,因为按照《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的,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业惩戒。同时,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明确的惩戒程序,使得惩戒能更好地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注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发展 在对第一个周期五年来行业检查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中注协于2009年了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标志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进入发展阶段。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分总则、检查的职责分工、检查周期、检查计划、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附则共八章,规定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中注协2008年了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细化了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回避、表决规则等。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中注协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检查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二是建立了证券资格事务所总分所联动检查模式;三是加强了各省级协会之间检查工作的分工与联系;四是调整了有关检查周期的规定,将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检查周期调整为3年;五是开始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与分类管理模式;六是完善了检查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七是调整了惩戒方式的表述,删除了原制度中对惩戒方式的列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此次修订,也体现和符合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其第六条意见“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约束”提出“加强协会建设,严格自律约束”,即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自律检查和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

(三)中注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1年,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对已实施7年的行业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同时修订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这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重要改革与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创新,转变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理念,将检心由项目风险检查转移到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的系统风险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2011)分总则、检查的职责分工、检查周期、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和咨询专家、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共八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11)分总则、惩戒的种类与适用、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惩戒的程序和决定、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申诉的程序和决定、附则共七章,规定了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的三种惩戒,即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及其各自适用的范围和从重惩戒与从轻惩戒的情形。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注协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风险导向的执业质量检查理念逐步确立,检查方法更加灵活,惩戒和申诉制度更加完备,专家咨询制度的建立使检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三、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概述

作为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具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活动的职责。其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制度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制度,2000年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简称《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了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管理、罚则方面的内容。2003年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进行了补充规定。2007年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确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并建立了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报备和年度报备制度。该规定于2012年修订后,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其中对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业务收入三个方面的要求大幅提高,在组织形式上则从有限责任或合伙变更到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这些条件的提高有利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得到保证,组织形式的要求、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的提高,则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和赔偿保障进而有利于投资者利益能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

(二)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制度 按证监会各机构职能的划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由其下设的会计部进行,会计部具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的职能,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主要体现于中国证监会2005年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简称《监管责任制》),后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监管责任制》规定,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组织检查组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并进行持续性的监督。会计部约每3年全面检查所有审计机构,同时进行日常监督,各证监局对辖区内执行的审计机构每年进行业务检查,实现全面、持续监管。由此,中国证监会构建起了独具特色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模式,即辖区监管责任制。

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比较

目前,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是由财政部、中注协和中国证监会根据其职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组织实施的,且各自建立了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的职能,所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构成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的完备制度体系;中注协并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构建起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中国证监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所形成的辖区监管责任制是其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这三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

(一)三类制度均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作为检查与监督的重点 组织检查组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监督是证监会会计部的重要职能之一,财政部和中注协也均分别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则主要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实施检查。同时,三类制度都确定了每3年一个周期实现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全部检查,要短于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每5年一个周期的执业检查,其中证监会更是要求各证监局对辖区内执行的审计机构每年进行业务检查。可见,由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和影响力大,三类制度均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作为检查与监督的重点,这也突显了注册会计师制度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二)三类制度均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延伸检查机制但各有侧重 财政部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了从被审计单位到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会计师事务所到被审计单位的延伸检查机制;证监会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规定在业务检查中可以对审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审计机构的内部治理、业务质量控制体系的延伸检查机制;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2011)规定,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在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从而建立了从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到业务项目检查、从业务项目检查到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延伸检查机制。可见,三类制度均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延伸和联动检查机制。但三类制度确定的延伸检查机制却各有侧重,财政部门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强调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专项检查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有机结合,通过延伸检查会计信息质量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如其规定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审计业务,因此,其侧重于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延伸检查。证监会和中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则侧重于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项目之间的延伸检查,但证监会的延伸检查则是“可以”和“必要时”,中注协的延伸检查则是“应当”。

(三)三类制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理念上存在差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和要求,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2011)确定了风险导向的执业质量检查理念,要求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并在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以期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引导事务所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达到对事务所帮助、教育、督促和提高的目的。而财政部门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基础上调阅审计工作底稿,有重点地抽查部分审计报告,并确定了日常监督、现场调查、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价四种监督方式。证监会则确定了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并进行持续性监督的辖区监管责任制,其专项检查注重具体项目的执业质量。因此,相对而言,财政部门和证监会的执业质量检查侧重于监督与检查,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则侧重于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发展与完善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在建设与完善中形成了从质量控制体系到业务项目检查、从业务检查到质量控制、从事务所总所到其分所、从审计报告或被审计单位到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延伸和联动检查机制,并都进行了适宜地修订和改革。三个检查主体在其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并分别依据三类检查制度具体实施了执业质量检查。虽然这三类制度都明确了要协同各方力量,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以提高监管效能,但三个检查主体之间如何具体分工与合作,如何相对确定其各自的重点检查领域,三类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在内容上如何协调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相对的一致性,如果实现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监管资源的共享等,这些将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未来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2

提要本文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通过分析其问题存在的原因,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一、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为取得上市资格,部分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陈汉文对中国证监会自1996年1月至2000年3月查处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所做的初步统计和《中国股市重大违规事件不完全记录》显示,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共有7例涉及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具体为:石油大明为达到股票发行及上市目的,在申报材料中隐瞒将股本由12000万股压缩至4800万股的事实,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蓝田股份上市时,伪造材料虚增资产3870万元,将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罗牛山在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隐瞒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定向募集时的实际情况;红光实业在申报上市材料中虚增利润15700万元,并隐瞒其关键生产设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东方锅炉为骗取上市资格,提前公司注册时间,同时编造公司1992年至1994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150万元;大庆联谊、综艺股份为取得上市资格,分别将公司成立时间提前至1993年9月20日和1992年10月3日。据统计,虚假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时虚假陈述和上市后虚假信息等约占违规信息事件的13.2%。

(二)披露信息的含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用的依据。主要表现为:1、公司的偿债能力。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账款的账龄段的金额、逾期债务和金额较大的债务等,有些公司借故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2、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部分公司管理层抱着“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就少说”的观念,投资者很难了解上市公司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权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就很难规避这方面的风险;3、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主要在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缘由、对占用资金如何处理、资金占用是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等缺乏充分披露。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的年报要求是在次年的四月份出台,这对于广大投资者无疑是很不公平的。拿“红光实业”来说,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收取其10万元“评估费”后,于1997年3月根据红光公司要求对原成都市财务资产评估服务所1992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作出修改,补入部分土地价值,致使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总资产增加,这显然对投资者是不利的,影响其决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一种累赘和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取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不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应付的局面。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来看,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司自身的因素

1、公司体制问题。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缺乏为全体投资者负责的诚信意识,协助大股东进行占用资金、挪用资产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同时,通过会计造假、隐瞒重大事项等虚假信息披露手段逃避监管,从而滋生了大量违规信息披露事件。

2、利益驱动。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通过提高业绩来提升股价,便于公司再融资,实现高价配股或增发,以达到圈钱目的;一些特别处理的公司为免于摘牌,也想方设法提升业绩。为达到上述目的,上市公司不惜采用任何手段粉饰业绩,甚至通过会计造假来操纵利润。

(二)会计政策不健全,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一些会计政策法规的制定往往落后于实务,对于一些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也缺乏规范,最明显的是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范,随意性很大,以致成为许多公司调节收入、操纵利润的途径。

(三)处罚力度仍然偏小,虚假信息披露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惩罚。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违规信息披露者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在行政处罚中,中国证券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个人处罚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而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罚的比重相对较低;在交易所的处罚手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内部批评,其次是公开谴责,而警告和罚款等较重的处罚措施的使用频率较低;在被处罚对象方面,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方一般都归于上市公司,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较少。在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处罚权力和处罚手段的情况下,虚假信息披露者的收益远远高于损失,这是导致我国信息披露违规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中介机构监管薄弱,客观上纵容了中介机构的协助造假行为。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评估都必须按规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方可有效。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中介结构监管不足,从而导致少数中介机构丧失公正原则,协助上市公司造假,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对策

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针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一)健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抓紧上市公司会计规范的实施和修正工作,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体系,健全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该修正工作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充分考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等方面的合理建议,适时制定出市场所急需的、新的规范法规,对上市公司所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及违规后的处罚应作更详尽的规定,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建立一整套会计准则。

(二)依法严厉处置信息披露违规者,积极推进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在对违规者的行政处罚方面,交易所应该严格执行现有的规章制度,对于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及时调查,依法处理,一查到底,决不纵容违规者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同时,要防止以处罚上市公司来代替处罚违规者个人的倾向,对于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当明确个人责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处以罚款或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从而维护一线监管的严肃性,对违规者产生较强的威慑作用;在推进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方面,交易所要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及早获得法律救济和民事赔偿。

(三)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手段。证券交易所在这方面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网上实时监控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互联网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的实时监控,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进行反应;设立网上公开电子邮件举报信箱,广开信息渠道,收集和掌握上市公司动态情况,动员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推动建立上市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证券监管信息网)。加强中国证券会、各地证券管理办公室和交易所三方的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推行上市公司传真自动接受系统,全面实现上市公司文档的电子化;配合中心数据库工程,实现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全所信息系统的全面整合,等等。

(四)交易监管与信息披露相结合,提高信息披露监管效率。对信息披露和交易的联合监控,能提前发现上市公司作假和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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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特点

(一)客观性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当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程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时需要确定误差范围,这些误差便由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来承担,这些审计风险是不可免得,但是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将审计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潜在性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对偏离客观事实的账务进行披露与调整,极有可能对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一定的潜在风险。比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发现一些较小的问题,觉得影响不大,并没有作出披露,但是这些问题很有可能经过时间的积累转化为一定的风险,影响企业的发展。

(三)普遍性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将审计工作的实际标准与可能产生的结果之间加以对比与分析,从而寻找出有可能导致审计结果出现偏差的各个因素,以此来调整审计工作的流程与工作重点,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审计错误率。

(四)可控性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审计正确性并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分析出被审计单位的风险存在点,并通过一定的合理化手段对审计风险加以防范,若果审计风险降低,则会计师事无所也可以相应的降低客户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很据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来决定审计客户标准,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较低,风险意识薄弱

我国审计行业整体面临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较低,风险意识薄弱的问题,许多注册会计师为了一己私利,违反职业道德,甚至为被审计单位隐瞒财务问题,出具假的审计报告,这严重影响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薄弱,其在审计过程中往往对较小的问题忽略不计,并没有这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长此以往,这些问题将积累起来,对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较大的风险。

2.选择审计对象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着恶性竞争,为了抢夺更多的客户资源,提升事务所的业绩,盲目的选择审计对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选择客户时,主动降低审计标准与审计价格,甚至为了争夺一些客户,明知审计风险较大,也依然接受,这些恶性竞争情况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降低审计成本才能够盈利,这就迫使会计师事务所简化审计程序与审计工作环节,缩短审计时间,这将严重违反审计风险的可控性,为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更大的风险。

(二)被审计单位的原因

1.存在违法、舞弊行为

许多被审计单位为了获取一些经济利益,与其他企业联合起来精心编造一些假的财务数据或者进行一些违规操作,从而实现偷税漏税的行为,而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被审计单位往往向事务所提供一些虚假的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往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即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能够在审计工作中恪守审计标准,但是也不能够保证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财务问题,这无形之中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内部控制不够完善

在许多被审计单位中,其内部控制还不够完善,这也将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些被审计单位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都,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员工参与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不强,信息的传递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这都导致许多会计信息在上报过程中受阻,甚至发生错误,这使得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结果存在一定的偏差,也将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

(三)法制环境有待加强

从目前来看,我国颁布的相关法规法规还不够完善,事务所审计时能够遵照的明确规章制度还不够详细,尤其是一些特殊的行业中,能够参照的法规依据更是少之又少,这都导致被审计单位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同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也很难拿捏好审计分寸,这将严重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企业与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还不够,这也容易因为一些人为原因加大审计风险。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1.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增强风险意识

针对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整体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肩负起责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风险管理的培养,设立培训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并增强其风险意识,使其能够了解自身工作的重要程度,肩负起责任,本着对自己与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注重细节,不忽略每一个微小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及时提出解决建议,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2.谨慎选择审计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在选择客户时,要先做好事前的考察工作,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判断其审计标准与审计风险,不要为了与其他事务所盲目竞争,争抢客源就随便接收客户,要尽量选择财务数据清晰、经营管理工作较为完善的单位,从根本上降低审计风险,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要维持审计秩序,不得随意更改审计环节与审计流程,保障审计工作能够合理、有序进行,确保审计工作严谨、完善,尽可能的降低审计风险。

(二)被审计单位方面

1.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

被审计单位要自觉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为了一己私利,篡改财务信息,要保证其账务处理工作合理、合法,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为企业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本着“对企业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是、可靠的财务信息,以便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掌握被审计单位的真实状况,及时发现财务环节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指正,从而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2.完善内部控制建设

被审计单位需要加强其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制度能够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并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内部控制中去,确保内部控制工作能够在企业内部顺利展开,不再受到任何阻碍,保障各部门的财务数据能够及时、准确的传送到财务部,提升财务信息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为财务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提升财务工作效率,为审计工作顺利展开奠定良好的基础,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审计风险。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加强审计工作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为企业的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提供更多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依据,为企业的会计人员账务处理工作指明方向,也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参考。同时,针对审计风险来看,我国相关法律部门也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在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确保其能够坚持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四、总结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想要控制审计风险,必须要从多方面着手,第一,会计师事务所要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审计对象;第二,被审计单位要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第三,相关法律部门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有力的制度参考,才能有效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作者:汪晓飞 单位:宿州十一中

参考文献:

[1]成焕玲.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J].中国证券期货,2013(07):147.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风险控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发生了很多控告审计人员的案件。比如深圳的原野案件、浙江和宁夏等一系列的案件,都是与审计人员有关。审计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所以怎么样去认识审计风险、预防审计风险是现在注册会计师的主要研究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相关概念

1、审计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审计风险一般都是可算存在,不会因为个人的意志而发生改变。注册会计师会很认真的检查企业的账目,企业的一些业务和账目隐藏的比较隐秘,让注册会计师没办法发现企业运行中的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得出的审计结果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然后评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不是值得信赖,才能确定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不是有局限性,是否会产生审计风险。现代的审计工作大多数都是采用抽样调查法,但是抽样调查本身不具有代表性,还是会让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审计风险,所以,审计风险是一直存在的,人们职能通过一些方法将它放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1]。

2、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活动中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审计风险,这种偏差也是有很多方面引起的,所以注册会计师采用什么样的审计活动都会影响最后的审计结果。一般产生风险有很多潜在因素:审计人员选择的客户自带风险比较高,因为这个客户的单位环境比较复杂,产生的一些特殊因素,让审计风险变高;在制作审计计划的时候,审计人员思路不清楚做出错误的决策,就会让计划有疏漏产生审计风险;当产生遗漏重要数据、项目虚报参数、单位的财务状况很差这些情况的时候,是很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其实每一种因素都不是直接的原因,一般都是很多作用因素的集合。审计风险会给审计人员带来一定的损失,但是确实潜在的问题,有的时候可能还会“化险为夷”。审计风险主要还是审计责任决定的,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必为自己的工作结果负责,那就不会成为审计风险,这就是一定的潜在性。

3、审计风险形成的全过程、多因素性

审计风险是由审计和风险这两种概念结合组成的。审计风险一般是企业的财务数据存在一些错报和漏报问题,但是注册会计师不能通过审计过程发现问题,并且给出了不是很恰当的审计意见带来的风险。审计风险具有多因素性,一般由三个要素: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审计过程中会有一些不能发现的风险,并且会提出相应错误的审计意见,有些客户会因为受到损失希望得到一些赔偿,就会找到注册会计师的所在单位,但是当人们受到损失通常行为就是希望得到补偿,根本不去查清楚问题的根源,所以审计风险一定要加入“固有风险”,因为这时注册会计师中最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个优秀的注册会计师一定懂得用一些方法及时规避风险,或者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注册会计师一定要有规划的习惯,及时检查数据,规避风险的产生[2]。

4、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风险一般是可控的。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和方法避免风险的产生,每一个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不能因为潜在的风险就拒绝接受客户。也正是因为审计风险的可控性,说明了审计风险可以通过努力让它变的最低,也让注册会计师深入研究审计的系列理论,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将审计风险规避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就可以对客户进行审计。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1)风险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审计会计有一定认识,并且也会有自己的一套风险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是不执行的,让制度变得可有可无。并且在面对风险的时候几乎是无审计风险管理,有时候审计风险是不可控的。(2)风险管理没有条理。现在的注册会计师懂得如何去控制和规避审计风险,不会因为要扩充业务,盲目的接待大量的客户,审计风险管理根本没有形成一套体系,都是想到什么就怎么做,没有科学的依据和一个体系的控制形式。(3)对风险管理认识不足。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和多因素性。风险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拍脑门决策”,应该重视在管理中多多总结规律,而不是在屡屡出错,然后让审计工作效率很低,质量也很次。很多人因为受到了损失,就会想得到赔偿,也不会去调查到底错在哪里,这样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风险,让审计工作受到影响[3]。(4)风险管理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面对不同的企业采用的重视程度是不同的。面对比较大的企业和上市公司非常上心,面对一些实力一般的小企业不够在意,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从现实角度来讲,任何企业都是会有风险存在的,不能根据企业的规模来区别对待审计工作,忽视审计风险管理工作。这样不仅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也会影响审计工作的实际效率。很多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考虑审计风险、不在意管理计划、这样一定产生审计失败的案例。

2、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高

注册会计师的核心定位就是一定要有独立性。一个优秀的注册会计师是一定要可以将自己独立于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因为独立性没有就会影响到审计风险。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立场变得不坚定,不能以公正和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处理问题,那么审计质量一定会大打折扣,也会让审计事务所的名声受到损害。

3、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不强

现在的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很熟悉审计业务流程,但是对于别的方面的知识懂得不是很多。因此当注册会计师面对一个自己不是很熟悉的行业进行审计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些问题,因为不够熟悉就会让一些本该被发现的问题遗留下来,让审计工作发生偏差。出现问题一般是从三个方面产生问题:其一、一般都是没有对审计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就盲目的接下了客户的审计任务,受到巨大的物质诱惑进行审计工作,从而产生风险;其二、在工作上不细心,明知道这样可能会产生问题,但是却不想办法去解决;其三、不了解客户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环境,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问题分析透彻和清楚,注册会计师个人资质不足,缺乏经验,做出错误结论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1、形成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

现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一般都是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这种形式最早是起源于上世纪末,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加入了合伙制和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比以往的形式要优秀很多。这种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是事务所承担了债务方面的责任,旗下的注册会计师承担个人业务责任,每个合伙人之间不会牵连责任,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风险的代价比较高,这就促使注册会计师主动去规避风险的产生,提高自己分析和处理风险的能力。合伙人也不必担心会受到别人问题的牵连,并且去付出一些经济损失,合作起来更加轻松,减少了很多后顾之忧,让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得更加平稳和顺畅。这样不仅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稳定发展,还能扩大自己的规模。这种形式虽然很好,但推广开还需要时间,一个新事物的产生总是需要一个慢慢接受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虽然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时不会承受连带的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不能厘清中间的关系,有时候也还是没法划分的非常清楚。会计师事务所的改革意义十分重大,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不断发展,这样有利于控制审计风险的发生。

2、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了威胁,就会让审计风险变大。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也会让审计风险控制在一个可以处理和接受的范围内。独立性不仅是精神上的独立,还是实质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让注册会计师有保持独立性的觉悟,在合作之前一定要看注册会计师是否拥有正直和公正的拼合,并且不会被蝇头小利所打动,在审计工作中受到影响[4]。

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现在存在与审计的每一个进程中。首先在业务的选择时,一定要了解客户的环境和背景,签约也是有风险的。其二、注册会计师在最初的审计工作开始时,一定要按照规章办事,不能有疏忽,在该进行严格审计的地方不能敷衍了事。其三、做出审计报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份没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风险比较大,但是出具一个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的风险相对较小。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来出具相应的报告,不能因为受到物质诱惑或者是一些压力出具别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对风险有自己的认识,把审计风险评估作为一个和自身息息相关的事情对待,这样才能让风险有效地减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是现在审计工作中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但是却没有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减退。很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在审计风险比较高这个现实情况,审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引起审计风险,所以在进行审计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有自己的规划,不能盲目进行。社会还要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要求,一定要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不能因为利益诱惑或者压力去做一些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国家加强立法,细化规定,让审计工作每一个方面都能有法可依、有规则可以遵循,保持一个职业的态度和立场。在工作中细心周到,提升自己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希望我国未来的审计工作可以加强规范和管理,审计界变得一片清明。

作者:李柏慧 单位: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海珍.试论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J].时代金融,2009,02:82-83.

[2]赵保卿,朱蝉飞.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的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9,04:87-93+97.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指定审计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一直存在着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少数事务所执行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情况,即指定审计现象。指定审计现象在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以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具有条块管理权限的机构中均普遍存在。据了解,60%的被调查的事务所反映工商部门存在指定事务所进行工商年检审计的现象,尽管工商年检中指定审计业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这只是审计市场指定业务的冰山一角。税务、审计等政府权力部门,银行类金融机构,邮电、电力、军工、铁路等具有条块管理职能的企事业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指定审计现象。

一、指定审计现象类型的分析

1.按指定业务的指定者不同可将指定审计分为:由政府权力部门指定的审计,如工商局、税务局在工商年检和纳税申报时的指定审计行为等;由金融机构指定的审计,如银行对在其处贷款的企业指定事务所做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由具有条块管理权限的机构指定的审计,如邮电、电力、军工、铁道等相关机构的指定审计行为。

2.按指定业务的形式不同可将指定审计分为:有形指定审计,即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以直接下发文件的形式指定的审计业务;无形指定审计,即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以口头指定的形式指定的审计业务。其中后者更为隐蔽,由于是口头指定业务的形式,所以无论是行业自律监管还是行政监管,对此都难以取证、监管。

3.按指定业务的具体方式不同分为:直接指定,即由相关部门或机构直接指定一家或数家会计师事务所来承做相应的审计业务;间接指定,即相关部门或机构虽未指定具体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却对相应业务的执业资格做了限制,如司法鉴定资格、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等等,以此来限定会计师事务所。

二、指定审计现象成因的考察

指定审计现象由来已久,早在1995年广西区财政厅就有针对指定审计的文件[(95)桂财注协字第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审计市场中的指定审计现象一直可谓屡禁不止,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门和行政的条块分割。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被政府部门人为地设置了进入壁垒,行政分割成若干子市场,因为我国的法规体系事实上将行业管理方面的很多权限授予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同时在规范执业资格等方面也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留下了很多活动空间,所以当谈及某政府管理部门设置的“执业资格”不合法时,往往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都为各相关机构指定审计创造了条件。

2.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指定审计的背后常常是各种形式的权钱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包括民间审计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在民间审计领域产生了大量的租金可寻,于是就出现了政府部门设租、会计师事务所寻租的情况。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手中权力指定事务所进行审计,从而向事务所收取所谓的业务介绍费、中介费、协作费等等名目的回扣;而事务所则通过某种手段(比如游说、向政府官员行贿等)从政府手中寻求某种特权(如成为指定事务所),以此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赚取较高的利润。

3.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目前国内的审计市场还远未饱和,但众多国内事务所竞争的都是法定审计业务这一块,在企业改组改革、联合兼并、上市、破产等部分却涉及较少。而一旦成为指定事务所,其业务量就会有所上升。于是,各事务所各显神通,希望能成为被指定者,这样在客观上为指定审计创造了市场。

4.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下,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和作为国有股代表者的身份是合二为一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或意见指定一些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行为,究竟是以国有股股东身份发出的,还是以政府身份的,就很难辨析清楚,这就为相关机构指定审计提供了借口。

三、指定审计的社会效应分析

1.审计质量难以保证,降低行业社会公信力。指定审计现象直接引致了执业质量的失控,使得原本是市场经济秩序守护者、从事法律赋予的经济鉴证职能的注册会计师,冒犯法律的尊严,成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帮凶,破坏了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诚信危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指定业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事务所向指定单位返还介绍费、业务分成等名目各异的回扣,使得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在扣除回扣部分后所剩无几,在这种实际低收费的情况下,事务所不愿意承担高额的审计成本,难免偷工减料,不能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执业质量无从保证。

2.加重企业负担。在指定业务的环境中,许多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只认可自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被迫重复请不同的事务所出具相同的审计报告。同时,各指定业务的单位对审计报告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特定的要求。如工商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该企业实收资本真实,未有抽逃情况”等字样。注册会计师出于谨慎考虑,在不同类型的指定业务审计报告中追加“本报告仅供工商年检(或者纳税申报、某银行信贷、基建项目审计等等)之用”。那么,这样的一份审计报告似乎只能有一个用途,为了应付不同的需要,企业须提供内容相似的多份报告。凡此种种皆使得企业负担明显增加。

3.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指定审计加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执业水平相同的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混淆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竞争中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区别。长此以往,会使得市场的主要资源(客户和执业人员)无法流向服务水平高、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能产生较大效益的会计师事务所集中,同时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针对指定审计现象综合治理的若干建议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内外协调功能

(1)转换注协“准政府”的双重身份。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中介, 其具有服务于企业和政府的双重功能。但是行业协会服务于二者的功能不是平均分配的, 其主要宗旨和职能是为其会员服务,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也仅仅是服务于行业并最终使构成行业的事务所受益。如果行业协会从观念上依然依赖政府, 追求自身效益, 服务意识淡薄, 官本位思想严重, 那么行业协会就难以与其成员产生共鸣,从而发挥其职能。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内外协调功能。行业协会是沟通连接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指定审计现象产生的根源关系到政府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若要根治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同时在治理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所以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内外协调功能,形成行业的声音,同各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共同治理指定审计。

2.行业内部寻找解决指定审计问题的突破口

(1)通过行业自律治理指定审计。一个只有依赖外部管束才能做到合规合矩的行业,是得不到市场和公众的认可。解决指定审计问题,需要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立有效的自律监管模式。注协须进行自律管理,对承接指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执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作出相应的内部通报、经济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根据诚信档案的记录限期与相关事务所的负责人谈话提醒,并对有关人员加强后续教育。依靠业界自发抵制和行业内部管理治理指定审计。

(2)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自发合并,全面提升竞争力。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4000多家,其中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上、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会计师事务所凤毛麟角,同时大多数事务所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弱,不具备承接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审计的能力,更不具备与国际大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的实力。在客户资源有限、小事务所数量多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造成恶性无序竞争,频频出现事务所寻租的情况。所以,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实行同业强强联合,形成规模大、服务功能强、内部管理严格、执业质量高的事务所,减少小事务所的数量,避免法定审计市场上的恶性竞争。

(3)拓展业务品种,提供审计延伸服务。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大都局限于传统的审计、验资,而提供会计咨询、税务等各项服务,几乎都没有开展。然而,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下,战略、管理、经营、市场、投资等一系列企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于单个企业和机构来说都很难独立完成,因此咨询服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很大。事务所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就应根据客户的需要拓展新业务领域,逐步开展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清算等服务业务,以求双方共同发展。

3.政府应对指定审计进行监管

治理指定审计除了进行行业自律监管外,还需要进行政府监管。政府管理和自律管理必须在公众利益中形成互补,最佳的管理,既不是政府全部承担管理责任的体制,也不是自律管理全部承担管理责任的体制。

(1)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目前,由于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部门监督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没有明确的分工,存在交叉和重叠,而且各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造成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多头监管与重复检查。根据财政部公布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8.29%的事务所认为存在多头监管,59.78%认为存在重复检查。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摆脱部门偏好,难以从源头上遏制设租、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建立独立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管制机构是治理指定审计现象的重要任务。建议修订相关法律,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管人员有意过失等要负连带责任。

(2)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资格限市局面。各种资格限市为各相关机构指定审计创造了基础,政府部门应尽快理顺、扭转这种混乱局面。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有“市场准入”制度,如果说某种执业资格还有什么特殊的要求,那么也应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如实行继续教育培训,而没有必要由其他的职能部门对其“能否执业”予以再确认,这种做法会导致管理重复甚至市场混乱。

(3)严格执法力度,加大违规成本。目前已有的针对支付各种形式的回扣承揽指定业务的处罚措施比较轻,如没收违约所得等,威慑作用不大。所以应加大惩处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使相关单位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加强政府监督处罚机制,目的是通过加强对少数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设租机构的查处力度,整顿和规范执业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更多诚实守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同时,对违规参与指定业务的事务所务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行业内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赴美考察团:美国会计国际趋同注册会计师监管和内部控制考察报告.会计研究,2007年8月

[2]顾全根:我国社会审计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12月

[3]陈文椿张稷锋:关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前途问题的探讨.南方经济,2004年6月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6

近年来,国内外诸多研究显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现象较为严重。利润操纵是指企业的管理阶层运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借助于会计上的技术处理采用违规甚至违法的方式,人为有目的地对利润进行虚增与虚减的行为。由于中国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不如上市公司那样公开,所以其利润操纵是一种涉及面广、隐蔽性强的行为。利润操纵对中小企业来说,其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影响,应当加以限制,防止其滥用。要从根本上治理利润操纵行为,必须针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从利润操纵的定义可以看出,利润操纵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不仅仅是西方盈余管理意义上那种在既定的会计准则选择空间下的最优化行为,由于管理者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管理者效用的一些因素也必须纳入我们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专注于会计准则因素、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因素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因素。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转轨中的中国中小企业,情况非常复杂,以上三个因素都可能对管理者利润操纵行为提供较大操作空间。首先,在机会主义前提下,利用会计准则选择空间,每一因素都会导致利润操纵行为产生;其次,财产所有权配置不合理会导致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大,管理者利润操纵的风险就会大减少;最后,审计监督乏力,会增大信息使用者鉴别利润信息真伪的成本。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上导致利润操纵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提出治理措施。

二、针对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缺陷提出对策

(一)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消除会计标准的多样化

从减少中小企业利润操纵选择空间的角度来看,统一会计核算制度也有其必要性,在此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法;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新”和“旧”;会计制度与目标会计惯例的关系。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并存是中国现阶段的客观要求,现阶段应注意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待时机成熟,再从形式上决定是采取准则,还是采取制度。

(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

针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了减少企业在会计选择上的随意性,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避免会计处理中的真空地带,防止“无法可依”现象。从会计制度完整的角度来看,中国具体会计准则数量尚未构成完整的会计规范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会计准则来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行为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形成比较完备的会计准则体系。

(三)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科学性

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应选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体,如引入实务界和银行界人士;对于准则中的某些定义和解释尽量做出详细地阐述,避免所造成多种理解;最终确定的会计准则应该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进行一定超前性的分析和预测,使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变化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

(四)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

利润操纵往往是由于会计准则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含糊不清的情况下发生的。现有会计准则往往允许过多的选择,有关规定不甚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这就给管理当局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中国之所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除了体制上的原因外,缺乏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对于抑制利润操纵有着重大意义。所谓高质量,按美国证监会前任主席Arthur.levitt的讲法,是应能导致真实、公允、可比,充分披露和透明的报告。

三、明晰产权并设计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具有先天地规范和界定功能,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系统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投资者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二是各利益相关方与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和约关系。

因此,只有产权界定清楚,会计准则的运行和会计信息的生成才会有效率,才能既允许和鼓励企业根据会计交易费用的高低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又可发挥会计准则的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的作用。

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企业管理当局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承认经营管理者的管理人力产权,具体可实行年薪制和经营者股权,同时辅以非货币激励方式,使企业管理当局能够充分得到与其经营业绩相匹配的收益和荣誉。

第二,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对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变更的理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会计影响应向各利益相关方披露,各利益相关方对所采用的不合理的会计政策有权要求企业管理当局做出解释或予以调整,并强化外部监控。另外,对实施不当利润操纵行为的经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等,从根本上切断企业管理当局机会主义行为的退路,使不当利润操纵的成本大大超过其获得的收益。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一)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陈述的证据,判断这些证据与建立的标准符合程度,并将其结果传递给有关利益的使用人,因此,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靠性、防范利润操纵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仍需加以完善。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是其能否发挥防范利润操纵作用的关键所在。尽管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己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仍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是最为有力的保证,有研究表明,对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需求的缺乏是导致当前中国审计质量不高的最重要原因。从具体举措上,有以下建议:

1、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仅揭示更换的理由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要求中小企业在更换会计事务所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性质、理由,近年来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等。

2、应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上,政府官员干预中小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并不少见。在此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是难以保持实质上独立的。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有关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异地审计业务“保驾护航”等。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己经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中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其发展之快速是人们所始料不及的,因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利润操纵的职责,须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