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的建议范例6篇

网络诈骗的建议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1

[内容提要]: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字]: 网络诈骗 诈骗罪 网络犯罪 [正文]: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 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 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 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 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 特点: 1. 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 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 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 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 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 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 上网的人。 4. 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 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 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 1999年为3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 个。 三. 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 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 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 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 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 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 以构成本罪。 2001年2月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 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虚假信息,自称有便宜的 “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手机出售,其价不到新手机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 求购者发货。他利用这种方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 费。 本案事实虽然清楚,案情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特殊的商业运营方式的 认识和判断 ,法院在首次开庭时,并没有当庭宣判。 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 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 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 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 是不确切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网络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 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 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以及银行的账 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 骗了千万美元!由于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领域里一起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是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但是 这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 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 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 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 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nbs p;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 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 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 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 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 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 、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 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虚假消息后,马上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五.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 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 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 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 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 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 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 付数额的增加,2009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 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 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 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 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2. 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 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 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 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9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 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 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 然没有美国那样发 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 低。 第二.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 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三.阵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 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第四.未成年由于好奇是此类犯罪犯罪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建议对未成年人从金钱观,人生观上 加强教育。当然,应坚决杜绝未成年人上网,这一问题,即使家长的,也是学校的,更是社会 的!!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2

为有效遏制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活动。为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专群结合,按照以防为主、部门联动、齐抓共管、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样式、多角度的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活动,全面动员,深入基层,把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防范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有效减少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扩大人民群众对打击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知晓度,揭露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企业遵纪守法,增强识骗、防骗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和有关企业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三、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4日至5月18日)。镇党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活动工作方案,制定并下发文件,召开动员大会,将相关精神传达到村级和镇属各单位,同时,提高镇、村两级干部对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宣传工作的认识,让他们掌握宣传方法与技巧,明确宣传工作目标与任务。

第二阶段:深入宣传阶段(5月17日至5月31日)。总体要求:镇、村干部将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宣传资料发放到每村每户,派出所民(辅)警深入企业等部门开展宣传,做到人人知晓。主要宣传途径如下:

一是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通告、悬挂横幅等形式,民警、辅警以及镇、村干部深入到村庄、学校、医院、企业等人员密集区,与辖区群众面对面讲解反诈知识,详细介绍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作案方式、通讯网络诈骗的种类和危害,介绍防骗、识骗技巧和被骗后的紧急补救措施。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反诈行动,将反诈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

二是利用流动音响循环播放音频的方式加深群众印象。

主要由村干部录取简明扼要、朗朗上口的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常识语音,在群众中广泛播放,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坚决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

三是“线上”扩大宣传面。

全镇一大群,各村一小群。通过镇、村各群、各村小组群等微信群各类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知识,转发各种揭秘新型犯罪手法、警方支招等内容,扩大群众知晓面,切实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组织相关部门对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宣传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督察,按各村委会区城进行划分,对于宣传活动开展落后,通讯网络诈骗案件仍然高发的后三名落实宣传不力的村委会和单位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并将督察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宣传工作是有效减少案件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各村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研究细化活动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村党支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立足本职岗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做到宣传全覆盖,切实做好防范通讯网络诈骗教育和预防工作。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3

伍佳佳,2012年2月考入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荆楚网,分配到总编室工作,2015 年调入新成立的频道编辑部,任部门副主任至今,兼任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第三支部组织委员。截至目前,“拆二代办养老院”等新闻作品在全国获得较大影响。先后获得湖北新闻奖一等奖(集体),湖北网络宣传好作品奖,湖北日报传媒年度好新闻二等奖、月度好新闻奖,荆楚网好稿奖二等奖等多项;2014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最佳新锐奖、2015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明星人物奖、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先进个人”称号。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多平台交互使用中,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累积过程。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关联危机发生,而电信诈骗就是最为严重的一类。打击电信诈骗,一直被认为是公安机关的使命,然而,在愈打愈烈的情况下,有必要跳出传统的逻辑分析框架,重新厘清电信诈骗与信息安全之间的逻辑关系,转变单一主体破解难题的狭隘空间,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治理模式,从而形成“安全为人民,安全靠人民”的良性社会生态。

[关键词]电信诈骗 社会化治理 信息安全 全民参与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年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电信网诈骗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如何根除电信诈骗这一社会“顽疾”,成为当前一道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一、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

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开放演进、具有耦合作用和适应性的复杂网络系统,在这个庞杂的系统内,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需要及时予以疏导、缝合。在传统的观念里,社会治理政府主导是主流。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不断涌现,单靠线性管理模式很难快速给出有效应对方案。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

1.电信诈骗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治理模式的多元。

电信诈骗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用个人信息,骗取钱财。其借助的是电信、互联网等技术,在实名制还未全面普及的情况下,其手段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它有别于普通的诈骗,普通诈骗的受害方与施害方是可视或者可识别的。电信诈骗既关涉电信企业,又与银行有一定的黏度,受害人一旦报案,又牵涉到公安机关。假若受害人身份特殊,譬如学生,又牵涉了教育部门。因此,电信诈骗是一种关乎全民的社会化结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2.多主体合作是治理电信诈骗的最佳选择。

多主体合作共治是当代公共治理理论中较为核心的机制建构与制度设计。具体就电信诈骗而言,其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行动或者决策失效。电信诈骗与当前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需要专门的互联网技术手段、侦查办法、防骗宣传、舆论监督等共同作用。而关联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快速补位,使得失序的社会关系逐渐回归本位。

多主体合作需要价值观的引导与重塑,需要构建利益趋同的参与机制,需要共享治理成果。电信诈骗作为全社会识别度较高的问题,亟需整合社会资源,多主体互动,以实现社会秩序良好。

二、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体系构建

合作协商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治理主体由政府 “本位”向多元转化。电信诈骗作为社会治理中的特定问题,除国家和政府外,还应吸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群体等力量共同参与。这种新型的社会联动关系,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将其统一。构建这样的内容体系,至少需要符合三大要素。

1.全民参与:培育多元化的治理主体。

《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根据这份民意调查,不难看出,民众对于信息安全的关注度空前,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而2016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也旨在呼吁全民参与网络安全建设。

除了民众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早在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由公安部牵头,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3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多部门参与的形式,高效,且能形成惊人威慑力。

此外,媒体也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将电信诈骗作为一项长期的报道工程来建设。遇到重大电信诈骗案件,要做好议程设置,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再者,与电信诈骗相关的企业,因业务原因,天然掌握用户信息,更应积极参与到保护个人信息的行列中来。

2.成果共享:治理电信诈骗的终极目标。

任何治理体系的构建,落脚点不仅仅是解决问题,还在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成果要全民共享,切忌人为制造壁垒。否则,会损害到因共同的目标形成的利益联盟。利益共享的更高层级是服务增效。具体就治理电信诈骗而言,无论是政府部门,电信企业,银行等,在协助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提高服务水准,提升技术安全级别。以民生为向度的服务供给,是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最好路径。

譬如银监会与公安部研究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就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及时返还受害群众,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成果共享。

三、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实践推进

电信诈骗是社会“顽疾”,治理起来必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社会化治理体系的构建,最终还是要通过实践去推进。除了理论上行之有效的体系构建之外,还需要从技术、管理、立法和舆论监督等多个具体层面着手。

1.技术引领:大数据、实名认证等实时反馈。

电信诈骗寄生于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那么,回归到技术本身,能否通过更为先进的技术来阻断已经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很多监管难题都是依托技术进步才找到了解决之道。治理电信诈骗,离不开以信息化治理为基础的技术支撑。

譬如,据广州日报报道,中国移动内蒙古有限公司研发了“诈骗电话预警系统”,当用户接听或拨打疑似涉骗号码时,用户的手机屏幕就会同步显示该号码已被标记为诈骗电话,提醒用户谨慎接听。这种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从侧面打击电信诈骗,见效快、成本低、效率高。

再者,电信、银行等,要加快推进实名认证。进一步完善身份信息和证件核验技术手段。同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深化实名认证,让多重验证聚力,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实名制只是准入,之后还需要企业引入并匿名技术、数据泄露保护模型技术,此外,还需要不断升级业务系统,防止黑客攻击。

2.法律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无缝衔接。

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有必要针对电信诈骗,构建立法、执法、司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体系。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尽早推出《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类别,保护措施等。设置专门行政机关来保护个人信息,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同时,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纳入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制定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等。立法、执法、司法无缝衔接,才能确保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违法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舆论监督:媒体作为与公众参与合力推动。

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还需要引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之一,理应时刻以民生为本。电信诈骗作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媒体作为社会的“眼睛”,要敢于对于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电信企业、银行等不作为,予以曝光,督促其积极作为,共同给力,解决民生顽疾。

媒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就电信诈骗中的热点,做好议程设置。此外,可以设计专门的防骗APP,开辟专门的通道,收集线索。还可以开辟举报平台,政风行风热线,鼓励公众参与。在传播方式上,可以采取分类传播,定向传播,譬如,可以与高校合作,社区合作,制定针对特定人群的防骗报道、防骗常识等。还可以及时引导舆论,避免因个别案例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恐慌。

治理电信诈骗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社会问题通过社会化治理模式,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只是在这个寻求解决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参与,达成共识。

注释:

[1]谢宗晓、林润辉、王兴起:《用户参与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响――多重中介方法》,《管理科学》2013年3期

[2]林元庆:《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4期

[3]王菲菲:《公民意识和网络舆论监督――兼论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力》,《新闻前哨》2010年1期

[4]章海宁:《关于网络通讯中信息安全的保障研究》,《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年13期

[5]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2年2期

[6]谢连觯骸兜缧耪┢的防控体系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年14期

【网友热议】

高霞:徐玉玉事件侧面凸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漏洞。该事件之所以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在于其准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贫困家庭,其生命的陨落,引起广泛的同情。希望悲剧不再重演,所有与之相关的部门能够从这一事件中看到切实的社会管理、公民教育、福利供给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综合措施,不断加以完善。

李欢:电信诈骗、骚扰、推销是信息时代的切肤之痛,相信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类似的经历,只是有的人警惕性强,置之不理,而有的人因为疏忽,上当受骗。徐玉玉事件,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信息安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社交平台痛陈遭遇,要求彻查电信诈骗,肃清通讯环境,这对于信息安全相关措施、政策法规的出台是一个很大的触动。

杨虹磊:电话诈骗案发生后,一些专家总是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诚然,个人防范固然重要,但如果本可以从源头上就堵住电信诈骗,问题就能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因此,单纯的呼吁人们提高警惕来应付日益多变的各类诈骗,这无疑是社会的一种悲哀,也会进一步稀释社会信任度。所以,面对屡禁不绝,越来越猖獗的电话诈骗案,需要制定法律,来进行更细致的指导和规约。

李克伟:如果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高人们警惕心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长效机制,可让电话骚扰、电信诈骗无机可乘,那杜绝提供平台载体,斩断依附于电信平台的各种灰色“利益链条”,避免电话骚扰诈骗恣意横行,更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确立电信企业兜底责任,对电话骚扰诈骗造成的消费者损害,进行违约赔偿或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甚至依法进行刑事追责,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促动效应,倒逼电信企业提升自律、服务和质量意识,堵住电信运营管理“漏洞”,进而有效防范电信骚扰诈骗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维护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费环境。

景纯:徐玉玉事件虽然是发生在山东省,但是湖北的媒体也应该紧跟热点,结合本地实际,采访本地受骗者案例,再找专家给予指导,或者通过深度报道做调查和对策,或者通过微信、微博、专版等形式介绍防骗知识。纸媒可以宣传一些网络安全典型,做防骗知识小贴士等;网媒可以通过访谈、漫画、动画、H5等形式提醒大众提高安全意识。如果可行的话,也可以开发防骗APP。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网络诈骗;被害人;被害人过错;防卫空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6 ― 0027 ― 03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复杂高效的网络交互模式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移动终端的普及和对信息数据的深度利用孕育出了多样的商业运营模式,网络在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却也令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由于网络本身具有隐蔽性,高智能性等特征,一些传统犯罪披上互联网的“高科技”外衣,给网络环境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本文所要讨论的网络诈骗犯罪正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之一。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在 2003-2012 年之间,互联网的普及率由6.15%上升到41.65%;〔1〕但同时互联网普及率每提高1%,将导致财产诈骗犯罪率平均上升约1.37%;根据《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31.8%网民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2〕

针对近年来网络诈骗的严峻形势,国内多数学者从分析网络犯罪特点和成因、立案管辖、证据收集等刑法及刑事诉讼方面寻找网络诈骗的治理之道。如梁静(2006)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着重介绍了美国打击网络诈骗所采用的联邦犯罪诉讼,国家配合与合作两者措施;陈 巍(2008)针对网络诈骗形式和特点分析,提出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多角度排查等四条侦破对策;于志刚(2010)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刘英泽(2010)认为应该明确电子证据规则法律地位,确立完善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和调查措施;杨燮蛟等(2011)讨论如何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

但是,作为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诈骗犯罪,其特殊性不应被忽视。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地位十分重要,被害人自身过错是链接“假象与受骗”的中间环节。缺乏被害人过错,则诈骗犯罪不能得逞。而网络空间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却令网民更容易遭蒙蔽,被害性陡增。针对被害人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的重要地位,目前仅有江明君(2014)等少数学者对典型网络诈骗受害人心理特征进行研究,而从整个被害人学预防被害的角度来看,针对网络诈骗被害人的研究还相对匮乏。鉴于此,本文在被害人学和现有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被害人作为研究的中心并提出建议,期望对网络诈骗治理困境的突破有所裨益。

二、传统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

根据我国《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犯罪实施与被害人过错有极大的关联性。所谓被害人过错包括认识误区、疏忽大意、动机不纯、知识匮乏等主观上对犯罪实施起到促进作用的因素。在现实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往往从诱发犯罪动机、扩大犯罪损失,强化犯罪意识、减少作案风险等方面催化犯罪。除此之外,被害人过错还会影响犯罪立案、侦查、量刑等一系列刑法措施的效果。

按照被害人过错的状态,可以把传统诈骗中的被害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无知型被害人,此类被害人由于知识匮乏或是出于封建迷信等原因,容易陷于认识误区,轻信被犯罪人谎言;第二类为私利型被害人,此类被害人由于贪图私利,被犯罪人所利诱,主动迎合犯罪人实施犯罪;第三类为沉默型被害人,被害人由于本身动机不纯或是社会身份的影响,在发觉被害后选择自食苦果,隐匿被害事实。

被害人过错与诈骗犯罪关系密切,在充满风险且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以及刑法资源有限的情状下,对诈骗罪中有过错的被害人提出谨慎义务并非义务加担,而是防止自我法益损害最有效的手段。而通过激励被害人的积极作为,以预防被害的方式防控犯罪,二者相辅相成。

三、网络诈骗被害人的特征

顾名思义,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和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被害人不特定性

网络具有开放性特征,犯罪人可以通过复制,群发等方式,令虚假广告、钓鱼网站等各种“诱饵”在网络空间内广泛扩散或潜伏,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越来越多网络用户成为诈骗犯罪的潜在被害人,被害人的范围难以准确界定。

(2)被害人行为私密度高

在现实环境下,人们存在直接关注与提醒,犯罪人行骗需要考虑周边环境和人群的影响,想实施犯罪就要承受较大的环境压力。而在网络环境下,用户通常是以个人身份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私人互动,其交流的匿名程度比现实环境中更高,用户交往内容作为个人隐私也较少希望他人得知,被害人缺少现实社会中人与人间的必要守望与关怀,往往处于更加孤立的地位。网络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一道帷幕,犯罪人得以躲在其后有恃无恐,合法用户间的守望却相对匮乏和间接。同时,网络的迅捷性能让损害后果迅速爆发和扩大,用户之间的关怀更加“可望不可及”。在实践中,网络交易中的买方评价系统就是一种为买方之间提供相互提醒的渠道,但是由于评价体系真实性存利益阻力,评价本身就难以核实,例如,网店可以联系专门的网店炒作团队,只要付钱,就可以在短时间里迅速提升网店信誉〔3〕,致使评价名不副实,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用户间的相互关怀。

(3)被害人辨别能力缺乏

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与传统行骗相比,是骗术与技术的结合。水涨船高的技术手段令网络用户眼花缭乱,即使是心智正常,谨慎小心的网络用户,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也处于较大风险中。同时,网络催生各种商业运营模式,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被害人即使有所了解,也不易弄清其中门道。

四、网络形态下诈骗被害人被害阶段分析

网络环境下,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呈现出有别于传统诈骗的阶段性特点:

(1)被害发生前――网络用户显露机率剧增

显露是指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兴趣、期望、生活方式等可能招致被害的因素在一定环境下暴露。显露程度越深,则受害危险越大。网络通过主动与被动两种形态提高显露的机率,从主动方面来看,被害人没能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价值,在加密保护不足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在公共领域随意扩散和保留,导致危险性加大,吸引犯罪的概率提高。中国最大的IT社区和服务平台CSDN董事长蒋涛就曾直言,服务端近80%的密码库可破解,而在用户端,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个密码,覆盖了22%的用户,用户信息对自己信息采取的加密方式过于简单〔4〕;从被动方面来看,网络空间有其扩散和聚焦功能。一则为满足特定心理期待而精心设计的诈骗广告,可以通过多种网络渠道扩散到不特定的网络用户面前,不同用户一旦回应,则自身的需求,爱好,期待等信息就已被犯罪人掌握。相对网络空间下的高显露性,与之相应制度保障却不到位,网络用户缺乏安全感,信任危机在网络空间蔓延。

(2)被害发生时――被害人不良心态强化作案心理

据学者对2012年1月――2013年12月深圳某派出所发生电话网络诈骗案件卷宗统计研究来看,被害人以“急性应激心理、利他心理、服从权威、幸运心理、拒绝沉没资本 “等几种心态最具有代表性。实际案情中,被害人受到谎言刺激,强烈希望摆脱困境或得偿所愿,从而产生恐惧,焦虑,兴奋等情绪,进而影响被害人正常认识能力和判断力,出现轻信、盲从等反映,而这些反应又反过来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促进犯罪实施。

(3)被害发生后――被害人报案动机不足

就司法实践来看,“犯罪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在90%的案件中,被害人通过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被害人方报案一直以来是公安机关重要案源。而根据腾讯科技《信息社会不和谐因素调查报告》显示,高达91.98%的网友都曾经遇到过网络诈骗,而选择举报网络诈骗行为的网友只占26.87%〔5〕,网络诈骗虽普遍,但网友的报案意识薄弱。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对救济渠道缺乏了解,相同报告指出,“78.33%的网友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如何对网络诈骗的行为进行举报“〔6〕;其次,被害人目的不纯,害怕“拨出萝卜带出泥”,例如参与网络被骗,寻找代考被骗等;再次,用户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现实中网络犯罪能够顺利破获的不足1%,被害人限于个人经验,或是从媒体和社会交往中获悉破案率不高,认为即使报案,也未必能侦破,即使侦破,损失未必能讨回;最后,基于成本―收益考虑而不报案,这一考虑在针对不特定人的小额诈骗中尤其明显,单个被害人损失不大,报案却费时费力且未能达到立案标准,故而宁愿不报案。而此时犯罪人诈骗却可以通过网络的汇聚作用,使违法所得积少成多,很难被侦查机关察觉。

在信息数据环境中,电子证据不宜保留,容易被串改和删除,案件能否破获往往依赖被害人报案及时与否。然而,从以上分析可得出,网络环境被害人报案积极性面临着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发挥被害人作用,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五、防卫空间理念在网络空间的迁移

(一)防卫空间理论的提出与应用

防卫空间理论由美国犯罪学和行为建筑学家奥斯卡・纽曼在其1973年所著《防卫空间――透过都市环境设计改良预防犯罪》一书中提出,主要是指通过环境设计和空间样式来调节居民行为方式和邻里间协助关系,从而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防卫空间理论概括来说包括四个要素:区域性、可监视性、外形、环境要求。

第一,区域性。即把空间划分不同的区域,居民在不同区域对应不同行为,在安全度不高的公共领域避免显露,而对自己所在区域则实行监控管理,有效区分出陌生人与合法使用者,防卫陌生人有机可乘,降低被害的可能性。第二,可监视性。即在空间设计环节中增添一定的工具,使得该区域的合法使用者能够方便地观察到区域内的活动。第三,外观要求。即设计房屋或者公共设施外观,通过改变细节等使得区域不具有吸引犯罪人的特质;同时也要求不能与周围相隔离,便于邻里之间互相守望。第四,环境要求。即应该把房屋建在远离犯罪的地方。这主要考虑到的是周围环境的影响。

防卫空间理论旨在指导人们把空间划分为不同区域,调动用户对自己所在区域的自治气氛,加强监控,互相守望,主动防御被害。同时,对于公共区域则要求管理者提供足够协助,为用户人创造一定的缓冲地带。从实践来看,防卫空间理论现今主要运用在住房、公共设施建筑领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空间的延伸,其开放性与自由性增加,网络用户如何相应提高网络环境的可控性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考虑到被害人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借用防卫空间理论,调动被害人积极性,发挥自身预防被害的价值,可以作为减少网络诈骗犯罪的有益探索。

(二)防卫空间理论适用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可能性

(1)划分空间区域

网络环境下,被害人个人信息与生活细节容易通过网络扩散和保留,显露性提高,容易成为吸引犯罪的“外观”存在。而防卫空间的区域性理念则要求人们把空间划分为不同私密和信任等级的区域,不同区域对应不同的行为模式,启示网络用户根据网络环境把握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在可信认证等级低的网站或者可疑链接中,则应该更加谨慎地对待个人信息;在加密条件有限、可控性较低的环境下,则尽量避免个人状态,减少显露风险。根据《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指出: 87.5%的受访网民希望能随时验证当前访问网站的真实身份信息。然而,已经在网站首页悬挂类似中网“可信网站”验证标识的网站总数仅站全国网站总数的13%。〔7〕如何制定国家标准,科学的划分可信等级,成为缓解网络信任危机,提高网络区域安全感的当务之急。

(2)搭建协助平台

以协助被害人为中心,通过科学的环境设计,维护网络公共领域安全。具体而言,网络安全部门应该加大网络巡查力度,通过在论坛、网页、互动平台等网络公共区域设置虚拟警察浮动标识,提高网络“见警率”;网络管理部门建立网络安全预警和典型案例平台,协助被害人拆穿诈骗伎俩;设置网络报案绿色通道,建立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积极回应被害人咨询,协助被害人举报;掌握服务器租赁情况,建立与新闻等部门的联动体制,增强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治理;引入专门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3)营造自治气氛

防卫空间理论启示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注意维护私人领域安全,做好加密措施,积极实施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同时,网络用户应加强互助与守望,共同管理网络社区,相互提醒信息。当发现个人帐号被盗或丢失后,应该及时提醒,防止他人受害;对于个人空间平台的垃圾信息,应该及时删除;避免转发未经核实查证的信息等;建议将私利型被害人和沉默型被害人的过错作为诈骗犯罪量刑考量因素,以此督促被害人加强自治。

〔参 考 文 献〕

〔1〕梁静.美国网络欺诈及其司法举措浅析〔J〕.商业时代,2006,(31).

〔2〕陈巍.网络诈骗及侦破对策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05).

〔3〕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J〕.中国社会科学,2010,(03).

〔4〕杨燮蛟,魏彬,赵雪.网络诈骗现状与预防体系的建构〔J〕.行政与法,2011,(08).

〔5〕刘英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2010,(11).

〔6〕陈增明,陈锦然,刘欣然.信息化背景下财产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基于法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双重视角〔J〕.东南学术,2015,(01).

〔7〕潘庸鲁.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07).

〔8〕江明君,张欣之,胡峻梅.电话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4,(04).

〔9〕〔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5

前两起案件的案情很相似,都是针对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以下简称“骏网公司”)实施诈骗的案件(以下简称“骏网案”)。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骏网在线”网站是用于点卡等电子物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而家住吉林省梨树县的马某(男,29岁,高中文化)在上网时发现了该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一程序设计上的漏洞,即用户在此平台上通过虚报利润、自己与自己交易的方式,可以使其账号内的虚拟货币“骏币”(“骏币”是人民币在骏网公司网站平台中的一种记账符号,当用户汇给骏网公司1元人民币时,其账号内就会生成一个骏币,因此人民币与骏币的对应关系是1:1)得以虚增。2005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马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该漏洞,采取自己与自己“交易”,虚报商品利润的手段,骗取“骏网公司”返还的相应数额的 “骏币”,并予以转让后提取现金,共计获利折合人民币42 561.75元。2005年12月间,家住四川省乐至县的倪某(女, 26岁,大专文化)同样发现了“骏网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这一程序漏洞,采用相同的方法骗取“骏网公司”人民币4000元。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马某和倪某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第三起案件仍然是一起利用网络程序的漏洞诈骗的案件。200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丁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臧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利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分公司赠送点卡活动中存在的程序漏洞,骗取100点虚拟卡点 (每张价值人民币10元)约57331张,共计人民币573110元(以下简称“网易案”)。后被告人丁某、臧某通过网络将上述卡点卖出,共获利367939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此案被告人已提起上诉。

与传统诈骗相比较,网络诈骗的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智能化、年轻化,犯罪客观方面呈现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和高危害性等特点。其犯罪行为方式则一般经历以下步骤:

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如有权人的身份、使用权限、密钥、通行字。“网易案”中,被告人丁某就是利用一种“黑客”软件盗取了几十个他人的adsl账号,并利用这些账号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的。“骏网案”中,犯罪人获得“核心”资格则也属于这一步骤。

第二步,非法操纵信息或计算机网络系统。“骏网案”中马某等人的“自己交易”、“虚报利润”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的“重复登陆”行为都属于这一步骤。

第三步,兑现。即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将电子货币或其他有价值的虚拟货币、物品、符号兑换成现实的财物的行为。如“骏网案”中马某将骗取的虚拟货币“骏币”转让后提取现金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将骗取的“网易一卡通”卡点出售的行为等。

造成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网络犯罪收益大,风险小。网络诈骗的“投入产出效益比”是非常高的,而其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网络诈骗的侦破较之普通诈骗要困难的多。巨大的利益诱惑和较小的风险使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前仆后继,有恃无恐。

其二、网络程序漏洞多,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以可乘之机。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无一不是发现并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程序上的漏洞而实施的。而从被告人供述来看,这些程序漏洞其实都是一些很低级的错误。这就如同家有万贯家财却又没有锁门,只等着别人进家来偷来抢。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使原本就有犯罪意向的潜在犯罪人以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世界。

其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即使存在程序漏洞,如果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那么网络诈骗其实也不一定那么容易得逞。而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以“网易案”为例,据网易公司的软件工程师讲,虽然丁某和臧某利用程序漏洞使网通公司向网易公司发出了发卡通知,但如果网易公司认真检查就可以发现丁某二人其实是在重复领取,只是因为一看是网通的客户并带有发卡标识就没有严格执行验证制度,从而导致了丁某二人诈骗行为的得逞。门没有锁好,看门人又没有尽责,丢东西只是早晚的事了。

其四、网络世界道德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没有现实世界中那样有形有体、可触可感的界限和障碍,一些上网者便认为可以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不受约束,甚至有时越过了“界限”也浑然不知。很多公众也认为网络世界不过是“虚拟”的,在这个世界中的所作所为也都是虚拟的,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他们可以认同现实界的盗窃与诈骗,但对于网络世界发生的这种行为却不不以为然。以“网易案”为例,两名被告人一开始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十分清楚,直到它们的诈骗所得达到几十万时,才开始感到有些害怕,决定收手不干了。在宣判时,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对于认定两人为诈骗罪感到极为不解,甚至是震惊和愤怒。臧某的父亲当庭怒骂,其母则当庭晕倒。按其父亲的说法,臧某二人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游戏”,根本不是犯罪。其母醒过来后则哭着说,原以为当天就可以把儿子领回家,根本没有想到他的行为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鉴于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第一、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苍蝇不叮无缝儿的蛋”。网络诈骗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就是程序漏洞。而高科技犯罪必须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来预防。如果计算机网络程序的安全性提高了,那么这些网络诈骗的“苍蝇”们也就无从下“嘴”了。

第二、强化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网络管理规章制度是计算机网络的“第二道防火墙”。如果把网络安全技术比作“硬件”,那么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就是“软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充分落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技术上的不足。

第三、健全网络诈骗立法。虽然具备传统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又不能不承认,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制裁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合它。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加以明确。对于网络诈骗的累犯,笔者则建议附加适用“资格刑”,即剥夺其以后从事与网络相关职业的资格。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网络金融诈骗 网络安全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是网络科技发展的新世纪,互联网将逐步改变社会生活和整个世界的面貌。在提供诸多便利的同时,网络也成为犯罪分子的“温床”。利用网络进行金融诈骗日益普遍,诸多新特点让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变得难以防范,相关专业技术的运用更让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努力遭遇瓶颈。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据《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简称《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金融诈骗数量高达2万余例,涉及诈骗金额近1亿元。此数据相比2013年、2014年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这也表明我国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数量、涉及金额都在逐年提高。除此之外,根据《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约有3亿人曾经受到网络金融诈骗影响,其中2015年云南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中,受害者人数超过2万人。由此看出,网络金融诈骗日益猖獗,已经严重影响人们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面对日益高发的网络金融诈骗,社会公众需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特征,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从目前网络金融诈骗情况来看,网络金融诈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网络金融案犯诈骗盗取用户相关信息,利用受害者相关信息,谎称其中奖或有相关退款事宜需要处理,然后再逐步利用诈骗技巧来骗取受害者钱财。其次,网络金融诈骗利用钓鱼网站诈骗的现象严重,犯罪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来记录受害者的账号和密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再次,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来实施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或伪装成受害者熟悉的人进行金融诈骗。最后,投资诈骗。利用受害者投资渠道狭窄的弱点,犯罪分子谎称提供高收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以此来吸引受害者进行投资,在获取到相关投资金额后潜逃。以上几种方式就是网络金融诈骗常见的犯罪方式,也是网络金融诈骗的主要特征,我国公民应当熟悉和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犯罪方式,避免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高发原因

从相关数据信息统计结果来看,我国网络金融诈骗案件数量、涉案金额都在逐年增加,归根结底是由于网络金融诈骗成本较低,以及我国公民网络安全意识亟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专项立法滞后,造成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频发。

首先,网络金融诈骗成本低。犯罪成本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成本较为低廉;另一方面则是犯罪分子面临的风险及法律责任较弱。从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来看,进行网络诈骗仅需要使用计算机、网络,就可以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在犯罪工具方面无需付出高额的成本;由于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身份是虚构身份,侦查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较为困难,一旦抓捕之后相关的证据也极容易遭受损坏,从而可能无法针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其次,公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较快,一般公民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对一些网络漏洞和最新的网络诈骗手段无法及时了解,从而缺乏抵御网络金融诈骗的能力。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公民对于网络金融诈骗认识不足,防范意识极为薄弱,在陌生人威逼或利诱之下容易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此外,公民安全意识不足、防范意识薄弱,让网络金融诈骗频繁得手,也助长了网络金融诈骗的恶劣风气。

再次,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立法滞后。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不足10年时间,网络金融诈骗更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相比欧美国家而言,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网络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漏洞。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项网络金融诈骗法规,其他法律中涉及网络金融诈骗的规定也仅仅是概括性规定,并没有结合网络金融诈骗的特点进行准确打击,造成司法机关在网络金融诈骗中能遵循和借鉴的法律极其有限。

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建议

利用现代化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是网络金融诈骗的成本较低,让更多的犯罪分子可以涉及网络金融诈骗,利用网络金融诈骗谋取利益。之所以认定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成本较低,主要是由于我国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打击能力有限。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网络金融诈骗犯罪不易侦破,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来伪装自己的身份,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在未来的侦查^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司法机关都应该加强网络技术培训,利用更为先进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比如,利用IP定位、数据分析等手段来侦查,利用高破案率来震慑网络金融诈骗行为,让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利用高新技术来提高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率,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诈骗案件发生的数量,从而降低网络金融诈骗对公民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宣传。除了加强网络金融诈骗打击力度之外,预防网络金融诈骗发生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宣传网络诈骗类型,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意识,帮助公民了解并掌握网络诈骗行为的常见方式,避免公民受到网络诈骗的侵犯,从而降低网络诈骗的成功率,抑制网络金融诈骗的高发状态。具体而言,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针对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方法进行宣传,尤其是针对年龄较大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知识培训,利用讲堂、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从而确保公民能够识破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力求依靠自身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因此,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和宣传是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最佳方式。

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必须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通过立法来严格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责任和承担的后果,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来震慑犯罪分子,让犯罪分子不敢再涉足网络金融诈骗。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关的网络金融诈骗管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中也进一步增设了网络金融诈骗相关内容,但整体上相关的立法并不完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最佳途径则是制定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通过专项立法详细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犯罪行为和处理办法,从而起到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作用。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我国司法机构也应该遵循立法标准,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广泛开展区域合作,突破网络地域限制,不仅要提高案件的侦破率,更要提高案件的侦破速度。因此,应当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以立法来震慑犯罪分子,以司法打击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以及司法机构都应进一步重视网络金融诈骗,通过履行自身职责,严格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活动。通过高新网络技术、公民普法教育、制定专项立法等方式,让网络金融诈骗消失在公民视野之中,让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到更加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

(作者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高尚:《网络诈骗的侦查困境与对策》,《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6期。

②王希:《P2P网贷平台集资行为的涉刑罪名认定》,《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期。