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例6篇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1

【关键词】 网络政治 国际体系 体系变革

【作者简介】 刘杨钺,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国防科技大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568-(2017)04-0015-18

【DOI编号】 10.13851/ki.gjzw.201704002

世界秩序正处在新的转型中,部分是过去的延伸,部分则毫无先例。 在这些“毫无先例”的因素里,网络技术发展无疑是当今时代的显要变量。对于国际关系研究而言,如何弥合网络技术带来的新现象新特点与传统理论框架之间的沟壑,成为检验理论有效性和推动理论创新的重要问题。国际体系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国际关系整体运行规律的核心概念,因而也是思考网络空间国际政治内涵理所当然的逻辑起点。当前,关于网络技术变革性政治意义的论点日益增多。网络技术发展是否意味着国际体系将迎来根本转型?网络技术是否颠覆和挑战了现有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应当是网络信息时代国际关系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

一、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变革:既有理论之争

随着网络技术普及化和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网络空间对于国际政治的意义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围绕网络技术的变革作用出现了日益激烈的争论。从军事和战略角度看,争论的焦点在于网络空间安全互动是否会彻底打破传统的安全互动模式,从而为国际冲突增加新的刺激性因素。网络攻击,即通过网络手段入侵和渗透他者的系统或设备,在本质上是由信息流动实现的,因此具有高度的瞬时性,并使得地理或距离的障碍变得毫无意义。同时,对网络攻击及时准确溯源十分困难。 这些都为先发制人的网络攻击提供了激励,使网络技术被认为是破坏国际体系攻防平衡,并推动军事力量朝向进攻占优转化的重要动力。 而威慑、军备控制等传统安全机制则被认为难以在网络空间有效施行。但另一方面,批评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过是依据网络技术固有属性做出的主观臆断,多少带有技术决定论的色彩。实际上,网络攻击造成的战略影响极为有限,也很难从根本上扭转传统的力量结构对比。加茨科(Erik Gartzke)指出,“这样考虑的话……互联网并不会带来什么军事上的革命,只不过会拉大现有国家间的权力和影响力的鸿沟。”

从政治和治理的角度看,网络技术的民主效能也引发了广泛争议。网络空间为普通人参与政治、发表意见并凝集群体力量创造了新的平台,从其发展初期起便笼罩在一种“网络即自由”的理想化情愫里,乃至于戴蒙德(Larry Diamond)将互联网称为“解放的技术”。 新世纪以来从东欧到西亚北非的一系列民主化运动,更加使这些学者对一场全球范围的网络政治革命笃信不疑。如果网络技术引发的民主效应真的是全球性的,那么将意味着国际体系内主导行为体的基本属性和治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其效应将体现在体系层面而不仅仅是单元层面。反对上述观点的人则认为,网络技术同样加固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威权主义国家有着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干预和控制网络空间的政治生活, 甚至在成熟的民主国家里,网络技术赋予大众的民力也不过是一种幻象。 最后,从经济和生产力角度看,网络技术可能带来生产方式的全新变革,特别是众筹众创的产业模式和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虚拟货币,或许将重塑人类创造和分配财富的方式。

在某种程度上,上述分歧仍在进一步扩大。 事实上,这些理论分歧都触及了当代国际关系最顶层架构,即国际体系的特点与变革问题。网络安全互动如果导致了国际冲突模式的根本性转变,造成了新的战略不稳定,或是改变了国际政治中权力的基本含义,那么都将意味着体系性的改变,即构成国际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导行为模式发生了改变。同样,关于治理模式和生产方式的讨论也涉及国际体系的根本特性。也就是说,关于网络空间政治意义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体系理论直接相关。但现有的研究却很少从体系层面对网络政治的新态势进行系统分析,也缺乏对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互动关系的深入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在探寻网络政治的系统效应上做出了有益尝试。例如,舒克丽(Nazli Choucri)将网络空间视为与自然环境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平行的第三个互动空间,她认为网络空间的许多特性,诸如瞬时性、非物理性、渗透性、流变性、参与性、匿名性和去责任性等,深刻挑战了对当代国际关系理论、政策与实践的传统理解。“这些特蚀了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例如、管辖权、边界等”。 辛格(J. P. Singh)则将信息技术通过加深互动来改变全球政治中行为体身份和议题意义的能力称为“元权力”,这种新的宏观权力范式“能够带来多样化的行为体和观念,扩大公共领域,通过互动来改变全球政治中的行为体身份及其利益”。 但这些研究对网络时代国际体系的变革并没有给出全面的评估。如辛格所定义的“元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布赞(Barry Buzan)等人所言的“互动能力”,或者鲁杰(John Ruggie)所指的“交往密度” 具有相似之处,而后两者并不能涵盖国际体系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变革之间需要建立起有效而系统的分析框架,以全面视信息时代国际关系基础结构的延续与变化。

对于国际体系的分析,本文将沿用沃尔兹经典的三分模型,从排列原则、单元特性和能力分配三方面来分析网络空间对国际体系的影响。但这种使用是有限度并有所调整的。自沃尔兹确立结构现实主义的基本主张以来,他关于国际体系的论述受到了来自不同学派的诸多批评。批评的核心在于他的体系理论对国际体系的构成要素理解过于狭隘。本文吸收了这些批评中的一些有益元素, 在使用沃尔兹分析框架的同时,与他关于上述概念的最初理解有着重要区别,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说明。

二、网络技术与国际体系的排列原则

排列原则是国际体系的首要特征,是关于系统内各部分安排的问题。 以沃尔兹为代表的结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处在平等国家组成的无政府状态中,由于没有超越其他国家的权威主体,体系内的国家必须遵循自助原则来确保自身安全。排列原则对于国际体系或许至关重要,但其他主流理论在排列原则的内容指向上却莫衷一是。自助原则下的国家行为体如同原子一般彼此孤立,但这些行为体同样可能形成相互依赖的有机社会体系,使自助原则被互助原则所替代,行为体从相互排斥逐渐走向高度融合。 不平等的相互依赖可以构成一种权力关系。事实上,国际体系并不必然拒斥某种形式的权威,不同程度的等级制同样是国际体系排列原则的可能形态。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将国际体系的权威关系区分为四种类型,包括等级制、异质多元制、同质多元制和无政府状态,并认为围绕全球互联网治理形成的机制安排便体现出多元制的特点。

去中心化被认为是网络技术的核心属性,但网络空间作为一种社会技术体系,并不简单地以无中心的分布式结构为全部内容。就政治而言,网络空间的排列原则呈现多种形态并行发展的特征。

第一,网络技术在某些领域的确增强了网络空间的无政府性。这一点在两类行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类是那些旨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束缚的活动,例如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匿名通信技术(如Tor)构建的“暗网”,“自由地”进行、枪支、人口贩卖等非法交易。企图颠覆政府的异见分子也常常采用类似方式相互交流或策动集体行动,以绕过政府管控。为网络通信加密的技术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密码的力量保护公民在网上阅读、汇款或购物,(但同时)密码的力量也保障间谍、和犯罪分子,使他们易于渗透、密谋或窃取”。 另一类则是通过自发合作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共同目的的行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就是其中的典型,没有中心化的管理方和操作方是这一技术的核心所在。部分国家和政党甚至开始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选举和投票之中。 这两类行为都将网络技术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发挥到了极致,并在很大程度上挑战着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威形式。无政府结构在这些行为中得到了最有力的体现。

第二,在事关网络空间日常管理的治理层面上,网络空间的多元制态势得到了维系甚至增强。受到网络技术历史发展的影响,“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即建立在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等多元行为主体共同参与基础上的协作治理――成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主导范式。 这种模式从全球角度而言并不公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既得利益。 但当前维持全球互联网正常运转的核心功能,如资源分配、标准设立、内容管理,甚至于部分全球性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解决,仍然是由多元行为主体共同承担并实现的(表1)。在这些功能领域里,单一行为主体往往没有绝对的排他权,协商与协调常常是问题得以解决的必要途径。这就将多元制与等级制或无政府状态区别开来,在网络空间形成了一种共同参与但权力相对分散的排列结构。

第三,在高政治领域,特别是关系到国家军事与战略安全的问题上,等级化趋势发展迅速,对整个网络空间的运行也构成一定影响。随着网络冲突和战争的风险不断加大,网络空间成为陆海空天之后国际政治博弈的又一新高地。在此背景下,各国均开始从立法、制度、政策、军备建设等一系列环节加强对网络安全事务特别是网络攻防对抗的治理。这使得民族国家的传统身份认同重新在网络空间集聚,等级式的权威关系在网络空间获得了显著发展。 当然,网络空间的等级化发展尚不会产生超越国家权威的新的权力主体。但伴随着美国网络霸权在网络军事化趋势下不断凸显(强制性)、各国对于网络空间安全形势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共同利益)、围绕网络安全行为规范的共识不断凝聚(合法性),赫尔德所提出的权威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正逐渐具备, 等级制也正成为网络空间新的结构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空间结构的排列原则并不能简单转换为国际体系的排列原则,但前者对后者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网络空间将多元行为主体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极大地增强了国际体系的相互依赖程度(交往密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无政府状态下的安全困境。由于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特别是国家行为体)高度依赖网络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而这些行为主体栖身于同一个边界模糊、相对开放的网络体系之中,这为国际体系的主要行为体约束自身行为,并进一步形成普遍接受的规则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网络空间的无政府性更多地体现在非国家行为体逃避传统权威控制的行为当中,而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的互动则并不依照你死我活的丛林法则。在一个极端的案例里,“震网”攻击虽然破坏了伊朗核设施的正常运转,但“震网”病毒中仍有大量代码是用于确保不会造成对其他系统的连带损害, 这说明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能够保持一定的行为克制。从这个意义来说,网络技术不会使国际体系退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序状态,秩序和规则同样能够在网络空间生长。

另一方面,过往研究大多单向地聚焦于网络技术产生的政治影响,从而潜在地将网络技术视为国际政治的外部变量,忽略了网络空间本身内嵌于国际体系之中的可能性。从网络空间结构的排列原则上看,复合性而非单一性主导着结构的总体安排。其中,多元制的形成受到技术发展轨迹及其相关机制演化的影响,可以说为国际体系注入了新的元素。 而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都源自于国际体系自身的互动进程,如跨国犯罪的泛滥和国家间控制权争夺的持续等。因此,可以认为,网络空间在重新塑造国际环境基本特征的同时,也更多地受到国际体系基本要素的影响和s束。网络空间应被视为国际体系自身诸多进程的组成部分。

相反,至少有两项其他因素有利于国家认同在网络空间的巩固。其一,网民的上网习惯和互动偏好始终受到语言文化等因素的重要影响,互联网的本地化趋势不容忽视。由于这些传统因素的排他性,网络互动有可能形成新的文化边界和文化群落,这种边界易与国家物理空间界线耦合。其二,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也可能加强传统社会空间的集聚模式,特别是考虑到线下的人际关系网仍然是社交网络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网络技术发展的确为非国家行为体创造了更多的活动空间,但这并未使国家行为体过时,新的行为主体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的影响力存在局限性,而网络技术对民族国家认同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四、网络技术与国际体系的能力分配

单元行为体的相对能力大小也是决定体系内各部分联系方式的重要因素。虽然能力禀赋是每个单元的自身属性,但能力在不同单元之间的总体分配状况则属于系统用娴奈侍狻D芰Ψ峙渫往被简化为体系内的大国数量,单极、两极、三极和多极体系分别催生出不同的行为模式和互动特点。 不同极数的变化(如单极体系向多极体系的转型)固然意味着体系结构的重要调整,但如果某种方式导致体系中的大国、中等国家、小国之间的权力差异被迅速拉近,甚至权力结构发生翻转,那么这同样意味着国际体系的能力分配出现了根本性变化。网络技术为后面这种情况提供了可能。如前所述,由于发起网络攻击的成本极低,弱小国家只需要招募少量黑客,或者购买或复制各类病毒工具,就可以对大国的关键系统和设施进行网络打击。而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对网络技术的依赖程度越高,网络攻击导致的预期损失也越大。因此,网络技术有可能深刻改变国家间的力量对比。这一点早已被提出警示,“当美国继续发展其常规武装时……其他国家则着眼于其他方面以寻找非对称的优势”。

但实际上,网络技术对国家间能力分配的影响或许并没有理论假设的那么大。网络攻击的门槛和成本虽然较低,但也受到国家总体层面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组织效率等因素的影响,传统意义上的大国在这些因素上的结构性优势并不会轻易消失,仍然会增强它们在网络安全互动中的有利位置。越是手段复杂、威胁程度高的网络攻击,所需要的技术、资源和组织方面的支撑也越多,这就意味着那些战略意图明显、隐蔽性和破坏性兼备的网络攻击活动,更可能是由体系中的强者所发动的。美国和以色列针对伊朗核设施发动的“震网”攻击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震网”病毒是一个精心设计的程序集,能够针对目标系统的杀毒软件类型来调整自身行为模式,准确找到工业系统内部网络定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在保持隐蔽的情况下调整离心机的运转速率,并阻止其发出异常警报。其复杂性和多模块体系超出了普通黑客组织的能力范围。要使这一复杂的“武器”发挥效力,还必须获得关于伊朗纳坦兹核设施以及内部具体设备、环境、流程等环节的大量准确情报,必须具备物理渗透手段(例如收买内部人员)来将病毒植入与外部网络绝缘的内部系统,必须在类似或模拟环境下进行事前的反复演练。 这些要求事实上为复杂的网络攻击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只有技术先进的大国才更有可能利用网络手段达到战略目的。

类似的结论在更大范围的样本中同样成立。笔者曾考察国家间网络冲突中的物质能力对比,结果发现虽然强国和弱国发动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大致相似,但深层次持续性威胁的攻击活动却大部分是由传统实力较强的一方发起的。 也就是说,网络技术可能降低了普通攻击行为的门槛,但在更具战略性和政治性的安全互动中,强者主导仍然是不变的基本规律。

就体系中的大国关系而言,网络技术也不足以改变其能力结构的现状。以中美关系为例,美国政府官员和许多学者认为中国是网络空间的重要威胁,中国政府支持的黑客攻击活动会导致美国机密信息严重泄露,削弱美国在经济和军事上的全球竞争力, 并使得中国更容易对美国发起不对称的军事行动。 姑且不论这些观点在多大程度上来自主观臆断,也不管美国如何贼喊捉贼地秘密侵犯着世界各国的网络安全和,上述观点所渲染的中国网络威胁在客观上很难站得住脚。中国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显著差距,而加强网络能力所依托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会增大中国的网络依赖程度以及随之而来的脆弱性。林赛(Jon Lindsay)指出,“对任何一种所谓的中国网络威胁,实际上中国都存在严重的弱点,而西方国家则有着显著优势,这便加固了(权力分配的)政治现状”。 而且单纯的网络攻击很难产生持久效应,只有作为传统军事力量的辅助工具才具有战略意义,因此网络安全互动并不能从根本上打破既有的权力格局。上述分析只考察了能力分配中最重要的军事维度(或者说强制性权力),相似的结论也可以应用到网络空间的其他权力类型上。例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制度性权力上同样掌握着优势。

与此同时,对能力分配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国家之间相对权力的大小上,还应关注体系结构为能力分配赋予了何种含义。斯奈德对不同结构特性下能力分配的意义差异作了形象的比喻:“在高速路上跑着一辆、两辆还是四辆卡车并没有本质差别,只要每辆车都是朝着相同方向行驶”。虽然无政府社会和有机社会都存在竞争,但后者的不同在于,“单元间竞争性的自我利益受到整体稳定性的共同利益的调节”。 从这个角度看,网络技术倒是对国际体系的能力分配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对能力分配含义的改变上。网络空间本质上是一个开放、一体、共享的系统,是国际行为体(无论强弱)实践活动的共同场域。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受到威胁或破坏,影响的不只是单一国家的利益,而是具有全球的普遍效应。因此,网络空间存在着调节能力分配竞争性的积极因素,也就是这一公域之内各个国家对于安全稳定的共同诉求。正如主席所言,“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不仅是美好愿景,更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网络技术的融合作用为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利益聚合提供了条件,因而可能弱化能力分配差异所诱发的冲突模式,在这层意义上,网络技术可被视为推动国际体系向合作演变的积极力量。

五、体系互动进程与中国网络空间的战略选择

网络与政治的交互发展仍然处于不断演进之中。特别是在网络安全问题上,要准确获得网络空间国际安全互动的完整图景并不容易。但从本文分析来看,网络技术并不会深刻颠覆国际体系的现有结构和规则。在排列原则上,网络空间展现出多重结构并行发展的态势。其中多元制的形成与网络技术本身发展历程息息相关,而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的演进则主要受到体系内在进程的影响。在单元特性上,网络技术使更多的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到国际事务之中,但这种赋权作用存在很大局限,国家行为体在网络时代的国际体系中仍然扮演着主导角色。而网络技术对国家认同的影响同样有限,认为削弱或增强民族国家认同的观点都能找到一定的支持。在能力分配上,网络技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权力结构的现状。在某些领域,传统空间的能力对比差异甚至出现了进一步扩大。但就能力分配的政治意义而言,网络技术代表了一种进步的力量,有助于增加国际体系内的共有利益规模和合作的可能性。总体来看,网络技术无疑为国际政治带来了新的现象和元素,但其变革意义仍存在一定限度。当前,关于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的研究中不乏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想象,当务之急是要加强系统的实证研究,以还原网络政治的本来面目。

上述认识为进一步理解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新的基础。过去网络技术往往被视为国际体系的外部因素,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的研究往往单向度地思考网络技术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却忽略了这些变化和影响可能源自体系结构的塑造。从上文分析来看,网络空间的政治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体系总体进程的约束或推动,具化了国际体系的结构特征而不是相反。因此,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不应被视为彼此独立的系统,而是相互影响的两种社会进程,其中网络空间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新场域,在一定程度上内嵌于国际体系并在互动中推动后者的演化发展。对上述问题的认识或许有助于重新思考中国在网络空间的战略选择。

第一,中国应充分认识全球网络治理体系的复杂性,并提出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治理主张。网络空间排列原则多维形态并立,导致现有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在应对不同层次的议题时存在矛盾。多元制强调自下而上的协商治理过程,在解决一些高度全球性、公共性的网络治理问题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安全企业、技术专家社群和政府部门的密切协调与合作,是处置突发性网络病毒蔓延或类似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对于网络军备竞赛和网络威慑等高政治领域的安全问题来说,多元行为主体的存在不仅可能挑战国家的核心利益,也阻碍了有效国际共识和共同行动的产生。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多利益攸关方”模式还是纯粹的国家治理模式,似乎都难以完全兼顾和调解上述矛盾。更具现实性的治理原则应当有效结合多元制与治理的不同诉求。对于全球网络治理,主席提出了包括“尊重网络”和“促进开放合作”在内的重要原则 ,为网络治理体系的调整改进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实现这些原则的有机统一则需要进一步的思维和理念创新。可以考虑将“有限”或“弹性”的主张作为凝聚各方共识的起点,即一方面将管辖限定在国家网络空间核心利益(主要是有效维护政治秩序)上,另一方面则在网络治理的多数领域认可共享管辖和多元管辖的合理价值。总之,只有正确把握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结构的本质特征,才能在此基础上实现战略利益和可行策略主张的有效结合。

第二,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应当重视从国际体系层面入手破解网络空间战略安全面临的现实难题。行为主体在国际体系中的互动关系,是网络空间政治意义的根本来源。单纯围绕网络空间探讨安全问题的解决途径,可能会错置网络空间安全的因果链条。例如,信任缺失往往被认为是网络空间(乃至其他新战略空间)的内在困境,因而建立网络空间的战略互信尤为重要。 但倘若信任不足本身是源于际体系中大国互动的结构性矛盾, 那么新战略空间的信任缺失可能仅仅是这种体系性矛盾的延伸体现。从这个意义上看,单方面强调加强网络空间战略互信可能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事实上,利用相对技术优势来推动攻防对比朝于己有利的方向发展,是国家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谋取安全保障的理性选择。这导致高新技术蕴含的安全“红利”极具吸引力,而围绕这些技术产生的军备竞赛和安全困境变得难以避免。因此,在网络空间、外层空间、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军备控制动议和安全机制建设均举步维艰。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推动建设新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将技术变革对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放在统一的合作框架下进行探讨,降低技术不确定性引发的威胁认知,为国家间技术竞争和风险管控建立新的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寻求跳出技术安全困境的创新之道。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2

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此次互联网大会的主题深刻地勾勒出中国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思想贡献。从理论上讲,每个个体都拥有各自的价值追求,同时个体的价值追求相互联系存在交集,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追求。其中的实质问题在于,在合理追求个体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共同体的利益;不能以个体的选择拒绝共同体的利益,反过来也不能用共同体的利益否定个体对自身发展道路的选择。在网络空间治理实践中应当认识到,任何国家追求各自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同时,也要尊重和兼顾他国的合理利益和价值选择,在谋求本国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

首先,命运共同体意味着网络空间中的相互依赖,共生共存。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程度越来越强。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这种国与国之间的依存关系也变得更加深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物资、人才、信息、知识的全球流动在互联网条件下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网络空间中没有新的国家实体,网络空间中的依存关系归根到底是实体世界中的关系在网络空间的反映。任何国家都是网络空间中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中都有自己的位置和权利,也有促进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命运共同体意味着网络空间中的相互尊重,互利互惠。世界各国在网络空间中没有高低之分,大小之别,每个国家都是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拥有凌驾其他国家的霸权。各国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尊重各自在网络空间中的,尊重各自的企业和公民在互联网上的私权;应当相互理解,理解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本国互联网治理的原则和路径;应当相互信任,增强各国在网络空间中协商治理的能力,降低合作的风险,促进网络空间社会资本的不断积累;应当互利互惠,坚持开放和合作的基本原则,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实现共赢。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3

网络自由主义的式微

互联网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它使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步入互联网文明。网络使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拉近了人们的距离。在键盘和鼠标的敲击声中,国界不再成为人们联系的障碍,人们可以轻易地跨出国门实现信息的交流。互联网时代的勃兴恰逢冷战结束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开放性和跨国性使其成为全球化的推进器,而网络的去中心化特征,也使其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挑战者。这样,在互联网兴起之初,网络对国家主权、政府管理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成为网络自由主义兴起的背景。

巴罗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是网络自由主义的极端表达。它呼吁政府离开网络空间,认为网络空间没有主权,网络空间也不存在于任何国家的边界之内,而政府对网络的管制是徒劳的。①在网络自由主义论者看来,网络空间的出现将带来一个去权威、去政府的时代。在国内政治层面,网络空间的存在将使权力个体化和社会化,国家的权威在网络空间也将因此让位于个人和公民社会组织。在网络技术的影响下,传统的代议制政府模式也将发生改变,个体的直接参与将成为新的政治形式;在国际政治层面,网络的跨国性和去中心性将使国家主权边界越来越模糊,对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机制构成挑战。

正如海洋强国倾向于否定国家领海主权而海洋弱国为维护自身海洋权益而强烈主张领海主权一样,网络自由主义对个体的强调和对国家主权的否定,使其成为网络强国挑战其他国家网络主权的方便工具,得到网络强国的有力支持。美国关于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域说”就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理念之上的,这种观点认为网络空间是全人类共享的空间,没有主权,私营部门和全球公民社会应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样,自由主义思维主导了人们对网络政治效应的早期认识。

但是,网络空间是现实世界的反映。没有约束的空间必然是混乱无序的。网络的隐匿性和开放性方便了网络谣言的流行,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诈骗、毒品走私等跨国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②网络的发展也方便了一些国家利用网络对别国内政的干涉,不论是东欧、中亚的“颜色革命”,还是中东、北非的“阿拉伯之春”,不论是马来西亚、新加坡、伊朗的选举变局还是缅甸、泰国等地的政治风波,都和借用“公共外交”的名义干涉他国内政有关;③还有一些对主权国家的网络攻击,使主权国家的国家安全面临实实在在的威胁;网络也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招募人员、下达指令的方便帮手,等等。面对网络空间失序给现实世界带来的混乱,各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强化网络治理,网络空间出现了“再主权化”趋势,网络自由主义式微,而网络现实主义则强势回归。

网络空间的“再主权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和政府行为体对内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途径,确立自己在网络空间的权威;二是国家对外推行网络安全化,明确敌友关系,确立了国家行为体在网络安全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国内网络空间的各类行为体的行为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例如,亚洲的韩国不仅在2002年推行网络实名制,还从1995年起通过修改旧的法律如《电信商务法》和通过新的法律如《国家信息化基本法》《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强化了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不可动摇的地位;即便是高擎“网络自由”大旗的西方发达国家,也通过法律和制度强化国家或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的作用,如欧盟成立后陆续推出了《信息安全框架决议》《关于合法拦截电子通讯的指令》《网络犯罪公约》等30多项政策法规。

除了法律体系,世界各国还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来管理网络空间,例如,美国政府下属有六大网络安全专制机构,包括隶属国土安全部的美国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隶属国防部的美国联合作战部队全球网络行动中心、隶属联邦调查局的国家网络调查联合任务小组、隶属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的情报界网络事故响应中心、隶属国家安全局的网络空间安全威胁行动中心、隶属国防部的国防网络犯罪中心等。

奥巴马上台后还成立了“网络空间政策评估小组”“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等机构。法国成立了网络和信息安全局,作为发达国家集团的欧洲一体化组织欧盟在2004年3月就成立了“欧洲网络和信息安全局”,2013年1月成立“欧洲打击网络犯罪中心”,泰国设立了“预防和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办公室”,印度设立了“电脑应急反应工作组”。日本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设立“网络警察”体制的设想,1999年日本警察厅在其信息通讯局下设立了信息技术解析课,以指导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在侦破网络犯罪安全中的技术问题,而在各级警察本部则设立了网络犯罪对策室。在中央层次,日本在2000年建立了信息安全对策推进会议,2005年成立内阁官房信息安全中心,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1月建立了网络安全战略本部和内阁网络安全中心。以上事实说明,国家已经通过法律和制度构建起了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威,确立了对网络空间的有效管辖。

网络空间的安全化也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展开。网络攻击在互联网被发明之初就已经出现,但进入新世纪之后几次大规模的网络袭击凸显了其军事和政治价值。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由于打印机被预先植入病毒而导致网络瘫痪;2007年爱沙尼亚因受网络攻击而使社会生活处于瘫痪;2010年伊朗的数处核设施被发现感染一种名为“网震”的蠕虫病毒,导致离心机组运行速度异常并被迫暂时关闭。事实上,西方网络强国率先认识到网络空间的军事战略意义。

早在2003年美国就发表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奥巴马上台后则继承了前任的网络安全战略,并于2011年了“网络空间的国际战略”,2012年12月美国宣布了对于网络战适用的10条法律原则。2005年德国开始实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计划”,瑞士2006年制定了加强互联网安全的计划。爱沙尼亚在2007年遭受大规模网络攻击之后也公布了自己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此后,欧盟又有十几个成员国陆续公布了自己的网络安全战略。在公布各自的网络安全战略的同时,各国还着力推动网络空间的军事化和武器化。美国自小布什政府时期就开始推进网络攻防能力建设,其资金支持直接来源于美国政府。美国国防部下属的先进研究项目局2011年获得5年总计5亿美元的经费用于网络武器的研发,美军甚至在研发能够用无线电信号实现对非联网系统入侵的技术。英国是首个承认发展网络攻击能力的国家,与荷兰一起呼吁增强网络战的能力。

日本被披露正在研发能够在遭受网络袭击时对攻击源进行反向打击的病毒。同时,世界网络强国还纷纷组建网络司令部和网络部队,据统计,至少有美国、以色列、英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已正式组建网络部队。⑨北约的《塔林文件》也确认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提出以传统的国土疆界划分网络空间主权。⑩网络空间的安全化以不可阻挡之势全面展开,其对于国家行为体的意义在于,它使“网络威胁的主观建构由模糊的、超国家的非传统安全概念向具体的、以国家性为内涵的传统安全概念转变”,⑪使民族国家间的敌我身份在网络空间得以明确,使民族国家为界的身份认同在网络空间得以重构,而国家和政府将以其无以伦比的资源垄断和动员能力迅速成为网络战的主体。

网络空间的“再主权化”对网络自由主义的式微做了注释,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需要安全和秩序,而安全与秩序的获得,需要网络空间的治理。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国际社会有了基本的共识。虽然国际社会围绕空间治理博弈在加剧,同时也说明,网络技术的发展迫使世界主要国家围绕网络空间治理认真坐下来谈一谈。

在矛盾和分歧中不断拓展共识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说明强化网络空间治理是大势所趋,网络自由主义不符合网络空间的需要,网络空间需要“建章立制”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但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争夺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需要,不同国家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立场分歧也更加鲜明。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努力搭建各种平台,广泛建立同盟,试图在议题和议程设置上抢占先机。从目前争论的情况来看,除了在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即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还是“国家主权”这一基本理念性的问题之外,国际间围绕网络空间治理的许多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严重分歧,最突出的问题包括技术标准问题,主要涉及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其次是互联网重要资源的分配问题,还有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治理问题。⑫而这三个问题和网络主权有分不开的联系。

首先,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网络强国主张由技术专家、商业机构和民间团体来主导网络空间治理,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甚至国家间政府组织例如联合国也应该被排除在外。这种主张又被称为“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美国的这种主张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政府主导,主张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这种主张也被称为“多边主义模式”。网络强国特别是美国坚持“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目的在于否定政府的作用,否定网络主权,而发展中国家坚持政府主导型的“多边主义模式”则是以网络主权为基础的。

其次,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掌握着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资源的主导权,但这种掌握却是以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名义隐秘进行的。例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负责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空间分配、通用顶级域名与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系统的管理,可以决定某个网址、计算机以及相关设备在网络空间的“出现”与“消失”,与美国商务部有着特殊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包括中俄以及欧盟在内的国家和组织一直呼吁ICANN监管的国际化。2014年3月,在斯诺登曝光“棱镜门”事件之后,美国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被迫宣布有条件放弃对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监管,但其仍设定了基本前提条件就是把管理权交给一个遵循“多利益攸关方”原则的私营机构,反对交给主权国家政府主导的多边组织,其目的仍然是排斥政府的参与,希望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多利益相关模式,取代政府主导模式,削弱政府控制。⑭发展中国家则一直在推动ICANN的国际化,一些国家希望由联合国接手管理权。

再次,由于价值观方面的原因,西方国家一致倡导人权高于主权,主张公民的自由等基本人权不可侵犯,在网络空间则坚持网络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对互联网的管制,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美国一直宣扬互联网世界的“公开、透明、人权”,互联网自由是其2011年公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的核心概念和重要构成部分,主张“美国的国际网络空间政策反映了美国的基本原则,即对基本自由、个人隐私和信息自由流动的核心承诺”⑮;欧盟委员会2013年颁布的《欧盟网络安全战略》主张要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自由地接入互联网,依法获得未经过滤和审查的网络内容,认为全球联系的加强不应带来审查制度和大范围的监督管制。⑯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社会现代化程度不同,国家建构和身份认同也有差异,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保持社会稳定是重要任务,大多都主张对网络实行一定的监管,强调自己的网络主权。

可见,网络自主主义的式微,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能够在网络空间治理上能够达成一致,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上的矛盾和分歧,有些和价值理念有一定的关系,但更多是根源于国家利益的盘算。网络强国之所以否认网络主权,并不是否认自己的网络主权,而是通过否认别国的网络主权,确保本国对全球网络的“统治权”或者“治网权”。由于互联网的关键资源和核心技术控制在这些国家的互联网公司和非营利组织手里,而这些非营利组织是遵守这些国家的法律的,通过这些私营公司和非营利组织,网络强国能方便地控制这些资源。“美国只是不希望其他国家运用数据主权这种观念武器来构建阻挡美国网络霸权扩张的壁垒,而不是真的不关注数据主权。”⑰通过网络霸权的建立,网络强国利用垄断网络资源和核心技术建立了对网络弱国的垄断价格,对网络弱国进行经济上的盘剥;网络强国通过否认网络主权,反对对信息内容的管制,侵害他国的文化权益,更方便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能够更加有效地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实行网络殖民主义,⑱使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形成对网络发达国家的依附,损害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利益,维护自己的全球霸权。

“天下大势,浩浩荡荡。”网络自由主义的式微和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回归是大势所趋,不会因为个别国家的主观愿望而发生改变。国际社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网络空间治理问题都要采取行动,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网络空间主权回归的推手,这主要是因为虚拟网络空间是现实物理世界的反映,并不能摆脱现实物理世界中国家间政治的基本逻辑。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历史进程来看,尽管国际社会关于网络空间治理存在巨大的分歧,但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在网络空间国际博弈的进程中,国际社会在网络治理上取得共识的基础得到了不断拓展。

尽管20世纪90年代全球互联网已经发展成型,但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却是进入21世纪以后的话题。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倡导下,2003~2005年,联合国全球信息社会峰会分两个阶段分别在日内瓦和突尼斯召开,启动了网络空间治理的以政府主导为内涵的“联合国平台”。会议首次就互联网要不要治理、怎样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推动联合国秘书长设立互联网治理工作组,该工作组在2005年提出的报告中明确了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肯定了政府、私营公司和社会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各自角色。⑲国际社会还纷纷要求取消美国对互联网域名的支配权,要求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中,所有政府应该拥有平等的作用与责任。之后,国际电信联盟还主导了于2006年开始的互联网治理论坛,首届互联网论坛就展开了对互联网关键资源管理问题的讨论。2010年10月召开的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以及同年12月召开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都再次讨论了把互联网管理权交给国际机构的议题。2012年召开的国际电信大会重申了所有政府应该拥有平等的作用与责任,重申了国际电信联盟及其成员国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联合国主导的上述多个平台推动着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讨论,美国单边控制的局面逐步被打破。

共识在分歧和矛盾中得到不断拓展。现在,包括在政府的角色、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国际化、互联网内容的管理等方面,国际社会共识的基础正不断夯实。事实上,除发展中国家外,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也支持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国际管理,当斯诺登曝光美国政府的“棱镜门”事件之后,德国总理默克尔甚至考虑建立欧洲自己独立的通信网络。

就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而言,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行为体参与治理的立场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欧盟在2009年提出网络空间的“多主体治理路径”,强调政府、个人和企业都是网络治理的利益攸关方,其立场与美国尽力排除政府影响的做法存在较大的差别,而发展中国家尽管缺乏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才和企业,但也肯定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而对于网络内容的管理,各国也都依据本国的国情在不同程度的实行,其中欧盟、美国都在加强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例如在记者无国界组织的《互联网之敌报告2014》(Enemies of Internet)中,包括美国、中国、俄罗斯、英国在内的20个国家,都处于强化对网络内容审查和过滤的榜单之上。当然,在方式、方法、程度上,国别之间存在各自的不同与特点。只不过,由于存在基本价值理念上的差异和具体国际利益的考虑,这种共识的基础转变成国际社会的共识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网络空间治理的未来:在博弈中谋求合作

当前,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仍然处于美国的掌控之下,但是经过国际社会十余年的推动,美国的这种优势地位正受到严峻挑战,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正处于演变的关键阶段,而各国对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争夺也更加激烈。由于垄断网络核心技术和关键资源的需要,加上存在基本价值观念上的分歧,在网络空间治理需要建章立制的关键时期,短期内国际社会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矛盾可能会加剧。在联合国主导的网络治理进程不断获得进展的同时,网络发达国家则在2011年启动了“伦敦议程”,经历了“伦敦会议”“布达佩斯会议”和“首尔会议”。两种治理路径在多种场合展开交锋。

2012年,在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中俄两国联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向大会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提出网络空间主权概念,指出网络空间治理要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也要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多样性等,但遭到西方国家的强烈抵制。2012年召开的国际电信联盟大会上,89个发展中国家和55个发达国家就“成员国拥有接入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和国家对于信息内容的管理权”这一条款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发达国家拒绝在大会通过后的《国际电信规则》签字,这说明了当前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上展开合作的难度。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即“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建立良好秩序”,表达了中国的原则立场。面对复杂形势,中国作为网络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谋划,维护自身权益和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良好秩序。

首先,中国应该高举“网络主权”大旗,捍卫自己的网络空间。当前围绕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争论的核心议题就是网络空间是否具有主权属性,如果网络主权不能得到确认,就意味网络空间只能是有利于网络发达国家的“全球公域”,在发展中国家既缺乏核心技术又缺乏关键资源的情况下,就没有任何参与国际合作的资格。中国应该利用各种机会,积极声言并主张自己的网络主权,争取他国的认可,在此基础上维护好利用好自己的网络主权,对任何侵犯自己网络主权的行为要坚决反击并大声疾呼,寻求国际社会对自己网络主权的尊重。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模式选择上,应该支持以联合国为主导的治理模式。

其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努力构建网络空间治理的统一战线。由于各国在网络资源和核心技术占有份额不同、价值观念不同、针对的问题不同,在互联网治理上的立场会有很大不同,例如在反对毒品走私、人口拐卖等网络犯罪问题上,中国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能找到共同立场,很容易在网络空间展开联合治理;在网络关键资源如ICANN管理权的国际化等问题上,包括欧洲国家在内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美国独揽全球互联网的控制权感到不满,很容易展开合作;而在价值观念问题上,中国与主张文化多样性的非英语国家更容易找到共同语言;由于发展阶段相近,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在网络主权、经济利益、网络技术等方面更容易找到共同立场。要善于在分歧和矛盾中找到共同利益,拓展共识。

再次,利用好现有的制度平台,推动网络空间新型机制建设。当今世界在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电信联盟是推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制度平台,具有广泛性和较强的合法性,是宣传自己主张、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舞台。同时,也应该利用包括西方网络发达国家主导的林林总总的机构和论坛,表明自己的立场。中国还应该利用好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现有机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价值和作用。此外,还应该创设自己主导的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平台。中国从2012年起创办新兴国家互联网圆桌会议,并从2014年起召开了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这些论坛的定期化和常态化表明中国正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的新型机制建设,这对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完善、对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4

关键词: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机制;协商民主;制度规约;自我净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5-0009-05

网络民粹主义的兴起是当今中国值得关注的一种现象。作为在网络空间呈现出来的一种社会思潮,它总是有意识地把社会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集团,即纯洁的人民和贪腐的精英。网络民粹主义虽具有表达民情民意、增进民主监督和促进政务公开等积极因素,但也带来了加剧社会分裂、渲染仇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瓦解政治共识等消极影响,如何构建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驯服民粹主义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一个崭新课题。笔者认为,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根本上来说,需要纳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当中,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民意表达机制以及社会保障机制,治理的关键在于构建国家自上而上的权力和网络自下而上的权力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协商民主征服民粹诱惑、以制度整合规约自发性政治冲动、以网络自组织的自我修复净化网络生态,从而促使社会冲突走向社会整合、引导公民政治参与激情走向有序政治理性。

一、网络协商民主的吸纳机制

民粹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把民粹主义的自发性政治冲动纳入到有序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当中,是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首要思路。从理论上来说,民粹主义源于民主理想与民主实践之间的裂缝,往往以一种反对现代民主的面目或者特殊的民主姿态呈现出来,但民粹主义在实践上却具有走向多数人暴政或者个人崇拜的巨大风险,唯有纳入现代民主方是其最终善途。英国学者玛格丽特・卡诺婉对民主与民粹的关系有深刻的阐述,她认为民粹主义根源于民主的救赎性和实用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民主的实用面相总是无法逃避救赎性元素的纠缠,二者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内在张力给民粹主义的发生留下了空间。”由此,“民粹主义并不是过度落后的征候,而是民主自身所投下的阴影。”[1]阿迪特则更详尽地考察了民粹与民主之间的三种关系,认为民粹主义是既缘由民主而生,又因民主而“游”,甚至因民主而扭曲的“悲情”。[2] 民粹主义与民主的复杂关系启示我们,民粹主义治理不是也不能等同于对民粹主义的一味管制和控制,其治理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如何保持民粹主义和民主的适度张力,并通过民主的有效拓展和自我完善来缩减民粹主义的滋生土壤和生存空间。

从当前中国的语境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具有很大的制度优越性,但也需要承认,民众日益高涨的参政热情和现有的民主体制之间存在间隙和落差,这是网络民粹主义滋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治理的思路在于探索如何在坚持人民民主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开拓民意表达的空间、民主协商的渠道,完善网络协商民主则是其主要的抓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也称为“审慎民主”、商谈民主,强调政府和政策从协商产生的公共意志中获取合法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激发了网络协商民主的想象。网络社会的虚拟交往提供了一个更为平等、更为多元的对话空间,信息的涌动、现实身份的隐匿和参与的广度以及成本的降低为网络空间的民主协商提供了诸多便利,网络空间比现实生活更接近于容纳多元意见、支持公共讨论、鼓励平等协商和理性批判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互联网看起来提供了一个免于市场和政府权力侵蚀的生活世界,从而为主体实现自我认同和社会团结创造了条件。[3]网络协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网络民粹主义当中蕴含的草根政治参与冲动并将之导向理性平和,在协商互动的基础上实现政策共识和意见共识的达成,从而吸纳了网络民粹主义当中的积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其负面影响;通过平等、自由和真诚交往来达成关于社会议题的共同意见,以相互尊重、协商沟通来化解网络民粹主义的戾气和暴烈,以理性平和来抑制网络民粹主义的偏激和情绪化,尤其是实现政府和网民在重要议题上的相互沟通、平等磋商和良性互动,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从而限制和减少刺激网络民粹主义的公共议题。

网络协商民主需要党和政府以更大的勇气、耐心来积极推动,其中最关键的是政府机构愿意分享权力,以制度保障来促进民意表达,让协商民主落地生根。首先是领导干部要增强网络协商民主的意愿,提升网络协商民主的能力。在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不然怎么联系群众呢?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潜潜水、聊聊天、发发声,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 网络民主协商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碰到部分网民非理性乃至偏激的声音,从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举止形成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限权分权。化压力为动力,不断提升网络民主协商的能力是根本的应对之策。 具体来说,“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困难要及时帮助,对不了解情况的要及时宣介,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我们同群众交流沟通的新平台,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4]

除了主体方面的意愿和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构建相对完善的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一方面,需要探索和完善民主协商的具体制度,譬如各级政府两会期间的网络问政的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社会重大决策的网络意见征询机制等,从而确保网络民意有一个常规性的、畅通性的表达渠道,促进各级政府和网络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则需要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官员的问责机制,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主动面对而不是消极躲避网民对于政府和各级官员的监督,一旦在政府决策中或者个别官员的言行中出现了问题,激起了民意发酵,则需要在第一时间启动问责机制,避免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从而使得官民之间保持良性互动,避免走向民意的暴烈和政府的傲慢两个极端,为民主协商机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时,网络协商民主也需要培育具有公共精神和协商能力的网民,自觉抵御民粹主义诱惑。在这方面,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也称为商谈伦理)思路值得借鉴。哈贝马斯是协商民主理论的积极推动者,在他看来,协商民主的实现前提在于公共领域中对话伦理的构建,即“以平等对话的观念、原则和方式确立现代社会的伦理基础”,包括“道德的对话范式”和“对话的伦理道德”两个命题,其核心就是构建交往理性。[5]138 哈贝马斯寄希望于协商出来的一致共识,但他认为这种伦理基础不是先验决定的,而是在对话的过程中建构出来的。构建的规则也即对话伦理的关键就是:一项道德规范只有得到所有对话者的一致认同才是有效的,而只有体现和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对话者的普遍认同。那么,如何才能够得到这种普遍认同呢?哈贝马斯在主体的维度上提出了主体间性的概念,即主体之间是“主体-主体”间的双向、平等关系而不是“主体―客体”之间的单向关系或者支配关系,要求主体之间实现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话语权平等。[5]138 在话语维度上则强调了交往理性,即坚持对话的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三个标尺。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提供了一个网络协商民主构建在主体层面(准确地说是在主体之间)交往、协商的一个道德标尺。如果我们期待网络空间成为实践协商民主的公共领域,相关主体就应当创造条件让所有人能够真诚、平等地表达和沟通;尤其对于意见领袖来说,巨大的影响力需要相应的公共精神与之相匹配,而不是将其变为获取商业利益的手段;协商沟通的价值指向就是共识的达成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而不是为了制造媒体奇观,抢夺眼球;话语交流要具有正当性,而不夹带个人的私欲和宣泄个体的不满,“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相互之间达成的共识具有检验真理的实际功能。”[6] 当然,公共领域是一个崇高的理想,现实的网络空间总会遭遇利益的侵蚀、情绪的冲击和价值的分裂,而网络空间当中的网民更不是理性自觉的公民,但这种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恰恰激发了人们行动的意愿。要看到,在网络协商民主的实践当中,网民也不是完全的消极被动者,网民的自觉自律以及网络生态的改善,对于党和政府愿意积极去推动民主协商也是一股积极的动力,如果网民展现更多的正能量,这种自下而上的动力与自上而下的动力相互对接和互动,最终将改善网络空间的氛围,为民主协商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才不会变成单向度的网络规制,而是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

二、网络治理的制度规约机制

制度规约机制主要是指把网络民粹主义纳入到制度的框架之龋引往有序发展的方向,从而使得网络民粹主义自发的政治冲动变成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力量,并将其消极影响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这种制度性的吸纳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网络民粹主义积极因素的制度吸纳,另一方面则是网络民粹主义言行边界的划定和消极边界的限定,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法治规章制度的约束。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赋予了政治秩序很高的价值,提出了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过程中的三个著名公式: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社会颓丧,社会颓丧/流动机会=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员。[7]42 由此公式可以导出这样的结论:发展中国家的人们政治参与热情会逐步提升,政府的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完善政治制度化的速度与扩大群众参与水平之间求得最佳值,适时地调频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共振,奏出政治上的协章。[7]42 显然,亨廷顿着重强调了一个政府对于自发政治需求的制度性吸纳能力,这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治理颇有启发。

众所周知,网络民粹主义通常以批判、否定现存制度的姿态呈现,体现了社会发展进程中部分民众尤其是底层民众对制度化表达渠道的失望和缺乏信心,在很大程度上与他们的利益和愿望不能有效地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出来有关。就其结果而言,脱离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网络民粹主义对于社会底层和弱者的政治诉求的满足是虚弱乏力的,通常会演变为一种破坏性的情绪发泄。因此,网络民粹主义指出了现存制度的不足,其自身又无法提供解决方案,唯有更好的制度化渠道才是正途。以此观之,如果制度化表达渠道能够拓宽,表达的主体更加多元化,网络空间自下而上的表达渠道能够畅通,网民有了更多理性的表达渠道,网络民粹主义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就会相应降低。

从本质上来说,针对于网络民粹主义的制度整合应当视为一种开放的、包容性的制度供给,而不能理解为一种压制或者收编。制度建设的进程不是封闭和刚性的,而是柔性和保持适度宽容的,是治理意义上的制度而不是控制意义上的收编。比较理想的网络民粹主义治理制度是建立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之上的,是民主协商带来的一个积极成果。更确切地说,制度就其本质来说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7]10 网络民主协商所达成的共识和结果,往往可以变成相对稳定的制度,而不需要进行重复多次的协商。反过来,这种制度化又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进一步为促进民主协商提供保障。制度整合过程中的开放性、动态性最终是为了把网络民粹主义导向秩序的范围之内,是推动秩序保持相对稳定但又不陷入僵化的重要力量。因为这种秩序最终关涉到广大网民的公共利益,并且透过良好的网络生态的构建体现全体公民的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网络制度整合的关键环节不是某个具体制度的建立,而是制度信任的形成。制度信任既是具体制度有效的前提,也是推动制度变革的动力。制度信任存在着一个悖论的问题:正是一定程度和水平的不信任提供了真正的制度信任。“一种政治制度,如果不信任在其中容易被表达和听到,而且其假定的理由容易被公平地评价为有效或者被驳倒,那么由于这种透明性给公民们提供的保证,它值得信任。”[8] 这也强调了制度建设构成中保持开发性而不是变成刚性的意义,要求对网络民粹主义持建设性的吸纳而不是对立性的打压姿态。给网络民粹主义在具体制度层面留有不信任的适度空间,恰恰是对于根本制度积极认同的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针对于网络民粹主义的制度整合主要表现为给网民提供多样的制度性选择,包括网络民意的正常表达、网络建议的适度采纳、网络沟通的长效机制、网络问政的效能展示以及网络反腐的制度回应等;同时,也为网民表达否定性、质疑性意见和态度提供制度表达的渠道,而不是一味地围堵和压制,尤其是对网民所反映和揭露的官员言行问题、利益受损问题和重大社会政策的制定等有足够的重视和及时的反馈,必要时实现个别官员与整体制度之间的切割,从而促进民众对于根本制度的信任。

同时,对网络民粹主义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是一种必要的手段。相比大规模、疾风暴雨的运动式治理,法律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更有效、更持久的一种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方式。近年来,我国对于网络治理的法治进程在加速,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遵守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9] 法治思维不仅仅是针对于国际上的网络之争,也是对国内网络发展当中诸多问题的一种治理原则,但依法治网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依法治网”确有必要且成效显著,通过相关立法可以起到一种威慑作用,防止个别人侵犯他人隐私、散布网络谣言以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确有必要。法律的威慑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短期效果是显著的。但在另一方面,法治原则如何与公民权利尤其是监督权相协调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法治原则可以视为治理网络民粹主义的一种必要的“恶”,但在具体运用时须十分谨慎,法治原则稍有不慎就可能脱离治理的范畴而变成管控,因而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网民的民主协商和相互沟通,尽量使得相关法律成为民主协商的积极成果,从而具有广泛的民意支持基础。在用法的过程中更需要严格判断事实,客观分析网民的网络言行带来的社会影响,避免执法过严甚至滥用的情况发生。否则,就算短期遏制了网络民粹主义的声音,却会伤害制度信任的根基,从长远来看可能为网络民粹主义报复性的发作提供土壤,埋下隐患。

总的来说,制度整合的目标不是为了僵化和消除一切差异的稳定,而是为了守护关系到所有成员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动态发展、肯定内在多元性的一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民主协商原则的一种制度性升华。其所指向的目标不仅仅是对制度本身的遵从,而是在社会多元、利益分化的背景下达成一种政治共识。事实上,政治共识具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共同体层次的共识,或者说基本共识;第二个层面是政体层次的共识,或者说程序共识;第三个层次是政策层次的共识,或者说政策共识。[10] 政策层面的论争可以增强政策的活力,并且为更高层次的共识提供条件。这即是说,倘若制度整合不局限于短期的效应,而是着眼于网络空间的长治久安,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把制度建设作为获得政治认同的有效方式,而这种政治共识又是网络民粹主义治理获得长期效果的可靠保障,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

三、网络自组织的系统净化机制

网络民粹主义的生成包含着众多影响因素、多元的行动主体、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互动以及复杂的因果关系,这些相关因素构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网络民粹主义治理也需要坚持系统性的原则,探索有效的系统净化机制。法国思想家埃德加・莫兰总结了复杂性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特征:其一是认为复杂性是事物的本质,复杂性不能简单还原;其二是复杂性注重勾连多种因素之间的内在关联;其三是引进了复杂的因果性,强调一种既依靠环境又自主的因果性的思想。[11]219-220 他特别强调了复杂性当中开放系统和自组织概念的重要性:开放系统能够利用物质、能量和信息来滋养自己,这是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系统。“一个系统愈是发展它的复杂性,它就愈能发展它的自主性,而它也将愈是有多样的依赖性。”[11]227 自组织是一个不断自我生产、自我修复、自我重组的组织,是一种自主的―依赖环境―的组织。[12]

莫兰的系统研究范式中关于自组织的定义及其生成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治理具有启示意义:就网络空间来看,网络民粹主义治理要积极构建具有“自我净化”功能的自组织,而不是一味关注外在力量的强制驯化和规约。如何促使网络空间形成这种自我净化的能力?网络空间中的多元主体的合力能否成为网络生态环境修复的正向力量?网络空间如何与现实社会环境之间进行正向的能量鞯荩空馐俏颐谴酉低承缘脑则出发,探索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策略时需要思考的问题。

网络空间是一个复杂的多元互动系统,网络行动的形式和动力,涉及多元主体的互动,来源于多种相互融合又相互冲突的力量,包括政治、技术、文化、社会与经济等多种力量,网络行动必须被视为多种力量互动的结果,这一动态过程是多维的。网络行动与国家权力控制、文化风格变迁、媒介经济发展、网络社区发展以及网络全球化之间呈现出复杂的多元互动关系。[13]

网络民粹主义体现了网络空间多元动因互动的特征。网络民粹主义的生成及其表现形式,同样涉及多多元主体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等多重因素的复杂作用,因此,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关键性在于如何维持这些多元力量之间的相互平衡并促使其往积极的方向动态发展,而不仅仅关注单个因素的改变或者网络空间的静态管控。那么如何在网络空间形成一种自我修复、自我净化和自我改进的动力?系统哲学家詹奇给出的答案是:保持系统内部的自主性、多元性和新奇性,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持续不断的信息交流而呈现出开放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按照系统论主张的“结构决定功能”的观点,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目标在于自组织能力的具备和正常运行,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空间保持文化价值多元的活力以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内在张力,这种多元因素的平等互动、相互制约为网络空间的自我净化提供了条件,它是制衡网络民粹主义的独断专行最为有效的力量。从本质上来说,网络民粹主义把网络空间的多元价值观念压缩为作为整体的人民与社会精英之间的对抗,它构成了对文化多元性、社会宽容意识的消解。与之相反,如果网络空间倡导一种多元的价值观念、鼓励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形成一种动态的、多元力量之间的有序博弈,将会大大削弱网络民粹主义在网络空间当中的破坏效应。

因此,需要避免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过度用力,为网络空间自我修复能力、自我净化能力留下足够的空间,鼓励全体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譬如网络空间当中已经出现了针对于网络谣言的辟谣专区;维基百科、百度百科等鼓励所有成员平等参与的方式,推动了一个以个性化为出发点却转变为很多人的协同生产的结果,一个词条不是诞生于和谐的思想,也难免出现偏差和故意破坏,但当有足够多的人关注这个词条时,并既有意愿又有手段迅速捍卫它,绝大多数恶意破坏者都会因此而泄气。[14] 公共论坛中的家园归属意识在培育和强化网民的归属感和道德意识,其中不乏理性和建设的声音;微博和微信平台的慈善公众号更是体现了可贵的利他精神,这些多元、积极因素的存在对于消除网络民粹主义的负面影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总的来说,主张网络空间可以完全处于政府监控之下,或者主张网络空间完全可以自治都是有失偏颇的,网络民粹主义治理就是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平衡点,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民粹主义治理需要更大的耐心、更强的信心和更多的宽容,在很多时候甚至需要遏制那种管控网络空间的冲动,这样方能有助于构建网络空间的自我净化机制。

当然,这不是说网络民粹主义治理就是主张无为而治,积极的作为应体现在打通网络空间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开放性通道,实现网络空间与社会环境之间的正向能量互动。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如果自组织性是根本,那么新奇性是组织进化的重要条件。“进化将要走向何方……进化奔向存在开放性的地方,新奇性就在那里有机会融入进化之中。”[15] 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来说,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社会治理,对导致网络民粹主义发生的社会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提升官民之间的信任,给网络空间传递和输入更多的积极因素,有效遏制其消极因素,从而避免现实社会中的消极因素对于网络民粹主义的刺激作用。另一方面,需要为网络空间提供积极的思想文化滋养,修复网络生态。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旨演讲中提出“构建良好秩序”的原则,强调要“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9] 这一观点符合系统论的思维,给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路。事实上,网络民粹主义只是当下网络生态出现的诸多问题当中的一个,对其治理既要求有针对性,也要求有系统和整体的视野,从根本上修复网络生态,使网络空间不再是情绪的垃圾场和谣言的生产地,通过政府、社会组织、网络媒体和网民的共同努力,以网民的道德自律、网络文化的提升、网络法律的健全等方式来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增强网民对于网络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是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应有之义。

总的来说,“互联网作为正在成长中的新的现实空间,已不再限于过去认为的虚拟社会或者作为现实社会补充的网络投射,而正在作为一种社会实在全方位、立体化深度影响、渗透、混合、重塑着我们的生存环境与日常生活。它凝聚着技术与资本的双重力量,携带着政治与社会的博弈和合作,同时还蕴藏着自身运作与传播的深层逻辑。”[16] 从系统性的原则来开展网络民粹主义治理,一方面要注重发挥其作为自组织的净化功能,协调好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的互动;另一方面让网络空间从现实环境当中吸取更多的正能量,净化网络生态,这是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努力的一个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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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马克・沃伦.民主与信任[M].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71-72.

[9]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N].人民日报,2015 -12 -17.

[10][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上)[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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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杨国斌.连线力:中国网民在行动[M].邓燕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18.

[14][美]克莱・舍基.人人时代:无组织的组织力量[M].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109.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5

1945年秋天,哲学大师海德格尔第一次读到萨特的《存在与虚无》,萨特的哲学叙事方法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尤其欣赏萨特对滑雪所做的哲学思考:对山坡的陡缓程度的体验,取决于你是用适合缓坡的挪威方法,还是用适合陡坡的法国方法滑雪,因所用方法不同,同一山坡时而显得陡峭,时而显得平缓[i]。萨特对滑雪的思考正视了这样一个事实:技术从根本上规定了人对世界的感知,即技术框定了人的视界,已经渗透入我们的生活空间之中。

关于技术的缘起有许多古老的神话。在哲人柏拉图讲述的爱比米修斯造人的故事中,技术与人的起源几乎是同时的:在造物主创制生命的最后阶段,造物主命令普罗米修斯和他的兄弟爱比米修斯替生物进行装备,分别赋予种种特有的性质。爱比米修斯对普罗米修斯说:“让我管分配,你管检查吧。”普罗米修斯同意了。爱比米修斯一一作了安排:他给有些生物配上了强大的体力,而没有给予敏捷,把敏捷配给了柔弱的生物;他给了有些生物武装,为没有武装的生物设计了别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可是由于他不够聪明,竟忘记已经把可以分配的特质全都给了野兽,他走到人面前时,一点装备都没有了。普罗米修斯前来检查分配的情况,正轮到人从地下出世的时刻即将来到。情急之下,普罗米修斯只好偷了赫菲斯特的用火技术和雅典娜的制造技术,同时还偷了天国的火种送给人。[ii]

这个故事似乎说明,诸神只把人造到一半就推他上路了,技术是一种补偿,引入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爱比米修斯的失误,是为了让人凭藉技术谋求生存之道,实现自我“完善”。换言之,天赋不“完善”的人无力直接应对自然的挑战,而不得不诉诸技术,将自己周遭的生活环境改造为一种人为的、技术化的世界。

然而,实际的情况可能恰好反过来:人的自然特性或动物性本来大抵“完善”,倒正是在无止境的创造冲动和技术旨趣驱使下,人们选择了“未完成”这一开放式演进模式,而逐渐生疏了“已完善”的天赋,减少了对其自然特性的依赖。即人因为选择了技术而成其为人,而具有与动物不同的生活方式。

由是观之,技术本质上是一种开放式演进的旨趣,这种旨趣和意向使技术活动成为人的内在向度:技术既是人的自我创造、自我展现过程,也是使自然和人的创造物被再造、被展现的过程。简言之,人建构了技术,技术反映了人的开放性的本质力量。

二、网络空间中的生活

20年前,网络空间(cyberspace)只是个生造的科幻概念,其话语前提乃十分技术化的控制论,前卫小说家试图通过它展示一些类似于电子神经系统的反乌托邦情境。但此后不久,电脑信息网络蓬勃兴起,人们几乎在一夜之间被抛入了一个全新的生活世界。尽管人们沿用了网络空间这一隐喻描绘他们的新奇遭遇,以万维网、虚拟实在为典范的新技术给世界带来的却是另一番生活化的景象:网际交往和虚拟生活。

网际交往是现实交往的延伸,其动力机制主要包括寻求注重内涵的交往、建构新的社会网络、建立网际社会地位和形成网络亚文化群体诸方面。网际交往中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二,一是网络空间中的情感和爱欲,二是以网络为中介的群体行动。人们对前者的态度不无暧昧:一方面消费社会将情感和爱欲作为诱饵引诱人们不断地追逐欲望的消费;另一方面,又将网络中的情感与爱欲视为另类。而这更增加了网络情感与爱欲的诱惑力。以网络为中介的群体行动包括公共参与、共同抵制等方面,事实表明,以网络为中介的群体行动,会在网络之外产生现实性的后果,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群体的意愿和力量如何显现?这种显现方式对于建设性和对抗性的群体行动分别会导致何种效应?显然,对于这种全新的社会群体行为,我们很难从理论上加以抽象的定性,而应进一步由具体个案加以体悟。

在网络空间中,身份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导致了多重自我现象,使得自我身份的认同远较现实生活复杂,也使网络交往具有与现实交往迥异的特征。从本质上讲,这种新现象源于现代人对交往的矛盾心态:一方面,人们希望与他人对话、交流、沟通,希望表白自我、理解他人并对他人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人们又对对话、交流和沟通的可能性缺乏信心,十分惧怕他人的误解、控制和伤害。当网络这种非面对性的交往平台出现时,人们便表现出信任与怀疑、互助与争斗、赠予与索取、游离与沉溺等相互交织的矛盾心态。

网络空间被喻为电子的新边疆,网络空间中的生活形式堪称虚拟生活。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的出现,强化了人们对游牧部落式的虚拟生活的向往,并希图以此摆脱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虚拟生活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建构某种角色化的通过旨趣和情感联系在一起的社群部落,如亚文化群体的“狂欢”即属于此类。二是完全逃逸真实社会生活的“自娱自乐”。

虚拟生活凸显感性、个体、游离等后现代特征,被形象地喻为“后现代游牧部落”。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的确给予了人们诸多逃脱现实压抑和规范的“自由”,但这种“自由”的本质又是什么呢?虚拟沉浸与网络性爱是对感性的放纵还是意向和想象层面的解放?网际群体抗议和共谋行动究竟是一种“能动者”的行为还是对现实责任的逃避?而更值得思考的是,在这种“自由”状态下,人们究竟是一个“体验者”、“参观者”还是“流浪者”呢?沉浸于网际的“体验者”们的生活状态究竟是沉溺还是乐不思蜀呢?浮光掠影的“参观者”能够永远与网络保持若即若离吗?在现实生活中丧失了理想和爱恋的网际的“流浪者”,终会找寻到生活信心和可以驻足的家园?

网际交往与虚拟生活已经或正在成为人们生活世界的一部分,鉴于非此即彼地将技术视为乌托邦或反乌托邦的局限性,在自发的狂喜痴迷或懊悔诅咒之类的情绪化反应之后,需要的是更为深刻的反思。

三、建构论视角下的伦理关照

技术的演进和生活世界的开拓源于人性的开放性和未完成性,正是由于生活世界无止境地向前拓展和铺陈,人性的深度得以从潜在状况中显现出来。网际交往与虚拟生活使人们面对各种全新的选择,网络空间因之成为一个开放的人性试验室。如何剖析网络空间这一全新的生活空间,进而反思其中的伦理冲突,并作出恰当的道德抉择呢?视角的选取无疑是首要的问题。对于网络空间这一技术化的生活空间的伦理关照应基于一种恰当的技术观。

依据庸常的技术决定论,技术的发展完全由它的科学基础所决定,技术必然随科学的进步而不断进步,人在技术发展中所能做的与其说是选择,不如说是顺应。在这种视角的笼罩下,耗资巨大、影响深远的工程的论证权完全掌握在代表了技术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技术专家和技术官僚手中,公众则完全丧失了话语权力。而公众的经验分明是,在许多日常技术的广告中,技术的先进性每每作为首选的说辞,但许多“领导新潮流”者竟不乏明日黄花。毋庸置疑,暗示技术价值中立的技术决定论,掩盖了技术化的生活世界的真相,如此缺乏人文关怀的技术观,很难生发出对人的伦理关怀。

技术哲学与技术社会学的晚近研究表明,技术不是一种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技术的演替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价值因素决定。这种立场就是所谓的建构论(constructivism),又称情境论(Contextualism)[iii]。建构论是一种与技术决定论迥异的立场,其最大差异在于,建构论力图揭示蕴涵于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的价值因素,力图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体现人在其中的作用。

由于建构论以利益相关群体的互动来诠释技术的发展过程,对技术的建构论分析也必然蕴涵对此过程中伦理冲突的揭示。这种揭示既是社会学意义的微观经验分析,也是伦理学意味的描述性伦理研究[iv]。尽管描述性伦理研究是与规范性伦理研究并立的伦理研究进路,但在至少在中国伦理学界未受到重视。如果说规范伦理学更注重规则(或普遍、或权威、或超越),寻求的是秩序和稳定的话,描述伦理学则立足于现实伦理实践,其主要旨趣不是像道学家那样做道德裁判,而是发现具体的伦理发生与作用机制。

传统社会的相对稳定性使人们对伦理产生了一种错觉:伦理规范生活。但实际上应该是先有生活,后有伦理(伦理规范),或者说伦理发端于生活中的冲突和失序。在变动不居的现代生活世界中,真正能够使人克服冲突和失序的既不是道学家制定的所谓伦理规范,亦非更抽象的伦理原则,甚或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的普世黄金律,而是人性深处对道德和伦理精神的切身感悟,是人在生活情境中的权衡和抉择。换言之,现代社会的伦理是利益相关群体在特定生活冲突的逼迫下不断反省,不断磋商的结果,是一种实践的明智。基于这一至今仍为人们所忽视的事实,建构论的分析令我们看到,在加速变迁的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伦理机制内在于具体的生活实践。 转贴于

四、兼顾虚实的伦理考量

在建构论的视角下,我们可以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理解网络空间的形成和演进。从历史的脉络来看,网络空间是一种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是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生活信息化的结果,其动力源自以资本和知识为主导的社会权力结构对更有效的市场控制的需求,它向人们昭示着信息完备的“无摩擦经济”和“一对一营销”等“虚拟资本主义”愿景。对网络空间的建构过程的分析不仅廓清了技术发展的脉络,也是对其中的价值伦理问题的揭示:网络化、数字化的“虚拟资本主义”的确会带来节省资源和消费个性化等具有解放性的一面;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化和数字化优先考量资本-知识等权力阶层的市场利益,所谓世界的信息化往往忽视或损害非权力核心群体的权利,这就是哲学家们常说的异化或非人化。鉴于网际交往和虚拟生活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大众生产-消费文化之列,网络空间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现实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因此,网络空间的伦理考量,首先是寻求一种能够联结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

本文认为,这一纽带应该是利益相关人的信息权利。简言之,由于潜在的知识权力结构左右着显见的信息权利分配,我们应该在正视这一现实的前提下,以信息权利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并以此为指导思想,建构合理实现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和伦理协调机制。

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要素有三:技术螺旋、市场螺旋和相关利益群体。

技术螺旋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动态模式之一,也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循环反馈机制。其技术实现机制是信息过载与技术进步的相互促进。其实质与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的精英对利益的追逐密切相关,但同时由于共生性关系的存在,技术螺旋也是一种解放力量。

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是指,当网络成为基本的市场经济基础架构时,网络效应会引起需求方规模经济和正反馈。从表面上看,它说明,网络的价值不仅仅由网络权力精英决定,还需要通过广大网民的充分参与才能体现出来。但在网络成为市场的基础结构的过程中,网络权力精英对广大网民的控制是一种无法消除的事实,网民对权力的分享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为前提的。

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或利害关系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ISP等)、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和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利用网络确立业务流程的公司,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媒体,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关注网络发展的社会群体,国家和各级政府等。

在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进一步对网络信息权利分配进行伦理反思。

其一,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网络信息权利的实质是网络相关利益群体对网络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渗透着网络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价值取向。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倾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面向:(1)各个群体的本位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都希望在网络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2)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出现了单子化(atomization)和无政府主义思潮。导致这两个价值取向的根源依然是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网络权利实现的结构性宰制。

其二,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为了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现实网络权利的宰制,我们从应然的角度提出了5个伦理原则:〔1)无害(nonmaleficence)原则;(2)行善(beneficence)原则;(3)公正(justice)原则;(4)自主原则(autonomy);(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同时强调了规范意图与明确责任的结合。

其三, 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一种微观生活政治的展开。因此,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在各个具体的微观情境中展开的,并奉行中庸之道。

五、走向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

建构论并不满足于从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诠释网络空间,进而从人(主体性)的旨趣和共同体(交互主体性)文化层面“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内部反思其伦理架构。由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可以视为人们在的欲念驱使下形成的一种向内爆发的空间。

于是,我们从人(主体性和交互主体性)的角度展开了对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本质的讨论:一方面,人们的兴趣、意念和欲望在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中得以纵横驰骋,物理空间和物理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被突越;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如同无形平台,使人的交往活动超越了面对面在场的限制。因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不应该被简单地理解为符号化信息的容器,而应视为独立于物理空间的意象、精神和文化的空间。换言之,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中流动的信息不仅仅是一种可操作和处理的无意义的数据,而是表征具有价值意涵的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的符号。这些符号固然与物质和物理空间等“原型”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它们一旦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后,就具有了虚拟“原型”的作用,即不仅可以由意象、精神和文化本身产生新的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而且还能够由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生发出虚拟的身份、人格、交往活动甚至生活场景。这对哲学家们几千年来争论不休的“实体”和“实在”的概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果人们可以“经历”他们的意象所衍生的生活,人的意象之类的实体是否也具有某种“实在性”?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的是:“实在”一定是与人无关的存在吗?无疑,构成网络空间与虚拟实在的符号的创造和解读都是人的杰作,难道它们不是某种“实在”?

当人们投入并沉浸于网络空间之时,网络空间的敞开和虚拟生活的建构一并发生,虚拟生活的伦理也在此过程中形成并得到实际的践履。尽管普遍性的原则、抽象的规范和超越的信念依然存在于其中,但整个伦理架构的认同主要基于社群自治和自我调适,其具体的程序就是社群的磋商和自我的反省。我认为,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网络社群的自治伦理和网络空间的自我伦理,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考量伦理的(网络)文化战略。我的主要观点是:(1)尽管网络社群是一个十分松散的“联合体”,但在网络社群的实践情境中,人们内在的伦理精神仍可能生发出寻求伦理规则的需求,这使得网络社群可能建构起某种自治的伦理架构;(2)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活可视为一种自我生活,为了实现网际自我生活的幸福必须建构一种自我伦理架构;(3)应该确立一系列基于伦理考量的网络文化战略。其内容简述如下:

网络社群的自治伦理

与真实生活一样,伦理是由生活实践启发的。虚拟生活的伦理源于网络社群的成员体悟到失序之际,由伦理直觉感悟出的违反伦理的事件导致了伦理机制的形成。

鉴于网络社群是一种由各异的旨趣决定的区位化的社群,网络社群的伦理建构应该是建立在群体共识基础上的微观伦理建构,而不是整体的宏观伦理建构。鉴于网络社群是松散的“联合体”,其生活形式也不如真实生活那么严肃,不可能以真实生活中的固定规范来建构其伦理体系,其伦理建构的依据是人们在特定的伦理冲突中的伦理直觉,其基本模式是一种开放性的自治伦理:初始共识社群原始规则特定冲突新共识新伦理规则。

网络社群实现和谐的关键环节是建立一种能够为网民所接受的伦理─权力机制,使网络社群的和谐得到某种制度性的保障。这一机制包括伦理指南机制、伦理商谈机制和伦理执行机制。此机制最大挑战是网络社群成员的社群认同感和参与意识,这涉及到上述机制的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accountability)、回应(responsiveness)和效率(effectiveness)等5个方面的问题。转贴于

网络空间的自我伦理

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活使很多人对网络产生了依赖感。网络依赖的主要表现为网络沉迷(obsession)和网络沉溺(addiction)。由此可能导致“数码焦虑”(digital distress)、丧失自主性和“脱离肉体效应”(discarnate effect)等网际自我异化现象。网际自我异化表明在看似非中心化的网络空间中,在各种层面的知识权力实体的左右下,主体丧失了以个人或集体方式把握自身的能力,行动和创造的能力也遭到了削弱。这一伦理实践中的问题导致了建构网际自我伦理的必要性。

网际生活首先是人面对机器独自生活,它应该是使自我能够自主地建构自身的生活,即自我生活。尽管存在着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宰制性,人仍然有自我实现和获得自我幸福的自我责任,故网际自我生活需要一种自我伦理。自我伦理的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自我伦理的目标原则──自我实现与自我幸福,其二为自我伦理的实践原则──自我反思与自我管理。

网际自我伦理实践就是一种自我调适。网际自我调适应遵循自我选择、适度节制和虚实协调的精神,还可以采取免疫法、对话法、斋戒(fasts)法等动态自我调适机制。要达到自我幸福必须遵守两个原则,其一为幸福的社会化原则,即自我的快乐并未有意或严重妨碍他人的快乐;其二为获得幸福能力原则,即当下的快乐不会减少今后的快乐。

基于伦理的文化战略

我们提出了四条基于伦理考量的网络文化战略:

(1)从乌托邦原则到责任原则。网络文化的迅速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必须遵循一种新的责任原则。这种新的责任原则不仅仅要求人们对某种信念负责,也不是传统的自责,而强调人们应该朝向未来,以行动对可以预见的后果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2)走出电子公共牧场的悲哀。网络空间中,“公共牧场的悲哀”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流行的消费性网络文化在社会信任、信息内容和交往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对于中国来讲,在娱乐性的消费之外,还应该寻求一些有益于提高国民素质的发展路向,网络信息企业和广大的知识阶层应担当其职责。

(3)适度保持虚实之间的张力。为了形成一种开放的网络文化氛围,应在虚拟和真实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首先,应该消除虚拟生活的神秘性,鼓励网际探索。其次,应加强虚拟生活与真实生活的联系。此外,还应在一定程度内容忍网络空间的无序性和网络文化的消极性。

(4)建构批判和反思性的文化。其核心任务是对网络文化本身进行批判和反思。建构批判和反思性文化的目的是减少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微观生活的压制,为微观生活政治的展开铺平道路。

[i] Ruediger Safranski: 《海德格尔与战后的法国哲学》(上),载《哲思》杂志第二卷第一期(1999年5月)zhesi.org.

[ii] 戴子钦译,柏拉图《对话》七篇,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79~80。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6

关键词:网络空间;生态系统;生态化治理一、网络空间生态污染的表象

(1)群体行为关系的失调。面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作为行为主体的人类显露出了明显的窘迫状态,准备不足,适用不良,应对慌乱等,这些构成了网络行为活动主体责任缺位的危机。此外,网络空间中的网络污染物充斥着人们的视野,损害了诸多网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了一系列侵害。(2)网络环境的污染。网络行为活动的主体对互联网的违规使用,使得网络公共生活的环境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政治上一些和极端组织利用互联网散布不良的舆论信息,为其制造混乱和破坏提供便利;经济上互联网公司依靠强大的技术降低成本、锁定用户群,这样难免会随着食物链的延伸而拉大贫富差距;文化上网络空间宣扬的自由化导致了信息的泛滥,一些低俗消极的文化向人们的大脑传递偏颇的文化理念。这些构成了网络空间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污染。(3)资源的失衡。网络空间的资源是网络空间的物质基础,是推动网络空间进步与发展的不竭动力,然而这种资源的背后却暗藏风险,拿网络交易来说,它是一种非即时结清交易,通常是消费者金钱支付后,服务商才发送货物和提供服务,基于我国金融服务水平的限制,网络支付的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和冒用,网络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二、生态化治理:网络空间治理的新路径

(一)网络空间生态化治理的内涵。网络空间与自然生态系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是一个典型的生态系统,它以互联网为组织根基,各个互联网参与者互相依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的有机生态系统。生态化治理的内涵及其丰富,包括:在多个参与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和谐共生、互惠互利、互帮互助的生态关系,从而达到有序有为、朝气蓬勃、欣欣向荣的生态化治理效果;生态化治理以网络规范为支撑和经验,互联网发展和规范兼顾;治理要创新。

(二)网络空间生态化治理的特点。(1)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生态化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联动的过程,从而构成了一个动态、复杂的治理网。在这一生态圈中,行为主体的治理属于核心层,政府的治理属于扩展层,相关参与者的治理属于社会层。(2)治理手段的多元化。网络规范的建构、网络基础设施的管理、网络安全的保障、网络主体的自律等网络空间的运行方式,可依托的具体生态化手段是多样的,有法律、市场、技术、柔性等手段。(3)治理机制的合作化。治理主体之间要密切配合,跨域协作,利益共生,彼此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是互惠互利、充满活力和激情的、是一种欣欣向荣的有序有为的生态化关系。

三、网络空间生态化治理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不同主体的治理能力。首先要增强网络空间主体的自律。在认知上,个体应该拥有足够的辨别力和成熟的认识;在能力储备上,积极培养人的自我掌控能力;在实践活动上,检视自己的行为活动并施以约制。其次,要充分发挥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的职责,形成从引导到立法、从宏观调控到法律细化、从严格管理到自我约束的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体系。最后要发挥相关社会治理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网络参与者,全面激发社会成员的力量,积极引导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网络建设。

(二)完善多元化治理手段,充分发挥多元化治理手段的优势。在经济方面,取消市场准入管制、优化市场环境。生态化治理应当学习经济的贴近生活性,重视市场的竞争原则,让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进来提供多样化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在法律方面,要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要在现行的网络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利用合法程序对原有的网络立法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要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密切配合。在道德方面,弘扬正确的网络价值理念,构建和谐网络关系,树立正确的网络文明准则,尊重彼此的网络自由,在实际网络空间的行动中自持自律。

(三)健全跨域协作机制。首先,要实现行政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跨域协作。生态化治理除了需要政府行政部门清晰定位、发挥职能之外,还需要将社会其它治理力量激发起来,充分发挥多种力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展所长,最终将这些部门都统一于网络空间生态化治理的庞大工程里面。其次,要实现不同国家的跨域协作。互联网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关涉的利益是人类共同的利益,罗列于这张庞大网之内的各个国家在全球层面和跨国层面通过对话、协调、合作等方式来共同应对全球互联网存在的问题,管理人类共同的事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