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中的以人为本理念

农业执法中的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要求将理解人、尊重人、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置于管理的中心。行政执法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群众的利益直接相关,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1行政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必要性   1.1以人为本是党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   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群众史观的运用和发挥,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所以,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中将“为谁执政”、“靠谁执政”的人本理念充分体现出来。   1.2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   法治的根本宗旨是对个人及其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以个体生存、发展与完善的正当需求为优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要加强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必须将法律维护的立脚点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在法制实践中。   1.3以人为本是加强行政机关法制建设的要求   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能否贯彻到位,能否真正惠及最广泛的群众,取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将严格依法办事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统一起来,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行政,才能从法律和制度上为实现人民群众利益提供保障。   2农业行政执法中“以人为本”的现实差距及原因   2.1强调执法管制作用,忽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由于农业管理相对人的相对弱势,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执法机构容易一味强调严厉执法,把严格管理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把提高考核成绩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忽视执法过程中对相对人的引导、劝解;容易单纯追求执法次数或处罚额度,而忽视农业执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2.2重视执法结果,忽视相对人的知情权   由于传统执法中缺少对程序的重视,所以在执法方式上局限于执法机构内部掌握,对于如何作出的,依据什么作出,相对人往往都不清楚。这种传统的执法方式,把相对人排斥在参与管理之外,不仅影响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也损害其对执法部门的信任。   2.3重视违法行为的处理,忽视过错责任的追究   法治是把双刃剑,既要惩治违法行为,又要约束执法者。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片面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忽视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应遵循的程序、规范以及因此须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3如何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   3.1主动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从人治思维   向法治思维转变坚决摒弃“以管理者自居”的错误认识,树立农业执法为农民的理念,使农业执法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有力保障。因此,执法人员既要加强办案能力的培训,更要加强更新行政管理理念的培训,使执法者明确执法目的。   3.2执法方式从固有模式中解放出来,做到公正执法、和谐执法、理性执法   走出“为执法而执法”、“为处罚而执法”的误区,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广大农民群众负责相统一,确立尊重、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融法于情、融法于理。应该继续大力推行案件流程运行管理、执法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同时,执法人员要坚持查处违法与教育整改相统一,正确行使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特别要加强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让行政相对人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接受农业执法,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信赖农业执法,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大力推行调研式执法、服务式执法,真正使依法行政的过程,成为服务科学发展、保障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3.3改变执法模式,拓展执法服务   农业执法不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应该是主动地为农民群众解决法律问题,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及时回应农民群众诉求,从广大农业生产者的所需所盼、所急、所难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农业执法服务方向,形成农业执法与农业生产者之间的有效互动。应该继续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绿剑护农”、“春耕备耕农资打假”等等对广大农民群众有切实帮助的执法行动;不断完善“12316农业违法投诉”,畅通农民维权渠道;积极探索农业生产事故处理方法,帮助农民运用法律解决农业生产纠纷。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的意愿和利益在我们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得到更大程度的体现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